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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

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

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区域发展差异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商业保险实现了高速增长,2016年末,中国商业保险原保费收入已经高达3.1万亿元,位列全球第2位。但是,各险种之间、各地区之间商业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区域发展不尽相同。在2016年保费收入中,寿险为1.74万亿元,但健康险仅有0.4万亿元;广东保费收入最高,为2,986.06亿元;而西藏最低,仅有22.25亿元。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商业保险区域发展差异问题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徐哲、冯喆(2005)等运用定量分析法,认为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东、中、西部非均衡,自东向西呈顺次下降的“梯度”特点;朱俊生(2005)利用主成分分析法,认为我国商业保险区域发展存在差异;梁英怡(2012)引用保险业绩指数和方差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各地区商业保险的差距和发展水平;李敏、李杨(2015)运用保险深度基准比和传统的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对我国三大经济圈保险业区域发展进行了差异分析。然而,祝向军(2007)引入“保险业绩指数”指标,指出区域保险没有“东高西低”的阶梯式特点;郑伟、刘永东(2008)建立“保险基准深度比”新指标,显示在东、中、西三大区域商业保险发展比较均衡。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拟运用《中国统计年鉴》、保监会官网统计数据及相关数据对2015年我国31个省市商业保险区域发展差异从保险覆盖、险种分布的角度进行分析,再利用线性回归分析区域发展影响因素。

二、我国商业保险覆盖区域差异分析

我们选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作为商业保险覆盖状况指标,运用SPSS软件,采用K-均值聚类法,大致将31个省市、自治区分为三类:第一类7个省市,包括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第二类22个省市、自治区,包括天津、吉林、湖北、重庆、云南、内蒙古、广西等;第三类两个省包括广东、江苏。同时,得到各类的描述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各类地区保险覆盖的描述统计可知,各省市的保险覆盖状况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其中,从保费收入来看,第三类地区的保费收入分别是第一类、第二类地区的1.62倍和4.76倍;从保险密度来看,三类省市的差距也比较明显,第一类地区是第二类地区的2.06倍,是第三类地区的1.22倍;从保险深度来看,第一类地区各省市、自治区是第二类的1.32倍,是第三类地区的1.34倍。(表1)同时,从保险覆盖状况的最大最小值及全国平均值可知,2015年我国31个省市商业保险发展存在明显的区域非均衡特征。其中,广东省的保费收入最多,高达216,682.06百万元,北京市的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都最大分别为6.1%和6,466.56元,西藏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都最少,分别为1,735.71百万元、1.69%、535.71元;保费收入最大值为最小值的124.84倍,北京、河北、上海、江苏等10个省市保费收入在平均保费收入之上;最大的保险密度为最小值的12.07倍,只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等6个省市的保险密度高于全国平均保险密度值,保险深度的最大值为最小值得3.61倍,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山西省等14个省市、自治区的保险深度大于全国平均值。

三、我国商业保险险种分布的区域差异分析

为进一步深入分析我国商业保险的区域差异,我们从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保险险种分布入手,以健康险、意外险、寿险、财产险的保费收入作为衡量指标,运用K-均值聚类分析法,将2015年31个省市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广东省、江苏省;第二类包括天津、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陕西、宁夏、广西等21个省市;第三类包括北京、浙江、河南、四川等8个省市。各类的描述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表2)从表2各类地区的保险险种描述统计可知,第一类地区(广东和江苏)的保费收入最高,第三类地区的8个省市保费收入水平居中,而其余处于第二类地区的21个省市各类保费收入最低;同时,寿险保费收入无论在哪一类地区都是最高的,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在各类地区中都排第二位,然后是健康险的保费收入排第三位,意外险的保费收入是最少的。由此可知,无论哪一类地区的居民对不同保险种类的需求程度是一样的。从表2中的各险种全国平均及最大最小值可知,江苏省的财险保费收入最多,高达67,219.34百万元;广东省寿险、意外险保费收入都最多,分别为120,594.61百万元和6,164.18百万元;北京市的健康险保费收入最多,高达24,332.13百万元;西藏的保费收入在四个险种中都是最少的。财产险、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的最大值分别为最小值的60.35、344.59、41.80、194.97倍,这也说明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财产险、寿险、意外险、健康险保费收入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且可以看出北京、江苏、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各险种保费收入均在平均保费收入之上,而其余21个省市、自治区的各险种保费收入有差异,或在均值之上或小于均值。以上数据说明,各险种保费收入状况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四、我国商业保险区域协调发展对策

