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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性质

财产保险的性质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第1篇

保单质押贷款就是农牧民在获得农业保险保单后,凭借保单到银行进行贷款融资的方法。农业保险虽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但也具有其特殊性。农业保险对投保对象的赔付标准固定,因此按投保数量及规模进行计算时,可得出准确的保险总额度。因此,除去价格极端下降的情况,在最坏的产出条件下,农牧民的最低可回收资金将不小于该总保险额度。具体操作中,农牧民需要通过合同将预产出的农产品处置权连同保单质押给担保公司,然后担保公司给农牧民开出担保票据。农牧民可持担保票据到银行进行常规担保融资。整个环节中需要注意一点:政府需要规范农牧产品交易市场,防止农牧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从而避免农牧民出现“高产低收”的状况。   

(二)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可行性分析   

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已在全国大范围开展,而农业保险保单作为质押贷款融资的可行性取决于以下两个主要因素。   

1.外部因素

以青海藏区农牧业为例,政府每年都对农牧业进行了大力度支持。对牧业的投保,政府每年进行大量补贴。《青海省2015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对农作物保险支出,各级政府补贴90 %,农户自行承担10%;畜牧业,各级政府补贴80%,农户自行承担20 %。如此大力度的财政补贴使得农牧业保险的可操作性高。不仅如此,农牧业保险补贴是全国性政策,农牧业保险具有广泛适用性。因此,高额度、高覆盖的政府补贴为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内部因素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问题及对策

我们人类在面对某种危险的时候有一个分散承担风险的制度,我们称它为“保险”,保险利益是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类保险人民的一个关注重点。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的分析及意义,来对保险利益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策略。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分析及意义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简单来说,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险的人对于受到保险保护对象的两者所具备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它能够合法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那就是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一般来说,享有财产权的人、保管人、占有人、股东、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及期待利益这几种情况都可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利益对于维护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意义。第一,确保保险利益的原则问题,预防投保人用其他人的财产进行投保行为,限制了人们只可以用自己的财产及自己的利益围棋进行投保,有效的控制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秩序。第二,对于那些欺诈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可以有效的进行预防,保险人可以拒绝进行为此进行赔偿。所以正是由于保险利益,有效的确保了保险人赔偿的范围,有效的防止了社会中一些危险的道德理念的发生。第三,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利益可以有效的确保保险赔偿金额,避免因投保人不及时的补救而导致损失的逐渐扩大,这不仅限制了保险的责任范围,还有效的使保险合同发挥了其真正的保障作用。

二、保险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问题也在不断的完善,尤其是在保险合同方面。自《保险法》政策的出现,它对于财产保险方面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上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法中也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

(一)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利益”的认知比较广泛,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定义为财产保险利益通常“利益”可包括精神上面和物质上面的。物质利益好理解,就是资金及其有实际意义的物质,而精神利益是没有任何形体的,也难以使用其他物质所替代,所以精神利益并没有被归纳到财产保险中。比如某人的“形象权”“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虽然他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可是他并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方面,所以人们并不能将他作为保险来进行投保。这样可以看出当前财产保险法中的规定与法律规定本质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所以这也会给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在《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等问题进行修正后,但是并没有对继承发生的财产转移问题进行说明在保险法中,由于继承问题是导致财产保险利益转移。可是如若财产主体人死亡需要有继承人的时候,此继承人就将得到财产主体人的相应财产,这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利益赔偿。这种问题,国外的保险法则中又提出,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中产生的利益等将会自动的转到继承人的名下,而相应的保险合同将继续生效。可是,在我国的《保险法》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了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三)在我国当前的《保险法》中其实是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利益问题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在经济利益上造成了损失之后并获得了相应的保险利益。

三、对于我国完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的一些建议

(一)重新对于财产保险的利益进行完善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概念知识太过于浅淡,所以可以将《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进行删除,并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意识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就可以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两种保险情况明确的却分开来,大大的减少了由于保险性质不同而引起的一系列不必要的问题。还可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财产保险利益的定义进行划分,让人们对于这两种情况又清晰的认知。通过此修改后就对财产保险利益有了不同的认识,可以更清楚的明白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其中的道理。

