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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式

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式

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式范文第1篇

内容摘要:本文比较了常规视角和制度变迁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思路,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找出诱致私募基金非规范化的制度根源。文章从制度变迁视角出发,界定了私募基金规范化的内涵,探索了私募基金非规范化的制度根源,最后提出制度变迁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规范化 制度变迁视角 制度根源 政策建议

常规视角与制度变迁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的比较

(一)常规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思路

私募基金问题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以来,学者们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问题提出了各种见解,如中央财经大学私募基金课题组(2004)认为私募基金的大量存在活跃了证券交易的同时,又存在一定的风险,缺少法律保障是最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他们提出监管私募基金必须有法可依,加快证券私募基金方面的立法,使私募基金由地下金融形态转变为地上金融形态。禄正平(2006)认为中国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市场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道德风险三大风险,并认为防范风险的最好办法是使用法律规范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对基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方式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使其管理基金资产有起码的物质保障。王霞(2007)分析了中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应当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明确私募基金监管思路,建立私募基金监管和服务制度体系的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思路。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看待问题的角度基本一致,不妨称之为常规视角。其一般思路为:认为私募基金不规范的主要原因在于私募基金自身,主张通过对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认可,实现私募基金的“阳光化”,从而对私募基金的行为加以限制,实现私募基金的规范化。

(二)常规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思路悖论

常规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思路是通过内在的规则约束和外在的市场监管实现私募基金的规范化。然而,这种路径安排却存在一定的制度悖论。首先,“阳光化”具有正反两方面效应,既意味着合法地位的实现,又意味着监管、限制的加强。如果私募基金在比较其预期新增成本—收益后,选择继续处于地下状态,那么就必须通过监督力度的加强实现强制“阳光化”或予以取缔,由于监督成本高昂,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其次,即使实现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化、“阳光化”,也并不意味着私募基金的合规化。

从现有文献来看,还没有学者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化”标准作出阐述,然而这对私募基金规范化研究来说却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尝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化”的内涵进行界定。第一,私募基金契约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对等的,其权利边界不能大于其义务约束。第二,私募基金效用的改进必须是帕累托性质的,其市场活动不能产生负的外部性。第三,私募基金的市场活动不能违背公平原则,私募基金不能利用其资源禀赋优势使其初始竞争地位优于其它市场主体。

从上述的界定来看,“规范化”的标准是明确的,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样就造成法律存在漏洞。因而,合法化、“阳光化”并不必然能实现合规化,例如,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名义上是合法的,但公募基金的违规问题至今仍未解决。由于以上两点悖论的存在,本文认为从常规视角出发,并不足以完全解决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问题。

(三)制度变迁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的研究新思路

制度变迁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研究的主要观点是认为私募基金的产生、发展是制度变迁的结果,私募基金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理性人”特征,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私募基金会在现有的制度矩阵构成的制度环境中做出最有利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并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而相应地进行制度变迁。可见,私募基金所处的制度环境是私募基金“非规范化”的根源所在。

中国私募基金非规范化的制度根源

(一)中国资本市场过分突出融资功能

中国资本市场是特殊背景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并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中国资本市场初始就过分突出了融资功能,而忽略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在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通过利润分红的形式向股东派发股利,投资者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高派现的上市公司。对于不愿分红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将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自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中国资本市场由于过分强调融资功能,造成上市公司只考虑融资而不考虑股东的回报问题,投资者无利可图,只能选择“用脚投票”,远离股票市场。管理层为了使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继续发挥作用,不得不出台各种利好政策救市,于是各类资金重新入场,在新资金的不断推动下,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恢复。因此,中国股市总是不断呈现出“牛熊交替”的局面,这背后体现的问题是中国股市并没有产生出新的价值。据统计,1992-2006年,沪、深两市累计实施现金分红的公司5328家,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比重约40%。从分红的绝对水平来看,1992-2003年12年间累计分红金额为259.54亿元,占这些公司净利润总额的比率为4.5%,远低于欧美股市的5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股市实际上是一种“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讲,在“零和博弈”中组织的优势必定大于分散的个人,因此私募基金就产生了。在现实中,由于“经济人”是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因此,违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在“零和博弈”的市场中,股票是没有投资价值的,组织为了确保在市场中盈利,就会竭尽其博弈优势勾结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联络中介机构,虚假消息;利用规模优势,操纵股价。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力度使私募基金的违规行为得到收敛,但是监管成本极高,在“零和博弈”的市场环境中,监管是无法取得良好效果的。