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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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将被视为重大国别风险暴露。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跟随跨国企业步伐走向全球,而全球化的投资和服务,使得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境外机构、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将面临更多的国别风险。

一、国别风险已上升为国内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重大风险之一

(一)当前诱发国别风险的主要因素

尽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比重较小,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进程推进,国内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损失的风险也在加大。而国别风险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乃至自然环境及突发事件等十分复杂的范畴,不同的国际环境背景下国别风险也不同,影响国别风险的因素也十分易变,新的因素又在不断增加,来自国际市场的微小变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都极有可能酿成一场严重的国别风险。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面临的全球性风险因素具体如下:

1.美国次债危机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关联因素多,波及范围广,危害程度高,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没有还款能力保证的客户贷款是不可忽视的国别风险。WWw.133229.cOm美国次贷危机中因为商业银行自身对经济形势判断失误,投资不当,发放大量不良商业地产贷款,再加上货币监理署负责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对部分银行过度集中于房产贷款标准过松,且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纠正,深陷危机的地产业最终牵动部分相对脆弱的商业银行倒闭。因为次级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而房价走低拍卖或者出售用来抵押的房屋后根本不能弥补当时的贷款收回银行贷款,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商业银行就会在贷款上出现亏损,对于我国涉外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就是一种国别风险。

2.欧洲主权债务危机

继西方大型金融机构遭到次贷危机的侵袭之后,全球金融风暴的“骨牌效应”显现。从冰岛到迪拜主权债务危机的相继爆发,实力较弱,经济脆弱性高、经济结构调整困难的欧洲小国货币全面贬值,股价跳水,银行相继倒闭。由于主权债务危机的传染,希腊、爱尔兰、葡萄牙和西班牙等遭受信用危机,整体主权债务风险引发全球担忧。

3.欧盟各国削减财政开支

欧盟国家面对金融危机过后庞大的预算赤字以及长年累积下来的债务,纷纷大幅度削减公共财政开支。欧盟应对债务危机的消减公共财政支出举措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激增了主权债务风险在国别风险中比重,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信任性降低,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减弱,减低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

4.其他不稳定社会因素

金融危机尚未结束,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可预期与不可预期的威胁使处于困境中的欧元区国家的环境状况与环境利益的原本稳定均衡状态被打破,不稳定危险因素正在显著增长。就亚太地区而言,高度衰退的经济使得日本主体呈现虚弱感,随着美国军事力量从东亚转移到中亚的现实而日趋强烈,重估亚太地区的实力平衡以采取自卫新措的日本不稳定因素急剧上升,对亚太地区的和平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威胁。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都会对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能力产生影响,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遭受损失。

(二)频发的国别风险事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不断蔓延,主权债务风险不断积聚,

国内商业银行一般信贷风险界定为以本国货币融通的国内信贷所发生的风险。信贷国别风险存在或产生于跨国的金融信贷活动中,不论接受信贷的对象是该国政府、私人企业或是个人,只要商业银行跨国境的信贷,涉及国际信贷活动都有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国别风险。所以国别风险概念更宽,既包括政治风险、主权风险,也包括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因为各种因素都可能使商业银行在跨国业务中遇到损失及导致收益的不确定性,同时国别风险具有传染效应,对于地理紧密关联的国家以及密切经济往来的国家尤为明显,甚至会引发全球性的经济灾难。而一般商业银行国内信贷风险的发生除了会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对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外,最多只会引起资金关联的上下链式反映。

