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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缓气候变化

如何减缓气候变化

如何减缓气候变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社会主体;实践

1 气候变化及其原因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pccc)第一款中,将“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气候变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全球气候变暖了。美国国家冰雪数据中心的报告以及挪威南森环境与遥感中心的监测结果都表明,2009年9月北极地区海冰面积达到至今为止最小值,为510万平方公里。

诺贝尔奖获得者r k pachauri表示:气候变化是经科学证实的事实。降水变化、热浪、洪水、干旱等的范围和强度都在上升。尤其是这些变化对北极冰川的融化起极大的加速作用,导致海平面上升,对于珊瑚礁、大型三角洲地带(如加尔各答、达卡、上海)以及一些沿海岛国的影响十分不利。据有关专家估计,到2100年,全球气温预计会上升1.1℃到6.4℃,如果真是那样,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全球变暖引起一系列重大问题:大量动植物灭绝、农作物产量减少、生态系统失调、沿海洪灾威胁等,还会导致人类某些疾病的分布范围扩大和传播速度加快,且因各种奇异病死亡率上升,由此引发的各种政治问题和暴力冲突也将越来越突出。

也许人类会归咎大自然的无情,其实这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式开发和利用,原因大概可分为两方面:第一,自然原因(也可称不可抗力因素)如火山爆发,地球内部活动引起的一系列运动;还有太阳活动对地球的地表温度有较大影响如耀斑爆发。另外存在着影响气候的异常现象——厄尔尼诺现象。第二,人为因素。自工业革命以来,科技发达和文明进步导致人类以自我为中心,坚持“人类中心主义”以及我行我素的生产和消费观念,过度地向大自然排放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加之人类对森林的大肆破坏,世界人口的增加,人类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是累积增加的,而自然因素是不规则的非周期性变化。

因此,虽然气候变化的大趋势难以改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努力减缓气候变化,至少不应该加快其恶化进程。如果仅仅把人类的全面发展理解为物质和精神的全面享受,一味走“人类中心主义”,最后只会导致自然界对人类的无情报复。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有消除了。”这就是警示我们不要只看眼前利益,必须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进行人类实践活动,要不然,受到伤害的还将是人类自身。

2 减缓气候变化的主体意愿及能力分析

气候本身的全球性决定了减缓气候变化必须全人类共同努力,不仅仅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某些政府或领导的事,这更是事关每个社会主体的问题,必须引起重点关注。当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各国政府还积极地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甚至设立专门的机构应对气候变化,以加强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进行。除了政府方面的努力,许多志愿团体也纷纷用自己的行动呼吁拯救地球。再者,许多关于气候变化的会议不断举行,如近日正在哥本哈根举行的气候变化大会,是包括全球190多个国家在内的各国代表聚集商议减缓气候变化,旨在制定一个弥补原来各国所达协议的不足的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国际气候制度。

然而,他们往往注重自上而下的政策、法规、会议的举行和磋商,或者是集中在财政和技术方面,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即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的行为对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个人与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制约,相辅相成。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但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如果过多注重“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人类中心主义”,而不同时强调“社会利益”“长远利益”“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主义”的有机统一,即使从人的“类”的本质来说也是互相矛盾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基础的,因此,社会主体应该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并积极地参与利于气候的社会实践。

因此,社会主体会面临两方面问题:

第一,社会主体(社会个人)是否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假如通过网络或者现场的做一个问卷调查:面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严峻现状,为了人类和自然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气候环境,你是否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呢?相信,95%的人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只凭着这个问卷调查并不能充分表明他们会在具体生活中身体力行。社会主体愿意并不代表就能去实践或者说是积极地有益的实践。

那么,针对没有意愿的个体可通过宣传和教育,培养其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指公民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当拥有的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他们之所以没有意愿,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当他们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资源和能源,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为自己向大自然排放的各种垃圾和有害气体的行为履行义务。当然,有意愿也并不代表就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正面的贡献。

第二,社会主体是否有能力为减缓气候变化做贡献。目前,青少年对气候变化的了解甚少,甚至现代大学生了解不够多,还有广大的农民朋友和务工人员更是“文盲”, 这就谈不上做贡献了。究其原因,还是我们教育体制的滞后性导致的,为了提高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应该从中小学开始抓起,全面注重科普知识的普及。

