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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表现

网络暴力的表现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暴力游戏 青少年暴力行为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以网络游戏为代表之一的网络文化的繁荣,使人们的目光注目于网络这一新的生存空间。德弗勒在《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曾提出“不同的传媒以不同方式被指控负有五种责任”,其中就有一项为“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那么,作为人际互动性、情节开放性、以及刺激性强的网络暴力游戏是否也像德弗勒所说的那样,提高了青少年的犯罪率呢?

近年来,各地警方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发现,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增加和网络游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由此,研究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就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从人口统计学、医药学、心理学等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游戏与玩家攻击的关系,为进一步研究网络暴力游戏提供基础。20世纪60年代格伯纳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并且发现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多尼克与格林伯美研究儿童对暴力的态度,发现小学生在接触电视暴力节目后,其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程度显著提高,遇到困扰的情况时也较容易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国内也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不多,陈美芬等通过实验考察了网络暴力游戏对内隐攻击性的影响;郑宏明等分析暴力电子游戏对攻击行为影响的心理机制和特点。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暴力认知有影响,但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否有影响尚有深入研究的空间,而网络暴力游戏对社会的发展所造成的危害又迫切需要这种研究。

二、相关理论与定义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不是一种被动地受影响的过程,相反,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与模仿性。人们的攻击是从个人引以为楷模的人物中学习而来的,如果该人物及其行动被视为“真实”,或与个人及心理情境有相似之处,则较容易产生注意、记忆及表现。许多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环境中观察后模仿的。传媒所营造的符号环境的示范作用,效果可能更大。

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在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后建立了“涵化理论”,他认为,为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但无必然联系。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养”的过程。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思路和基础理论,可以探寻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

本文将“网络暴力游戏”作为操作性概念定义为: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分为:1,不运用武器的单人攻击(攻击性为“低”)。2,不运用武器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中”),3,运用武器进行单人攻击(攻击性为“高”),4,运用武器的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最高”)。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的网络暴力游戏可分为角色扮演类如《反恐精英cs》、《征途》、《奇迹》、《千年》等,策略类或战略类如《魔兽世界》系列、《帝国时代Online》系列等。其中《反恐精英》,《魔兽争霸》和《奇迹》是青少年最喜爱的网络暴力游戏。这些网络暴力游戏都表现了射击或者武打,充满了暴力、血腥、破坏性和攻击性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假设

本论文以中学生为调查对象,由于经费及人力的限制,依随机抽样的原则仅从重庆市秀山、山西寿阳县、山东潍坊三地中学的各年级中抽取372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的最终样本368份,平均问卷有效率99%。

本研究自变量为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因变量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控制变量为年龄、性别、家庭等人口统计学变量。本文采用调查法和定量分析的方法,检测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

根据相关理论本文拟定如下假设:

假设1: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暴力的态度。(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

假设2: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犯罪的态度。

假设2.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2.2:玩网络暴力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3: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假设3.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

假设3.2: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

四、研究发现

1 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

(1)根据相关分析的结果,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赞成程度有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1)但考虑到暴力赞成程度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因此在讨论两者关联性时,对人口变量进行了控制。经过净相关分析统计后发现,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三个变量与暴力赞成程度之间的关系仍存在,假设1得到了证实。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见表2)

(2)据相关分析的结果,对犯罪的认知度与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玩游戏频率呈正相关,而与游戏的暴力程度呈负相关,但网龄与次玩游戏的时长对青少年的犯罪认知度并无显著相关,因此不作为变量分析。(见表3)即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越高,越认同现实中对犯罪的鉴定;而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但考虑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在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与犯罪认知度的关联性时,仍进一步进行净相关分析统计。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游戏暴力程度与犯罪认知度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假设2.2得到证实。但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的关系,在加人人口统计变量后消失了(见表4)。由此得出玩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而

控制以前后呈现的正相关,可能是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假设2.1未得到证实。

2 网络暴力游戏会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1)如表5所示,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情绪有显著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5)。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网龄、次玩游戏的时长与暴力情绪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玩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假设

3.1得到证实(见表6)。

(2)通过有关玩网游的行为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的相关,强度分析,证明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相关系数最高,网龄与网络矛盾解决方式相关系数为140,与现实矛盾解决方,式为201。而且在对人口变量进行控制后,这种关系仍存在。故对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进行交互分析。

表7结果显示,从宏观上说,青少年在处理网络中的矛盾时,学生选择网上PK的方式的人数最多(占1/2);在处理现实中的矛盾时,近一半的学生选择无所谓的方式解决。同时发现,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为19.7%,而在处理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采取这种方式的学生最少。

