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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概念

公司合并概念

公司合并概念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合并会计报表作为会计难题之一,会计学术界对其研究一直方兴未艾。通过中外合并会计报表的差异比较针对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发展提出一定见解。

1 企业购并推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的发展

企业购并实质上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这种行为最根本的动因是为了追求利润,这种动因是以各种不同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的,如追求规模效应,谋求市场利润等。它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获得超经营利润。如果社会经济在一段时期内持续通货膨胀,那么企业会进行积极的购并活动。这是因为持续的通货膨胀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收购企业的市场价格与重置成本的比率,使得购买企业可以以较为合算的价格购得具有一定资产价值的公司。二是分散经营风险。当某些产业因环境变化而无利可图甚至亏损时,企业可以通过购并处于不同产业的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行多元化和多角化的经营,以分散经营风险。三是追求股市效应。企业的购并活动往往会影响股票市场,使得人们对购买企业的股票评价发生变化。一次成功的购并行为常会导致人们对该企业股票的追捧,收购企业还可趁机融资或抛售股票获取高额收益。购买与兼并活动促进了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推动了企业集团化的发展,也为其步人世界舞台提供了机会,同时企业集团化的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研究与完善的迅速发展。合并会计报表又称合并财务报表,它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由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2 中西合并报表的差异

(1)对集团概念的不同认识。合并报表的编制是把企业集团视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如何界定这一主体,涉及下列两个问题:该主体的信息向谁提供、提供这种信息的目的何在?基于对这两点的不同认识,有关合并集团存在三种不同的概念:

①“母公司”集团概念。这种概念认为,合并报表主要是为现有或可能的普通股东服务的,对于部分控股的子公司,则片面强调母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忽视甚至不惜牺牲少数的股东权益。

②“个体”集团概念。这种概念强调的是集团中的所有企业这一经济主体,并对所有股东,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都一视同仁。

③“所有权”概念。这种概念是指一个企业隶属于几个集团或只部分地隶属于一个集团,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单一的母公司,也没有少数股东,既不存在法定支配权,也不存在单一的经济主体。按照“所有权”概念,既不强调法定控制,也不强调经济主体,而是强调可能对经济和财务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权,在这种概念下,当年的损益及资产与负债望远镜,可按比例列入报表。

美国的惯例是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并结合运用“购买法”,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使用“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是以“个体”概念为基础的,难以与“母公司”概念相协调。英国的法律和惯例主要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但以“所有权”概念为基础的购买法也被视为标准的惯例,而且“个体”概念有时也被使用。德国和法国分别采用“个体概念”和“所有权”概念,欧洲共同体既采纳了英国的惯例,也保留了德、法的一些做法,在本质上不是统一的,而是求同存异,折衷调和。

从我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及实务中的操作来看,主要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结合运用“购买法”。

(2)合并的方法。中西对合并方法的选择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分歧的合并方法,主要是“权益结合法”和“收买法”。另外,对“合并价差”的处理也各有特色,对“合并价差”的处理在美国和英国,标准的做法是在由买日按现时价值对净资产进行计量,收买金额与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之间的差额称为“合并商誉”。在美国,合并商誉须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推销;在英国,要求把合并商誉立即从准备金中注销或在不超过经济寿命的期限内分期注销。而在我国,合并商誉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3 中西合并报表差异成因剖析

合并报表在中西方产生差异的原因大致可归纳如下几点:

(1)合并会计报表产生途径。西方合并会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在生产领域的大量运用,一些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企业集团的最高管理当局为了解控股集团整体经营情况,就需要将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通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反映控股集团经营情况的综合信息。

另一方面,控股公司的发展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一些控股公司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和从属关系,运用内部转移价格等手段,如低价向子公司提供原材料,高价收购子公司产品出于避税考虑而转移利润;再如通过高价对企业集团内的其他企业销售,低价购买其他企业的原材料,转移亏损。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考虑,为了防止和避免这些控股公司人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客观上要求这些控股公司通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其所控制的子公司经营情况和本身的经营情况综合地反映出来。继美国之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制定了《国际会计准则3——合并会计报表》,并在1989年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总之,西方合并会计报表方法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产生的。多由会计职业团体颁布,形式简单灵活,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由财政部颁布于1995年,主要是为了满足海内外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要。会计程序需要按规定操作,这就导致合并报表理论和实务发展相对缓慢。

(2)股份公司发达程度。我国股份公司的出现比西方国家晚,控股兼并到目前为止并不十分普遍,且企业集团大多为行政性组建方式成立的。

(3)公司的股份分布情况。我国公司的股份大多为国有股,不像英美两国的那样分散,资本比较集中,这导致了公司并不需要对公众提供十分详细的内部信息,财务报表的揭示程度有限,合并报表公布的要求偏于内向。

(4)会计职业的发达程度。与西方相比,我国现代会计职业还处于起始阶段,各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多数会计人员素质较差,日常工作仅限于按规章记帐,缺乏思考,重形式不重本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并报表的发展和完善。

4 如何促进我国合并报表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1)要立足于国情。这是由于我国在社会经济制度和会计模式方面与西方发达周家存在差别,并且我国企业集团具有自身的特点。

(2)要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思想。确认应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集团,在子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是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企业集团。

公司合并概念范文第2篇

谷歌并不只是用嘴说说,这家公司正在使Android成为物联网的标准操作系统。反观国内,阿里巴巴也已经开始布局物联网,并在操作系统上有所突破。A股市场也随之刮起了一阵物联网风潮。

长电科技(600584.SH) 概念股指数:

公司是中国半导体封装生产基地,是国内知名的三级管制造商,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消息,公司仅出资2.6亿美元,就有望拿下全球第四大芯片封测厂星科金朋半数股份,从而打造出新的行业巨头。预计公司2015年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136.27万元相比,将增加3700%-3750%。

英唐智控(300131.SZ) 概念股指数:

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家居物联网相关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其长期战略之一是在持续加大智能家居物联网相关产品及技术的研究开发、持续创新的同时,拓展产业链上下游领域。2015年3月30日,公司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耗资11.45亿元向钟勇斌等9名交易对象收购深圳华商龙100%的股权,拓展电子元器件分销商领域。

