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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改革

水资源管理改革

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第1篇

1.1管理观念问题首先对管理落后的认识不足。严格来讲,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尤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其次对人与自然的辨证关系认识不足。我们一直把人放在自然的对立面,对自然无休止地索取,人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如为解决粮食问题,不加控制地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为防洪排涝,一味加高堤防。

1.2行政体制问题由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纵向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益,横向涉及水利、农业、建设和环保等部门的权益,重复管理现象严重,责任不明,“政出多门”,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减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兼顾、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违背了水的自然规律,尤其在流域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问题上矛盾更为突出。

1.3管理职能问题管理上仍然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标的分析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建立水市场为中心,把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节水法等水法规体系的建设;②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城市供水及水处理市场的对外开放形势,积极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③以水价政策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水市场规制体系;④启动水利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建设融资和水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动力与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①客观形式的需要。所谓客观形势主要是指: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危机已经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水利部门的改革显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进一步开放水务市场等。

②履行职责的需要。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众多供水企业以及相关水管单位经营失败、普遍亏损等等。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进程,因此,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动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制约。

只注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由于人们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不足,同时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艰难而曲折的,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一定代价,因此,旧观念的束缚对改革是一种无形障碍。同时,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对改革形成阻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通常认为水利是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投资和无偿用水和排污。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下,要想确立新的水资源观念、水市场观念,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3改革的构想

3.1行政体制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构建现代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以保证政府职能系统效益最佳,保证中央、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的发挥。

3.1.1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专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依法拥有对流域水资源的分配权,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1.2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供水企业、水处理企业实行出租或转让;对经营性水务工程实行资产管理;将用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城市节水。

3.2建立水市场

3.2.1水权管理改革。水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定。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首先确定以占有优先权原则为主、河岸优先权及惯例水权原则为辅的优先权原则,再结合水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二,设定总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旱情调度预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划分等限制条件。第三,实行以水资源规划为先导,有计划、分类分批地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并公告社会。第四,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招投标、使用权拍卖等管理机制。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权制度。

3.2.2水价政策改革。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定方法,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供水企业以及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水价;水价应计入资源水价、工程成本、利润;资源水价应在政府统一评估基础上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利润不再以工程成本及运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国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金来计算;水价的确定要兼顾公众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资产管理。要尽快调整政府及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务企业完成企业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对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3.3.2节约用水。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下,水价是调节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经济杠杆。国外研究表明,水价提高10%,将使家庭用水减少3%~7%,同时如果水费没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注意节水问题。

因此,政府应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相关用水标准及定额、推进节水技术发展的同时,以改革水价政策、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在建立节水型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第2篇

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 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20年后被废除,原因有二, 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农村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是当时新西兰典型的社会结构特征。

1876年地方政府体系重新建立。省制废除后,新西兰模仿英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了郡、市、城区为一体的地方政府。随之,又附设了一套行使特殊职能的政府组织,如防虫害委员会、港务委员会和电力委员会。通过不断的分解设立,地方政府的机构日益庞大。19世纪晚期,地方政府机构的总数为450个,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达到了1000多个,虽然几次尝试建立强有力的中层地方政府以使地方政府体制更合理,但都不成功。

至1984年,地方政府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无论精简机构的改革怎样努力,新西兰仍然存在着近700个地方政府机构。 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几乎无权监督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的一个后果是,政府的服务总是以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为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服务流于形式,政府漠视民众的需求。中央集权还导致了国家高度介入经济,这已成为80年代新西兰改革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80年代行政改革开始以后,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此项改革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新创设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原有的行政框架,而从重新制订地方版图的依据、重新划分地方行政版图开始,进行了全新的、彻底的地方行政的建设。

1.关于地方行政版图的划分依据

重建地方政府的区划版图的任务交给了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government commission,简称lgc)。在划定地方疆界的过程中,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划分。地方委员会在确定了通过地方的空间整合来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思路后,结合新西兰的国情提出了地方行政区划依据:

(1)有利于利益不同的群体的协调;

(2)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传递的效能;

(3)尽可能有利于人口普查;