(二)风险源头的差异

商业银行一般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不能按时归还信贷本息而使银行在经营与管理过程中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多数是因为商业银行产权缺位、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流程设计失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凸显,或是缺乏判断抵押品评估能力和识别准确性产生担保风险,再者就是在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而国别风险的源头可能是政治、经济、社会因素,而且政治风险、金融风险一直是国别风险研究的重点,传统的国别风险中以反映偿还意愿的主权风险和反映偿债能力的金融风险在国别风险中最为突出。在新型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国际对立事件、恐怖活动、核威胁等政治风险,国际卫生、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也成为诱发国别风险的热点。可见国别风险的源头多而复杂并且随着大的国际背景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三)风险种类的差异

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都可以说是一般的信贷风险,这时的信贷风险可能是来自企业(借款人)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市场条件和生产技术等因素变动而引起的市场风险;也可能是由于自然风险使借款人蒙受经济损失无法偿还信贷本息;或是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引起的社会风险。对于国别风险而言,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能力产生影响。直接风险则是国家以拒绝付款、外汇管制、汇率制度调整、一系列货币制度等直接干预手段导致商业银行信贷的得不到偿还。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风险。

(四)风险的补偿差异

所有信贷面临的共同问题就是契约的实施,即确保双方遵守条款,债务人偿付债权人行动的实施。一般的商业银行信贷与跨国信贷主要差异就在前者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可以法院实施。另一方面就是一般信贷得不到支付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但对于仅为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引发的债务人无力偿还问题,即便是对国家施加惩罚也是间接的,也没有相当于破产一样的程序使得债权人收回信贷本金与利息。再者就是信贷抵押或担保虽不能改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不能保证足额偿还信贷,但可以分散信贷风险,提供了一种补偿功能。抵押或担保在国别风险发生时弥补风险的作用更小。即便是有抵押物留在国外,在国别风险发生时没有足够的机制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覆盖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甚至东道国制定的有关法律、法令使外国商业银行或跨国信贷业务遭到不利限制或歧视待遇。严重的国别风险下债务人完全不可以动用抵押物,债权人完全不可以获得风险补偿。

(五)风险群体的差异

在国别风险问题上往往很少关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债务人选择更多的是关注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的状况。无论债务人是暂时性的还是持久性的,只要一国的整体状况没有大的问题,就会放松对于债务人的选择标准,一旦国别风险发生就会面对一国的多数债务人无力偿付的局面。而一般的信贷风险多是发生在商业银行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此时面对的是单一债务人的无力偿还而非整个债务群的大面积坏账问题,弥补措施较多而且可以灵活控制的。

(六)风险关联的差异

信贷国别风险是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活动中一种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其他风险一起构成商业银行的风险体系,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信贷国别风险与其他各类风险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一种紧密的交叉关系。主要是因为从本质上看信贷国别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国或地区能力上的缺陷所造成的,这种能力的缺陷不仅仅是经济能力上的,而且还存在于金融能力、政治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当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出现问题,融资关系出现问题,或政治关系出现不稳定时,或社会秩序混乱时,商业银行可能将面临信贷国别风险以外的其他各类风险中的一种或几种甚至是全部。

(七)风险分类的差异

在全面实行的信贷分类制度中,通过对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评估、借款人的还款可能性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的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而对于国别风险则根据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政治的稳定性、社会变化及事件的可能性、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偿付债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此国家或地区遭受损失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国别风险又可以划分为:低国别风险、较低国别风险、中等国别风险、较高国别风险、高国别风险五类不同的等级。可见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相比较一般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信贷国别风险的形成是集合多方面因素累计渐进的过程。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是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释因素后按照国别风险的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低国别风险不低于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于1%;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1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2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50%。

(八)风险计量的差异

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多量而且成熟的运用计量方法、计量模型,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更加复杂。一方面国别风险面临风险变量太多很难与商业风险区分,目前只是定性的分析而并没有具体的定量分析,而且鉴定非常敏感,衡量技术标准不一,并没有统一规范的风险资产计提标准。另一方面,基于国别风险是各种风险在对外业务服务中进一步延伸的结果,风险的存在的状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各家商业银行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也没有统一的界定和标准,采用常规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难以组织统一有效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效果也不是很明显。目前,银监会要求计量 方法至少“能够覆盖所有重大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能够在单一和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可见信贷国别风险评估、界定、分类、建模相对于一般信贷风险实施难度和管理成本都较高,而且更具有复杂性和被动性。

