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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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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

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范文第1篇

网络空间安全,英文名称为“Cybersecurity”,最恰当是译为“赛伯空间安全”,通俗点译为“网络空间安全”。这与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和网络安全(Network Security)是完全不同层面的概念。名称中所谓的“网络空间”,是指与现实世界的空间对应的全新虚拟空间。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网络空间安全,不是指这个国家的网络安全,而是指这个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安全!

正确的网络空间安全,与谬误的网络安全(或者信息安全)的内涵,有着本质的区别。除了包含的范畴之外,最核心的区别,就是一个是网络时代的视角,一个是工业时代的视角。一个是互联网的新思维模式,一个是传统的旧思维模式。两种思维模式的差异,是两种范式的差异,才是概念差异的根源。

两种范式究竟有什么根本差异?互联网范式和传统范式不同的根本在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不同。相比于现实空间,网络空间以光速运行,不存在边界,而且无摩擦。我们形象地把现实空间的范式称为大教堂范式,网络空间的范式称为大集市范式。前者是我们习以为常的,我们整个的社会运行体系都是基于大教堂范式;后者是正在形成中的新空间,与我们的现实和经验相比,很多规制是头脚倒置的。两种思维模式,常常是两种世界观和两种规律:比如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集中式与自组织,控制式与动员式。我们以工业时代的传统范式去应对美国网络时代的新型范式,轻者说是牛头马嘴,重者说是鸡蛋碰石头。

由于局限于传统范式的网络安全观,将信息和网络当做问题的主体,所以我们的安全事务和视野长期分散在工信部、安全部、公安部等部委之中。而事实上,网络空间安全,对应的是现实空间的安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现实空间的安全主要建立在四大能力之上,就是国家的政治能力、经济能力、文化能力和军事能力;也就是表现为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军事安全。所以,相对应的,网络空间安全是建立在一个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政治能力、经济能力、文化能力和军事能力上的。也就是说,网络空间安全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军事安全。这些安全问题岂是我们传统工业时代设置的一个部门能够胜任的。只有完成最高层面的顶层设计,将网络空间安全提升到与现实空间安全同等高度,甚至更高的高度上来制定战略、寻找对策,才可能找到方法,让各种问题迎刃而解。

网络空间的四大安全问题,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军事安全可以简单归结为三个战场,一个是政治和文化为主体的舆论战,一个是产业和经济为主体的市场战,还有一个是军事为主体的信息战。舆论战是正常时期的主战场,信息战是战争时期的主战场,而市场战是正常时期和非常时期都依赖的基础。舆论战比试的是网络空间的认同与动员能力,也就是网络空间政治与文化能力的较量,包括价值观、话语权、公共外交和社会动员等。市场战比试的是网络空间的标准、建设、运行与服务能力。也就是网络空间经济能力和产业能力的较量,包括硬件、软件和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信息战比试的是网络空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攻防能力,也就是网络空间军事能力的较量。

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品牌生态入侵效应 生态空间 结构

引言

美国营销学家奥格威指出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它是品牌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风格的无形组合。也有学者指出品牌是消费者眼中的产品和服务的全部,包括销售策略、人性化的产品个性以及两者的结合,或是全部有形或无形要素的自然参与,比如品牌名称、标识、图案等这些要素。品牌与企业实体之间是存在差异的,企业的活动空间与品牌的空间也是存在差异的,企业活动空间更多是企业实体的存在空间,更多的是一种经济的地理空间;而品牌是一种象征的组合,除了实体存在之外,还有象征意义的存在,而象征意义是一种心理意向的表达,除物质含义外,更有精神层面的含义,其活动空间还具有心理存在的属性。品牌生态空间则是有多个品牌与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存在与发展的空间,它包括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品牌生态空间的概念除要界定其是什么之外,还要对其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也就是说包括哪些内容与表现形式。

跨国公司品牌入侵的生态空间概念界定

空间(space)是与时间相对的一种物质存在形式,表现为长度、宽度、高度。空间有宇宙空间、网络空间、思想空间、数学上的空间等,也有相对与绝对空间的区分。跨国品牌入侵的生态空间可界定为跨国品牌强行进入某国市场后所构成的品牌生态系统的存在形式,是跨国品牌与本土品牌之间争夺生存的资源的一种存在状态。