(4)尽可能接近地理上水流域的分布。

2.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在地方政府委员会还在研究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资源管理的立法改革就已经在进行了,这两项改革的互行有助于资源管理行政的建设。根据地方委员会最后做出的行政疆界划分,新西兰设置14个区域辖区,即区域政府,区域辖区的区界直接与水流域界限吻合。地方委员会认为,水流域分布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新西兰行政区划的基础,因为对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海洋、大气)所进行的管理,或者对自然资源所进行的其他支配活动,都必须结合自然分布的状况。

与14个区域辖区同时建立的还有72个区地方政府组织,即市或区政府,它们是根据“不同利益群体”而作的划分。

3.关于现行行政区划的评议

首先,对现行区政府和区域政府的设置存在争议。在疆界确定后不久的一次民意测验认为,过大的区域辖区不大可能实现对不同利益群体实施行政管理,因而有人主张将现有的区域政府一分为三。

其次,依据水流域界限来划分行政区域也存在异议。与地方委员会的意见相反的观点认为,此法既不符合不同群体利益,也不适应生态的现实状况。水流域界限划分法与环境生态管理最不协调的该属海岸带管理,因为海岸带界线模糊,管理的重点各异,相邻区域管辖权复杂;而新西兰又是一个岛国,此法没有兼顾这个地理特点。

再次,行政区划中的群体利益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追求行政区划的空间合理性与兼顾利益不同的居民群体的分布往往是格格不入的,故而还引发了广泛持久的疆界争吵。群体利益上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新西兰政府与土著毛利人的关系。毛利人想借这次行政大改组恢复其在中世纪英国殖民统治中失去的权利。总之,虽然行政改组努力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可无论从地方政府重组过程看还是从其结果看,在对不同群体利益重视的程度上并不均衡。

即使存在上述对地方行政区划改建的批判性评议,但普遍地还是认为目前遵行的行政区划大致上还是与环境生态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的。

(四)《资源管理法》

1.目的和原则

《资源管理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几乎涵盖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总括性法案,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足于“可持续管理”。1984年立法改革初始,新西兰一共有100 多个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法律所设的重叠繁冗的管理使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许可过程变得拖沓而费时。立法的缺陷,再加上已经展开的行政改组(尤其是行政改组中重要的资源管理决策权的转移),使得资源管理立法的改革呼之欲出。基本上说,资源管理立法也应当与地方政府改组同时进行和完成。

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建一样,追求经济效率和以市场为主导的思想贯穿了资源管理法改革的始终。最初,财政部倡导的自由市场路线占了上风,几乎每一步改革都要反映自由市场的精神。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主义者积极的宣导,改革最终放弃了过分市场化的做法。

《资源管理法》共分15章。第二章是争议最大的,规定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章的重点是第五节,开宗明义宣布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注:物质性资源,physical resources,指供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用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这里可持续管理的定义是管理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使其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良好发展,满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同时:

(a)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永续利用, 使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

(b)保持大气、水、土和生态系统作为生命支持体系的功能;

(c)避免、 补救或减轻任何开发活动所引发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注:原注③⑨,rma,supra note 4. at .Ⅱ。15.)

第二章的立法也认可了法定的“国家重要情事”,认可了《怀特基条约》-这是毛利人和英格兰皇室在1840年签署的基本法律文件。

2.责任的转移

rma 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应取决于受这些决策影响最大的公众的意愿。地方一级的许可授权要重视区域的差异性,要给予公众按照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状况计划资源管理的选择权限。(注:原注④②,cocklin  furuseth.supra note 7.,at 165.)立法规定了区域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区域政府负责水、土壤保护、海岸资源(不包括渔业)、地热资源、大气质量、自然灾害和有害物的管理。(注:原注④③,rma,supra note 4.art.Ⅳ。30. )区政府(市和城区政府)负责土地利用和噪声控制的管理。

实现法案目的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制订区域政策公报(regiona-l policy statement,rps)。 区域政策公报是一个综合区域资源环境管理的文件,它旨在通过阐明区域环境管理的目的、政策和方法以达到区域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全面管理(注: 原注④⑤, rma, supranote 4.art.Ⅴ。59.),是可持续管理的立法原则在区域一级管理上的具体演绎。立法同样要求制订区域计划(注:原注④⑥,rma,supra note4 art.Ⅴ。59.), 借此区域政府明确各项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

区政府同样要求制订区计划。区计划必须阐明重要的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区计划不得与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违背。

3.环境后果评价(assessment of effects)

