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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的特征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托克逊县 气候变化 农业危害

一、引言

托克逊县位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中东部,天山南麓,吐鲁番盆地西部,境内三面环山,地势高低悬殊,西、北、南高而东部低。属暖温带干旱荒漠气候,夏季气候炎热,昼夜温差大且多风。

二、资料与方法

本文选取托克逊县气象局1961~2010年的气象观测资料,包括气温、降水、日照、大风气象要素的年、季、月的统计。

三、气候变化特征

1.温度变化特征

1.1年平均温度

由托克逊1961~2010年年平均气温可知,托克逊近50年年平均气温虽出现高低波动,但总的趋势是升高的。60年代年平均气温为14.0℃,70年代年平均气温为13.9℃,80年代平均气温为14.1℃,90年代气温继续上升,年平均气温达到14.4℃,而2001~2010年的年平均气温已经升高到15.1℃;与1961年(14.1℃)相比,2010年(15.1℃)较之升高1.0℃;在这50年中,年平均气温最高值(2007年的15.7℃)较最低值(1984年的13.1℃)升高了2.6℃;年平均气温在14.3℃以上的年份,60年代出现3次,70年代仅出现2次,80年代出现4次,90年代达到了6次,而2001~2010年就出现了9次,其中7次年平均气温都在15.0℃及以上。尽管90年代平均气温出现了下滑,但从这种线性变化趋势可以看出,托克逊近50年气候变暖趋势较为明显。

1.2 季、月平均温度

从托克逊60、70、80、90年代与2001~2010年月平均温度看出,托克逊温度由20世纪60年代到21世纪,变化最大的是11月份,由 1.8℃上升到4.5℃,上升了2.3℃;其次是2月,上升了2.3℃;其中20世纪90与60年代相比,3月、5~10月温度分别下降了0.3℃、0.4℃、0.2℃、0.3℃、0.1℃、0.1℃、0.3℃。各季平均温度以秋季变化较为明显,冬季次之,再次之为春季,夏季增温幅度小,其中夏季平均气温80、90年代又较60~70年代有所下降。由此可见,托克逊近50年温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秋季平均气温的升高。

2.降水量变化特征

年降水量变化

从托克逊1961~2010年年降水量可以看出,降水量年份之间波动较大,近50年年降水量最低值出现在1968年(0.5mm),最高值为2002年(25.1mm);20世纪60年代年平均降水量为3.9mm,70年代为6.5mm,80年代为8.2mm,90年代为8.9mm,21世纪前10年年平均降水量为7.4mm,可见,年均降水量在持续30年增多后出现低滑现象,下滑原因是主要是由于年份间降水不均造成的。

3.日照时数变化特征

日照时数季变化

由托克逊20世纪60~90年代及2001~2010年季日照时数看出,春季日照时数成逐年增加,80~90年代增幅较小,2001~2010年较60年代增加了58.9h;夏季日照时数在90年代时为最低值;80~90年代秋季日照减少,2001~2010年间又达到最高值。

四、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1.各种极端气象灾害事件频发对农业的影响

据大概统计,1955~2007年期间,托克逊县出现大风灾害达63次,平均每年1~2次,洪水13次。2007年2月28日大风沙埋了大面积的农业用地;2009年9月18日,大风造成166.7公顷高粱、1.3公顷红枣、75个大棚菜苗受灾。温度高,自然降水少,蒸发量大,每年气温在30℃以上的天气长达20多天,最高气温接近50℃,地表水年内分配不均形成的春旱、夏涝、秋缺局面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1996年7月19~20日托克逊山区普降暴雨,阿拉沟、白杨河等9条河流汇集形成洪峰流量达1570m2/s,淹没农田10万亩。随着气候的变暖,托克逊气象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有逐年加大的趋势。

2.气候变暖对农业的影响

2.1对农作物种植界限和制度的影响

托克逊气候变暖,有效积温增加,农作物的种植制度也随之变化,终霜提前,春作物播种期也相应提早,喜温作物生育期延长;初霜推迟,越冬作物晚播,生育期缩短,复种指数增加。托克逊秋冬季增温明显,有利于棉花采摘以及冬小麦的分蘖增长,形成壮苗安全越冬。

2.2对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

温度升高和光照增加有利于提高作物的光合作用速率,延长全年生长期,对多年生果树有利,而对生育期较短的栽培作物却产生不利的影响,较高温度加速了作物发育,使其生育期缩短,不利于积累光合同化物,导致产量降低;同时较高的蒸发率可导致作物生长的水分胁迫加重。