这一点丹麦的做法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丹麦教育部要求各类在校教师和学生在2008至2009年间加强气候方面的教育,所有教学大纲都要增加与气候相关的内容。具体方法有如建立全国性传播和宣传网;在丹麦教育系统网站上设置了专项内容;气候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相结合等等。也许学生暂时不能为减缓气候变化作出大的贡献,但是,经过学校教育和学习,他们会把自觉地带到家庭甚至社区,在往后的生活和工作当中,在有一定的财力和人力情况下,会运用所学知识科学地进行节能减排的实践活动。对于非在校学生的社会个体,可以通过广大社会媒体(如影视、报纸、杂志)把环保知识逐渐大众化,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志愿活动,让广大个人熟知节能减排的基本技巧,彻彻底底地进行气候变化知识的“扫盲运动”。这样,才会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力实践。

3 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体实践

俗话说:“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在有意愿和有能力的情况下,还需要社会主体的亲自实践才能对减缓气候变化有所作用。

一方面,对于国家,其实践就是积极地开展国际合作、探索新技术、设立相关的机构。某些国家或地区因气候变化引起的灾害,其他国家应相互支援。尤其发达国家,同样灾害程度,他们的应变能力会比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强,可以避免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安全。且节能减排的措施他们完全有能力来控制,但他们为了利益却不愿意去实践。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其实践涉及到生产和生活诸方面。假如举行一场关于气候变化知识的考试:如夏天空调一般应该设为多少度,是否应该使用一次性产品,是否应该减少驾驶及精明驾驶,等等。相信人们的答卷一定会非常准确,但这些具体考试内容又有谁会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我认为,要落实行动的话,作为社会主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第一,树立适度的“忧患意识”。 春秋史学家左丘明曾说过:“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适度的忧患意识会给我们适当的危机感和压力,从而时刻反思自身改变世界的活动,唐君毅认为:“忧患意识使人不再从无常的天那里祈求降幅,而反省自身之修德配天,把传统宗教下的天德,转化为自觉的人德,这正是理性的运用。”由此看来,忧患意识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中十分重要。

第二,逐步形成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社会主体的日常行为习惯虽然难以立刻改变,但是这可以通过主体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提醒自己的细节行为。随处可见主题对减缓气候变化做的努力,例如,节约用火、热水、冷气,使用有能源效益的产品,关掉无需使用的电器,随手关闭电源,减少待电状态,减少驾驶等都是个体力所能及的事,何乐而不为呢?

第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利用现有技术和自然规律改造世界。主观能动性是人类所特有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既然气候变化是大部分由于人类非科学地改造自然引起的,那么我们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必须重新认识现实状况,根据自然的发展变化规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寻求和谐的人与自然发展关系的道路。

第四,一贯坚持“和谐”的天人合一观念,并实践于主体活动中。现代生活中追求更好的物质条件是大多数人的理想。这本并没有错,但是要时刻注重平衡发展,就像我国在2006年把经济发展思路由“又快又好”转变为“又好又快”,充分显示了把环境问题放在首位,发展经济固然重要,但与自然的和谐更加重要。

恩格斯指出:“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决不像统治异族人类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人类是自然界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没有理由去破坏这个整体的发展。气候环境是自然界系统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气候变化会直接影响整个自然界的恶性发展。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又是有赖于自然界系统的正常运转的,如果自然界系统这个整体的运行受到破坏,又何来的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虽然难以做到先天下之乐而乐,何不先天下之忧而忧,把减缓气候变化的意识内化为自我的主导意识,这样,大家一起携手共进,相信往后和再往后的气候环境会不断地改善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3]唐君毅.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6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384.

[5]贾峰.公众环境意识与气候变化[eb/ol].

如何减缓气候变化范文第2篇

为巴黎会议,

国际社会精心准备了4年

巴黎会议是国际社会预设的一个时间节点。预期达成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期结束之时)后国际机制新安排的哥本哈根会议以失败告终,经过两年的磋商,2011年底各国在德班会议上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要求在2015年达成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经同意的有约束力的成果”,并于2020年生效。因此,着眼于2020年后国际制度新安排的巴黎会议和预期达成的“巴黎气候协议”普遍被认为将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转折点和里程碑。

