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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定义

移动支付定义

移动支付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移动支付 运营模式 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27-03

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不断发展,手机的逐渐普及,电子商务的兴起,金融支付手段的局限性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移动支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业务涉及面广泛,是一个融合各个相关行业的新产业,商机无限的同时需要行业间的合作才能成功。但同时应当注意到,移动支付在国内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其运营模式呈现出多样化和竞争无序的特点,要推动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需要对现存的各种运营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满足用户需求、平衡各参与方利益且具有发展前景的运营模式。

一、移动支付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移动支付(Mobile Payment)发展的历史并不长,技术实现模式也多样化,到目前为止,移动支付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准确定义。根据移动支付的一些基本特征,从广义上讲,移动支付是指用户使用移动手持设备,通过无线网络(包括移动通信网络和广域网)实现资金从支付方到接收方转移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从狭义上讲,移动支付的支付终端仅限于手机。本文主要集中于通过手机完成支付行为的分析。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移动支付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的分类,在安全性、支付成本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应用领域具有一定差异,最终支付的实现模式也各有不同。

第一,根据交易过程中是否有商品或服务的传递,移动支付可以分为交易性支付和非交易性支付。

第二,根据基于账户的不同,移动支付可以分为基于话费账户的移动支付、基于银行卡账户的移动支付和基于专有账户的移动支付。例如,目前中国银联开展的移动支付以及部分商业银行推广的手机银行就属于基于银行卡的移动支付,而移动运营商的小额支付主要是基于手机话费账户的移动支付。

第三,根据是否事先指定受付方,移动支付可以分为定向支付和非定向支付。例如,手机话费的支付属于定向支付,手机购物就属于非定向支付。

第四,根据支付方与受付方是否见面,移动支付可以分为移动远程支付和移动现场支付。例如,通过手机购买数字化产品就是移动远程支付,在自动售货机处购买饮料、支付停车费或加油费等就属于移动现场支付。

第五,根据支付金额的大小,移动支付可以分为大额支付、小额支付和微支付。在不同的国家大额支付、小额支付和微支付的划分标准有所差异。这主要取决于各国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也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从海外该业务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的移动支付以微小支付和小额支付为主,采用的支付方式包括以下三种:通过手机话费账户支付、从用户信用卡或借记卡账户支付、以手机作为电子钱包。

二、移动支付业务的流程

移动支付的交易过程至少包含四个当事方:用户、商家、发行方及收款方。与传统的付款方式不同的是,整个交易过程是基于移动网络进行的。所以对于移动支付来说,网络提供商作为主要的当事方,其作用贯穿于整个移动支付的交易过程。如下图所示,发行方通过银行账户为用户提供支付能力,发行方主要是金融机构;收款方根据具体的支付平台不同,可以是商家、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商等。

交易凭证包括账户信息、账户密码以及各种数字安全证书。交易的细节信息由网络提供商负责传递。在非接触式移动支付中,交易的细节信息利用基于浏览器的协议如WAP和HTML,或者信息系统如SMS和USSD进行传递;在接触式移动支付中,交易的细节信息可以通过红外、蓝牙或RFID等进行传递。

三、移动支付的四种运营模式

(一)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模式

当移动运营商作为移动支付平台的运营主体时,移动运营商会以用户手机话费账户或专门的小额账户作为移动支付账户,用户所发生的移动支付交易费用全部从用户话费账户或小额账户中扣减。

优点:移动运营商拥有对移动用户及其话费账户、手机厂商、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的强大控制力,并凭借这种资源优势在现阶段掌握了与商业银行或银联合作的话语权。

劣势:对于移动运营商来说,最明显的劣势就是缺乏具有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和业务流程、财务制度、风险控制等金融行业的运营经验。其次,就基于话费账户的移动支付业务来看,这种模式的发展面临较多限制:一方面,话费账户每月有最高消费额度限制,这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额度需求;另一方面,话费账户的目标客户群多为后付费用户,而乐于尝试新业务的年轻群体多为预付费用户。另外,话费账户的支付成本高,结算周期较慢。再次,就基于银行账户或银行专业账户的移动支付业务来看,在这种模式下,移动运营商变成纯粹的通道提供商,失去产业发展的话语权。最后发生大额交易可能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抵触,运营商需承担部分金融机构的责任。

