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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私募;私募的特点;私募的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3(c)--0064--01

在2001年传出《投资基金法》草案中要对“私募基金”进行单独列明的消息后,我国就对“私募基金”的讨论就日趋火热。其后,“私募基金”的规模也是日益变大,“私募基金”的投资也是如火如荼。2008年经济危机的爆发让更多的“私募基金”投向亚洲新兴市场,尤其是中国。而在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也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私募基金及其分类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有三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三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集合投资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特点

首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大的投资机构和富人。这是私募基金的对投资者的投资资格要求条件决定的。比如量子基金的投资者都是大富翁或者工业巨头。其次,“暗箱操作”,不上市流通。私募基金的成立主要是利用法律上的豁免条款所成立的一种基金形式。再次,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并多采取杠杆操作。最后,其采用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除了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外,私募基金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在我国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保底分成”。

三、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有契约式、公司式、有限合伙式等。有限合伙式在国外是普遍的被采取的形式。契约式是指先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托管人然后募集一定的资金后运作,定期开放并公布净值和赎回,最后收取管理费。公司式是指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缺点是双重被征税。有限合伙企业式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我国私募基金的特殊形式主要有工作室、委托理财和投资公司。工作室的主要参与者事咨询公司常常有股评人士或者研究员发起设立,主要是给客户提供详尽的操作计划。委托理财主要通过证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是指一般以正式登记注册地公司作为组织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或者其他投资。

四、私募基金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

私募基金范文第2篇

Abstract: Private solicits the fund is anything, does not have a unified view this concept to the present. This article from private will solicit the fund and the investment fund relations as well as private solicits the fund the nature and its configuration of organization aspect has discussed anything will be private solicits the fund.

关键词:基金 投资基金 信托 私募基金 组织形式

key words: The fund investment fund trust private solicits fund configuration of organization

一 私募基金是采取私募发行方式的投资基金

(一)基金

基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首先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从广义上说,基金包括财政后备基金、单位储备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和增值潜能的特点。这种基金具有集合众多投资者而进行投资的含义,它追求的是高额稳定的投资收益回报,以专家理财为手段,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为原则所设立和募集起来的大笔资金。

(二)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是广大的投资者为了在分享丰厚的利润的同时分散风险,将众多的小额资金汇聚合成大额的资金,并交给专家经营,所获得利润按照投资比例分给投资人的一种投资方式。美国学者雅克布斯泰纳认为投资信托是由多数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并成立管理者,从事高安全性和收益性的投资,再由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①在日本,投资基金被纳入了信托的范围,并且特别限定为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将投资基金信托定义为: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作为对特定有价证券的投资加以运用为目的的信托,且将收益权分割并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而中国的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是通过契约、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借助证券发行,将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出资汇聚起来,形成一定的信托资产并交给专家管理投资,获取收益后由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的一种投资工具。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稿)也没有完整的确定投资基金到底是什么。总体而言,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即是:集合投资,专家理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这些同样是私募基金的特点,所以说私募基金也是投资基金,是一种新的资金融通制度,也是一种新的投资工具。

二 信托为私募基金之基础

(一)信托

美国的《信托法重述》将信托定义为除慈善信托、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外,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信赖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财产权并为另一方承担管理处分财产的义务。日本的信托法认为信托是指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或者其他的处理方式,他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对其财产加以管理和处分。②在我国,我国的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或者其收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从最简单的方面来说,就是一种代人理财的机制,是关于财产的转移和管理处分的设计和安排。

信托制度总的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1.信托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这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也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由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各国的信托法也把信任看做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委托的目的不是由受托人占有财产,而是由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等活动,并将信托财产获得的收益交与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而自己也将获得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部分收益。所以,按照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时信托区别于一般的主要的特征。

