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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一个社会的和谐、一个国家的兴亡。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思想逐渐开放,青少年犯罪也越来越多,已经演变成一个危及全球许多国家的重要社会性问题。青少年犯罪已经和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近些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犯罪主体年龄越来越低,犯罪形式趋于暴力和智能化。严重危害着家庭和谐、社会健康发展。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从根源处预防和降低青少年犯罪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大量的青少年犯罪案例,提出了预防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希望对降低我国青少年犯罪,增强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既有犯罪的所有属性,同时也有以主体年龄特征为尺度的独特性,具体的犯罪特征如下:

1、犯罪动机的突然性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精力充沛,但生活经验不足。容易冲动,一旦受到客观因素的诱惑和刺激就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近些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青少年从互联网上获得大量的信息,其中不乏一些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伏笔,青少年一旦受到刺激或诱导,往往无法控制自己,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犯罪。青少年时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突然性。

2、犯罪行为的残忍性

由于青少年犯罪者往往年龄较小,所受教育程度较低,社会经验较少。所以对于犯罪后果认识程度不够,犯罪的时候不考虑后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特别是经过一些不良因素的刺激之后情绪波动很大的情况下,就会失去理智,无法控制自己,不顾一切后果使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青少年犯罪行为残忍性具体表现为:有的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往往造成对方重伤;有的青少年在抢劫之后,还要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有的青少年丧失伦理道德,发生犯罪,对被害人造成身心上折磨,更有甚者是青少年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一生的伤害。

3、犯罪行为的模仿性

青少年还处于成长和学习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好奇心,对任何新鲜事物都非常感兴趣。特别是影视和互联网上的各种各样带有负面色彩的信息,不断刺激着青少年,促使他们去尝试和模仿。这也是当年《古惑仔》电影为什么受青少年欢迎的原因。所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动机以及方式往往是对影视和互联网的学习、模仿。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因素主要是指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微观方面则可以从家庭、学校和个人方面来分析。下面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宏观原因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行为、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社会正在处于一个转型时期,而这段时间内各种价值观也在发生着变化,新旧体制的改变和冲突,社会观念的改变和冲突,导致了整个社会信仰危机、权威危机。这些社会问题,会使得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青少年对社会产生迷茫感;其次,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也对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长期生活在贫富不公的社会中会让青少年产生心理不平衡,最终可能使他们走向经济犯罪。除此之外,各种不良文化、低俗娱乐场所的负面效应,媒体暴力的泛滥,网络暴力文化的毒害等等都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

2、微观原因

对于青少年成长非常重要的另一个因素是学校。我国中小学的应试教育往往会给青少年带来过多的压力,学校为了升学率,一味的强调成绩,而忽视了对于学生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关注,中国校园对于性教育回避和法律教育的缺失,使一些青少年产生心理叛逆,对性知识认识的偏差,都可能使得青少年走向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心理和生理。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面对外界不良刺激时,一旦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同时,青少年的社会经验不足,对于朋友好坏的判断往往存在主观性,一旦交友不慎误入不良团伙,就有可能走向犯罪。青少年处于性萌动时期,为了寻求刺激,加上一些影视、互联网中的一些信息的刺激,最终发生性犯罪行为。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不仅需要从法律方面进行解决,同时也要寻求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全力配合,改善青少年的生长环境,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和引导,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构建一个长期持久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

1、加强教育

青少年处于心理成长时期,这个时期对于青少年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养成非常重要。作为家长应该言传身教,在孩子面前要尽量展现好的行为,避免在孩子面前展露不良的行为。同时要尊重孩子们的权利和隐私。既要给予监督和指引,又要给予孩子一定的成长空间。

学校教育应该推行素质教育,避免应试教育。应该注重青少年的心理和身体共同发展。成绩固然重要,但是身心健康应该放在首位,每位教师都应该把育人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同时,学校要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思想教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知识的教育,让青少年具有分辨网络信息好与坏的能力。

2、优化成长环境

良好的成长环境对于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非常重要。社会各阶层的力量都应该共同努力,为青少年打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首先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让青少年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加强网络不良信息的甄别和过滤,为孩子们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建立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从社会学校和家庭三方面,共同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保护青少年避免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危害的有力武器。应该完善青少年法律体系,做到青少年犯罪处罚有法可依。同时要将青少年犯罪案例和成年人犯罪案例分开处理,设立少年法庭。

