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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计算办法

公积金计算办法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第1篇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落后

每一项会计核算都要有制度为前提,严格上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我国当前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是以财政部门在1999年184号文公布的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这些制度和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不健全,会导致我们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时,没有依据,或者是核算的口径不统一,导致了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核算的混乱。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已经不适应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要求,国家应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具体法律制度,及时修补在实践中的漏洞,制定出切实可行,符合住房公积金发展需要的会计核算方针政策。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

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和要求,不同的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随意的创设会计核算科目,不同的会计核算科目核算同一个项目,导致了同性质的会计科目的重复,给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结账带来了麻烦。例如在对抵偿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设置“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处理,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甚至是不进行账务处理,使得这部分资产成为帐外资产。核算的混乱,很难使会计核算发挥其应有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再例如,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的对于“委托贷款”以及“逾期贷款”两个科目的具体规定中,对于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大多数都是停留在5年到30年之间,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有等贷款合同到期未归还的那部分贷款才能够转入逾期贷款中,进行逾期贷款的管理,这样的规定势必会演示住房公积金日常资金管理的问题,很容易出现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上的漏洞。在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时要认真研究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问题,认真做好制度建设研究,避免这些现存的问题,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增加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精确性。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空白区

笔者从事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多年,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实际操作中,我认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对于一些业务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便于日常的会计核算。比如说对于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的规定不够明确。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较,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进行核定。这样笼统的规定使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够明确,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范围、项目没有进一步规定。比如说对于应收利息的规定,应收利息的会计核算是在公积金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利息,主要是个人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如果计提个人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在期末无法收回的,如果数额比较大,就会虚增收益,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的原则。如果出现逾期的情况,何时进行停止计提委托贷款业务的应收利息。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导致了对于应收利息的会计核算随意性比较大,各个地方的核算办法不统一。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质量

(一)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要求,修订和完善我国现存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并相同性质的会计科目,杜绝统一住房公积金收支项目在两个科目中核算的现象,达到优化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目的。目前,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快速发展,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增多,给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只有不断的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才能够适应我国经济新形势。比如说我国可以统一实行权责发生制。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会计执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是切实可行的,因为它不仅可以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的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不足,满足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经办机构增进绩效。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创建依法理财环境。要按照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预算、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行会计集中统一核算提供全面和完整的法律依据。针对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性,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核算引入政策性银行管理理念,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其次,在全国各地定时开展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反馈各地在财务核算中发现的问题,规范统一财会核算软件以减少各地花费在财务和业务软件上的开发费用和升级费用,实行全国全省网络一体化。组建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的设置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对于发放的贷款项目,在清收资金时,对方可能以土地或者房产甚至是动产等实物资产进行抵偿债务,由于受到各种实物资产的变现能力不一样,有些实物资产可能是几年内都没有办法变现。对于这部分收回的抵偿债务的资产住房公积金会计应该怎样进行核算?财政部门在1999年184号文公布的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都没有涉及,也没有明文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建议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增加“抵债资产”这一会计科目,按照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会计明细科目,再按照资产的债务人设置三级会计明细科目。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时,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有根据有依据的进行,不然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制度建设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比如说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可以增设“待处理财产损益”这一过渡性的会计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清查时的资产盘盈和资产盘亏等情况,真实的反应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状况。在“业务支出”科目下,增加一个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用来核算除“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三项支出以外的企业业务支出。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和“公积金管理发展金”会计科目,核算影响损益的前期重大差错等。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范围

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范围,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空白区,提高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水平。比如说对于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该以委托的银行实际入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为记账时间。当实际收到本金、利息后,在贷款人的个人账户中记录本金的减少,利息的增加的会计核算处理,未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做备查登记,作为催收逾期贷款的账簿资料。建议对于年度结算的利息改为每个月结一次利息,以每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当月的结息日,按照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为基准。比如说笔者建议取消《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较,按照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者按照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进行核定。以统一年末贷款的余额为基数的提取办法,体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与贷款余额相挂钩。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额=年度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年度提取比例。每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有上级政府部门统一规定。每个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照提取的比例进行累加,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的充足率时,按照“备抵法”(即可以按照差额进行补提取),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始终保持在固定比例上。开始年度可以按照一个比较低的比例进行提取,并进行累加,是为了避免当年提取的太多,影响了当年的收益太多,保证管理经费和廉租房等补充资金足够运转。经过历年的提取能够达到固定的比例即可,这样既能够弥补住房公积金会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空白,又能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小结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第2篇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运行能力与机制制约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规模

