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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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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的意义

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第2篇

曹州面塑的百年传奇

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在城西20多里的万福河畔,是近年来兴起的唯一个旅游乡村。穆里村最出名的是面人儿,历史非常悠久,号称“中国面塑第一村”。1984年时,随着日本电视台拍摄的《丝绸之路》红遍海内外,菏泽的面塑名家李俊生、李芳清凭这门昔日走街串巷只为养家糊口的行当被授予了“工艺美术家”的称号,面塑艺术家史振山则走出国门传艺立业,拥有了美国“绿卡”。

菏泽古称曹州。曹州面人是在古代祭天地、敬鬼神的“花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传早在尧舜时代,地处黄河流域的菏泽就常因黄河决口,天灾人祸几乎不断。当时,当地人们为避灾祸、求平安,常捕杀猎物,敬天地、求神灵、祭奠列祖。后来为了节约,便使用面粉调和后捏成猪、羊,代替活物,即所谓的“花供”。这就是早期的菏泽面塑。

“天下面塑出穆李。”数千年间,当地面塑历经沧桑变幻,几度沉浮兴衰。据碑文记载,1852年(清咸丰二年)江西弋阳的米塑艺人王清原、郭湘云游艺菏泽,来到穆李村,与当地的花供艺人郝胜、杨白四合作,把米塑与花供技艺结合起来,形成了今天的“曹州面人”。

图腾崇拜、生命崇拜是曹州面塑艺术的主要内容之一。女娲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人类繁衍的始祖,人们便将“蛙”与“娲”进行谐音相连,是“蛙”的生命繁衍内涵更加突显出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刘海戏金蟾”、“枣山蛙(娃)”,通过精美的捏制艺术,反映出对粮米丰收、早生贵子的期望。

此外,曹州面塑中也有许多以鸟类为主题的作品,如“凤凰戏牡丹”,和以锦瓜、桃子、葡萄、石榴、葫芦等植物为主题的面塑作品,实际上都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民众的多福、多子、多寿的精神观念。

在面塑艺术的发展过程中,穆李村面塑艺人走南闯北,影响全国,逐渐形成了三大流派,即山东菏泽的李派、北京的汤派、上海的赵派。三派各具特色,而菏泽市李派一直独占鳌头,其代表人物先后有李俊生、李芳清、李金成、时振山、穆绪建、李双虎等。他们及其弟子,曾多次到国外表演展示面塑艺术,大量地吸收新鲜元素。

2008年6月,曹州面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名录。

胶东剪纸:

“伎俩人”的棂间文化

“八个饽饽一只鸡,磕头作揖去求妻。光头磕了三千六,黄毛丫头世难求”。一首民谣,把山东烟台民间剪纸艺术娶亲的场面生动活泼,饶有情趣地展现。胶东称手巧的女子为“伎俩人”,“伎俩人”不管出在哪个村,都是人们引以为荣的事。她们的花样子常常用烟火熏在土纸上到处流传,成为远近乡村剪花的样子。

胶东剪纸的流传时间,据史料《招远县志》、《莱阳县志》记载,从元末明初道教音乐剪纸,明代中期表现戚继光练兵的“盾牌舞”、“小刀舞”以及表现南音演奏的剪纸来看,明、清时期胶东各地的民间剪纸已经流行。

早在汉、唐时期,民间妇女就有使用金银箔和彩帛剪成方胜、花鸟贴上鬓角为饰的风尚。后来逐步发展在民俗节日中,用多种颜色的纸剪成各种花草、动物或人物等多种题材的内容,贴在窗户上(称“窗花”)、门楣上(称“门笺”),构成了系列性的“棂间文化”。

清代胶东风俗,新婚人家往往根据新娘所剪的窗花来判断新娘的巧拙。因此,姑娘在出嫁前学剪纸也和学习缝纫和刺绣一样认真。所谓:“二八闺秀绣罗衫,巧剪花样百家传”。故胶东妇女剪纸的技艺很精。剪细密窗花时除上面有一张熏样外,下面只垫二三层薄红红纸,因而剪的纹样细腻而不走样。

民间艺人高友三的《胶州八景图》剪纸作品在上世纪20年代便被当时瑞典籍牧师以重金购买收藏。1957年10月,主席视察山东,在参观工艺美术品时接见了高友三,并在其剪纸作品一侧题下一个“翼”字,以示鼓励。高友三堪称一代剪纸艺术大师,他剪的《冬景》精妙绝伦,被认为与《清明上河图》相比,毫不逊色。他的剪纸作品《高友三窗花集》20余卷迄今仅存两卷藏于胶州市博物馆。

凭借这门传统的民间手工艺术,胶州被授予“中国剪纸之乡”,近年来,艺人们还将绘画中的山水、油画、版画等多种艺术形式引入剪纸,胶州剪纸界泰斗级人物郭维全的奥运长卷便是其中浓墨重彩的典型。

高密泥塑里的佛教心理学

东汉永平年间,印度佛教传入我国,之后,在武则天及永乐皇帝的大力提倡下,佛寺庙宇一度遍及全国各地。在明清时期,僧、道、儒融为一体。伴随着2000多年庙宇文化的兴衰跌落以及高密特殊的地理环境及民俗特点,逐渐形成了庙宇泥塑和聂家庄泥塑两大派别。