(二)在保险合同中增加对于保险利益的相关知识

可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增加财产保险利益的认知,可以规定执行的过程中采用举例子的方式为人们一一道出。与此同时,在进行财产保险利益相关规定的论述中,通过举例子说明的方式,可以有效的达到人们对于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合理认知。

(三)完善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

在我国对于《保险法》的修订后,可以对于保险合同中不符合实际的条约进行约束或者删除,例如可以将某种条约规定为当保险标消失以后,保险利益也将随之消失等。这句话中包括了上面我们所说的财产损失的内容,当我们的保险标消失以后,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补偿也会随之消失。也可认为保险合同生成日期超出保险合同消失日期时保险利益会随之消失。

四、结束语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有许多,其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也是有许多,其关系错综复杂。保险利益又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险制度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我国在这些政策上可能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的不足之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也会对相应的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及时的完善和修改,这样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合同更加的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彬.浅析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保险利益———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谈起[J].法制博览旬刊,2013(3).

[2]曾非非.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第3篇

本以为自来水公司会帮忙解决赔偿问题,可是没想到,自来水公司表示,水表保质期只有一年,现在已过保质期,不负责赔偿。而且,就算还在保质期,水表出现问题,也只负责维修或更换水表,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老栾投保过家庭财产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承担给邻居们造成的部分损失了,同时,自己财物损失也有保险公司来赔偿。现在,他除了要承担自己的损失,还要与楼下3户邻居商量赔偿事宜。

可见,家庭财产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

三类家财险任你挑

目前市场上的家财险产品可谓是琳琅满目、花样别出。根据保险产品的侧重功能不同,目前市场上的家财险主要分为保障型、两全型和投资型3种。

保障型产品是单纯的具有经济损失补偿性质的险种,期限为1年,保险期满后,需要重新续保。主要保障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障型家财险又可以分为普通的家财险产品与组合型家财险产品。组合型家财险产品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将附加条款、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和居家责任、家庭雇佣责任等进行任意组合,保障范围更广,也更加灵活,便于居民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这类家财险的优点是保费一般较低,不会占用太多的家庭资金;缺点是只有在发生保险损失时,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有投资收益。

储金型,也被称为两全险,是指居民通过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储金的形式获得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满时,仍将原来所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在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既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而且在保险期满时,不论损失赔偿与否,都能足额领回原来交付的保险储金。但应当注意,相对于银行储蓄来讲,两全保险到期给付金额不及银行到期后连本带利拿的多。所以,千万不可把它当作银行储蓄,为拿利息而购买该产品。

投资型产品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保险期限一般在2-5年之间(也有一年的短期产品)。该类型产品不仅有保障型家财险的保障功能,而且还兼顾投资的功效。投保此类险种,除拥有相应的保障责任外,如遇银行利率调整,随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步、同幅调整,分段计息,无论是否发生保险赔偿,期满均可获得本金和收益。投资型家财险的优点是投保人可以达到转移风险和投资理财的双重保障;缺点是一次纳费用较高,资金流动性不强,投保时,家庭应当确保有一定数量的闲置资金,且在保险期限内不急用,否则一旦退保,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小心赔偿陷阱

在家财险中,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室内装修在保险赔偿时,采用的是按比例赔偿方式。比如房屋价值10万元,如果不足额投保5万元,那么损失时就要按1/2的比例来赔偿,投保10万元才可以得到全额赔偿。

所以,要想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就需要按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价值投保。其它财产,如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等则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赔偿,即无论是否足额投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出险时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此外,专家告诉我们,家庭财产保险是分项承保、分项理赔的。保户在投保时还应注意,各类财产都有自己的保额:房屋的保额是房屋的实际价值;家具、家电的保额是其对应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类财产的损失赔偿要以其自身的保额为限。

与此同时,投保人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因此在所有的保险产品条款中,都有一条相同的规定,那就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也不例外,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家财险知多少