三、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管理的策略

国别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构建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核心框架是关键。对国别风险的管理,就是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各种导致国别风险发生的因素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达到分散、减轻和规避国别风险,以保障从事跨国服务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经济利益和稳定外部环境。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一览表”对转移风险的监管要求以及我国银监会国别风险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框架具体如图1所示。

(一)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组织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是有效实施国别风险管理的基本保障。信贷国别风险管理要在充分体现风险类型与特点的基础上建立管理阶层、管理部门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国际信贷业务线条上的各个职能部门在国别风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具体如图2所示。

首先,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在国别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中的战略性作用。明确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切实制定国别风险管理政策,监察分析各部门国别风险管理情况,对国际信贷业务环节中的国别风险总负责。其次,设立专门的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别风险管理事项的日常处理机构。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到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标准体系中,由授权委员会负责国别风险限额批准和指令、原则的并发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保证所有国别风险管理政策的贯彻与执行。第三,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的组织体系中牵头作用。高级管理层一方面要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并提交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报告。另一方面要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以及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第四,国别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和运作协调机制。要求各个国别风险管理工作部门承担其应有的责任:(1)国际信贷业务发展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分管国别风险管理工作的协调业务发展与国别风险管理两者关系。(2)开发调研部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核查资金实际用途,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避免风险过度集中,防范国别风险于未然。当紧急国别事件发生时,及时建立应急机制创新国别风险的化解机制。(3)信息技术部门主要是配置足够的资源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与维护。及时录入、更新联合国制裁决议在内的与本机构经营相关的国际事件信息以及有关制裁名单和可疑交易客户等信息,防止个别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非法活动,减少国别风险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4)法制部门践行国际金融市场、信贷违约赔偿的有关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为国别风险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严格监督交易调查时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适时提醒业务部门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保持高度警惕。(5)内部审计要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并报告高级管理层以便进一步深入国别风险管理下一步策略的制定与执行。(6)内部稽查主要职责是对各职能部门统一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及时有效地监测、报告和处理,指导协调本部门的国别风险监督、检查工作。

所以,只有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岗位人员能够对国别风险快速地做出反应和决策,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国别风险事件,保证国别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评估与评级

国别风险评估与评级工作就是商业银行在国别风险事件发生之后,对于国别风险事件信贷资本回收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也就是对国别风险可能性的评估,但关键在于国别风险事件分析与跨国信贷违约可能性的计算。

1.定性评估分析和定量评估分析

商业银行最常用的跨国信贷国别风险评估方法大致可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所谓国别风险的定性分析是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指引中指出的国别风险评估因素,对借款国政治外交环境、经济金融环境、制度运营环境、社会安全环境全面分析的基础,选择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以判断跨国信贷中所包含国别风险的大小。所谓国别风险的定量分析是指利用数学模型较为精确地分析各种环境变量导致国别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建立信贷国别风险评估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指标筛选、多重差异分析、逻辑分析以及政治不稳定分析,最后进行系统实施。

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商业银行若已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信贷业务,则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金融中心的固有风险因素。二是,随着国际宏观背景的变化,在借款人所在国家和地区不稳定因素或可能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当及时更新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

2.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审批授信、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在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对于影响国别风险的因素进行分类分级,有针对性地对各国举债违约程度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将要面临的国别风险等级。

一种方法就是外部评级法,商业银行直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对国别风险进行管理。目前,全球有一些著名的评级机构定期运用不同的方法将特定国家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整合为一个单独的指标,对外公布风险评级结果,反映国别风险的高低。另一种方法就是内部评级法,对于跨国界贷款或从事国际贷款的商业银行,其受险的资产主要具有非系统的国别风险特性,受某一特定贷款国本身变量因素的影响。系统性的国别风险便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或变量因素而引起的资产损失。商业银行可以结合计量经济学技术,设计多种样式的国别风险计量分析模型,通过统计分析提炼出最具敏感度的风险评价指标,形成对国别风险的有效分级。