品牌的有形表述部分包括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设计及其组合,受其活动与存在范围的限制与约束。品牌的名称、符号只在某些地域出现,在其他地域可能并不出现,也不存在,品牌活动的空间是受经济地理限制的。跨国品牌与本土品牌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存在的经济地理范围就构成了其地理空间。跨国品牌与本土品牌有形存在的另一个维度是虚拟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网络空间指全球范围的因特网系统、通讯基础设施、在线会议体系、数据库等构成的网络信息系统。品牌只有被消费者认知、记忆、接受、信服,品牌的美誉度与知名度才会提高,从这一角度而言,品牌是消费者的消费体验,这种消费体验能让消费者长久记忆;消费者的认知与记忆成了品牌存在的另一种形式;也是跨国品牌与本土品牌竞相争夺的一个重要空间,构成了品牌存在的第三维度:认知空间。品牌需要向消费者、社会大众、其他相关群体传递一种能体现个性的价值观念,它能将具有类似个性的群体汇聚到一起形成品牌忠诚度。品牌个性与品牌定位存在于品牌拥护者的心里,品牌拥护者的心理特征依托于品牌的定位与核心宣传语加以表现;这构成了品牌生态的第四空间:心理空间。任何品牌的设计及logo解释都受母国文化的制约,品牌的活动受到文化制约,也存在于文化之中,因而品牌的存在形式的第五维度就是文化空间。

跨国公司品牌生态空间的结构分析

(一)品牌生态空间结构模型

品牌既是一个有形实体存在,也是一个无形的精神和意识存在,实体与意识存在于一个多维的空间之中,多维空间存在着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的差异导致了品牌竞争力与适应力的差异。菲利普·科特勒在《营销革命3.0》提出21世纪的品牌的运营与管理不再是简单的销售产品,而是结合品牌的社会责任向消费者、供应商、经销商等营销一种品牌的价值观念与精神,这种价值观与精神同世界的未来趋势及现实存在相融合、相统一。品牌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具有个性的符号与象征,而是一种具有大我精神的灵性存在。在品牌营销1.0阶段,品牌的关注重点更多放在品牌市场份额的竞争与地理范围的扩张上,是一种体现品牌自我存在、与竞争对手相区分的品牌营销活动,它属于生物社会带的活动。在品牌营销2.0阶段,品牌营销将重点放在客户关系的维护、品牌忠诚度提升上,品牌拓展成企业与消费者及通路共有的资产;品牌有机体与环境不再分离,存在与非存在、自我与他我不再分离,属于存在阶层的活动。品牌营销的进化是一个从物质到精神的不断上行过程。从品牌营销活动空间进化角度而言,品牌生态空间结构模型可用图1来表示。

品牌是企业自我概念与自我意识的体现,通过品牌将企业产品与外部环境进行区分,是一种自我阶层活动的体现。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为品牌的自我展示、自我体现提供了一个高效的渠道。企业自我展示的活动是依托于关系网络、渠道网络与电子网络来开展的,其主要活动空间为网络空间。品牌在网络空间进行传播与推展,识别自身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品牌在网络空间运行不畅,不能将自己与竞争对手区分,就会失去自我,难以被识别与传播。品牌在传播过程中被识别为地方品牌、全国品牌、全球品牌,这是以地域进行区分,体现了品牌在社会生物层面的扩张状况,而品牌在地理空间的活动与其扩张范围与实力相关。品牌被消费者及其他相关群体关注、记忆的越多、越久,在注意力竞争中越占据有利地位,它在这一层面的竞争是抢占消费者与相关群体的认知空间,在认知空间中体现存在感,所以品牌营销更关注当下的感知、记忆。企业与消费者、大众、渠道成员共享品牌,品牌与环境不再隔离,而是融为一体。

