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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动的特点

人口流动的特点

人口流动的特点范文第1篇

一、在违法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 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 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 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 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 %; 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 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①。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学文化程度占27.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8.1%,而高中文化程度占11.1%,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7%。 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中,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查获的“七害”案件看,在广州卖淫的妇女、以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女郎,90%以上是外来人,制贩黄色影视书刊的案件,60%以上是外来人所为,贩毒分子90%以上也是外来流动人口。

三、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如湖南长沙家电铝塑市场1200多名经营户中,90%以上是湖南涟源人,其中不少人结成涟源帮,欺行霸市,成为较大的社会治安隐患。

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1985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8%;1987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1%,流动人中案犯共同作案占40%;1988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尤其在诈骗案中,流动人口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1987 年抽样, 流动人口在诈骗案件中共同作案的比例约占50%,同年常住人口案犯在诈骗案中共同作案的比例只有30%②。

四、利用发达的交通条件流窜犯罪的趋势明显

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交通路线的扩展、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这些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而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有的是被通缉的刑事案犯,他们逃脱在外,行踪不定,到处作案,常常是身系数罪,罪恶累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因受打击而心怀不满,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制造种种恶性案件;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断地变换地区作案。有的地方出现了盗窃铁路物资的“铁道游击队”,地区结合部、城乡结合部的“边区游击队”,流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外埠别动队”。还有的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据一些省市的调查,在城市中发生的犯罪案件,共同作案成员约有一半以上是来自农村,尤其盗窃案件,外来人口作案的竟达70-80%。仅1988年1989年,江苏省全省抓获的15967名扒窃犯中,流窜作案的有11476名,占71.84%,其中,来自安徽、四川、湖北、山东及新疆等地的流窜犯达9000多人。

在流窜作案中,铁路、主干公路、大江、大河、大湖等交通沿线,仍然是主要发案地点。因为交通沿线的市镇和工矿区,经济繁荣,情况复杂,既便于作案,又便于逃跑、隐匿,所以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据统计,交通沿线发生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比远离交通沿线的地区要多一二倍,甚至几倍。

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还在不断发展,其流窜区域从跨县(市)、跨省(区)发展到越境、直至跨国犯罪。据有关机关统计, 1986 年至1990年期间,跨境作案增长了4倍。在广东省, 几乎任何一种重大刑事犯罪都有境外的犯罪分子参与,仅1987 年, 该省就查获入境犯罪分子184人,查获案件144起。入境的犯罪分子披着港澳同胞、侨胞的外衣,作案后迅速逃出境外,逍遥法外。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

五、力图谋求各种形式的掩护

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生存,也为了便于作案,往往要想方设法寻求各种形式的掩护。其基本形式主要是两种方法:谋求正当职业和搞到“合法”证件。

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大多来自农村,一般都有劳动能力,有的还有一技之长。谋取正当职业掩护其不法行为,既是客观的需要,又有现实的可能。他们一经谋到一份正当职业,其身份就由原来行踪不定的流浪者,变成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提供了广大的就业机会。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不少混迹于各种临时劳动组合和私营、个体经济之中,如搬运队、建筑队、手工作坊、饭店客栈、手工修理、小煤窑、砖瓦窑等等。从各地查获的情况看,以这些职业作掩护的占相当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占三分之二。如湖南省长沙市一个派出所前不久破获的一起盗窃案,其中8 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安化人。他们租了一间房子,白天作工,晚上作案,碰到什么就偷什么,疯狂作案。据该派出所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案件他们已破获了30多起。

在日益严格的治安管理和多样化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非常看重各种能证明自己身分的证件。他们不仅把证件看作是自己的护身符,而且把它当作作案的工具。有的犯罪分子交待,“在外面漂着,头一件事就是搞到证件,使身份合法化”。事实也正是如此。据有的地方抽查,被抽查的对象几乎都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学历文凭、结婚证、介绍信等。“证件”的来源有盗窃的,有从不法分子那里买来的,有向他人索要或借用的,也有从商店购取样本,私刻公章伪造的。他们凭证冒充各种身份,落脚旅店,广为交际,乘机进行诈骗、盗窃等犯罪活动。

