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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论文范文精选

保险论文

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根据保险人岗位职责及其职业能力要求,《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总体培养目标就是认识并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知识,熟悉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保险展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的技能,使学生具备从事保险行业工作的职业能力和素养。《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具体培养目标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养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风险管理的概念、目标、基本程序、主要方法。(2)掌握保险的概念、特征、职能、分类、作用等。(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

2.能力目标

(1)能够结合客户的年龄、职业、经济收入等情况对其进行人身风险识别。(2)能辨析保险与社会保险、银行储蓄、股票投资等的共同点及区别。(3)能够根据客户所面对的风险情况和所具有经济实力,为其规划合适的保险方案。

3.素养目标

(1)优秀的抗压能力。(2)稳定平和的心态。(3)顽强的毅力。(4)诚实可靠,责任心强。

二、课程项目设计

1.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

按照“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和“实用为主,够用为度”的原则,结合前述保险人职业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我们将《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重新进行了构建,提炼成了以下7个项目模块,即:项目一:风险与风险管理的认知项目二:保险基础知识的运用项目三:保险合同的解读、订立和履行项目四:保险原则的解读和运用项目五:保险经营流程的认识和操作项目六:财产保险产品的分类与识别项目七:人身保险的分类与识别经过整合后的这7个项目模块,既包含了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所需用到的基础知识,又体现了以行动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任务来驱动、以学生为主体、能力知识素质目标相互渗透的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从而有利于促进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

2.课程能力训练项目设计

按照“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原则,结合保险人展业的工作流程以及在每个流程环节当中,所要面对和处理的各种典型性工作任务,我们将《保险学原理及实务》课程的能力训练项目具体设计。

三、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本课程总体教学设计思路是: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引领,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行业专家为指导,以实训任务为载体,兼顾保险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科目的知识与技能要求,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资源,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课程设计和开发,利用课堂理论教学和仿真工作模拟相结合的手段,让学生在完成实训任务的过程中自我建构知识、技能、态度和经验,并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具体的教学方法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课堂教学采用“抛锚”式的教学方法

该方法的教学步骤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创设情境(“锚”的设定)→确定问题(“抛锚”)→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评价。

2.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完成教学

可以利用案例、课件、视频、图片、音频等手段辅助课堂讲解,使课堂教学生动、直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3.教学中可以利用仿真模拟的方式

进行分小组讨论或角色扮演。可以安排学生分小组充当保险工作人员和客户,以工作任务为载体,利用仿真模拟实训完成教学任务,让学生在“学”与“练”的过程中提高业务技能。在模拟结束后,可以组织学生讨论总结,找出优缺点,积累工作经验。同时,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培养团队的合作精神提高职业道德,达到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有机统一。

4.可以举办各种保险技能比赛

通过比赛锻炼学生的就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

5.适时邀请保险公司的一线工作人员来学校举办讲座

将真实的工作情况以及专家本人的认识,以讲座的形式传授给学生。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从业的技能和方法,避免学校教育和社会工作脱节。

6.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学生到保险公司观摩

使学生能够通过现场观摩了解真实的工作场景,接受行业专家面对面的指导,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实际的工作能力。

四、提高课程整体教学设计水平的几点思考

1.课程整体设计应该突出能力目标

课程整体设计的改造要以“能力目标”为核心,它的出发点不是学科体系知识,而是学生未来的“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因此,在课程的整体教学设计中,就需要多加考虑学生未来工作岗位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遇到的各种问题,将“工作体验”与“学习经历”有机结合,反复转换,让学生“做中学”“、学中做”。

2.课程学习情境的设计一定要融入“企业要求”

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通过法律监管角度,对区块链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优势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并结合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及特点,针对保险业转型升级所面临的系统风险,站在法律视角统筹考虑,针对这类新型保险形态的法律监管体系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区块链;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监管体系

引言

“十四五”规划指出,要健全现代金融监管的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的水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同时,也留下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保险行业,其所具有的去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性、自治性等特点契合了保险领域数字化的需求,在我国保险行业内,它被认为是最有潜力推广和普及的未来技术。我国现有区块链与保险的研究相对匮乏,对于法律风险及监管对策的研究涉及较少,更多的是基于信息技术理论、保险理论及密码学的视角展开讨论,难以形成全面的区块链认识体系。因此,我们需形成更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迎接互联网保险带来的法律挑战,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区块链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特征

“互联网+”时代,保险行业变革发展的新命题,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互联网保险。国际上许多具有前瞻性的保险机构已经尝试把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保险。相关区块链保险产品在我国众安、阳光等保险公司设计完成并公开销售。伴随日益庞大的区块链互联网保险市场,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有以下的优势和特征。

(一)高契合度及适配性金融产品的本质,是基于信任机制的价值流通。传统保险凭借中心化机制和法治监管建立信任,而互联网协议则打破信息孤岛,提供信息自由传递的渠道,克服了传统保险信息不对称的信任障碍。基于此,区块链技术突出“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其分布式记账的形式,与保险早期“一人有难,众人以货币形式均摊”的相互制保险雏形深度契合,体现出高度适配性。因此,区块链技术有利于突破互联网保险的传统瓶颈,为变革升级提供更多可能性。

(二)信任机制更加完备在传统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道德风险。全面的开放、信任、透明是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在区块链保险产品中,每个保险消费者都可以使用客户端,用密钥通过区块链公共接口端查阅公开的保险信息和保险记录,完全加密个人信息,有效解决了原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区块链技术可以把保险数据的哈希值进行保存上链,哈希值一般被称为数字指纹,保险数据会在第一时间被计算出数据指纹,并在区块链保险平台上保存。当发生保险事故后或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上链的数据指纹可以与原先的数据指纹进行比较,能够判定保险数据是否被篡改。经过所有主体参与后,区块链保险平台系统会达成对技术和规则的统一共识,形成更加完备的信任机制,可以破解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难题,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网络安全得到保证采用线上交易模式,互联网保险引发了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将信息流、资金流、价值流的去向统统暴露在网络上。区块链将数据区块分布组成链式数据模型,应用全网共识机制和全新加密认证技术,形成一个连续账本数据库,它具有完整、分布式、不可改动的特质。通过验证,保险信息上传到区块链,系统生成“时间戳”,从而实现保险业务中的可追溯性,规避因某个主体擅自篡改数据而导致的合同争议。同时其“数据不可篡改性”也有利于形成“数字身份证”,实现自证明,减少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流通次数,一定程度上改善保险信息安全保护不力的局面。

