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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二套房政策

公积金二套房政策

公积金二套房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制度基本架构 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就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作出规定,标志着2010年以来收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结束。

政策响应及时,但由于经济环境与调控方法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效果暂难预料

与2010年相比,本次政策调整最大的特点就是对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反应及时,但由于经济环境与调控方法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效果暂难预料。

一是,政策调整的动因仍乃外部因素。自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至今,住房公积金政策跟随国家宏观房地产政策,经历了一个由放开、收紧、再放开一个完整的周期。政策因应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调整是必要的,也因此当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时,如何把握住房公积金这个变量就显得至关重要。目前,东部地区诸多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达90%以上,少数城市接近100%,放开或松绑有关政策,影响有限;西部地区大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历来普遍不高,放开或松绑有关政策,刺激作用不大;为缓解2010年尤其是201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迅猛增长产生的流动性紧张状况,部分城市如广州等在提取、使用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因政策走向反转而难以为继。“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这种外部推动的调整,“知彼知己”的基础不够扎实,恐将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二是,政策调整的标靶仍然不清晰。严格讲,有关政策调整指向首套自住住房与改善性第二套自住住房,属于“定向调控”“定向施策”,这与政府近几年的政策思路一致,即克服 “一刀切”式调控的弊端,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效能。问题在于自住住房概念存在模糊性以及不确定性,既表现在面积上,也表现在套数上。90平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与90平米以上的自住住房差别何在,这是其一;其二,改善型自住住房为什么就是第二套,200平米的首套自住住房该当何种定性。这是有关政策应当界定但却没有界定清楚的。政策调整是需要“靶子”的,但这种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却极易导致有关政策的施放“脱靶”、“跑偏”。同时,对首套自住住房与改善性第二套自住住房这类刚需群体的规模,包括将来的增长水平,以及相应的住房资金需求,均需较为可靠的预判,因为这与住房公积金能提供什么程度的资金供给水平密切相关。定向调控、定向施策,关键在于能否实现定向发力、发力定向,否则仍然难逃 “一刀切”式调控的窠臼。

把握规律,完善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发展

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关键在于如何满足相应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对此,仁智不一。但从决定事物发展变化内外因的辩证关系看,“打铁还需自身硬”,住房公积金只有内涵清晰、制度基本架构合理、政策齐全配套并能合力培育出强大的内生力,才能适应多变的外部环境,促进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重新认识并正确理解、把握住房公积金制度内涵。一项制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制度而存在,归根结底在于自身的特质。住房公积金的特质就是互。互主要表现就是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使用。首先,规定单位与个人按照1:1的比例出资筹措有关资金;其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费外,不得挪作他用,而不得挪作他用就意味着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合理使用暂时没有资金需求的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任何一个单位、城镇就业个人,只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就是对该互的认可。这一认可首先是一种合意,即单位与个人共同达成的合意。虽然政府制定行政法规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法律的强制性并不掩盖其内含的合意性。

第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方式,完善制度基本架构,规范有关资金运作。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是制度的规范性。为此,有必要改革现有的资金管理方式,完善制度基本架构。具体就是将目前住房公积金单一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改为单位与个人账户分设、双重管理的方式。

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分设为单位账户、个人账户,前提是承认并保持有关资金的属性不变。在此之下,单位帐户的资金,除符合法定情形得以提前提取外,直至缴存人退休不得提取,这样将不会发生现行管理方式下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致使账户资金基本归零,甚或由于房价较高、贷款金额较大时个人账户资金事实上“永远”空转的现象,防止出现“寅吃卯粮”、资金可能枯竭等问题。相应的,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均可以提取而不受限制。

