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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欠税工作方案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为了解决农村税费尾欠挂靠政策存在的不利于农村改革进一步推进和农村诚信环境的建立,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公平甚至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的问题,在对湖南部分农村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农村税费尾欠挂靠政策提出不作为、据实征收、宣告豁免和财政垫支,农民豁免、奖补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 税费尾欠 对策

多年以来,基于多种原因,全国各省市的地方政府均积淀了一定数量的农村税费尾欠。据作者的实地调查,目前湖南各地市共有各种农村税费尾欠垫付13.7亿元,占该省乡村全部债权的13.61%,占其乡村债务总数的3.51%。虽然我国已于2005年12月宣布废除了农业税,但是,由于国家在宣布废除农业税的同时,并没有对农村的税费尾欠进行明确的规定,仅仅提出“暂缓征收”的建议,即挂靠。虽然从表面数据来看,农村税费尾欠占乡村债务的比例比较小,对乡村债务的解决贡献不大,但是,由于税费尾欠所存在的示范效应,严重破坏了农村的整个信用环境,打击了按时交纳税费农产的积极性,从而形成负面激励。此外,各地的实践也表明,税费尾欠涉及到乡村机构的运转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发挥,从而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因此,农村税费尾欠的清欠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它是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净化农村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乡村治理效率的提高的积极条件。

一、农村税费尾欠概述

(一)农村税费尾欠的含义及其组成部分

税费尾欠本身不是乡镇政府性债务,它是由于在上世纪90年代,农业税、上交款和筹劳转换的货币后,以货币形式上交的款项,本质税费尾欠是农民没有上交,它是乡镇一项债权,但是由于当时特定的政策:一个是高压大棒政策,税费完成情况是考核乡村两级干部一个重要政治指标,另一个是胡萝卜政策,依据税费完成情况,乡村两级干部分成。这种分成包括一部分工资,也包括一部分福利。由于这个政策,导致乡村两级干部,个人借贷、集体筹资、垫付尾欠,这样就形成目前税费尾欠的复杂局面。关于垫付情况,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时的村组干部,乡镇干部大多数有垫付情况,其中每一个乡镇干部垫付一般27800元左右,村支主要领导垫付一般在17600左右,其他人员一般在8700元左右。

(二)农村税费尾欠的形成原因

农村税费尾欠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根据实地调查的数据,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这部分农民属于农村的特殊群体,包括单身寡居的农产、遭遇旱涝等灾害的农产等,对这部分人群来说,维持基本的温饱问题尚存在苦难,因而根本无法完成相应税费的清缴,在我们随机调查的1000户农村税费欠缴的农户中,有18%的农产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家庭在某一特定时期因支出过高导致经济周转不畅所形成的税费尾欠,主要由小孩读书、家庭成员生病或建房等原因所形成,这一类型占全部1000调查农产的14.2%;

三是有能力缴纳但找借口故意欠缴。这一类型的农产有时被乡村干部成为欠缴“钉子户”,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农产还可以进一步分成两种,一种是借口政府服务不到位故意欠缴,如对乡村政府的纠纷调解不满意、对乡村干部工作能力或工作作风不满、对计划生育政策理解有差异不满意等故意欠缴,另一种是借口别人不交自己也不交的观望者。调查数据显示,找借口故意欠缴的占全部被调查对象的26.8%;

四是因户主长期在外无法找到相关责任人所形成的尾欠。这种类型的农产或举家外出,音信皆无、或仅留老少在家,户主常年累月在外打工、经商,极少回家。这类农产占全部欠缴农产的41.0%。

(三)农村税费尾欠的主要特征

1 形成原因复杂,不存在有效的单一解决途径。如前所述,农村税费尾欠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政策性因素,也有农产个人主观因素,还有自然或社会条件变化等所造成的一些客观因素,而且,农村税费往往同乡村治理的很多问题纠结到一起,如果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必将在农村社会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从而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2 尾欠面广,且尾欠时间比较长。税费尾欠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各个乡镇都有不同程度的税费尾欠存在。在有些地区,税费尾欠还十分严重,有关资料显示,部分地区的乡镇甚至有高达55.73%的农户存在税费尾欠。从税费尾欠的时间来看,很多农产的尾欠时间比较长,有的甚至已经超过了十年。因此,这部分税费尾欠的质量十分低下。

