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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湿地生态的措施

修复湿地生态的措施

修复湿地生态的措施范文第1篇

以地区的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目标,统筹考虑生态用水问题、水污染问题、河流生态廊道占有和改造问题、水土流失问题、地下水超采问题等,以松花江段的百里生态长廊保护为重点,修复“三沟三河三湖”水生态系统。结合松北水城建设和现有水资源的循环系统,适度开展水景观和生态水网建设。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要针对地区的水资源条件、水生态系统特点及问题成因,制定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合理布置水生态修复工程,尽力保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多样性。对百里生态长廊的保护,以退耕还湿为主;对“三沟”治理和阿什河修复,在蓝线划分基础上,采用水土保持、污染治理、河道修复、生态水量调度、节水等综合措施,全面恢复河流健康生命;对于松北区,更新改造现有灌溉排水体系,使松北区成为人水和谐的新城,为市委、市政府的“北跃”战略提供支撑。

3哈尔滨市水生态系统组成

该系统是以松花江干流为主体,干支流天然水系相交织,湖泊湿地分布其间,地下水和地表水紧密联系的复杂系统。

3.1河流生态子系统规划区内的河流生态系统呈现“一江、三河、三沟”的分布特征。“一江”为松花江干流,是该地区最主要的生态廊道,也是“三河”、“三沟”的汇入主干。“三河”包括江南的运粮河、阿什河和江北的呼兰河。“三沟”为何家沟、马家沟和信义沟,是南岸主城区的城市内河。运粮河及“三沟”上游建设有4座小型水库,分别是工农水库、八一水库、立功水库和兴隆水库,均为平原水库。

3.2灌溉排水人工渠系子系统主要分布在江北,随着江北水城的开发,灌排水系将修建完善,成为“两纵四横十八湖”的生态水网。

3.3湖泊湿地子系统规划区内分布着一个部级湿地类自然保护区(呼兰湿地)、两个部级湿地公园(太阳岛和白鱼泡)、一个城市西郊重要湿地(长岭湖)。这些湿地与河流子系统有密切的水力联系。松北水系中的十八湖作为人工水系的组成部分,与天然湖泊湿地有实质性的差异,将其归为灌排人工水系子系统。

3.4地下水子系统江南地下水由于持续开采,部分区域水位常年低于地表水的水位,因此接受地表水的补给和污染河流的渗入影响。江北地势低洼,是松花江和呼兰河的洪泛区,地下水水位高,地表水和地下水呈现互补的水力联系。

4分区重点任务

哈尔滨市水生态系统的保护遵循“五水”联动的思路,即水文学过程(生态流量)、水化学过程(功能区达标)、水生态系统完整性(栖息地)、水景观建设和水文化内涵挖掘,五大方面综合考虑。

1)一江:松花江干流。以松花江河流生态廊道为核心,以保护为重点,辅助以植被系统群落的修复,强化河流及其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包括岸线、滩涂、重要湿地。长廊宽度4~5km,长度123km,是哈尔滨市的骨干生态廊道,也是实现“中兴”的生态支撑。

2)一网:松北生态水网。与现有灌溉、排涝和防洪工程体系有机结合,构建人水和谐的“两纵四横”生态水网,全面支撑“松江湿地、北国水城”的城区定位,重点解决好防洪安全问题、水质安全保障问题和人工河湖生态系统建设。

3)三沟:何家沟、马家沟、信义沟。“三沟”应以解决清水水源问题为重点,做到水清岸绿。

4)三河:呼兰河、阿什河和运粮河。“三河”以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为主。

5)三湖:呼兰湿地、白鱼泡、长岭湖。强化部级的呼兰湿地保护;修复和保护白鱼泡国家湿地公园,治理和修复长岭湖湿地风景区。

6)地下水系统。南岸主城区地下水系统重点是加强管理和保护,治理超采,提高地下水资源的战略储备。

7)水土保持。以阿什河及呼兰河水土流失治理为重点,通过陆域生态系统建设,支撑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修复,实现陆域和水域的紧密呼应和衔接。

5具体任务

在系统调查和实地踏勘基础上,紧密结合哈尔滨市防洪、供水、岸线整治、滩涂利用水生态修复等规划成果,综合评价当前水生态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现实可行的规划措施。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制定措施,全面规划松花江百里生态长廊,建设近自然的河流生态系统。规划提出松花江段“百里生态长廊”的保护与修复措施,合理规划生态岸线,明确功能分区。对河道堤防内的十五滩,在进行现状调查基础上,区别对待,明确功能定位,提出保护和修复措施。