2.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可以对被委托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管理处分。但是信托财产的收益则有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占有,但是受托人有权获得收益的一部分。对受托人来说,他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与第三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中有权以所有人自居,但是在受托人一旦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后所获得的利益将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拥有。如果一旦对信托财产进行了不当管理和处分,从而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则会对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赔偿。同时,一旦信托财产有效地成立,则会从委托人和受托人各自的原有的财产中独立出来。对委托人来说,信托财产从其原有的财产中的脱离,丧失其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讲,一旦接受委托,信托财产仍然不会与其原有的自身的财产所混合,信托财产仍然保持着自身的独立性,如果受托人还接受了其他人的委托,那么信托财产也不会和受托人接受的的其他委托的财产相混合。受托人在名义上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

3.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不当时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只要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的信托财产时尽到了谨慎、忠实、负责的义务,虽然没有取得收益,但是也只在信托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因此而扩大到自己的原有的财产上。但是由于受托人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则所要负的责任就要扩大到其自有的财产上了。

总体而言,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③

(二)私募基金

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定义,不同的学者看法都有些许不同。但是最通行的一种说法是: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合格之投资者募集而设立的基金。通过研究美国以及日台的私募基金立法,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私募基金的定义并没有说清楚什么方式才是非公开方式以及什么是合格的投资者。而我们通过对美国、日本以及台湾等的的私募基金立法的研究可以得知:

1.私募基金的实质是指投资基金按照特定的目的,以某种方式发行基金券,募集资金并交由基金管理者进行管理和处分投资,有投资者和管理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私募基金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行为,所以私募基金在本质上仍属于信托关系。首先,私募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由基金管理人事先根据设想中的投资者的需求而进行管理和处分财产。其次,基金管理者往往根据绝对收益率获得业绩报酬。最后,私募基金对管理者对财产管理的连续性的要求。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率高,所以管理者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和金融工具进行套利。但是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所以某一私募基金的管理者的水平的高低,往往能决定这只私募基金到底能否盈利,而作为投资者,对基金管理者忠诚的信任和管理水平的信任则是相当重要的。

2.私募基金的对象和方式。首先,私募基金发行的对象,限于特定的少数有资格的投资者,而有资格的投资者则被规定为在购买私募发行的基金券之前,应具备应有的商务知识和商务经验,以促使其能够评估投资所蕴藏的价值和风险,且在人数上也有一定的限制。美国的的sec506规则对有资格的投资者还有一种例外规定:获许投资者。这种投资者是直接被允许投资私募基金的。Sec501规则规定了以下八种:(1)《证券法》中规定的银行、保险公司等。(2)私人商业开发公司。(3)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非为获许发行证券案而设立的商业信托、合伙。(4)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非为获许发行证券案而设立的一般信托机构。(5)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个人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自然人。(7)在最近两年的每一年中,个人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与配偶合计超过30万美元,且在本年度有合理的预期,收入可达到同样水平的自然人。(8)全体股权所有人。④ 其次,私募的方式为不得使用一般性的劝诱或者公开广告的方式进行。在判断什么事一般性的劝诱和公开的广告时,sec指出,一类是与发行人或者其人有着即存的业务或者其他实质性的关系的人。一种是除此之外的人。对于前者而言,对他们的信息的传递并不非要局限与一般性的劝诱和公开广告。而对于后者则必须在真正的了解了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后,才能成为有资格的投资者。

3.私募基金的设立豁免及其信息披露。首先,因为合格的投资者本身有着较高的风险判断能力和识别陷阱能力以及投资失败后的承受能力,且投资者有较高的商业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只要符合豁免条件,则可以在不用主管机关的审核而直接发行。所以不用把信息披露的过于详细,如果披露的过多,反而会泄露其掌握的一些机密信息,从而使投资效益大打折扣。所以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会随之降低。

4.私募基金的组织方式,分配机制以及投资的范围和策略更为自由。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现在基本上有信托形式,公司形式,合伙形式等法律上承认形式。分配方式基本上就是由投资者和管理者分享投资收益,也就是管理者可分得一部分由此而产生的业绩报酬,甚至有的私募基金中管理者还可以出资。这样就把投资者和管理者尽最大可能的栓到一根绳子上使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防止管理人滥用资金。而这也是美国等其他国家在私募基金的监管上一向德做法。在投资的范围和策略上,管理者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在股票、债券等范围内进行灵活投资。而这是公募基金无法做到的。