(二)银行为运营主体的模式

该模式下通过专线与移动通信网络实现互联,将银行账户与手机账户绑定,用户通过银行卡账户进行移动支付。

优点:该运营模式下银行的资本实力、营业网点规模和分布、营销宣传等方面比较强,仅把移动运营商的网络当作一种类似互联网的信息通道,而且不受其他各方的制约,可以灵活开展支付业务。

劣势:该运营模式下移动支付业务不能够实现跨行互联互通,各银行只能为自己用户提供服务。另外如果不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持卡人若要实现银行卡的个人化,就只能本人亲自到不同银行的柜台办理。

(三)中国银联为运营主体的模式

中国银联独立于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利用移动通信网络资源和金融机构的各种支付卡,实现支付的身份认证和支付确认。通过中国银联的交易平台,用户可以实现跨银行移动支付服务。

优点:该运营模式下中国银联的最大优势在于联结各发卡行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同时,中国银联拥有多样化的支付渠道,可以向行业客户和重要商户提供一揽子的支付解决方案,从而增加中国银联对商户的吸引力。另外该业务模式下移动运营商、银行和中国银联之间权责明确,提高了商务运作效率,简化了其他环节之间关系。

劣势:首先中国银联的产业定位使其无法直接掌握持卡人资源和商户资源,尽管他们都是中国银联的最终用户,但是,作为转接机构的中国银联并不拥有对这两个市场的直接影响力。其次,银联的体制使其不能和银行结成有效的利益共同体。中国银联的股东中,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处于控股地位。同时,中国银联人事任免等主要事务基本上由央行决定,因此长期以来,中国银联更像是一个政府机构。这种体制设计产生的一个重大负面影响就是,中国银联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反应能力较弱。再次,中国银联的资本实力较弱。对于初期需要较大投入的移动支付业务,中国银联仅仅依靠自身的实力难以推动市场的前进。

(四)移动运营商和银行合作的模式

该运营模式下移动运营商和银行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来保证移动支付的安全和信用管理,使交易能够顺利、正常进行,移动运营商和银行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发自己的核心技术。

优点:通过优势互补来增强产业链的竞争力,带动上游和下游企业健康运营,同时银行不需要支付巨额资金给移动运营商。

劣势:该运营模式中的竞争仅仅是一对一的关系,即移动运营商只能与某一个银行的信用卡号进行绑定,无法实现跨行支付。另外,不同银行的接口标准不同,运营商与不同的银行合作会造成成本增加。

四、主要参与方独立运营的可能性分析

(一)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难以单独经营移动支付业务

首先,我国移动用户众多,如果所有移动用户都使用手机购买商品,商业银行都将面临着过于强大的竞争对手。因此,银行不会同意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经营移动支付业务。其次,我国的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移动运营商在经营移动支付业务时为用户提供的信用度明显不如银行。再次,由于存在巨大的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基于预付费账户的移动支付业务将会受到金融监管。

(二)中国银联不能独立发展移动支付业务

中国银联不直接掌控用户和终端,而是通过合作者间接影响,同时,中国银联不直接掌握收单网络,没有做到从网络终端到转接核心的全网控制,只是控制支付网络的转接部分。由于没有全网控制的统一网络,没有直接的客户资源,中国银联也就难以直接地、大规模地将服务和商户资源导入到这个平台上,而必须通过各类合作者间接地接入。

(三)银行不会单独发展移动支付业务

银行独自经营移动支付业务需要在技术研发、设备采购上进行巨额投入,在未能看到明显的利润回报之前,银行仅仅将移动支付作为传统业务的补充及增加客户粘性的一种手段。而且,银行的业务重点在于向客户或商户提供金融业务,而不是支付服务,因此在中国不可能出现以某个或某几个银行为主导的移动支付商业模式。目前在世界上也没有出现以银行为主导的模式。

五、移动支付运营模式未来发展趋势

移动支付定义范文第2篇

1.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分别是哪一年?