(二)中国资本市场的意识形态因素

诺斯把以产权为核心的正式规则扩展到了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意识形态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投资者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形成的意识形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思维定势,二是文化传统。

中国股市投机性投资较多,投资者形成一种 “思维定势”:市场中不是奉行价值投资理念,而是投机投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的违规行为就有了市场。然而,私募基金的违规行为干扰了市场秩序,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为了纠正这一行为,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来对私募基金进行约束。然而中国的文化传统并不利于将法律培育为处理社会矛盾的基准。

中国人长期习惯于通过人际关系来处理矛盾,而不是诉诸于契约、法律,这使得证券市场中许多法律、法规仅停留在立法层面的意义上,对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的约束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律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想通过加强监管来实现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具有较大的难度。

(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路径依赖因素

路径依赖是制度变迁理论的重要概念。按照达尔文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和有效竞争原理,社会、政治和经济的长期演进会朝着一个方向收敛,好的经济模式必将代替差的经济模式,然而,事实上,不同国家的经济演进方向并不相同,效率低下的经济模式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诺斯用路径依赖来解释这一现象,认为路径依赖的原因在于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形成的巨额的交易费用。本文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在长期交易中形成了波动性剧烈的路径依赖特征。Sheldon Gao(2002)通过统计数据计算,将中国股市与成熟的美国股市进行比较分析,结果显示:美国道琼斯指数波动幅度最大的是大萧条时期,分别为1933年的50.7%和1932年的45.7%(月收益率标准差),二战以后,高于20%的波动就少见了;而中国股市(道琼斯中国指数)仅1993年至2001年的波动值就高达51%。

中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特征是中国股市缺乏投资价值、管理层为发挥股市的融资功能而经常对股市进行政策干预以及投资者的“羊群效应”共同作用的产物。中国股市波动性剧烈这一路径依赖特征为私募基金违规操作提供了便利。由于牛市时间短,且上涨幅度大,私募基金必然会通过虚假消息、操纵股价、过度投机等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巨额利润,导致股指在短时间内暴涨并形成泡沫。在熊市中,由于系统性风险大,私募基金无法通过分散投资来分散风险,而只能通过内幕交易等非常规手段获取利润。另外在熊市中由于成交量萎缩,私募基金只需用少量资金便可将股价压低,然后在低位买进以便摊低成本,这样又造成股指在短时间内迅速下挫,反应过度。

制度变迁视角下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中国资本市场要真正树立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观念。因为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其力量较分散,导致在市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常受到侵犯。私募基金非规范化的根源在于资本市场的不健康现状,而要逐步形成健康的资本市场,需真正树立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观念。

第二,逐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资本市场过于突出融资功能有其历史原因,这在较大程度上造成了目前上市公司总体质量不高的现状,应当一方面关注新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另一方面鼓励优质企业兼并重组劣质上市公司。另外,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同时对流通股股东进行合理的补偿。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提高,会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鼓励上市公司分红,抑制上市公司融资冲动。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分红的行为是中国股市缺乏投资价值,形成“零和博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一方面抑制上市公司随意融资的冲动,另一方面鼓励、强制上市公司分红。经过市场参与者的反复博弈,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当经常以相当比例的利润回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比例超过一定的临界点,中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就会显现,中国股市才能健康发展。