品牌所提倡的价值观念被消费者、相关群体所接受,群体按照品牌所提倡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行事,就会形成强大影响力,能对消费者信念、态度、行为产生极大影响;品牌要产生这种影响力,就应使其所提倡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要深入到群体的心里,与群体的集体无意识相共鸣,展示与体现其集体无意识,是企业、消费者、相关群体的集体自我的体现;品牌间的竞争是争夺群体的心理空间。品牌要形成全球控制力,能为全球所接受,就需要跨越地域与文化;品牌运营者需要整合全球的发展趋势与使命,谋求全人类的福音,不再区分企业的内部与外部,也不再区分过去、现在、未来;所提倡的是一个永恒的愿境与实相;这种灵性的、整合的价值观是以文化空间为依托,并在这一空间演化与拓展。

(二)品牌空间五个维度之间的相互作用

品牌生态的五个空间是整体空间的五个维度,是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品牌生态系统中的不同品牌在五个空间维度上的分布与展示程度是不一样的,有的品牌侧重网络空间、地理空间的活动,有的品牌更注重认知空间、心理空间的拓展,有些全球性大品牌开始追求全球远景与使命,侧重于文化空间的竞争。网络空间、地理空间、认知空间、心理空间、文化空间是一种进化的、上行的关系,一般而言,品牌是按照这种层级不断演化与进化的,在不同的层级阶段,企业所追求的侧重点不一样。

品牌空间的互动与相互作用还体现在某些空间的变化会带来其他维度空间的扭曲或收缩。计算机网络的出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与效率;同时,国家基础设施的大力发展与建设提高了物流的效率与可达性;物流与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使得品牌在同样时间内扩张到更远的距离。因而,网络空间的技术进步导致地理空间的收缩与扭曲。另外,地理空间的相对固定性与稳定性,使品牌在一定地理空间内的容量受到限制,影响品牌的传播与推展。地理空间的现实分割导致民族与国家价值观念、文化、习惯、规范与制度的差异,这些差异与障碍会制约品牌的认知与品牌在东道国的价值传播。不同国家的消费者认知受到网络发展的影响。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文化的交流,提高了交流效率,一些非核心、非本质的亚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趋向一致,网络空间拓展了认知空间。消费者的心理空间受认知经验与生活经历的影响,认知经验越多,生活经验越丰富,心理空间的边界与思想的效率越高,越容易接受新的思想与意识;心理空间的发展又会促进认知方式、认知手段的发展,使认知效率提高,认知空间得以扩展。文化是本土的,更是世界的;文化空间会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认知障碍的减少,一些共性的、共享的、全球性的问题得到更好的传播,文化空间得以扩张,效率得到提高。

(三)品牌空间的五个维度是统一的整体

品牌的五个空间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品牌运营过程中的空间隔离会给品牌的竞争与运营带来病态的影响。品牌只在网络空间活动,忽略了其他空间的活动,将会失去精神与灵性的支持,在运营过程中只关注直接的影响因素,追求一种稳定的、线性的客户关系。品牌运营者处于一种紧张、强迫的心理状态,始终关注品牌产品的销售量,强迫性地向渠道网络推进产品销售,同时在认知上将企业同消费者、渠道商、供应商相分离,使得品牌在传播过程中处于一种割裂的状态,其定位、理念、同实际传播与运营相分离,形成一种强迫、分裂状的品牌病症。品牌运营执着于地理空间的活动时,品牌运营者迷失在地域的扩展、品牌兼并收购这类带有明显偏好性的任务之中,追求一种社会虚饰的品牌强大的幻象之中,忽略了对品牌价值观、品牌使命的建设,为了追求虚饰的强大品牌,运营者甚至会不择手段、违背企业道德,最终导致品牌价值观与传统世界观的崩坏,走向毁灭;品牌运营集中在认知空间而割裂了其他空间的运作与传播,品牌会过于追求当下的竞争与名誉,当高知名度与美誉度缺乏利润与销售额的支撑时,品牌的运营者会出现不安与绝望,同时品牌成长过程中的各种负面因素都会成为仇恨对象,这种存在焦虑会投射到消费者、渠道及相关利益者的身上,品牌的内外部、自我与他我从统一开始走向分裂,进而出现一种综合的品牌焦虑症状。