2)利用现有的灌排渠系,构建“二纵、三环、四横、十八湖”的生态水网。渠系和湖泊功能各异,渠系重点是水量供排,湖泊重点功能是调蓄和降解当地地表径流产生的营养物,结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集中收集和深度处理,使松北区变成污染物能够内部循环吸收的环境友好型城区,减轻对松花江干流的水质影响。

3)综合治理和修复阿什河等河流、湖泊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河流健康生命,提高湖泊的生物多样性支撑作用。

4)积极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水资源战略储备和调控能力。在现状地下水问题分析基础上,紧密结合水资源总体配置和利用规划,全面压缩地下水的开采量尤其是深层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控制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工业自备井的开采,提高地下水资源的战略储备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对松北易涝区,建立地下水调控体系,保持合理的地下水水位。

修复湿地生态的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截污控源生态修复治管并重

中图分类号:S8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城市河道水系不仅仅具有“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等功能,还具有保护生存环境、保护自然等各项生态功能,对城市生态建设有着重要意义。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宜居城市目标的逐步明确,河道水系成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河道水系的功能已经由传统的防洪、排涝等一般水利建设观念向建设“安全、舒适、优美”的水环境观念转化。在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中,充分利用和恢复河道自然生态特征已开始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尊重河流的自然规律,维持河流的地貌和水文特征,保证城市河流水质,协调城市建设与城市河流的关系,是城市生态建设过程中的基本方法和出发点。

2、河道生态整治的主要措施

河道生态整治要以全局的眼光队和网进行整体规划、部署,有针对性的采取治理措施,全方位地进行综合整治,以恢复和提高河道的综合功能。整治措施主要包括截污纳管、雨水过滤、水环境修复等。

1)截污纳管

截污纳管是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实现雨、污彻底分流,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手段,是改善和保持城市水环境质量,实施水环境整治“治标又治本”的一项重要举措。

2)雨水过滤

雨水过滤针对大量污染物质通过地表径流流入水体,采用过滤系统去除部分地表径流中的污染物质。其系统主要由滞留区、入渗区和植物措施三部分组成。在滞留区中地表径流经过沉淀,可去除其中部分颗粒污染物及少量溶解性污染物。入渗区主要功能是短暂贮存雨水,雨水在下渗过程中被入渗设施中的砂石等滤材或下层土壤所滤除,同时消减径流尖峰流量,减少水患。植物措施是利用地表植被来过滤并吸收径流污染物,并降低径流流速,防止表土冲蚀,提高雨水入渗、并且从系统中排出。还要通过岸边湿地带,以进一步提高入河水质。主要的植物性控制设施有草带与草沟,滤床滤料一般为砂子与卵石。

3)内源清除——水环境修复

水环境污染是典型的生态问题,因此用生态学方法使其得到最终解决,恢复河道生态景观。

水环境修复技术,包括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生物-生态修复。

⑴物理修复:主要指通过河道疏浚清除河底受污染的底泥,或者通过河道曝氧复氧改善水环境。

■ 河道疏浚

河道疏浚技术成熟、常结合河道整治、航道工程进行,适宜大范围使用,但长期效果不好。

■ 曝氧复氧技术

曝氧复氧技术是增加水体溶解氧、提高水体氧化作用、改善水体质量的有效手段。曝氧,就是通过扰动水体,促进水体溶解空气中的氧气,从而提高水体的溶解氧。常用方法有在水面或者水下配备曝氧充氧机。

图-1曝氧充氧机及工作原理

在遇干旱季节、无法配引水或者突发污染事件时,可结合区内河、湖沿岸景观布置,在河道和湖泊内设置一定量的曝氧充氧机,对水体进行曝氧复氧处理。

⑵化学修复:主要指依靠环保的化学制剂与河底污染物发生降解反应,使污染物浓度降低或者毒性降低。该技术也具有精度要求高,施工难度大,难以大范围推广的劣势。

⑶生物-生态修复: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技术,遵循改善自然环境与净化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以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思想,以模拟自然、接近自然为设计理念,充分考虑动植物的生态环境,以水生植物为先导,按照植物适宜的生长水深,恢复与优化水生与湿生植物,构建由湿生——挺水——浮水——沉水植物组成的全系列生态系统,并结合微生物、底栖生物和鱼类的引入,通过水生植物与动物的联合作用以及生物调节,形成一个可自我维持、达到良性循环、具有生命力的水生系统,改善水体水质和水生态环境。生态修复技术是以较小的工程量最大限度清除水体污染物,保持河流健康、可持续发展。