第四,逐步改善中国经济的增长结构,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中国经济目前主要靠投资和出口带动,内需严重不足,这样必然会造成国内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萎缩,企业利润下降。上市公司利润的下降必然会造成现金分红不足和融资冲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逐步提高消费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比重,形成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五,逐步改革股指弊端,完善做空机制,中国股市股票指数设计缺陷和做空机制的缺乏客观上对强化股市的波动性有利。股指缺陷表现在只有占较小比例的流通股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仍将全部股票计入指数计算;超级大盘股在指数中所占比例太大,这样容易通过操纵大盘股的流通股而对股指进行操纵。由于缺乏做空机制,只能通过低买高卖的操作获利,这样无疑加剧了股市的波动。因此,有必要对股指做出改革和推出做空机制,为避免副作用,应当逐步进行股指改革。

第六,推动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使法律成为资本市场行为规范的准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私募基金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事实上,法律的威信力不强,无法成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准是困扰中国社会的重大问题。因此,应坚持不懈地推动法制化建设,使法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私募基金合法化是市场发展的大趋势—中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规模及影响的调查与测估[N].证券时报,2004-7-29

2.禄正平.中国资本市场规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3.王霞.我国私募基金规范发展若干问题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7

4.Sheldon Gao. China Stock Market in a Global Perspective,2002

5.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6.秦力.规范私募基金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J].经济学家,2002(1)

7.耿志民.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研究[J].上海金融,2006(3)

8.[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式范文第2篇

所谓夹层基金即向融资方提供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资金,此类基金能够填补股权资金、普通债权资金之外的资金缺口。

一方面,宏观调控之下,房企融资渠道受阻,直接促使地产私募基金频繁现身。另一方面,二级市场低迷导致PE项目退出率持续创新低,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豪赌房地产投资,满足出资人(LP)的高投资回报诉求。两方各有所需,而夹层基金正成为被普遍使用的方式。

借道夹层基金

据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鼎晖投资拟发起15亿元的鼎晖夹层投资二期基金(下称二期基金),列出13个拟投资项目,其中11个项目涉足房产,拟投资额度约33.4亿元。

夹层投资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之间的投融资方式,收益和风险也介于银行间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其模式包括可转换债、可赎回优先股等。

鼎晖投资的LP一直希望所投资的PE基金实现至少30%的年化投资收益。而这个所有LP共同的期望值,随着项目IPO审批放缓而渐行渐远。

此外,二级市场低迷导致PE项目退出率持续创新低,在此背景下,鼎晖投资大手笔染指房地产投资,以谋求转型,满足LP的高投资回报诉求。

在记者的采访中,诸多鼎晖LP直言,希望鼎晖投资能借道夹层基金拓展房地产债权投资,实现短期较高的投资回报,安抚LP对项目IPO退出放缓的担忧。

“鼎晖内部对夹层基金的期望值也比较高。”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鼎晖投资一、二期夹层基金的投资委员会由鼎晖董事长吴尚志、总裁焦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新来担任,负责投资事项决策。房地产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审核与投后管理阶段,则采取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鼎晖投资董事总经理胡宁负责管理。

不过,某些业内人士并不看好鼎晖投资借道夹层基金投资房地产的行为。“二期基金更像是一只房地产债权投资基金。在房地产投资领域,夹层投资模式有时显得形同虚设。”一位房地产基金人士解释说,夹层基金将债权投资转化成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主要是为了跟踪监督项目资金使用与销售回款状况,一旦房地产项目完成销售且利润全额分红,夹层基金等于收回全部本金利润,项目公司股权的经济价值大打折扣。

在发起二期基金前,鼎晖投资已于2012年年初悄然发起11亿元规模的一期基金,其中9亿元投向上海青浦保障房项目与杭州某住宅项目,目前上海青浦保障房项目仅持有1年便实现退出,取得15.55%的年化收益。

另外,一期基金最能体现“夹层投资模式”的项目,是某能源公司接受鼎晖投资1.92亿元的债权投资,并约定若能源公司股东18个月后未按约定回购股权,鼎晖投资承诺以不超过2.4亿元总额,按约定价格收购上述能源公司质押股权。“与其说是债转股条款,不如说是给夹层基金还本付息提供足额担保。”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国内某大型PE合伙人则对记者表示,“夹层基金的设立是股权投资基金降低风险、迎合需求的一个有效配比,但非长远之计。”