家财险是从国外传来的“舶来品”,即家庭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指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家财险除承保火灾责任外,还提供其他保障。如保障爆炸、雷击、暴雨造成的损失,甚至包括家中水管爆裂造成装修和家具损坏。还有附加险,如第三者责任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另外,客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盗窃险等附加险。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的风险意识也在提升。对于家庭而言,潜在的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因此,家庭要重视其财产潜在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把财产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出去,而为家庭财产投保则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当前,专家学者们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王和分析了保险业经营的模式,从产品、营梢和经营等分析家财险困境。张昭认为保险条款不全、服务质量不高、宣传不足、销售渠道不畅是阻碍家财险发展的因素。沙原等人通过长尾理论说明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为什么发展滞后。马兰通过保障范围、险种组合、投保人范围、保险单最高限额等分析了家庭财产保险的优势。童元松介绍了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童元松通过经营理念落后、产品结构单一、展业手段呆板等分析了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问题。

本文将研究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而探讨其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对策。

二、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营销力度比较弱。在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比较倾向于单一的渠道,开始主要通过其他单位的工会集体投保,后来主要通过银行进行,但是其他销售途径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然而,以前的“单位福利型”逐渐减少甚至取消;银行背景下,因保险公司没法操作、竞争加剧、银行不熟悉保险业务等,银行收取过高手续费。另外,家庭保险业务由于单均保费少而导致销售人员得到的提成少,故该业务缺乏激励,从而营销力度比较小。

其次,保险行业负面形象的影响。在长期的保险业经营中,形成了经营粗放,再加上保险销售人员误导客户的事件偶尔出现,从民众的角度看,保险就误认为有“欺诈性”,表明了大众对保险业务的偏见。因而,从总体来看,保险业形象不好、信誉遭受质疑的情况下,大众不信任所有的保险产品,包括家庭财产保险。所以,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不佳对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再次,公众保险意识欠缺。在我国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公众认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即使风险发生了,也有国家和单位顶着,存在较强的依赖心理。加上保险公司宣传力度欠缺,故公众不够了解家庭财产保险,难以挖掘潜在市场。公众对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了解不足使他们的保险意识欠缺,从而购买家庭保险过少,不能让家庭财产保险起到应有的作用。

最后,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不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目前而言,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相对丰富,数量较多,种类比较齐全。然而,在设计家庭财产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对目标群体的实际风险与需求进行充分考虑。比如说,社区、管理水平、建筑类型、需求等的差异被忽视了,从而产品和定价没有针对,而且我国现有的家庭财产保险忽略了地震、盗窃等。因此,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存在问题。

三、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家庭财产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多。虽然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逐渐提高,在某些地区竞争相当激烈,但是在多数地区经营主体仍极少。就全国而言,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是在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占据绝对地位,其市场份额70%以上,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仍然很低。但其他保险公司缺乏挑战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绝对主导地位,而中保财产保险缺乏动力开发更多的保险品种等。

第二,保险公司经营水平偏低。首先,我国1979年11月才开始恢复保险业务,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保险相关业务。其次,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时间并不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距离比较大,其行为目标、经营方式等需进一步市场化。再次,从整体来看,我国相关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不高,欠缺开发产品的能力,对于营销的经验也不够充足,而且很多不是专业人士,缺乏相应的专业素质。

第三,民众对保险知识了解不足。从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民从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程度比较多,甚至没有任何了解。虽然我国沿海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他们对保险的接触比较多,而且也被动地推广家庭财产保险,但是民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还是比较欠缺。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民众就更加不可能了解家庭财产保险。因此,民众对保险知识了解不足导致了民众不会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可见,大力宣传保险、增强民众对保险的了解比较重要。

第四,家庭财产保险的性质阻碍了其发展。从性质来看,家庭财产保险属于一种零售保险,要实现大单比较困难,只有以较为分散的家庭为目标。这种零售性质导致了每一笔业务的规模不大,但是投入人力多,从而收益与成本不匹配,不能让保险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过高的经营成本与过低的收益让家庭财产保险比不过其他险种,比不过企业财产保险等产品,故保险公司没有动力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投入也相对较少。