3 牵涉的利益主体广泛。表面看来,农村税费尾欠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简单,仅仅是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我国以前对于农村税费的征收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有些地区甚至将其与乡镇干部、村级干部的工资、福利、考评甚至职务升迁等相连,导致很多乡村干部为了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不得不通过自己出资、以工资抵交甚至借款等途径进行垫交(即通常所说的“上清下不清”),其中,借款来源非常复杂,往往是以个人名义从亲朋好友、银行、信用社甚至高利贷发放者手中得来。因此,农村税费尾欠与这些主体的利益高度相关。

二、农村税费尾欠挂靠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农村改革的进程,影响合村并组等改革

目前,由于我省农村常住人口过少,存在合村井组改革的必要性,但是由于税费尾欠等村级债务的存在,使得该项进程受阻。其中税费尾欠占村级债务82%左右,如果农民尾欠不征收,并且长期搁置,将影响下一步农村改革。

(二)损害基层干部正当权益,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

农业税费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一个特殊的产物。不管它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乡村各级干部由于在特殊的激励政策下,对该部分尾欠进行通过个人垫交,以工资福利或以个人名义向亲朋好友以及银行信用社、老板等借贷后上交政府,形成上清下不清的局面。如果不解决农民税费尾欠,很难保护乡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和正当权利,有可能为上访队伍添加生力军。

(三)破坏了社会公平,损害老实人的权益,软化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如果我们对农业税费尾欠长期不收甚至豁免。第一个将加大我们对农民的治理难度,损害国家在农村的威信。第二个就是极大打击那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缴纳税费的(老实人)即农民的利益,使得他们成了吃了亏的一方,甚至有可能引发农民上诉,要求退还过去所交的农业税费。第三个有可能极大的增加我国今后在农村推行利益调整政策,像“一事一议”、像新农合、养老保险等所有需要农民筹资的项目的执行。

总之,农村税费尾欠总体来讲,对乡村两级干部是大事,关系到其切身的正当利益的维护,对绝大多数积极缴纳农业税费的农民是件大事,关系到对他们是否公平地对待;再就是,对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威信,

以及执政能力也是一件大事,关系到党和政府说话算不算、可不可信,也关系到下一步农业改革的推进。

三、对农村税费尾欠挂靠政策的建议

我认为,当前对农村税费的态度或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作为

因为该项欠款本质上不构成政府负债,即上清,即它是乡村组干部与农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如果不作为的话,像前面所提出的危害有可能出现,特别乡村干部上访。

(二)据实征收

第一步在各级机构成清债领导小组,在县、乡两级成立工作队,在工作队中要注意吸纳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第二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特别是不要村民误以为农业税是非法的收入,已经取消,既往不咎。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工具,甚至有必要派出宣讲队驻村入户做工作。第三步清理对账,落实和锁定相关财务资料。在动员以后,组织精兵部队,驻村入户弄清农民尾久的真实数据,当然现在乡村有一部分数据。但因乡村组干部的更换、财务管理不规范、时间过久,导致相关数据出现失真,必须掌握原始数据,并进行锁定。这些锁定的数字要由农民签字认可,并在财务公开栏公开。第四步就是对税费尾欠在张榜公布的基础,分类进行处理。对第一类绝对贫困产进行减免,第一类绝对贫困户的认定:一个是当年的民政部门相关记载,另一个就是通过村民大会进行认可。对第三类拒缴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特别是个别钉子户要采取强制手段。对第四类外出打工、经商的,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联络,督促其进行缴纳,如果不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整体来讲第二种方案能够确保公平公正,解决上面的危害,但是执行成本比较高,特别是要调集大量人力驻村入户开展工作,这进行起来有一定困难。