第三,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体使用的配套政策。首先,要明确住房公积金支持下的自住住房的概念。住房公积金互决定了应当对缴存人的住房消费资金需求予以支持,但是作为一项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渠道单一仍然是其不可逾越的障碍,资金来源不足决定这种支持不是无限度的,而是有节制的。限度,就是自住住房;节制,应当是基本的自住住房。基本的自住住房应当既有面积限制,又有套数限制。从目前的情况看,面积尚有研究的余地,但套数只能是一套。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消费,贷款的次数可以不限制,但是住房面积、套数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其次,简化、规范提取政策,丰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简化、规范提取政策,就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分设相对应的,凡是发生与住房相关的支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个人账户内的实有金额为限,提取个人缴存的部分;丰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就是要区别账户资金多寡、收入水平、还款能力、首次购房与首套房、首套房与非首套房等不同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贷款政策。前者,将有利于避免当下有关政策“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的状况;后者,则有助于增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针对性,实现差别化管理,并提高有关政策的预期性,即最大限度为缴存人在基本的自住住房消费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该种支持不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仅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消费的需要,进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与公平性。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公积金二套房政策范文第2篇

此次贷款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精神,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二、此次贷款政策调整,涉及首套自住住房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为首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再按照房屋性质和套型建筑面积区分首付款比例和贷款额,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三、此次贷款政策调整,涉及第二套住房贷款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的,为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须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不含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对于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第二套住房其它贷款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公积金二套房政策范文第3篇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从个人住房税费、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普通住房标准等方面制定了五项优惠政策,施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执行期限自11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不再下发购房优惠政策,以此激发市民购房积极性,推动楼市回暖。

新政解读

Review of New Policies

公积金贷款购房

新的购房政策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首付比例、贷款计算期限等发面给予诸多优惠: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最高可贷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男性65周岁(原为60周岁),女性60周岁(原为55周岁)。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改善性住房

11月15日青岛市召开的新闻会上首次界定改善型住房的含义,即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惟一生活住房”以家庭为单位,除所售住房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如果在一年以内又购买住房的,无论其所购买的房屋是商品住房还是二手房,都可以不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青岛市的房地产交易中,交易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5.55%)、契税(90平方米以下为1%,90-144平方米为1.5%)、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已暂免)等。按照新政策规定,如果卖方在一年以内又购买了住房的,则无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应地降低了购房成本。

成年子女购二套房

执行首套房贷标准

新政策规定,对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按原政策规定,家庭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新政策将首付款比例降为20%,同时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一致,减少了贷款利息,缓解了家庭购房的资金压力。而从年龄规定上也可看出,这对于目前购房市场中占较大比例的待婚年轻人或年轻夫妇来说是绝大的利好。

“五年房龄”降为两年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原来规定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在不足五年时间内转手交易的,按所得销售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五年的才能享受免除5.5%的营业税(如果是原房主名下惟一一套住房,将在免除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免除2%的个人所得税)。而新政策将征收营业税的时间缩短了三年,促进了两年以上二手房的销售,使卖方可以节省营业税及附加。

放宽住房标准

《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还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而此前契税税率标准是:90平方米以下的为1%、90-120平方米为1.5%、120平方米以上为3%。新政策颁布后,下调的1.5%契税税率,对用于自住型消费的购房者有重要意义。这一政策使一些原本积压等待享受优惠的交易迅速启动,带动成交量上升,这样扩大了享受契税下调优惠政策的购房群体,鼓励有条件购房者购买改善型住房。

各方声音

Voices from All Circles

普通市民对于买房者是利好

家住重庆南路的小高今年4月份刚刚贷款20万元在田家花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准备用于明年结婚。他告诉记者,由于买的是交易不满五年的二手住房,所以当时交了很多营业税及附加,而新政策出台前,二手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20万元,为了买这套房子,他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借钱凑齐30万元首付。当听到新政策出台,他也开始有了新的想法:“虽然之前买房没赶上这个好政策,但这是一个信号,我想供完这套房子就换个大点的房子,现在个人承担的税费免除了,可以省下不少钱。”