汉威电子(300007.SZ) 概念股指数:

公司主营气体传感器、气体检测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自营产品出口。2015年2月12日,公司公告称与浙江风向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风向标)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反将在智能家居及家居安全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新大陆(000997.SZ) 概念股指数:

公司是国内电子信息以及税控收款机等多领域的龙头企业,在国内终端厂家中唯一掌握终端核心芯片设计技术。2014年11月7日,公司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采取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相关交易对方收购优博讯股权,同时拟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25%的配套资金。

厦门信达(000701.SZ) 概念股指数:

公司主营网络信息服务及信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商业批发零售、贸易和房地产开发。公司2015年2月3日公告称,将通过全资子公司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国内一体化视讯解决方案供应商深圳市安尼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控股权,进一步延伸物联网产业布局。安尼数字2015年预计净利润为3000万元,并将在今后数年保持30%左右的高增长,公司称,通过将安尼数字的视频监控以及智能安防核心技术与公司RFID技术进行互补,可以更迅速,全面地为客户提供物联网应用整体解决方案。

宝信软件(600845.SH) 概念股指数:

公司主营计算机、自动化、网络通讯系统及软硬件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制造、集成,及相应的外包、维修、咨询等服务。公司2015年1月12日消息称,定增预案拟以11.8亿元“加码”宝之云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三期,项目计划在25个月内分三阶段建设完成,同时拟建设9500个机柜的大型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提供IT设备托管的IDC外包服务。

长江通信(600345.SH) 概念股指数:

公司是国家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的骨干企业之一,主要从事通信产品的投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包括光传输设备、接入网设备、光纤光缆、基站射频电缆、数字视频设备等以及相关软件,并从事通信、信息系统的集成和技术服务。公司具有多年与全球优秀通信企业合作的成功经历和经验,积累了较强的科技实力和综合优势。

达华智能(002512.SZ) 概念股指数:

公司是专业生产非接触式智能卡,智能电子标签,高性能无线射频识别(RFID)读卡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业内应用芯片类型最为全面的生产厂家。公司首创的无开孔一次层合制卡新工艺和芯片创新封装工艺,被国家4部委联合授予“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产品性能和质量可媲美进口产品。

航天信息(600271.SH) 概念股指数:

公司主营防伪税控系统、IC卡、系统集成业务等,公司拥有遍布全国的服务单位,并设立了信息安全、智能商务、RFID等博士后工作站,具备信息产业部计算机系统集成一级资质,承担了“金税工程”、“金卡工程”、“金盾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是国家大型信息化工程和电子政务领域的主要参与者。2014年11月27日,公司与苏宁云商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正式宣布双方将在电子发票,线下金融收单,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电子发票业务将是未来双方合作的重点。

公司合并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概念股;做空机构;香橼公司;浑水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7-0072-04

一、浑水公司做空新东方背后折射出的中国概念股危机

2012年7月19日,新东方遭遇做空机构浑水公司的袭击,新东方股票当日暴跌35%,累计市值蒸发接近20亿美元。尽管第二天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召开新闻会澄清质疑,新东方股价勉强回升5%,但此时空头机构早已赚得盆满钵满。新东方遭遇浑水公司(Muddy Waters Research)做空的导火线是新东方接受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的调查。为了简化新东方协议控制模式(简称VIE)下的国内实体公司的股权结构,俞敏洪将原本11人的股东结构简化为自己一个人。这对国内实体公司,和与协议关联的外资独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无实质影响,而后者的控制力反而可能因为国内实体股权结构简化而得到加强。但对于VIE机构的不信任感,很快引发了海外股东的疑惑甚至恐慌,使新东方遭遇了SEC的调查。美国浑水公司趁势了对新东方的质疑报告,在长达90多页的报告中,浑水公司质疑了新东方的多个方面,总结起来有:新东方对其特许加盟模式进行了隐瞒;名为泡泡少儿英语的加盟店的营收并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不合理,新东方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新东方在中国各地的分校接受的税收减免不合理;此外由于中国政府对于民间办学的模糊政策,新东方的学校应该属于“非盈利的,不可控的资产”,浑水公司建议投资者“强烈抛售”。正是SEC的调查和浑水公司的质疑,使得新东方股价连跌,市值蒸发过半。新东方在被做空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包括成立独董特别委员会,高管回购美国存托股(ADS),延缓向SEC提交新东方2012财年年报,请SEC的公司财务部评估新东方将VIE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数据并入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新东方的应对还算及时,但在事发当时看,这些措施并没有完全打消投资者的顾虑。2012年10月13日,新东方在盘后向SEC递交了2012财年20F年报,而SEC公司财务部对新东方将VIE(北京新东方)并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没有异议,对将新东方的学校并入新东方或新东方在中国的子公司也没有异议。SEC的表态一定程度上澄清了浑水公司对新东方的质疑,新东方稳步证明了“自清”。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即使这次浑水公司“打错了”,但浑水公司已经在做空过程中获利,其目的已经实现。因为做空不止是结果,更重要的是过程,做空是指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取差价利润,浑水公司报告一出,新东方股价随之下跌,新东方挽救措施一出,股价逐渐恢复,浑水公司正是在这一跌一升中获得了差价利润,所以这场“做空对抗战”中真正的胜者还是浑水公司。

浑水公司做空新东方一案目前虽已尘埃落定,但这起做空案背后所折射出的中国概念股问题凸显。中国概念股在美国股市犹如坐过山车,转眼间从巅峰跌至谷底,跌破首发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甚至被美国股市扫地出门。中国概念股的境况虽与做空机构拦路狙击有关,但问题根源还在于企业本身。自2010以来,中国海外上市企业逐渐引起各方注意,包括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公众公司会议监管委员会在内的监管机构通过公告的方式提