五、小结

1.托克逊年平均气温有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21世纪上升幅度明显,其温度的变化主要是由秋季温度升高引起的。

2.降水有增多趋势,主要表现为夏季降水量增多。

3.光照时数经历了70年代的增多、80~90年代的减少、21世纪前10年的又增多趋势。

4.随着气候的变化,农业气象灾害频率和强度逐年增加,对托克逊农作物种植、生长发育以及病虫害发生发展等方面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葛洪燕. 气象为托克逊县农业保驾护航[J]. 新疆农业科技,2009(1):22-22.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产业结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5-1235-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5.05.052

Abstract: From the view of optimizing agricultural structure and the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t is revealed that the agricultural structur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structural demand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ecause optimization of agricultural structure was closely correlated with the regiona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siness satisfied the structural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the regional demand and the organizational requirement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dvices on structural demand an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gricultural industry structure; structural demand; supply suggestions

从目前中国的农业特征、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和农业风险因素构成等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仍然是业界和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领域。研究证实,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的区域性需求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需求,且三个层面的内在需求直接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必须采取区域性供给措施[1]。然而,研究进一步证实,揭示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的首要任务是探究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区域性需求和组织需求可界定为“引致需求”,此种需求状态分别由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其各自的风险因素特征所决定)。农业保险需求随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具有一致性特征。由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间关系紧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而且还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据此给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即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是依据农业产业关联技术经济的客观比例关系来调整不协调的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各部门间的优化发展,同时遵循产业结构演化规律,通过创新,加速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演进[2]。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现实需求与结构性需求的演进过程和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过程具有关联性。因此,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要求其紧密结合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过程。

1.1 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

建国初期,作为主导产业,农业比重占绝对地位,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极其有限。发展农业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农业的主要贡献是为工业及其他产业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政府在集中资源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并不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从制度供给层面来看,当时农业与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环境决定了农村社会并没有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与发展的空间。建国初期的农业产业结构基本上属于农业的自然生产状态:农业与农村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长期基本保持不变;农业投入生产要素长期得不到更新;农民与农业只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原始结合,且基本上是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的非均衡状态,该种非均衡状态致使农业的劳动边际成本高,比较利益低;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因此,从农业保险需求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只能算是一种隐而不显的潜伏需求,即使存在局部的、有限规模的农业保险业务,也只是为服务政府及有特殊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有外在诱致因素(制度供给)刺激的情况下,该种潜伏需求状态难以转化为有效或现实的需求。