在2011年之后的4年中,国际社会都在为这次会议做准备。在科学研究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完成了《气候变化第五次评估报告》,从科学上警示气候变化的紧迫性,评估目前应对政策与国际合作的充分性和未来需求;在经济发展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逐步走出金融危机,经济增长反弹但排放稳中有降,2014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也出现了平稳态势;在谈判桌上,部分关键问题,例如“巴黎气候协议”的原则和模式,也通过各层次磋商达成了共识。此外,巴黎会议前超过160个国家递交了“国家自主贡献”(INDC),其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90%以上;在谈判桌外,非国家行为体(如企业、NGO等)发动了不胜枚举的低碳行动和倡议,天主教教宗和穆斯林世界也史无前例地号召民众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道德义务;甚至在巴黎会议的组织形式上,法国也充分吸取了哥本哈根会议的教训。凡此种种都让国际社会对巴黎会议充满信心,国际社会也不能再接受一次失败的大会。

巴黎会议面临五大难点

尽管国际社会充满信心,开幕式上的各国领导人的发言也都相当富有激情和煽动力,但不能否认要如期达成协议还需要在以下棘手问题上达成一致:

一是长期目标问题,即能否在控温2℃的基础上提出更明晰和更容易理解的路线图?由于涉及到2050年和本世纪末的温室气体控制目标,发展中国家普遍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而欧盟、小岛国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也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放。各方还需要努力寻求都能接受的表述方式。

二是减缓差距如何弥补?各国“自下而上”提交的INDC都趋于保守,相比2℃的目标具有相当的差距,最新分析表明,如果各国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INDC,那么将实现的控温为3℃左右,差距还是很明显的。针对这一问题的“五年循环审评”已经被普遍接受,但审评之后又将如何?理论上讲,审评不仅应当敲警钟还应该分任务,各国又将面临纠缠不清的“责任分担”问题。从实践中看,将任何强制目标强加给某个国家都是不现实的。

三是资金问题,能否提出一个2020年发达国家融资1000亿美元的路线图以及2020年后的援助计划?这还将涉及到部分发展中国家一再坚持的“损失和危害”议题中的气候赔偿问题。

四是如何在各个要素中体现“区别”?“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新协议中依然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面对发达国家强烈的“去二分法”诉求,发展中国家能在何种程度上保证“实质区别”的存在?

五是巴黎气候协议将以何种形式呈现?是“原汁原味”的议定书,还是不包括具体数据的议定书,或是不具有很强法律约束力的“执行协议”?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美国立法机构绑架了全世界,为确保美国参与,大家或许不得不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妥协。

巴黎协议法律约束力或有限

总体而言,巴黎会议成果将以两部分呈现:原则性、长期性、指导性的成果将以“协议”(Agreement)的形式确定下来,阶段性成果特别是有关具体量化承诺或行动目标的内容将以“决定”(decision)的形式留存,并授权在2015―2020年完善具体机制的设计。

巴黎协议与已有的《京都议定书》将有以下区别:首先是法律约束力可能不同。《京都议定书》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例如发达国家必须定期汇报减缓目标执行情况并接受严格审评、遵约不力将受到惩罚等,预计巴黎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将逊于《京都议定书》,至少它不会将各国的INDC纳入强制约束的范畴。其次是覆盖面不同。《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制定了量化减限排目标,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的要求,而巴黎协议针对所有缔约方。第三是减缓目标提出模式不同。《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地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安排了减缓目标,而巴黎协议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最后是时效性有差异。各方都希望巴黎协议具有“持久性”,能长期指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理论上讲,《京都议定书》也长期有效,但不能否认,巴黎协议生效之时就是《京都议定书》寿终正寝之日。

巴黎会议成果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非常复杂,有消极影响也会有积极影响。消极影响在于,这样一个基于“自下而上”模式的协议对全球气候治理来讲缺乏力度,在减缓和资金这样的重大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2007年以来,发展中国家不断向前迈进,但发达国家止步不前,最终在减缓问题上两个集团回到了同一条起跑线上,承担同样性质的减排任务。这对已经拥有《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国际合作制度而言可能是一种弱化。

积极的影响在于巴黎协议将是气候治理真正走向“全球”的起点。如前所述,在酝酿巴黎协议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已经行动起来,形成了良好的氛围。相信巴黎协议所释放出的信号将更加激励各行各业都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列中,全方位多层次地促进气候治理。南南合作已经是这股洪流中的重要力量,《蒙特利尔条约》将对含氟气体的管控起到更多作用,WTO也可能促成“绿色俱乐部”的诞生。公约内机制与公约外行动的良性互动将有力促进低碳绿色发展。