私募频现地产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多数PE人士认为,借助夹层投资涉足房地产领域只是私募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这两年银行的贷款规模和发放条件被严格管制,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民间房地产企业对债权融资的需求非常大,从量上来讲远远超过了股权融资。私募机构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来绕过监管,供给这类产品,以迎合市场需求。”国内某PE高管表示。

“市场低迷之时,股权投资还是应该回归传统做法,即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风险。”一位PE业内人士说。由于风险可控,国内地产PE大部分选取债权形式进行投资,收益在15%-20%之间,有时甚至获得20%-30%的高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也大多沿用了国外通行做法,即以10%为门槛收益率,若基金收益低于10%,基金管理者(GP)只收取管理费;若基金收益大于10%,则超额部分的20%为GP的绩效收益。

这超额部分的20%,在诸多房地产集团中,将是一笔重要的利润来源。

以金地集团为例,该公司2011年提出名为“一体两翼”的战略架构变革计划,房地产金融业务正是其中的一翼。该规划内容称,预计2016年,金融业务将为金地贡献约20%的利润。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下半年地产私募基金收益有所下降,一般在9%-12%。”某开发商旗下地产私募基金公司经理表示,在国家调控政策尚不明朗的状况下,2013年上述地产私募基金的收益率下滑趋势将更显著。

诺承投资管理合伙人王东亮对媒体表示,现在地产私募基金大部分为机会性投资,基金成本虽略高,但尚在可控范围,未来房地产基金将会在房企资金来源中占据重要地位。

住建部的《人民币房地产私募基金发展报告》显示,未来三年,中国房地产私募基金总规模可能达到5000亿元。

与欧美相比,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才刚刚起步。公开数据显示,在美国,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超过80%依赖于基金融资;而在中国该比例仅为5%,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70%来自于预售和银行贷款。

等待洗牌

就投资模式而言,国内地产私募基金与国外成熟的基金相比尚有差距。国外基金大部分进行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类是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再以项目销售退出;一类是以可转债形式投资,以开发商赎回退出。

相比之下,股权类投资的杠杆率更高,收益和风险也更大。而债权投资则相对稳定和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出现了较明显的分化。“不少小基金实际以‘过桥贷款’为主营业务。” 上海一家私募房地产基金负责项目负责人杜先生表示。

过桥贷款是指一种短期的过渡性贷款形式。一般情况下,基金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的部分环节,如拿地环节、开发环节或是销售环节。当项目获得银行贷款,或是进入前期销售后,开发商即以约定价格回购股份。该类基金一般存续期仅有1年至3年。

“简言之,就是赚快钱。”杜先生说,“在二三线城市,一些中小开发商发起的私募基金,将提供过桥贷款当成了设立基金最主要的目的。”

“在这类案例中,所谓的股权投资实际上像是高利贷的角色。此类基金退出的主要途径是开发商赎回。真正的私募基金应该和开发商一起赚钱,而非从开发商手中掏钱,否则会潜藏利益输送的风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做法由于风险极大,前两年“爆仓”的项目频发,现在已经很少有PE敢轻易动手了。

诸多专家认为,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到了整合的阶段。据上海智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伟海预计,国内的房地产私募基金行业在未来两年内会有一轮洗牌。

当前,国内房地产私募基金运作模式为:先找好项目,再以项目为核心募集资金,所有资金必须一次到位且定向使用。有些PE公司甚至是一个基金专门针对一个项目。

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 风险 监管

近年来,持续增长和日益开放的中国经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基金投资,国内私募基金也快速成长,成为活跃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新兴力量,为高技术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提升了证券市场的现代化水准并且规避证券市场的部分风险。同时,也应该看到,私募基金由于其运作的特点和模式,但也可能在新的层面上产生新的风险。近几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中关于私募基金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争论不休,之所以没有明确鼓励发展私募基金主要原因之一即是私募基金本身的运作方式中的风险规避尚待解决。