当年,高密准庭庵香火最旺,庵中神像很多,尤其是40厘米以下的小型泥娃特别多。此庵有拴孩风俗,每逢吉日,成群的大闺女、小媳妇云集准庭庵。她们根据自己的理想,定下意中的孩子,婚后择日抱回家,天天侍奉,直到怀孕生子后将泥娃密封墙皮中。这泥娃也就完成了“替身引子”的使命。

此庙中,大批拴孩用的泥娃,均出自庞来如为代表的庞派体系,该庵尼姑讲,庞师傅塑的泥娃相当漂亮,形态各异,活泼可爱,色彩艳丽。不孕女子看好哪个泥娃,就在他脖上拴一根红绒线,绒线上串有三个铜钱,付三块大洋就可抱走。有歌谣咏之:“正月十五四月八,娘娘庙里把香插,人家烧香求儿女(即拴孩),小女家烧香求丈夫”。

庞来如是高密清末民初的泥塑宗师,基本包揽了东至崂山西至泰山铁路沿线的所有庙宇的泥塑绘画,著名的高密三阁(毗卢阁、白衣阁、凤凰阁)每次重修,别派都插不进来。

到了清末,庙宇泥塑日益衰落,并于1946年彻底绝迹,而聂家庄泥塑却逐步完善日臻成熟,特别是它借鉴了扑灰年画的色彩,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现在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据聂氏家谱记载,在明朝隆庆年间,聂成富自蒲台流落到姜庄,并长期居住聂家庄。当时这里地薄欠收,仅靠地里收的粮食难以维持生计。他发现聂家庄有种土和成泥不裂且坚硬结实不易破碎,于是试着用这种泥巴做成外壳,里面装上土火药,顶部留有小孔,制成一种叫“锅子花”的东西供节日燃放。后来又把装火药的泥坯塑成娃娃型,焰火放过以后,再当玩具或装饰品摆设。最后泥塑的品种逐渐增多,有“老虎”“狮子”“猴子”“小狗”“小猫”“鸡”“鸭”等动物,也有“白蛇传”“孙悟空”“牛郎织女”等传奇故事,并且涂以各种颜色,使其生动活泼。

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第3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保护“非遗”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多样性,这已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以后的一个重要任务。保护“非遗”是对文化的传承,也是对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保留,同时更是对“遗产”的保护。

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

艺术院校作为国家高等教育机构,具备着继承和保护“非遗”的天赋职责,同时,从社会服务职能方面来讲,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的诸多问题使得“非遗”传承之路不够畅通,其中主要包括:

1.少数民族传承人得不到保护且缺乏接班人

由于传承体系不够科学,又缺乏健全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非遗的传承方式得不到科学的保障和体系的支撑。例如,政府制定了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如何延续这些传承人却没有标准的模式可供参考。

2.商业化和政绩化导致“非遗”内部发展不均衡

在众多“非遗”类别中,有些地区政府只注重更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类目。例如手艺、民族服装、表演等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并带动旅游业发展。而民间传说、口头文学等则被完全忽视。另外,过多的商业行为导致一些传承人注重眼前利益,从而丧失对技艺的追求。

3.“非遗”创新缺乏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非遗”传承人多数以民间传承方式得到技艺,缺乏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系统的教育指导,因此无法与当代学术界进行对接和交流。一些传统技法的由于其自身生存所决定的垄断性和私密性,因过于老套而早已与当代社会隔裂,因此变得落后,几乎没有市场。

比较与分析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通过三年来的实践证明,艺术院校通过探索“校政行企”四方联合,将传承和保护“非遗”难点陆续攻破,更开辟了一条“四赢”的畅通道路。

2011年,学院与贵州雷山县合作成立了“雷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打造了一个由地方与高校共同建立的文化产业链,使苗族“非遗”向产业化、市场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发展,将人才培养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1.政府参与

当前许多高校通过“校企合作”从而保证“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事实上,缺乏政府资金投入、组织引导以及考核评估的“校企合作”是无法彻底立足的。“校政合作”将以政策引导“非遗”保护和传承。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最终在“非遗”传承和保护问题上开启了新的篇章。一方面,在解决少数民族传承人得不到保护的问题上,由雷山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出面并出资召集当地“非遗”传承人组织前往参加学院本部接受系统培训。另一方面,通过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定向招生,改变了传统了技艺传承模式,也同时加速了“非遗”传承人的培养。

2.跨界教学

由于许多地方高校盲目追求大而全,趋同趋热的专业较多,其中艺术类专业较为典型,专业不强不特,毕业生就业率不高,被称为“鸡肋”专业。在对待“非遗”创新方面来讲,急需一些专业能力强,能够实现优势互补的专业艺术院校来完成使命。

学院有意识将文化传承与创新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中。例如在与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中,学院根据合作项目要求,采用项目导入法,把“雷山元素”与专业课程有机结合,形成跨界课程,以项目+主题教学形式,深化创作主题,尤其强化苗族银饰和苗族服装设计、制作和旅游品研发。