通过我们对信托制度和私募基金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实质上是统一的,可以说私募基金在本质上反应了信托关系。

三,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首先,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其次,募集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最后,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二)公司式

公司式的私募基金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私募基金的形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公司型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一般的公司十分相似,公司通常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保管人保管,并将公司的资产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等管理人进行运作。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优点是大家都和熟悉这种方式,运作起来比较方便。

(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合而成的私募基金。通常普通合伙人为资深的基金管理者,负责合伙的投资和决策,在合伙中占有一小部分份额。有限合伙人就是合格的投资者,也是合伙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在这种体制下,有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管理和处分,并在收益后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结构为利润分成。有限合伙人等于放弃了对合伙基金的管理权,仅仅监督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和处分行为。⑤

(四)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只是一个信托财产,不具法人资格。基金的法人资格被受托人也就是管理者所承担,基金财产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须借助管理者来进行和完成。信托制的优势在于低成本,决策效率高和不用双重征税。劣势在于对管理者的忠诚的义务要求较高。

参考文献:

[1] 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

[2] 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

[3] 包景轩:《私募制度解读》,中国金融出版社

私募基金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 金融监管 私募发展

一、私募基金概述

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根据它的投资标的,可以分为期货基金、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等。私募基金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深和各种投资工具的创新,私募基金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一支成长发展的队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股票、债券、权证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性:

从募集上看,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起点较高,一般一百万元起申购。

从基金的募集对象看,投资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可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投资产品。投资的人数限于一定的范围,这些特定投资者大多为一些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有金融产品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机构和个人。

从信息披露要求上来看,私募基金披露的信息要求不如公募基金披露要求严格,一般不公开披露,但随着监管政策的加强,投资组合及净值收益也公布于众。

从监管角度来看,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公募基金的监管较宽松,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组织形式、信息披露及分配制度等方面比较自由,从风险与回报上看,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大的同时回报率也较高。

二、私募基金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比西方发达国家晚很多,在全球私募基金发展已具较成熟的今天,我国的私募基金才刚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我国从2005年,深国投拉开阳光私募的序幕开始,到“十”的召开对深化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改革做出重要部署。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活跃、高效的参与主体,不仅改善了投资者结构,给市场带来了一些不同的投资风格理念,而且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元化金融产品的发展,私募基金积极创新、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也有效地增强了资本市场价值的发现能力,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民间资本的积累,私募基金近年来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私募基金的飞速发展使得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占比也越来越重,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者把目光投向中国,中国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投资市场之一。国内阳光私募目前520多家阳光私募公司中,规模已突破1600亿元。

(一)私募基金产品日趋多元化

在新基金法实施后,阳光私募在开展业务时将享受到税收、开户政策,A股市场的对冲时代也渐渐来临。在规模不断增加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创新也让行业发展动力越来越强劲,自信托证券账户停开以来,为解决账户问题,私募基金衍生了多种合作模式:信托中的信托(TOT)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信托和银行为发行主体的占多数,以第三方机构作为投资顾问的TOT产品也悄然兴起,可以做空的合伙制对冲基金逐渐出现,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合伙制对冲基金的架构相对国外的成熟市场来说要复杂得多,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正式出台,也为私募基金在多空方向和杠杆程度上提供了发挥自己专长的空间。2011年7月11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交易指引》,这也意味着包括阳光私募在内的数万亿元信托资产,获得政策放闸参与股指期货。

在组织形式及投资策略多元化的背景下,产品结构设计方面,也将呈现多元化趋势,这些创新,源于私募基金强化收益、降低自身风险、突破制度限制等内生动力。私募异于其他投资主体的一大特点就是创新,但随着私募行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不但需要创新,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化。