(四)低成本与高效性传统保险受媒介限制,在记载、存储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空局限,而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网络分布式记账这一特质,可以实现突破传统保险点对点联系的模式,降低人工及媒介成本,促进区块链保险的发展。另外,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重要衍生应用之一,可以通过预先嵌入保险条款,自动生成保险合约。达到保险理赔条件时,智能合约就会进入自动理赔阶段,自动履行结束后合约消灭,其间破坏合约或违约的难度极高。此举有利于增强保险理赔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和人力成本,同时传统保险行业中为勘察风险而设立的冗杂核保部门及第三方数据提供机构,都会在区块链高度的开放性及自治性技术背景下得到优化,实现效率的提高及成本的降低。

二、区块链背景下我国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监管隐患在区块链借助其去中心化的特性避免行政过度监管的同时,也会使互联网保险整个行业面临监管空白、责任归属缺失等风险。2020年9月,银保监会了题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的研究报告,直指网络互助平台。百度旗下“灯火互助”“美团互助”“水滴互助”等行业头部平台相继关停,究其原因在于此类网络互助平台,仍无法进行明确而高效的定义和监管。一方面,以区块链互助模式快速积累用户,但本质却并非持牌保险机构的各大互助平台,其无标准、无规范、无监管的真空状态带来的隐藏风险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区块链技术是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融合密码学、博弈论等多门学科统筹产生的前沿技术,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互联网保险与之融合,将面临跨界的技术性难题,而监管层面更是需要具备众多领域的专业能力及监管经验,才能实现对现有保险监管体系的革新与突破。

(二)新兴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由于区块链技术自诞生以来,就天然具有的高度共识特性,其最早适配于虚拟货币的加密及存储,近些年来则逐步向万物互联、金融产品等方向靠拢。同时,在交通事故处理及法律存证领域,区块链技术也正带来悄无声息的冲击与变革。然而区块链作为一种前沿尖端技术,不仅自身存在研发难度大、迭代速度快、维护成本高的特点,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也存在较大需求。但我国目前对于区块链的研究相对保守滞后,其隐秘性、价值体系孤立等特点容易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配套设施及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专业的区块链人才相对匮乏,这将带来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互联网保险的不确定性。

(三)个人信息安全无法保障尽管互联网保险在精准营销方面具有针对性优势,但大数据背景下的保险业务,却面临着极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自由性、高度迭代性,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过程往往难以严密运行,互联网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收集信息的权力,通过全方位画像来分析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应用区块链技术后的万物互联时代,利用人工智能更是能够轻易实现实时性、动态性、长期性对投保人隐私信息的侵犯性收集,从而引发信任危机,损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外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借鉴

美国、欧洲、日本在互联网保险监管有一些实践举措,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来规制互联网保险市场。在实践中,注重将传统监管手段与新兴信息科技手段相结合,加强对智能合约的技术监管,整体规范区块链技术。政府重视完善相关监管法律体系,并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有些方面和做法值得借鉴。

(一)美国监管的情况美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原则是“宽松审慎”,已经形成完备的体系。联邦政府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行业规范的起草和解释,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各自州的监管工作。保险自律组织有保险学会、保险市场标准协会等,自我监督,职责是起草行业标准、执行相关强制性规定,起到行业自律作用。美国非常重视运用高科技来进行监管。美国在互联网保险方面拥有完善的规范体系,美国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互联网保险销售、电子保险合同条款等文件,明确了监督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执业人员管理等内容,形成了法律、行政、技术三个维度的有效监管。

(二)欧洲监管的情况相比于美国,欧洲各国更强调通过行业自律来达到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有效监管。欧洲各国推行同一行业标准,及时发现欧洲互联网保险市场面临的新风险并积极应对,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欧洲各国纷纷颁布了保险合同、保险监管、消费者保护法等,通过国内相关立法,有效地解决保险消费者维权等问题,构建适合本国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2014年,欧洲各国同意执行“欧盟保险偿付能力标准Ⅱ”方案,应用分类管理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对不同保险公司进行等级划分,实现全面有效监管。2016年,欧洲保险业共同组建了区块链联盟,推进保险行业快速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升级。英国劳合社保险集团、德国安联保险公司、法国安盛保险公司等,积极应用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保险领域。

(三)日本监管的情况随着日本老龄社会的到来,互联网保险合同条款往往简单明了、容易读懂,方便了老年人投保。日本的监管机关是金融厅全面负责保险机构等监管事宜,制定行政管理政策。行业自律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日本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重点是,第一,有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互联网保险公司要通过审批,符合市场进入条件,同时需要得到第三方机构资质认证。第二,有专门机构处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同时作为启动司法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

(四)小结通过对国外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进行比较法的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国外监管各有特色,但是都有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政府监管政策这些共性。互联网行业保险监管的基石,是完善的多层次监管法律体系。在日常监管实践中更加重视互联网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监管,实现动态掌控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提前防止风险积聚发生。关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关,有效化解矛盾。我国的监管机构,需要在充分考虑国内保险市场情况,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推动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中国方案,彰显中国智慧。

四、区块链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还处于初创发展阶段,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增强了市场活力。但是粗放型的监管也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互联网保险公司资质参差不齐、市场秩序无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这需要加强区块链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

(一)完善互联网保险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高,对于不同主体,分别制定市场进入条件。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可以参照传统保险公司的标准,互联网保险的中介机构,已深入嵌套在保险市场中,为保障充足的偿付实力,应当提高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在市场退出方面,互联网保险公司没有分支机构,如果网络保险平台经营不善导致关闭,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保险法》《破产法》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规定较为笼统。建议出台规定,细化互联网保险机构的退出方式、责任承担机制,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二)分类引导网络互助平台网络互助平台容易将互助与保险的界限混淆,带来监管真空。一方面要严厉惩治非法保险,另一方面要分类引导,合规、健康发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向相互保险组织引导。我国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营模式有互助的因素,类似相互保险组织。美国加州保险法把相互保险组织纳入监管,我国在2015年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相互保险组织加强监管,为网络互助平台转型提供指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利。另一种途径是向非营利医疗互助机构引导。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医疗互助写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这对于网络互助平台是一个发展方向。根据《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的法律主体规定,把网络互助平台转型为非营利医疗互助机构,体现会员医疗互助的性质,丰富医疗保障层次。