■ 植物措施

作为生态河岸,植物措施是河岸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尽量利用本地植物为主,尽少引种外来植物。水生植物的选种应考虑对提高水质自净能力有益的种类。另一方面,亲水植物应能为多种动物群落创造合适的栖息环境。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应有所限定,避免造成对河道的侵害。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兼顾景观需要,考虑能适应不同季节,以及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

■ 生态塘处理

生态塘是以太阳能为初始能源,通过在塘中种植水生作物,进行水产和水禽养殖,形成人工生态系统。在太阳能(日光辐射提供能量)的推动下,通过生态塘中多条食物链的迁移、转化和能量的逐级传递、转化,将进入塘中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进行降解和转化,最后不仅去除了污染物,而且以水生作物、水产的形式作为资源回收,净化的污水也作为再生资源予以回收再用,使污水处理与利用结合起来,实现了污水处理资源化。

图-2人工生态系统示意图

在城市郊区的农业保留区内,将一些地处低洼处、污染较重的湖、塘等设置为生态塘。受到污染的水进入这种生态塘中,其中的有机物不仅被细菌和真菌降解净化,而其降解的最终产物,一些无机化合物作为碳源、氮源和磷源,以太阳能为初始能源,参与食物网中的新陈代谢过程,并从低营养级到高营养级逐级迁移转化,最后转变成水生作物、鱼、虾、蚌、鹅、鸭等产物,从而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 人工湿地处理

人工湿地系统是在一定长宽比及地面有一定坡度的洼地中,由土壤和填料(如卵石等)混合组成填料床,污染水可以在床体的填料缝隙中曲折地流动,或在床体表面流动。在床体的表面种植具有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的水生植物(如芦苇等),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环境,对污染水进行处理。其显著特点是对有机物有较强的降解能力,废水中的不溶性有机物通过湿地的沉淀、过滤作用,可以很快地被截留进而被微生物利用。废水中可溶性有机物则可植物根系生物膜的吸附、吸收及生物代谢降解过程而被分解去除。随着处理过程的不断进行,湿地床中的微生物也繁殖生长,通过对湿地床填料的定期更换及对湿地植物的收割而将新生的有机体从系统中去除。湿地对氮、磷去除是将废水中的无机磷和磷作为植物生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营养元素,可以直接被湿地中的植物吸收,用于植物蛋白等有机体的合成,同样通过对植物的收割而将它们废水和湿地中去除。

这种处理系统的出水质量好,结合景观设计,种植观赏植物改善风景区的水质状况。其造价及运行费远低于常规处理技术。英、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已建成一批规模不等的人工湿地。这种方法可处理多种工业废水,包括化工、石油化工、纸浆、纺织印染、重金属冶炼等各种废水,因此,也适合于在工业区内设置。杭州市在应用生态修复工程治理和流水系、平原湿地等方面已经走在全国前列,使用生态修复技术、工程技术、环境技术等综合技术建成的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就是一个完美的例子。

■ 生物浮床

生物浮床技术采用无土栽培技术和生态修复原理,将香根草、菖蒲等植物中置于浮床上,通过植物在生长过程中吸收河道水体中的有害物质,加速有机污染物的分解、从而达到改善水质、提升水环境质量的目的。在较宽的河道沿岸、桥边等易于管理的位置设置生态浮床,改善水质和河道景观。

图-3生物浮床

4)长期监管

整治完成的河道需进行保洁、设施维护、排水口情况调查、水体清洁、绿化养护、生态项目养护、闸站设施及配水等工作。不仅仅要治,更要确立长期监管机制,巡查、养护到位,才能确保河道整治的成果。

3、结束语

随着生活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向往“小桥流水”如诗如画的生活、学习环境,向往“碧波荡漾,鱼鸟成群”的自然美景。希望通过对河道的排污整治及生态修复,能从根本上改善河道水质,构建健康、稳定的水生生态系统,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营造更加自然的水生生态景观,使水体与周边优美环境相融合,满足人们的亲水、休闲的需求,进一步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 叶碎高,王帅,张锦娟.河道植物措施与生物多样性研究进展与展望[J].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2008,6(2):41-43.

