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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法

农村公路管理法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第1篇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1 在高路堤、桥头引道、陡坡、急弯、临水库、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护柱、石砌护墩、石垛等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钢质护栏;桥头引道、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2 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标志、警告、减速等标志;在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道口标志等必需标志。

3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装置。

4 受限路段应在起终点处设置减速、限载、限高等警告标志。

在急弯、陡坡、大型构造物、学校等特殊路段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及必要的指示标志。

有条件的 农村公路可设置里程碑、漆划标线。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第2篇

侵害公路行为五花八门。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尤其是以建房、搭棚现象最为严重。公路尚未建成交付使用,而公路沿线临路边上的一幢幢民宅楼房尤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尤为让人揪心的是,许多民房建房多久,建筑材料就占道堆放多久;二是占道堆放柴草、打场晒谷、摆放农机具、搭建牛栅猪栏鸡舍等仍很普遍;三是马路市场比比皆是,占道经营司空见惯;四是随意私挖道口、横挖公路开沟放水进田、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原因是农民持有的土地林权证与公路控制区的划定不清,导致农民误认为公路控制区内的土地是他们的承包地)、河道非法取砂危及桥梁安全等;五是超载超重车辆对公路危害大;六是装载不规范抛洒污染路面,给车辆、行人安全造成隐患;七是未经许可在公路两边私设加水点,既污染损坏公路路面,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八是非公路标志牌影响公路美观。

路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目前,我局路政执法管理人员仅有4人,且年龄偏大,却要承担着艰巨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任务。可想而知,路政管理资源(人力、物力)投入与管辖公路里程不成比例,鞭长莫及,不堪负重。面对这种现状,只能确保县道公路路政管理,而且还处于“管一时好一时、打击一时好一时”的被动局面,乡村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就难兼顾得上了,最终造成路政执法管理职能得不到充分体现。

路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乡村公路沿线群众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缺乏了解、认识,绝大部分群众不了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规定,也认识不到占用公路路产造成的后果,更谈不上办理路政许可手续,个别村组干部连村镇公路建筑控制区概念都不清。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尚未深入人心,宣传力度、广度均不到位,乡村公路永久公路宣传标语、宣传牌偏少,宣传氛围不浓厚,影响力不大。

侵害公路案件查处率低。我县农村公路线长面广,来自各方面的人为挖掘、损坏公路及破坏公路设施现象极为严重,屡见不鲜。但苦于路政执法力量薄弱,路政执法管理跟不上,加上社会监管缺失,损坏公路路产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案件多,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给道路交通带来安全隐患。

如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构筑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环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当前我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

路政宣传教育必须引向深入。依法治路,最根本问题就是如何提高民众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此,必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县农民群众居住分散,地处偏远,文化层次参差不齐。路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一定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找准切入点,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路政执法,利用宣传车、电视广播、深入乡村发放传单、制作宣传牌等,候车亭制作路政宣传画,使路政执法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群众养成学法、知法、守法习惯,形成人人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合理配置路政管理人员。在路政管理人员的配置上,应该按照我县目前所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比例来合理配置路政管理人员,建议每100公里配备一名路政管理人员。同时,在目前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使农村公路管理步入正常化管理轨道,还要不断地创新管理工作新方法新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下放后,乡镇应设立兼职的交通专干,确保每个乡镇有2名兼职路政协管员,村有一名村干部兼职路政协管联络员。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效果。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农村路政管理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路政队几个人的力量是管不了也管不好农村公路的。因此,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人人参与,来促成这项工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既有共性管理责任,也有行业管理职责。因此,政府必须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管理职能,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

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是保障路政施政的很必要条件之一。乡镇交通专干、协管员及联络员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装备(巡查车辆、治超工具、电脑、相机)、执法服装等经费要有一定的保障,以确保路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建立和完善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农村公路得到了飞速发展,硬面化里程增加,技术等级提高,路面状况改善,使农村公路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农村公路使用的不规范,以及村级公路养护项目的分散,基层管理力量的薄弱,在养护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较多,资金投入也受到限制,以至大量道路毁坏,严重影响道路的使用寿命和服务质量,阻碍了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快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对加快农村交通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一是农村公路专业监理人员不足,大部分是各县交通系统抽调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业务培训不够,行为不规范,缺乏监理经验和监理经历;二是监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不可能做到全范围监管,全方位监督;三是质量管理各方面的检测设备、手段不完善,各县虽然设立了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试验室,但是不能发挥其作用,形同虚设;四是一些相关单位领导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不够重视,致使监督工作开展有一定困难。(2)农村公路养护不到位。自施实“村村通”工程以来,农村公路特别是乡道村道得到飞速发展,乡镇村的修路积极性空前高涨,干劲十足,但往往只讲修路不注重养管。县财政列支的日常养护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乡镇村筹措养护资金还存在一定难度,所以大部分乡道、村道处于失养状态。而由于养护不及时,造成路面、边坡水毁,影响了道路使用寿命和通行能力。另外现行的养管体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完善。(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发展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违法建筑不断建在建筑控制区内,个体户或民营企业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堆放材料物资;电力或通信企业未经许可随意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线杆,不但给公路安全、畅通带来隐患,也影响了公路的进一步改建;大型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国省干线的执法检查而绕行农村公路,严重破坏路面结构,极大缩短了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包括:一是法制教育不到位,《公路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宣传力度不够,使广大群众对路政管理法律、法规不了解。二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及经费不足,致使农村公路的路政巡查难以到位。三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制不健全,缺乏执法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受到一些条款的限制。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完善