(三)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监测

商业银行信贷国别风险监测,就是在保证跨国业务系统之间的流程顺畅的基础上,通过已掌握的内外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联机分析处理等技术进行国别风险分析和度量,全面监测和纵深挖掘潜在信贷国别风险,实现信贷国别风险的全面包抄和深入管理。

第一,信贷环境监测。要在国别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偿债能力监测。现金缺口决定其到期偿债能力,所以要对偿债能力时时监测。第三,授信监测。主要是对银行授信额度、不同时间的授信以及不同时段的国别风险值进行比较分析与监测。第四,风险限额监测。监测当国别风险暴露时商业银行是否按照银监会指引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分类限额。同时当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事件发生显着变化的时,提高监测的频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测工作。

但要注意的就是要充分利用国别风险状况报告,走访国别事件发生国家或地区,善于从其他外部机构获取有关信息,运用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当特定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事件发生显着变化时,要提高监测的频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测。

(四)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化解策

现实的商业银行的国际信贷中,较高的国别风险意味着收益更大的不确定性与损失,必要求高的预期收益进行补偿,高收益对应着高国别风险。虽然国别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技术、经济手段将国别风险减小、转移和分散国别风险以求最小成本水平承受风险。对于不同标准的国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分级管理,根据国别风险程度采用五种基本技术手段:

1.国别风险抑制——低国别风险

对于目前及可预计一段时间内,不存在导致商业银行跨国信贷遭受损失的国别风险事件,或部分事件发生也不会影响该国或地区的偿债能力的低国别风险,商业银行此时管理的重点是采取多种措施对向其已执行或计划中的跨国信贷业务进行重新调制减少国别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及发生偿债困难时经济损失程度。

2.国别风险规避——较低国别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运用国别风险规避的战术应对那些较低的国别风险。事先对影响一国贷款人偿债能力或导致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发生的可能程度作出预测,判断导致较低国别风险实现的条件和因素,以便在信贷行为中尽可能地避免或直接改变已作出的信贷行动规划,但要商业银行做出决策时要注意权衡解除国别风险的成本与收益。

3.国别风险转嫁——中等国别风险

若商业银行跨国信贷业务监控到某一国家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而且对该国家的贷款本息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对于这一类中等国别风险商业银行一般可以要求借款人寻求第三者对贷款提供保证减少国际信贷风险损失。最典型的就是信用保险,一旦国别风险事件发生,保险人给予补偿或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分保。也可以共同协商通过转贷票据贴现、债权出售、债转股的方式转嫁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但是较大的国别风险就要寻找优质的第三国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4.国别风险承担——较高国别风险

较高国别风险的主要特点就是已经实施债务重组或者已经执行担保,但是因为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此时的国别风险尤为严重,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仍然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当前已经造成较大损失或即将造成确定性损失。针对这一层次国别风险的特点,商业银行的选择就是适当提高坏帐准备金的比例,在不影响相关利益者根本或大局利益前提下对已经无法避免和转移的国别风险承担下来。

5.国别风险集合——高国别风险

对于一国或地区高频率出现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国别风险事件,商业银行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能力所及范围内的一切措施仍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高国别风险,则可以在国际上联合多国、多组织力量联合行动以分散国别风险损失并降低防范风险发生的经济成本,一方面组织银团贷款共同承担风险,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与世界银行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融资,从而减少个别银行单独放款的可能风险,达到化解风险的目的。

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业;电子商务;信息安全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快速发展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对于保险业来说也是如此。传统的保险销售成本很大,而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销售则能够有效弥补传统销售方式的不足,降低销售成本,促进销量的提升。

一、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概述

我国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保险销售模式上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很难被消费者所认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众多行业领域都带来了发展机遇,对于保险业来说也是如此,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保险销售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产品销售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应用与发展,产生了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保险电子商务。保险电子商务也可称作网上保险,是指保险业利用互联网和先进的数字信息传媒技术进行的各项保险产品销售及经营管理活动[1]。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不需要专人销售,有效降低销售成本,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相关信息的咨询和销售也能极大提高销售效率。

在当前电子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大趋势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通讯网、物联网等多网融合与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具有广阔无限的发展前景。

