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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法治建设总结

车间法治建设总结

车间法治建设总结范文第1篇

为认真解决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车”)被盗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自2012年3月至7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有关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问题严重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以“遏制犯罪,强化管理,推进建设”为工作重点,按照“大声势、大行动、大战果”的总体要求,运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法,集中时间开展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三车”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预防“三车”被盗问题的各项措施,强力推进“三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广大群众财产不受侵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在陶庄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遏制盗窃“三车”犯罪、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为总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两个坚决:坚决整治一批滋生收、销赃车的窝点和取缔一批非法设立的旧“三车”交易市场及维修点。

(二)三个明显:窃车违法犯罪打击处理数明显高于去年同期水平;“三车”被盗问题突出区域、部位得到及时整治,案件明显减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明显提高。

(三)三个落实:落实居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三车”存放库(点)的设置;落实繁华商业地段街道两侧和公共交通转乘站(点)的“三车”集中存放点的设置,并设专人看管;落实销售企业(包括旧“三车”销售企业)登记、报备购车者相关信息等工作。

三、行动重点

(一)重点对象:1、盗窃“三车”重点案件及犯罪团伙。2、收、销赃“三车”窝点经营业主。3、发现“三车”窝赃而不报告的出租房主。

(二)重点地区:1、易作为窝赃场所的出租房屋、废旧仓库、施工工地;2、非法设立的旧“三车”交易市场、废旧收购站(点)及维修点;3、“三车”被盗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场所。4、为运输赃车提供方便的托运站(点)。

(三)重点问题:1、建立健全“三车”的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机制。2、研究解决日常生活中“三车”存放、看管等安全防范问题。3、研究学习有关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对“三车”案件的执法办案指导,为打击处理提供依据。4、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为重点,集中开展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制止无牌无证车辆行驶。对无牌无证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要予以暂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行动举措

(一)大力营造行动声势。

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迅速掀起行动高潮。因地制宜地宣传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发生“三车”被盗后主动报案。动员居民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举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敦促一批涉案人员投案自首。行动期间全镇要开展好:即组织一次街头宣传活动;开展一次集中返还“三车”活动。为营造好行动声势.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对近年来发生的“三车”被盗案件进行清理统计、分析归纳,查找发案、销赃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为精确打击提供方向。对现行案件做到处警快、调查快、堵截快、布控快,力争在第一时间内把案犯抓获。对重点案件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开展集中攻坚,严厉打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利用合法身份作掩护的违法犯罪人员。充分发挥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的作用,加强案件信息的录入和对可疑“三车”的查询比对。依法取缔“三车”非法交易市场和黑市交易,堵塞盗窃自行车的销赃渠道。

(三)严密重点地区管理。

坚持“严管、严治、严控”方针,依托治安卡点、社区警务站、农村警务室等,组织力量加大对案件多发地段、部位的巡查、守候力度,力争发现和抓获一批现行窃车作案人员。加强对辖区出租私房、建筑工地和废旧物品收购站以及旧“三车”交易市场、维修点的检查和布控,严密阵地控制,建立健全物品流向登记制度,拓宽破案线索来源渠道,提高物品查控能力。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内部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度,完善“三车”停放、保管、监控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具有较强防盗性能的锁具,为搞好防范奠定基础。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落实车辆维修登记制度。落实居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地段街道两侧和公共交通转乘站(点)的“三车”存放库(点)的设置规划;并健全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比对,研究打击处理盗窃自行车及销赃、窝赃违法犯罪人员的有效措施。

五、职责任务

(一)综治部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工作的优势,进一步深化平安创建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群防群治,共同治理“三车”被盗问题。

(二)派出所。发挥主力军作用,坚持打、防、管、控,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坚决打压和控制“三车”案件多发势头。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农村)警务建设,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严厉打击盗窃“三车”现行违法犯罪。依法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村建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严格执行省建设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确保“三车”停放设施建设落到实处,监督做好公共场所“三车”的停放工作。

(四)工商部门。加强对旧“三车”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三车”维修点的监管,依法取缔“黑车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六、工作步骤

治理“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从3月上旬开始至7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3月20日前)。各地要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在人、财、物上的支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措施,逐级完成工作部署。广泛张贴专项行动通告,要悬挂不少于2条横幅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至6月15日)。牢固树立整体作战的大局意识,部门联手、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行动。快速打击盗窃“三车”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查破一批刑事案件、整治一批案件高发的场所和地区、缴获一批赃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适当集中返还追缴的“三车”并公开出借一批“绿色便民自行车”,展示治理成果。加强路面交通管理和对案件高发地段和时段的巡逻防范,加大对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疑人员的查验力度。集中为群众登记现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信息,宣传自行车安全防范常识。