(三)对农业税费尾久进行豁免

这又分两种方式:一是宣告豁免,即政府通过新闻媒介豁免农业税,这种方式几乎没有什么正面作用,负面作用前面提的一个不少。二是财政垫支,对农民豁免,它又分AB两种方案:A方案这的工作步骤:第一步仍然要派工作组驻村入户,核实农民的债务和乡村组干部的债权,二者要相符。第二步,由财政拨付相关债权人,同时相关债权人与债务人注销债务关系。这个方案的特征乡村干部正当利益得到保护,税费尾欠户得到实惠,但是对老实农民不公平,对以后相关农村政策制定形成负面影响。B方案也是由财政垫支,对农民进行豁免。一样要进行债权债务锁定,不同的是要对农业直补作特殊调整:首先在全省范围测算所有的农业税尾欠数据,依据该数据进行财政垫支。垫支额平均划分要每个人头上,加入直补网,即不管你交了没交,人人平均得到,在支付完毕后,允许乡村干部在直补抵扣相关欠费。他们的这样做能解决公平公开问题。但是有一个政策风险,就是要启动农村直补不得抵扣这个刚性政策。

(四)奖补政策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2、继续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首先要按照省局及市局的要求,切实搞好税收征管改革,在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上狠下功夫,不断加强征管质量考核,努力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其次是要实地调查,深入分析税源,将企业税收落实到税种、分解到项目,责任到征收管理人员。加强企业税收进度考核和情况通报,促使企业税收均衡入库。第三是严格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摸清纳税户底数,实行纳税人户籍资料“一户式”管理。落实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强化税源监控,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抓好重点税源、重点企业税收征管,实施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管理制度。搞好纳税评估,加强案头分析,提高管理效能。第四是完善征管格局,努力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将全县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及及行政部门的税收实行全县集中征收和统一管理,对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实行适时跟踪,动态监控。

3、着力抓好税收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为主线,以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格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绝不能越权擅自减免税收。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税收管理机制。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扎实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我局将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在县委、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整顿干部队伍作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的治税思想,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地税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证、服务规范”的地税队伍。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强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档案,全面推行双向申报制度与全员全额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完善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5、加强重点税源稽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推行“阳光稽查”,按照“大稽查”的要求,用好稽查“铁拳”,从严查处偷、逃税行为。一是落实稽查计划,制定稽查目标,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仍实行专项稽查。二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尤其是未主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三是以查假票、假账、假申报为主要内容,加大对电力、交通、建安、电信、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力度。四是继续加强与公安、国税等部门配合,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检查中,涉嫌构成偷税罪的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绝不能“以补代法”、“以罚代法”;对查处案件阻力较大的,提请公安部门和市稽查局介入,协助检查。

6、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大力清缴欠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的规定,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县局决定成立清理欠税领导小组,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在理清分户欠税原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清缴欠税。我们将在*年欠税公告的基础上,加大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分别通过办税服务厅、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除依法公告外,还将积极催缴并严格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确保国家各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今年6月,常州市国税局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的两讼案例均获胜诉。这在全省属于首例。本文结合其中的一个案例,对税收代位权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运用作一浅析。

案例介绍:20**年5月,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常州某织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税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款76.1万元(罚款38万元),加收滞纳金11.3万元的处理决定。该公司先后缴纳税款33万元,目前尚欠缴税款43.1万元、滞纳金11.3万元,欠缴金额合计54.4万元。20**年5月,该公司将其价值762.6万元的纺织生产设备及厂房出售给某某织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但B公司并未实际付款,而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会计往来科目进行结算。我们经调查发现,A、B两公司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企业,截止20**年4月30日,B公司尚欠A公司应付款项269.2万元。由于A公司将其主要生产设备及优质资产出售给B公司,导致A公司已停业,无资产可供执行。为有效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20**年5月,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其它应收款)进行追缴。20**年6月,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由B公司(被告)代替A公司直接向税务机关支付54.4万元税款及滞纳金,目前税款及滞纳金已追缴入库。

一、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依据

《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1、纳税人有欠税行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必须是确定的,并且纳税期限已届满。其要件有三:一是纳税人依照税法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认定的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要求纳税人补交的税款都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二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或决定的应纳税款无异议或者异议已排除,即纳税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结束;三是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为证明该公司欠税事实的存在,本案中,我们向法院提供了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部分入库税款《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书等书证。