六、犯罪目标相当随机、盲目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当然,大部分犯罪仍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主要目标。在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一般不存在专门进行杀人、强奸、破坏等流窜犯罪分子。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往来于铁路、公路、江河交通沿线的市、镇,伏一处、害一片,窜一路、害一线,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夺,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七、犯罪动机十分贪婪、低级

流动人口由于文化水平低,不少人仍处于文盲加法盲的程度,盲目的求富欲望与狭隘的小农意识,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的动机贪婪而低级。他们偷割通讯电缆,只是为了变卖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的整体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损害是远远不能以铜丝本身的价值来计算的;他们盗卖下水道口的铁荜子、水井盖,仅仅是为了把它当作废铁卖,却不知其后果可能是车毁人亡。据统计,1992年,北京被盗下水道口的铁荜子近万个,水井盖1000多个,造成多起人员伤亡事故。还有更可恨的,1999年,长沙市还出现了偷盗刚印出的新报纸,仅仅是为了把它当废纸卖!这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巨额财产来换取自己的蝇头小利的犯罪行为,在流动人口犯罪的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小。

八、犯罪手段恶劣、凶残,而且往往不计后果

因为流动人口处于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对他们刺激十分强烈。所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普遍具有一种强烈的反社会的倾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们大多表现为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低劣、残忍。他们可以为几元钱而洗劫过往行人,可以劫持几岁的小孩作人质,也可以连杀几人甚至连续几十次杀人而眼不眨,手不颤。

调查显示,重、特大案件中流动人口案犯的比例大大超过一般案件,以杀人、诈骗、抢劫案为例,重大案件流动人口占12-37%,特大案件流动人口占22-55%,一般案件流动人口占7-37%, 据广东省统计,该省一些影响极坏的恶性案件大都是外省市来的流窜犯所为。广州市1998年破获的暴力犯罪案件70%以上是外来犯罪分子作案③。

九、犯罪地点具有相对的独特性

从总体上看,大范围的流窜作案是呈递增之势,但在流动中也有停顿,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总是在一个地方活动一个时期,又转到另一个地方活动,转来转去,多数还是离不开他活动过的那几个地方。

从作案的地域看,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这个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居住的隐密和管理的松散为其犯罪和销赃留有一个缓冲带,因而城乡结合部便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多发区。

从作案的场所看,旅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作案较多。旅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是流动人口的密集区,因此,以上三部位也就成为流动人口作案的集中地。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在旅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作案约占30%,而非流动人口在以上三部位作案只占13%,流动人口在居民住宅作案的比例较低,抽样调查约占24%,而非流动人口在居民住宅作案约占40%。④

十、犯罪成员的低龄化发展相当突出

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的调查表明,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已有相当数量,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因厌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这些人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有的甚至只要求雇主“管吃饭”就满足了。如长沙等城市的擦鞋女现象、小乞丐现象,就十分令人忧虑。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如近年街头盛行的小扒手,就是一群从新疆等地流入又被不法分子操纵的失学少年。

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研究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一个重大课题。只有正确认识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才能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控制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使流动人口的负效应得到有效控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①《法制日报》1995年7月10日。

②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75页。

③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75页。

人口流动的特点范文第2篇

我国流动人口的主体是从农村流向城市,农民收入水平低下的现实必然导致其流动过程的复杂性和产生问题的多样性。因此,把握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是正确处理人口流动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前提条件。流动人口的突出特征主要有:

第一,流动人口以年轻劳动力为主。我国现阶段的人口流动从本质上说是劳动力在流动。在流动人口中,15--45岁之间的年轻劳动力成为流动人口的主体。我国流动人口年龄构成年轻是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2003年9月进行的《中国城市流动人口研究专项调查》表明,40岁以下(不包括40岁)的流动人口占总流动人口的90%。2004年对全国部分城市流动人口抽样调查也表明,流动人口年龄结构具有显著的年龄聚集特点,流动人口年龄主要集中在15―45岁之间,占流动人口80%以上。

