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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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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方案

市值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一、目标与宗旨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实现长效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通过城区临街门前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完善“管理为核心、自律为关键、作业为基础、执法为保障”的临街门前管理模式,从而实现道路平整干净、门前畅通有序、立面整洁美观、垃圾收集规范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门前管理责任制的领导,成立门前管理责任制实施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街办(镇、场)均应设立门前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组织好自查自评工作,区直各责任单位负责配合实施。

三、范围与内容

(一)门前责任制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临街门前管理,是指道路、街巷两侧的各类责任单位(经营业主)的责任区域。

(二)门前责任制内容

临街门前无暴露垃圾、无乱停放车辆、无出店营业、无占道摊点、无乱堆放物品、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无乱挂乱拉、无店招店牌不规范和污损、无乱晾晒;建筑装修工地门前无污染物;公共绿地无空秃、行道树无缺株、绿化设施无缺损;门前路面平整无坑塘、无沉陷、无臃包、无积水,窨井盖无缺失,墙面落水管完好。

(三)临街单位(经营业主)责任

1、不乱涂写、乱张贴;不乱晾晒、乱吊挂物品;店招店牌按规定设置,保持完整、清洁;不出店经营;不乱停车;门前门后不乱堆放物品、杂物;按市容环卫部门要求定时定点投放垃圾袋;不向门外倾倒、排放废弃物;做到门前清洁,每天清扫,每周大扫除。

2、对他人在自家门前责任范围扔垃圾、乱画乱贴、乱停车、乱吊晒、挤占盲道等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清理。

3、对他人在自家门前责任范围破坏市政、市容、绿化及园林设施或占道经营等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劝阻无效或已经造成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设施硬件损坏的,及时向街办(镇、场)或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四、措施与分工

(一)单位(经营业主)自律:临街责任单位(经营业主)是该项工作的核心与细胞,应按照门前管理责任制标准做到“三个有”,即有保洁制度(每天要做清洁工作、每周至少一次大扫除活动);有保洁队伍或人员(明确自有保洁队伍或人员,或委托专门保洁队伍或人员);有垃圾投放容器和保洁工具,确保责任事项的落实。

(二)区门前管理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巩固和完善以区长为第一召集人、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各部门和各街办(镇、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门前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区联席会议牵头、协调、指挥、决策作用,对久拖不决或对涉及部门较多、较复杂的重大问题进行调处。

(三)街办(镇、场):作为门前责任制属地管理的主体,应积极履行宣传、巡查、督促的职责,做到“三个有”,即有一套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有一批宣传员、指导员和志愿者;有一支督察纠错队伍。要以街、以路、以片为单位建立若干自律小组,引导临街责任单位(经营业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由街办(镇、场)与各自律小组签订责任状,每季度开展“优、中、差”评比,使单位(经营业主)自觉落实门前管理责任。要划定范围,与临街单位(经营业主)签订并送达《市城区临街门前管理责任制单位(经营业主)承诺书》,督促其履行责任义务。

街办(镇、场)对临街单位(经营业主)发现的市政设施等硬件方面的问题,根据道路划分,分别及时告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临街单位(经营业主)不落实门前责任制,通知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对屡教不改或处罚不到位的报区联席会议。

(四)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门前责任制牵头、协调、督促。指导各街办(镇、场)做好门前责任制工作,及时沟通;建立门前管理责任制考评奖励机制,开展“百里挑一好店主(单位)”等主题评选活动,以街办(镇、场)为主进行日常考评,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审核,对获奖商户授予奖牌;及时对环卫设施问题进行整改,督促各市容所和局清运公司清扫、冲洗道路和定时收集垃圾,规范作业,确保废物箱无污损、垃圾箱规范管理。

(五)区城建局:及时对市政、绿化设施问题进行整改,规范作业,确保设施完好,公共绿地无土地,行道树无缺株(死株),绿化设施无缺损。

(六)区商务局:对集贸市场进行监管

(七)区环保局:对单位(经营业主)违反环保行为进行监管。

(八)区行政执法分局:作为落实门前责任制的有力保障,负责日常执法,加强监督、处罚的力度,对门店、街办(镇、场)告知的违章户,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处罚;落实集贸市场周边(门口)门前责任制。