醒投资者和审计师注意;而以浑水公司为代表的做空机构则通过做空报告影响企业价值,更有以穆迪、惠誉为代表的评级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姿态研究报告以引起市场关注。中国有句成语“浑水摸鱼”,对于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在经济发展的巨浪中浑水能创造利润,不透明创造赚钱机会;但对浑水公司来说,正如其所宣称的,浑水公司名字的灵感来源于中国俗语“浑水摸鱼”(muddy waters make it easy to catch fish),其目的就是要将研究成果运用于那些企图在“浑水”中获利的中国公司。

二、中国概念股频遭做空的原因分析

在分析中国概念股频遭做空的原因之前,我们需要先审视一下做空机制,不同国家所呈现出的做空机制的运行效果不同,不能将做空机制看做非黑即白,该机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其好与坏是不同情况下的认知差异。一般认为在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做空机制,从我国国内目前的做空机制来看,做空渠道有三:第一是指股指期货的做空,第二是融券的做空,第三是转融通的做空机制。但是总体来看目前A股做空机制范围小,多集中在资金量大的机构或私募之间,让散户投资者参与有一定的难度。其实,做空机制在股市中往往起着“清道夫”的作用,有利于抑制投机和防范泡沫产生,并且在强化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诚信方面有着促进作用。当然,做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自身也有不少弊病,“恶意做空”事件层出不穷。但在观察中国概念股危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像浑水公司这样的做空机构,与其指责,不如反躬自省。

中国概念股在美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012年只有一家中国公司赴美上市,却有近20家公司退市,在一些业界人士看来,中国概念股似乎有了污点,并不能适应美国的游戏规则。从备受追捧到一落千丈,中国概念股被贴上了“标签”,不断有一些公司在遭到分析师抨击后退市,其中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受打击而走上私有化之路,如分众传媒;有的是投资者丧失信心导致股价低迷,最后被迫摘牌;有的是一蹶不振,公司信誉严重受损。以下是一组被做空机构(浑水,香橼等)质疑的中国概念股公司的统计数据。本文试图通过总结来辨明中国概念股公司所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何频频成为做空机构的目标?

(一)宏观层面原因

1.中国概念股公司的境遇有时代背景的因素,在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中国概念股公司往往是中国经济强盛的标志之一,这些企业处在聚光灯前,不得不面对来自本国乃至全球的规则约束、投资者的追问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中国概念股在海外受到了火热的追捧,2009年中国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占美国IPO总数的17%;2010年中国概念股更是大放异彩,比如,神州矿业上涨1083%,以惊人的10倍涨幅被称为“中国最牛概念股”。中国企业表面的繁荣引起了海外做空机构的猎杀兴趣,中国概念股公司所呈现出的超过预期的优良表现使得诸多做空机构想去了解这些公司是否如传说中的那样优秀,是否存在可供做空的“致命弱点”。海外投资者对中国概念股的市场预期往往过高,有人评价,美国的基金经理们“像抓住救命稻草一样疯狂炒作中国概念股”,这无疑将中国概念股推向了危险的境地,随之而来的就是政府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做空机构的质疑。

2.中国海外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信息的不对等使海外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信心。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对于信息披露有着不同的看法,中国企业倾向于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能少披露就少披露,缺少一种积极主动与投资者沟通的理念;而国外企业往往采取的是积极主动的披露策略,虽然披露过多信息会对企业运营、竞

争形势造成影响,但透明清晰的信息披露制度也能给投资者以信心,使投资者不易被恶意做空者所利用。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劵市场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制度之一,该项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是企业在为自己负责,减少因信息沟通不畅带来的风险。诚如俞敏洪在媒体采访中所承认的,新东方和投资者,尤其是和海外投资者的沟通还不够,就拿VIE结构的变化来讲,新东方的变化并没有及时的通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关于企业的负面消息,投资者很容易被假消息或有水分的信息所迷惑。投资者的神经往往是股市中最脆弱的,信息的透明化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面对浑水和香橼逐渐“恶意”做空的趋势,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和通畅。

3.部分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缺乏国际资本市场理念和经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很多中国概念股公司自以为IPO完成融资就万事大吉,忽视了对自身形象的维护。既然选择了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就没有理由不随时接受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挑战。很多被做空的中国公司受到“浑水”们的突袭后,或语焉不详,或沉默失语,这都正中了做空机构下怀。

(二)微观层面原因

中国目前通过直接上市和反向并购(将资产诸如休眠状态的壳公司)赴美上市的公司有250多家,其中鱼龙混杂,公司实力参差不齐。由于美国上市采用备案制,有不少存侥幸心理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屡现财务欺诈、合同不实等重大问题。被浑水和香橼等做空机构瞄准的中国概念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的细节问题上往往漏洞百出,使做空机构能很容易的找到质疑点。根据浑水和香橼的做空报告,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中国概念股公司在财务、人事、运营等方面出现的微观问题。这些问题虽小,但足以致命,对于任何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都不能忽视。与其抱怨做空机构的“恶意”,不如认真反省自身的“污点”。以下是被做空的中国概念股公司常出问题的微观环节,做空机构经常根据这些“软肋”来做空报告。

1.夸大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所得。

为了获得更多的投资者,一些中国概念股公司不惜夸大其利润所得。香橼公司盯上的公司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营收太好,好得令人难以置信。正如香橼的做空报告常提到的,那些被其做空的公司“too good to be ture”,香橼公司认为,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一家企业要获得远高于同行业的利润率,不是行业龙头,就是拥有核心技术,必须有能让人相信该企业能创造高利润的理由;反之,如果一家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但是其宣称获得了较大的利润率,那就应该抱着审慎态度去观察这家公司。例如德尔集团(DEER)的夸大行为,该公司既不是行业龙头企业,又没有相当的市场关注度和热度,但是德尔集团却宣称它每年增长400%。这样的异象使其很容易就被做空机构盯上。

2.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违规。

中国概念股公司很多都是通过反向收购在美国上市的,准备上市的过程中,大多请的都是美国或香港的会计事务所担任主审计师,而很多中国的本土会计事务所仅仅是参审。这其中一些小的美国会计事务所,将审计工作外包给中国审计事务所,不负责任的执业行为提高了财务造假的风险。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也报告承认,一些中国概念股公司的财务问题主要原因是美国小型会计事务所的违规行为。那些承接中国概念股公司上市业务的小会计事务所由于在中国没有分支机构,不得不将业务委托给中国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而中国的审计主要围绕发票进行,较少进行实际核实,而发票在我国又是较易造假的一种票据。