A.1999年,1999年 B.2002年,2003年

C. 2002年,2002年 D. 1999年,2000年

2.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且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的,对此种情况的适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A.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B. 必须适用协议的规定

C. 可以适用协议的规定 D. 对此法律无明确规定

3.采购人的范围不包括下面哪一项?

A.各级国家机关 B.医院 C.各民主党派 D.某大型国有独资公司

4.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如单位有特殊要求,要自行采购,必须经过哪级机关批准?

A.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设的集中采购机构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设的集中采购机构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几年内,无经营活动重大违法记录?

A.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6.政府采购应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询价方式

7.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标准是什么?

A.采购的商品种类 B.一定的数额标准

C.进行采购的主体 D.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采购主体自行决定

8.在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会导致什么后果?

A.导致废标,应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采购

B.导致废标,应采取询价方式重新采购

C.导致废标,应重新组织招标

D.不会导致废标

9.《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的一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还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两个期限分别是多少?

A.20日,5个工作日 B. 30日,5个工作日

C. 20日,7个工作日 D. 30日,7个工作日

10.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规定属于对政府采购合同什么合同责任的规定?

A.缔约上的过失责任B.后合同义务违反的赔偿责任

C.附随义务违反的赔偿责任D.违约责任

11.对转移支付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下面关于狭义的转移支付,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狭义的转移支付是指财政补贴

B.狭义的转移支付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互相转移

C.狭义的转移支付是指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

D.狭义的转移支付是指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

12.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是什么?

A.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不均衡 B.不同地区之间政府的财力不均衡

C.市场经济决定的收入分配结果不公平 D.事权应当与财权相统一

13.关于转移支付,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均是无偿的,同级政府之间的资金转移大多数也是无偿的

B.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过多,会影响上级本身的支出能力,也使上级宏观调控政策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C.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过少,就难以保障下级支出能力的实现,同时也不 能体现财政分配的公正性

D. 转移支付的方式、方法、数量、操作程序都具有公开性

14. 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规定,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是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同时,转移支付还向下列哪类地区适当倾斜?

A.边境地区 B. 少数民族地区 C. 西部地区 D. 革命老区

15.目前,美国的联邦拨款资助项目是联邦政府转移给州和地方政府用于什么项目?

A.教育培训项目 B. 交通项目 C. 低收入者的医疗保健 D. 失业救济

16.下列哪一项不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的用途?

A.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 B.特大防汛抗旱经费

C.向那些由地方政府代替中央政府执行的一些国家职能提供经费

D.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

17.关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额度的确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因素法向基数法转变 B. 应由基数法向因素法转变

C. 应由因素法向比例法转变 D. 应由比例法向基数法转变

移动支付定义范文第3篇

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

移动支付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类型;政策目标

1985年基础教育财政分权化改革确立的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原则,以及此后按照这一原则逐步形成的“三级办学(县办高中、乡办初中、村办小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办基础教育的积极性,为我国2000年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实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作为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义务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最近多项研究表明: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逐年呈上升趋势。从长远看,在义务教育仍由地方负责的同时,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建立规范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何建立,首先我们需要从理论上弄清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采用分权的方式提供义务教育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有哪些基本类型?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不同的政策目标应选择何种转移支付类型?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以期为建立我国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