《资源管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控制的对象是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开发利用活动本身。这也是有别于以前计划法的重要之处。后果(effect),根据第一章第三节,指的是:

(1)任何正面的或负面的后果;

(2)任何暂时的或持久的后果;

(3)任何过去的或现在的或将来的后果;

(4)任何可积累的后果,指长时间以后或混合以后在规模、 深度、频率上的后果;

(5)任何可能性很大的潜在性后果;

(6)任何可能性很小但潜在性很强的结果。

所有根据《资源管理法》作出的许可、授权和命令必须通过后果评价。法案的附件四对后果评价的各个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包括相关物,风景和观瞻效果,居住区的实际干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等。后果评价还必须包括可替代方法和减少不良影响的方法。后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虽有共同之处,不过后果评价是《资源管理法》的产物,与单项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它是全面性的评价。后果评价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全面环境管理的特征,是资源管理立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4.水资源权的分配

在这方面《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与传统水资源管理有着重大的不同。从殖民时期开始,新西兰适用了关于濒水权的英国普通法原则的大部分条款。按照普通法濒水权原则,濒水(流水)的土地的所有权者即使没有该濒水的所有权,也享有合理利用该濒水的权利。1967年《水土保护法》(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act,wsca)授权政府管理新西兰的流水,并制订了获得水权的许可制度(由地方水委员会管理),这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濒水权。

《资源管理法》重申并继承了1967年的《水土保护法》的水管理制度,仍采取水资源利用许可制,但在具体做法上作了变动,如水资源利用的许可由区域、区政府作出。《资源管理法》对现行的水资源利用许可制订规定了三种形式不同的申请。申请者可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域或区政府提出以下的申请:(a)引水和适用水的许可;(b)向地表水排放物质;(c)任何影响海岸带的水质和承量的改变。(注: 原注⑤①,philip milne,the water regime:management of water under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in resource management wr8(s. condie ed.1991  supp.1994)。)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许可、否决、有条件许可的决定,申请者按所申请的方式利用水资源。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起诉到新西兰计划法庭-一个专门为审理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案件而设立的法庭。

14个区域政府依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成立时,以江河流域的河界为限取得各自的流水管辖权,同时还取得大多数的区域环境决策权。因此,大多数水资源的申请都是向区域政府提起的。区政府在审查水资源许可申请时,必须要确认该项申请与《资源管理法》所制订的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一致。申请者必须交“环境后果评估书”,帮助区域政府决策,区域政府有权决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如果区域政府没有对许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资源管理法》条款,许可期限为5年。

三 改革后的环境政策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之未决问题

(一)地方主义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某些方面看,《资源管理法》的国家环境政策的改革建议性强过规范性。与一些美国环境卫生法(如《清洁大气法》、《清洁水法》)一样,《资源管理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可持续资源管理),授权中央政府内阁各部(尤其是环境部和保护部)制订、《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并委托区域政府和区政府日常行政执行权。

新西兰和美国在实施法律上的最大的差别是,在新西兰颁布《资源管理法》的4年当中, 中央政府尚未统一的国家标准指导具体的资源管理。这就留给区域和区政府相当广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别具体的个案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续管理”。中央政府并不是没有权利制订国家标准,rma 规定环境部可以(不是必须)制订国家环境标准(注:rma, supra note 4. art.Ⅴ。43.)。但从目前《资源管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环境部似乎不希望在授权管理中取得主导权,当然在《资源管理法》明确规定应当有环境部采取部级行动的资源管理中,环境部责无旁贷。例如,《资源管理法》有一条强制性规定,由环境部制订海岸政策公报。rma规定在“国家重要情事”方面(如保护湿地和濒水环境、 野生动植物带、保护毛利人的人文环境),区域和区政府享有管理权。

因此,难怪有人质疑,《资源管理法》是不是只是一部“平衡法”,允许区域政府和区政府压制法案所追求的可持续目标,以使资源可持续管理不至于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资源管理法》设定了一个“绿色底线”,不达到这条底线(环境保护标准),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不可以许可资源开发申请。1991—1995年间,中央政府对《资源管理法》赋予它们制订统一环境标准上的消极表现,似乎暗示着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资源管理法》可持续管理与资源管理个案申请中时,享有很大的自主权。