二、电子商务在保险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系统中,区域性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个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保险业务中也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一问题反映在保险系统对接上就存在很大的难题,例如不同地区的客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保险,各种手续十分复杂,降低了保险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在传统保险业务销售方式中,销售人员主要针对的销售区域为固定的区域,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的问题也就没有暴露出来,然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保险销售,客户可能来自我国的各个省份地区,在保险业务选择上就存在一定的差别。

同时,保险系统对接不完善的问题还体现在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的系统对接上。保险电子商务的主要凭证为电子保单,而我国目前关于电子保单的法律认定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为了弥补电子保单法律意义不足的问题,一些保险电子商务在销售中还会通过邮寄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进一步确认,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的支付系统对接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2.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隐患

由于保险业在投保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而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投保时,用户个人信息的传输是在网上进行的,这就使得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非常重要,一旦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将可能给用户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近年来我国频繁爆发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也引发了关于用户信息安全的关注[2]。对于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来说,做好互用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是重要的基础,如果客户通过网络平台在投保的过程中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不但会造成用户个人利益的损失,还会给相应的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害。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一些网站平台进行的,然而一些保险公司所应用的网站由于在信息安全方法方面缺乏较好的建设,便导致用户在网上投保中存在着用户信息泄露的隐患。

3.市场认可程度不高

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在当前我国保险销售中,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份额比例并不高,这表明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市场认可度。也就是说,在当前,相当一部分保险客户并不认可保险电子商务这种形式。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客户不信任这种投保方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电子保单的法律意义也存在疑问;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电子商务这种形式还没有真正的实现大规模推广,接触这一投保形式的并不多,仅是在车险等领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同时,在一些保险业务的投保过程中,往往要对投保人和被保人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其身体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等,在对这些信息核实无误之后再办理投保业务。而电保险子商务在现行的模式下很难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阻碍电子商务在保险也应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一问题下,还产生了对于客户信任和认可方面的影响,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核实模式,客户也往往不信任保险电子商务。

三、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应用的解决对策

1.建立起完善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

要实现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较好发展,应当首先对于当前的保险系统进行相关的完善,特别是在保险系统的对接方面,例如保险系统内部的对接、保险系统同电子商务系统的对接等等。其中较为重要的便是要结保险系统内部对接方面的问题。针对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保险业务存在差别的情况,应当在保险系统中进行统一或者制定完善的选择方案。针对不同地区的客户,在保险业务的选择上应当尽量统一,同时,一些保险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在发生着变化,如何解决新旧保险业务对接的问题也是完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的重要方面。在保险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对接方面,主要是技术问题,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出完善的对接模式,并且做好界面优化工作,应当尽量简洁、方便。建立起完善的保险系统对接模式,有助于给客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特别是在保险业务的选择也对比上,在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励的情况下,完善保险系统的对接模式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

2.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是良好开展电子商务在保险业应用的基础,在网络时代的今天,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问题也日益突出。保险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用户个人信息非常多,也是通过网络传输完成投保的,一旦发生用户信息泄露问题将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而对于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来说,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应当着重于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建设,在硬件、软件和管理方面做好完善的保障工作,特别是在网站的运营中,应当严防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3]。同时,对于客户来说也应当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在投保网站的选择上,不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打开陌生网站、陌生邮件等等。这也要求客户在网络的使用过程中养成较好的使用习惯,学习相关的信息安全知识。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承担者巨大的责任,作为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主体,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建立起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这也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3.积极进行市场宣传推广

目前,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发展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和市场认可度,针对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进行保险电子商务的宣传和推广,在网络上进行投保能够更加便捷。保险公司和销售企业在推广的过程中,可以退出一些相关的优惠活动,例如对于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投保的客户,实施一定的优惠,利用这种优惠活动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到网上投保这种形式中来。在一些保险业务领域,如车险等,可以较好的结合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对于这类保险产品的销售便可以借鉴一些普通商品的网络营销成功案例,将保险产品当做一种普通商品进行销售,重点突出其性价比优势。对于客户来说,在保险产品众多的当前,选择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是保险电子商务销售的主要特点,不同于传统保险销售方式,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客户可以将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比对,从而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四、结论

保险业在当前已经呈现出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众多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充斥市场,保险公司竞争压力持续增大,因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电子商务应用所带来的巨大机遇便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在保险业的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保险系统对接模式不完善、用户信息安全存在隐患、市场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积极进行解决,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也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够使得电子商务和保险业在发展中获得双赢。

参考文献:

[1]谢林溪.论电子商务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与发展[J].理论观察,2010,06:149-150.