2、纳税人和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只有纳税人对其到期债权不积极追讨,又不缴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才可以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特别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也必须是无争议的,即双方都是认可的,并且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我们在行使税收代位权中,常常会遇到纳税人和次债务人对到期货款有争议,比如,因货物质量原因或者货物品种、规格不符合要求而遭到拒付,甚至有的纳税人本身也欠次债务人的货款或借款等。本案中,我们向法院举证A公司于20**年5月出售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及厂房)给其关联企业B公司,致使A公司成为空壳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事实,同时还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次债务人)及第三人(纳税人)到期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第三人相关记账凭证及往来账“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截止20**年4月30日)、被告相关记账凭证及往来账“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截止20**年4月30日)等。以此说明第三人和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3、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范围限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为限,不能随意扩大(但税款滞纳金除外),并且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纳税人欠缴税款43.1万元、滞纳金11.3万元,欠缴金额合计54.4万元得到法院支持,并由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债务,支付给原告税务机关(税款及滞纳金)54.4万元。

三、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应当举证:

(1)纳税人欠税事实存在。主要证明纳税人欠缴税款未能偿还。如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款核定或认定书》等;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欠税核查登记表》以及《催缴税款通知书》等。同时还要证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能力不足,欠税存在不能追缴入库的危险。

(2)纳税人和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我们主要向法院提供被告及第三人签定的销售合同、双方相关记账凭证及往来账中“其他应收、应付款”账面余额(截止20**年4月30日)等情况,同时还提供了纳税人开具的销售固定资产发票等。以此证明纳税人和次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3)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主要举证纳税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纳税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等。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纳税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因此,只要纳税人未对次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则可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本案中,我们向法院提供了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书等,表明该公司欠税事实的存在。还提供了被告及第三人到期债权债务情况说明、被告及第三人相关记账凭证及往来账中“其他应收、应付款”账面余额等情况。同时我们还从侧面了解到该公司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到期债权(货款)等情况。

四、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管辖问题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税收代位权诉讼标的为纳税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税务机关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纳税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我们从A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中发现,B公司欠A公司货款269.2万元,该货款是20**年5月A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给B公司形成的,至今余款269.2万元未付给A公司。所以我们向法院时,把B公司列为被告,A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向B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

五、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务机关清缴欠税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组合应用。比如,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而行使税收代位权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采取相应的清缴措施,只有在纳税人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考虑对纳税人的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代位权是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2、关于行使税收代位权税款追缴问题。根据《合同法》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消灭。”

本案中,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在被告履行债务(缴纳税款)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有的债权(欠税)也相应地消灭。纳税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在被告向税务机关履行债务(缴纳税款)的限额内,也相应地消灭。

3、关于不免除纳税人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后,只追缴了部分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仍负有对剩余部分继续缴纳的义务。如果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税务机关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税收代位权案件的几点思考

1、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要确保税收代位权胜诉,首先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主要调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重点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进行检查和询问,对纳税人的销售合同、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借款合同或者借款收条等要认真调查核实。同时派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对方单位(次债务人)调查了解情况,进一步确定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要证明纳税人对其到期债权,既未又未申请仲裁,存在怠于主张权利的事实。总之,税务机关要力争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收集、完善、固定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2、对被告或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本案中,被告提出A公司在处置762.6万元的固定资产中,其中有300万元是A公司向B公司投资的股权,不能作为B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并且B公司在财务处理时,确实把这300万元记在“实收资本”贷方科目中。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发现B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并且由刘某和孟某两人共同出资组成,A公司并没有向B公司投资300万元的资产而享有B公司股权这一情况。我们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提供给了法院。

3、税收代位权是对付欠税企业恶意处置资产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税收代位权的的运用,能够有效制裁那些有欠税,但又恶意处置资产来逃避纳税义务的企业。比如,欠税企业通过出售货物、商品和其他财产,出售主要生产设备、厂房、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使企业没有资产可供执行。同时,欠税企业对其应收款项又不积极追讨,由此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对欠税企业的“应收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行使税收代位权,通过民事诉讼,对第三方主张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收损失。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明确整改工作责任。