四、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对策

第一,拓宽销售渠道。首先,培育家庭财产销售人员,实行主动销售计划。由于公众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不甚了解,因此主动销售计划是不可或缺的,通过主动的方式增强公众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同感。其次,通过网络强化销售能力,处用网络销售平台,通过在线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容量大、密度高、多样化的财产保险信息和产品,开发家庭财产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最后,大力发展业务,强化与银行、邮局、第三方理财公司、商场以及其他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实体的合作。

第二,形成保险行业诚信服务的形象。保险公司要把服务质量摆在第一位。首先,不管是在保单营销过程中还是在后期的售后服务中,都应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其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培训提升保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他们的保险知识。再次,保险行业要屏弃“保费收入论英雄”的经营理念,要更加重视服务质量,在考核时不但有排名,还要考虑农户满意度,把质量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

第三,通过宣传手段以提升民众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要通过多元化的手段,大力宣传家庭财产保险,让民众了解家庭财产保险的的相关情况,让民众了解家庭财产风险是存在的,让民众觉得家庭财产保险是重要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包括召开理赔现场会、媒体会、讲座、图片展、传单、网站等多样化的手段来对家庭财产保险进行大力宣传,使家庭财产保险意识深入人心,达到提升民众保险意识的目的。

第四,重新审视保险产品与需求的匹配程度。保险公司要在调查的基础上,确认客户的真正需求,重视客户关注的风险,从而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同时,兼顾地区、社区、建筑等的特点后,制定不同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屏弃“全国一张保单”的理念。在设计家庭财产保险的过程中,要注意保障型和投资型并重,以使其功能多样化,从而扩大投保的客户,扩大吸收社会资金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和.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年第3期.

[2]张昭.发展家庭财产保险应重视创新销售渠道[J].天津经济,2004年3期.

[3]沙原,杨波.基于长尾理论的家庭财产保险发展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10年第9期.

[4]马兰.从险种变化看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的新发展[J].上海保险,2002年第5期.

[5]童元松.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探析[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0年4期.

财产保险的性质范文第5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财产保险公司逐渐兴起,但是财产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性,因而在经营过程中表现出极强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且风险不易控制。本文对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了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旨在全面推进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财产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化解

财产保险公司有着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经营的主体业务是商业性质的财产风险。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取得了较快发展,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多,财产保险公司因此应运而生,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着显著作用。但是,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较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且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难题。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加强对不确定因素和风险的有效控制。此外,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显著增加,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无法有效处理这些风险因素,将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企业的经营和长远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 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类型

1.1管理缺陷所造成的经营风险

我们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探讨,发现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人唯利是图,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做出的不法行为,而造成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财产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管理。正是由于内部管理和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谋取私利的行为屡见不鲜。财产保险公司由于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定价不准确,加剧了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在计算方面存在误差以及越来越激烈的行业竞争,所以最终导致定价不准,加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险定价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是定价不足造成的主要经营风险,公司的实际收益难以对风险进行补偿,从而导致支出大于收入,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

第二,分保加剧了经营风险。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切实降低风险,往往采取分保的形式,即加强与再保险公司的合作,扩展风险承受力。尽管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但是正因为有了这道屏障,部分保险公司得过且过,在风险划定过程中不遵守基本准则,制定分保措施时也消极怠工,承保时未对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审查。这些都是风险隐患的直接来源,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面临灭顶之灾。而且,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严重的地质灾害也会造成巨大的经营风险,包括严重人为事故、重大疾病灾害以及地质灾害等。最近几年,重大灾情在我国频繁发生,玉树地震、汶川地震等地质灾害的发生都是对保险公司的考验。人类对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风险是无能为力的,无法消除或者改变,保险公司要应对这项风险,只能进一步建立健全灾害防范体系,加大对重大灾害的重视力度。