开发商感到暖意

“青岛市新出台的五项优惠政策将提升行业信心,稳定房地产交易市场,对开发商来说,新政策的出台让开发商在冬季里感到了暖意。”一位房地产开发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随后记者又从市南区、市北区各大楼盘了解到,获悉五项优惠政策出台之后,16日当天到各售楼处看房的市民明显增多。五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将惠及老百姓购房,另一方面对房地产行业也是很大的利好,特别是公积金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将促使开发企业积极配合政策的实施,促进住房的交易量回升。尽管利好政策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发酵期”,但对于众多房地产商来说,充分利用好这个优惠政策来促进房子的销售,盘活青岛房地产市场,无疑是一个好机会。

房产中介冷清的局面肯定能好转

五项政策的出台,对二手房市场有很大的意义。二手房市场对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平衡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直以来,二手房市场相对比较活跃,但从2005年开始,由于一手房供应量比较充足,另一方面受政策和税费的抑制,营业税达5.5%、所得税2%、契税1.5%-3%,再加上2%的中介费,已经超过了10%,而且全由买方来承担,所以二手房市场交易量不断下降。这五项优惠政策对促进二手房交易是一个很好的刺激,老百姓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会充分释放,进而促进二手房市场交易量的提升。此外,据统计,目前青岛市两年以上待售二手房的比例约占85%以上,而五年以上的待售二手房只占40%。新政策将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房年限由五年调整为两年,这种‘松绑’政策使相当一部分市民在买房时可以享受到减税的优惠政策。

专家给严控的楼市“松绑”

青岛市房地产业行业协会会长林民庆表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也是极其敏感的产业,在当前国家局势下,国家刚刚出台了扩大内需的十条措施,青岛市此次五项购房优惠政策的出全符合国家政策精神。从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来看,力度非常大,税费标准基本上回到了2004、2005年“国六条”、“国八条”颁布前的水平,相当于给被严控的楼市“松绑”了,对老百姓购房是利好消息,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应尽快出台一些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方便老百姓买房。同时建议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公积金二套房政策范文第4篇

    贷款封顶额度调高

    非普惠政策

    国管公积金中心网站内容第一条显示,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记者发现,虽然这一额度已经和市管公积金中心的调整一致,但对刚需购房人来说,这并不是普惠政策。文件中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照《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综合确定”。

    那这份通知中说过什么呢?国管公积金中心网站内容显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而根据部分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办理实例统计,一般来说,国管公积金中心的贷款额度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7至10倍左右,通常为7至8倍。

    记者以一位缴纳国管公积金的单身市民测算,如果他想贷款120万元,按照缴存额为7倍的测算结果,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超过17.14万元。此人月薪为7000元,那么在他单月个人缴存额为840元,供职单位为他缴纳840元的情况下,他需要连续缴纳8年零6个月才能贷款120万元整。“要有那余额,谁会到现在还没房啊。”这位市民表示。

    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换工作也能贷

    在昨日的新政中,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而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可以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经审核确认属实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这一内容,和市管公积金中心官网的内容大同(楼盘)小异,都是对异地缴存的时间给予认定。但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国管还是市管公积金中心,都没有直接写明缩短缴存时间。业内人士分析,国管公积金和市管公积金都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放宽了对缴存年限的限制。购房人只要此前有公积金缴存证明,就说明他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认可异地缴存时间,对一些刚刚在北京工作的人来说,比简单将缴纳期限缩短为6个月更有利。

    新政同时对在外京籍职工买房进行了约定。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取消1.5‰担保服务费

    为购房人省小钱

    这份通知还提出,取消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1.5‰的担保服务费。

    和上百万的购房款比起来,1.5‰的担保服务费虽然不多,但对于要从牙缝中挤出钱凑首付的刚需购房人来讲,仍旧是个利好消息。

公积金二套房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套现;原因;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有关概念

(一)住房公积金套现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互助储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缴存和提取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们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关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于自用房屋的购买、翻建等情况;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业银行的房屋购买贷款利率低一些,所以许多参加公积金项目的职工都愿意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国务院执行的行政法规里,有几部有关现金管理、银行金融违法处理等法规中,出现过“套现”一词,是假冒他人名义套取银行现金的意思,也就是说,套现这个词本身含有某种贬义,是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是违反该条例,采取隐瞒事实、伪造资料、虚构理由等方式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公积金法定用途以外目的,都属于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