首先,财务主体调剂资金能力受限。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资金来源与运用出现了不平衡,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足,有的却出现大量闲置。资金不足与闲置并存阻碍了业务发展。其次,财务主体行业成本加大。由于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业务发展规模不断增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不断增加,为适应业务新形势需要,必须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共识。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信息化建设从硬件配制到软件开发,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加上后续的维护则成本更大。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分别重复性投入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业成本。再次,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管理目标缺乏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和考评机制。自2002年起先后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公积金财务主体自身努力程度不同,不同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管理水平差距加大,加之考评激励机制缺乏,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社会效益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强者恒强、弱者相对更弱的现象。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后,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繁杂、流程复杂,成本费用较高。随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职工不同城市间工作调转与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将逐年增加并呈现常态化趋势。这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创新带来新的课题。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不同的矛盾

根据《条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在实践中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的关系区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大体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中心监管与审批模式,可以简称为委托办理模式。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下的原生模式,是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主流方式,在重庆等多数城市应用。第二种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可以简称为自主办理模式。这是近年来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新兴方式,在大连等少数城市应用。目前我省各地的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住房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二是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三是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三)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内部审计严重缺失

目前,全国共有340多家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然依据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尚无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范。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存在着重资金筹集,轻资金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有的中心为了追求高额收益.哪家银行承诺利率高就转存到哪家,在指定的受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大笔资金任意转出,部分已沦为腐败者囊中的“唐僧肉”。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有空子、有漏洞,住房公积金涉案数字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尚无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创新探索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经营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收益分配等具体工作,还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经营风险,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实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整合财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凸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满足政府、企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要,加快推进广大职工的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伐,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通过吸收、新创等方式将某一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进行优化整合。促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提升区域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方便区域内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设立直属省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并入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财务集中运营体系。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会计处理过程是财务主体的业务办理过程。会计工作全面、实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并监督控制业务风险,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以”业务数据集中处理”为核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运营管理体系。设立账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中心,统一会计核算和人员管理。设立计算机信息开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统一会计制度和账务组织。全省实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做到会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优化整合后,全省是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城市通过系统这个网络平台在同一系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使各城市办理业务已经实现同城化,极大地方便了不同城市间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在资金调剂方面,由于全省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住房公积金可在省内各城市间调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缩小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省统一管理,带动和促进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较短时间内缩小了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在抗风险方面,由于优化整合后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规模以几何倍数扩大,将大大增强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探索运营模式,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创造条件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实行的委托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息对账等业务全部委托银行办理,所有的数据资料、账务信息都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仅对业务进行审批和依据银行传递的单据记录总账,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银行收取票据自行录入,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在这种模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第一手资料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时常受到牵制,造成管理工作较为被动。而自主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大连市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益。应当尽快完善并广泛推广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的自主办理模式。只有实行了自主办理的运行模式,才能够真正实现财务主体的管理自主,切实履行《条例》的职责。

(三)健全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和坚持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营造环境。建立货币资金控制,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贪污。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严把支取“三关”。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强取、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要把支取条件范围关,用途是否合乎《条例》规定,必须对号入座,符合者办理,不符合者拒绝;二要严把支取手续关,支取手续要合乎规定,要有法律效力,对那些弄虚作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过时的手续,不予办理支取;三要严把支取程序关,住房公积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批准三个阶段,其审查阶段必须严把支取证明材料的真伪关,核对余额现在状态、是否是封存、是否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只有当审查合乎支取规定,才能批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控制,防范贷款风险。为降低贷款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应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金额、担保、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且要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在委托贷款发放过程中,首先严把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关,其次是申请人的资信及担保手续关,最后严把借款内容审查关。审查要真正做到项项留心,处处把关,才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立审计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构建新机制