3.国内和海外的公司文件不一致。

中国概念股公司的上市地在海外,而其实体部分又在中国国内,这就潜藏着国内外相关公司文件不一致的风险。现在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看法是,如果国内外的公司文件不一致仅仅是细微之处,那并不影响对一家上市企业的评价,但是如果文件不一致到了一定程度,那么这其中就存在着造假的可能。例如绿诺国际(RINO)在国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09年收入为1110万美元,业绩为亏损,但是报给SEC的文件却显示收入为19260万美元,净利润为5640万美元。并且,公司公开的增值税数额和收入完全不成比例;产品销量大增,但是原材料的进货量却没有增加。

4.中国概念股公司隐瞒关联交易,存在内部人交易现象。

中国企业的信息披露不透明使得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增大,若一家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那么该公司就存在虚构公司业绩和掏空上市公司的可能。如果一家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其缘由也往往不会是信息披露过失那么简单,背后可能存在更大的问题。在浑水做空分众传媒一案中,浑水公司认为分众传媒的内部人士通过内幕交易获利,而导致公司股东损失。例如,在买入和卖出子公司好耶控股时,内部人士将分众传媒作为自己交易的对手方,几个人获利至少7000万美元,而股东损失1.596亿美元。在向日本电通广告公司转让合资公司电众数码时,分众则顶着约80万美元亏损交割,令人生疑。

5.中国概念股公司采用复杂难懂的公司结构。

海外上市,那境外就必然有一个和国内实体公司相关联的壳公司,合理考虑的公司结构设置并不令人生疑,但若采取复杂难懂的结构,很容易滋生关联交易和挪腾资金。被浑水公司做空的嘉汉林业,其很重要的一个疑点就是过于复杂的公司结构,嘉汉林业的海外结构复杂难懂,利用至少20个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联结起来,浑水公司认为这远远超过了商业的需要,复杂不透明的结构并非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一定还有其他方面的考虑。

除上述原因外,中国概念股公司被做空的原因还有很多,浑水公司等做空机构总是能够抓住其中一个或几个点对中国概念股进行攻击。当下有必要总结中国概念股公司在海外市场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既能使我们采取相应措施弥补错误,以防范做空机构的“恶意做空”,也能使中国概念股公司对目前群体性信任危机进行反思,是监管制度、市场文化,还是公司治理的问题?

三、做空机构的是与非

香橼、浑水这样的做空机构固然有其贪婪追逐利益的一面,但是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正如巴菲特所说“你在厨房里看见一只蟑螂,那多半不会只有一只。”这是浑水公司等做空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寻找和追捕猎物的逻辑。也可以说浑水公司对做空中国企业获利的热情某种程度上成了我们判断境外上市中国概念股财务诚信的风向标。在经历了做空机构的突袭后,能够经受考验活下来的公司都是好公司,其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将会有全方位的提升。做空机制是一种价格发现的手段,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都有着独特的作用,做空机制并不可怕,恰恰相反,我国资本市场需要借鉴国外的做空运作机制,以进一步加快我国A股市场做空机制的构建步伐。

在一个好坏不分、齐涨齐跌的市场里,好股票可能经常被错杀,而烂股票往往估值偏高。如果股市中做空机制齐备,就一定会有像浑水公司这样的做空机构出现,他们做空垃圾股和问题股,能使股价回归到合理水平,有时可能会错杀,但是问题公司一定逃不过做空者的视线,因此做空机制在股市中往往起着“清道夫”的作用,会避免让很多无辜的投资者踩地雷。另外,一旦股票现货市场具备了做空机制,就可以改变单边做多的畸形格局,会平抑市场非理性的大起大落。

[参考文献]

[1]张娟儿.“做空”考验市场监管[N].新金融观察报,2012-09-10.

[2]官平,是冬冬.“最牛中国概念股”被指造假[EB/OL].http:///html/113/2011/3/11/578573.shtml

[3]Why Citron Believes This DEER Has Target on its Head,http:///why-citron-believe-this-deer-has-a-target-on-its-head/.

[4]陈岑.浅析做空机构对中概股的围猎[J].China Foreign Trade,2012(12).

公司合并概念范文第4篇

我国于1995年公布了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修订完成。该征求意见稿包括十个部分,其名称及所包括的分别是:

(1)引言,指出了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即涉及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2)定义,在这里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给出了11个术语的定义。其中包括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控制权、权益性资本、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内部交易、合并价差、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3)编报单位,限定了合并合计报表的编报主体即母公司,并指出了母公司可以不编合并报表的两种特殊情况。

(4)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指出应当编进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范围和可以不编入合并报表的特殊情况。

(5)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6)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提出应当以母公司的会计期间为合并资产负债表日。并指出子公司的会计资产负债表日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会计期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保持一致,并提出了可以不一致的情况和处理。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也基本要求子公司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和不便一致的处理等。

(7)合并会计报表程序,给出了编制合并报表的依据即母、子公司各处的会计报表,在相互抵销内部交易对母、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目编制。

(8)内部交易的抵销,主要规范了五项内容:

第一,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抵销。

第二,企业集团内部债权与债务项目,包括应付、应收、预收及预付等项目应当相互抵销。

第三,内部交易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费用和投资收益应当予以抵销。

第四,内部交易所形成的存货中,由于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应当全部予以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失,除其成本不可能收回者外,也应予以抵销。

第五,内部交易取得的固有定资产及其他们资产中,由于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应当全部予以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失,除其成本不可能收回者外,也应予以抵销。

(9)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指出予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少数股东权益的列示、拥有份额的确定,以及少数股东损益在报表中的列示等内容。

(10)合并会计报的附注,规定除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包括纳入合并的子公司一些情况及原因等。

二、比较

不同国家在合并合计报表的和实务领域里存在着巨大差异在以上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简介中已经介绍了各国在采用合并财务报表时间先后上的差异。下面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以及英、法、德、美、日本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

