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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清理管理通知

合同清理管理通知

井岗、南岗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全区现行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加强自身建设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清理原则

此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改;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报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下同)名义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和区法制办负责清理,执行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年2月5日前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拟修改的文件应提出具体修改内容),其中,1989年5月4日前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未提出有效意见的,将一律予以废止。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三)区政府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政府合同,由区政府办和区法制办负责清理,各部门签订的合同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将有效、废止、失效合同目录报区法制办备案。

(四)全区清理工作要在年3月底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清理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在年3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附统计表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目录)汇总报区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