品牌运营集中在心理空间之上,谋求集体无意识的共识,通过心理共识谋求品牌的忠诚度提升;在塑造集体无意识过程中由于不同文化背景以及群体心智的差异,导致出现原型的差异化阐述,同时消费者、品牌拥有者以及相关利益者会因为品牌共识而形成一种超个体的关系,当某些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出现一种病态的关系归因,形成一种品牌的超个人原型焦虑,为维持病态的超个体关系,品牌拥有者需要不断提升维护成本,而使企业利润下降,形成价值割裂,出现现实利润与品牌忠诚战略的割裂与分裂,出现一种品牌原型分裂症。当品牌仅仅在文化空间活动时,品牌将战略重点投放在品牌的文化空间,寻求一种永恒的、灵性的、全球使命与趋势的运营,品牌传播的是一种没有内外、没有时间差异的理念与价值观,并以合作的方式寻求一种超时空的认同,品牌运营过程会将战略重点放在使命的执行与价值实现、价值分享上,品牌的大我追求同自我、社会生物性相脱离时,品牌会出现忽视利润追求与忽视品牌运营成本的问题,有可能使品牌的大我追求成为一种幻想与不切实际的空想,出现品牌臆想症。

参考文献:

1.魏浩,马野青.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3)

2.高梁.对跨国公司并购我国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的反思.学习与实践,2006(3)

3. 郭丽岩,路风.自强还是自残?—有关外资收购中国骨干企业的深层次议题.国际经济评论,2006(6)

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范文第3篇

1.1 区块链及其简史

2008年, 钟本聪 (化名) 发明比特币时, 第一次提出了区块状链的概念。Nakamoto So希望允许互联网支付直接从一方发送到另一方, 而不是通过金融机构。一个漂亮的解决方案为:以具有一致性的加密标记事务为基础, 与不可摧毁的记录区块链相连接, 形成一个具有分段式时间的数据库。在所有人包括政府、犯罪组织以及黑客面前, 这个记录着所有比特币的区块链数据库完全暴露, 但从未有任何黑客对其进行过攻击。

虽然谈论块链时必须讨论比特币, 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技术。一些人把今天的块链接技术与1992年 (万维网之前) 互联网的成熟和创新潜力进行比较。区块链技术的潜力已经在各个行业得到了认可。自2013年以来, 已有120多美元的风险资本投资于120家连锁企业。洛克希德马丁公司 (Lockheed Martin) 、IBM和高盛 (Goldmansachs) 等大型成熟公司也开始在各自的行业中探索潜在的区块链应用。

1.2 区块链在网络空间安全中的技术优势

在并非极度安全的网络上, 区块链实现了可靠的交换信息, 解决了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如果恶意节点进行伪造包装, 不断地创建虚假数据, 或者是从某些渠道获取真实数据, 区块链都可以对其进行剔除, 避免有效数据被肆意篡改, 对数据完整性进行有效保证。除此之外, 信息传递技术与一致性机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区块链的近一步使用。当然, 与传统的安全技术相比, 区块链明显更具优势, 具体情况为: (1) 自治分布式数据管理结构在区块链中被广泛应用, 且节点自身都极具安全保护能力。节点根据规则, 逐步和一步一步进行恶意攻击行为, 使得区块链可以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运行, 它也可以阻止、对抗外部黑客和内部人士。 (2) 区块链采用一致的安全机制, 利用网络的整体实力积极抵抗个人恶意侵权。强大的网络民意机制可以很大程度上限制恶意行为的产生, 当然, 即使恶意行为出现, 在这样的环境下, 最终也会解体。我们主要通过诚实节点达成的一致性共识来阻击恶意节点的攻击, 即在网络环境中, 规模越大, 安全性、可靠性越高。 (3) 良好的可扩展性在区块链安全机制中得以形成, 如果可以随意结合, 则更加灵活的安全机制将出现在更多行业中。当然, 区块链的成功运行离不开这些优点, 不过正是由于这些优点, 反而促使网络空间安全更有保障。