(1)实行事企分开的管理方式。农村公路是国、省道干线公路网的延伸和支撑,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对服务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生活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但是,过去在农村公路养护上,一直沿用的是农村公路一家管养的传统模式,这与目前的形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进行养护体制改革,要重点在精简机构、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和改革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及养护生产方式上进行改革。要培育养护市场化,小修保养实行总额控制和定额计量管理,承包方式实行民营承包、内部承包,合同管理等机制。(2)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要解决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切实认真履行上级政府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专职机构,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专职人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执行部门,应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加强指导、考核、监督。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管理职责。明确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与此同时,对公路大中修、绿化、水毁专项修复等适宜于市场竞争的养护工程,要逐步推向市场,实行公开招投标,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可持续性发展。(3)建立稳定、长效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渠道。资金问题是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提高养护水平的根本。由于农村公路量大面广,养护经费全部由国家承担目前尚不可能,各级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都应建立健全养护资金的保障体系。不断拓宽多种资金筹措渠道,县财政列出专项资金承担一部分,乡镇也自筹一部分,并积极鼓励社会、个人捐资等。

参 考 文 献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第4篇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范围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业务部门验收合格的非公路部门列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是: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完整、边坡适度、排水畅通、路容路貌干净整洁、设施完备、绿化美观。

二、建立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的管理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按照分级管理、多方参与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交通局及其所属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公路中公路部门未列养的乡道及纳入全市交通大循环的村道的管理养护;各镇、办、区(以下简称镇)和村道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负责辖区内除大循环外的村道的管理养护。

㈠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向上争取和筹集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及管理养护资金的审核、报批;考核评定市乡道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拨付管理养护资金。

㈡各镇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乡道及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筹集辖区内乡道及村道的养护资金;定期组织沿线群众开展季节性养护,做好路肩培土、田路分家等工作;协助交通部门搞好路政管理执法工作。

㈢市乡道所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具体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标准及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承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监督、考核、评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管理养护工作,并拨付管理养护资金;组织和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部门未列养乡道及纳入大循环的村道的日常养护;指导、监督、考评辖区内村道养护员的工作;负责日常路政巡查;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档案库;制作农村公路标牌。

㈣有农村公路养护任务的村负责安排村道养护员。村道养护员具体做好辖区内村道的清除路面堆积物、整修路肩、疏通排水沟及栽植、更新、看护行道树等日常养护工作,并承担辖区内轻微路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其他路政违法行为的报告职责。

㈤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㈠市交通局应结合农村公路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㈡市乡道所应承担乡道、村道中的路面大中修和水毁工程抢修等专项养护工作。今后,应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㈠市财政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㈡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㈢乡道、村道路面大中修、水毁路段的抢修恢复等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由市财政、镇和村、市交通局分别按50%、30%、20%比例负担维修费用。其中,乡道维修费用的30%部分由镇承担,村道维修费用的30%部分由镇和村共同承担。村承担部分可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

㈣建立安全畅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拨付渠道,严格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预算拨付资金,保证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拨付至市财政局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交通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交通局申报,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市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

㈤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严格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的养护工程项目资金以及当年的管理养护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强化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市乡道所、镇和村要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市乡道所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加大日常路政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控制损坏、污染农村公路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和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及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等路政违法行为。村道养护员应承担辖区内轻微路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其他路政违法行为的报告职责。

六、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

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以好路率作为评定标准,实行逐级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每月对村公路养护员的工作组织考核,市乡道所每半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工作组织考核,市交通局每半年对市乡道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并作为逐级拨付养护资金的依据。

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的办法。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先分别逐级拨付半年养护资金总额的40%;对半年考核合格的,再逐级拨付剩余的10%。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

七、加强领导,强化组织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创一促”总战略,按照“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区级交通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符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制定管理养护实施办法,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区属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监督乡、村两级的落实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

(二)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应尽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管理、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逐步得到提高。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上报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组织、落实县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以及养护市场、养护质量等情况,提供管理养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并监督乡镇、村两级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劳社保、公安、国土资源、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和其他资金组成。乡镇及村级组织要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区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道年公里5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的标准。

乡级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500元的标准。

村级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筹措和落实村道日常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省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6000元、乡道年公里3200元、村道年公里600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解决。

(三)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在日常养护经费中安排。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区交通局制订,市级交通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基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后执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区交通局。区交通局要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户,按照上级核准的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四、农村公路养护的作业方式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

质的养护生产企业组织实施。

县道的日常养护作业由区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级政府统一管理,交通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班子分管领导,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落实工作人员,具体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站业务用房。各乡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道、

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及小修,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实现专业化、机械化。

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公路管理段实施。

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要协助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二)区公路管理段要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考核体系及奖励机制,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村道路乡镇(街道)协助员、行政村路政信息员等协管机制,切实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区公路管理段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践“三个服务”,充分发挥专业管理的主导作用,在做好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许可、监督检查、巡查处治、快速反应、应急抢险等各项制度,并根据农村公路的管理现状,克服困难,加大保障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现有路政队员、路政装备、办公执勤用房等,为有效地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提供充

分的保障。

六、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支持公路养护场站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区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