如何减缓气候变化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气候变化 森林 立法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危机和严峻挑战,事关人类生存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举世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当今,人类总结应对气候变化的经验无外乎两个,一是提高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二是增强对气候变化的减缓能力。无论是适应还是减缓,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不容置疑。林业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我国政府高度关注森林资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及实地作出调整林业的政策和经营指导方针。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森林法应积极回应气候变化问题,适时进行制度创新,是林业在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法治保障。

一、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当前,气候变化正在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它关乎每个国家、行业和公民的利益。因此,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紧迫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行动和举措。2007年实施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简称《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简称《政策与行动》)这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文件。在《国家方案》中,明确把林业纳入我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中。在《政策与行动》中,鲜明指出林业是我国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方案》的要求,2009年国家林业局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简称《林业行动计划》)是《国家方案》相关措施的具体化,以贯彻落实《国家方案》赋予林业的任务。是对未来四十年(2050年)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部署。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森林是陆地生态平衡的调节中枢,是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储库。森林资源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固碳所具有的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2009年6月,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指出,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林业特点做出的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可见,我国林业建设责任重大、加快林业发展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二、森林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困境

我国林业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历史留给我国的现实是:森林资源非常缺乏,欠账过多,林业面临很多困难,制约了发展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究其原因,诸多因素中,法制建设滞后、没有完备的法制保障是关键。

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施行以来,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提高人们保护森林与环境意识、树立林业法制观念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现行森林法中的植树造林、林地用途管制、森林限额采伐、林木采伐许可、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都含有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元素,对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减缓气候变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由于现行森林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虽然经过修改,但还是具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森林法》已经不能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根据生态平衡和气候变化的需求对该法作出适当的修改,事在必行。我国森林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森林法》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制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国家的主导思想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由于建设初期,气候、生态和环境问题没有凸显亦未引起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森林法,还不可能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全局高度来进行立法规制。虽然森林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也提出了“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生态功能,但其中反映出来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林业发展理念,立法受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支配,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注重于保障木材和林产品的可持续产出和供给,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对木材的需求。没有体现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作用。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使林业生态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而森林法又没有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形势进行适时的修改,而使其与现实严重脱轨,影响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功能的发挥。

(二)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保护制度

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全球气候异常所带来的灾难,及伴随的次生生态灾难的常态化,正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而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的主要地位和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在森林法中还缺少制度保障。如目前我国实施的林业六大重点工程,均是以国家政策的形式推进的,虽然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缺少法律的规制和保障。此外,与立法相配套的制度不完善。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虽然在这些方面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法律制度和内容的规定上,还不具体系统,甚至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更没有形成与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三)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措施大都是通过党和政府颁布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对一些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缺少基本法的依据。如森林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功能源于其强大的碳汇能力,但有关林业碳汇的增汇、固碳、和林产品替代”及碳汇交易、碳汇生态补偿等制度在森林法中是空白。如何将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法律化应是是森林法修改的重点。

三、应对气候变化森林法的修改与完善

用法律的手段去规制影响气候变化的行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森林法应对气候变化的配套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

在森林法的修改中,首先要确立正确的符合生态规律和林业发展的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3年6月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将修改森林法的总目标定位为:“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这为森林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和政策依据,根据这一立法的总目的,笔者认为:“森林法修改的立法宗旨是“以生态建设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体现森林的生态效益,发挥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在森林的经营、管理、效益、生产中要大力倡导可持续发展,实现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彻底转变。也就是说,可持续发展是森林法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

(二)确立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生态保护制度

当前,我国林业正历史性地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

。林业的指导思想已由“木材永续利用”发展到“森林可持续经营”。林业的核心问题由利用变成了经营。森林的价值已不是传统的木材,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森林法应为林业的生态功能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明确生态保护在森林法中的地位。增加有关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天然林重点保护、森林结构调整、提升森林质量、增加碳汇能力、在节能减排、开拓碳汇容量、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

(三)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

为应对气候变化森林法应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体现林业的气候功能,填补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些制度缺失并适时进行制度创新。

国家林业局的《林业行动计划》规定实施的22项主要行动,包括林业减缓气候变化的15项行动和林业适应气候变化的7项行动。这是一项重大的决策,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迈出的又一大步。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森林法的修改应围绕这二个组成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将政策的宣誓通过森林法的修改形成国家意志。