修复湿地生态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道; 生态修复; 探索

中图分类号: TV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什么是生态修复?

生态修复主要是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并辅助于适当的人工措施,加快破坏了的生态系统的恢复功能,它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河道生态系统是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水、河流的利用研究和开发都已经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水污染情况的加剧,水的生态修复学研究才被提上日程。

河道生态修复的目的是消除河流域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保持河流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西方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和日本在河道修复研究起步较早。他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河流生态修复的八项措施:

恢复缓冲带;

重建植被;

修复马蹄形湿地;

降低边坡;

重塑弯曲河谷;

修复浅滩和深塘;

修复水边湿地;

修复河塘。

目前,我们国家经过一些地区对河道生态修复研究和探索,概括了两大类河道生态修复的措施:一类是植物保护法,一类是植物保护同工程技术措施相结合。我国的河道生态修复工作仍然是在初始阶段,缺乏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生态恢复研究,更没有系统的科学的学习的理论作指导。

以江苏省赣榆县为例。江苏省赣榆县大概有15条河流,在这15条河流中沭河、朱吉河、沙汪河、龙王河这四条河流污染严重。龙王河、沙王河水的质量更是没有达到灌溉农田的程度,几乎寸草不生的河道,各种生物几乎灭绝。因此近些年来,江苏省开始全面进行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利用这样的时机,开展河道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探索在河道整治过程中,采取那些技术措施,才能既保护河堤坡体结构的稳定性设置,又改善水质,同时提高河流的生物种群,也提高河道其自我净化功能。建立一个与周围环境协同发展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的系统。

本文以青口河为载体,对河道生态修复技术进行思维构思。

工程调查青口河是赣榆县代表河流之一,全长64公里,在赣榆县长47.5公里,通过赣榆县县城,整个流域面积493平方公里,经过丘陵面积267平方公里,最大洪峰流量约2140立方米/秒。这条河流经区域85%的为山区,地面落差为150米以上,上游河道宽度200〜500米,比降1/400〜1/600的比例;下游河道宽60〜80米,比降7/10,000;滩面完整,为5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市区内均为水泥路;河坡滩面以下为砌筑的用于保护的坡面,缺乏植被生长的土壤养分状况。下游部分是含盐量很高的土壤,土壤含盐量为0.4%〜0.7%,及其不利于生长植物和动物的繁衍。

河流生态恢复的原则

1自然性原则我们不可能把这条河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但是在河道生态修复时我们尽量模拟自然的状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景观,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具体措施如:

使用抛石、木桩等护坡固堤;

在河堤上使用乔木、灌木、草相结合的立体防护;

创建合适生物栖息之地;

增设鱼道;

调整河道结构;

浅滩和沙洲的恢复等。

2生态性原则

以生态为原则,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能实现对污水处理厂难以处理或处理成本较高的污染物有效果的控制,同时要具有景观效果,并且还可以改善当地的气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平衡。具体措施如下:

因地制宜地发展池塘、人工湿地、生物栅、生物浮岛等处理技术;

注重河岸植被建设;

河流生态走廊建设;

治理与控制河堤的水土流失;

在水域内,种植各种喜水、耐水植物;

发展水生动物,提高水域生物净化功能。

河道生态恢复技术设计构想1基本思路根据青口河,地理位置和特点,对河流生态修复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复:

进行河道生态修复后,既不能影响整个河道的行洪能力,还要在不破坏原坡面的情况下进行生态修复;

对河堤及滩面进行修复时,应选择快速覆盖,根系发达、抗冲刷能力强,适应本地区的乔、灌、草种;

岸坡消落带的生态修复应考虑到防水浪冲刷及适合鱼巢的功能,同时对消落带植物的选择要重点考虑;

对河道整体结构的调整要回归自然,宜宽则宽,宜弯则弯,恢复浅滩和深塘,修复河边湿地;

在不同河段内放养水生动物和微生物,种植水生植物,以分解吸收水体中的营养液,达到净化水体的功能;

对沿线的污水口截流分流,使污水雨水分流,杜绝污水入河;