(九)工商局、地税局、区卫生局、区文明办:把门前责任制考核结果和排名作为诚信单位、文明单位评选依据;对不履行门前责任、屡教不改的或处罚难以到位的,由区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有行政主管单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工商、税务、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对情节严重的,工商、卫生部门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或吊销证照。

(十)公安分局:对暴力阻挠门前责任制落实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

(十一)交警部门:对乱停放车辆进行纠处。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门前三包”管理台账和教育处罚台账。管理台账记录以路段为单位的门店的各种信息和日常巡查情况;教育处罚台账记录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对拒不接受处罚的门店,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在教育处罚台账上并抄告区工商、卫生部门。

(二)建立“门前三包”联审制度。区工商、卫生部门办理执照时,应了解该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该项工作的前置审批;同时配合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和办理执照年检时,督促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落实责任。

市值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各项工作考核制度,建立起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二、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一)工作制度

1.严格岗位责任制。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要设立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责。区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下派到各镇办的执法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下派人员)岗位职责,由各镇办制定征求意见稿,并与派出单位进行协商确定,然后报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备案。对未按要求完成各类城市管理工作任务的,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岗位责任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到下派人员责任的,应将其责任追究情况报派出单位和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备案。

2.实行首问负责制。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接收到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下派案件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案件登记、处理工作,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人工作范围的案件,要做好汇报和移交工作;对本辖区群众举报和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不属于自身管理和处理范围,要及时上报、移交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3.建立值班备勤及应急工作制度。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及应急工作制度,明确应急工作要求及值班备勤人员工作职责,保证值班备勤人员通讯设备畅通,遇紧急事件时,值班备勤人员必须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妥善处置。

4.其他制度。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工作流程、城市管理督查制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流程、督查制度,同时建立城市管理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二)管理制度

1.完善属地管理规章制度。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要遵循“部门协调、属地负责”的处置原则,分别建立部件、事件问题处置规章制度,畅通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渠道,并明确本辖区城市管理有关单位职责,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城市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

2.建立签到考勤制度,严格请销假制度。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工作人员签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其中,各派出单位要按照惠政〔〕6号文件要求,明确固定下派人员,如更换人员,须报区城市管理指挥领导小组同意并备案。各派出单位召开会议,如需本单位派出人员参加,应按工作程序通知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牵头,对下派人员到岗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要将下派人员每月出勤情况,汇总上报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备案,同时报送其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要将其考勤情况作为本单位对其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制度

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核、月考核、季度考核,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下派人员的考核成绩,要跟其所在镇办及派出单位的考核成绩挂钩,考核成绩定期核查公布。区城市管理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惠政办〔〕13号))将采取月考核、季度考核的方式,对各镇办及区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健全区级城市管理工作协商制度

城市管理工作流程包括:信息收集(12319举报)、案卷建立、任务派遣、督查反馈和核实结案5个步骤。

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对区实施全方位、全时段动态化数字监控,做好全区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信息采集、分类和立案工作,负责对市城市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反馈结果、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进行落实;对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信息员队伍汇报、群众举报、投诉、区长热线、城管广播、行政投诉、行风政风、区长信箱、新闻媒体等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审核立案,向有关责任部门派发,并督查处理结果。

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城市管理指挥协调工作。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要根据我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城市管理协商制度,各参与制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协商制度,严格执行协商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并按照会议部署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完成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

市值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市值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牢固的体制基础。

(二)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县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最终达到理顺体制,搞活机制,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高效的目标。

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全县水管体制改革,按照省、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三步走。20__年为准备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完成经费测算,搞好试点,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20__—20__年为实施阶段,在全县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深化内部改革,初步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__年为总结验收阶段。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请上级进行检查验收。

(三)改革的原则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切实做到加大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正确处理责、权、利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远期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县范围内小型及其以上规模的国有水利工程。以上规模的水利工程,至今仍未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的,同时纳入此次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中型水库,由县水利局管理。

(2)小(一)型水库、集镇饮水工程,原则上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委托乡镇管理的工程应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3)收回小(二)型水库管理权,包括0.3m3/s以上引灌沟渠,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农村五小水利工程,根据谁建谁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属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属农户所有的由农户自主管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排除险情。县水利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县管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它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县水利局管理的中型水利工程,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具有灌溉供水、集镇供水等经营,虽有一定经济收益,但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定为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座小(一)型水库和×座小(二)型水库,主要承担 农业灌溉任务,兼有防洪、排涝功能,均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定为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2、严格定编定岗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认真测算定编、定员,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1)岗位设置