市审计局反馈意见后,县政府及时召开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财政、地税、民政、社保中心、残联等部门关于整改任务情况的工作汇报,再次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县长**同志进一步重申了审计整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把抓审计整改、促落实工作与县委开展的“治慢”工程结合起来。同时,为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的成效,成立了由政府办公室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的整改工作督查组,具体督查审计整改落实的全部工作。

二、强化措施,抓好整改。

在县政府作出专门安排部署后,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非常重视,立即着手落实,并把“抓落实、促发展、干到位”的工作总原则融入审计整改工作的全过程。整改详情如下:

1、针对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一是县地税局建立了欠费单位信息档案和欠费登记台帐,逐户了解欠缴企业经营状况;二是督促欠缴企业拟定了清欠计划,并跟踪督促清缴;三是实行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保基金的统查统算制度,力求做到杜绝新欠,清理陈欠,应收尽收,以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税法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税企座谈会、税法培训会以及到企业进行税费检查等时机,广泛宣传社保基金征缴政策,并以办税大厅电子显示屏、税务公告栏、广播电视、地税网站等媒体多渠道、多层面进行宣传,籍以增强企业的参保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止目前,县地税局已清缴欠费7万余元,其余欠缴部分已经列出清欠计划,正在加大力度清收。

2、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比例核征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上半年我县已制定补征计划,现正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年底前补齐上年欠征部分,确保今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审核征收到位。

3、针对 “两金”未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的问题,审计结束后,县财政局已将“过渡账户”内的“两金”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同时撤消了“两金”过渡专户,修订了管理该项资金股室的工作职责,完善了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4、针对社保存量资金保值增值的事项,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对存量资金重新考虑设定了增值计划,使职工的养命钱稳步、快速增值。

5、针对县民政局将公益金支出赞助费**元的问题,审计结束后,已冲减了相关账务,归还了公益金。

6、针对低保对象管理方面出现的情况,县民政部门又对全县的低保对象重新进行了核查登记,对个别不完全符合标准的低保对象已全部清退,对低保对象实行了“个案化”管理,规范了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工作,整个整改工作现已全部结束。同时明确了今后将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管好、用好社保资金。

7、对县残联未足额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问题,今年,我县已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极大地提高了该项资金的征收率。止目前共收缴残疾人保障金近**万元,较上年增长近5倍。

三、规范资金运行,建立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社保等民生资金的安全运行及保值增值,保证少出或不出问题,我县将把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纠正工作作为一个新的起点,把民生资金管好、用好,把民生问题解决好。今后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一是坚持社保资金“收得齐、管得住、用得好”的工作总要求,全面完善社保资金征管机制及体系建设工作,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抓好清欠工作,遏制旧欠未缴、新欠又累现象的发生,确保社保资金链的安全运行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足额收缴。

清理欠税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风险管理

在经济新常态下,各种矛盾、利益冲突叠加出现,风险已成为我们时代管理的“风向标”,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税收实行风险管理,江苏省地税局要求对社会保险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督察,但社会保险费至今却因诸多原因未能实行风险管理,传统的社会保险费管理明显滞后于税收风险管理,研究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成为当今十分迫切的重要课题。

一、实施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可大幅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引入风险管理理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可有效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步实施社会保险费与税收风险管理,克服社会保险费管理“短板”现象,较大地提升地税部门综合管理水平。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社会保险费占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比重必将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险费管理的地位更加突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质效更加显现。

2.可有效防范社会保险费风险及由其引起的社会风险。一方面是防范社会保险费风险,及时查找社会保险费风险苗头,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中,或控制风险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是防范社会保险费风险带来的社会风险,防止社会保险费欠账增加,存量减少,而社会保险费刚性支出不断增加,甚至产生收支倒挂,直接带来财政巨大压力,如不及时逆转,则将引发财政风险及政府执政风险。

3.可积极回应民生诉求维护社会稳定。从统计和实际工作来看,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案件逐年大幅增加,一案群访、一案连续上访、一案越级上访案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实行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加强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力度,强化了社会保险费风险的实时监控,可以随时掌握和控制舆情,第一时间回应企业职工的诉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实现息访维稳的效果。