从微观上来说,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网龄越长的学生,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的比例越低。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的比例递增。在解决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网上PK的比例随网龄增长,所占比例而递减,其他解决方式呈递增。由此可得出,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的假设不成立。假设3.2未得到证实。

3 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回归分析

根据前面分析结果可知,青少年玩网络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每次玩游戏的时长、人口统计等变量会影响其暴力赞成度。将这些变量输入回归方程式后,结果显示网龄是解释暴力赞成程度最强的变量(Beta=205,P

在用回归分析法分析预测变量对犯罪认知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游戏的暴力程度这一变量进去回归方程式,解释度为2.9%。(P

对暴力情绪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网龄和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两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式。且网龄对暴力情绪的解释力高于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的解释力。两变量共同解释暴力情绪的总变异量为4.5%(见表10)。

从以上回归分析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是青少年认知、行为的最佳解释变量。

五、结论与讨论

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首先分析了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与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间的相关性,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式的而非直线式的关系,因此最后建立回归方程式,找出对这一相关性最有解释力的变量,并进一步检验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从上面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随着接触网络暴力游戏时间的增长,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成度会有所提高,也更易产生暴力情绪。但对暴力、犯罪的鉴定则与网络游戏的接触量无关,而与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有关,即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同时还发现网络暴力游戏中的规则与青少年解决问题方式的关联性甚微,且在处理网络世界的问题与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的方式有显著的差别,但共同点在于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这一结论印证了脱敏理论即暴力传媒对受众的影响随着时间而减弱。

由此我们得出。青少年在玩暴力游戏后,会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会产生暴力倾向,但在解决矛盾时,受游戏影响的人甚微,即D.兹尔曼提出的“兴奋转移”并未发生。兹尔曼认为兴奋转移是否能解释跟传媒有关的暴力行为取决于传媒引起兴奋所持续的时间。而本研究采用调查法很难测量出调查对象在兴奋持续期的行为变化,因此难免出现偏差。同时也说明青少年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个体差异,他们是主动者,他们在玩游戏时,选择性的接受网络游戏所传达的信息。玩网络暴力游戏也可能成为是一种宣泄形式。

总之,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与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之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这点。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

六、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选择了三个地方的样本并对人口统计变量进行了控制,同时在对受访者网游时间的测量上,既考虑了接触网游的时长、频率也考虑了网龄这一纵向的指标。以期全面、客观的呈现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但由于主客观的局限,本研究仍存在许多的缺陷:

第一,本研究仅是一项初步的探索性研究,调查问卷收集的数据仅以地方的样本数据论证了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第二,玩网游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并非直线性的,数据模式是曲线的,虽然采用回归方程式进行了检验,但对数据的分析仍可能出现虚假的参数。第三,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由于财力人力的局限,本研究仅是该过程中的一个短期检验。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议程设置;把关人;框架理论

中图分类号:B82-05,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1-0280-01

“当一种意见、态度、观点被广泛传播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舆论已经产生,而网络舆论的形成是与它赖以生存的舆论环境息息相关的。这种社会舆论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公众环境、意识环境,这些公众的意见交流环境构成了网络舆论形成和生存的土壤。”[1]随着网络传播功能的日益强大,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的加深,网络舆论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社会民主决策,缓解社会舆论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不理智的网络舆论在道德法律上渐行渐远,给个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安定带来威胁。网络暴力现象可以说是网络舆论发展扩大化的极端表现。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及特点

目前国内外学界尚没有对“网络暴力”给予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不理智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2007年7月,《人民日报》根据当年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总结出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第一,网民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第二,形成过程,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第三,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运用网络传播学对网络暴力行为提出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网络议程 掌握舆论主动权。在网络环境中,“议程设置”理论有所更新,主要表现在媒体议程设置和网民的互动关系上。就目前的形势来说,多元化的传播者、开放的传播渠道、复合式的传播形态都弱化了网络媒体为公众议程的效果,这种弱化一方面充分尊重网民选择信息的权利,发挥网民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但另一方面也会对网络环境带来不利。比如2016年微博上热搜榜的“优衣库事件”,网络大肆传播“不雅视频”,视频曝光后,当事人的微博、社交网络信息和真实身份都被暴露在公众面前,从而使整个事件愈演愈烈。