对于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应该偏向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的同时又要保护其身心权益,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形成完整的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唐自政.论当前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J].皖西学院学报,2008.01.48-51.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环境因素;预防

研究背景

如今这个社会,青少年的犯罪率已经非常普遍,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青少年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特点,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2)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具有疯狂性的特点。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青少年往往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想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多年来,团伙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3)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青少年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例如,有的青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通过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根据研究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到了八十年代,重新犯罪率上升到10%左右。近些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些地方达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个别地区超过了30%以上。据调查,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所以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应当引起家庭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研究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的关键时期,人的社会化过程并不是一次能完成的,各个年龄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化问题,人的一生就是不断社会化的一生,但在少年期的社会化过程中,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内部心理结构的动力以及主观需要和客观现实性之间的矛盾更为错综复杂,形成了少年期的年龄特点,使社会化过程更为艰巨,如果这一阶段的错综复杂的矛盾解决的好,其社会化的方向正确,少年的身心就会得到健康的成长,否则,其社会化过程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形成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家庭又是青少年重要的活动场所,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应当发挥其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人的功能,父母不能只顾自己的工作或恣情享乐,不顾孩子是否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父母应当为孩子选择适宜的文化书籍,关心孩子的交友状况和学习情况,培养孩子的独立生活能力,还应担负使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的重任,个体心理健康与否,对其是否能够自觉抵制不良环境的侵蚀有着重要作用。

研究意义

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少年时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特殊年龄阶段,了解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的一般特征,提升对青少年社会性发展的认识,了解青少年与同龄群体,家庭,学校,社区等的互动关系,掌握同龄群体,家庭,学校和社区对青少年行为发展的影响,研究违法犯罪少年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对于预防和惩治少年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少年,为正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做好前期工作,以防误入歧途,协调好孩子和家长的矛盾,帮助他们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提高互动亲密度,掌握应对策略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献综述:

(1):青少年离轨与犯罪

1,理论分析:①社会学习理论;②失范理论;③标签理论

2,现实表现:①低龄化;②团伙化;③智能化;④多元化

3,社会干预:①个案工作;②小组工作;③社区工作

(2):犯罪心理预防的心理学依据

1,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在形成犯罪心理的结构之后,在犯罪情境出发的发生。

2,犯罪心理结构是在主体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因此,对存在于主体内外的不良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就能够有效的防止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或消除已经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

(3):犯罪心理预防理论

1,国外犯罪心理预防理论:①古典理论;②刑罚的必要性;③刑罚的确定性;④刑罚的及时性。

2,实证主义的预防理论;3,精神分析理论;4,不同接触理论;5,情感犯罪预防理论。

(4):一般心理预防的内容和原则:

1,排除和减少主体外环境的消极因素,2防止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

(5):一般心理预防的原则:

1,主体外因素的预防:①净化文化环境;②加强法制建设;③家庭;④学校。

2,主体因素的预防:①早期预防原则(社会化教育,道德观,价值观……);②心理卫生原则。

创新点和研究难点:

从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入手,以家庭为切入点进行深入了解。但不容易作为案例或个体进行跟踪调查。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和总结。

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

参考文献

[1]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青少年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

[3]犯罪心理学(第五版)[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4]张应力.家庭缺陷与青少年犯罪.

[5]姚向阳.青少年犯罪问题与家庭教育.

[6]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7]犯罪行为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8]我国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研究综述[J].中国青年研究.

[9]社会心理学[M].北京:南开大学出版社.

[10]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2]集团犯罪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3]胡安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第3篇

90年代初进入青少年阶段的,恰好是未或出生的人,这一代人的家庭方面,因其家长的头脑混沌初醒,加之计划生育实施,太多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式,所以80年代,他们往往得到了较好的照顾和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因89年的缘故,多少亦受到了更为严格的思想品质教育;这两种良好氛围的形成与9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比例的下降显然是分不开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几年因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的实施,各种复杂原因联合作用,全国的犯罪率直线上升,因此在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比例下降的同时,其绝对人数的上升幅度仍是不容乐观的:1980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36万,到1990年猛增至80万。

二 青少年犯罪特点

对犯罪现象进行概括,总结犯罪特征,并不是一件难事,难的是分析出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并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策略。