(二)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首先回顾一下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1993年到1995年是私募基金的萌芽初始阶段,证券公司主营业务从经纪业务走向承销业务,私募基金雏形开始形成。1996—1998年是我国私募基金形成的阶段,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将从股市募集来的闲置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投资,与此同时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以理财的方式成立运作私募基金,形成私募基金操盘手,1999—2001年属于盲目发展阶段,在此期间投资管理公司如雨后春笋高速发展,在此期间,中国A股迎来罕见的超大行情,投资成为热门,形形的私募基金遍地生花。2001年7月以后股市一蹶不振,各类私募基金损失严重,优胜劣汰,许多小规模、抗风险性差的私募基金纷纷被淘汰出局,私募基金市场经历规范、调整的过程。2007年《合伙法》的颁布标志着私募基金发展步伐的加快,2013年修改后的新《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范围,填补了以前私募基金监管法律的空白。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管理和运作都进行了规范要求,同时对投资合同内容、登记备案制度、投资范围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促进了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发展进程。

(三)私募基金发展的有利环境

经过十年的筹备,创业板于2009年正式推出,创业板的推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代办转让系统相互补充促进、协调发展使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指引和支持,也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发展机会。

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中国金融体系成熟的象征。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有利于增加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完善避险工具,有利于促使资本市场长期的稳定发展。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中高端投资者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国家会越来越重视私募的发展,加之加强私募监管,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投资环境得到优化,私募基金得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股指期货的推出标志着中国正式跨入对冲时代,私募基金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更加快速地进入发展阶段。

从发展这个层面出发,我国在不断地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私募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合法性及其地位,鼓励私募基金特色和优势的发展,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优化,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和方向,随着私募基金的合法化,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将会是广阔无限,逐渐将成为我国投资者理财的首选产品,市场的占比将逐渐增大,中国私募界出现中国式的巴菲特、索罗斯是指日可待的。

三、私募基金将面临的四大变化

第一,阳光私募的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私募基金规模直逼公募基金;第二,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不断融合,相互取长补短;第三,第三方理财机构、评价机构、销售机构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也蓬勃发展起来,这有利于为投资者搭建良好的信息平台,监督私募基金规范运营,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阳光私募制度建设

阳光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一方面要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促进阳光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要为其灵活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引导鼓励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管理机构做优做强。对阳光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体系应在法律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管理人员资质及投资者资格准入以及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等方面进行完善。当前,修订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阳光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纳入资本市场统一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阳光私募行业信息披露水平,引导阳关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断优化业务模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并完善符合国情和行业特点的行业自律组织,提高投资者与管理机构之间、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制定阳光私募几经行业行为规范,维护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引导阳光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从长远来看,随着创新的不断深入,私募基金运作的进一步公开化,与公募基金同台竞技,中国私募基金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的证券化也必将朝着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丹辉.私募基金的发展态势与对策[J].中国科技投资,2010(01).

[5]祁敬宇,祁绍斌.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6]陈野华.西方货币金融学说的新发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7]Philip Molyneux, NidalShamroukh.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8]李成.金融监管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私募基金范文第4篇

因去年底以来的大幅调整,令券商经纪业务严重缩水,市场总开户数和成交量同比都有大幅下降。在去年牛市行情中,券商们各据一地“守株待兔”也能赢得部分市场份额,但市场对今年好景重演的预期有所下降,有可能再次引发券商之间的佣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不少券商特别是一些经纪类的中小券商,开始着力提升品牌形象与核心竞争力,试图以差异化竞争赢得市场,而在市场中一直交易活跃的私募基金就是其主要的突破口。近期,中国投资市场信息咨询服务机构ChinaVenture表示,一季度中国私募投资市场增长强劲,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跃,报告期内共披露案例27起,投资金额23.09亿美元,平均单笔投资8551万美元。

ChinaVenture指出,在整个季度内,房地产、物流以及能源等行业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尽管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但中国房地产行业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巨额利润仍旧对私募股权基金产生持续吸引力。直接收购楼宇、商铺等资产、参股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投资策略。数据显示,一季度房地产行业共披露4个投资案例,投资金额为4.9亿美元。