在物种的选择上要注意选择适宜本地区气候环境,同时不造成外来物种入侵,抗逆性好,管理粗放,植物根系发达,固土能力强;环保效果好,能有效地消除油污、烟尘和有毒化学物质的植物种类。

2生态修复技术

总结制定青口河清淤整治工程修复方案后得出:河道生态修复技术应该“尊重自然”、“人水相亲”、“和谐自然”的思路。在保证水利工程正常作用的前提下,修复河道结构、恢复河道生态平衡功能。使退化的河道生态系统得到修复,达到河流域的生态平衡。

上,中游的河流的特点及整改措施:

上、中游段, 按照“谁承包,谁管理、收益”的原则,签定承包合同。

上游和中游的河流情况:

河面较宽,

有不少浅滩,深塘等,

具体措施为:

采取疏通河道中泓;

修复浅滩、深塘水边湿地;

重塑弯曲河谷等工程措施,

调整河道结构。

植被措施布设为,

河堤、滩面以用材林、经济林为主。主要栽植杨树、水杉、板栗、银杏。

堤肩以银杏、水杉间种,间距4 米,滩面及内外堤坡栽植杨树、板栗,

河道水面放养水生动物和微生物,种植水生植物,

在浅水区、湿地区种植湿生植物,草种选择菖蒲、水葱、扁杆草、、毛莨等。

河道生态修复项目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河道生态修复技术也包括植物修复、动物修复、微生物修复相互作用,相互统一。河道内部生物系统和相邻生物系统之间的所有产生的物质与能量的动态互动。

河道生态恢复的真正意义应是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以生物多样性为目标;保证护堤、疏通河道,使河道平衡和谐发展;使水、土壤、生物,形成良性循环;不仅恢复河道景观效果,而且恢复河道的自我修复功能;还应恢复被污染的河水,提高河流的自净能力;从而使整个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

此文只是以一条河流为范例进行分析,其他河流的河道生态修复技术也应从植被措施、工程措施、水产养殖、生物多样化这些技术入手。

水污染环境的治理是河流生态修复过程中最棘手,最有难度的一项工程。工业废水,生活废水的大量排泄,远远超过了河流的自净能力,是河道生态修复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目前生态修复技术研究的热点和难点。现在仅仅靠人工干预的措施治理河道水污染,这样对水环境的恢复是难以维持的,因此,河流生态修复后的水生系统的稳定性管理技术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河道生态修复技术需要探索的路还很长,因此目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使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修复湿地生态的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荷兰 围垦区 生态重建 启示

荷兰的围海造田工程举世闻名。这项工程对荷兰的农业发展、市镇建设和自然保护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周围的地貌及环境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近20年来,围垦区完全依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规律,采取少量的人工措施或完全没有人为干预,使曾经荒芜的围垦土地出现了面积达数万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在那里植物茂密、珍禽鸟类品种繁多,形成了健康的生态系统。这一现象引起了国际生态学界的高度关注,经常被引用为生态重建的成功案例。

一、荷兰围垦区生态工程概况

围海造田工程以须德海 (Zuiderzee) 工程为标志。工程内容是建造30km的堤坝将须德海“脖颈”合龙,形成内海,再从艾塞尔河(Ijssel)向内海引入淡水,使其淡水化。随后形成了5片总计20.6万hm2的圩地用于农业,其余部分为湖泊、河流水面。这项计划始于1918年,1932年堤坝工程实现合龙。其后开展了大规模的堤防和排水系统的建设。按照规划,5片垦区的规模从2.4万到4万hm2不等。经过肋多年的不懈努力,围海造田工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垦区的建设是陆续展开的,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大约每10年启动一个新垦区建设,每一个垦区的完成大体需要20年。到1996年陆续完成了4个垦区主体及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土地总面积达16.5万hm2。

始于20世纪30年代开发的威尔英梅尔垦区 (Wieringermeer) 和东北圩地是农业垦区,垦区发展目标是增加粮食生产和提供就业机会,主要内容是堤防工程和排水工程建设。沿海岸线不适于耕作的土地,则发展为果园、花卉园和混合农场。到了20世纪50年代开发的东芙莱沃兰德垦区 (Eastem flevoland) 以发展城镇为主。同时,由于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开始注重自然环境建设,创建了自然保护区。