一、私募基金的风险

1.法律和政策风险

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迄今,我国的《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的条文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行模式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由于存在诸多争议,仍未能够为私募基金“正名”。从外表看,许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的业务进行深究,其中一些机构很容易让人与“地下集资”、“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其经营活动一直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监管之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不论基金管理者还是投资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面临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并且基金规模越大,这种法律和政策风险就越高。

2.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机制,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一般合伙人负责经营,只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并不干预基金经理的具体运营。在运营过程中,私募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资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经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经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费之外,还可以拿业绩提成费用,当业绩提成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时,私募基金经理并不会采取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因为这样选择并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会滥用自己的职权去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将承受更大的风险,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较为优越的激励安排,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存在。

3.操作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会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它们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这些操作风险都会给投资人和市场带来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个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私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长的锁定期,在这期间资金不准撤出,以此来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不造成影响。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满才能变现,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闭期内会因为资金难以变现而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

4.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不向公众发行,不做公开宣传,完全是通过私下的关系进行资金的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取得收益的方式要么是与私募基金发起人按一定比例分成要么是取得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保底收益。因此,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大部分通过双方协议建立,不具有法律的保护。当市场剧烈波动,或行情下跌的时候,私募基金可能会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合约,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信用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具有高杠杆性,它可以利用银行信用,以极高的杠杆借贷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础上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扩大投资资金,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回报的目的。因此,如果基金操作不当就会面临超额损失,而信用链条会波及债权银行。从私募基金本身的投资对象来看,其风险和收益都较低,但私募基金一旦使用了杠杆手段来进行融资,在增加了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

5.系统性风险

专家估计,中国的股票有80%存在高估现象,但流通市值大的蓝筹股却不是私募基金进驻的对象,这意味着有60%~80%的股票控制在私募基金手中,由于私募基金对外许诺的收益率是10%左右,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率低于1%,即私募基金必须通过股价上扬赚取资本利得来实现另外9%的收益率,而要每年实现这样的收益率,则要求私募基金所控制的股票价格每年都上涨10%~20%甚至更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为了实现其收益率目标,将要求中国证券市场保持股票价格长期上涨,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很难靠主业保证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私募基金有时还要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与上市公司配合一起通过操纵利润来操纵股票价格,而实际上私募基金向上市公司输送的利润也是源于资本市场的资本利得,因而出现了虚拟收益的反复,造成股市泡沫。当系统风险出现时,私募基金无法实现承诺的收益率,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加剧股市的动荡。

二、我国私募基金规避风险的对策

1.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首先,严格要求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金稳定性和风险承担能力。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私募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出资额不得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人要求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其次,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基金业健康发展、以及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足够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资格,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最后,引入信托机构,完善托管人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人相分离,资金专归托管人管理,而且当基金账面资产低于一定水平时,托管人有权利对其头寸进行强制平仓,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进行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化,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迸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3.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机制

外部监管的内容不宜过多,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资金运行状况以及资金募集过程中的合法性等方面。外部监管部门是引导私募基金健康运作的直接机构,就目前的情况看,其职责可由中国证监会承担。为配合其工作,还应制订一套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包括私募基金评级机制和保底收益率约束机制。前者的功能是在对私募基金的业绩和信誉度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上,正确引导人们更加理性地进行投资选择;后者的功能在于通过确定收益率的合法尺度,避免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加强风险教育和道德教育

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会管理者之问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进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的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5.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外部运作环境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金融研究,2001,(08).

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式范文第4篇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差异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资者,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定私募基金证券的最高认购人数,超过最高认购人数就必须采用公募发行。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1)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2)一般来说,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文件较少,受到的限制也较少,一般法规要求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如单一股票的投资限制放宽,某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对私募基金规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有灵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资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对其监管远比公募基金宽松,因而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监管相对较宽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将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蕴藏着较大的投资风险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风险等。此外,以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证券一般数量不大,而且投资者的认同性、流动性较差,不能上市交易。

国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特点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私募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上有以下显著特点:

严格限制投资范围。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富人。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并且最近两年的年均收入高于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的收入高于30万美元,如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投资,则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