1.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存在经营方式上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就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原因,而这就会加剧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沟通的责任主要由业务员负责,客户的风险信息由业务员直接获取,公司管理人员将业务重点放在对业务员的效率和绩效考核上,管理人员与业务员所处的角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他们对于信息的着眼点及理解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信息不对称。由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承保质量低下。承保环节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实际效益。但是,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获取风险信息的手段有限,承保环境日趋复杂,业务人员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就不得不改变策略,被迫承保质量较差的标底。承保质量降低,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自然就会加大,阻碍了其经济效益的提升。

其次,缺乏规范有序的理赔手续和环节。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尚缺乏健全的财产理赔体系,在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时缺乏科学依据,人为因素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理赔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士的专业指导和意见,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此外,保险公司缺乏健全的人才引进机制,骨干人员极其缺乏,严重限制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假若不严格控制理赔环节,那么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违规操作行为的频繁发生,最终限制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再次,道德意识差而造成的经营风险。财产保险公司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投标人员在投保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道德意识及行为欠缺,也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投保人在签署具体的合同时,刻意隐瞒或者虚报关键性风险因素,将会在无形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逆选择和欺诈两种形式。

1.3资产结构所造成的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经过了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经理人不再是保险公司的所有者而只是单纯的经营者,有些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视企业效益的提升,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而且,保险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争愈演愈烈,这为保险公司经营埋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无限制的增加投保量,降低投保门槛,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为自身的经营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

2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因素和隐患,为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和建议:

2.1建立健全核保和承保机制

第一,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建立起系统完善的核保制度。在对投保产品进行核保时要实事求是,从投保产品的基本特征和公司实际情况着手,选择切实可行的核保方式。第二,投保产品的生效时间、合同规范、保险费用以及适用人群等都是核保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要想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就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核保制度。可见,保险公司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自身特点为根本出发点,提高核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健全核保制度。

2.2保证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

加强产品定价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产品生命周期进行有效管理;第二,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对产品定价进行有效监管。就一般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产品进行定价时,要综合考虑预计损失以及经营成本等,以以往经验和数据为根本出发点,尽可能实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做到公平、合理、充分。所谓公平,就是指保险公司要为风险高的投保人提供较高的保单费率,相应的,风险小的投保人也只能获取较低的费率;所谓合理,就是指投保人的费率必须合理;所谓充分,就是指保险公司在制定具体的费率标准时,要使保费高于支出和赔款,满足保险公司的盈利需求。费率市场化在未来将是时展的大趋势,但是我国财产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市场竞争激烈,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费率的监管。

2.3优化保险投资组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工作即保险投资,保险公司要获得长远发展就要加强对投资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要有效预防风险,就要做到对风险分门别类,有的放矢。保险公司要获取高额的经济利润,就要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配置。最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飞速发展,保险业融集了大量资金,实现资金的良好运转,将会为保险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保险资金要增加投资机会、优化投资组合,就要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运作空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资金投资的收益性、流动性以及安全性。要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加强比例控制和结构管理,对保险投资进行有效监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管控,而保险业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保险投资的管理。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展,保险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就要进一步加大保险监管和控制范围,不断优化保险投资组合,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4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保险价格的公平、合理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险公司要顺应形势,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到价格风险对其经营所产生的影响。保险公司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经营策略和发展理念,制定出公平、合理的保险价格,切实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5加强对道德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管理,从各方面着手有效预防各类道德风险,加强各类制度建设,提高员工的制度意识和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事,尽可能减少人为失误,将人为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从而实现预防风险的目的。

2.6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理论建设

财产保险公司要有效预防各类风险,就要加强风险管理理论建设。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要不断更新经营理念,借鉴并引进外国风险管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适合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的风险管理理论。同时,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大人力资源培训的费用支出,定期对保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风险意识教育,提高保险人员的风险意识。此外,保险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专门的风险管理资格证,从而帮助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推动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3 结语

在目前的形势下,保险公司只有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经营风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经营发展策略,才能不断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切实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主动地位,从而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芳.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研究――以展业部门为例[J].中国证券期货.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