(三)提升科技监管水平区块链技术的信任机制赋能互联网保险的迭展。在互联网保险领域,比较国际标准,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区块链技术行业标准。保险监管部门不断提升科技监管水平,推进有效监管。在联盟链里,保留公有链即时广播交易信息、分布式记账的功能,保险监管部门特别指定享有写入权限节点,应用不同的层级划分、权限识别身份,平衡去中心化与垄断性。为应对即时发生突发情况,监管部门可以将一个监管节点加入区块链,实时监测保险交易数据。

(四)保护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结合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完善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依据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采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对互联网保险所需的个人基础信息和并非必需的个人敏感信息有所区分,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准确,贯彻“告知同意”规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制定保护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政规章,结合第三方评估监督机构及消费者全程监控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合法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构建行业组织的自律机制互联网保险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是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行业协会,是互联网保险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社团法人。自律性组织区别于国家的行政监管,在于权力来源、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它的功能是通过会员组织检查和监督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防止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同时也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行政监管机构授权批准,自律性组织可以分担行使部分行业监管职能,有效缓解行政监管机构,因管理人员较少而无法全力开展工作的压力。科技赋能行业自律,建议建立一个保险大数据区块链交互平台,该交互平台使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架构,将各个保险公司数据中心建立节点,将保险公司脱敏数据的标签上链,确保数据的确权和不可被篡改,还能实现保险数据资产的线上交易和线下交割,同时也可以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形成行政专业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组织为辅助的监管网络。

五、结语

近些年来,随着区块链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展,各行各业均在不断产生新的经营业态与服务模式,也面临着转型革新的机遇及风险。区块链技术本身的技术优势,为互联网保险在获客渠道、运营管控、隐私安全、反欺诈机制乃至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变革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和手段,也给我国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带来更多挑战,通过对区块链背景下互联网保险进行持续关注和探讨,逐步给出结论.

作者:白硕 张瑞兴 单位: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保险监管论文2

新时期,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商业车险也得到了改革。特别是加强对商业车险监管新政与保险公司的综合性分析,能够在释放市场活力的同时,不断降低消费者的投保负担,强化保险企业自身的定价能力。同时,保障商业车险监管新政的有效实施,还能够进一步提高车险的服务水平。因此,本文对商业车险监管新政与保险公司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一、商业车险监管新政改革情况

在对我国商业车险的改革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其是逐步推进的,主要包括费率浮动和呈现费率市场化等内容。调查发现,我国在2001年开始实行车险费率,其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这种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商业车险监管新政与保险公司发展的有效性,还能够加强对费率浮动的综合性监管[1]。2003年,国家全面推广车险费率浮动,所以,保险公司需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标准,对车险费率进行适当调整,让车险费率可以符合当地的实际经济状况。这就需要从商业车险监管新政和保险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对车险项目进行科学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要结合自身的情况,采取措施对交强险进行一些调整。但是,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牺牲自身的利益,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会导致保险市场风险加剧。所以相关监管部门要想降低保险行业的风险系数,需要完善保险公司中的相关制度,并且保险部门还需要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不断降低风险系数,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有效调整,从而为商业车险监管新政的有效实施提供条件,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有效结合,从而进促进保险行业在社会中的稳定发展。

二、商业车险公司面临的挑战

现如今,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各个领域中的有效应用,保险公司为了在当前社会中更加稳定地发展,降低风险,在此基础上开发了创新型的技术和定价模式的车险产品。但是,我国的车联网保险还没有得到快速发展,其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在商业模式构建和定价模型开发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少问题[2]。再加上,保险消费者越来越理性成熟,保险的需求也呈现出差异化和层次化等。因此,要想及时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满足消费者自身的多样化需求,满足保险公司发展的需求,不断强化企业的供给能力。同时,还需要开发出针对不同消费层次的保险产品。然而,这种个性化的产品会给保险公司的定价带来影响。此外,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其中赔付率也在大幅降低。如果不及时解决和处理相关的问题,还会导致数据表现滞后等情况,进而增加商业车险监管新政与保险公司在发展中的风险。同时,预期的未来赔付率还会上升。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不断提高警惕,主要从指标监控和处理预案这两方面出发,加强对预期赔付率的有效控制,保证商业车险的改革能够更加稳定地运行。当前,保险公司已经将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竞争对手,并且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竞争关系”,而不是战略合作关系。商业车险监管新政和保险公司要想在此背景下更加稳定地发展,需要积极引导和协调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充分发挥监管部门在其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监管新政内容。

三、商业车险监管新政与保险公司的相关内容

(一)强调合规责任,预防商业不当行为在对商业车险监管新政的内容进行分析时,需要主要强调合规责任,并且对此部分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是在细节上杜绝商业银行实施不规范的行为。这就需要保险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3]:第一,明确基本的原则,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并且要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等原则,为客户揭示保险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第二,不可以误导销售,需要对保险产品以及储蓄存款等内容进行整合,加强对基金的严格管理,不可将商业车险监管新政与其他的制度混淆。同时,还不可以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应用合理的保险方式进行销售。第三,除了上述内容外,还不可以进行错误销售,不能向未经风险测评的客户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加强对复杂保险产品的有效应用,实现对产品的整合,不仅要从理财服务区出发,实现对客户的综合评估,还要从商业车险监管新政出发,实现对商业银行网点的科学设置。第四,明确商业车险监管新政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和实情,还要求向客户为保险产品提供经营主体,强化保险产品的安全性。在此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做好售后管理工作,保证设计的有效性,加强对问题保险产品的整合。同时,还要对不同产品种类进行科学划分,降低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第五,要对投资连结保险等进行整合,实现对复杂保险产品的综合管理,一定要严格将其限制在理财服务区中,然后将不同的风险等级产品更加安全地销售给客户,进而保障商业车险监管新政在保险企业发展中的有效实施。