而1968~1996年开发的南芙莱沃兰德垦区,则已经把生态建设摆在了重要位置上。从土地规划方面看,1/2土地用于农业,1/4用于城镇开发,余下的1/4是自然区域,包括森林和河湖水面。规划中为自然生态的成长留下足够的空间,其面积达1万多hm2。

为有利于生态重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富有远见的措施,执行“与环境友好的农业开发计划”。早在1972年,政府就法令,在南芙莱沃兰德垦区,新围垦的处女地和一部分熟地都不得使用除草剂和农药,农田的杂草用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去除。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农作物对于病虫害的抵抗力,也防止这些化学药品对生态系统的干扰。私人部门对于这项开发计划表现了极大的兴趣。政府相应采取措施,鼓励私营小型生态农业公司经营垦区土地,发展以生态重建为基础的新型农业。在当地共建立了68个小型生态农业公司,占用土地363lhm2。

东芙莱沃兰德和南芙莱沃兰德垦区,专门进行了生态系统设计。所谓生态系统设计是依据生态系统自身的自然演替规律,建立自然保护区,运用技术手段创造一种环境,使各类特定的动植物能够在一起生长,从而组成特定的生物群落,以培育特定的湿地生态系统。主要是为珍禽鸟类和其他动物提供栖息地、避难所和繁殖产卵条件。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点是海拔低的地区,这里主要是开垦后遗留的湖泊和沼泽,水面面积达5600hm2。地形包括湖泊、沼泽、芦苇荡和柳树群。这些沼泽为动物提供丰富的食品,很快这里就成了留鸟及候鸟的栖息地。特别是豪思特沃尔德 (Horsterwold) 自然保护区,其开发计划就是完全排除人为干扰,不采取人工种植方式,完全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在该区的核心地带形成一片野生区,面积为4000hm2,成为荷兰最大的阔叶森林。

最令国际生态学界关注的是玛克旺德 (Markerwaard) 垦区。早在1975年,这个垦区的堤防工程就已完成,排水系统建立起来而且持续不断地抽水,新土地已经显现20多年。虽然由于荷兰政府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原因,垦区的开发工作迟迟没有开展起来,可是,经过20多年的生态系统自然演替,这一片曾是荒芜的土地,已经成为植物繁茂、动物门类众多的自然野生区,面积达4.1万hm2。笔者在这里考察时,看到的是各类乔木发育、灌木丛生高可没人,时有鹭鸶在沼泽中起落捕鱼,成群的鸟类盘旋飞翔。荷兰政府准备把这片垦区作为国家自然保护区,不再用于农业开发。

综上所述,荷兰围垦区的生态建设经历了几个阶段,反映了荷兰人对于生态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第一阶段是50年代开发的围垦区,已经考虑到居民休闲的多种需要,进行了景观设计。到第二阶段60年代以后开发的围垦区,专门进行了生态设计,任务是为特定的生物群落形成创造条件,主要是人工种植树木和其他植物,为珍禽鸟类栖息创造条件。其目标是提高生物群落多样性,形成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第三阶段则已经认识到,依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规律,靠生态系统自身的发育,不需要种植植物,经过若干年时间,同样可以建设一个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 二、生态系统的自我设计和自然演替规律

荷兰围垦区的生态系统类型属于湿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工程分为两类:一类是湿地恢复生态工程,目标是恢复原有的湿地;另一类是湿地重建生态工程,是建设一个新的湿地系统。荷兰围垦区的生态工程是在新形成的土地上湿地生态系统的重建,

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所谓“生态系统演替”是指在相对短的时间尺度内,靠生态系统本身的功能,使得生物群落多样性增加,物种均匀性增加,没有某一物种占优势的情况出现,生态系统的功能不断完善。这反映在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上就是,食物链从二维结构发展为三维的网状结构,各类生物互为依存,互为制衡。这种网状结构对于外界的干扰具有较强的抵抗力,使湿地生态系统逐步完善、健康起来。

所谓“生态系统自我设计理论”,是指湿地可以根据环境条件合理地组织自己,随着时间的推移,湿地生态系统会最终趋于完善。德国学者密茨 (Mitsch) 认为,在一块重建的湿地上是否种植植物无关紧要,最终环境将决定植物的存活和分布。他比较了外界环境基本相同的两块湿地,一块人工种植植物,一块没有种植植物,用对比的方法来观察两块湿地的重建过程。在开始几年这两块湿地差别不大,随后出现差异,但是最终两块湿地发育得几乎一样。这说明湿地具有自我设计功能和自我恢复功能,至于是否种植植物仅仅在发育过程中产生影响,但是对于最终结果不起主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湿地的重建或修复,大约要15~20年的时间。