第二,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以初中以上为主。流动人口除了年龄构成年轻的特点外,流动与不流动入口的受教育状况大不相同。流动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的超过一半,远远高于流出地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在流入地的流动人口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绝对优势,占流入地流动人口的70.17%;文盲和半文盲比重相对较低,仅占4.66%。未流动人口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

第三,流动人口以非举家流动为主。2004年对全国部分城市流动人口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调查对象户均人口数为4,33人,每户流动为2,11人,也就是说平均每户有2.22人没有发生流动。这就是说流动人口平均带动能力为1.11人,流动过程中的带动能力还比较小。夫妻共同流动的比例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留居户籍地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一同流动的可能性相对小一些。流动人口在流动过程中举家流入一个地方的家庭流入量相对较弱,具有明显的非完整家庭流动特征。

第四,流动人口以低收入为主。流动人口流动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原因。据抽样调查,流动人口月均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占90%以上,其中有近45%的流动人口月收入不到500元。由此可以推断,与流入地劳动力收入相比,流动人口以低收入人群为主。流动人口不仅在收入分布上存在收入较低的特点,而且收入分布的区域差异也比较明显。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月均收入相对较高,而中西部欠发达省份流动人口收入较低。流动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大大低于当地居民,即便是在从事完全相同工作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对流动劳动力存在克扣和变相克扣工资问题。

第五,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较差。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为集体宿舍、自租房等形式,生活和卫生条件差。流动人口的营养状况差,卫生保健知识缺乏,容易引发传染病和流行病,发病率高,死亡率高。在社会保障方面,绝大部分流动劳动力没有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基本的社会保障。

人口流动的特点范文第3篇

中国现阶段的人口流动以“乡一城迁移”为主导,具有规模大、增长性、流动性强等特点。学界通常认为,流动人口的风险在于流动性过大,导致管理和服务难以奏效;人口流动的风险在于无序流动造成人口过度向特大型城市集聚,引发“大城市病”等。笔者认为,人口流动本身不是问题,流动人口也不能与风险人群完全划等号。流动人口的风险在于,单向流动过程中市民化程度不足,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人口流动引致的风险则很大程度上在于对人口流动的趋势规律缺乏科学认知,政府风险治理模式不当或应对不力,以及对治理本身蕴含的风险估计不足。

城市化过程中特大型城市的人口增长

中国已进入“后人口转变”时期,特大型城市人口自然增长已接近零增长,上海人口自然增长则已连续20年负增长,人口增长主要源自迁移流动,城市化是特大型城市人口增长的强大驱动力。根据诺瑟姆的城市化进程S形曲线理论,当一国城市化水平达到20%~30%后,城市化进程加快,一直持续到70%以后才会下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大型城市人口增长的动力之所以如此强劲,主要缘于改革开放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统计数据显示,1978~2013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从17.9%升至53.7%,年均递增一个百分点,由此激发了数亿人口的乡一城大流动。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末,全国流动人口已达2.45亿人,也即全国超过总人口1/6的人口处于流动状态,其中,来自乡村的流动人口估计在1.8亿人左右。若按目前的城市化增长速度,我国城镇化率预计2020年将达到60%左右,2030年将进一步达到66%左右。 这意味着未来仍将有1.5亿的农民从乡村向城市转移。

在人口流动大潮中,以北京、上海等为代表的特大型城市成为最强有力的人口引力中心。以上海为例,2000年常住人口达1640万人,比1978年净增536万人,年均增长率1.82%;2010年常住人口达2302万人,比2000年增加694万人,年均增长率达3.24%;2014年常住人口达2450万人,其中外来流动人口占四成。上海已成为世界上人口规模最大、人口密度最高的国际性大都市。综观全球,纽约、伦敦、东京、巴黎等大都市的人口发展也都符合城市化发展的三阶段理论,人口的激增过程无不伴随着国家城市化的快速推进。