私募基金投资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无须像公募基金一样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中一般要求有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私募基金一般都运用财务杠杆操作。一般情况下,基金运作的财务杠杆倍数为2-5倍,最高可达20倍以上,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杠杆倍数会更高。私募基金大规模运作财务杠杆的目的是扩大资金规模,突破基金自有资金不足的限制,以获得高额利润。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一般比较简单。私募基金属于合伙制企业,不设董事会,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在美国,约1/4的私募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它们的运作像一个小作坊,通常是在仅有一两个人的办公室里工作。

私募基金一般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基金经理除了能够获得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外,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通常在5%-25%之间)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

私募基金操作手法多样。私募基金经营机制灵活、没有短期的利润指标和确定的资金投向限制,在投资工具、财务杠杆、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也没有限制,这样,基金经理就能在范围更广的投资领域选择投资战略,以获取长期的高额利润。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国内业已存在的地下私募基金只能以各种变通形式存在,如果按照基金的要求来衡量,其中一些还不能算作基金,但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很可能演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这些改头换面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工作室、委托理财、公司或契约式私募基金,前者主要为个人资金,后者相当部分来自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也有一些个人大户。

工作室主要参与者为投资咨询公司或一些从事咨询业务较成功的个人,常常由著名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资金主要为一些个人投资者提供,规模较小,投资者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量门槛较低,有一定的保本收益率要求。工作室的收入大多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营业部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双方完全凭一种私人间的信任关系建立起委托关系,大多只有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正式的文本合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委托理财主要通过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它们在经纪业务基础上,结合为客户进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资产委托和资金运营等手段,发展了相当规模的非公募资产管理业务,通常采用一对一签合同的方式,资金量比较大,一般为几千万到1亿,时间为1年。

以公司式或契约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主要由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其规范程度差别较大,良莠不齐。这部分资金规模很大,据估计,我国目前二级市场中规模超过10亿的私募基金不下30家,这些私募基金运作较规范,投资者往往要求对管理者进行严格的监控,但也有相当部分私募基金运作不规范,管理者为吸引投资者而承诺较高的回报率,结果导致各种纠纷,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国内地下私募基金大部分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使得资本持有者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外,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国内大部分地下私募基金目前也采用这种方式,但比例一般高达10%-30%,之所以比例这么高,是因为中国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年终收益率等,含有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实际上近乎于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文本,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仍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国际范围内资产管理中的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

国内私募基金的异军突起,实际上是对现有规则的一种突破,它直接源自于强大的投资理财需求,市场中大量存在着想把闲置资金运转起来、但对投资市场又不太了解的投资者,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公募基金的投资操作及年终分配情况,对于这部分资金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把钱交给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地下私募基金,又要承担较大的非市场风险。由于近年来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比较快,所以这些私募基金的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尚未出现大的风险。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其存在于财务杠杆基础上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因此,地下私募基金越大,越是需要合法的外部监管,管理层应当在目前相对较好的大环境下,承认它,让它从地下走向地上,通过公开化、合法化以及有效监管使它规范发展。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前瞻

私募基金的公开化和合法化将是大势所趋,但大规模发展尚需时日。私募基金要真正浮出水面还有很多障碍,包括法律建设和制度安排,其具体实施细则的颁布以及大规模的实践还会有一个“时滞”,操作中将可能采取先试点,然后逐步放开的渐进方式。

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目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已被准入证券二级市场,加上具有大量闲散资金的各类社会基金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互助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由于保值增值、追逐利润的动机和目的,都有根据其持有和运用资金的状况,提供具有针对性投资理财方案的需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金融资产数量也大幅增加,大量民间资金迫切需要投资渠道;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下调,实业投资竞争激烈,部分闲置资金找不到合适的产业项目投资,自然会追逐高回报而进入证券市场;随着新股发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将下降,部分申购资金将需要其他的投资方向。私募基金的出现将填补上述需求。