与此同时,在私募股权基金逐步完成对北京、上海、杭州等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战略布局后,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广阔前景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竞逐的动力。

个别业内私募基金经理则表示,私募制度较为灵活,限制较少。与基金要求保持一定仓位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完全空仓,也可把资金主要用于打新股。当然,策略正确是盈利最重要的原因,同时信托提成较基金高,使不少公募高手选择“奔私”。

与公募的PK

经过5年熊市的大浪淘沙,大批“坐庄”炒作ST股的私募基金早已销声匿迹,一些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新私募基金和牛市行情一同重新回到了中国股市。虽说它们与公募基金虽然都是价值投资的信徒,但由于所处环境和自身情况的不同,两者对价值投资理念的执行表现得“泾渭分明”。而且两者在股市中展开了一场以收益率为目标,以建仓时机和估值视角为手段的竞赛,大多数时候,两者的投资目标差异很大,公募基金的视野更多地聚焦在大盘蓝筹股、指标权重股和绩优“白马”股,私募基金更热衷在市场热点之外发掘“黑马”。两者的目标也有重合的时候,此时更能突出展现公募和私募各自的鲜明特征。在这场竞赛中没有胜负,更多的是通过多视角、深层次的发掘,带动上市公司价值更加充分地释放。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更多强调的是绝对收益而不是相对收益,因此在不少场合,私募基金引以为傲的往往就是他们的绝对投资业绩。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的战绩在市场中往往被夸大,例如有的被夸大到“平均年收益率在100%,最好的能够达到300%以上”,这些诱人的数字再加上“神龙见首不见尾”的存在方式,使得私募基金被市场神话成为武功高强的世外高人,甚至,如果传言某只股票被私募基金染指,这只股票就可能会成为投资者追捧的对象。

事实上,希望追求短线获利的私募基金,往往由一些过往业绩不错的短线操盘手操盘,依靠一些特定的信息资源,试图利用概念和题材的炒作而获利。这类私募基金一直是中国股市曝光率较低的投资者团体,行事神秘、操盘风格灵活多变,且一直是高利润和高风险同时并存。不过,这类私募基金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抛开表象,根据一些有限和不完全的信息披露,我们力图揭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价值发现模式和操作手法。研究发现,不仅在中国,即使在全球,私募基金的发展是与公募基金相对照而存在、相竞争而发展的。换言之,私募基金的活力,正是处处针对公募基金的缺陷所产生的;而公募基金的演变,也往往从私募基金的快速成长中获取借鉴和参考。

透过两者投资业绩的差异,我们看到的是私募基金与通常的公募基金有明显差异的投资研究决策模式,无论是上市公司调研、投资决策流程还是业绩考察体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色。

模式:研究+实地调查

由于不必像公募基金一样必须进行分散投资,而且在建仓时间、仓位和投资比例上也可自由掌握,因此私募基金可以集中持股,这就使其有更强的动力去挖掘个股投资价值,并由此催生了有别于公募基金的调研模式:报告研究+实地、多角度调查,以挖掘公司的投资价值。目前国内为数众多的私募基金崇尚价值投资理念,偏向于发现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企业,他们认为好的企业像钻石一样稀有,一旦发现就要重仓投入、长期持有,并且认为高昂的交易成本是长期投资的敌人,不会频繁交易。这一点与大多强调价值投资的公募基金基本一致。

让我们来做个回顾,在市场下跌期间的2005年5月末,中国股市处于最低点,相比于2004年2月,市场已经下跌了38.93%,当时易方达策略成长的收益率为0.07%,大量的基金跌破面值,而在同期,“赤子之心”的收益率达到26.1%。由此可见,虽然私募基金的业绩并没有那么夸张,但相对于开放式基金确实存在一定的优势,这可能是基金经理独特的择股或者择时的能力,也可能是私募基金所独有的相对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没有过分短期化的业绩排名等等体制原因。当然,我们还需要从更长的时期内来考察,而不能仅仅关注过于短期的业绩表现。私募的这类调研方式在基金业可能还是新鲜事,但在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评审中已经被广泛应用,因为银行专业人员在评估客户的风险时首先会检验不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例如有的中小银行对其中小企业客户的业务数据检验表明,用电量及其与上游大型企业的业务合同,是中小企业各种业务中可靠性相对较高的数据。

