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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税收政策

公积金税收政策

公积金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一)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影响因素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养老保险的范畴,养老保险,广义上应包括三支柱,也有一些论文直接将其默认为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第一支柱;文章取一个折中,将其界定为第一、二支柱,也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暂时不做考虑。

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涉及以下三个环节:筹资、运营、支出。养老保险的筹资,主要体现为筹资模式,具体通过覆盖面、缴费水平、收缴效率、筹资渠道等等得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我们主要从投资收益和直接从基金中列支的运营成本两方面进行分析;养老保险支出: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主要受到两方面影响,主要体现为开源、节流两方面。第一,“开源”――缴费参保的激励作用,即给付水平越高,民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就越高,有利于扩大覆盖面,扩大筹资;第二,“节流”,养老金的支出意味着积累基金的减少)、给付承诺的兑现(体现举办主体的信用,和上一点一样影响参保缴费积极性)。

以上是对于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一些浅层次因素的分析,而其中的每一个因素,都可以追溯至层次更深的原因,譬如投资收益,它与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完善状况、投资运营机构的运作效率以及宏观经济状况相关,而其中资本市场完善状况又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的程度和阶段的影响……也就是说每一个因素都可以向后不断的追溯。这里仅列出最直接的影响要素,因为,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影响,往往是通过影响以上这些因素的某一些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这些因素是研究过程中的桥梁。

(二)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请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其核心和最直观的表现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各税种税率的确定。

比较常见的几大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消费税。这些税种的绝大多数都和养老保险的基金积累相关,并且涉及到关键问题,譬如:在征收所得税时,对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税或养老保险费的这部分收入是否还要征收所得税;以及经常被热议的税费之争,即养老保险筹资时收税还是收费;以及每当讨论解决空账问题的时候,都会作为拓宽筹资渠道的对策提出来的,征收消费税充实养老金账户……等等。

1.税收的经济效应

所谓税收的经济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行为方式方面做出的反映,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讲,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乃至生产者决策的影响,即税收的调节作用。

税收的经济效应表现为税收的收入效应和税收的替代效应两个方面。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税收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政府手中,使得纳税人的收入下降,降低了商品购买量和消费水平;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购买方面的影响,表现为当政府对不同商品实行征税的区别对待时,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是纳税人减少征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即以无税或轻税商品替税或重税商品;税式支出,即税收优惠,意思是指政府出于特定的目的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比如,如果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这部分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那么实质上就是对缴纳养老保险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做了有差别的征税处理,从而鼓励民众参保缴费。这其中,税收的替代效应发挥了作用。

2.税收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它体现为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即受益越多,能够承受的税负越多,纳税越多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横向公平),而对条件不同者应加以区别对待(纵向公平)。研究公平问题,必须要联系由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来看。倘若由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已经达到公平的要求,那么,税收就应对既有的分配状态作尽可能小的干扰;倘若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不符合公平要求,税收就应发挥其再分配的功能,对既有的分配格局进行正向矫正,直到其符合公平要求。公平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它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可以分为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二、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影响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以企业年金为例

1.不同税收政策的影响比较

涉及两个变量:税收优惠环节和税收优惠比例

①企业年金的缴费、累积、领取阶段涉及不同税种

缴费阶段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累积阶段 增值收益税、利息税

领取阶段 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

每个环节可以分为征税(taxing,T)和免税(exepting,E)两种情况。经过组合,一共有八种税收政策。见下表225

种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个人缴费)

1 T T

2 T E

3 E T

4 E E

而在缴费阶段的征税情况又可分为四种。TTT表示在各个环节全部征税,没有税收优惠,整体来看也不合理,因为在缴费和领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被重复收取的,实质上是一种对企业年金的惩罚措施,对企业年金起一直作用。同样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还有TET。因此,这两种是不可取的。其余六种制度,我们直观上理解,免税的环节越多,纳税额就越少,吸引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作用也越明显。

经测算,纳税总额的排列次序为(由低到高)。

1 2 3 4 5 6 7

EEE TEE和EET ETE TET TTE ETT TTT

其中,EET模式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并且为众多专家学者所提倡。

2.EET激励作用分析

对企业职工而言:可以递延支付所得税――在累进税制制度下,可以从高税率的赋税想低税率的赋税转移。职工在职是收入一般高于退休后的收入,因此税率会降低,从其一生来看,纳税总额减少;可以确保享受税收优惠,不必担心未来支取阶段税收政策的变动。激励明显

对企业而言,为员工所交企业年金可以免收所得税,很大的降低成本,乐于将其作为一种激励人才的手段。

当然,除了免税环节的不同,还存在税收优惠比例的差别,即只有在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内的企业年金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超过规定比例的依然要正常纳税。显而易见,优惠的比例越大,企业和职工就越有动力提高缴纳年金的金额,从而扩大年金的积累。

3.现状比较

政策:通过解读2009年12月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国当前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的几点总结:

TEE模式: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模糊:对基金收益和领取环节是否征税没有明确说明,所以未来是否会收税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税收优惠比例小:在员工工资5%以内的企业缴费免收企业所得税,虽然比原来提高1%,力度还是不够。(英美这一比例是15%,加拿大18%)

发展现状:2005年中国与部分OECD国家年金资产占GDP 比重与年金覆盖率比较。

上述国家中绝大多是实行的是EET模式,葡萄牙和新西兰实行TTE,也就是对缴费和投资收益两个环节征税,而且新西兰投资收益税率高达33%这两个国家的年金资产规模比较小,瑞典实行的是ETT模式,但是企业年金具有强制性,所以资产规模和覆盖面都远远领先。澳大利亚是一个很特别的存在,对投资收益和领取两个环节征税,但是年金资金规模和覆盖面都比较高,这可能和投资收益税率不高以及在支取环节征税但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关。当然,这里受一些税收政策以外的因素影响。