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由于存在特别的对基金目标有特殊期望的客户,基金发起人将会推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从而使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市场将会出现一系列细分的基金,如专门投资家电行业的基金、专门投资公募基金的基金、专门投资房地产业的基金等,风险细化,基金投资者也将被细分为不同类型,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偏好选择不同的基金。但是,基金数量、品种的增加,也预示着基金市场竞争加剧,各基金业绩可能参差不齐,两极分化,投资者选择的难度加大,从而迫切需要中介机构对所有基金作出客观评价。

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规范内容将包括:设置私募基金的准入条件;限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范围;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等等。

私募基金利润分配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

一、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1.定义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1目前国内从事产业投融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类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的作用很不一样。简而言之,前者是帮助企业成长,通过资产增值事先财富的创造,后者则是实现的是财富的转移。

2.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1)在资金募集方式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3)一般投资于非上市企业,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 。(5) 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7)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2

二、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新路径

1.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态

从世界范围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大体可以分为四大类:合伙型、契约型和公司型以及混合型。具体来看,合伙型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制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契约型主要分为一般契约型和信托型;公司型则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混合型则混合了上述三种形式中的两种或几种。而合伙型中的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

私募基金公司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有限责任制,即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超出出资的债务股东不再负责。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大多数国家法律对公司,有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做了比较严格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私募基金公司设立的程序和组织结构都应该符合一般公司的要求,需要建立完整的公司架构,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参与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等。私募基金公司将公司的资金交给专业的资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有他们决定具体投资事宜。公司制最大的缺点在于,既要以公司的名义缴纳税费,股东还要以个人的名义对取得的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信托式私募基金,是根据一定的心头契约关系建立起来的投资制度,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反映的是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其中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理,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监督。契约型信托基金没有基金章程,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相对于公司制,它有两个优点:一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二是可以使基金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

2. 有限合伙制

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设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立法者的“立法说明”开章明义地指出,有限合伙“种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根据我国建设创新型社会的需要,为鼓励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3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类特殊的合伙企业,在实践中极大地刺激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限合伙企业把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都视为基金的合伙人,但是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企业除了在税制上避免了双重征税以外,主要是设计出一套精巧的“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制度,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极大地促进了基金的发展。

3.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尽管我国政府部门对国内是否也要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曾有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意见已经基本一致: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者契约制进行运营,但是有限合伙制是基金发展的主流方向。它的优势在于:

(一) 有限合伙是人合和资合的结合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而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是人合,它们都各有其特点。资合的性质可以更容易筹集资金;而人合则是建立在各股东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具有稳定性。有限合伙人合和资合的性质集合了两者的优势:合伙人可以通过订立合伙协议,来约定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利润分配、责任承担、财产清算等从重大事项到日常管理事项的规则。《合伙企业法》在第六章,详细规范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管理上的不同权限,作为组成多数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限由少数具有投资经验和能力、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负责。这些规定都契合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多数出资人不适合直接参与投资管理的要求。4

(二)顺畅的投资退出渠道和机制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从这些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将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权力交给了合伙协议,这就为资本的合理退出创造了条件。同时,合伙人有多种相对自由的退伙途径:约定退伙、自愿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开除出伙、解散清算等。因此,只要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实现回报,合伙企业清算解散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大的障碍。

(三)降低运营成本。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就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本身无需纳税。这样无形中降低了运营成本,相对增加了资本收益,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

(四) 开放的投资人范围和灵活的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大大扩展了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范围,由旧法中只允许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一下子放开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尤其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五条和此次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互相呼应,基本上不限制公司法人投资到合伙企业的资格。5

同时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方式多样化,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形式出租,总的来说有限合伙的投资非常灵活。

(五) 相对简单的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法》第十条推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从这条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成立的程序相对简单,避开了行政审批的复杂程序,更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结语

我国目前由于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管理法,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也没有具体规定,而新的《新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实施有限合伙制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全球发展“有限合伙”组织形态的趋势下,我国立法方面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以促进私募基金积极健康蓬勃发展。

注释:

1 戴清,《解析私募基金》,红旗出版社,2007.6

2陈伟波,《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知识手册(第二版本)》 20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