可是,1994年10月环境部长在一次公众讲话中支持《资源管理法》的“绿色底线”论,主张《资源管理法》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含有变数的环境标准,它同样是各级政府在环境质量管理上和资源管理上必须遵守的标准。它还引用正好反映他的观点的较早时《资源管理法》的司法解释来证明他的主张,而闭口不提那些反对他的《资源管理法》司法解释。这是否表明在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以指导地方政府实施水资源管理方面中央政府正扮演着更独断的脚色?在这点上, 我们尚难定论, 但至1995年为止,已有迹象表明情况可能如此。

(二)资源分配问题

《资源管理法》关于具体的资源分配机制规定甚少。对此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正是合理的法律弹性所在,允许资源管理机关探寻可替代的分配机制。环境部长就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资源管理法》不应在探求可替代性分配机制上给现行资源分配机制制造不正当的框框。

《资源管理法》还是有一些条款是规定资源分配机制的。如水和大气的排污许可的转让,禁止向已有排污许可权的一方转让排污许可权。水排污许可的转让还有更严格的限制。

早在1967年《水土保护法》颁布以来,水资源的分配就遵循着“先占先有”的原则。现在,根据《资源管理法》,这一原则在不损害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不影响环境的条件下得到继承。“先占先有”原则是区域政府进行资源分配决策的基本原则。区域政府在实施这一原则时,可能碰到两个问题:

其一,当资源利用的方式不符合有效利用的时候,此时区域政府必须制订资源利用的可替代的优先计划。

其二,因“先占先有”而产生的资源分配的时间差问题。如果资源使用者预先处理其使用权,在资源分配的前后两位使用者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机会成本。当现行的资源利用许可到期以后,申请人又会就新的许可展开申请竞争。要不要允许现有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得到再许可?如果前项许可的资源使用人已作了长期使用的计划性投资,而又得不到继续使用资源的许可,则还会出现如何补偿的问题。凡此种种难题,在未来的资源管理中,行政机关都将遭遇到。

在新西兰资源管理法协会的1994年年会上,环境部长说,《资源管理法》的实施已被打上了保守主义的烙印。他具体分析了《资源管理法》中资源分配机制所体现出来的保守主义。他指出在保守思想指导下,目前资源管理方法与传统的没有什么不同,在可替代方法上的创新也鲜有进展。某种程度上,此番言谈至少说明资源分配上的保守倾向以及在环境生态科学不确定性影响下《资源管理法》法案本身保守的一面。

但是,环境部长呼吁要继续资源分配可替代机制的追求,尤其是可交易的许可制。毫不奇怪,他对立足市场的分配机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因为《资源管理法》本身就已责成环境部长具体负责考虑和调查经济手段的运用情况。

《资源管理法》鼓励在水资源管理中采取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虽然环境部长在提到保守主义时把水许可交易所受到的限制(依照《资源管理法》水许可交易限定在同一流域进行)作例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管理法》的关于水许可交易的条款实际上在水资源管理中引入了立足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而它关于水许可交易只准许在同一流域的许可持有者之间进行的限制恰恰反映了可持续管理的原则。

一些资源管理机关开始思考采用可交易许可制度。环境部长指出该项制度比起其他资源分配形式来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上的优势。不管事实是否如此,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可交易许可制度同样有执行上的难点,例如,市场竞争性-许可量大的使用者可能要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有资源初始分配的其他问题-市场规则和平等理性之间平衡如何。不过,人们对此仍有疑惑,有效的市场机制能否同样有效地处理资源分配中的机会成本问题,特别是在将来会出现更多的持有许可量大小不等的资源使用者的条件下。

目前,还没有一种资源分配机制表现出独特的优势。新西兰资源管理机关仍在努力探寻最佳的分配机制。某种程度上而言,《资源管理法》为此项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赋予地方政府的宽松的自治权,更为这一探索提供了法律前提。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评估资源分配机制的效率必须以立法原则-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标准。

四 结语

如前所述,新西兰环境政策改革是一个既光明又曲折的过程。1991年的《资源管理法》实际上是把可持续原则提升为国家环境政策的立法,新西兰因此而在资源管理方面走在了第一世界国家的前列;在资源管理改革的同时,新西兰还进行了从福利社会主义向自由政治经济的转变。