(三)建章立制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针对专项行动期间暴露出来的“三车”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组织开展查漏补堵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积极推进“三车”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四)总结表彰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情况,形成有分析、有对策的系统工作总结。要依据工作目标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县治理自行车等“三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各镇、单位自查基础上,逐一组织验收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以督办形式要求进行整改,防止走过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和创建“平安”的具体行动,是解决群众反映的社会治安热点问题、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充分认识当前“三车”被盗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反复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打好全年首场战役。

车间法治建设总结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科学整合配置农村客运资源,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各负其职、联动实施”为整治方针,以满足群众出行合理需求和打击非法营运为重点,按照“政府领导、职能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下大决心,花大气力,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当前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的突出问题,针对*地区农村由于道路交通环境不便、以及城乡改造过程存在就业困难,还有当地居民图方便省事、安全意识淡薄,从而逐渐滋生起来的非法载客市场,通过宣传、整治、规范,联合执法,加大对该地区违法载客行为打击力度,确保城乡公交顺利开通,为*地区居民营造平安、规范、和谐的交通出行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打击非法营运和整合现有农村客运资源,非法营运得到有效遏制,城乡结合部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公交服务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城乡公交一体化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高,公交服务较好满足群众出行的合理需求。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以交通、公安、工商、城市综合执法、当地政府和公交企业等为成员单位的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其他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综合整治办(梅华西路62号,交通大楼409室),日常联络机构设在*地区唐家交管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推动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和掌握各部门分工负责整治工作进度,定期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反映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总结各阶段综合整治进展情况。

四、部门职责与具体任务分工

(一)部门职责

综合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与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一并组织*片区运管、公安、交警、城市执法、工商、市场管理、市公汽公司等部门分头落实以下职责:

交通局:负责建立*地区客运市场综合整治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协调、督促、检查整治方案落实情况。

运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管站(所)负责落实*地区客运市场整治工作,有计划、有重点联合交警、城管、工商部门开展整治打击行动。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地区治安管理及道路交通安全;完善金鼎市场公共汽车站、亭及相应通道交通管理标志的设置。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地区市容环境的监管;完善金鼎市场及其周边的环境卫生管理。

工商、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地区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改善该地区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高新区管委会(唐家镇政府):负责组织发动镇、村政府及居民支持和参与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综合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管理金鼎市场秩序,消除阻塞交通的安全隐患;解决金鼎市场公共汽车首末站用地,为公共汽车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发挥社会及舆论监督宣传作用。

市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建设金鼎市场公共汽车首末站、候车亭,制定*地区公共交通的合理运行方案,针对当地居民出行难问题,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

(二)任务分工

1、宣传工作

(1)针对*地区居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常识缺乏现状,发挥行政村居委会作用,深入调查摸底,开展对参与非客车载客所有人、驾驶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使其主动退出客运市场;发挥区政府部门职能作用,通过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全过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建立安全宣传联系点、落实宣传联系人,耐心做好当地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交通秩序环境,保障农村小公交模式的顺利开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属部门配合)。

(2)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刊物等媒体,营造*地区客运市场综合整治声势,大力宣传开展整治工作的意义、方针、政策,公布对违法、违章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处罚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据,宣传乘坐非营运客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使车主及老百姓了解市场整治的情况,鼓励有奖举报,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活动(综合整治办负责、辖区运管部门配合)。

(3)做好方便群众出行、创新公交模式的舆论宣传工作。在*地区沿途公交停靠站点设置宣传牌、张贴标语及宣传画,沿线发放宣传单及宣传小册子,及时向社会公布小型公交运行模式、服务时间、开行时段,以及途经行政村、自然村停靠地点等。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印发小册子等,大力宣传公交优先政策、农村公交运营方式,使当地群众了解公交企业为发展农村公交作出的贡献,熟悉小型公交车的开行服务时间和上落点,选择乘坐公交车出行,支持公交企业普及农村客运市场(市公共汽车公司负责)。

2、市场秩序维护工作

(1)对*地区道路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建立相应的镇、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区域管理重点,组织开展针对管辖区域非客运载客车辆的调查摸底,重点做好“四查”:查是否有牌有证、查是否有违法载客行为、查是否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查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实行登记造册,定期通报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备案。做好宣传教育、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等各项工作。掌握本地区违法载客存在的事故隐患情况,督促镇、村政府、各部门落实防护、防范措施,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本区域无违法载客现象的发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镇、行政村配合)。