1.减少森林退化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制度。植树造林制度;在植树造林方面,我国森林法以原则性宣示“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务院于1982年制定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在政府主导下,我国人工造林面积保持世界首位,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其实施主要靠政策推行,靠公民的自觉。缺少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森林法的修改应围绕公民义务进行强化,追究不履行义务者的法律责任。封山育林是我国培育保护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营林方式,是实施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但《森林法》中没有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为了降低森林在气候变化方面的脆弱性,减少气候变化造成的森林退化,提高森林覆盖率,应将封山育林作为一项基本的森林保护法律制度确立下来。

2.增强森林碳汇的法律制度

包括森林的碳汇交易和碳汇的生态补偿制度。这二项制度在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确认。碳汇交易是林业气候法的典型制度,是创新林业发展机制、突破林业发展瓶颈、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建立森林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新举措,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碳交易制度的确立势在必行。碳汇交易的实质是以市场化手段对森林在气候方面的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我国必须建立基于森林碳汇的生态补偿制度。

3.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制度

如何减缓气候变化范文第4篇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和措施是什么?下一步计划安排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交锋点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

应对从容 立场坚定

《财经界》:作为一名多次参加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中国代表,您亲历了《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从激烈交锋,讨论,妥协到最终达成漫长历程。在多次谈判中,中国的一贯立场是什么?成效如何?

苏伟:在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政府坚持以下原则立场。一是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二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通过率先大幅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腾出必要的排放空间,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在发达国家的支持下根据各国国情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手段。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和平行推进减缓、适应、资金、技术等问题。

《财经界》:碳排放是目前国内国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做了哪些部署安排?

苏伟: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利用碳排放交易等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参与、降低减排成本,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实现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政策制定和市场制度设计。为此,中国政府结合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积极研究探索在试点地区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目前已批准超过2600个CDM项目,其中在联合国注册超过930个,每年产生的减排量近2.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获得签发的减排量近2.2亿吨,为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

此外,中国政府正在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规范自愿减排交易活动,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CDM项目合作的成功实践,加上自愿减排交易的规范开展,将为我们进一步探索采用碳排放交易等市场手段来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益的经验,奠定良好的基础。

《财经界》:历时13天的坎昆气候峰会于2010年12月11日落幕。有媒体总结为:退步的日本,迟疑的美国,不甚积极的欧盟、愤怒的小岛国家,您认为应该如何总结在会议上的态度?您对会议成果有何评价?

苏伟:此次坎昆会议上,减缓、适应、资金、技术是气候谈判的核心问题,这四大问题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为应对气候变化迈出坚实的一步,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有效、全面、可持续地实施。

中国在谈判过程中继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上述四个主要问题都能取得平衡地进展,为最终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果,做好准备。其中,对于资金问题,中国希望经过此次会议,至少大家能够原则同意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的主导下,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基金,并对长期资金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会议谈判不会轻松,各国都作出适当的“灵活性”。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各方都不过于“讨价还价”;大家清楚自己的责任、各尽所能,发达国家应当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包括中国在内的基础四国,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四国是在为推动发展中国家团结、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工作。

此外,发达国家对长期资金支持做出了安排,以其公共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每年占其GNP一定比例(如1.5%),并额外于官方发展援助,碳市场和私营部门资金只能作为公共资金的补充。发达国家不能将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推向市场,更不能将该义务转嫁给发展中国家。

“77国集团+中国”已提出了关于资金机制的具体倡议,要求在公约下建立有效资金机制和新的基金,设立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资金窗口。资金机制的管理应接受公约缔约方大会政策指导,体现公平、透明和有效原则,确保资金易于获取且管理成本较低。中方对此完全支持。

出台措施 长期战略

《财经界》:2007年,作为履行《气候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特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本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现在2010年已经过去,请问该方案执行情况和效果如何?我国还会指定新的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吗?