(二)扩大消费者选择权随着商业车险市场化的有效改革,商业车险模式不仅得到了稳定发展,还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发展形势。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多形式的产品,满足他们在发展中的实际需求。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采取措施实现对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保证消费者选择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强化产品的多样性,创新单一化的产品结构。单一化的产品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会导致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并不能选择到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这会影响保险产品的选购效果[4]。丰富性和多样化的产品结构,不仅可以保证商业车险监管新政的有效实施,还能够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在众多的产品中选择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进而完成投保。再加上,多样化的产业结构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

(三)明确人员的资质,强化商业银行的自销能力要想进一步促进商业车险监管新政与保险公司在社会中的稳定发展,首先,要明确人员的资质,不断强化商业银行的自销能力。同时,还要限定人员身份,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促进商业车险监管新政在保险公司中的有效实施。其次,要限定人员的资格,直接向客户销售的保险人员,其自身还要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禁止外派人员,避免给商业车险监管工作带来影响。最后,商业银行不能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的网点,主要是为了避免其他风险的发生,一定要掌握规范性的用语,并且要通过电话销售等方式,不断规范商业车险监管新政的有效实施,从而为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条件[5]。

(四)主动提供服务,在义务上保障客户的权益现阶段,商业车险部门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加大了监管力度,这就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主动为保险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做出严格规定,主要在义务上,实现对商业银行保障客户权益的约束。这就需要保险企业如实介绍产品,为客户更加充分地揭示和告知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强化保险的责任,加强对退保费用等事项的整合。此外,要明示经营的主体,为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特点,完善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明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还要明确保险业务中所出现的问题,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充分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降低商业保险中的风险,强化保险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以及承受能力,加强对商业车险监管新政的了解。最后,还要建立购买投资连结保险机制,通过对复杂产品和客户的风险测评,完善适合度评估制度,加大风险测评的力度。

(五)强化保险公司的自主权以前保险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模式,并不能提高保险行业的竞争能力,这会导致其模式呈现单一态势。同时,保险行业之间的竞争一般是价格竞争,并且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也是非常单一的,这会影响保险公司在社会发展中的稳定性。再加上,一些中小保险企业在价格战的竞争下,盈利不好,不利于保险行业企业在社会中的稳定发展[6]。结合实际情况,需要给予保险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丰富产品类型,并且中小企业还需要通过多样化的产品结构,为用户提供更多的服务。特别是在商务车险市场化费率改革实施后,对整体的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险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不断强化自主权,明确拟定原则、引导条款、费率设计,采取分类监管方式,促进竞争方式转型,强调提示说明,保障投保人的知悉权利,规范服务标准,降低理赔纠纷概率,强化内外监督,推进制度严格执行,为公司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四、保险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一)及时梳理业务,增强现有工作的合理性《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的应对建议[7]。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通知》,明确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内容,使之与银保监会审批标准相符,总结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不足,调节好商业险条款和费率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不完善的情况加以改进。第一,保险公司应在《通知》文件指导下,创建满足监管要求的内部规章体系。第二,全面核查相应的文本资料,将不满足文件要求的数据内容及时剔除,及时编制符合规范的文本或材料。第三,保险公司应理清内控环节,对内控中各项工作加以完善。第四,保险公司应核算经营账目,校对文本资料数值的准确性,检验本公司是否具备承担商业车险的能力,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相应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操作流程,若是不具备自行数据拟定条件,应对原有的条款费率进行计算,及时上报到银保监会。第五,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核查业务流程,及时修改不满足规定的各种事项,还要将相应的政策形势及时告知投保人,注重对投保人的温情提示。第六,不断树立保险服务行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有效规避错误的服务行为,期间正确处理与投保人的友好协商关系,避免与客户之间产生投诉等各类矛盾。

(二)改进经营管理,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应强化经营管理,切实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第一,持续完善内控体系,对审批报送、IT系统、承包理赔等环节,应扩充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相关内容。第二,采取整体把控、统一拟定的方式,在总公司监管和拟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基础上,创设相应的文本资料,经过编制及印发,对整个过程实施动态化管理,期间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把关,严格管控各分支机构及部门擅自拟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不正当行为,避免出现拟定或不规范的风险事故。第三,规范化、标准化价值确定,处理好业务人员和客户的关系,对于投保人严格参考市场行情来预测被保车辆的经济价值,在友好协商下确立保险相应数额。第四。业务人员对投保人及时进行温情提示,经过有效传递政策内容及市场情况,使客户熟知保险公司相应的工作职责,尤其是对免除责任条款内容,应有清晰的认知和了解,还要了解投保人需求,确保其根据自身情况签署意见及签名[8]。第五,如果发生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理赔,在投保人传送相应的投保资料时,除了与车辆有关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明材料外,公司管理层应加强监管,避免业务人员索要与投保人确认保险事故无关的资料,保护客户的合法隐私;期间业务人员禁忌不认真履行保险责任的不正当行为,不能放弃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第六,保险公司自上而下应自觉接受监管,除了及时向银保监会上报相关资料外,还要严肃对待事故现场商业车险处理检查,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管,对于出现的投诉及危机事件,保险公司不能坐以待毙、消极对待,而是应采取妥善处理的方式,防止操作不当遭受不必要的处罚。

(三)增强创新意识,促使竞争良性转型保险公司应加大创新力度,推动竞争方式转型,以高质量、高效率的人性化服务,赢得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获取更多客户和承保车辆[9]。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应总结问题及不足,创建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改进策略,切实提高公司经营水平。为满足投保人对服务的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偿付能力充足率,严格控制综合成本费用。保险公司为立足多元化经济市场,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研发出与市场机制相符、广受客户好评的个性化保险产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范围,确保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险公司应优化内部治理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及内容,持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质量。保险公司既要注重产品创新,又要强化服务理念,促进公司竞争方式良性转型;从业务人员角度来说,公司应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技术手段,强化业务人员实践,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期间公司应模拟机动车辆危险事件场景,增强业务业务人员的随机应变能力,增强其创新意识;为更好地以人才力量推动公司发展,应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此外,保险公司应持续改进、加以创新,注重对经营管理和服务模式的创新,保障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以客户为中心,立足现实情况,着眼长远发展,寻找一条和谐发展的可持续道路。结束语综上所述,要想在新时期促进保险企业在社会中的发展,需要深入分析商业车险监管新政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要提前对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在了解市场和客户的实际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推出不同层次的保险产品,进而不断强化保险企业发展的稳定性。