二、认识社会保险费管理的风险与成因

1.经济大背景不景气,社会保险费源受影响。国内经济较为低迷,市场不景气,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乏力,人民币升值影响出口货物及劳务,PPI持续负增长,企业融资率、负债率偏高,许多企业出现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的状态,企业经营举步维艰,房地产行业整体滑坡,相关行业产业深受影响,一些企业处于间隙性生产、半生产状态。企业生产下降、销售下滑、收入减少,必然影响社会保险费源,成为社会保险费管理的源头风险。

2.企业受投资利益驱使,有意规避法律责任。一些企业投资人投资经济实体,首先考虑的是投资人的回报,而不是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一些企业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为迎合投资人的要求,有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少报瞒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企业部门工作人员,从自身角度出发,只注重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而忽视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甚至帮助管理者隐瞒事实真相,助其逃费。

3.社会保险费费率较高,企业成本压力过重。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费费率处于全省基础水平,以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标准,市区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2550元、上限为15446元,缴费比例如下:基本养老保险28%,其中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另大病救助8元/人・月);工伤保险0.5%-2%,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0.7%,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为3%,其中单位2%、个人1%。个人负担终究也出自企业,这样不计大病救助,社会保险费负担率合计高达41.2%~42.7%。

4.法律法规制约,影响征缴和管理力度。目前,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欠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比较两部法律,对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的刚性明显弱于税收。再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将加收滞纳金列为行政强制方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等。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不能直接加收,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5.信息化建设滞后,管理信息系统亟待完善。在省级大集中信息系统中,社会保险费管理功能与税收管理功能相比较为薄弱,比如:管理模块不集中,社会保险费、税收、基金在同一模块中;“税款追征”――“社保费催缴”模块,逻辑上不严谨;“实施催缴”中,只能识别社会保险费号,而没有文字模糊查询,影响查询速度;系统中社会保险费执法文书不规范,《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是《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同意文书名称不一。系统数据的后续分析功能、与人社“金保网”数据传输的实时性有待加强。

6.体制、机制不顺,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受理社保登记、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记录、稽核缴费情况、登记个人账户等职责;地税部门负责申报征收、催缴征收、清理欠费等职责。但实际工作中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征缴计划与实际人数有差异,缴费人向征收部门提出质疑,而作为征收部门的地税机关难以解释;欠费企业职工投诉上访,接访主体单位没有明确,征收部门履行法定程序,但企业因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退休金的取得或医疗报销渠道被关闭,职工反复投诉多次上访,难以平息。

三、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1.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机制,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制度化。市级地税机关制定《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实施办法》,成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工作。下设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办公室,编制《社会保险费风险应对工作指南》,确定风险特征、风险指标、风险对象及应对策略,把风险识别作为重要引擎,以信息收集的针对性、风险识别的准确性、风险应对的及时性、应对成果的考量性作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评判指标。

2.完善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模块,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信息化。对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的社会保险费功能模块进行分析,征求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整合归并社会保险费功能模块,保证社会保险费风险功能模块的相对集中;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模型,反映社会保险费风险指标,既关注社会保险费未登记率、申报率、催缴率、入库率、清欠率、处罚率等整体指标,又关注欠费重点户排序、欠费与企业经营状况差异排序等个体指标,并与省级大集中系统中的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模块相对接。

3.明确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职责,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责任化。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责任清单制,将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包括数据审核、数据维护、催报催缴、风险识别、风险应对、清理欠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投诉回复、舆情应对、接洽、重点案件移交,明确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同时,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评价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超时限作为者实行责任追究,对风险管理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在绩效考评中予以体现,做到奖惩分明。

4.开展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创新,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效率化。在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费源专业化管理,积极探索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综合优势,真正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督察,同考核”。首先加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培训,在系统模拟状态下,掌握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的流程操作、风险识别、风险应对、文书填报等实务;在当前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时期,结合地税专业化分类管理,同步推进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并在实际工作运行中不断改进。

5.加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督察,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规范化。社会保险费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保命钱,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其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执法风险也更大,任何一个细节小问题都有可能演变为大问题、大,甚至。因此,加强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督察,是对规避社会保险费执法风险的有力保障。建立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督察制度,由上而下对基层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进行监控,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召开社会保险费风险管理督察评析会,提出警示,发出通报,纠正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