因此,为了健全网络公共领域的建设和完善,减少网络暴力行为,需要网络上的大众媒体适时有责任地在网上设置议程。首先,主流媒体第一时间真实客观的信息,可以避免网民被一些恶意传播的流言所迷惑。其次,门户网站适当减少报道该事件稿件,将该事件放置不起眼位置,或加快更新频率及时覆盖,减少网民对暴力事件的关注,减少舆论强度。第三,“意见领袖”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用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多元化把关 规范网络传播内容。“把关人”理论是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高度自由,民主平等的网络传播环境中,虽然“把关人”的功能相对于传统媒介来说趋于弱化,但从网络媒介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把关人”角色依然存在,其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需要根据不同角色进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热荨

网络传播中的把关人具有双重方式(群体把关和个体把关)。群体把关人主要是政府、网站和网络新闻工作者,他们以其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始终担负着引导、提高个体把关人的作用;个体把关人主要指的网民个人,在个体把关人的监督之下,传统媒体的把关者依靠对信息的独断权而造成的信息腐败亦难以继续存在。

(三)运用框架理论重构信息 消解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事件报道中,网络媒体可以通过框架理论的三个层次来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首先,在高层次结构框架上,给事件明确定性。这层的框架通常以新闻标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新闻标题往往直接地表现了媒体对事件的定性和立场,让网民有是非善恶之分;其次,在中层次框架上,还原事件真相。主要包括事件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及背景资料,客观公正地用材料让网民信服;第三,在低层次框架上,运用带有感彩的关键词或评论来呈现某种立场,在潜移默化中消解网络暴力行为。

三、结论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其《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到:社会发展和进步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为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社会必须要有“控制”机制。”[3]综上所述,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对策,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环境的特点,在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发挥相关主体(网站、记者、网民)的微观具体调控作用,达到一种以预防为主,多方合作,共同治理网络暴力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屠忠俊,吴廷俊.网络新闻传播导论[D].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 社会道德 法律法规

一、网络暴力的界定

《人民日报》曾总结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网络暴力通常是网民借道德讨伐的名义,以网络为载体,对网络事件的当事人发表进攻性、侮辱性的言论,并搜索、公布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生活细节等具体信息对当事人的精神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的行为。“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1、网民的诉求。首先,我们不能否认网络暴力的形成存在网民出于正义感而挺身而出这一原因。比如“虐猫女”事件的产生,网民因见到当事人如此残忍地对待猫而义愤填膺并群起而攻之,这在一定意义上伸张了正义,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此类事件中,网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网络这一特殊的载体上,好的出发点往往会被扭曲,产生负面后果。

2、网络的特点。网络存在匿名性、交互性、开放性的特点。网络平台给网民提供了一条畅言的渠道,网民可以在上面任意发表言论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人性的卑劣面就在这里得到了展示。

3、现实压力的存在和网民的构成结构。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人们生活在高压的环境下,情绪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对生活现状存在不满却缺乏宣泄的渠道,于是就到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排遣。另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8年7月和2009年1月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的主体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网民的学历结构逐渐向中国国民学历结构靠拢。年轻人和低学历群体具有追求新鲜追求刺激的特点,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现实压力作用于网民的主体促成了网络暴民的出现。

4、网站追求利润的动机。一些网站经营者只重视网站的市场功能而忽视其社会功能,为了在市场中抢占先机向网民提供娱乐化的吸引眼球的内容以聚集人气,增加访问量,这无疑推动了网络暴力的形成。

5、网络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长,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存在严重的缺失。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法规和制度,但是还远远不够完善。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会不断出现更多的新问题,所以对完善的,随时更新的网络法律法规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迫切。

三、网络暴力的影响

网络暴力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应该看到它的积极方面也应该看到它的消极方面,通过两方面的分析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

(一)网络暴力的积极作用

1、方便信息查询和交流。网络暴力体现了一种新的基于协作的获得信息的模式。利用网络的开放性,网民可以互相帮助搜集、传递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全面的信息。例如,发生在江西的“敲头案”,就是借助“人肉搜索”得以告破的,让人不得不感叹这种方式和集体智慧的强大力量。

2、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网络暴力可以揭露丑闻,澄清真相,把劣行的实施者置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使其遭到舆论的谴责,维护社会正义。对于那些违反伦理道德但不违反法律的行为,网络暴力可以说是开辟了一条惩治道德破坏者、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的新路。网络暴力的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败坏社会风气、违道德的行为的发生,提高了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