2 区块链中的网络空间安全技术

由于区块链融合了很多安全技术, 既有传统的安全技术, 也有新型的安全技术, 所以, 它可以提供诸多与众不同、新颖的网络安全能力。

2.1 散列算法

区块链使用称为安全哈希算法 (SHAs) 或散列的加密技术。哈希算法将任何数字信息 (包括文本、图像、视频等) 转换为指定长度的位串, 例如由Sha256算法处理的256位数字信息的输出。大体上讲, 在安全散列算法中, 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1) 原始图像具有不可逆性; (2) 输入输出字符串始终唯一。前者哈希可以很容易通过输入值计算得知, 但原始输入值不能被计算;后者方面, 不同的输入值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相同的输入值可以产生相同的结果, 即使输入值出现微小变化, 输出值也会产生重大变化。所以,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以通过哈希算法得以验证, 即便不检查原始数据。

2.2 区块链式结构

由一组组记录组成的多个块的链式数据库即为区块链, 且每当添加新的区块时, 它会被放在当下区块的前面, 而当下的区块含有一个加密链接, 可形成块链。整体而言, 区块链含有多个结构, 拥有多个页面, 且不同的页面包含不同的内容, 不同的块含有多个信息。其中, 最重要的3个项是前一个块的哈希值、表示块创建时间的时间戳和块内容哈希值的My Chl根哈希值。

2.3 共识机制

共识是一个过程, 即使有一些错误的过程, 也可以称为拜占庭将军, 一组分布式过程可以实现价值或行动一致性。不同的一致性机制可以在不同的区块链中得以使用, 且可以实现多方位同步, 包含诸多内容, 比如各方之间的信任、利益的一致性、网络的形状等。多个占主导地位的诚实节点与一些恶意节点可以被一致性机制结合起来, 在区块链网络中, 避免了恶意节点的优势形成。所以, 区块链网络越大, 受到恶意伤害的程度越低。

2.4 区块链网络结构

从完全集中到全分布式体系结构, 区块链可以使用各种网络体系结构, 每种体系结构都代表了一种权衡, 即安全性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在集中式网络中, 网络功能主要是通过外部节点依靠中心节点来得以实现。一旦中心节点受到破损, 则整个网络可能受到破坏, 但单就功能而言, 每个节点始终是独立的, 如果一个分散的节点被破坏, 则很难给整个网络带来巨大影响。

2.5 网络节点类型

网络节点可以是区块链的普通用户, 也可以是区块链的安全保护器。网络节点作为保护器可以通过参与一致性机制来保护区块链安全, 但并不是所有节点都需要参与一致性的各个方面 (例如访问权限的不同) 。根据网络的使用情况, 区块链网络中的节点类型是不同的, 基于它们的相对能力 (例如处理、存储、通信等) , 区块链节点被分为3种类型, 包括完整节点、部分节点和简单节点。

完整的节点被用作区块链网络的骨干节点, 对最新的、完整的区块链数据库副本进行建立和围护是其最重要的功能。不过并非所有的节点都有此项功能, 有的节点仅有每个块组成的链, 仅能对新的记录进行生成传输记录, 但不能否认的是, 在协商机制中, 它们仍能发挥重大作用。

3 区块链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有着巨大的潜力。目前, 至少在以下3个方面, 它可以对网络空间的安全和保护起到直接的作用。

3.1 对网络数据的完整性起到保护作用

大体上讲, 以加密和信任为基础的传统保护方法已经不能起到完全保护的作用了, 因为网络安全是极其脆弱的, 但块状链与其不同, 它保护存储数据主要使用反向链接的数据结构, 并不是以加密信任机制为主。

众所周知, 建立一个安全的网络防御边界并不是块状链的主要目的, 实现对边界中的事物监督, 摒除所有假的不良信息才是它的追求。如果想要对块链上的数据进行攻击, 是得不偿失的, 这意味着必须与整个块链网络竞争, 且价格十分高贵。

3.2 建立了更加可靠的网络通信

在高度对抗的环境中提供可靠的通信是可以通过区块链接技术实现的, 比如P2P消息技术, 每隔几秒钟世界上每个活跃的节点都可以收到由比特币传播而来的信息, 且大多服务由比特币网络上每个节点提供, 智能手机也在其中。一旦其他设施出现损坏, 仅通过高频无线电、传真等手持备用频道便可实现比特币消息的传送。