苏伟: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研发低碳技术,发展低碳产业,倡导低碳生活,既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形成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我们认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法制建设,是保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对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制定和修订了多部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森林法》以及正在草拟中的《能源法》等,还了一批行业性规范和国家标准,部分体现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要求。我国还于2007年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确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我委也主持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在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有利于统筹协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全面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逐步升温和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相关建议和提案。各地方也在积极开展低碳试点,探索低碳发展经验,有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地方性法

规。这些都为我们开展立法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目前,我委已将该项立法工作列入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2015年立法规划》,制定出详细的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并正在组织开展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前期调研工作。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法律、气候变化、外交、经济、能源、环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借鉴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经验,全面开展立法调研和法案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草案,报请国务院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为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

《财经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做出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逐步健全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价格调控、全民行动等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形成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请您具体给我们介绍一下。

苏伟:这些战略和政策,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气候变化问题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立足于推动科学发展,立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现实的需要和长远的利益来应对气候变化,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的国家战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建设“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这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的第一个主要内容。

第二,应对气候变化不仅仅关系到中国人民,也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和长远发展。所以,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国际合作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巴厘路线图》,对外也能体现出中华民族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应对气候变化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和行动,积极推进经济和产业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鼓励节能、提高能效,不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科研投入,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我们也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将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通过增加森林碳汇,同时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四,积极研发低碳技术。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当中发挥着一个非常关键的和核心的作用。通过研发低碳技术、加大绿色投资、倡导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增长;我们要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创造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加强节能、提高能效、清洁煤和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等低碳和无碳技术的研发和开发力度,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包括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等政策措施,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实施机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从我国国情与实际出发,开展相应的试点示范,实行碳强度排放制度,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在特定区域也可以探索一些通过市场机制和手段,包括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探索性的碳排放交易,这在政策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人大决议当中也提到了。同时,要不断地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因为气候变化和所有人都有关系。所以,不仅仅是政府、企业的,还应该是全民的行动、全民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实际上,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既有生产方式转变的问题,也有消费方式、消费模式、生活方式改变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仅仅要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而且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也要适应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

技术资金 齐头并进

《财经界》你曾经提到过应对气候变化的“金钥匙”就在资金和技术转让这两个方面。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苏伟:资金问题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极为关注,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是发达国家在公约下的义务。发达国家能否落实在哥本哈根协议中承诺的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是坎昆会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希望发达国家能通过公共资金落实300亿美元快速启动资金,符合“新的、额外的”要求,并确定这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操作办法,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

如何减缓气候变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湿地,温室气体,水文条件,生物多样性

中图分类号:S3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湿地和全球气候变化概况

我国湿地面积大约有7.0×107hm2,占国土面积的2.6%。全球湿地面积约为5.7亿hm2,占地球陆地面积的6%。其中湖泊为2%,酸沼为30%,碱沼为26%,森林沼泽为20%,洪泛平原为15%。红树林覆盖了约2400万hm2的沿海地区。

湿地是一个生产力巨大的生态系统。湿地由于介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之间,特有的边际效应使得其中的物种种类和数量都是其他生态系统所无法比拟的。而且湿地还是有些动植物特有的栖息场所,为生物多样性起到了巨大作用。湿地生态系统,同样具有一定空间内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之间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功能。并且这种相互作用可以达到某种功能上的稳定,而这种相对稳定则来源与生态系统内部的自我调节,即对外部环境压力的适应。

由于大气中CO2及其它温室气体(CH4等)浓度的增加而导致全球变暖已成不争的事实。在对温室气体不采取减排措施的情况下,未来几十年内全球平均气温将每10年升高0.2℃,到2100年,全球平均温度将升高1~3.5℃,海平面相应将上升约15~95cm。我国在自然变化和人为活动的共同影响下,预计2013~2022年,全国平均气温将增加0.45℃,降水增加3%;而2033~ 2042年气温将增加0.75℃,降水则减少5%。

2全球气候变化对湿地的影响

2.1对湿地水文条件的影响

不断变暖的气候将导致大气降水的形式和量的变化,而这将通过改变湿地水文过程和生物地球化学过程,从而显著地改变湿地的生态功能。气候的变化通过改变湿地的水文特征来影响湿地整个生态系统。

除了地貌外,降雨和蒸散作用也影响景观单元中地表径流和地下水补给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配。降雨入渗和地下水的直接蒸发对与地表水体相连的景观部分有动态影响,包括湿地形成的位置。水位通常与地表水体和湿地的岸线相交,以致该点没有不饱和区的存在。

2.2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对海岸湿地,海平面的上升会增加其被淹没的频率与深度,从而改变其生态学过程。海平面升高所加大的冲蚀和淹没会失滩地,这些湿地的失去和功能的变化无疑会削弱其作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价值,同时这些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也会减少,给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很大的威胁。