(一)关于定义

合并财务报表是在把企业集团视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的基础上编制的。国际上基于对合并报表的信息向谁提供该信息的目的这两点的不同认识,形成了对合并集团三种不同的概念。(1)“母公司”集团概念。这种概念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是为现有的和可能的普通股东编制的。对于部分控股的子公司,则片面强调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忽视甚至不惜牺牲少数股东的利益。(2)“主体”集团概念。这种概念强调的是集团中的所有企业这一主体,并对所有股东,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一律同等对待、一视同仁。(3)“所有权”概念。这种概念用来概括这种情况,即一个企业隶属于一个集团,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单一的母公司,也没有少数股东,既不存在法定支配权,也不存在单一的经济主体。按照“所有权”概念,既不能强调法定控制,也不强调经济要体,而是强调能对经济和财务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的所有权。在这种概念下,当年的损益及资产与负债均可以按比例列入报表。

英国的法律和惯例主要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但以“所有权”概念为基础的权益法也被视为标准的惯例;而且“主体”概念也常被使用。英国第14号标准会计惯例公告(1978年)将集团定义为“一家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1985年的公司法对子公司下了定义,并认为如果其它公司是它的子公司,这家公司才是另一家控股公司。其标准是:

(a)董事会的成员资格及控制权;

(b)持有超过半数的股权资本名义价值。对于不属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联营公司”和“联属公司”,公司法也给予明确的界定。

美国的惯例也是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并结合运用权益法,而且还广泛“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是以“主体”概念为基础的,难以与“母公司”概念相协调。德国的法律和惯例与英、美相去甚运,主要是以“主体”概念为基础的。与其它国家不同,企业集团是以法律主体的形式存在,通常称为“康采恩”。法国的法律和惯例是同时以母公司和所有权概念为基础的。荷兰的惯例与英国十分相近。企业集团史是会计上的概念,并非法律主体。从我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与实务中的操作来看,我国主要以“母公司”概念为基础,并结合运用“购买法”(本书第九章第三节)

(二)关于编报单位

在编报主体的规定上,各国基本一致。即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编制。但当母公司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时,则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并指出当母公司本身是被另一母公司几乎完全拥有的子公司时,在少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单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母公司应当在其单独编报的会计报表中说明未编合并会计报表的理由,公开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

(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的规定较详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日本会计法规相比,从大的方面来说是一致的,都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有的子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从事各种经营业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除此之外,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规定并列举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但其基本条件存在着差异,我国子公司的范围包括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楼益资本的被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日本会计法规中规定原则上所有的子公司都作为合并的对象,母公司和子公司是根据有无义决权超过一半的实质上拥有来定义。从以上表述可知,我国是根据是否拥有子公司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作为标准,而国际会计准则和日本会计法规则是依照是否拥有子公司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议决权。

另外,我国和国际准则都给出了除了上述控制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或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被纳入子公司的范围之外,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与母公司之间存在着下列情况之一的,该被投资企业应当作为子公司:

(1)根据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法规或协议,拥有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

(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而日本会计法规对不应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被投资企业做出了界定,包括:

(1)因不存在有效支配从属关系,被认为缺乏组织一体化的公司;

(2)不被认为是继续经营的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等);

(3)被认为母公司只一时性拥有其议决权超过一半的公司;

(4)通过合并,恐怕会使利害关系者的判断失误的公司,应从合并范围内排除。进而,对于缺乏重要性的小规模子公司亦可以从合并范围内排除。

我国准则也列出了与此相类似的不应包括在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范围,但与日本准则相比,没有上面的第(4)条,而多了另外两条,即:

(1)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不应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内。

(2)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四)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编报的合并会计报表有: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利润分配表;

(4)合并现金流量表。

日本准则中规定的登工财务报表包括合并借贷对照表或称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书即合并损益表、合并留存收益计算书,与我国的合并利润分配表相似。

关于合并报表的公布要求,中西各国对应予公布的合并报表的要求各具特点:

(1)在美国。美国的合并惯例受证券产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及有关会计准则的约束,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都必须提交合并报表。此外,还必须提高母公司本身的报表。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对合并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的形式和作出了若干规定,它要求合并报表应明确地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在英国。根据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当一家公司在财务年度终了时拥有一家子公司,而它本身又不是另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时,就必须提供“集团报表”,不过,集团报表不一定是合并报表。它是反映一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损益情况的报表。集团报表必须真实并公允地反映母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业务情况及损益。

(3)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是明确指出:凡设立在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同时,母公司除单独报送合并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五)关于合并报表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

中外会计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一般都规定以母公司的会计期间为准,并要求子公司的会计期间和资产负债表日应与母公司的保持一致。而且我国准则指出,当子公司会计期和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会计期间和资产负债表日不致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重新编制子公司会计报表,以重编的子公司会计报表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另外,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提出如果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相差在三个月以内时,也可以以三个月以内子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同时,应对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重大内部交易或其他事项在其会计报表中作必要的调整。并根据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和报告日的差距,在各期之间应当相同。

一般地,各国会计准则都要求子公司与母公司相同的会计政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中还指出当子公司不便于与母公司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时,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应当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作必要的说明。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在这方面几乎相同,但多了一项应说明的内容即应说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的比例。

(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程序

我国准则提出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为依据,在相互抵消内部交易对母公司及其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目编制。对于合并报表的合并程序,我国与其他国家相同,在实务中都是通过作调账分录,将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逐项相加后的结果进行调整,抵消内部交易的影响,从而得出合并会计报表。

(七)关于内部交易的抵消

各国在内部交易的抵消的程序上可能存在某些顺序上的差异,但基本和抵消内容却基本相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母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抵消。其中,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应根据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扣除子公司中少数股东所拥有的份额确定,而该份额与母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差额在合并报表中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投资的也应相应地抵消。

(2)企业集团内部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消。其中,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抵消后,其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应相应抵消;内部债券进行抵消时,内部债券投资数额与内部应付债券之间如果发生抵消差额,其差额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并与前述抵消权益性资本投资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合并列示。