按照部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根据“两定”方案测算,两座中型工程及小(一)型、小(二)型水管单位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如下:

××水库管理所设置岗位25个,××水库管理所设置岗位24个。

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库岗位设置,每座小(一)型水库管理所设置4个岗位,每座小(二)型水库管理所设置2个岗位。11座小(一)型水库和105座小(二)型水库,共设置岗位254个。

(2)定员

根据以上要求,对县管两座中型水库水管单位各类岗位定员,具体情况如下:

中型工程水管单位岗位定员表

水管单位名称

定员数量(人)

合计

非公益性

公益性

××水库管理所

25

21

4

××水库管理所

24

17

7

合计

49

38

11

小(一)型水库11座,定员44人,小(二)型水库105座,定员210人,共254人。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减、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对年龄偏大、素质差、水平低的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或待岗,退养或待岗期间,依据人事劳动的有关政策发给基本生活费或退养金,退养人员到退休年龄,一次性办理退休手续。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对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以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有利于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逐步推向市场。

为保证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同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同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实际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中型水库工程水价成本测算表

单位名称

农灌水价

(元/m3)

城镇供水水价(元/m3)

备注

××水库

0.11

现状水价

××水库

0.20

0.49

根据××水利工程现状及经济发展水平,拟定中型灌区水价改革计划。××水库农灌水价:20__年至20__年,0.06元/立方米,20__年至20__年,0.10元/立方米。从20__年起,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通过逐步调整,使水价逐步达到供水成本。非农业供水水价按供水成本一步到位。××水库农灌水价0.11元/立方米,为水库现状成本核算水价,不能作为水价改革依据,待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水价成本核算,拟定水价改革计划。

××水库水价调整时期及价格表

供水时期

农灌水价

(元/m3)

城镇供水水价

(元/m3)

时期

年度计划

支渠进水口

水厂原水表

第一时期

20__—20__年

0.06

0.49

第二时期

20__—20__年

0.10

0.49

20__年以后

适时调整农灌水价,逐步实现按成本价计收。

乡(镇)管理的小(一)型、小(二)型工程,在水管体制改革中,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水价改革计划。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逐步到位,原则上要能确保管理人员工资和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经费的来源。

2、强化计收管理

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方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时任意加码截留。收取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原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方法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供水价格未达到成本水价计收前,缺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供水价格按成本水价计收后,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预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管理站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 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为保障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一是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根据云政发[1997]101号《云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从20__年起,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足额到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于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渡汛)和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岁修费,实施中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给。各项水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管护资金的来源,按“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税收及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县水利局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或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理顺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把经营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事业性质的两座中型水库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非公益性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水管单位解决。改制前水管单位所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由同级财政解决。

3、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告的同时,必须同时编制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立项,不得审批、转报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设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九)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使其发挥效益,积极探索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

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形式认真落实管理主体。一是由乡(镇)组建工程管理所负责管理,将工程安全、清淤维修、供水管理、水费征收、工程的日常管理等任务下达给工程管理所,乡(镇)水利管理站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任务的落实。二是以受益户为基础,组建工程灌溉管理委员会(受益户代表委员会),履行工程管理主体责任,日常管理由灌溉管理(受益户代表)委员会聘用专人负责,工程清淤、维护整治、水费征收由工程灌溉管理(受益户代表)委员会组织广大受益户共同落实,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三是对受益范围小的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明确由主要受益户所有,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法规建设,强化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资源,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坏。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法制建设和完善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健全和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3、强化安全管理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水利工程及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项目。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为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涉及改革的主要部门领导为副组长,县发展计划局、地税局、财政局、人事劳动、水利局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水利局职责: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组织试点日常工作安排,上报测算的基础资料,代县人民政府编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财政局职责:建立××县水利建设基金,筹措岁修资金,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公益性资产管理各种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两定”方案和有关测算定额标准,对水管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经费进行测算,测算审定固定资产,严格划分公益性资产和非公益性资产。

发展计划局职责:测算审定水价成本并制定水价,按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水价改革,做好报批手续。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对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并测算审定水管单位定岗、定员编制,把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编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市值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档案;档案室;库房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22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1