(二)网络暴力的消极作用

1、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违反法律。在网络暴力背后,公民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是一经网络“人肉搜索”之后,就会脱离原来的轨道,无法控制。网民任意搜集、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甚至有些人在现实中给当事人家里打骚扰电话、寄恐吓信、贴大字标语,这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以及人格尊严权,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容易滋生谣言,模糊事实真相。在网络中,一件事情被众多网民互相传播后,这件事情本身的客观真假就被人们忽视了,人们借着正义维护者的外衣推波助澜,在马太效应的作用下,这件事就会被盲目地认定为千真万确的事。如果由于网民误传或者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会把本来无辜的当事人当成大奸大恶之人加以讨伐,造成误伤。

四、预防网络暴力的对策

1、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网络暴力的形成条件之一是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缺乏独立思考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对网络上的言论采取盲从的态度,在“沉默的螺旋”的机制作用下进而形成压倒性的舆论。预防网络暴力要求网民的高度自律。“君子慎独”。所以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使人们认识到社会道德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语言。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源上杜绝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创造更多的言论渠道,让民众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堵不如疏,与其强硬禁止民众在网上发表极端言论,不如畅通言论渠道。民众的意见通过各种其他渠道得到了表达才不会选择在网络上以暴力的方式加以宣泄。

3、加强网站管理,规范网站内容。网络运营商应提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提供高格调的内容,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赢得经济效益。另外,还应建立对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机制,让运营商对网站的不良言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网络暴力就失去了生长的温床。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依法治网。目前,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我国网络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很难实现依法维权。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网络的法治。对网络法律法规还要大力宣传并实在执行,避免出现网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

参考文献

①邹妙玲,《网络暴力舆论的现状、特征和成因》,《今传媒》,2008年第1期

②朱文琪,《人肉搜索的正义面》, 《青年记者》,2008年9月

③杨澜,《透视人肉搜索现象》,《当代青年研究》,2008年第11期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暴力;危害;法治防治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学研究项目《法治思维视角下网络暴力防治机制研究》

(14C0747);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互联网+” 背景下高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机制研究》(15E09)。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融入了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还是数字更为直观――中国迄今已经有6.49亿网民,超过5亿的智能手机用户。截至2014年6月,我国域名总数增至1915万个,相比2013年底增速为3.9%,网站数量为273万个。4G等通讯技术的进步,智能芯片的广泛应用,让“公民即网民”时代正阔步走来。 所以公民在各大网站发表自己的言论日渐方便,如同尘世生活中的雾霾一样,在喧嚣的互联网上,各种暴力及霸凌现象已成为网络公共生活中的阴影,挑战着公序良俗,消解着公平正义。稍有不慎,暴力之火可能蔓延至每个人身上。

1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及其危害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什么是“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是这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道德底线,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二)“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时常以凌厉而澎湃的恶毒舆论演绎着“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魔力。一是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公共事件,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二是无节操、无底线地挖掘新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甚至“株连”亲朋家人;

三是线上线下直接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

从贫富悬殊到阶层分化,从利益失调到娱乐至死……转型期的中国,似乎给“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提供了绝佳的“表演时机”。于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头也不回,将真相与秩序甩在身后,极速狂飙。投机者利用“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氤氲出的“耻辱文化”,炒作热点,渲染黑暗,在点击率经济中盆满钵满。也许今天,人人是暴力氛围的加速器,而迟早有一天,人人都要为失范的网络世界,支付混沌的代价与成本。毕竟,从来暴力的狂欢,都不外乎零和博弈:伤害越大,重建越难。

2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法治防治策略

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一)政府层面:创新社会治理思维,在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中发挥主导功能。一是要反思制度设置的公正性,并积极构建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促进转型风险的有序释放。二是应加强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引导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运营商的规范制度,防止风险信息异变。

(二)社会层面:提升自组织能力,在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中发挥主体功能。

一是要努力构建以家庭、学校为主体的教育督导系统,以改善青少年的社会化环境。二是积极营造有序而又有活力的舆论环境 。

(三)网民层面: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防治“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这也就要求每个网民,如果你发表意见,有自己的态度和观点是可以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理由,但对于事实不清楚的,不要盲目转发,至少要表明自己的观点。真正制造谣言的人要承担责任,其他网友不要盲目跟风,随意转载,围观式的转载有可能扩大侵权行为。

3 网络安全法与“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我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网络安全法。我国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我国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我国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我国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治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我国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参考文献

[1] 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 浙江学刊. 2011(06)

[2] 陈代波. 近年来我国网络暴力问题研究综述[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02)

[3] 贺进,王艳艳,贺志明. 高校校园网络暴力的治理[J]. 新丝路(下旬). 2015(06)

[4] 李亚诗. 从“网络暴力”看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9(11)

作者简介

贺进,男,管理系软件设计师,湖南大学2014级软件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安全管理。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 语言分析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11-0238-01