(3)内部交易形成的销售收入、费用和投资收益应予以抵消。

(4)内部交易所形成的存货中,由于内部交易民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应当全部予以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失,除其成本不可能收回者外,也应予以抵消。

(5)内部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中,由于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应当全部予在抵消;未实现内部销售损失,除其成本不可能收回者外,也应予以抵消。同时,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中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当期计入或少计入折旧的数额应予抵消。而且,固定资产中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中计入或少计入等计提折旧的数额也应当予以抵消。

其中关于合并差异,各国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在英国和美国,标准的做法是在买收日按现价对净资产进行计量,把买得金额与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之间的差额称为“合并商誉”。在美国,合并商誉须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在英国,要求把商誉立即从准备金中注销,或在不超过其寿命的期限内分期注销。在荷兰,合并商誉应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摊销。在德国,合并差异必须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期加以计算,被投资公司的账面价值被定义为:包括股本和各项准备以及尚未扣除股利的当年损益。因此,合并差异的数额每年都会发生变动。法国的大多数公司采用类似于德国的做法,但也并非完全相同。合并差异是在每个资产负债表的日期计算的;被投资公司的账面价值包括股本、准备及前期结转利润,但不包括当年的损益。我国的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公司和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按要求,不确认合并中出现的商誉,而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并逐年摊销。

(八)关于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收益

中外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列示要求几乎是相同的,即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与负债和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集团收益内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分别列示。我国会计准则还规定在子公司发行有优先股的情况下,计算少数股东损益时应当以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我国准则对少数股东损益的界定是将之作为企业集团总利润的减项,在合并损益表中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根据少数股东持有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子公司本期净损益计算确定。并规定少数股东增加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融资活动家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营业活动所在地的现金流量处理;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少数股东,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作为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理。

与我国准则相比,日本准则指出子公司的资本账户中不属于母公司权益的部分,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表示。但是子公司的亏损等的分担额超过少数股东权益金额的场合,其超过额应由母公司的权益负担,不使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为负数。与此相对应,国际会计准则中还规定在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中,少数股东应占的亏损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的权益。超过的部分以及应归属少数股东的亏损,除了少数股东有约定义务并能够弥补的亏损外,应冲减多数权益。如附属公司以后报告利润,所有这些利润均应分配给多数股东,直至以前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少数股东的亏损额全部收回为止。

(九)关于合并报表的附注(披露)

我国准则指出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除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应附注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化情况;

(3)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

(4)未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其他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

(5)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未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合并概念范文第5篇

(一)英国法对发起人概念的界定

公司发起人( company promoter )( 注:geoffrey morse,charlesworth‘s company law,thirteen edition,london,stevens  sons,1987,p.115;l.c. b. gower,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company law,fourth edition,stevens  sons,1979,chapter 14, p.325;k.smith,d. keenan, company law, fourth edition, pitmanpublishing inc.,1981.p. 16. )目前在英国法中并无一个明确的概念,英国法学者l.c.b.gower教授指出, 尽管事实上发起人一词在判决和成文法中经常使用,但在司法和立法中从未被明确定义过(注:l.c. b.gower,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fourth edition,stevens  sons,1979,chapter 14,p.325.)。 他假设倘若在精神分析家的诊疗室,人们被问及公司发起人在其脑海的印象时,大多数人将承认他们所设想的公司发起人是属于毁誉参半的一类人,他们所设想的公司发起人的职业就是组成伪造的公司,并将它骗售给公众,以损害公众而获取自己的利益。尽管在爱德华七世时代的全盛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发起人仅占社会的很小部分,但上述情形的存在给人们的印象太坏,以致于人们希望彻底地根除他们。gower 接着又举了一个实例来说明公司发起人的含义:一个乡村的杂货商将其店铺转变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尽管他不是专业意义上的公司发起人,但他与专业的公司发起人相比,唯一的区别在于:专业的发起人比杂货商更容易滥用其所处地位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他很可能继续作为其所建立的公司的主要股东;反之,若无利可图而该发起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则他将会将其所持有股份尽快出手。在上述举例的基础上,gower 认为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包括的范围很宽,上述的专业发起人和乡村杂货商都属于发起人的范围。他还引用了1887年cockburn 法官在twycross诉grant 案中对发起人概念的界定:从广义上说,凡是“承担组建公司任务包括提出计划方案、付诸实施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步骤以完成公司设立之目的者”(注:l.c.b. gower,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fourth edition,stevens  sons,1979,chapter 14,p.325.),均属公司发起人;并且,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非自动参与且起次要作用者,也可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安插某人为董事、投进股份、议定最初的协议的个人和公司,甚至没有参与公司最初的组建而后来帮助发行公司资本者也会被当作发起人。但那些仅在授权范围内奉命行事的人,如律师、会计师则不属于发起人,尽管他们可能成为公司的董事(例如他们同意担任),或帮助寻求其他人担任董事,亦不属于发起人,因为他们仅承担名义的职业责任(注:l.c.b.gower,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fourth edition,stevens  sons,1979,chapter 14,p.325.第324 ~325页。)。

l.c.b.gower教授1963 年在为加纳起草的《加纳公司法典》中对发起人作了如下界定:发起人是指任何从事和参与公司组建活动的人,但那些以职业资格为从事公司组建活动的当事人行事者除外(注: harry g.henn.john r.alexander,laws of corporation, 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3,p.237.)。

从上述可以看出,英国法认为,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之目的,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步骤而使公司成立,和随后参与公司资本发行的人。进一步而言,那些命人制定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并负责登记者,那些担当公司的董事(通常是未来的董事)、募股书、签订股票承购合同、订立为公司购置财产的合同、为公司筹措资金者,均为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并不意味着英国公司法认为发起人仅为自然人,作为法人的公司也可以成为一个新公司的发起人(注: geoffrey morse,charlesworths compary law, thirteen edition, london,stevens  sons,1987,p.115.)。