国际经验显示:在国家城市化迅速发展时期,大都市往往吸引更多的人口集聚;大都市的人口集聚过程通常会延续到国家城市化水平达到60%~70%的后期阶段才会趋缓。在上海,如果我们取65%作为临界标志,2013年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53.7%,正处于中期阶段。按照目前城市化年均1个百分点左右的增速,达到这个临界值需要10~15年。换言之,在国家城市化强劲推力和地区发展强大引力的共同作用下,上海人口快增趋势将会延续到2030年前后。而根据随机预测,上海常住人口总量的中位预测值2030年将达到2970万人,2040年将进一步升至3070万人,之后平缓下降至2050年的3000万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非永久性的人口流动,在国外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中通常只是一个过渡阶段,但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人口和经济社会现象。

特大型城市人口流动的潜在风险

事实上,特大型城市人口流动性过大与不足问题同时并存。我们不仅要关注国内人口流动,也要充分关注境外人口流动,以及严控城市人口总量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

1.人口流动性过大与不足同时并存的风险

(1)流动人口规模过大及流动性过强对大城市发展的威胁。2010年“六普”数据显示,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的常住人口中,外来常住人口占比已接近40%,其中农民工接近八成。流动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人经常处于居无定所、工作与生活变动快速的状态,这意味着流动人口工作的极不稳定性、收入与生活的不稳定性,是一个生活风险很高的社会群体,很难真正融入城市或当地社会。 外来人口在重大节假日前后大进大出,给城市管理形成了重大冲击;而流动人口总量快速增长,在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带来对不同群体社会生活的挤压,特别是对社会中下层居民利益造成挤压,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社会冲突。

(2) “流而不动”:流动性不足引发过度集聚的风险。外来人口进入特大型城市后“流而不动”,在局部地区和某些行业大量集聚,类似地震后的“堰塞湖”,只进不出,风险也不断累积。2014年国家卫计委动态监测结果显示:上海流动人口从事的行业以私营企业、制造业为主,其中,制造业中20~39岁的年轻流动人口超过半数。外来人口大量集聚在某一行业、某一产业,由此造成对外来劳动力的过强依赖,也极易引发群体性的劳资矛盾。与此同时,特大型城市人口郊区化和居住分化引发社会阶层结构的区域分割,低端行业的外来务工者主要集聚在城郊结合地带,形成了集聚型的生活社区,引发公共资源紧张或短缺、犯罪率升高,与本地居民之间的社会冲突日渐增加。此外,为了降低生活成本,大量外来人口就业与居住分异、分离,导致交通拥挤,加大踩踏等群体性事故发生风险。

2.国际人口流动和集聚的风险

(1)国际化社区的社会治安问题。现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州黑人社区的治安问题。广州市公安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广州的常住外国人口数量依次为2.8万、3.1万、3.6万、3.7万、4.7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常住广州、来自非洲的外国人口达1.6万人。海关出入境机构近三年的统计记录表明,来自非洲国家的出境记录只有入境的1/3。换言之,有2/3的黑人已经成为常住人口,在洪桥周围形成巨大的“黑人城”。广州2012年6月黑人集聚堵路破坏社会秩序引发的社会事件,就是境外人口集聚风险积累爆发的表现。

(2)境外人员的居留权益问题。2010年“六普”数据结果显示,上海境外常住人口20.8万人,相当于常住人口的0.9%,长宁虹桥、浦东联洋已成为成熟的国际化社区;静安、闵行等境外人口数量较多的区域也在规划筹建国际化社区。但与纽约、东京等国际大都市相比,上海国际化人口所占比重明显偏低,如常住纽约的外国人口已超过800万人,东京外国人口占比也接近3%。此外,在上海常住的境外人口以高学历人才为主,低端劳动力数量很少。未来上海要建设全球科创中心,对海外高端人才的需求必将进一步加大,但同时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对类似菲佣等外国低端劳工的需求也将随之增加,出入境、社会保险及长期居留权益等国际移民问题及其潜在的风险值得高度关注。在香港地区发生的外佣争香港居留权事件,就是外国移民集聚引发潜在风险的另一典型案例。