(2)密切关注*地区综合整治期间发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防止聚众滋事、人为破坏公共交通站、亭设施,重点加大对金鼎市场的治安管理力度;加强对无牌无证机动车的监督检查,逐车落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化路检路查密度和力度,凡摩托车、农用车、面包车违法载客的,一经发现,即依法从严查处。重点加大对*地区市场旁边的路面监控和路查、路检力度,取缔无牌无证、假证假牌车辆,打击防碍公务或聚众闹事等违法活动(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3)禁止在金鼎市场内无证照经营、乱摆乱放和车辆乱停乱放(市工商部门负责,金鼎市场公司配合);对金鼎市场周围环境出现的乱摆乱卖、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维持良好的市容卫生环境(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4)组织*地区相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整治队伍,落实各部门联合行动人员名单,突出重点区域、路段、路口,采取联合检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着重在金鼎市场候车亭、公共汽车首末站周围巡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违法载客行为。该处罚的坚决依法处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卸客的坚决卸客,坚决做到违法状态不消除不放行(市交通局负责,辖区运管部门配合)。

3、公共小巴站、亭建设工作

(1)落实金鼎市场周边设立临时公交首末站及候车亭的选址问题。协助公交企业做好相应的场地租用、规划建设报批、设置道路交通管理标志等工作,确保公交站亭顺利施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交警配合)。

(2)落实金鼎市场周边设立临时公交首末站及候车亭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制定相应建设方案和施工计划,签定租用协议,确保如期完成建站施工任务(市公共汽车公司负责)。

4、公交运营服务工作

(1)协调督促市公共汽车公司制定*地区公交小巴线路运营方案;加强对行政村通车情况和公交首末站及候车亭设置情况的检查督促;结合*地区居民出行特点,支持公交企业因地制宜、灵活开展客运班车通村工作,并对基本符合营运条件的当地居民自备车辆加以规范、吸纳,引导企业既减少管理成本又防止恶意竞争,采取多种形式保证班线的正常运营(市交通局负责,辖区运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2)在金鼎市场公共汽车首末站、候车亭建设竣工提交使用基础上,按期实施*地区公交小巴线路运营方案。提前做好运营模式和运营线路、投放车型等广泛宣传工作,向当地居民印发有关公交小巴运营线路、运营时段、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交通法规知识等内容的宣传手册。密切关注运营进展情况,及时制定有关线路调整、运力增加计划。通过现有线路延伸或调整、开辟新线、开通区间车、行政村车等方式,科学构建客运网络,切实解决当地居民出行难问题(市公共汽车公司负责)。

五、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综合整治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统一组织、联合行动、集中打击和各职能部门自行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准备阶段:11月20日—1月15日

1、制定整治方案,健全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做好召开联席会议准备工作(市交通局负责)。

2、落实金鼎市场公交站亭规划设置及相关申报手续(高新区管委会、市公汽公司负责)。

3、完善公交运营基础设施(金鼎市场公交始发站选点、建设、交通管制标志和标线的划制),做好制定运营方案、调整线路、增加运力、加密班次、延长服务时间等准备工作(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公汽公司负责)。

(二)实施阶段:1月15日—2009年2月30日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城乡公交一体化宗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地区城乡居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公布对违法、违章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处罚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据,宣传乘坐非营运客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危害性,使车主及老百姓了解市场整治的情况,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整治活动(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2、建立联合整治队伍。*地区交管、交警、城市执法、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检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加强车辆路查路检,取缔无牌无证、假证假牌车辆,打击“拉客仔”,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从严查处违法载客行为,坚决做到违法状态不消除不放行(市路运处负责组织联合打击行动,相关部门配合)。

3、整顿金鼎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打击、取缔乱摆乱卖和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违法违章行为,为完善该地区公交服务提供良好的市容卫生环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工商及金鼎市场管理部门配合)。

4、完善*地区公共交通服务。及时调整、开通*地区镇内及镇到村、村到村公交线路,增加运力、加密班次、延长服务时间,改变运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出行合理需求(市公共汽车公司负责)。

5、及时跟踪、收集、汇报和妥善解决整顿实施阶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

(三)总结阶段:2009年3月1日—4月31日

1、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巩固成果,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努力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工作分工提交总结材料,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

2、建立长效机制。整治工作结束后,建立起定期召开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部门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通力协作的良好互动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地区客运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阶段性矛盾的一种表现,是目前农村客运发展中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这次综合整治对探索解决农村客运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各单位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抓好农村客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兵强将,确保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实现综合整治预期目标。