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上级政府之所以要提供财政补助主要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存在收益“外溢”。奥尔森(Olson)指出,在不考虑收入分配的情况下,将联邦政府资金转移给州政府唯一合理的理由是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超出了它所辖的行政边界。如在本辖区内受过良好教育的中小学生,将来有可能在其它辖区内就业。至于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存在外部性时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的经济学原理十分简单:第一,在缺乏上级政府财政补助时情况下,地方政府利益极大化的行为会导致义务教育的供给不足而存在效率损失。第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像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义务教育经费完全依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由于不同地方的财政能力和义务教育支出成本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会造成各地方间义务教育服务水平的非均等化。而义务教育是一个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的不公平往往又会进一步加剧地方间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继而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上级政府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来弥补地方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差异,以实现地方间义务教育财政的横向平衡。第三,在实行财政联邦主义(多级预算主体)的国家,考虑到课税的公平与效率,中央政府将税基宽泛且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及具有再分配效应的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政府,这一部分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而把适应地方政府征收且不具有流动性的小税种留给地方政府。这样就使得地方政府可能根本就没有时政能力来承担起义务教育的全部财政责任,出现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失衡。这种情况在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的一些地方是相当突出的。地方政府因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形成的财政纵向不平衡同样也需要上级政府为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提供财政补助,以解决结构性的赤字。第四,个人公平的要求。按照商品平等主义的观点,义务教育是一种所有公民都有权获得的重要物品,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最起码的学校教育。在现实的生活中,尽管地方政府免费为辖区公民提供义务教育,但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家庭和缺乏正常学习能力的个人来说,若没有额外的财政支持,恐怕他们仍然不能享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对个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带有再分配性质的财政政策并不适合于分权的地方政府实行,它需要中央政府或地区性政府来承担。因为由地方政府执行再分配的政策会因人口的自由流动而导致一个无效率的结果。此外,义务教育还通常被视为一种有益的产品。地方政府在提供有益产品时,往往会因对有益产品的评价要低于社会合理的评价,致使地方政府用在有益产品上的财政支出达不到上级政府或社会所要求的水平,需要上级政府通过适当的途径来加以矫正,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被许多分权制国家用来纠正这类偏差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类型

上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被包含在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如日本的地方交付税、英国的RSG拨款中就包含了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补助。所谓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又称无条件或总量一次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不规定使用方向,不附加任何条件,资金按公式分配,公式中包含了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如人口密度、地理条件以及人均财政收入等。无条件转移支付的目的旨在确保地方政府有财政能力提供同全国大致相等的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水平,通常很难精确计算出这类转移支付用于义务教育的具体比例。另一类是上级政府指定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如我国中央对县的“贫九工程款”和“特困生补助”、日本中央政府通过国库支出金对地方教育当局的直接补助、美国联邦政府和州对学区的资助等均属于这一类。一般来说,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地方政府在使用这类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补助在分配方式上,既可以按公式分配,也可以按项目分配。

根据补助款项是否要求下级政府用本级资金配套,又可以进一步将用于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分为配套补助和非配套补助。配套补助又称对称性的补助,是指上级政府为支持地方义务教育某一特定活动而提供每一元钱,地方政府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且对其使用有详尽周密的说明。配套补助主要按项目分配,补助的规模取决于地方政府本身的支出金额。配套补助按照对补助的规模是否有限额还可以细分为不封顶的配套补助和封顶配套补助。非配套性的补助又称一次性的专项补助。虽然它也指定用于义务效育,但对于地方政府如何使用以及用在义务教育的哪些方面并无具体要求。这类补助一般按公式一次性的拨付给地方,补助的规模与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无关。

三、不同转移支付类型的经济效应

政府间不同补助类型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是不同的。

1.一般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实际上是中央和地区性的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整块补助。它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2所示:地方政府初始预算线为AB,所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点为无差异曲线Ⅰ与AB的相切点E0,地方政府用自有的财政收入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量OX0.中央政府和地区级的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为AC,由于地方政府无条件的得到一笔可以自由支配的资源,地方政府的购买力得到提高,地方政府的初始预算约束线移动到CD.新的均衡点为更高的无差异曲线Ⅱ与新的预算约束线CD相切于点E1.从图中可以看出,一般性转移支付通过收入效应使地方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数量有所增加,但增加的数量是有限的。因为这种转移支付是无指向的,它可以用于政府提供的任何一种公共品,而义务教育只是地方政府提供众多公共品中的一种,按照西方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一般性转移交付还具有减税的作用。