青少年身心成熟状况不平衡,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外因则是条件。所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应首先从青少年本身着手,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应当是均衡的。但是,种种数据表明,中国新一代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年龄已较十多年前大幅降低。与此同时,父母投入更多精力照料孩子之外,往往也导致了引导类教育的片面性和孩子心理成熟程度的滞后。当身高,体重,性机能等生理的成熟大大快过智力,性格,道德观和自我意识等心理的成熟度时。

不平衡就成活了,在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缺乏合理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在认识与情感,认识与行为,情感与意志行为,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以及自我意识内部各成分之间存在着矛盾.青少年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情感,情绪的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不能用较强的意志对自己加以有效控制,独立性意向迅速增强,但思想具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不能正确,全面的认识进入社会生活后遇到的各种问题,自我意识内部产生矛盾,对自己的现状<现实的自我>与理想和自我之间的差别产生苦恼和不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犯罪心理,产生犯罪行为.正是以上论述分析的这种不平衡,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另外,有关解释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理论观点很多,下面重点分析几种比较典型的理论.

不同接触理论.

这个理论是由萨瑟兰于1939年提出,他认为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与关系密切的群体的接触交往过程中,通过交互作用学习得来的.

体型理论

由美国学者谢尔登提出,并由格卢克夫妇加以发展,认为青少年犯罪的产生与其具有一定的体型及其相适应的性格有关.而格卢克夫妇谨慎地解释这种现象,认为从体型,性格和气质是一个稳定不变的整体来看,并没有使某人成为犯罪少年的犯罪人格.不过,由于中胚层体型者性格健壮,血气旺盛,不感受约束.因此处在不利的环境时,如果其它条件相同,中胚层体型者更有可能采取犯罪行为,而成为犯罪少年.

机会理论

认为下层社会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这是由美国学者克洛沃德和奥林于广1961年提出:

亚文化理论

认为少年犯罪是下层社会少年中亚文化发展的结果.由美国学者科思等人提出.下层社会的青少年渴望达到中上层社会的生活目标,,但是由于本身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在学校或社会上的竞争中经常遭受到失败或挫折,但是又无法忍受或妥善处理这些挫折,因而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以此来克服社会适应中的失败与挫折,并且逐渐认为他们不属于正常的社会.于是这些青少年自己结合起来,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的问题,这样的亚文化群常常被称为“帮伙.

社会学习理论

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接体验犯罪活动获得.由美国心理学家,A班扎拉提出.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播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犯罪行为由于模仿,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在我国的犯罪学界对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有大量论述,主要观点有:1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人的发展具有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2社会失调论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年层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决定论:认为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和冲动性,自能力薄弱,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

在以上介绍的几种理论,都存在有相当的可取性,但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他们都是在围绕一个核心来谈论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这个核心就是我们在本节之初就已经论述的青少年生理及心理发展状态是否协调,以及社会中诸多影响这种状态的各种因素.

三 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对策

综合以上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论述笔者就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首先,笔者认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宏观掌握,微观渗透.毕竟,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绝非可以由一两个人,一两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由国家出面,组织,动员,协调全社会的成员参与其中来.宏观进行了有效掌控,就应该由家庭,学校等社会单位从微观层面具体落实,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对于我们国家的决策者而言,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全领导机制, 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联动机制,督导机制,激烈与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针对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罪犯青少年等重点预防群体,进行正确的引导,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重点抓好非法网吧,不良网络信息.色情书刊,黄赌毒,校园周边环境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

现就实例展开论述,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1日载:因抢劫而被判刑的未成年人小军开始在宁波市新星电子原件厂上班,在接下来的两年缓刑考验期内,小军和其他员工一样同工同酬,并接受厂帮教小组和法官的帮教.这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帮教基地对外地籍未成年犯进行帮教的一个新举措.