1.2 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

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的形成,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业生产的部分生产资料与农业技术开始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应用,农业生产的社会分工促使农业生产由传统的自然生产状态向商品化与社会化转化。然而,除了面对各种传统的自然风险因素以外,农业还需面对来自市场与社会等方面的各类风险因素,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的推进极大地诱发了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由于我国农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及二元经济结构的双重影响,客观上形成了农业与工业之间、农村与城镇之间不平等的局面,农村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劳动力隐形失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村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滞后。受制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技术瓶颈等原因,农业保险市场呈现出“供需双冷”的格局,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有现实需求,农业保险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但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1.3 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要求在经济发展各阶段根据消费需求特征和自然禀赋条件对初始不理想的农业各部门之间的有关变量进行调整,使农业生产资源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现阶段,农业机械化的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的建立,农业经济活动的科学化经营与管理等是农业产业合理化的主要表现[3]。从2013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生产指数来看,2000―2012年种植业的农业总产值构成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但其绝对数却增加了33 066.9亿元;农业机械动力从2000年的52 573.6万kW增至2012年的102 559.0万kW;人均主要农产品产量(以粮食为例)从2000年的366 kg增至2012年的437 kg,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产业各部门之间变量的调整与资源的合理配置[4]。农业生产的自然客观属性决定了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必定遭受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因素的影响,以2010年为例,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 5 339.9亿元,占全年农业生产总值的7.7%。因此,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中,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客观性,与此同时,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要求在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资源的条件下使农业生产实现全面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市场需求变化,保证农产品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调整势必会受市场风险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等的影响,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系统性。现代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致使农业风险因素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与系统性特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2 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结构与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区域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之间关联紧密,即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也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2.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生产可以依据均质区域法、极化区域法和行政区域法3种方法进行区划。农业生产一般按均质区域法进行区划,这是由农业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差异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等地域特点决定的。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在农业生产经济区划的基础上,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发挥区域特色与优势,因地制宜地配置农业资源,兼顾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与协调,整体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由于农业自然属性与农业风险因素相伴而生,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伴生性特征。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的全面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及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农业生产的区划是建立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基础之上的,有利于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的推广运用,有利于农业生产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与农业风险具有一致性,因此,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同步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实现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另一方面也通过农业生产合理经济区划,服务于农业生产区划中具有伴生性和同步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区域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2.2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互关联。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在特征来看,首先,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实现产前、产中与产后相连的系列化经营,构建完整的农业产业体系;第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农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确定主导产业,实行规模经营,发挥农业生产区域优势;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据市场需求,围绕某一主导产业实现产加销横向一体化与农工商纵向一体化,实现经营一体化;第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契约稳定内部一系列非市场安排,实现产业组织联动发展[5]。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发展安排上具有递进效应。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实现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及具备风险管控的联动机制,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表现为关联性特征。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高附加值与外向型特征,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不仅涉及国内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而且还包括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及制度风险等,具有较强动态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关联性和动态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3 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的供给建议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指出“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揭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并结合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组织需求提出农业保险的供给建议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3.1 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转型期,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各地区需综合分析评价农业自然资源条件与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安排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要通过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协调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部门生产项目与产品品种的比重关系与结合形式,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逐步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与规模化。现代农业要求不断开发新险种以适应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从目前农业生产的布局与结构调整现状来看,开发新险种的主客观条件已具备:①风险载体具有关联性。从农业风险因素伴生性与同步性特征来看,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基础上形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即国有农场、农业科技园区等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符合农业保险新险种的承保技术条件与开发条件,同时,新险种的开发也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②风险损失与责任易于确定。从农业风险因素的系统性与客观性来看,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能够很好地利用农业生产的区划特征,并借用现代信息技术掌控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与作业方式,确定农业保险产品的责任与损失。农业保险新险种的开发一方面需结合各地区农业生产布局与农业生产结构来安排市场需求考察,另一面还需注意各类农业风险因素特征与险种的可保性。

3.2 利用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的政策支持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现实情况的制约,短时间内通过政府政策支持大范围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不现实。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利用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实施差异性的政府政策支持,以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如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的方法可借助政府农业补贴政策(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设备购置补贴与农资综合补贴等)来实现;而其主体可以是农作物生产基地及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等;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政策也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措施。保险组织管理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农业保险专项基金设立及再保险等均可依托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特点进行差异化实现。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一方面能够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广,另一面可利用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业生产的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终实现整体农业经济的平衡发展。

3.3 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

业界及学术界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应该采取何种组织模式进行了大量探讨,2004年保监会就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4种组织模式。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实践证明,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的条件已具备:①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区域划分来看,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区划、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定损、理赔责任的确定都要求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的技术条件已具备;②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来看,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能够有效地满足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同时,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也为农业保险区域性组织设计提供了思路。农业保险组织模式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农业风险因素的各种特征,以适应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多元化的组织体系。

4 结论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具有一致性,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作用。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体现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区划,满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研究证实,通过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政策支持和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能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 黄正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与区域性供给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7):443-446.

[2] 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雷海章.现代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第3篇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至今已有42年了。这期间我国农村经历了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3个历史时期。随着我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和农业生产能力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42年一贯制的农业税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主要反映在以下4个方面:

(一)立法时限过长

当时开征农业税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农村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税制的设计也是同建国初期农村农业合作化经济相适应的,并且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现行的农业税制在立法的意义上也就远离了历史和现实的要求,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失衡

现行的农业税制,采用以亩计征、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鼓励农民增产增收。其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即以粮食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而常年产量都是在50年代或是60年代测算评定的,与目前实际的常年产量没有可比性。以吉林省和长春地区为例,吉林省的计税常年产量为每亩86斤,长春地区每亩105斤,而现在实际的产量每亩都在千斤以上,计税的常年产量远远低于实际产量。吉林省农业税平均税率确定为14.1%,而全省实际依率计征额仅占实际产量的1.98%;长春地区仅占1.83%。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使得税率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计税土地面积失准

计税土地面积是农业税计征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长期以来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后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各种形式的占用耕地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也没有及时核减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税种交叉重叠