2.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中央和地区性政府为地方政府一次性的提供一笔固定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并要求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自有财政收入不得减少。它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3所示:地方政府面临的初始条件不变,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导致预算约束线外移。由于规定补助只能用于义务教育,新的预算约束线AZD为折线。且有条件的限制使地方政府选择角点Z,在Z点地方政府将所有的补助AZ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与等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地方居民的福利水平有所下降。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点E1处在比无差异曲线Ⅱ更高的无差异曲线Ⅲ上。图中还显示出:只有当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小于补助金额,即小于X2时,且补助金额大于正常情况下地方用于义务教育支出的增长,对补助支出的限制才起作用,否则非配套专项补助与一般性财政补助就没有什么差别。同时也不能保证补助的数额全部用于义务教育而不用于其它产品。

3.不封顶的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不封顶的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4所示:地方政府面临的初始预算约束线为AB,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为E0.中央和地区性的政府为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提供一项不封顶的配套补助,由于配套,它降低了地方政府供应的义务教育服务的边际成本(相当于一种从价补贴),这样预算约束线移动到AC,在新预算约束线上实现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变为E2.在该点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服分数量大幅增加,地方选民消费其它商品Y的数量减少。便于比较,作出同等规模的非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和总量一般性转移制支付的预算约束线为AZF、DF,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分别为Z和E1.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不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补助能够增加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上的支出,其增加的数量要比同等规模的总量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大得多。这是因为不封顶配套专项补助会使地方政府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使得义务教育服务相对于其它产品变得更便宜,产生替代效应;另一方面它也相应地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购买力得到提高,从而产生收入效应。对于同等规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的专项补助来说,同等规模意味着它们只有相同的收入效应而无替代效应,自然它们在鼓励地方政府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支出上的作用要小一些。不过这些非配套性财政专项补助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于对消费的选择没有被价格变化所扭曲,因此它们更能提高地方选民的福利水平(效用水平)。

4.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补助。与不封顶的专项配套补助相比,封顶的专项配套补助对地方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影响的区别在于预算约束线的变化不同。如图5所示,假定地方政府面临初始预算约束线为折线ACD,配套补助使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降到点C,在C点之后,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又回到没有补助时的价格。这样,预算约束线平行于原先的预算约束线并且外移。如果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在C点的左边,封顶的补助就是配套补助;如果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在C点的右边,补助就成了一次性的补助;如果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正好位于C点,在该点上地方政府利用了封顶专项补助的全部潜力。由此可以看出,在不了解地方政府具体支出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切知道封顶的配套补助对地方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究竟发挥的是配套的作用还是一次性专项补助的作用。就一般情况而言,由于地方政府感受到了价格效应,封顶的配套补助在增加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的作用要比纯粹配套专项补助更有效。

至此,通过上面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引出有关政府间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如下几个主要结论:第一,在增加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支出作用上,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要远远大于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其中不封顶配套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作用最大;而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与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前者又更有效。第二,由于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不改变地方消费品的相对价格,他们在改善地方选民的福利水平方面要比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的作用大,其中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最好的机制。第三,一般而言,非配套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和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应谨慎使用。除非补助的数额比地方政府本身用于义务教育支出大得多,否则将达不到上级补助的预期政策目标。尤其是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它不仅在激励地方政府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和提高效用水平方面是次优的,而且也无法保证上级政府为义务教育提供的财政补助不用于其它公共品或对地方政府产生替代作用。当然,非配套性的专项补助用于个人或者是一些应急措施还是起作用的。

四、不同的义务教育财政政策目标与财政转移支付类型选择

前已述及,在分权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下,义务教育的外部性、义务教育财政的纵向和横向失衡、地方政府在实现义务教育个人公平方面的欠缺以及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在义务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是上级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财政补助的经济学依据。相应地它也为政府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确立了政策目标:一是将义务教育外部性内在化;二是实现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三是满足义务教育个人公平的要求;四是体现上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偏好。由于不同的转移支付形式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决策的影响不同,因而它们具有不同的政策效应。为了达成上述目标,上级政府必须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选择不同的转移支付的形式。