作者:甘源 单位:贵州商学院

保险监管论文3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农业保险监管在乡村振兴的视域内,从监管保障角度保证了农业保险实施效果,防止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助力农民生产生活富足稳定。因此,基于农业保险监管视角探索助力乡村振兴问题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1辽宁省农业保险发展概述

自2008年辽宁省开始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从起步到创新优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监管局网站的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1—8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8亿元,风险保障超600亿元。自2008年以来,辽宁省农业保险业共计为1987万户次提供了97.6亿元的保险赔偿费用,为农业生产和农户稳定收入提供了有力保障。

1.1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辽宁省农业保险经历13年的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开办了玉米、花生、大豆、水稻、小麦、育肥猪、能繁母猪、森林和奶牛9个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开办了棚内作物、日光温室大棚、食用菌、中草药、梅花鹿、肉牛、绒山羊、驴8个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了玉米降水量、梅花鹿、薏苡指数等特色保险,创新开展了玉米价格“保险+期货”、花生价格“保险+期货”的试点工作。辽宁省几十种农业保险形成了涵盖种植业和养殖业、具有地方性特色产品和区域性优势品种、传统保险和新型保险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农业保险产品加快创新,将非洲猪瘟纳入生猪保险责任范围,开发出鸡蛋价格保险、玉米价格保险、大豆收入保险、玉米收入保险、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扶贫产业收入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多个不同种类的新型保险产品。辽宁省农业保险正从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升级,打造农业保险与精准扶贫的助力机制,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形成服务于农村、农民与农业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体系[1]。

1.2风险保障功能大大提升2008年,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2亿元,2021年前8个月保费收入为28亿元,13年增加了23倍;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2008年40.2亿元增加至2019年的582.9亿元,11年间增加14.5倍。2015年,辽宁省修改了农业保险条款,提高了参保农户的保障水平与赔付水平,新型价格农业保险与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其中,花生价格“保险+期货”项目为种植大户的592t花生提供了610万元的价格风险保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较高的风险保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乡村振兴”思想与农业保险

2.1“乡村振兴”思想梳理2018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乡村振兴要求。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国家战略的指导下,辽宁省组织编制了《辽宁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9个专项规划,提出在2022年取得乡村振兴的重大阶段性成效,2035年取得决定性进展,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主要任务包括推进产业振兴、建设宜居乡村、构塑乡风文明、强化乡村治理、着力改善民生、深化农村改革以及强化振兴保障。在强化振兴保障方面,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将“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和人才、用地、财政、金融以及保险等各方面的具体保障政策,吸纳到辽宁省乡村振兴的规划中[2]。

2.2农业保险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农业保险是现代保险机制用于管理农业风险的创新形式,是服务于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制度安排。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乡村振兴要强化振兴保障,要把金融、保险等具体保障纳入乡村振兴的规划中。农业保险机制作为一种保障制度安排,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支柱,是实施扶贫战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战场。农业保险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从以下方面分析。第一,从农业保险的本源来看,互助共济的保险理念与国家对于农民的扶持方针高度契合。农业保险具有互助性,农户参加投保后遭受损失,就会从众多农户投保建立的基金中获得赔偿,使单个农户的重损失变成多个农户的轻负担,体现了互助共济的帮扶精神。这与国家政策提倡的救济、协同共治高度契合。第二,从致贫的原因来看,农业保险可以稳定农户收入,转移农业风险,有效防止农户致贫、返贫。其一,农业保险可以稳定农户收入。由于农业产业的风险较高,农户经常会面临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引发的经济损失。农业保险的补偿功能可以减少农户收入的波动,防止农户陷入贫困。其二,农业保险可以转移农业风险,保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农户参保后,用较小的代价把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风险转移给保险组织,保险组织根据灾害损失程度,重新分配保险基金,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第三,从脱贫致富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民资信水平,助力乡村经济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手段,可以提高贫困地区的信贷能力,缓解贫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从而帮助农民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推动精准扶贫,实现脱贫致富。

3农业保险监管与乡村振兴

3.1农业保险监管的内涵与目标

3.1.1农业保险监管内涵农业保险精准扶贫的效果需要农业保险监管保驾护航,因而需要理解农业保险监管的内涵。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依照法律制度,对于保险市场加以监管,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的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农业保险监管既赋予了保险监管一般意义上的职能,也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公益性,具有监管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监管主体呈现出多部门、多元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银保监会、农业、财政、监察、审计等。第二,监管对象不仅包括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还包括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级政府,其主要职责是在农业保险的推进中给予补贴和扶持。第三,著名学者庹国柱研究指出,农业保险监管包括监督与管理两层含义。所谓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运行,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从制度上管理和协调,从政策制定到具体业务的发展规划以及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协调,为农业保险提供管理职责和服务平台。

3.1.2农业保险监管目标农业保险监管指通过农业保险监管机构,以法律为准绳加以行使监管权,从监督与管理两个层面入手,实施宏观调控与微观管制,为农业保险效益的顺利实现保驾护航。结合农业保险的实际监管,从保证农业保险精准扶贫的视域来看,具体分为以下3方面。第一,要监管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运行中的行为效力。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在推进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的参与,政府会通过补贴等措施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双方形成有效均衡状态。在此过程中,政府寻租、政府补贴违规违法等行为会导致农业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效率最大化,影响农业保险扶贫效果。第二,要对农业保险经营者保险公司加以监管。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会得到政府的补贴,所以会出现骗取补贴甚至与政府联合谋取补贴等问题。此外,在理赔环节会出现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不赔付、少赔付,随意降低赔付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所以必须对其加以严格监管,否则难以实现农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3]。第三,要对参保农户的参保行为加以监管。参保农户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是与生俱来的,会极大地影响农业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因而要在保护农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户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的监管,助力农业保险精准扶贫。