我国以往的农业税制改革,重点是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新的农业特产税出台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有交叉重叠现象。农业税条例征收范围包括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的收入。而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实施以后,对特产品收入实际上又是按照一个独立的税种进行课征,造成税种交叉、重复课征现象,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构建农业税制的原则与目标

要解决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实际,重新构建农业税制,总体设计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二是我国有13亿多人口,其中近9亿是农民,并依靠土地生存和为国家提供粮食。三是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在农民手里,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并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可能会有第三轮、第四轮承包……四是我国加入wto,面临机遇与挑战。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国家经济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农业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控与聚财的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所谓调控,就是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一方面我国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以长春市为例,农业税收入在农村各项税收收入中占74%以上,对巩固地方政权建设,维持政府运转,发展地方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农业税收必须保持总体税负不变和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使农业税的聚财职能逐步增强。

2.适度减负的原则。

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我国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构建农业税制必须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坚持减负与适度相结合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减轻农民非税负担是根本目的,适度是衡量减负的尺码。农村税费改革通过对“三提”、“五统”进行“三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使农业税税基扩大,农业税收增长,但农民总体负担要减轻20%或者更多。因此,既要考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要兼顾县、乡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要的经费支出。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基层财政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管理,量人为出,节约开支。

3.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及区域优势、产品优势各有差异。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

4. 简便效率的原则。

农业税收主要是在农村和面对农民。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简便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设计税制要简便、易懂,为广大的农村纳税人创造纳税上的便利条件,力争做到计税简单、操作简便、农民易会易懂。同时,也要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账、册、表统一规范,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创造有利条件。

依据上述原则,新的农业悦制应充分体现农业税收聚财、调节的职能作用,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为目标。农业税制模式也要在近期内实现三个转变:(1)实现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依据向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农业产品产值作为计税依据转变;(2)实现农业税以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部以货币形式征收转变;(3)实现农业税征收由政府行为为主或是乡镇财政所、造成执法主体移位向依法治税和以税务机关征收、回归执法主体的方向转变。初步建立以占用土地和农业收益为课征对象的复合税制,最终实现以土地税和个人所得税替代农业税的税制格局。

(二)农业税制改革的近期目标

在近期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按照上述目标模式展开和实施。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将形成下列具体目标模式和基本特征。

1.建立以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相复合的税制。将现行的农业四税中以行为目的为课征对象的契税并入地方的工商税收。将耕地占用税取消,变为土地占用税,并设立两档以上的多级税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耕用土地,以低廉的地租每年征收土地占用税。非农业占用土地则以较高税负多级税率课征土地占用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为农业收益税。对纳税人在完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在销售环节征收农业收益税。

2.理顺国家、集体、个人分配机制。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这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在减负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为农民创造和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建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的目标机制。一是充分发挥农业税制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商品粮基地和主导农业产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有步骤地实施。这对十我国粮食资源的优化配置乃至整个农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农业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调节功能和聚财功能。为加快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系列化和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税收环境。基于这一目标,要根据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课征土地税;同时,对农民的个人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实现取消农业税。

三、构建农业税制的途径与环境

(一)改革农业税制的途径选择

1.简化合并税种。

将现行契税并人工商税收;农业特产税由于其课税范围与农业税交叉,又是在农业税基础上派生的,可并入农业收益税;把耕地占用税改为土地占用税。使农业四税归并为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

2.合理确定税率。

土地占用税和农业收益税的税率确定,关系着农民负担的承受与地方财政的需求。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有关政策,同时考虑地方财政的实际需求,从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和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实际出发,兼顾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者间利益关系,做到合理负担,取之有度,实际可行。

对农民承包和占用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每年征收一次低廉土地占用税。对非农业生产占用土地,采取高额分级的税率征收。在确定具体税率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的差别和土地使用价值。课征土地占用税额度以占现行农业税总额的60%-70%为宜。农业收益税可按若干档次税率征收,对生产销售五谷杂粮,采用低税率;对农特产品依不同品种设计多档次税率。农业收益税总额占现行农业税收总额的30%-40%为宜。采用上述复合税制后,对土地占用税实行当年征收,对农业收益税在销售环节征收,可以跨年度,极大地缓解了以往农业税征期的巨大压力。

3.减免税政策的界定。

新构建的农业税制,应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税收政策。要针对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怀。