(二)澳大利亚法对公司发起人的界定

澳大利亚的公司法拓宽了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概念的范围。澳大利亚学者p.lipton和a. herzberg 在他们的著作《公司法入门》(understanding company law)中,也引用了英国1887年cockburn 法官在twycross诉grant案中对发起人概念的界定,并进一步指出, 因实施公司成立过程中所必须的行为而承担公司发起责任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当然,公司的设立还包括其他事情,如公司的登记、偿付公司登记费和其他法定费用、预备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组织章程、寻获董事和股东、发行资本、初始协议的磋商、制定募股书等。并且,那些将自己以前经营的店铺买进组成一个私营公司的小商人(如salomon一案中的salomon先生(注:salomon是一个做皮靴生意的独资商人,后来他与妻子、 女儿和四个儿子作为发起人组建了一家公司并以£39000 买下了他拥有的靴店。作为对价,公司以每股£1的价格向salomon发行了20000股份, 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各持1 股, 并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担保向salomon发行了£10000的债券,其余的款项用现金支付。salomon 是这家公司唯一的经营董事。公司成立一年后陷入破产,公司剩余的资产足以偿还salomon的£10000担保债权,却无力再偿还其余一般债权人的£7000 的债权。无担保债权人声称,salomon和他的公司是同一个人,salomon 和公司之间不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财产应该用来清偿他们的债务。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公司只不过是 salomon的化名或人,因而判决salomon 对公司所欠的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然而上议院则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上议院最终认定,公司一经正式注册就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因此,salomon 所持的债券合法有效, 可以向公司追讨。参见l.s.sealy,cases and materials incompany law ,london.butterworths,1985,pp.26~33;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以及沈四宝:《公司法、投资法教学资料》第116~121页。))和那些筹建一个公司意在将一特殊资产溢价卖给该公司并作为公司的股份卖给他人者,也属于发起人。

另外,某一当事人尽管既没有参与公司的设立活动,又没有参与资本的发行,但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其他人去从事公司的设立活动并意在从中获利,也被认为是公司的发起人。例如,在1953年tracy 诉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案(tracy v.mandalay pty ltd.)中,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就将这类当事人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具体案情如下:salon 和他的夫人是r. s. 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董事,tracy 是该公司的秘书,1948年salon 代表公司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购买了一块土地。salon提出设立一个公司, 并意欲将其购置的不动产卖给将设立的公司而获利。 新的公司即mandalay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mandalaypty ltd.),由salon 、 willard 和withy 作为认购人, 由salon 和willard任董事正式设立,tracy被任命为该新公司的秘书。salon 说服griffith和withy购买一半r.s.c. 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股票并加入该公司,同时允诺将其购置的、卖给新设立公司土地的利润的一半分给他们。salon将出售r.s.c. 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票的收益用来支付其购买土地的价款。为了进一步筹资,salon又将其r.s.c. 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股票卖给了willard, 并同样允诺当其购置的土地卖给新设立的公司时,willard也将分享利润。然后salon设计了一个减税计划,即由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将土地以£1650的低价卖给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完成这一计划,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卖给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但griffith和withy表示反对,因为这样会使他们损失£700,最后他们表示,若salon及其夫人向他们签发一张£700的本票以弥补他们的损失,他们可以同意。

随后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又发行了股份给willard、salon夫人和 tracy,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位股东都将其股票卖给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并且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购买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然后以£2650购买这块土地。之后,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作广告声称将在这块土地建筑大厦,每位股票购买者均可作为所有者拥有单独使用一层的权利。由于有许多申请者,于是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按股份支付款项的方式支付了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只有griffith和withy除外。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还支付了从r.s.c. 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土地的价款,土地也转让给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计划的改变,大厦的建设从未启动过。griffith和withy经过诉讼,他们的股份最终也得到了偿付。

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们为了追回他们的股金,以r.s.c.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salon 及其夫人、 tracy 、 willard 、griffith和withy 为被告提起了诉讼。他们主张撤销他们与被告的诸多合同,因为所有r. s. c. 贸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是mandalay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并且他们违背作为发起人应尽的义务。

负责联合审理此案的dixon、williams、taylor 法官在考虑被告的法律地位时指出:“发起人”一词在许多场合都没有非常确定的含义,在当前这一案中,salon是公认的原告的发起人, 他直接负责了公司的设立和登记,使公司最终得以有效设立。其他被告也参加了原告的设立活动,但是公司的发起人并非仅指参加公司的组建和参与公司的必要股份资本的发行使公司得以运行的人,而且那些让其他人去筹备公司自己坐享利润者也可成为发起人……因此,willard、tracy、salon 夫人都是发起人。

至于griffith和withy,最初他们在被告公司从salon夫妇手中购买股票的目的在于,当土地卖给新设立的公司时,他们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虽然这一计划未能实现。并且,在1948年12月29日被告公司分配结余资金时,他们二人被排斥在外。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原告的发起设立活动或接受和处置了新的资金。直到griffith和withy 诉诸诉讼之前,他们的股票和本票都没有得到清偿。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他们同意参加设立原告公司的计划,将土地和他们的股份售给原告公司并要求兑现salon 夫妇签发给他们的本票,以便出售他们股份的投资损失得到弥补。最后为了收回他们的资金,他们唯一可行的途径是接受新的计划并站在salon背后任salon去操作,他们是新计划的合营者。 他们与salon 和其他积极主动的发起人一样没有履行对新公司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因此,被告这一所谓使新公司合法的受约束的交易是无效的(即分配新公司剩余资产的交易), 这一主张不仅可以对抗salon,而且可以对抗那些为自己利益行事的其他人(注: p. lipton and a.herzberg,understanding company law,second edition, the law book company limited,1986,pp.89~92.)。

从这一判例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法中公司发起人的概念不仅指为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步骤而使公司成立,以及随后参与公司资本发行的人;而且还包括那些尽管没有参与公司的设立和资本的发行活动,但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其他人去从事公司的设立活动并意在从中获利的幕后当事人。

(三)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的概念

美国法认为,公司绝非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发起人设计和预先安排的结果,发起人是公司的创造力量和助产婆;正是发起人组建了公司并使公司开始运营。美国学者robert w.hamilton认为, 发起人是指带头发展和组建一个新的商事企业的人。发起人一词并非不好的概念,而是指那些富有进取心和想象力的企业家,正是他们通过创新观念实现了基本的经济功能并创办了可盈利的商事企业(注:robert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econ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7,p.63.)。