1.义务教育外部影响内在化。将外部影响内部化,就是上级政府通过一项转移支付的形式,激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上花钱,从而达到帕累托效率标准所要求的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在众多义务教育转移形式中,无疑不封顶的配套补助是最佳的选择。因为选择其它非配套性补助形式,要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上级政府要付出极高的代价。在理论上,若配套的比率等于非居民收益份额,则这项不封顶配套补助将刚好抵消地方间义务教育的外部性影响。

2.义务教育财政的纵向和横向平衡。根据前面的分析,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失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收不抵支,需要上级政府为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显然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最好的办法是采用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实现义务教育财政横向平衡应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政府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若把财政横向平衡定义为财政能力的平衡,只需要选择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即可;若上级政府更关心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结果的横向平衡,从前面的分析可知,选择有条件的专项补助要比一般性转移支付成本低(或更有效)。

3.义务教育个人公平。对处境不利的群体或无财政能力的个人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以确保其享受均等的义务教育机会,这实际上是针对个人或家庭的一项收入再分配的财政政策,很明显应该采用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由于这类补助旨在提高个人的支付能力而非平等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根据前面的分析,一次性的专项补助若委托地方政府实施,很难保证该项补助不用于其它方面。为防止补助受益“渗漏”,上级政府的补助应该采取凭证形式直接拨付给个人而非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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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公平: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理论依据

教育公平是公平在教育中的体现,可以分为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教育结果公平是指每位社会成员通过接受教育获取了同样的收益;教育机会公平是指政府为每位社会成员提供相同的教育机会,比如一致的升学途径、相同的考试规则、为每位学生获得良好教育资源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等等。要实现教育公平,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位社会成员都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权是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政府应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给他们,即那些处在才干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并有发挥其才能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背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即不管他们生来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第二个原则是无差别原则,保证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享有受教育的机会,比如农村孩子的受教育机会、下岗工人孩子的受教育机会等。因此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就保障了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了农村孩子的利益,因而就实现了教育公平。由此可以看出,教育公平是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最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制约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现实因素

由于资源禀赋的差异,加上我国长期对城市和农村教育实施不同的财政政策和教育政策,导致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面临一系列制约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刻剖析,是提出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路径的基本前提。

1.二元化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安排从1985年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城乡二元化同样出现在义务教育领域,城乡不同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造成城乡义务教育差异的主要原因。我国一直以来实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城市义务教育由市或区政府负责,农村义务教育由县、乡(镇)、村负责,但实际操作上又变成了乡(镇)、村负责,使得管理城市义务教育的政府层级高于农村。在经费筹集方面,比如基建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城市义务教育基建经费由财政负担,除了基建费用,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经费、校公用经费等都是财政拨款,而农村义务教育中的基建经费完全取决于乡、村的经济状况,但我国大部分的乡、村财政十分困难,这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根本没有保障。城乡二元化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保障了城市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却发展迟缓,由此可以看出,城乡二元化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安排是导致城乡义务教育不能均等发展的主要原因。

2.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分税制改革后,为了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转移支付制度应运而生。转移支付是指在一定的财政体制下,按法律或政策要求,将财政资金无偿地由一级政府转移给另一级政府。从转移的方向来分,转移支付可以分为横向转移支付和纵向转移支付。其中横向转移支付是指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纵向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从补助的目的来分,转移支付可以分为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中一般转移支付是指不限定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用来补助低级政府的基础财力不足问题,也叫无条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也叫专项补助,必须用在上级政府制定的项目上。又可以分为非匹配补助和匹配补助,非匹配补助是指地方政府不需要配套相应的资金,匹配补助是指地方政府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才能得到上级政府的补助。但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很不公平。我国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原体制补助四项,其中税收返还根本就不是转移支付,因为转移支付的目的是实现地区间财力平衡和解决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问题,而税收返还是根据各省增值税、消费税增长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即越富裕的地区获得的税收返还越多,这样不仅没有实现公平的目标,反而加剧了贫穷地区与富裕地区的差异[1]。由于针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规模太小,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绝大部分是一般转移支付,而其中税收返还又占了大部分比例,富裕的城市享受到较多的转移支付资金,贫困的农村得到的资金较少,由此不仅没有缩小城乡义务教育的差异,反而加大了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