这项举措使得一些陈旧的技艺在研发过程中重新焕发生机,特有的文化元素也不再与当代社会脱节,而是被全新的创意设计所提炼,变得更符合当代人的审美视角。因此,教师、学生通过跨界课程向全社会证明了继承和创新民族文化的意义。

3.行业助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实现产业化”这一问题,“首届中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暨第六届中华老字号竟品博览会”给出的回答是非遗产业化不是采用现代化大生产来替代传统的手工制作,而是“搭建非遗生产性保护平台。

学院通过两项工作引导整个行业关注并参与到搭建“非遗”保护平台的工作中去。一是学院于2012年在雷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中心举办了2012年全国轻工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艺术设计教育专业委员会工作年会暨江苏省艺术设计职教集团工作会议。二是雷山县政府特在学院本部举办了“苗年鼓藏节”旅游推介会。两次活动都旨在通过行业来推动“非遗”的发展。

4.社会宣传

一些被市场所忽视的“非遗”不仅需要得到传承和保留,还更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在这方面做了努力探索,为记录和保存雷山特色文化的传统技法,学院以文字、摄影、摄像以及录音等多种保存形式进行记录。例如,学院与雷山县政府共同出资合作出版《苗疆圣地 和美雷山》宣传画册并配有CD光盘,之后还以雷山县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刺绣、银器、音乐、舞蹈、戏曲等文化资源为蓝本,制作了影像宣传片《中国雷山》。

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第4篇

2、《七十二变之胖妹大翻身》,作者是莫忘初。

3、《扭转乾坤之肥女翻身》,作者是爱爬树的鱼。

4、《穿越之我的王妃太有肉》,作者是水云行。

5、《肥女要翻身》,作者是冰山。

6、《重生军婚之肥妻翻身》,作者是王大姑娘。

7、《肥婆皇后》,作者是宋喜。

8、《厨娘皇后》,作者是78803838。

9、《田园纪事》,作者是寒衣谷雨。

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金乡县;红三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地都在推崇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利用,并把它作为一项特色文化节目渐次的推向观众,推向普通百姓,让我们认识并自觉的去保护、去发掘,原来这也是非遗、这就是非遗。

金乡县,古称山阳县,2015年被评为山东省文化强省先进县,非遗在这里也得到了更好的发掘与利用。包括像稀有戏曲的保留、中医技术的承传、特有文化小吃、童谣等。

一、成立研究中心,做强体制保障大文章

2008年金乡县四平调被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成立四平调保护中心;与之同时,又与曲阜师范大学成立金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了这两个中心的保障,该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好的发掘和利用。面对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的现实,收徒难也是一项更为棘手的事情。要解决这些难题应致力于多方的努力:一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打磨包装,做好亮化。二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实体保障、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做好自然化、轻松化。三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穿上地方特色的嫁衣,洋气化、开放化。

二、活态化非遗,走近大学校园、走入伊园村庄

金乡县的非遗保护利用,注重的是唯有源头活水来,卧龙需点睛、水墨要丹青,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办了多场进大学校园活动,让保护传承人走上大学讲台,给他们一个现身传艺的大空间,老艺人手把手的传唱与演示,让青年一代在兴趣与爱好中不自觉的去喜爱、也有意识地接受;也许他们现在只是凭爱好,而当这些青年人走上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会在工作中自觉的去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甚者也许有的,特别是有所特长的大学生就成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继者。更为平民化的方式,像庄户剧团、送戏下乡等直接的把戏曲形式的非遗送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让老百姓的居家饭,也有大戏的调味来佐餐。

三、重点打造、一乡一艺

金乡街道的四平调、司马镇的山东落子、马庙镇的山东琴书、胡集镇的坠子、高河街道的渔鼓、羊山镇的金乡花鼓戏……如今,金乡县9个镇、4个街道都有了自己独特的区域文化。一乡一艺,一个乡镇一个重点戏,有主有次,突出特点,重拳打磨。这样的发掘方式有利于各镇街戏曲进行交流传承;有利于地方特色的形成;有利于重点包装,打造多才多艺的资深传承人;节目汇演也更能让老百姓记得住、叫得响;更加的活态化。种种有利于使得机制保障与实体自身的发展相结合,必然相得益彰,例如,送戏下乡每年演出600余场,硕果连连。

四、登得祖谱、上得玉蝶,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定等次

金乡县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个,省、市级1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化表性传承人1人,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人。“金乡四平调”“山东落子”已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鸡黍之约”“渔鼓”被列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两夹弦”“金乡红三刀”等4个项目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竹马、渔鼓、花鼓戏、高跷等县级非遗名录项目16项。为保护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金乡县为像周艳修、张萍这样的乡下优秀文艺人才破格解决编制,调入县文化馆等单位,让他们专心创作、演出。

通过不断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关爱传统艺人,金乡的非遗不断得到开发和利用,原有的更好,后来者居上。非遗文化以不掩主流文化的态势不断发展,促推着各种有效因素的集合,在这里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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