美国《布来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发起人的界定是:发起人是指从事推动、推进、发动、促进、促成等等活动的人,是指促进某一计划,并希望确保其创办的企业、举办的表演会、创办的事业等等成功的人,是指为他们自己或他人采取初步措施组建一个公司的人。他们为了组建公司的目的先自身联合在一起,发行募股书,落实股票的认购,并为公司获得执照等等(注: 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1979 p.1093.)。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405规则(rule 405 )将发起人定义为:发起人是指那些单独、或与一人或数人联合直接或间接地带头组建商事组织或某一发行人企业的人(注: robert w. hamilton,corporation including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cases and materials,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6 p.182.)。

美国还有些学者认为,发起人一词是用来称呼那些作为公司创建促进因素的人们的,他们或是已经积极参与了某一现存商事企业的活动,或是希望由他们自己或加上其他人参与某一特别的商事组织和公司的创建活动。在上述情况下,即便公司已经成立,他们也通常作为积极的参与者继续参与公司活动。

在美国法中,发起人还包括那些被称为“职业发起人”的人,如“商业经纪人”(business brokers)、“股票中介人”(finders)、财务顾问(financial consultants), 他们通常为公司物色能为公司带来各种资源(如投资资本、某一现存的企业、专利、富有革新精神或管理才能的人)的对象,以帮助公司的设立;这类发起人也可能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后来活动的参与者(可能作为消极股东),但通常在收到他们应得的服务费后,便不再与公司有联系。

发起人也包括在下列情况下为将要设立的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当事人:(1)在公司正式设立之前, 该事务和交易对于将要设立的公司来说,在事实上是必须的,或被将来的股东认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重大的先决条件。例如,必须聘请律师起草必要的文件,必须购买或租赁场地、房屋和机器设备等。签订有关原材料和服务合同(可能是与某一未来的股东签订的雇佣合同)。(2)在公司设立程序过程中,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迫切需要订立的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注:alexander h. frey,jesse h.choper,noyes e.leech,c. robert morri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econd editi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77,pp.87~88.)。

从上述可以看出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包括以下含义:(1 )发起人是公司创办者和缔造者,他们通常是一批独具慧眼的企业家。(2 )发起人是指那些单独或联合他人负责完成公司的注册和组建工作的人。(3 )发起人还包括那些为了公司设立而为公司物色能为公司带来财力、物力、智力对象的职业中介人。(4 )发起人还指那些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必要合同的当事人。与英国法的概念相比,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概念的外延更宽,因为美国法将那些为了公司设立而为公司物色能为公司带来财力、物力、智力对象的职业中介人也纳入了发起人的范围。和澳大利亚法的公司发起人的概念相比,美国法没有像澳大利亚法那样明确将那些把自己的资产交给其他人去从事公司的设立活动并意在从中获利的幕后当事人纳入公司发起人的范围,而澳大利亚法也没有像美国法那样将那些为了公司设立而为公司物色能为公司带来财力、物力、智力对象的职业中介人也纳入发起人的范围。

在讨论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的概念时,我国有的学者将美国公司法中的incorporator一词译为发起人,而认为美国法中的promoter一词不是公司发起人(注: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142页。),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赞同将incorporator译为公司的注册人,将promoter译为公司的发起人(注: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第67页。 )。 美国学者robert w.hamilton在其所著的《公司法》(the law of corporation)中谈到incorporator时写道:某个或某些在公司的注册证书上签名的人被称为注册人(incorporator)。他认为法律对注册人要求的放松,说明注册人在现代公司的组建中起次要的作用。在美国,人们公认担任公司的注册人没有承担责任的风险。公司注册人主要起的是仪式上的或奉命行事的作用(注:robert w.hamilton,thelaw of corporation,secon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7,p.63.第31~33页。)。真正对公司拥有权利和利益的当事人是不合适担任公司注册人的(注:harry g.henn.john r. alexander, laws of corporation, 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3,p.237.第485页。)。

关于公司发起人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学说(1 )形式概念说,该学说认为只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即为公司的发起人。 (2)实质概念说,该学说认为只要参与公司设立的策划、为公司的设立尽力的人即为公司的发起人,不管是否在章程上签名。(3 )形式和实质结合概念说,该学说认为发起人不仅要在公司章程上签名,还要有实际参与公司的设立的行为(注:[日]加藤良三:《股份公司法》,中央经济社1980年版,第42页;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2卷,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0页。)。 从上述英美法系各国对公司发起人的界定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公司发起人的概念采用的是实质概念说,这恐怕与英美法系的经验主义、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

二、发起人的职责

(一)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的职责

1.发起人应为将设立的公司筹备必要的资金。发起人可以仅投入自己个人的资金,或用自己的资金加上银行的贷款,作为设立公司的资金。公司设立的外来资金可能来源于一些小的投资者,他们可能是发起人的亲戚或朋友,如果这样,发起人必须与外来投资者磋商,以确定投资者在将设立的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并通过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认购协议以确保资金在需要时唾手可得。如果发起人是通过公开要约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对于新设立的公司来说,这种情况较少),则发起人必须遵守美国1933年联邦证券法和州的“蓝天法”,并常常通过认购商来筹办股票的买卖和发行(注: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econ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7,p.63.第63页。)。

2.发起人应为将设立的公司落实必要的资产和职员以便公司的运营。发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通过租赁或购买为将设立的公司落实必要的场地,也可签订以将合同让与将设立的公司为目的的购买合同;可以订立建筑工程合同,为将设立的公司建造或改建必须的办公大楼;签订雇佣合同,为将设立公司招募必要的雇员,包括发起人本人也可作为新设公司的职员;为将设立的公司获得必要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固定装置;替将设立的公司与顾客签订合同;签订有关为将设立的公司广告的合同等。当然,在这一领域,发起人职责的活动范围和种类,还应取决于将设立的公司的性质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