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第3篇

    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 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20年后被废除,原因有二, 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农村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是当时新西兰典型的社会结构特征。

    1876年地方政府体系重新建立。省制废除后,新西兰模仿英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了郡、市、城区为一体的地方政府。随之,又附设了一套行使特殊职能的政府组织,如防虫害委员会、港务委员会和电力委员会。通过不断的分解设立,地方政府的机构日益庞大。19世纪晚期,地方政府机构的总数为450个,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达到了1000多个,虽然几次尝试建立强有力的中层地方政府以使地方政府体制更合理,但都不成功。

    至1984年,地方政府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无论精简机构的改革怎样努力,新西兰仍然存在着近700个地方政府机构。 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几乎无权监督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的一个后果是,政府的服务总是以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为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服务流于形式,政府漠视民众的需求。中央集权还导致了国家高度介入经济,这已成为80年代新西兰改革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80年代行政改革开始以后,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此项改革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新创设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原有的行政框架,而从重新制订地方版图的依据、重新划分地方行政版图开始,进行了全新的、彻底的地方行政的建设。

    1.关于地方行政版图的划分依据

    重建地方政府的区划版图的任务交给了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government commission,简称lgc)。在划定地方疆界的过程中,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划分。地方委员会在确定了通过地方的空间整合来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思路后,结合新西兰的国情提出了地方行政区划依据:

    (1)有利于利益不同的群体的协调;

    (2)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传递的效能;

    (3)尽可能有利于人口普查;

    (4)尽可能接近地理上水流域的分布。

    2.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第4篇

1.1管理观念问题首先对管理落后的认识不足。严格来讲,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尤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其次对人与自然的辨证关系认识不足。我们一直把人放在自然的对立面,对自然无休止地索取,人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如为解决粮食问题,不加控制地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为防洪排涝,一味加高堤防。

1.2行政体制问题由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纵向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益,横向涉及水利、农业、建设和环保等部门的权益,重复管理现象严重,责任不明,“政出多门”,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减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兼顾、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违背了水的自然规律,尤其在流域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问题上矛盾更为突出。

1.3管理职能问题管理上仍然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标的分析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建立水市场为中心,把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节水法等水法规体系的建设;②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城市供水及水处理市场的对外开放形势,积极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③以水价政策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水市场规制体系;④启动水利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建设融资和水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动力与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①客观形式的需要。所谓客观形势主要是指: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危机已经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水利部门的改革显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进一步开放水务市场等。

②履行职责的需要。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众多供水企业以及相关水管单位经营失败、普遍亏损等等。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进程,因此,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动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制约。

只注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由于人们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不足,同时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艰难而曲折的,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一定代价,因此,旧观念的束缚对改革是一种无形障碍。同时,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对改革形成阻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通常认为水利是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投资和无偿用水和排污。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下,要想确立新的水资源观念、水市场观念,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3改革的构想

3.1行政体制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构建现代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以保证政府职能系统效益最佳,保证中央、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的发挥。

3.1.1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专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依法拥有对流域水资源的分配权,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1.2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供水企业、水处理企业实行出租或转让;对经营性水务工程实行资产管理;将用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城市节水。

3.2建立水市场

3.2.1水权管理改革。水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定。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首先确定以占有优先权原则为主、河岸优先权及惯例水权原则为辅的优先权原则,再结合水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二,设定总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旱情调度预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划分等限制条件。第三,实行以水资源规划为先导,有计划、分类分批地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并公告社会。第四,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招投标、使用权拍卖等管理机制。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权制度。

3.2.2水价政策改革。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定方法,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供水企业以及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水价;水价应计入资源水价、工程成本、利润;资源水价应在政府统一评估基础上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利润不再以工程成本及运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国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金来计算;水价的确定要兼顾公众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资产管理。要尽快调整政府及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务企业完成企业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对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3.3.2节约用水。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下,水价是调节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经济杠杆。国外研究表明,水价提高10%,将使家庭用水减少3%~7%,同时如果水费没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注意节水问题。

因此,政府应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相关用水标准及定额、推进节水技术发展的同时,以改革水价政策、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在建立节水型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4结论

水资源管理改革范文第5篇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4]36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我国水利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全面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水利部召开这次全国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座谈会,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析当前水价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水价改革的具体措施。