另外一种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理论称为“相对设计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通过适当的工程措施和植物重建,可以加快湿地的恢复或重建过程。这种理论认为植物的生活史(种子的传播、生长、定居过程)是重要因子。通过强化物种的生活史来加快湿地的恢复。强化的措施主要指采用人工播种、种植幼苗、种植成树等。

笔者认为,湿地是水域与陆地间过渡带,正处于两者边缘区,生境异质性强,适于多种生物生长,优于陆地或水域。在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中,扮演生物源、生物库和运转者三重角色,所以生物生产力高。自我设计理论较为合理地概括了湿地生态系统的这种功能,荷兰围垦区的湿地生态系统重建也证实了这个规律。当然,对于其他类型的湿地系统应具体分析,有些类型的生态系统在利用自我恢复功能的基础上,辅之以人工措施也是需要的。

有一种学术观点认为,要区分两类被干扰的生态系统:一类是未超过本身生态承载力的生态系统,是可逆的。在去除外界干扰即卸荷后,可以靠自然力实现自我恢复。另一类是被严重干扰的生态系统,它是不可逆的。在卸荷后,还需要人工措施创造生境条件,加上发挥自然修复功能,才能达到生态恢复的目的。而如何判断是否可逆,就存在一个判据问题,这也是当前科学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

当然,自我设计理论的适用性还取决于具体条件,包括水量、水质、土壤、地貌、水文特征等生态因子,也取决于生物的种类、密度、生物生产力、群落稳定性等多种因素。荷兰围垦区处于河流下游,淡水资源丰富,荷兰多年平均降雨725mm,这使得围垦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自然保护区完全可以在排除人为干扰的条件下重建湿地生态系统。

三、对我国生态建设的启示

尽管我国的自然、经济等条件与荷兰有很大差别,但是荷兰的经验反映了生态恢复的某些一般规律,值得我们借鉴。

1. 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设计和自然演替规律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建设开始起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的生态建设更令人瞩目。西部大开发的生态建设的任务,主要是消除或降低那些引起生态系统退化的干扰因素,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设计和自我修复功能,辅助以人工措施,实现生态建设的目标。近年来推行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政策,是西部地区生态恢复的重大举措,为生态系统的自然演替创造了条件。据报道,一些退耕和休牧的退化土地,在封育后经过3~5年,灌草植被已经恢复到60%。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西部大开发生态建设的认识,还存在着某种误区,认为生态建设就是要搞工程,由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脱离当地自然条件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生态系统。其实,生态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一样,不但要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也要进行经济合理性论证,力争以较小的经济投入换取较大的生态效益。实践证明,较为经济有效的技术路线,就是排除对现有生态系统的干扰破坏,充分利用生态系统自我恢复功能,必要时适当辅之以人工措施,达到恢复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相对健康的生态系统的目的。

2. 生态自我修复需要较长时间

还有的观点认为,经过几年努力,生态恢复就能奏效,反映了对于生态系统恢复的长期性认识不足。上述荷兰围垦区湿地生态重建工程需要15—20年时间才能达到目标。对于退化的严重退化的需要50~100年时间。所以生态恢复工程要有长远规划,长期坚持。急于求成的想法是脱离实际的。

3. 生态恢复工程要因地制宜

由于自然条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不但国外的经验不能照搬,国内的经验同样要有分析地借鉴。目前,有一种误解,认为西部地区的生态建设就是植树造林。实际上,西部地区的自然条件差别很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恢复规划。植被建设坚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自然条件严酷的地区则宜荒则荒。有专家认为,在多年平均降雨量在400mm以下地区,应以灌木和草为主,不宜盲目发展乔木。

荷兰的经验还表明,恢复乡土种植物对当地生态恢复十分重要。什么是“乡土种”?学者阿伦比 (Allaby 1994) 给出的定义是:“物种自然出现于一个地区,这种物种既非随意也非靠引入。”学者韦布 (Webb 1985) 列出了包括化石证据等若干判别标准。但是一般讲,乡土种的概念是相对于外来种而言的,乡土种在当地的食物链中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与生境建立了和谐的关系。而某些外来种借助气流、风暴、海流等自然因素或人为作用,将植物种子、昆虫、微小生物等带人当地的生态系统。在气候条件、营养条件和缺乏天敌的条件下,外来种得以迅速繁殖,形成对本地种生存的威胁,成为一种对健康生态系统的胁迫,即出现所谓“生物入侵”。由此可见,恢复乡土种是保持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防止生物入侵的重要措施。