3.2农业保险监管难以满足乡村振兴的需求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保险作为振兴保障制度,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战场。研究发现,辽宁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农业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滞后高度相关。

3.2.1政府对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监管力度不够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防止因灾致贫、返贫,辽宁省人民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进行了补贴。2008年以来,辽宁省财政补贴逐年增加,省级财政补贴比例提升至27.5%,为了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为10.3%。据统计,2019年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为16.4亿元,同比增长20.6%。2008年起,12年间各级财政共计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06.5亿元,财政资金放大效应33.5倍。

3.2.2对于农业保险公司不良经营行为监管难度大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由于追求利润,在承保、定损、理赔等诸多环节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例如在承保环节虚报农业保险标的数量,在定损环节无法查勘到户,在理赔环节服务不规范,甚至出现虚假理赔等问题。列举两个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录。第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期间,由于被保险人等信息存在错误,导致承保数据不真实;虚增赔款645047.55元,导致理赔数据不真实。第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期间,有9户被保险人的承保业务数据缺失,有31户被保险人的承保业务数据与其真实种植面积不一致,导致承保数据不真实;虚增赔款512238.52元,导致理赔数据不真实。目前,辽宁省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共10家。尽管辽宁省创建了对于承保机构的创新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对于农业保险公司不良经营行为的监管难度仍较大。部分农业保险公司不良行为屡禁不止,导致投保农户利益受损,影响农业保险保障效果。

3.2.3对于投保农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监管不易相比于其他保险市场,农险市场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引发了农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Makki和Somwaru提出逆向选择是由于保险经营者没有能力精确评估损失风险,导致依据农业风险平均损失概率或农业风险预期损失定保险费率,使得风险高的生产者愿意参保,风险低的生产者不愿意参保。其结果是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增大、供给减少,没有投保的农户面临风险,影响扶贫效果。Arrow提出道德风险是农户“隐藏的行动”,指农户购买保险后,为获得更多索赔,采取增加损失的隐蔽行为。例如,对农作物施肥不当、畜禽出现疫情不采取有力措施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监管中由于缺乏专业人才、专业技术,监管难度较大,影响了农业保险保障的效果。

4辽宁省农业保险监管助力乡村振兴的路径探析

4.1加强农业保险补贴监管辽宁省在农业保险运行中提供了大量财政补贴,因而对其监管是重中之重。在国家相关文件的指导下,辽宁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加快完善区域性监管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具体规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执行细则,确保农业保险有效运行。建立信息化农业保险补贴的发放、跟踪管理系统,建立补贴资金投入者与使用者的资金公开公示制度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与核算专项制度,实施单独管理与核算。组建地方农业保险联合督查小组,对于基层政府和保险经营机构实施不定期严格督查制度,对于在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欺诈合谋等行为严加惩罚。

4.2加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监管加强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创新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农业保险费率,引导农业保险机构合理报价,鼓励推出差异化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加强农业保险承保与理赔环节的监管工作,不定期督导,严查“三到户、五公开”的落实情况,严惩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违规违法行为,完善公示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层网点、服务能力和农业保险专业人员建设,指导制订农业保险行业基础规范,引导行业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加强科学技术如数码红外航空摄影、地球资源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空中查勘等技术在农业保险查勘核损中的应用,提升农业保险定损的准确度和农业保险管理的专业服务能力。

4.3加强农户监管注重对投保农户农业保险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既要使农民学会保护自身的利益,也要使农民具有诚信守法的意识,防范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加大信息技术监管力度,参照美国建立农业保险数据库,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与数据存储技术,及时发现投保农户的欺诈、浪费、滥用等违规违法行为。注重以典型案例为契机,及时在农户中公开公示,发挥具体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利用宣传平台加大对农业保险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发挥社会对参保农户的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1]苏昌强.精准扶贫的辩证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8.

[2]庹国柱.论农业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设和改革[J].农村金融研究,2020(3):3-8.

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数据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时间跨度为年,通过关键词=医疗保险且篇名中含医疗保险,并采用精确匹配进行文献检索,检出有效文献1942篇,为尽可能的提高查准率,通过手工去重,得到1924篇文献。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从年代分布、关键词词频、核心作者及单位、期刊来源和基金资助情况等方面对我国医疗保险文献进行计量分析。通过运用文献题录信息统计分析工具SATI及Excel进行分析。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2.1不同年代论文分布情况

年间我国医疗保险相关文献取得明显的发展,总体呈增长趋势,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年,比率呈小幅波动增长,累积百分率达到25.88%;年,比率有较为明显的增长,且增长较为平稳,累积百分率达到55.51%;,比率有明显的增长,其中在2010年达到最高,达到12.58%,累积百分率达到78.22%,之后呈平稳较快增长。需要指出的是自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新的保险制度在我国全面铺开,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在此可以看出医疗保险文献的增长与我国的医疗保险的政策、法律等有紧密的联系。

2.2论文核心作者分析

本文中发文量最多作者的论文数仅为10篇,高出第二名2篇,则Nmax=10,得出M=2.36,取最大整数为3。所以在该时间段内在3篇以上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总共有2895名,3篇及以上的有182名,占作者总数的6.29%。核心作者所著的文献占总文献的28.38%,说明在此领域核心作者群尚未形成。

2.3作者单位分布情况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研究作者群体集中在高校和医疗保险管理和研究机构,其中武汉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发文量最多,分别达到37篇、35篇。发文量靠前的几所大学都是综合性大学,这些高校科研氛围浓厚、环境良好、信息资源丰富、各领域的人才密集,适宜进行科学研究,详见表2。医疗保险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这些学校可以发挥多学科交叉的优势,进行合作、互补,更容易出成果。高校中还有一些是医学类和财经政法类院校,这些院校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医疗保险行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容易找到研究的方向和切入点。医疗保险管理和研究机构可以接触到医疗保险的执行和现实情况,更容易获得医疗保险在实行过程中的第一手数据资料和政策,通过这些可以对当前的医疗保险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也是他们发文量比较多的原因之一。