(二)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违反有关条例

据报道,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到,若伪造租房合同、租房发票等材料到银行去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大连,骗取公积金被发现的话,不仅要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欠款,而且取消将一至三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而南宁更为严苛,一旦发现用租房的名义来套取公积金一经查实将被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息系统。

第二、触犯刑法

住房公积金违法套现本身属行政违法行为,但违法套现行为人为了达到违法套现的目的,往往会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发票等手段瞒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关,行为人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可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

因套现公积金而获刑的人不在少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就曾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单位印章等罪名,对张桂华、张明强等10名非法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者进行审理。在对“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定罪量刑尚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这也是全国首次审理套取公积金犯罪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桂华有期徒刑四年,张明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广州公积金中心今年已配合公安部门查获了3起利用伪造公文协助他人非法套现案件,向647位市民所在单位发出了公开的催缴通知。其中,因伪造套现文书而获刑的已经有7名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原因

(一) 制度本身问题

在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他们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许多单位的公积金账户数额巨大。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公积金额度很高,一些垄断企业能够达到每个月上万。因为数额大,就有把这个钱拿出来花的冲动。

另外,这个钱存在公积金账户里,名义上属于个人,但是使用有范围,但公积金账户产生的利息非常低,低于普通存款,更低于活期存款。如果通货膨胀指数高,作为一个理性个人,会觉得这个钱不断贬值,就有套现的冲动。

很多人认为,如果把不需要买房、买车、装修的公积金余额取出来,无论是用作银行定期存款,还是炒股、投资等其他高回报性产品,收益都可能比放在公积金账户里合算很多。

(二)高房价带来的压力

高房价对上“囊中羞涩”的公积金账户,让公积金成了一笔看不到摸不到,只有心里才知道的“鸡肋”资金。公积金制度虽然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而采取的强制储蓄措施,但随着房价上涨,让许多收入低的民众,付不起首付款,缴纳公积金收益很低,甚至变成了死钱,很多人感到吃亏了。有这么大的市场需求,才会出现非法套取公积金的潮流。

(三)法律观念淡薄

公积金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两个的问题。真正有钱的人不愿意用公积金,而低收入者又使用不了公积金,因为现在限制条件决定了就算公积金可以使用,也交不起首付。所以只有少部分人能用到公积金,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造成了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错位。

(四)监管不力。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身对于违法套现行为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或挪用行为的明确规定。现行制度本身有一些疏漏,有待逐渐完善。

(五)缺乏紧密沟通系统。

据了解,提取公积金的流程中涉及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三方。具体为: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待单位初审后,出具加盖了单位印鉴的提取公积金申请表;职工持表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经审核后,职工到经办银行办理手续。

在这个流程中,存在着某些漏洞。银行没有管理审批贷款过程的义务,即使出现坏账也与银行无关。银行只是中间转手机构,所有的后果都将由公积金机构自行负责。公积金套现所折射出的最大漏洞,就是职工单位、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三方之间缺乏紧密的沟通系统。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个人的信用资料分散于政府、银行、保险等众多机构。如今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如何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的前提下真实合理完整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四)法律法规上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套现的处罚力度,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立法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减少可钻的空子,使不少商人从中渔利,也损伤了住房公积金的公信力和作用力。在条例上不断填补空白,消除滞后性,针对网上公然的公积金套现业务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网络的立法监管,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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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国安:住房金融:理论、实务与政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黄钦萍: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莆田学院学报,2004(2)。

[6]顾爱怡:《论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7]王丽娟:《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

[8]杨桂荣:羊城晚报,《广州7名职工作假套现公积金获刑》。

[9]北京青年报《淘宝公积金套现店多达数百家 管理部门称查处难》。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1]《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