档案保护是采用一定的设备和办法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以达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在最大限度上延长档案的寿命。库房管理工作是档案保护工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机关档案室库房是关乎档案利用、档案信息化的源头,是档案保管的主阵地。因此,机关档案室库房管理工作是档案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现笔者就机关档案室库房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谈谈一些看法。

1 配备合格的档案工作用房

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用房建设,在新建单位办公业务用房时,要统筹考虑档案工作用房规划、设计,按照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做好档案工作用房建设。档案用房要做到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三分开”,符合布局合理、便于档案工作和档案安全管理的要求。

在档案室库房建设方面,要符合有关档案室库房建设的国家标准。一是档案室库房要避免日晒,墙体要光洁、平整、不易生尘,坚固耐久,具有防水、防潮、防虫等性能。二是档案室库房面积要满足机关单位工作发展的需要,留有足够20年自行保管运行的存储空间。三是档案室库房楼层地面要满足档案及其装具的承重要求。四是档案库房净高不应低于2.60 m,室内比室外的地面要高出20 mm,并设置密闭排水口。五是库房门窗既要便于通风,又要便于密闭;库房门应具有防火、防盗功能,库房门窗应安装防盗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2 健全机关档案室库房管理制度

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为做好机关档案室库房管理保驾护航。机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担责”的原则,做好档案安全工作。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对库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档案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档案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安全和应急管理机制及足够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形成机关档案室库房安全责任共同体。

3 精细化管理机关档案室库房

3.1 重机关档案室库房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严格把控库房安全。做好机关档案室库房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对有条件的单位推行“双人进库制度”,对进出库房时间、事由要如实登记。

3.2 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档案室库房安全防范体系

防盗:机关档案室库房出入要及时关门,离开库房要及时关好门、窗、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加装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

防火:机关档案室库房内严禁明火设施,配备火灾报警和消防灭火系统,库房内要选用七氟丙烷、三氟甲烷、二氧化碳等对档案无害的气体灭火材料或使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防雷:机关档案室库房要安装建筑物防雷设施,充分考虑特殊载体档案及实物档案的防雷措施,防止雷入侵,必要时可以设置屏蔽层。

防震:机关档案室用房避免设置在结构刚度突变的薄弱楼层,其所在建筑的抗震设计要符合《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防水:机关档案室库房内不设置消防以外的给水点,排水管道不穿越库区,上下水立管不安装在与库房相邻的内墙上。

防潮、防高温:机关档案室库房应设置独立的温湿度环境,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4 ℃~24 ℃,每昼夜波动幅度不大于2 ℃;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每昼夜波动幅度不大于5%。库房内配备温湿度仪、空调、除湿机等调温、调湿设备。

防虫、防霉:档案进库前要做好消毒,档案装具内放置防蛀、防霉产品,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配备库房空气净化系统及杀虫设备。

防鼠:机关档案室库房的门要安装防鼠板,窗户安装纱窗,其他墙身孔洞要采取防鼠措施。

防光:机关档案室库房的窗户要配备防光和防紫外线窗帘,避免阳光直射,库房内应选用乳白色防爆灯罩,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

防尘:机关档案室库房及档案装具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地面要保持清洁,库房内严禁存放杂物。

防磁:声像档案的储存和保护要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防污染:机关档案室库房要防止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档案的危害。

防腐蚀:定期对金属档案装具表面涂层进行检查,防止因档案装具锈蚀,从而对档案实体及卷盒产生腐蚀。

防辐射:对档案工作用房环境进行防辐射检测和治理,避免对档案实体、设备及工作人员造成影响。

防汛、防台风:汛期和台风期间,要做好机关档案室库房防汛、防台风措施,对可能遭遇洪涝灾害风险大的档案工作用房,要提前做好档案安全转移工作。

防失泄密:切实做好档案实体及管理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对自然灾害、非法访问、非法操作、病毒侵害等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对策,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严防档案在传输过程中失泄密,且档案要专门管理。

3.3 做好机关档案室库房组织与排架

库房中的档案装具应排列有序,统一编号。排列要有利于档案的搬运与存放,有利于通风与避光,有利于提供利用。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要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窗户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档案柜、架安装要求为:主通道净宽不小于1 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小于0.8 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小于0.6 m。如果机关档案室只保存一个单位内部的档案,可以按照档案门类结合内设机构、保管期限及档案形成时间上架排列。但是,要注意预留不同门类档案的保管空间,尽量避免或减少“倒柜”的现象。

主要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