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商业险和保险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综合购物广场;风险识别;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我国房地产市场行业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起步,随着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确立,房地产行业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较快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均GDP的大幅增长,为商业地产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外部空间。目前,商业地产在我国迅速发展,特别是作为商业地产的标志性建筑――综合购物广场在大中城市发展迅猛,有开发成功的项目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项目。综合购物广场具有高投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在给投资者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风险研究,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减少投资损失。

一、我国综合购物广场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综合购物广场的特征。综合购物广场为了适应我国现状,其现阶段的特征如下:一是区域位置上,综合购物广场大多位于城市中心或城市繁华地段;二是综合购物广场的物业持有者大多是商业或服务经营者;三是综合购物广场以零售业为主,少量的餐饮及娱乐,业态组合不合理、不丰富;四是综合购物广场配套的辅助设施不完善,人性化设计较差,公共活动与休息空间很少。

2、我国综合购物广场存在的问题。(1)开发商经营理念方面。大多数开发商为了快速实现资金回笼,采取出售物业的形式,希望“开发―出售―再开发”的循环周期越短越好;(2)开发商在资金上对银行依赖性大。综合购物广场在资金投资上动辄十几亿元、甚至高达几十亿元,综合购物广场的开发多数是建立在银行贷款的基础上;(3)综合购物广场开发盲目,投资结构不平衡,存在形象工程等问题;(4)单方开发,缺乏统一管理。我国商业地产一般由地产商单方开发,地产商对商业经营不甚了解,往往由于建筑物自身的结构布局不能满足综合购物广场复合商业的业态组合;(5)差异性小,空置率较高。没有考虑市场需求造成同一地区同一地段供给过大,综合购物广场从而造成空置率过高;同时,综合购物广场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由于差异性小也造成空置率居高不下;(6)房地产商与商业经营者在开发前期沟通少。

二、开发综合购物广场的风险识别

1、风险识别方法。我们在进行开发综合购物广场的风险识别之前,首先对风险识别方法进行简单的了解。我们通常进行风险识别的方法有:现场调查法、专家调查法、事故树分析法、流程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因果图法、层次分析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

2、开发综合购物广场的风险因素。综合购物广场投资大、建设期长、风险高,并且面临的风险因素也较多。我们根据风险的分担方式划分为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可分散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与技术风险;不可分散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与自然风险。(表1)

三、建议

1、自身方面。房地产最重要的特性是其位置不可移动性或固定性,它是房地产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最显著的特点。

(1)产品差别。产品差别化是指行业内相互竞争的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由于在商品的物理性能、销售服务、信息提供、消费者偏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产品间存在不完全替代关系的状况。为了提高综合购物广场的出售及出租率,作为综合购物广场的开发商应注重产品策划,在综合购物广场设计与规划上要有独到之处,做到一定的差异化。

(2)区位差别。与其他商品相比,房地产产品还具有区位差别这一重要特征。商业地产中的每个项目都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理位置,所以综合购物广场的区域位置尤为重要。综合购物广场是否为城市商业圈、周围配套设施的完备程以及交通便利程度等等,均是项目区位选择的核心因素。

2、与综合购物广场承租者的合作。综合购物广场结合了房地行业与商业这两大行业,一个开发成功的综合购物广场是地产开发商与商业经营者共同努力的。因此,我们提出综合购物广场承租者在支付租金上采用保底租金与营业收入分成的方式支付租金,具体模式如下:

(1)分成租金:第一租约年为营业收入的10%,以后每年递增0.5%,直至增加到11%为止,不再增加。

(2)年保底租金:第一租约年为110万元人民币,第二租约年为120万元人民币,第三租约年为130万元人民币,第四租约年以后为140万元人民币,以后不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