对于块链网络而言, 并没有唯一独特的节点存在, 所以, 即使部分节点断开, 正常情况下网络依旧可以正常运行。如果单个节点受到攻击, 则消息可经由块链网络迅速地流传各地, 并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3.3 可以做好网上资产管理

有形、无形资产均可以通过区块链进行鉴别授权。对于无形资产而言, 区块链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管理等领域运用, 且主要利用自身的时间戳和非篡改的特点;对于有形资产而言, 资产的识别、管理等均可以通过区块链与其他网络技术相结合而实现。除此以外, 房屋以及车辆等实物资产发放均可以通过安全可控管理得以控制。区块链还可以将物联网技术结合起来, 建立供应链管理的永久记录, 建立源记录, 在上、下游产业之间提品可追溯性和其他功能, 并提高产品使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4 结束语

区块链颠覆了传统的网络空间安全假设和设计思想, 为网络空间安全提供了一种新的安全保护模式和技术。区块链是可信的, 可以在不可靠的网络空间中提供可信的系统运行环境;块链是透明和安全的, 使用反向数据结构存储集中式数据, 并为添加附加安全协议提供了安全基础;区块链是容错的, 一致性机制被用来将诚实节点强度与恶意节点相结合。这些特点为完善网络系统和网络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新的思路。区块链技术还在发展, 还有许多实际问题有待解决,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探讨了将块链应用于网络各个领域的相关途径以及方法, 对促进我国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提升具有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陶宏.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问题分析与防护策略[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3 (14) .

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范文第4篇

一、走向全球网络化时代

信息网络时代的今天,世界将从工业化进入高度发达的全球网络化时代,这已是难以置疑的事实。然而,当我们期盼于网络生存、为网络时代带来的进步而欢欣鼓舞时,切莫忽略社会科学、特别是哲学自身。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总是在指认与表现、促使与推动这一进步的过程中完成自我变革的,它在涉及生活变革的同时也在改变着自身。现在,需要我们回答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是:面对即将到来的全球网络化时代,哲学自身将受到怎样的挑战?

第一,网络化社会实践从根本上改变了工业社会时代哲学的生存基础。一是人类将借助于信息技术这一实践的新平台将世界把握在人类手中。美国副总统戈尔提出“数字地球”这一新概念,也就是说21世纪,人类将可以把地球上的一切,如经济、文化、政治、环境等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归类,再按照地球仪原本的经纬坐标,构建一个全息性的所谓信息地球模型,即“数字地球”。并在卫星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数据库等多种信息技术支撑下,让人类更全面、迅速、完美地把握世界。二是数字地球模型又将通过全球网络化在人类生活中起基础作用。人类生活空间的网络化,必然促使哲学要发生根本性变革。

第二,网络空间对哲学主题的挑战。网络深刻而广泛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容、方式、结构和形态,从而迅速消解了工业社会的生存基础、主轴与结构,进而使奠基于工业社会的传统社会科学、特别是哲学的主题发生深刻的危机。网络化社会促使社会科学主题从研究实体性社会转向研究、处理比特即信息社会。网络信息正在取代工业社会的资本、人力资源而成为未来经济最重要的资源和价值,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迅速发展为新的、甚至是未来主要的经济形态,研究网络经济将成为经济学的主题。它使社会科学在进入网络空间的同时就促使社会科学转换主题。21世纪,网络生存将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辐辏点:电子商务或网络经济将成为未来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课题;网络资讯安全问题将引起法律界专注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网络安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考察;网络-信息社会的形成呼唤社会学研究关系网络生存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网络教育为教育学研究拓展了前所未有的新领域;网络文明的诞生又将文化学研究推向一个新的平台。

第三,网络社会结构对哲学的世界图景及其思维范式的挑战。前网络思维的主要方式是建立在认识与处理单一的实体性世界的基础之上的。其实践模式是单一的“主体-客体”两极框架。主体际交往关系是被排斥在这一模式之外的。反之,网络化思维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信息化社会图景基础上,这是集实体化与虚拟化双重图景为一体的世界。同时,也是主体及电脑化、信息化交往空间,是以多元主体的交往为前提的。