3.严控流动人口总量的风险

(1)目标调控过度,引发人口统计数据失真的风险。目前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都确定了严格的人口总量调控目标,并层层分解至街镇社区,作为目标责任制加以考核。从以往的经验看,调控目标过于严格,会出现统计数据“做假”、瞒报等情况,形成虚假的调控效应。实有人口不实,人口控制变成“人口数字控制”,不仅达不到调控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基于人口数据的公共资源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和配置。

(2)区域调控不同步,引发人口驱赶效应和洼地效应。城市并非一个独立的封闭经济体,外来人口在城市内部相对集聚,因此大城市内部各区域人口调控的压力不尽相同,各级政府对调控的重视程度及其措施的严厉程度也存在差异。若在全市层面缺乏整体统筹,各区域调控不能做到协同,则会产生驱赶效应。也即,外来人口从调控力度较强的区域被“赶”至调控力度相对较松的区域,后者也因此成为调控的洼地。其结果不仅难以达到调控的目的,而且会因此增加外来人口在城市内部的流动性,进一步加大调控和管理的难度。

(3)末端管控引发社会排斥,影响农民市民化进程。违法建筑拆除、整治群租、外来人口子女教育资源供给政策的调整等行政化调控手段大多属末端管控,其优点是见效快,但是,在城市公共资源难以平衡发展的客观现实下,若不注意调控的方式方法强力推进,则会进一步加剧本地居民对外来人口的社会排斥,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推进农民市民化。

特大型城市人口流动风险防范对策

1.创新理念,探索适应人口流动的社会风险治理模式

社会风险治理模式必须高度关注常住人口的构成及居住特点。为此,一要制定政府主导下的多元治理模式。即依据外来人口的空问分布特点,在中心城区以社会组织为主,单位、社区协同治理;在郊区由政府引导和社会组织指导,逐步形成底层社区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治理模式。二要制定适合不同对象的治理模式。对外来务工者社区的治理,可尝试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组织指导,让外来务工者自我管理,建立自我组织与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

2.疏导结合,构建促进人口双向流动的社会避险机制

从人口学角度看,促进特大型城市移民双向流动,是防范人口过度集聚及稀释人口过度集聚风险的最好的社会避险机制。客观而言,中国现行户籍制度和对外国人的片面超国民待遇并存,破坏了上述避险机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未来还将有上亿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向城市转移,还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将受吸引来华淘金。为此,要求我们对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进行改革,以待遇与贡献挂钩为原则,通过调配公共服务供给,促进人口的外迁与分流,形成双向流动的人口迁移模式,抑制移民群体在特大型城市过分集聚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尚需减少对外国移民过多的超国民待遇,加大对特大型城市国际化社区的管理和服务。

3.防控结合,提升人口流动社会风险的治理能力

促进预防为先与动态治理相结合。一要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更好地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建议借鉴国外大都市促进人口平衡发展的经验,加强人口规划、产业规划和城市规划间的有效衔接,提升依法调控和科学管理的能力。二要注重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包括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以应对群体性和突发性的社会风险。三要进一步明确外来人口群体在城市风险治理中的“社会主体”地位。制定完善并支持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依法办理居住证和享受相关权益提供优质服务。四要人口“控量”与“扩容”同时推进,既要严格“控量”,更要积极“扩容”,提升城市的人口承载容量,从而减少因人口过度集聚引发社会风险的概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 (13&ZD043)、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城市人口增长与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协同研究” (11jjd840016)的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人口流动的特点范文第4篇

新上海人的结构特征

在过去的十几年间,高学历人口占流动人口的比例基本没有发生很大变化,一般保持在1.50%左右,但由于流动人口总量在这15年间增加了3倍,高学历人口总量虽也有大幅上升,但由于基数的增大,使得这一比例并没有根本变化。但新上海人的构成还是很有其特点的:

一、男性具有绝对优势,且学历越高,男性比例越高

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性别比偏高,特别是劳动年龄段。这虽然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关系,但更多的是因为在找工作时男性具有较大的优势。长期以来高学历人口中男性始终占绝对多数,虽然在最近的十年间情况有所变化,但男性比例仍高达64.71%,高学历人口性别比不仅高于6岁及以上人口的性别比,也比劳动年龄人口的性别比高。从发展趋势来看,则高学历女性比例有显著的上升,性别比逐渐向6岁及以上人口和劳动年龄人口靠拢。