湿地对沿海地区的生态和经济是至关重要的,它们的生产率等于或超过任何自然或农业系统。湿地生态系统不仅具有很强的生产力,同时,湿地具有特殊的储水性能,地蓄水空间巨大,可以储存过量洪水,起着降低洪峰高度的功能。在雨水丰沛期,面积广阔的洪泛湿地接纳雨水并渗入地下含水层,恢复地下水的供给能力。湿地的特殊结构可以使水中悬浮物、有毒物、营养物通过沉降、吸咐、降解等方式,得到净化。湿地植物拦蓄、吸附减缓水流速度,使得湿地就像一个过滤器一样把上游的水过滤了一遍。

由此可见,湿地是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单元,特殊的边际效应使得生物多样性超过任何生态系统,所以由于全球气候上升所带来的影响是超过其他生态系统的,由于升温所造成的降雨量下降,蒸发量提高,在减少湿地水容积的同时影响沉积和营养物的输送、并增大沿岸洪涝灾害的频率。在这样的生境中,生物的生存无疑是困难了许多,这样肯定减少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

3湿地对全球变化的影响

3.1湿地中的CO2

湿地生态系统由于地表经常性积水,土壤通气性差,地温低且变幅小,造成好气性细菌数量的降低,而嫌气性细菌较发育。植物残体分解缓慢,形成有机物质的不断积累。不同类型的湿地碳累积或分解的速率不同,碳密度相差很大。影响湿地中碳的形成的有植被(有机质输入量、物质组成),气候因子(温度、湿度),土壤性质(结构、粘粒含量、矿化度、酸度等),以及其它因素如施肥、灌溉。所以湿地生态系统中关于碳的准确计算还有待研究。

关于碳在湿地生态系统中的循环可以以下图为例:

图1天然湿地碳循环示意图

由图可知,湿地生态系统碳循环的基本模式是:大气中的CO2通过光合作用被植物吸收,形成有机物;植物死亡后的残体经腐殖化作用和泥炭化作用形成腐殖质和泥炭;土壤有机质经微生物矿化分解产生CO2,在厌氧环境下产生CH4释放到大气中。在经常性积水条件下,湿地是CO2的汇。假如能够通过控制湿地的条件,使大规模的湿地生态系统一直保持在“汇”的状态,那么这中情况下的湿地生态系统则能够很好的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通过对碳源的控制来延缓升温的趋势。

3.2湿地中的CH4和N2O

CH4和N2O也是造成温室效应的温室气体,CH4 从湿地中的排放是发生在土壤中的一系列生物和物理过程的结果。在厌氧环境条件下,CH4通过甲烷产生菌的作用而产生;在氧化条件下,CH4通过甲烷营养菌的作用而被氧化和迁移。

大气中绝大多数N2O来源于生态系统N循环中的硝化和反硝化过程。高温、湿润、高碳氮含量的土壤是N2O产生的最佳环境。而湿地恰好满足N2O产生的理想条件,因此,湿地生态系统是N2O的重要“源”。

受植物生长状态、根层深度及植物传导气体的效率的影响。根际氧化作用仅发生在生长季,植物对气体的传导效率影响根际 CH4 的氧化作用和排放通量。水位下降时,由于氧化层增大,土壤中氧化作用增强,导致 CH4 排放量减少,同时水位降低,根际氧化作用减弱。在植物生长季,水位降低 15cm,将导致土壤中 CH4 氧化作用增 25%。

4总结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全球气候的变化会导致湿地水文条件的改变,同时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而水文条件的改变又可能诱发湿地中的温室气体CO2、CH4等的加速释放,失去了“汇”的作用,反而成为了温室气体的“源”,并且,由湿地中释放温室气体的潜力是其他任何生态系统都无法比拟的。

湿地生态系统和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关系,两者都不是孤单地存在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方,我们要缓解全球气候变化,不仅要着眼与温室效应或其他气候原因,同样要考虑到全球的像湿地生态系统一样的各种生态系统对全球气候变化起到的正面或反面作用。同理,在湿地生态系统的研究和管理中,我们同样不能忽视湿地这一特殊生态系统对整个全球系统的影响和贡献。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编译.湿地公约履约指南(A).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2】国家环境保护局主持.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编写组编.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8.

【3】彭少麟,李勤奋,任 海.全球气候变化对野生动物的影响[J].生态学报.2002.7.1153~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