3.不合理的重点学校政策重点学校政策使教育经费向城市重点学校倾斜,使本来就有限的教育经费过多地流向城市条件好的学校,而对农村学校关注则较少,人为地拉大了城乡学校间的差异。正是如此,使得在农村中小学的经费严重不足的同时,城市重点学校的经费却极为充足,几乎达到了浪费的地步。很多城市重点学校都花费大量资金建造人造草坪、塑胶跑道、星级宾馆式的宿舍等相对较为豪华的基础设施,而此时不少农村中小学连完好的课桌椅都没有。许多政府官员的政绩观更加导致用大量教育经费去建设少量的明星学校、名牌学校、重点学校这些面子工程,而忽视了大量教学条件低下的农村学校。在义务教育领域,由于几乎所有的重点学校都分布在城市,农村的重点学校很少,导致农村孩子无法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拉大了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除此之外,由于重点学校政策使得教育经费大量投入到重点中小学,由此导致重点中小学的教师在社会地位、福利待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大大优于普通中小学的教师,从而影响了普通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导致优秀教师流向重点中小学,加大了普通中小学与重点中小学的差距。

三、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1.确定义务教育弱势区域,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我国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使得城乡义务教育差异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因此完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是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的重要手段[3]。在这方面,法国的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经验给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法国制定了优先教育区政策,只针对处于优先教育区的学校进行专项扶持,优先教育区是根据学校的所处地区、社会环境、学生家长的社会职业与就业情况,以及当地学前教育入学率、小学留级率等标准确定的。对处在优先教育区的学校,政府给予特殊政策,加大中央对这些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教育经费、教师工资、教学设备等各方面予以特别支持。比如减少优先教育区内每个教学班的学生人数,提高在优先教育区任课教师的工资待遇,给予特殊津贴,通过这种措施就缩小了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与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差异。基于此,建议我国确定义务教育弱势区域,坚持弱势学校优先补偿原则,增加专项补助的资金,对这些区域的农村中小学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助,如西部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这样每所学校所分到的教育经费就会相对多一些,对提高这些学校的义务教育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破除二元财政制度的束缚,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义务教育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单靠国家财政收入投入不能完全满足义务教育的需要,因此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倡导义务教育经费多元化也是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2]。要破除二元财政制度对于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束缚,在现实的条件下,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是有效途径。一方面,可以发行农村义务教育。发行农村义务教育可以有效地弥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筹集资金。基于此,可借鉴福利、体育的成功经验,通过发行农村义务教育,吸引民间闲置资金,扩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另一方面,发挥社会捐赠的作用。我国向来就有捐资助学的传统,比如在清朝时期,清政府为了筹集义务教育经费,弥补官方投入的不足,鼓励和倡导不同形式的社会捐款与个人捐款助学,并对之予以奖励和表彰。《奏定学堂章程》中就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绅董能捐设或劝设公立小学堂及私立小学堂者,地方官奖之:或花红,或匾额;其学堂规模较大者,禀请督抚奖励给匾额;一人捐资较巨者,禀请督抚奏明给奖。”现在,我们在努力发展公办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鼓励和引导社会与个人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多渠道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捐赠,在实施慈善行为的同时,民间资本还能得到一定的税收利益,这样可以促进民间资本捐赠义务教育。

3.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教师政策向农村学校倾斜由于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不公平,我国义务教育教师出现了不合理的流动,主要是从农村地区流动到城市地区,西部地区流动到东部地区,欠发达地区流动到发达地区等,这种不合理流动加大了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