4. 生态恢复工程不仅要重视植被恢复,也要重视动物生存、栖息和繁衍

众所周知,生态系统是指一定空间中的生物群落(动物、植物、微生物)与其环境组成的系统,其中各成员借助能量交换和物质循环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功能复合体。生态系统的核心部分是生命部分,即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以,生态恢复的任务,不仅是植被的恢复,还应该包括鸟类、鱼类、禽类、昆虫、两栖动物和哺乳动物等各类动物的栖息繁衍问题,使得生物群落在特定的生境条件下,形成一个完善的食物链。只有健康的生态系统才能具备其多种服务功能,使人们得以从中受益。目前,常见的观点认为生态建设就是改善植被状况,忽视了生态系统中动物生存栖息等问题。所以要重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问题。

5. 水是重要的生境因素,但不是生境的全部内容

在各个生境因素中,淡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水是生物生命的载体,又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介质。近年来我国塔里木河和黑河生态恢复调水工程取得了经验。但是从生境的多种因素角度,除了水量以外,还应该对于被恢复生态区的气候、水质、土壤、地貌等进行全面分析。从生物恢复角度,还应该对于生物种类、密度、食物链(网)、生物生产力、群落稳定性等进行论证,在对这些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水文条件和供水方案,有可能获得生态恢复的优化方案。目前,在进行生态恢复规划设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只要设法将河流流域的生态用水恢复到过去某一时段的水量,河流流域生态系统就会恢复到当时的状况。显然,这种观点忽视了生境其他因素如水质、气候、土地、地貌以及生物群落等多种因素的变化,有失偏颇。

6.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恢复的评估标准

生态恢复的程度以及是否成功,需要有一个评估标准。但是由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使得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问题成为一项复杂课题,不少学者提出了一些方法,但是国际上还没有公认的准则。

原则上说,建立生态恢复的评估标准,主要是对恢复后的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整体特征进行评估。所谓生态系统的结构问题,主要指生物与生境的一致性,以及各个生态因子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问题。生态系统的功能指物种流动,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信息流动,价值流,生物生产力等。对恢复后的生态系统的整体评估主要是指生态系统在外界干扰下的恢复能力,生态系统可持续自然演替的能力。

7. 重视生态恢复工程的生物调查、设计和监测工作

对被恢复生态区生物群落的历史及现状的详细调查,是进行生态恢复设计的基础工作。生态恢复工程设计的任务是充分利用生态系统自我设计、自我修复功能,通过改善生境为提高该地区的生物群落多样性创造条件。设计的重点是建立生物因子与非生物因子的相关关系。

在设计中如何确定恢复目标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人们对于自然演替的机理尚不十分清楚,所以一个生态系统的自然演替方向会有多种可能性,有可能恢复到原来某时段的一种状况,有可能发展为一种新的替代状况,也可能事与愿违,生态系统继续退化。正因为如此,对于被恢复的生态系统的监测就十分重要了。

参考文献

1 董哲仁.保护和恢复河流形态的多样性.中国水利.2003. 6.

修复湿地生态的措施范文第5篇

20xx年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湿地,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落实湿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科技、卫生、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注重绿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渔业)、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等行政部门相关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定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的湿地进行规划控制,推进城市恢复既有湿地和建设人工湿地。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湿地根据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省重要湿地:

(一)部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

(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者迁徙停歇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

(三)其他典型的、独特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第十七条 省重要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与调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意见。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

(七)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轮牧禁牧限牧、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构建湿地生态驳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入湖口、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采矿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治理塌陷区水面、洼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区的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

第二十三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品种,减少围网养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向重要湿地施放防疫药物的,防疫机构应当与湿地管理单位共同制定防疫方案。防疫机构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避免或者降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放药物的监督。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第二十八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第二十九条 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游客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应当服从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占用重要湿地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可以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恢复,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的阻水、排水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捡拾、收售动物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对造成湿地污染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批准占用湿地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林业、农业(渔业)、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湿地管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