多年来,水利工作特别是水价改革工作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部门之间的配合十分和谐。去年,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在陕西西安联合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水价工作会议,对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次座谈会,是进一步研究落实《水价办法》和国办36号文件的具体措施,更好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在此,我代表水利部和汪恕诚部长,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水利事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向水利系统从事水价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诚挚地慰问。大连市委、市政府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作了很好地安排。在此,我代表水利部和出席此次会议的同志们,向长期关心、支持水利工作的大连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地感谢。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当前的水利形势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国20多年来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十分重要的一环是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的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关系。针对我国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增幅过大,煤电油运供应趋紧,粮食市场波动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房地产和土地市场管理,适时调整货币信贷政策,加大经济运行调节力度。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目前,这些宏观调控措施正在发挥作用并初显成效。

水利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各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指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口资源环境工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明确要求水利工作要加强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对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调控能力,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总理强调今年水利工作要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二是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继续取得很大进展。南水北调由规划转入顺利实施;淮河临淮岗、嫩江尼尔基、广西百色、宁夏沙坡头、四川紫坪铺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展顺利;长江干堤基本修完修好,全国江河及病险水库进一步得到治理和除险加固。三是农村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农业基础设施得到加强。通过大型灌区“两改一提高”措施的实施,灌区节水改造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畜饮水工程取得了巨大成绩,淤地坝建设、牧区水利、小水电代燃料等亮点工程进展顺利。近几年来,中央投资100亿元解决了全国农村5300万人口饮水困难。四是水利管理和改革等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初见成效。*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水利部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相继在甘肃省张掖市、四川省绵阳市和大连市开展了节水型社会的试点,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使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五是法规建设得到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自《水法》颁布实施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水利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基础。

二、认清水价改革形势,积极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

今后的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机遇期,也是不断促进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转折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水资源是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和重要的环境资源,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内容。总书记在今年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同时指出:“我们要始终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战略位置,把工作抓得紧而又紧、做得实而又实”。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水平的1/4,而且地区间和年际间分布严重不均衡,北方和沿海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尤为突出,用水浪费和水污染进一步加剧了缺水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短缺问题将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水资源能否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经济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中国的水资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把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优化配置水资源,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是解决中国水资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贯彻节约保护资源基本国策的战略措施,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经济手段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手段。

资源配置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市场方式,一种是计划方式。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要方式的经济中,资源配置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进行,价格机制起主要作用。优化配置水资源和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必须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制度,用价格这一重要的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总理曾强调指出:“要研究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过去的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自然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调节作用,水价在水资源的节约、配置、保护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水资源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造成水资源形势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价格机制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水价改革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水价改革工作做过批示。《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把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作为水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去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了《水价办法》,标志着水利工程供水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的轨道。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通知》,第一次对水资源各个环节的水价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标志着我国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调节水供求关系和防治水污染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意义深远,作用重大。

(三)水价改革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近些年来,在价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各单位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并总结了可供大家借鉴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水价政策取得重大进展。继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水价办法》后,各地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水价办法》,积极推进本地的水价办法和水价改革政策。湖南、云南、湖北、广西等省区相继出台了本地的水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山东、*、陕西等省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一些地方正在积极研究和协调水价调整的具体方案。

二是水价管理方式形式多样。一些地方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水价管理方式,如山东省下放审批权限,实行按单个工程审批水价;吉林、新疆、四川等省实行了分地区水价。一些地方改革单一的政府定价方式,试行政府指导价或民主定价,使定价方式更加灵活。一些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地区,逐步实行政府指导价,末级渠系实行民主定价。

三是科学合理的计价制度逐步推进。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和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两部制水价”等科学的计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有效地节约了水资源。山西省规定实施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河北、黑龙江等省制定了全省的用水定额,为下一??础。这些科学水价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促使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节水产业的发展。

四是农业水价改革取得成功经验。陕西、新疆等地实行“供水到户、定价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水价制,取得很好的效果。在确定终端水价的基础上,实行“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度。有效地减少了水费收取的中间环节,遏制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和水费的截留、挪用现象,减轻了农民不合理的水费负担。