(二)改革农业税制的环境要求

1.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改地方财政“吃农业”为“扶农业”。消除和改善地方政府对农业只取不予的做法。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已处于工业化初期并向工业化中期过渡,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时期应停止农业资源的净流出,逐步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多方面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其中,财政保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加大投入,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保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的需要。二是改地方财政“收支统管”为“收支分离”。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全国的农业税征收管理没有规范,在全国相当一部分县级财政中,既管财政支出,又管农村税收,前者是财政的主要职能,后者是地方各自为政的行为。因而,在财政体制上要改革和规范农村税收管理,明确农村税收征管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能,体现“收支分离”,充分发挥财政和税务机关的各自功能。

2.改革和完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

粮食永远是同计民生之必须。就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仍然要对粮食等重要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农民的市场风险比自然灾害风险还要大。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走低,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库饱和,粮食积压,收购资金紧张,粮食消化和转化渠道受阻,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基于此,我国要加快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力加强国家对粮食实施的主导收购,拓宽农产品深加工转化渠道。要建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带动区域化生产和乡镇一体化的经营,引导所在地农民,以及市场辐射作用所覆盖地区的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及时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农产品。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做好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子、农用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服务等。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第4篇

实行分税制后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大提高,如何促其逐年增长,是个巫待研究的课题。

一、农业税收增长的可能性

从农税征收情况看,1993年我省实征总额占全国实征总额的3.77%,分项比重是:农业税3.6沁、农业特产税4.86写、耕地占用税3.87%、契税1.71%;在全省财政收入中占’3.75%。这两个较低的比重总的看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是适应的,但它同时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工作尚需改进;二是农村经济将有大的发展,这都预示着农业税收逐步增长的可能性。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然带来农业税深变化。一是农业特产税有很大潜力。此税名义税率平均为10%,实际负担率为3%,若全部实现据实征收,税额将是目前的魂—5倍;发展农业特产品生产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地方财政培植后续税像的重点,因此,这又是潜在的税源。二是对农业税作适当调整。在减轻农民非税负担的基础上,从解决农税存在的诸多间题入手,将实际负担率由目前的2.5%提高到5%左右,税额可增加l倍。三是契税从目前范围扩大到全面开征。按通常比例,个人房产交易仅占l/刁,尚有3/4.是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买卖、商品房出售等,全面开征起码可增2/4的税倾。四是耕地占用税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调整税领标准,只要摆正征收政策、挖潜堵漏,必然会起到保护和控制耕地资像,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的作用。

(二)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后必然增强重视程度。农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各级地方政府在重视国税征管的同时必然会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而为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三)执行《税收征管法》必然加强农税征管手段。农业税收参照执行《税收征管法》后从根本上转变了对违法偷税、抗税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逐步推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稽查等项制度,将切实加强农税征管手段,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农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农业税收增长的制约因素

一是政策因素.农税执行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近36年之久,本税古财政收入比重以及参与农民收入分配的份量已微乎其徽,名义税率为8.5绍,实际负担率仅为么5%,已失去意义.契税执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至今,与当前房产交易情况极不适应;耕地占用-税执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拼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于征收范围偏窄,执行税额标准偏低、减免范围偏宽、税制整体设计不合理等间题,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征收倾亦始终徘徊不前。二是税源因素。一些农林特产集中产区品种退化直接影响产量、质量,从而引起价格下跌又直接影响税像的形成和增长油于对病、虫害防治不力引起减产绝产而影响税像的间题也不容忽视,仅1993年沿海对虾养殖暴发流行病就减少税收1200多万元.三是管征因索。农税基础工作薄弱,征管台帐资料不全,开荒地无限期免税,农业特产税在大部分县(市)仍存在按果树棵数或种(养)植(殖)亩数或人均摊派税款的简单做法,仅征收实际税源的1/3或1/4;契税在一些县(市)根本得不到重视,1993年仍有9个县区没有开征.耕地占用税对“批非占耕”、“批少占多”、和非法占地等缺乏有效控制和监督。在依法治税方面,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已远远不适应,在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上远未规范化。