2.4关键词词频统计分析

关键词的分布频次与特征能显示该学科的总体内容特征、研究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术研究的发展脉络与发展方向、学术研究的重点与热点[5]。结果显示,除医疗保险外,本研究中频次≥19次的关键词共有18个(表4),这些关键词可揭示本领域的研究重点与热点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面。目前我国医疗保险领域侧重于对医疗保险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对策的研究,主要是改革和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具体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中的道德风险、医疗费用的控制、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的改革和管理等,这些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另一个方面就是对医保群体的关注,有城镇居民和职工,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弱势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老龄化人口等,以及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关注、对当前医保局势的思考及与一些国家的对比,还有就是技术和方法上的改进和应用。总的来说,研究的内容丰富,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对当前的医疗保险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对医疗保险的基础性研究和探索亟待加强,我们不仅要关注医疗保险当前的实践过程,更需要不断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思路和方法,切实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5期刊来源分析

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文献刊登在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类期刊上,载文量在19篇以上的期刊共有15种。其中《中国卫生经济》载文量最多,高达111篇,是我国医疗保险研究文献的首选期刊,《中国医疗保险》次之,载文79篇。其次是一些经济类、管理类的期刊。在文献计量学中,通常采用布拉德福定律来探讨期刊文献的分布并确定核心期刊。对某一学科而言,将科学期刊按其刊载该学科论文的数量,以递减顺序排列时,都可以划分出对该学科最有贡献的核心区,以及论文数量与之相等的相继的几个区,这时核心区与相继各区的期刊数量成1:a:a2……的关系。1/3的论文刊载在3%的期刊上,这种少数信息密度大载文量多的期刊是学科最为核心的期刊[6]。表5列出的15种期刊基本上提供了1/3(30%)的信息量,可以认为这些刊物是医疗保险研究领域的核心期刊,是医疗保险相关情报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从事科研、教学研究的重要工具。

2.6基金资助情况分析

科学研究需要经费的支持,国家、行业、地方、私人设立的科学基金是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7]。课题研究内容通常代表着所在学科领域的新动向、新趋势,引领着学科的发展。本研究涉及到基金和项目资助的有227篇文献,占文献总数的11.8%,这个比率相对较高,这也反应了本研究采用的检索策略是能较好地检出高质量的文献。涉及到的基金和项目比较多,有许多的文献是多个项目和基金联合资助,也有一部分是一个基金资助产生的几篇文献。总的来说,医疗保险的相关课题资助范围比较广、基金项目多,可见国家对此的重视。基金资助不平衡的问题比较严重,应努力拓展渠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三、结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律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医疗保险相关研究的发展,文献量不断增加,并且逐渐呈现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

3.1从论文作者来看

还没有形成一定量的核心作者群,我国在该领域的作者存在发文量较少、深入性及连续的研究较少等问题。应该加大鼓励和投入力度,以调动作者的积极性,为我国的医疗保险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3.2从作者单位分布情况来看

高校和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研究机构发文量最多,高校具备优良的人才优势和学术氛围,特别是一些综合性的、医学性的院校,更容易发挥学科交叉的优势,从不同的方向对医疗保险展开研究。医疗保险的研究和管理机构更容易接触到该领域最新的大量信息以及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他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

3.3从论文研究内容来看

研究内容和范围都比较广泛,主要集中于对现有医疗保险所暴露出来的对策和问题的研究,这对我们解决当前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但缺乏基础性的、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我们需要加强基础性的研究和探索,以加强对未来风险的抵御能力。

3.4从期刊来源来看

载文期刊多为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类期刊,其中《中国卫生经济》和《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2年版)》收录期刊,论文质量相对较高。

3.5从基金资助情况来看

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与第三人的约定是否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对此问题,被告作如下主张,即被告作为责任险的保险人不承保法定赔偿责任之外的责任风险,除非原告在投保时明确提出该请求并经被告确认同意承保。但法院认为,这个约定并没有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故对被告的抗辩事由不予认可。笔者认为,首先,被告主张的前提不对,即被告不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是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另外,原告和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明确为:“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除特别指明除外的原因以外)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被告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其中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各方当事人对于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雪灾,属于不可抗力无争议。因此保险事故属于被告的承保范围。《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储存期间保管人没有因为保管不善而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保险合同签订后与第三人签订的《仓储管理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原告同意先行赔付。笔者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本身属于被告的承保范围,所以原告与第三人作出不可抗力先行赔付的约定没有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

二、原告要否告知被告与第三人的特殊约定法院

以原告未告知被告这一特殊约定为由,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法院的立场是认为原告应该进行告知,但判决中却未能说明其法律依据。按照2002年《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法定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发生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被保险人应当将该事实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增收保险费。被保险人承担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性质上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但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其已知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为必要条件。如上所述,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本属于被告的承保范围,原告与第三人作出不可抗力先行赔付的约定,并没有增加被告的承保风险。换言之,这个约定没有引起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因此,原告不需要告知被告自己与第三人的特殊约定。笔者认为,法院以原告未告知被告这一特殊约定为由,否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赔偿之诉请有失偏颇。

三、原告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此问题

被告主张,本案受损财产并非原告所有,只能享有责任保险利益,而不享有财产所有人的保险利益。可是,法院认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非如被告所理解的仅限法定利益,还应包括合同约定利益。因此,法院判断原告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

1.概念、起源

按照2002年《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现行《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与2002年《保险法》相比,现行《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历史上,保险曾经被广泛运用于。因此英国国会于1746年制定了作为法律规则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据此得以确立并日趋发展成熟。在美国,保险利益原则最早是由法官提出的,其后才有一些州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但是,由于立法中采用的诸如“合法”“实质性”等术语在法律中没有定义,人们依然普遍将美国式的保险利益原则视为“由法官解释”的原则,而不是“法定原则”。

2.功能

时至今日,保险利益原则为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所普遍采纳。一般认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目的:其一在于防止保险变为的工具;其二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现实情形是,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呈现“有限合法化”的趋势,因此当前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功能在于防止道德风险。除上述两项功能以外,中国国内学者还普遍认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限定赔偿范围。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2002年《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现行《保险法》删除了上述规定,由此在财产保险的范畴内,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被割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即便对保险标的均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至多是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合同效力,尽量使财产受到保险保障。