二、25-29岁的高学历流动人口比例最高,年龄结构的特征在这些年里并没有发生变化

年轻是高学历人口的特征。20-34岁年龄段的人口比例是最高的,而峰值则出现在25-29岁年龄段。这样的年龄结构特征在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发生变化。

三、以大学本科为主,学历结构受到政策的一定影响

在高学历流动人口中,大学本科占绝大多数,从2000年以来的数据看比例在90%左右,研究生只有10%上下。从绝对数上看,2003年抽样调查中上海全市流动人口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仅7800人。但是由于近年来大学扩招,成批毕业后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上海寻找工作,就业人数明显增加。

四、来源地十分广泛,但仍相对集中在华东地区

上海的流动人口来源分布十分广泛,遍及我国内地的30个省、市、自治区,但同时又相对集中在华东地区。来自华东地区的流动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7.10%,其中仅来自安徽、江苏两省的流动人口就有217.62万人,比例超过55%。

此外,高学历的人口还呈现出如:专业技术工作是大多数高学历流动人口的选择,从事新兴职业和自由职业的比例也相对比较高;未婚人口的比例比较高,而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在已婚人口中配偶有上海户籍的比例有明显下降等特点。

新上海人的发展特点

如果把已从外地或海外来上海工作,取得上海户籍或居住证,或已在上海居住、工作5年以上,有正当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把上海作为长期居住和生活的特定人群定义为新上海人的话,他们呈现出如下一些新的特点:

人口流动的特点范文第5篇

一、现阶段我国流动人口的特点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首先要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和生育状况。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流动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流动人口规模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根据1990年“四普”数据估算,我国流动人口数量仅为2135万人,2000年“五普”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02亿,2010年“六普”时达到2.21亿人,《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5》显示,2014年末我国流动人口达到2.53亿人,年均增长800万人,年均增长率为3.39%[1]。

(2)流动人口中高龄孕产妇的数量增多

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前,流动人口中部分从业人员受到独生子女政策的限制而未能生育二孩;“全面二孩”政策之后以往不能生育二孩的流动夫妇获得了生育机会,这就导致受前期政策影响的一孩夫妇的生育势能得到释放,高龄孕产妇在数量上将大为增加,给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流动人口的婚育年龄推迟

2014年的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显示,流动人口的婚育年龄在推迟。2012年流动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23.7岁,平均初育年龄为25.5岁,与2000年相比分别提高1.3岁和1.6岁。这与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和受教育年限变化有很大关系。

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的问题

流动人口呈现出的新特点,侧面反映出了现阶段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面临的新问题,突出表现在计生服务供给与实际需求不一致的矛盾上。

(1)计生服务供给能力难以满足流动人口不断扩大的服务需求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加剧了短期内对妇幼健康、孕期保健、托幼等计生公共服务的需求。随着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增多,计生服务供给能力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投入不足上。

尽管近年来流动人口专项经费连续增长,但是大多用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对免费技术服务的经费投入反而有所下降[2]。“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面,流动人口还难以享受到充足的、内容更加丰富的计生公共服务。资金投入的不足,造成了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不断扩大的实际需求,严重影响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2)计生公共服务保障程度难以满足流动人口最基本的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结婚、生育的现象已然成为一种“常态”,但所需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对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存在着“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服务观念的缺失则是造成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难以得到保障的重要原因。

(3)计生服务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一盘棋的需求

尽管国家对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出了有益尝试,但在推进落实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的运作机制和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模式,“一盘棋”式服务机制建设尚未形成,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之间常态化、动态化的长效合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部门协作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基本公共服务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各自为战,责任分工不明确,缺少必要的沟通,统筹协调能力弱[3]。当前,地方政府较少有单独的管理部门来统一协调、负责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三、促进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针对我国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供需状况及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实现我国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

以中央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各级地方政府分级负担;同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制度。

加强对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支持力度,要以社区为依托,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实行“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让流动人口能够获得平等、便捷、实惠的计划生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