近年来,宁波法院受理的外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2004年,全市法院共判决1115名未成年犯,其中外地籍未成年犯占了近百分之二.针对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外地籍未成年犯流动频繁,缓刑考验期,管制期的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的情况,宁波法院积极依托当地民营经济发达的优势,在一些规模大,组织健全,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建立未成年犯的监管和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余姚市西摩电器有限公司是宁波法院首个外地电器有限公司是宁法院首个外地籍少年犯帮教基地, 厂里为此专门成立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具体的负责人员,每季度对少年犯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查,建立帮教,考察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法院反馈法院负责对帮教工作进行指导,并通过经常性回访了解少年犯思想动态及帮教情况。

至今,该厂已接受了2名叛处缓期的未成年犯。由于考验期内主动接受帮教,工作表现积极,2人均被宣告原叛刑罚不再执行。

目前,宁波两级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已建立帮教基地15个,共安置了帮教象

28人,已有14人考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被宣告原叛不再执行。这些帮教对象有的留在了企业,成为这些企业的正式员工,甚至成为企业的业务骨干,有的则从事了其他职业,至今没有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结合我国社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下列一些详细策略。

1:强化法制功能。道德和法制教育是增强青少年素质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面,这种预防可以说是“预防,但却是带着根本性质的预防。

2:保护性预防。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如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确传播,严厉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

3:堵塞性预防。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缩青少年可能违法犯罪的空洞。如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监狱等。

4:控制性预防。对各种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采取的帮助,

教育,挽救措施,如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等。

5:改造性预防。对失足青少年重点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并辅助以积极的劳动改造,使失足青少年能够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6: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遇到青少年犯罪,首先

要从家庭做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定预防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

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参考文献

1.皮艺军著:《犯罪学研究论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

3.刘白驹著:《精神障碍与犯罪》(上) 社会科学与文献出版社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第4篇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在人类进入21世纪的时候,青少年犯罪更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究其原因从根源上对策、防治。使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成为有用之材。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现实问题,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上升态势,且犯罪手段呈现成人化、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犯罪性质呈现暴力化,犯罪方式呈现团伙化、残忍化,更有甚者,女青年的犯罪人数激增,重新犯罪率提升,都在体现着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多样性、突发性和复杂性。我们的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青少年自身的自控能力差、模仿能力强,易受外界影响,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被人利用,头脑冲动行事,心理承受能力弱,都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家庭的不和睦,父母的经常冲突,感情不和,不停息的争吵,是青少年思想发展的最大障碍。家长对孩子的溺爱,娇生惯养,生活起居中的大包大揽,都会使家中的“小皇帝”变成“小囚犯”。学校中的重视智教,轻视德教行为,使青少年思想品质道德滑坡,自私自利,容易产生对抗逆反的心理和行为,久而久之,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教师对“优等生”和“差等生”的区别对待。对差生给予的不是关心、帮助,而是批评挖苦,极大刺伤青少年的自尊心。受到社会坏分子的引诱,就会自暴自弃,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解铃还需系铃人”对青少年犯罪的防治还要从社会、家庭、学校诸方面齐抓共管,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防治体系。国家对此问题应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对青少年成长的关心。社会应加强青少年维权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司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开展“严打”,禁毒禁赌,“黑网吧”要铲除,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好普法工作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注意与孩子的沟通,做孩子的好榜样,对孩子应严爱结合。给孩子的成长指明方向。

只有我们共同努力,青少年犯罪一定会减少或成为可受控状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跨世纪的劳动大军和科技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全党全社会都要十分关心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对青少年的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同时,青少年犯罪对社会治安形势影响很大,教育工作直接受到挑战,而且,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据统计,当前青少年犯罪成员已占全社会犯罪成员的70—80%,由此,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如何预防和防止犯罪,成为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1、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增加迅速,据统计,在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已突增到70%以上,而且至今仍居高不下,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邦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

2、青少年犯罪出现低龄化,80年代,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当中小学生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岁的孩子竟占13.5%。

3、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没上过学,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高达90%以上,他们为什么会辍学或不上学,这就关系到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问题。

4、青少年犯罪类型增加,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为新类弄比以往明显增多,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近几年,涉毒、涉抢、、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等犯罪日益增多,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传统上,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是财产和感情问题,而如今却成了性乱问题,暴力倾向及团伙犯罪,一些青少年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并因吸毒引发抢劫、贩毒、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万,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71%,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

5、团伙犯罪多,暴力性强。

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青少年虽然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青少年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所以往往结队行支,一同作案,互相壮胆。这样既能使部署安全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达到缓解心理压力的作用。往往出于“哥们”义气,不良习惯,导致许多青少年犯罪后追悔莫及,或许一个人没有帮手是绝对不会走向犯罪道路的。