(二)搞好宣传,减少阻力。各有关单位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部门职能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综合治理的目的意义,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群众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减少冲突,化解矛盾,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在整治过程中,各执法部门要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车间法治建设总结范文第3篇

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八是关于防治扬尘污染。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规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应予以固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应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

车间法治建设总结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维护经营者和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在经营管理、鉴定估价、检测验证、过户转籍等环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遏止“黄牛”扰乱市场和“私卖公高估价、公卖私低估价”等国有资产和税收流失的现象,从根本上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好转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和职责任务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采取“突出重点、分段实施、注重实效”的方法,抓住主要目标和主攻方向,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建立在最短的时间内抓出成效的整治思路。

(一)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

准备工作和部署落实

时间:11月上旬之前

工作内容:

(1)市贸易局、公安局、工商局联合制定下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2)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统一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治工作;

(3)开展调查摸底,掌握辖区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全面情况;

(4)开展宣传活动,以舆论造势,形成整治氛围;

2、第二阶段

集中整治和检查阶段

时间:11月中、下旬

工作内容:

(1)市贸易局会同市公安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集中力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经营单位资格重新组织审核,重点是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硬件设施、规定条件,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软件建设是否门类齐全;

(3)坚决打击和取缔旧机动车场外交易和地下交易,旧机动车交易实行《旧机动车预登记系统》二维条形码管理,斩断“黄牛”生存条件,纯洁交易环境;

(4)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5)组织检查有关县(市)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3、第三阶段

整改完善和总结阶段

时间:12月上、中旬

工作内容:

(1)分类指导、督促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帮助其达到规定要求,规范经营;

(2)指导帮助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建立和完善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健全经营企业对旧机动车交易台帐和档案备案制度;

(3)研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长效监督管理,并建立经营许可年检制度;

(4)集中清理不合格单位,建立市场举报制度;

(5)总结专项整治理工作,通报整治成果。

(二)职责任务

1、市贸易局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地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1)负责起草《*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市贸易局、公安局、工商局联合下发;

(2)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落实,保证*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3)会同公安、工商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缔场外交易和地下交易;

(4)做好《*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上报工作,供市政府决策,争取早日出台,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收费标准、票据的协调工作;

(5)指导交易中心(市场)制订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

(6)督促指导辖区内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抓好自身建设,在硬件设施、软件建设方面尽快上规模上水平,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上报省流通主管部门确认;

(7)其他工作。

2、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旧机动车辆交易过程中的检测、过户、转籍工作。

(1)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实行《机动车预登记系统》(二维条形码)管理;

(2)对条件成熟的交易中心(市场),派员进驻实行验证、过户、上牌等一条龙服务;

(3)办理旧机动车过户、转籍,需审核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具的《旧机动车交易统一发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机动车预登记系统生成的二维条形码和车辆有关证件。

3、市工商局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辖区内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坚决取缔非法成立的经营企业;

(2)指导帮助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建立和完善交易制度,规范统一交易程序;

车间法治建设总结范文第5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维修市场投资发展环境,强化维修市场监管,规范维修市场秩序,实现机动车维修市场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区交通运输局成立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维修管理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日常工作。

三、整治目标

(一)重点打击和取缔无证无照机动车维修经营,重点对沿河大道,建设大道以及大道等三个地段进行综合整治。用4个月左右的时间,使无证无照机动车维修经营得到有效遏制,努力实现机动车维修企业持证挂牌率达到80%。

(二)建立机动车维修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实现投诉查处率达到100%。

四、整治步骤和方法

整治工作分为动员准备、组织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年6月1日一15日)

1、整治专班实地调查辖区内无证无照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分布情况并及时汇总,并向无证无照经营业户宣传政策法规,引导其办证经营、持证经营、挂牌经营。

2、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形成较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5日一11月15日)

整治专班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制定执法方案,重点对无证无照机动车维修经营现象反复出现的地段进行检查,全面清查无证业户,取缔无证无照维修门点。

(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

局整治工作专班对重点整治的地段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同时将验收情况上报市运管处、区政府。

五、责任分工

(一)局维修管理科会同机动车维修协会,负责调查辖区内无证无照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分布情况,并及时汇总;向无证维修经营业户宣传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规范企业行为,引导其持证经营。

(二)整治专班根据上述调查的情况,制定执法方案,组织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对重点地段进行全面综合整治。

(三)局政策法规科对立案调查的无证无照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整治专班。

六、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参与整治工作的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