三、促进农业税收增长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一)从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理顺培植税像的思路。发展农村经济是篇大文章,凡涉农部门都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财政部门应抓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挖掘各方资金潜力,开展资金促产。目前农业投入不足,而扶农资金分散使用又是矛盾焦点。应将各部门用于农村、农业的资金统薄安排,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适时调整农殊、政策,开展政策促产。积极探索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为基础的逐步增加农业税收的政策体系,在加强理论研讨的同时积极进行试点,实事求是地先实验再推广。第三,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开展信息促产。财政部门要利用联系面广的优势,主动为农民提供准确适用的信息。培植税源的基本思路:一是以发展名优特稀及出口创汇农业特产品为重点,培植高税源基地。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有组织地专门进行规划,提出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进一步完善培植税源机制。二是以推广大枷种植形式为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产矗生产,逐步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三是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契机,鼓励开垦宜农荒地,明确免税期满后可在一定时期对征收税款单独设帐考核,入库后列为专项资一54一金用于扶持沙荒地改造,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四是以国家正式批文占用耕地数为准,对非法占地、批少占多诸类情况,允许将征收的税款和罚金列入税凉基金,这样,批地和征税数可吻合,又能调动基层建立培植税源基金的积极性。

(二)多渠道筹措培植税源基金。(1)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特产发展基金,对超收部分提取比例可适当高些,(2)农业特产税10%附加,这是省府102号令明确规定列入农业特产发展基金的,(3)省级农业丰歉准备金,在保证不影响灾年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时间差”搞短、平、快税源项目;(4)农业税附加,这部分资金原规定用于地方性公益事业,据调查,现根本兑现不到公益事业上,从发展农村经济角度看,扶持农业生产也是公共利益,把这部分资金与前三部分并在一起,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真正发挥其效益。

(三)加快农业税、契税改革试点工作.改变低税赋、高负担的状况,使农业税逐步成为县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从提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入手,按实际产量重新评定常产,将实际负担率提高到5一8%左右。在县乡精简机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将乡统筹开支的项目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同时取消乡级统筹并杜绝农民其他不合理负担。可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若干农业县试点,主要是对耕地质量评定等级,然后分旱地、水田不同等级耕地评定常年产量,以合理调整税赋;第二步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分期分批推广。这项工作要先向省府请示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行动。在国家新的契税法规未出台前,学习兄弟省市已动起来的做法,积极向省府专题反映、请示,选择部分税源多、有积极性的县(市)进行扩大征收范围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耕地占用税要抓紧清理近年占地较多的开发区和公路两侧的雄馆饭店、废旧物资回收等占用耕地,严索查处乱占滥用和偷税行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为•要会同土地管渔:工商羲政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有步骤、有组织地逐乡镇逐村检查,主要对1989年以来各种非法占地、临时占地、征而未用和兹合减免视及访年尾欠税款进行清理,掌握底数,并及时按照规定,该补征税的补征、该罚欲的严格执罚,征收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认真贯彻执行斌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果取多种征管办)法,雄短据实征收的差距,全省力争每年增长5000万元净到2000年达到实征税额4一5亿元,

(四)改革农业税减免办法。一是重新制:定减免标准和范围。根据的年代农业盘产发泛展实际,科学界定自然灾害程度。对轻、重、特重灾情进行科学评价。=般性自然灾害不再获减免,特重自然灾害全免。二是改革喊免资金;的用途和程序。在省级财政建立农业丰歉聪备金的基础上,各市地、县(市)亦普遍建立此项准备金,并形成完整的配套斜度,以梦滚雪球”的.方式,凝聚各层次资金‘减免资金的用二途由原来的有灾即减改为专门对付特重灾害,平时财以有偿形式择优投放,充努利瓜卜“时间差”。在减免程序上,首先应由当地县(市)农业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共同鉴定灾害程度撅后逐级上报财政部犷孔省级财政接到报告后经严格审查再下达减免指标、:

四、促进农业税收心长的强化猎施与上述设想和建议相配套,强化征管措施不容忽视。

(一)强化征税协税护税网络。农业税收-涉及翻税单位和个人面广且税像零星分散、征收环节多且征收方式各样,因而征管难度和工作量较大。!我省现有征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与之极不适应。必须因地制宜地加快建立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镇)税源及任务,二是按行政村的大小聘请村级协税员,常户年性与临时性相结合,由村委会提名推荐。三是按农业税收相关部门建立护税组织,由农;琳组畜牧、水产、土地管理及公雄法等有关部爪Jl舞加,协助财政部口宜传农称政维、掌握各方面基础数据、调查水源分布情况并反睐征税中的何题,由此逐步理顺和建立比胶固定的征管规捍‘动员杖会力最形成征税、协税、护税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征管队伍建设补要解决年龄老、化、新手增加、匆识面窄和整体寒质稼差妇间_题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肖位练兵‘自讲自一授或专门培训;二是加强勤政教育,提倡敬业产攀献精神;三聂加强廉政教育。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范文第5篇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