多样套利模式

私募还尝试跨市场套利、盲点套利和对冲组合套利等多种模式,在市场犯错误时赚钱。与公募基金动辄几十亿元的规模相比,目前私募基金平均1-2亿元的规模算得上“袖珍”了,即使是大型的私募基金,规模一般也不超过10亿元。因此私募基金操作手法灵活得多,包括果断的择时策略与频繁的短线进出、波段操作。

除此之外,私募基金也试水多样性的套利操作,如对冲手段和跨市场套利,通过不同市场的对冲交易降低风险甚至无风险套利。典型案例是在2005年中期,当时伦敦市场LME三月铜期货正处于历史高点,国内的私募基金普遍预计期铜牛市已经完结,因而在国内期货市场上大举做空期铜,但此后的伦敦LME三月铜价升势猛烈,私募基金损失惨重。据报道,在期货市场上损手的私募基金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将资金转战国内股市,在底部的位置大举建仓江西铜业和云南铜业等股票,在资金推动和LME铜期货持续走牛的双重刺激下,江西铜业的股价从2005年中期的4元一路涨到2006年中期的17元,涨幅高达425%;云南铜业从2005年中期的3元一路涨到2006年中期的12元,涨幅超过4倍,部分参与的私募基金不但成功地弥补了期铜上的损失,而且收益颇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摸索出了多种多样的套利模式,例如市场盲点套利模式和对冲组合套利模式。另外,对冲组合套利在国外已经十分成熟,被众多对冲基金作为投资策略,这一策略主要利用金融衍生品机会套利、指数期货机会套利以及其他一些套利机会,立足中性市场进行操作,产品盈利与市场好坏相关度很低,只与市场流通性、套利机会出现频率和整个系统风险有关。这一盈利模式目前在国内才刚刚兴起,其应用主要取决于国内金融市场能否提供相关的金融产品。一部分私募基金已经利用国内的ETF进行套利,而且在积极备战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带来的对冲套利机会。而且市场中一些套利机会也只适合小规模的资金参与,例如ETF折价套利和个股的股改套利,如果参与资金过多,价格会迅速回归,导致套利空间消失。

私募与公募互相借鉴与趋同

私募基金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立法

1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找不到对私募基金的准确定义,但是在市场中实际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度上都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2001年,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估算出当时中国私募基金达7000亿元。目前我国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开最常见的私募基金。以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的各类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而且,随着资金量的较大差异表现为所谓“金牌会员”、“银牌会员”等一般地进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资金量门槛并不高。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询机构下的工作室只要有50万元就可以达成合作的口头协议。正因为资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户提出了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这一数字目前一般为20%左右。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

(2)券商。

证券公司是最早参与地下私募基金的。1993年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经纪业务转向一级市场业务,与之相应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户,久而久之,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关系,证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顺理成章的转换成委托人。从1999年起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从地下转为地上公开之后,各券商在这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了。目前,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相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从1997年以来,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了,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大多以专用账户的形式存在。在出资额、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参照公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能作为地下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点也会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传转而向提高所管理资产的利润率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环。至于监管方面,这部分基金多让大投资者做资金的监管人,重大投资则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因经营业绩相当不俗,这些基金在市场上颇受追捧。

2私募基金发展的风险分析

2.1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分析

中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义存在,在组成形式上与受托理财、集资投资相似,基本上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建立在这种非法的契约上的委托关系是很脆弱的,无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国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在目前我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最后,由于目前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立法没有正式出台,投资者还面临着政策调整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所以,如何加强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控制和适度监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2.2私募基金蕴含巨大的风险