结合以上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来分析挖掘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原因,可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主观上的原因即青少年个体自身的原因。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客观两方面导致青少年犯罪心理的行为发生。

1、受青少年自身心理和生理上的影响导致犯罪。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有强烈的好奇心,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计和评价,从生理因素分析,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

青少年模仿能力强,易受外界影响,心理学家早已揭示这一条规律:人对被感知的对象,有着“内模仿”的本能,当然,未成年人的模仿并不是盲目的,而是有选择的,新奇的,感兴趣的以及与自已的生理、心理等有关的对象易模仿。在青春期初期,由于身体的迅速发展打乱了原来的心理平衡,所以14岁左右的少男少女的自制力反比11岁左右的更差,成为最容易超常行为的危险期,此后,随着青少年独立性意向的增强,认识能力的提高,他们的意志会越来越坚定,但与成年人相比,也还处在不太稳定的阶段,其观察和对待事物往往是直观和片面的,思想和行为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对事物的模仿本能显得很突出。他们不仅模仿自己生活周围的语言,而且对刺激性高,与个人生活密切或自己特别感兴趣的行为和思想也会模仿。因此当宣传报道电影电视,文艺作品中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和行为方式、手段时,便在他们中很快蔓延开来,如果我们的文化市场大量充斥反映暴力行为的书刊、录像、电影等,而大众传媒又缺乏必要的正确导向,那么,青少年就容易把其中暴力角色作为榜样来学习。

青少年生理发展迅速,个人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差,多盲目具有好奇心,加之,大多数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和贫乏,处在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青少年由于认识能力有限而感情、情绪则比较强烈,其生为常受感情或情绪的左右,经常产生“理智与感情之间的矛盾。”一般说来,个人的情绪激动对理解力和自制力都明显降低,容易忘乎所以,干出意想不到的犯罪行为,比如《今日说法》中报道的四川乐山的四个13岁的孩子因1个打火机而将另一个13岁的孩子打死的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4个孩子都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都是未成年人,就因为一时感情冲破了头脑而干出后悔终生的事情,如果当时4个人中有1个好好想想其中利害关系,或许就不会有悲剧发生。

2、家庭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影响着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最基本的社会群体,他为人们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最起码的社会化条件,家庭是人们的影响最为深远的社会结构,若家庭结构缺乏正面教育,父母双方或者单方存在严重问题则都会给青少年带来极大的打击。

由于父母双方及永不休止的纠纷,会使子女的心情异常痛苦,他们感到自已的无人关心,精神无处寄托,思想感情上受到了极大创伤,在同学、朋友面前感觉低人一等。于是,孤僻、沉默成了他们重要的特点;另一方面,他们因此丧失了父母的爱,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他们此时非常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很容易受坏人引诱,上当受骗,走向犯罪道路,《今日说法》曾报道:浙江一女孩15岁,因父母离异无人疼爱,在一次去老师宿舍时发现老师的钱,并想法配制钥匙一把,在老师开会时将钱盗走,第二次,老师们设防,当她又进行偷盗时将其发现,并抓获,所以说,父母的所作所为对孩子的影响极其重大。

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家庭中能影响犯罪性格形成的因素有母亲的言行,父亲的言行,家庭中其他成员的不良品行会对其人格产生一定的影响,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及其消极的影响。

溺爱使得孩子成了家中的“小皇帝”养成任性、自私放荡的坏脾气,生活中对孩子大包大揽,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惰性强,自立能力差,依赖思想强,娇生惯养,都会使“小皇帝”变成“小囚犯”。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在此不在说明。

3、学校教育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学校是造就人类灵魂的重要场所,99%以上的孩子都要接受到学校教育。因此,学校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是与青少年关系最为密切,对其影响最大的人之一,一般说来,学校和老师对青少年的影响仅次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家长,有的甚至超过了家庭、家长的影响力。但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的 陷是不容回避的。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学校为了取得升学率,以满足社会及家长的期望,在教育内容的安排上,只重视教科书规定的知识教育而轻视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二是法律教育流于形式,并没有从根本上灌输法律知识空白。犯罪后才恍然大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三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影响到学校素质教育的发展,如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待,使其对学校产生抵触情绪而辍学回家,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因素。四是学校管理存在问题,尤其对住校学生的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与社会上不良分子接触,而被引诱走上犯罪。有的学校和教师对后进生、双差生不是耐心地,有针对性的进行帮助,教育和引导,而是嫌弃、放弃、歧视他们,使其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产生对抗的心理和行为,至于那些被强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离开学校后无人管教,往往更快的加入到违法犯罪的行列中。