内部审计是管理机构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查找内部管理风险点,完善、整合内控制度,定期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纷纷制定了众多的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不够系统化和统一化。为此应结合风险点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同时还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价,分析和监督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内控制度,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较少,有很多职工身兼多岗,县级管理部等分支机构有的只有3-5名职工,而这几个职工却管理着几千万的公积金。所以,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审计尤为重要。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存在、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发挥作用、信息系统控制是否可靠等。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加强资金运作必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这种审计不仅仅是事后审计,更多的是事前和事中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完善内部审计长效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质量。制定严密的审计计划,细化审计过程。对审计报告严格把关,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采取后续审计,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和整改。对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对系统内的机构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各部门举一反三,引用借鉴;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醒主管部门重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同时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准确定位,突出重点,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首先,将业务素质强、品质优秀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再次,强化内部审计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树立正确的目标定位,提升审计层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审计应立足于高层次、综合性经营监督的本质属性。树立和落实“围绕工作目标,服务于管理,突出重点,控制风险,审计为民”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为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五)完善法规规定,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还是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十多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加数倍,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资金规模更是增加了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原有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相关部门为修改《条例》进行较大规模的调研,为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认真查找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依法办事的薄弱环节,建言献策,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寻求法律支撑。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应当正视全国住房公积金迅猛发展的现实,着手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可行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可信性。作为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尽快争取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各地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集合各地财务管理之精粹,制定全国统一的财务操作规程,规范财务运行,努力让这部分资金增值,使之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

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是暂存资金并非投资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有两种: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等全部工作;2、各大银行代办住房公积金收缴业务,管理中心利用银行网点多的优势,将银行网络与中心网络连接起来,把住房公积金账目核算到职工个人。

一、现行制度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关于对增值收益分配项目以及比例规定不完善不合理。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太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提取比例却没有具体规定[1]。按照规定: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可以核定为贷款风险准备金,或者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来核算。其中:不低于1%表述不清,造成各地管理中心的标准不一。

2、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期间是每年的7 月1 日至次年的6 月30 日,但是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计息期间与核算年度不一致,使管理中心关于应付利息与应收利息的核算产生偏差,使得当年的增值收益不准确[2]。其中:应收利息是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例如委托贷款等发生的各项应收但是未收的利息。应付利息则是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发生的,如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等应付但未付的利息。这种计息办法不能反映当期真正的损益情况,不符合收支配比的原则。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上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贷款资金供需缺口、受益人群小等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公积金制度本身问题,贷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按月进行的小额缴纳,而贷款则是大额一次性供给[3]。资金归集与供给之间的流动性时差,必然导致时间上出现缺口。另一方面,职工收入的增长无法与房价增长同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在比例上做出了限定,但是并未与职工的缴纳额度和缴存余额挂钩,造成低收入的职工因首付不足,承受贷款的压力太大而无法依靠住房公积金买房子。

4、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受限制太多、核算程序复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条件受到区域的限制,造成住房公积金对一些购房者来说没有太大的实际用处。管理中心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同时登记单位、个人账户信息,存在业务重复现象。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而且管理中心每年支付银行的受理手续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成本。

二、完善现行制度规定的建议

1、需要对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以及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这样既可以降低过高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又可以调动管理中心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责任心。对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参考当期增值收益来定,在保证贷款风险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社保资金的管理办法,对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上限为贷款余额的50%,不足时可以补提[4]。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如果是独立的自收自支的单位,可以适当比全额拨款的单位高一些。

2、统一规定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这样便于计算当期的损益,减少不必要会计科目入账的麻烦。即使结息日期仍按照原来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也要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调整也要在每年1月份进行。

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一是对管理中心的职位进行规范化、职责的明确化、工作的精细化,权责分明[5]。二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央应制定统一的政策,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实施规范化管理。

4、做好内部控制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加强内部岗位的责任制度。各个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管理模式,健全内部监控制度,针对会计报表核实、票据的确认、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等一些流程,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位的权责,使住房公积金工作顺利开展。

5、简化办理程序,减免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方便单位的办理,节约人力资源。逐步弱化银行在中间的环节的作用,使单位直接面对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模式实现从审核、审批、记账、结息、支取的一条龙程序。

总结: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位之间的权责,加强内部监控,规范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来实现公积金业务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春芳 孙文.理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体制[J].科技咨询导报.2007(06)

[2]周中明.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讨[J].海南金融.2012(12)

[3]王凤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问题分析与对策[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

[4]迟炳乾.浅谈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J].科技资讯.2010(09)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自1999年出台以来,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已经滞后于整个经济环境的要求而显示出其缺陷和不足。本文主要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现状的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便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的缺陷分析