第四,网络化时代对哲学话语方式的挑战。前网络时代的社会科学话语是一种实指,话语行为总是在 “主体-客体”框架中与实体语境产生先天的二元分裂。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科学的话语方式是网络化、电子化的,网络语言既可以是虚拟的世界,也可以直接成为对真实的世界的操作,网络的“语言行为”具有双重的意义与功能。

二、网络研究视野的双重转换

网络时代,首先是电脑发展史内在的实践向度与哲学理念反思双重变革的产物。从哲学的意义上看,全球化网络体系的出现是人类实践方式和实践观念的一种飞跃。二战以来,电脑的出现,首先是人类实践需要的产物,它在深层次上内在地蕴含着人类对实践本性的理解,以及对实践方式(结构)的观念把握。与此相关,电脑变革史则在深层次上反映了人类实践方式与实践观念的重大转变。众所周知,电脑发展经历了三大阶段、两次转折,在实践观上表现为从“主体+客体”两极模式到“主体际交往实践”模式的演化逻辑,交往实践观成为这一转换的历史旨归。大步“走进”网络空间。

三、网络化研究的变革与发展

网络空间安全的概念范文第5篇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

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虚拟网络空间里的自然延伸。其核心是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但由于载体的特殊性,网络言论自由权具有以下特点:一、匿名性。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主体之间的交流都是通过匿名的方式实现的,道德、法律和传统习俗等社会压力对言论主体的约束相当有限。二、便捷性。网络空间的言论发表不受时间、传播范围等因素制约,只要拥有电脑和互联网便可即时发表言论并快速传播。三、开放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论种族、性别、年龄、身份等,都能自由地发表个人的观点和意见。第四、互动性。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场所,观点的交汇与碰撞相得益彰,言论发出者几乎同时就可以得到反馈的信息。

(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隐私权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尊严的一个重要武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其别以“人肉搜索”中侵犯公民隐私权为典范,因而强化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上了日程。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均是公民应有的重要权利,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私人生活领域不被任何人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维护公民表达思想和获取信息的权利,满足其“评说”的需要。

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更方便快捷,一种言论的发表或图片的传播, 其内容往往容易涉及他人的名誉、隐私、肖像权等问题。特别是“人肉搜索”和诸如百度、雅虎等一类的搜索引擎被用来无限度地搜集或传播个人信息时,就可能使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被无情暴露,例如“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王菲门事件”等,公众有行使自己言论传播信息的自由权,但这一行为却严重干扰了当事人的私生活,侵犯了其隐私权。

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这是由网络言论的特点所决定的。网络是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而不用理会这些消息的真实性是否与道德或法律相抵触、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其他权利。另外,网络言论的这些特点不仅为大量包括私人信息在内的信息汇聚提供了条件,而且也为搜集、存储、传播个人信息和的数据库开发、利用提供了方便,网络中的这些无限制的言论自由难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

第二、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隐私权的范围和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而是适用宪法对于该种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公民在行使各项权利的时候,由于缺乏相应的评判标准而容易造成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第三,网络相关立法的缺失。随着网络在我国的普及,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进行规范是极其必要的。近十年来,针对网络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立法空白,我国已逐步制定了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笔者认为,协调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相关网络立法

我国在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特别是在互联网这种新兴传播媒介下,尚且没有较完 备、系统的网络立法对网络媒介中言论自由的规制与隐私权的保护做出具体规定。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 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2】然而,这些规定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为出发点制定的法规,在真正规范网络自由言论、保护隐私权方面收效甚微。因此,为了协调好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具体的网络法律体系。

(二)适用利益衡量方法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属于位阶相同的权利,立法难以对其作出完全清晰的分配,这就需要在司法中通过运用比例原则。一方面,要求在处理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时候,比较、权衡各种利益的轻重、大小,具有优先权的、更重要的利益受到保护,而相冲突的一方利益就要受到限制也就是网民通俗所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另一方面,比例原则还包括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必须让位于言论自由;反之,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须对网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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