4、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日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了一席之地,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走向犯罪门道路。

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次于文化市场,黄、赌、毒、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网吧的大量出现,网络游戏中色情、暴力的大力渲染,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改革开放振兴了国内经济,但也造成某些领域的暂时性无序失控,由于社会缺乏主题价值观的有效引导,造成社会道德标准出现混乱,使得这一时期的不息的人生观形成严重的“后天失调“的环节,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青少年产生了种种不良影响,为哪些存在不良因素的青少年犯罪提供了心理环境,降低了他们的罪恶感。使”不劳而获的思想合理化,甚至作为其犯罪的正当理由。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社会、学校、家庭和青少年自身。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多渠道全方位规划,实施方能奏效,从各种途径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防治

(一)、青少年自身应加强对违法犯罪的防治

处于青少年自身,要学会从书籍和别的渠道了解自己年龄段所应注意的问题,比如,应增强自身的分辨能力,多向英雄楷模及伟人学习他们青少年时期的良好品质及道德。应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到日常的学习中去,争当好学生,遇到自己想不通的事情及作法,不要避口不谈,而应与家长和老师多交流,不要把家长和老师看作是“老虎”,而应把他们他们作朋友去交心,他们会全面、合理的去解除青少年的心理疙瘩。正确对待批评,不要以为家长把你当成“出气筒”,而应首先想一想自身是否也存在错误。对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应去抵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自身去预防违法犯罪。

(二)、优化家庭环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个人的性格、道德与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并对青少年的思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因此,每个家庭都必须对子女负责,对国家的未来高度负责,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大力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质量,父母应首先从自身做起,提高婚姻质量,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给子女当好表率,加强对子女的交流,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掌握好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指导工作,筑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防线。

(三)、整顿教师队伍,改革教育体制,转变教育观念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好有个别学校存在对待学生态度粗暴,打骂体罚的“问题教师”,对于这样的人必须来严加防范。近代新学的倡导人之一张之洞曾言;“为教员者,于讲授功课时务须随时指导,晓之以尊亲之义,纳之于规矩之中,一切邪说严拒力斥;使学生他日成就,无论为士、为农、为工、为商,均上知爱,于足立身。”因此,教师素质的提高以确实为重中之重。《预防未成人犯罪法方案》第25条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品德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要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为予以解聘用制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来看,受教育期是极容易产生问题的“危险期”,因此,应加强对青少年在校期间的管理和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取得联系”。只要青少年不在学校就应通知家庭对其监管,防止失控。学校应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在办好学校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减少落榜生和辍学生;转变教育观念,重视对学生的德育培养,素质教育,适时开设心理教育,法制教育等,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加强与家长的沟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教育犯罪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这样,就加强了学校与家庭联系的扭带,更增强对青少年的各方面情况的掌握。

(三)加强社会治安治理,最大限度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外部诱因

净化社会空气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工作,现代的文化传播呈多元化,网吧、迪厅、录像厅用一此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游戏腐蚀青少年,因此应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持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动员社会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深度,从根本上铲除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外部条件,与此同时,政府与社会结合应出资多建一些科技馆、健身场所,引导青少年把闲余时间投入到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中去,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对青少年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一条龙”体系,形成纵横交错,互相联系、互相衔接,互相反馈,系统化、科学化、网络化的教育机构,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最大合力,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各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相信会在最大范围内扼制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是人类的春天,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社会预防犯罪的重中之中,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与关爱,应从法律角度去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只要我们找到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就能使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乘风破浪、畅通无阻,明天就会更美好。

参 考 文 献

陈科美《中国近代教育史》 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3年出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今日说法》之案例发行2004---2005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第5篇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仅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还有人认为关键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寻觅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多岔路口,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利益多元化、人的社会角色多样化等问题,使人们(尤其是成人)深刻感觉到了:社会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和人的行为规范不断地受到挑战和冲击;因此也导致了人们行为的“失范”,即违规、越轨。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讲,违规、越轨除了违反道德就是违法。违法的种类对普通公民而言,主要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三种;与这三种违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成年人而言正确认识和承担法律责任尚有相当的难度,何况青少年(未成年人),他们连什么是“行为规范”都未必清楚;对于用“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本文的基本观点是:

不能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解决青少年(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因为这实质涉及的是关于法治建设中对人的态度问题。青少年(未成年人)是我们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积极地分析问题,帮助青少年(未成年人)走出误区,而不是将其推向我们的对立面。本人认为,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本文从这两方面分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未成年人)”的相关问题。

二、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表现和特点

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1、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特点,这实质是人类弱点的一种表现。就市场经济的共性而言,其消极因素对不知劳动创造财富、劳动的艰辛的青少年(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看到了成人对利益的追求的无节制,一些人为了获得利润,甚至不惜违法犯罪。青少年(未成年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这“贪利性”的犯罪动机,可以说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结果。

2、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具有犯罪行严重,大要案多的特点。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又受到一些不健康的影视作品的不良影响,并且年少气盛,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具体表现为:(1)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如北京一菜市中两户来京商户发生争执,大人被警察带走后,自认为无过错方的十三岁女孩将对方的两岁幼儿杀死;有的因早恋矛盾杀(害)死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为暴力犯罪,如轰动一时的一高中生杀母案、一大学一年级学生杀父及杀祖母案;(2)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已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仅仅凭借拳脚施暴、口头危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抢支等作案,如中学生枪小学生的案件时有报道;(3)暴力强奸。这部分犯罪分子手段恶劣。如近年经常见瞩报端的中学生结伙拦截妇女的强奸轮奸案件等。

3、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特点。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往往在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想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员往往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这些人往往是学校的落后群体或者是由于邻里关系,或者是结识于游戏机、录放厅等低游戏场所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心理和志趣,使他们聚合在一起。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如西安警方破获的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为手段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湖北恩施市公安局红土乡派出所捣毁的乡某民族中学具有黑恶性质的学生组织“太阳帮”,这个帮已成立一年多,其成员均是该校初中一、二、三年级的学生,有77人;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对哈尔滨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调查,团伙犯罪占88.23%。其中杀人团伙占17.1%,抢劫团伙占43.75%,盗窃团伙占27.38%,强奸团伙占7.25%。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为完整上意义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的犯罪团伙实施特定的单一类型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实施多种类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

4、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青少年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例如,有的青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根据研究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多年间,我国青少年重新犯罪率很低,一般不到5%;到了八十年代,重新犯罪率上升到100%左右。近些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些地方达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个别地区超过了30%以上。据调查,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罪的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极具危险的分子。

(二)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表现

1、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辨证关系

因为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之所以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从上述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分析中可见,青少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至今是,一方面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从国际上还是从国内来看,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作为这种研究成果的结晶——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犯罪学其中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学科已建立起来并有了较大的发展;而另一方面,青少年(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虽然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时间,但作为一门学科体系的建立则是最近的事;从国内来看,对被害人的研究则处于起步阶段,对青少年(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不仅还未有成果,而且还有人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追究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出现了对同一问题两个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一轻一重的现状,这一状况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影响了国际预防犯罪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也影响了学科体系的发展;更不利于对我们的后代——接班人的培养教育,不利于打击、惩罚真正的犯罪分子和帮助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目的。

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之前,在青少年(未成年人)初次(期)犯错误时,应当通过其法定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一定的行政责任方式,敦促或促进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而不能靠“杀鸡给猴看”的惩戒方式,甚至“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孩子的世界观还未形成,孩子的话还很幼稚(即使其出言不逊);成人只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无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利(权力)。靠刑罚、甚至靠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成人世界的幼稚、无知、愚蠢、无能!从这个角度说,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青少年(未成年人)就已经成了受害人;进一步讲,青少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客观的主观的,最终还是追到了成人的身上。

2、加强青少年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可以防止恶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另立项目研究;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

三、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及社会帮助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刑法的上述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从追究刑事责任角度看,这个规定足以使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后受到惩戒、教育了。因此家庭和学校必须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不要等出了问题再指责“法律的不完备”、“孩子不听话”。

(二)预防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助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1、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2)及时防治原则

及时防治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进行冷落或歧视等。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4)科学性原则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社会帮助的具体措施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尤其家长要首先守法。

(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遵纪守法

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传媒的方式,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

(3)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

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