(1)信用风险。

因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签订的契约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2)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资金都有一个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像非法集资案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兑付现金越来越多而集资资金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可挽回的兑现风险。

(3)系统风险。

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监管、运作的方案,而且,迄今为止私募基金的运转从整体上讲还算正常,没有出现系统性的信用危机。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下状态,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

3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

目前各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3.1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美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定。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所谓“有资格的投资者”是指必须符合《1933年证券法》的“法规D”,以及《国民市场证券改革法》的有关规定。

(2)对私募基金设立的放宽。据美国《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在美国从事证券投资、证券交易的基金必须向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注册,并且只能设立固定面额证券公司、单位信托投资公司和公开募股管理型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基金的投资资格、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审查监管。但是对于私募基金,美国的《证券法》却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Harbor)条款《证券法》中的D规则规定私人合伙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可以不按《投资公司法》规定的三种方式设立合伙制的投资机构,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如符合投资者人数的规定或不公开发行证券等,可以免于登记注册《证券法》的S规则则为外国人的私人证券投资提供了同等优惠的条款,这样美国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就具备了一条合法的避开金融监管且注册豁免的简便路径。

(3)对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限制。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发行不能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只能在私下进行。因为大众投资者不具备专业分析和自我保护能力,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限定的原则,就是将他们严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断、自我保护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人范围,因此严格限制公开发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严格要求。根据美国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须定期向投资者通告经营状况,包括净资产报表、收入和支出报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经营报告,汇报主要经营情况,并接受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内部会计制度等。而私募基金则不要求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或披露信息。因为美国相关制度的设计就是以投资者的成熟、理性为基础,认为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经理人合作和沟通,监管部门和公众都无须介入和了解情况3.2英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英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信息传播方式上。在英国《2001年集合投资发起(豁免)条例》中,从传播信息的角度,对“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限制,将“传播”理解为“被授权人在业务过程中邀请或请求加入某不受监管计划”,并将“传播”划分为“对某人的传播”和“指向某人的传播”、“实时传播”和“非实时传播”等。在传播过程,其一般要求提供: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投资者本人的声明和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发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标人员参与的机制。其对“实时传播”则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传播关于海外投资的计划,投资专家,拥有高额资产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组织,熟练投资者,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遗嘱的受益人。

英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也包含在证券和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包括有1958年的《防止欺诈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的《限制交易实践法》以及1985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年的《金融服务法》,可全面监管投资基金的各项运作环节。但总的说来,英国私募基金业管理宗旨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的监管居于次要地位。其行业监管体系由三个机构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各个机构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规和条例来进行自我监管。不过近年来,英国证券市场监管有了些变化,出现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趋势,但总的说来,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法律监管体系还是较为宽松。

从以上私募基金监管模式我们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国外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靠一些较为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即便在最发达的美国其监管也是很严格的。因为“私募基金”投资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一是对于投资者人数和资格的限制;二是对私募基金发行方法和信息传播的限制。因为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应主要向监管较为严格的美国的监管模式学习。

4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选择

我国的私募基金目前处于地下状态,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它完全是适应资本市场的需求而自发产生的。尽管时间不长,但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逐步规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趋势。借鉴外国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有一个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严格的法律环境和监督制约,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们的规范运作。具体来说,应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4.1严格设立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

鉴于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应该制订得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作为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达到一定规模,同时要根据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大小来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额;(2)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型从业人员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3)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等。在试点阶段,符合一定资产规模的,规范运作了规定年限的,有成功管理基金业绩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大型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选。

4.2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

信托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证券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这就导致当私募基金出现问题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存在管理权的交叉或真空地带,在对违规的私募基金进行处罚时,两个部门之间必须花费精力来相互协调。为防止出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都管,结果都不管的情况,建议应该明确由一家机构作为行政监管机构。从我国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看,目前基本上是投资于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出发,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为各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更为妥当。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私募基金的监督部门,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4.3加强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要求私募基金定期地不间断地向投资者公开其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增强其经营透明度,并且,定期就其投资情况、资产组合和资产状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