(二)保险利益的认定

1.保险利益的类型

虽然《保险法》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但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探索保险利益的规范方式,并通过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规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第十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合法、确定和可用货币衡量三个条件。保险标的不合法,不当然导致保险利益不合法。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的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三类。财产保险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权利益为限,主要包括:(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出质、留置的财产拥有的利益(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其他财产则不应认定有保险利益);(3)合法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拥有的利益;(4)财产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的利益……”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44号)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1)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2)对保险标的享有债权;(3)保险标的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4)对保险标的享有其他合法权益。”保险法学界大致认同上述分类,并且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细化为物权、占有、债权、法律责任、股权。除上述公认的几类保险利益之外,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人权益等皆可导致保险利益的存在。

2.保险利益范围的扩大

从历史来看,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发展到陆上保险,从财产保险发展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范围逐渐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如上所述,现行《保险法》扩大了保险利益的主体,割裂了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这些变化,无不说明在扩大保险利益范围上,与2002年《保险法》相比,新法有了质的飞跃,也更能体现其与国际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特质。与此同时,保险理论界的变化也值得关注。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制度除填补损失外,还有不容忽视的社会管理功能。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险利益的范围应该是发展的、动态的、变化的。更有一些业界人士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上是否可以存在不同的保险利益展开讨论。实践中,借用人、租用人、保管人、承运人等非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基于自己的法律地位或者利益关系享有保险利益,根据不同的学说也有不同的结论。2013年5月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的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保险利益适用范围的扩大已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笔者认为,保险是实现经济互助共同体抵御和防范危险的一种工具,而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遂成为保险的基本功能或目的,也是其本质特征。在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人们无法预测危险何时发生,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保险行业与时俱进和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而限制保险利益范围必然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二作出的扩大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之举,颇具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3.保险利益的认定

世界上一切交易规则的目的均在于追求交易的公平,保险亦不能例外。但是,鉴于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风险的特殊性以及风险对于交易双方的有害性,“公平”在保险的范畴内衍生出了独特的规制与要求。2009年《保险法》修订贯穿始终的核心理念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比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防止保险销售误导;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等等均体现了这一理念。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被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之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时候,也应当以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目的,尽量作宽泛的认定。唯有如此,在当今保险利益的构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才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三)本案原告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法

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1.存在的问题

较大的参保需求与较小的覆盖范围的矛盾——全市应参保单位1055个,在职职工36298人,退休职工13165人。目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仅为887个,覆盖率84%;10606名退休参保职工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占退休人员的80%。事业单位因单位性质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各异,单位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也不一样。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员考聘机制的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渠道变窄,人员更新的脚步放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未来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向年龄偏大化转变。由于事业单位整合,财力及人员发生变化,导致了原有的由单位养老的模式不适应未来的需要,也无法很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利益。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显然无法满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需求,迫切需要出台一套全国统一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结束目前各统筹区各自为政、摸索前进、问题凸显的窘境。较早的省级政策与较晚的地方政策的矛盾——湖北省在1995年10月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湖北省各地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依据。此后随州市又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于1995年后相继出台了《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广水市早期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则是按照孝感市相关政策为依据。随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过多年运行,参保范围逐步扩大,缴费时间也逐步统一。但是,由于省级政策出台较早,经历了从笼统到细致的过程。各统筹区在经办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摸索出一些办法,出台了针对特殊群体参保的地方政策,从而导致各统筹区之间政策有差异,情况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本刊策划参保范围不统一。市直属单位、曾都和随县都是将所有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且随县、曾都的教育和水利系统又另外制定专门参保政策;广水市则只将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纳入参保范围。缴费基数不统一。有的以绩效工资为缴费基数,有的执行基本工资(岗位、薪级)为缴费基数,有的把基本工资打折后作为缴费基数。待遇计发办法不统一。有的按人社局批复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执行,有的将批复的待遇标准与缴费基数对比、打折计算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没有考虑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等因素。较多的基金支出与较少的基金收入的矛盾——2014年,随州市全年基金收入15430万元,而基金支付达到了20847万元。其中随县水利系统、乡改事业单位的基金结余更是为负数。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减少,退休人员逐年增加,单位年龄结构出现了老龄化的趋势,许多单位出现了缴费与养老金倒挂的情况,并且逐年递增,每月拨付的养老金比月缴养老保险费多。预计未来数年,由于国家对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现有年龄结构将更趋向老龄化,参保职工中,在职缴费人数逐年减少,保险费征收增加缓慢,反之退休人数逐年增加,养老金发放额逐年递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被打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面临严峻考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总体运行形势不容乐观。

2.改革的方向

统一社保政策——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全面展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这对打通跨地区、跨险种、跨单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渠道,建立人才自由流动的机制,打造高效的用工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规范经办流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要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化的经办流程,针对参保资格的认定,参保单位、人员的增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确定,个人账户的计入,养老金的计算、待遇的享受等环节,基于内控机制,设计一套操作便捷、环环相扣的经办流程。做到参保征收有依据、缴费记账有明细、待遇计算有过程、基金支出有手续、经办历史可追溯。规范的经办流程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安全性、严肃性的前提,也能与未来的事业养老保险政策更好地衔接。扩大覆盖范围——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事业单位。这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最大的利好消息,有了顶层设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便能顺利开展。提高统筹层次——随州市四个统筹区中,市直与广水的基金结余尚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但这几年出现的收支倒挂情况不容忽视,虽然基金结余可以解决短期问题,但收支倒挂的情势若不能逆转,长此以往将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运行构成危险。曾都区和随县因为长期的收支倒挂,基金结余底线已被击穿,无法建立起一个安全的基金库容量。一旦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出现卡口,支付将难以为继,无法准时拨付养老金,事业养老保险的保障性将会受到质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困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但从随州市全局看,2013年基金征收15430万元,支付20847万元,虽依然收支倒挂,出现5417万元缺口,但是全市基金结余尚有24366万元,在收支情况不再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足以维持数年。更高的统筹层次有更大的抗风险能力。应尽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做法,尽快实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

作者:刘承万顺锋单位:湖北省随州市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