“网络暴力”在其大行其道的今天,“暴力”已不太能描述其内涵,它需要一个更贴切的解释。网络暴力语言的发展衍生,不仅牵涉网络上的互动,更会通过上网习惯将平时生活中的表现类化,从而影响线下生活中的互动模式的变化以及语言的失范。从这个角度而言,不仅是网络虚拟空间的网络暴力语言需要引起重视,那些渗透进人们生活的网络暴力语言也需要加以关注。

一、线上线下的大学生网络暴力语言

(一)线上。由于网络暴力语言是产生于网络语言文字活动中的,所以其特性与网络的特性密切相关,同时带有暴力语言的危害性。主要特点表现为故意性、伤害性、虚拟性和传递性。

1.谣言。谣言是制造各种虚假放大信息并加以扩散,使当事人遭遇各种心理伤害和生活危机。谣言的散布很容易达成,但终止却很难,这表明谣言的伤害力度是可致命的。

2.谩骂。这种网络暴力语言形式是最常见的。广大群众不在乎事件的真假、细节的对错,一味宣泄自己的情绪和言论,对事件的判断和解决毫无作用,并使当事人遭受压力。大学生的网络谩骂常带有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愤慨仇视和对阶层固化的失望,激烈中透着无奈。

(二)线下。线下主要是将线上用语渗透到生活尤其是校园生活之中,原本一些贬义性很强的词在网络的多次使用和反复赋义中得到了漂白,反而使人们易于接受。此外,在线下,因为网络暴力语言的发出往往伴随着具体情境、动作,语气的产生,语义较为清晰,与线上相比较为具体缓和。谣言在线下的传播则会影响人们对真相的了解,并以讹传讹,使结果往不可控的方向发散。

二、大学生网络暴力语言的成因分析及其影响

(一)成因。1.大学生不健康的宣泄心理。大学生承受的社会压力和个人遭遇相互交错,使他们在网络上肆意发泄,寻求心理缓释。2.网络的特性。网络的虚拟性,再加上参与成本低,使得每个人都可以隐瞒或编造自己的身份,而不需要承担自己的言论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对自律性不强、容易冲动与放纵的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3.表达渠道缺失。平民表达渠道的缺失在网络出现之前一直是个问题,因而网络表达平台一出现就走红。网络在这种意义上承载着大学生愿望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期待,但其有效意见和收益甚微。因此大学生不免失误,并产生过激的暴力语言。4.大学生的群体性特点。在网络平台上,志同道合的大学生对社会问题的看法往往趋同,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会在对自我想法肯定的基础上,变得更偏激。5.网站过于追求利润。网站为追求利润,无底线地娱乐化、游戏化、暴力化,大学生耳濡目染,且将之视为群体风尚。6.网络制度法规的缺失。中国网络诞生的时间较晚,整个相关制度政策不健全。

(二)影响。1.很容易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很多人为了图一时之快,言语激烈,甚至制造谣言。这种行为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伤害,发言者也可能因为不当行为而犯法。2.淡化了道德的判断标准。网络群体在追求的背景下,随意发泄,却不承担相应责任。网络暴力事件如今层出不穷,充斥着偏激和失控。而且暴力发出者往往不觉得自己有错。3.网民表达权丧失。网络暴力表面看上去是表达权的极大丰富,但在深层次中网络群体往往被“水军”、媒体等幕后势力所操纵,真实意义上反而是一种表达权的丧失。4.阻碍了理性观点的表达。网络作为一个交流的平台,无形中形成了一个隐形的群体,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5.日常语言趋向暴力化。网上惯用语势必影响日常生活中语言规范,很多大学生把这种不好的习惯移植到大学生活中,对其规范的用语体系产生了非常不好的影响。

三、相关建议

从大学生网络暴力语言成因入手,我们可以从一些方面提出建议,并加以改善。从个人方面而言,我们应该加强网络语言运用时的自我审视,对某些暴力敏感词汇审慎使用。从立法方面而言,部分法律法规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问题,但收效甚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直接针对新闻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新闻引导过程中无需承担责任,因而放肆随意地引导群众的看法。行业自律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是不可行的。从学校方面而言,网络语言使用的规范性应从小抓起。这方面可借鉴西方国家从小学开始的媒介教育。具体到大学应该在学校规范和守则中有所体现,平时应从教师开始注意避免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可以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从社会方面而言,应倡导青少年加强自律,自觉使用规范用语。

参考文献:

[1]CRYSTALD.Language and the Internet[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2]于根元.网络语言概说[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3]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