(一)抵债资产无法核算,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颁布以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部分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含贷款利息),因到期难以收回,目前都在“逾期贷款”科目下核算。几年来,地方政府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对逾期贷款的催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通过协商、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依法追偿,取得了很大成效。因经济效益不好等多方面原因,致使部分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主要为房屋、车辆等)偿还贷款。随着这些抵债资产的交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但按照目前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中心接受了债务人的抵债资产,也就是说借款人已经还款,贷款已经收回,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已经不存在了,但却没有哪个科目能够核算中心所接受的抵债资产,同时在资产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也没有办法核销逾期贷款,从账面来看,该项贷款仍然存在,看不到抵债资产,不能真实地反映中心的资产状况。

不仅逾期贷款有这种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况,即便是公积金中心最近几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购买的国家债券以及发放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将来都有可能会发生这种现象发生。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相关业务无法核算

目前由于部分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因此,中心对接收来的抵债资产如何处置,各地公积金中心做法不一。大部分公积金中心的做法是对抵债资产及时进行拍卖,但也有部分抵债资产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拍卖不出去;考虑到中心的增值收益问题,又不能让这些抵债资产长期闲置,因此就将这些资产出租,以此取得相应收入用以弥补职工结息支出;另外这些抵债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还需不需要按照其他单位的正常出租业务标准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说法不一,并且没有相关规定。

因以上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均没有相关规定,无法核算与此相关的经济业务。

(三)“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核算内容的局限性

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这一科目核算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但在住房公积金实际运作过程中,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实现最大限度的收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模式下,购买国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中心接收的抵债资产如果长时间不能处置,就会发生资产减值,造成资金损失。因此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设置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就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一)增设“待处置资产”科目

为了能够真实地反映中心财务状况,建议增设“待处置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而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业务。

借款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借款时,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随之终止。收到抵债资产时,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按账面反映的应收回贷款本金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账面反映的已计提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数额贷计“应收利息”科目。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依次冲减本金和应收利息。

抵债资产的抵债金额与账面应收债权之间的差异记入当期损益,抵债资产的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贷记 “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抵债资产的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终止时,抵债资产的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借记 “风险准备金”科目,

2.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终止时,如抵债资产仅冲抵部分债务的,剩余债务应继续追偿,因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回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在接受抵债资产的过程中发生应由中心负担的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契税等,记入“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二)对抵债资产灵活处置,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抵债资产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一部分,应作为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运作,公积金中心应对收到的抵债资产及时进行处理变现,合理运作,切实防范资金风险。在处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问题,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抵债资产的可使用年限等因素。对于能拍卖的资产尽可能公开拍卖,在拍卖时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择管理水平高、企业信誉好、有拍卖经验的拍卖机构。对于因各种原因不适合进行拍卖的资产就考虑协议、招标等方式处置,避免抵债资产长期大量闲置,将资金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了防止因闲置造成损失,可暂时对外出租。

1.拍卖等方式处置资产

按照实际处置所得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所处置抵债资产的账面数额贷记“待处置资产”科目,所得价款与账面数额之间的差异记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发生业务时,会有两种情况:

(1)实际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时,所得价款大于抵债资产账面数额部分贷记 “业务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2)实际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时所得价款小于账面数额的部分借记 “风险准备金”科目。

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如拍卖佣金等一些相关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借记 “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对外出租资产

对外出租的抵债资产,在核算时可在“业务收入”下增设 “抵债资产出租收入” 二级科目。在发生出租收入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 “业务收入-抵债资产出租收入”科目。

抵债资产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一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国家债券”一样,是住房公积金的存在形势之一,对其科学合理运作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也就是该项资产所占用的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收益,应和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一样,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不应缴纳相应税费。

3.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用抵债资产

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实因工作需要将抵债资产留作自用的,应视同新购入固定资产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应增加中心自身经费支出帐内的固定资产,帐务处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

在发生该项业务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等有关科目。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接受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实际支出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将“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调整为“风险准备金”

在目前银行支付给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给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率倒挂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收益,就必须科学合理地运作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国家债券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运作途径,但这两者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贷款风险准备金”这一科目核算范围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考虑到国债的风险问题。同时,由于抵债资产受使用年限、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其价格会随之上下波动,也会出现一定的减值风险。为了真实地反映资产状况,对于国家债券投资及抵债资产都应当提取风险准备金,其性质和原来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全相同,针对目前在住房公积金实际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为了便于核算和操作,建议将“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调整为“风险准备金”,用于核算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仅仅限于贷款业务。计提基数包括“国家债券”、“委托贷款”、“逾期贷款”和“抵债资产”。在制定计提风险准备金标准时,应结合各项资产安全程度及增值收益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切实有效地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