(四)水价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水价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目前水利系统在水价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上还存在等、靠思想。水价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受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水价改革,尤其是农业水价改革进展缓慢,再加上水费收取上的困难,导致一些人对水价改革有畏难情绪,缺乏对水价改革重要性的认识,缺乏紧迫感和危机感,缺乏改革的动力和压力,安于现状,不求进取。认识不到位是制约一些地方水价改革的重要因素。二是在组织领导还存在不到位的地方。一些单位水价管理机构不明确,没有专职的水价管理人员。三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要推进水价改革,水利部门必须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成本核算、听取用水户意见、水价宣传等工作,而目前我们在这些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四是有针对性地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不够。在改革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或建议。一些是水利部门自身不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应积极向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加以解决。

三、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大力推进水价改革

《通知》的颁布与实施是科学的发展观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具体体现,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通知之后的又一重要举措。水利部于4月30日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就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通知》的重要性和对水利系统水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义,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大力推进水价改革。

首先,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吃透精神,把握实质,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感和责任感。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全面掌握《通知》精神,并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和贯彻。直接从事水价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工作人员要精通《通知》内容,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通知》精神与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工作联系起来,以此为契机,把水利改革与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

其次,要做好宣传,抓好督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各项工作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组织,严密计划,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要结合实际,贴近生活,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通知》精神;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专题与典型报道、发表理论宣传文章等各种活动,进行积极的宣传。通过舆论引导和有效沟通,促进社会形成共识,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各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抓好水价改革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部门已联合发出通知,对各地水价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

第三,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水价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住机遇,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水价改革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强水利系统内部各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各单位的领导班子要认真研究和高度重视水价改革问题,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正确指导改革实践,妥善处理改革问题。

第四,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各流域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区的水价改革规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要求。要把《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与水利发展和改革,与贯彻落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协调推进。

要抓紧开展相关制度的配套工作,尽快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水价办法实施细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定等水价改革的配套方法,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要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扩大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进一步理顺水价结构,改革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大力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完善水费计收办法,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继续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提供科学基础和依据。要以水价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全面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已经实行水务统一管理的地区相比其他地区来说,在水价改革中更具有体制上的优势。目前,全国已成立水务局或由水利系统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区共1*多个,县级行政区有一半以上已经实行了水务统一管理。北京市新成立了水务局,和上海市、海南省一样,实现了辖区内的水务统一管理。希望已经实行水务统一管理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全面推进水价改革,为全国其他地区的水价改革做出榜样。

四、水价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水利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在水价改革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资源因素。长期以来,在水价的制定时主要考虑是工程供水成本因素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资源因素考虑不多。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紧缺日益显现出来。成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推进水价改革,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只有包括资源成本的水价,才能完整体现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发挥水价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杠杆作用。

二是农村水价改革要与减轻农民负担有机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三农”问题,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增收作为全党工作的一个重点。水是农业的命脉,我国农业用水占水利工程供水总量的75%左右,农业水价直接关系到农民水费负担和农业生产效益。由于历史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农业供水价格偏低,国有水管单位亏损严重;另一方面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乱收费较为严重,农民实际水费负担加重。农业用水浪费严重,节水潜力很大。因此,要积极推广陕西、新疆等地农业用水改革的经验,制订农业水价改革的专项政策,提高农业用水水费的计收率,同时切实解决农业用水中的乱收费、乱加价问题。

目前的农业水价低于供水成本,造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严重亏损,这是国家政策性原因导致的亏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深化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积极研究解决这部分政策性亏损的补偿渠道。比如,浙江省一些地方政府为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决定从水库到支渠的农业水费,由政府“埋单”。这种措施一方面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同时也保证了水利工程的基本运行费用。政府“埋单”的只是农业水费的一部分,而农民从支渠引水到田头灌溉的水费大头还要自己掏,因此也不会影响农民节水的积极性。

三是水价改革要和增加水利投入相结合。由于长期投入不足,水价不到位,水利工程缺乏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资金,大批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据统计,全国病险水库达3万多座,接近水库总数的40%。农业灌溉渠“跑、冒、漏”,浪费严重,灌溉保证率较低,计量设施落后。这给水价改革带来很大困难,因此,除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利的投入,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提供保障,以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是水价改革中要重视水权转让价格的研究。近几年来,在水权水市场理论指导下,一些地方为促进节约用水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积极开展水权转让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水权转让时,要认真研究水权转让补偿原则和定价方法,以保障相关各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