当然,改进的方法可能多种多样,但在改进和完善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时,不仅要考虑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也要充分体现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要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要易于理解和便于操作,使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在不断发展壮大的住房公积金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公积金计算办法范文第5篇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现状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两种核算模式各有利弊。

(一)直接归集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

(二)委托归集模式

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充分利用承办银行众多的服务网点,合理设立和分布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点,用计算机网络将中心与银行网点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网点作为中心的前台操作,利用计算机可以处理、存储大量数据的强大功能,把住房公积金账目核算到职工个人。

二、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的实践和探索

成都市公积金归集量大、银行公积金网点分布较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鉴于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了适应市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委托归集管理模式”。并针对新模式的需求,设计开发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不仅实现了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按日轧账,同步核算,解决了管理中心和银行记账不同步的矛盾,并且强化中心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充分保障职工的公积金合法权益。新模式既突出了委托归集管理模式的优点,又弥补了当前委托归集模式的不足,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同步记账、同步核算

中心按照有关决议委托工、农、建三家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在自身系统中建立职工个人明细账核算公积金,资金中心为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公积金会计核算也同时建账至个人。为了达到银行自身和中心的两套系统同步核算并且相符,中心采取了“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即银行柜台人员在录入自身系统的同时,须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再由中心操作人员在后台系统进行核对确认。从而解决了中心和银行记账时间差的问题,实现了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同步核算。

2.制作设计了“公积金日结单”,实行公积金按日轧账

中心在自身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了“公积金日结单”的功能模块,即银行在按日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前台系统确认日结单”,银行将日结单余额与其自身系统公积金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并交与中心供后台系统操作人员审核确认,确认一致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后台系统确认日结单”如当日核对不符,系统不能日轧和处理第二日的业务。通过日结单功能的设置和有效控制,形成按日轧账、按日账务核对的制度,基本上保证了两套系统核算相符。

3.理顺公积金票据交接,夯实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公积金票据是由银行前台归集整理后传递到中心后台,且数量大,种类较多,因此公积金票据是否完整规范,对中心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心专门制定了《公积金票据交接办法》,办法中对银行分别不同业务类型须出具的票据和资料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规定银行必须按日与中心交接公积金票据。同时,中心票据交接人员须审查票据是否规范完整,资料是否整齐完备,审查银行交来的前台系统日结单、票据交接清单与银行科目余额表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于当日将票据交与确认人员进行确认。

4.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两套系统账务相符

在公积金票据交接时,银行须按日填报《公积金票据交接清单》,清单中须填写公积金及公积金存款的当日余额,表中设计了公积金资金户和单位户的平衡关系,中心账务核算人员依据《公积金票据交接清单》,核对银行资金余额,确保每日公积金存款及时到位。

中心后台票据确认后的数据由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按日传送到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分承办银行,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科目对应关系自动汇总生成会计凭证,中心财务核算人员严格按照《两个办法》按日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核对,最终确保两套系统账账相符。

5.开发设计科学规范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公积金业务量大,工作繁杂,势必需要功能强大的、设计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中心和托普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适应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分为两大部分:公积金归集管理信息系统和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其中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核算到缴存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核算到承办行,归集管理系统的数据经整理后传送到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后进行具体的账务核算,全方位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手段信息化。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

中心结合公积金会计核算流程,制定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票据交接、票据确认、账务核算、报表编制和报送、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环节都作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票据交接岗位、票据确认岗位、账务核算岗位、稽核岗位、会计主管岗位等若干岗位,同时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职责明确,责任清楚,程序规范。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密切和银行的合作关系,加强操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作关系,中心作为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所有相关金融业务必须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双方良好的合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有效保证。因此,我们在新系统实施运行之前,举办了若干期培训班,对银行柜台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同时,建立通报考核制度,不定期对银行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三、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二)采取措施,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数据拷盘,避免重复劳动。在两套系统并行的情况下,对于大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基数等业务,采取数据拷盘的形式,银行按规定格式将已录入自身系统的信息,通过拷盘转换到中心系统,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积数,及时发现问题。考虑按季度或半年核对一次积数,银行拷贝个人户积数,由系统进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积数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