我国实行EET模式: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司负责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收能力。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影响

1.提高征管效率,保证足额收缴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务机关征收经验更加丰富,所以征税比收费更能保证基金的筹资。国家规定社保费由税务机关代收,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税务机关代收社保费实行初期显著成效:2000年开始试点。全国19个试点省份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年年超额完成了征收任务,保持了较高增幅。2003年,浙江、河北、江苏、湖北等地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均比上年增长30%以上。2004年,云南、厦门等地因全面实施税务机关“五费统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其社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40%以上。2001年-2005年,年均增幅达到30.33%。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亦能在最大程度上促使一些企业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且清欠力度也很大,据资料统计,2004年,我国税务机关共计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160.73亿元,其中清理陈欠88.27亿元,清理新欠72.46亿元,占全年社保费收入的7.7%,占全年社保费增收额的39.85%。

2.便于建立监督机制,减少滥用挪用

社保基金的滥用挪用可是为运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成本,不利于基金积累。以税代费可有效减少。两种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资金运功路径及监督管理机制:缴费方式下,社保资金收支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手经办,存在浪费挪用;通过税收方式筹集,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建立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支出的管理体制,三位一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3.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

有利于全国联网,建立统一征收体系,为异地续缴和支取提供可能,吸引流动人口参保,扩大覆盖人口。

(三)政策建议

加强个人、用人单位在养老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根据从基本险种到新险种、从主题费用到补充费用,从企业所得税到个人所得税...的顺序,多方面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并以税收优惠为政策的核心途径。

明确给予税收优惠的险种及费用的优先顺序根据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和政策实施的便利程度。优先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顺序依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团体性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个人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他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逐步构建覆盖养老保险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当前,要在确保缴费足额、及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以下环节的税收政策: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环节,企业年金的投资、领取环节,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所有环节,尤其首先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

公积金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邓力平

在当前国内外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继续有效地运用包括积极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调控手段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其中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确定则是关系到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运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对宏观税负的确定既是一个实证问题,又须进行认真的理论分析。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的适度合理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到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动几,还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因素的重要影响,尤其是应对当前世界新一轮减税浪潮所引发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本文从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这一特定角度入手,讨论我国目前适当调整宏观税负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以此出发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谈一点看法。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文秘站:]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2001年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10年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00年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2005年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 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1.“‘深化税制改革中的税收负担问题’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税务研究》,2001年第4期。

2.“漂移的金山----国际资本流向新一轮调整透视”,《瞭望》,2001年第7月2日版。

3.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宏观部:“财政政策‘积极’的路还要走多远”,《财政与税务》,2000年第3期。

4.刘溶沧:“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安体富:“税收应在宏观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税务报》,2000年第4期。

6.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7.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现代税收发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8.邓力平:“经济热点都与税收有关”,《中国税务报》2000年3月20日。

9.邓力平:“当前研究税负问题应考虑的几个因素”,《福建税务》,2001年第3期。

10.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2001年第7期。

11.邓力平陈涛:“研究我国宏观税负的国际背景”,《亚太经济》,2001年第4期。

12.陈贺菁:“关于税收竞争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1年第2期。

13.R.Gropp&K.Kostial:“外国直接投资与公司税收入:税收趋同还是税收竞争”,《金融与发展》,IMF,2001年6月。

公积金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2001年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10年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00年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2005年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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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2001年第7期。

11.邓力平陈涛:“研究我国宏观税负的国际背景”,《亚太经济》,2001年第4期。

12.陈贺菁:“关于税收竞争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1年第2期。

公积金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EET税收模式;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国家在企业年金缴费阶段、投资收益阶段、年金领取阶段不同税收政策的选择上。当前,中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只对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提供免税,对个人缴费部分则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如果按照通常的表示方法,以E表示免税、T表示征税的话,目前中国的年金税收政策相当于采取了“部分TEE”模式,而这一模式极大的阻碍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EET税收模式的出台,呼吁给予年金缴费个人所得税优惠,而这一现象的背后也说明EET模式在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方面应当具有显著的优势。那么,EET模式的优势究竟何在?为什么应当给予年金缴费个人所得税优惠?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各种可能的税收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公共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三种养老保障方式的税收模式加以比较,从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来探讨选择EET模式的原因所在。

一、企业年金八种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

根据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收益及年金领取三阶段不同的免税、征税情况,可得出 EEE、TTT、EET、TEE、TTE、ETT、ETE、TET八种税收模式类型。为了对企业年金三阶段八种税收模式的税收及雇员个人待遇情况进行比较,我们假设雇员现在缴费额为100元,10年后退休,在这10年间投资收益率为5%,个人所得税税率及投资收益税率为20%。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可得出以下结果,见表1:

表1 八种税收模式下的税收及雇员个人待遇情况比较

TEE EET TTE ETT EEE TTT ETE TET

缴费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缴费税收 -20 0 -20 0 0 -20 0 -20

基金 80 100 80 100 100 80 100 80

基金积累额 130.31 162.89 118.42 148.02 162.89 118.42 148.02 130.31

领取税收 0 -32.58 0 -29.60 0 -23.68 0 -26.06

净年金 130.31 130.31 118.42 118.42 162.89 94.74 148.02 104.25

增值率 30.31% 30.31% 18.42% 18.42% 62.89% -5.26% 48.02% 4.25%

从表1可看出,八种税收类型基本上可分为四类,其中EEE模式与TTT模式最为特殊,两种模式下,雇员退休时可领取的年金额与现在缴费相比增值率分别表现为两个极端。显然,TTT税收模式对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三个阶段都征税,其税收负担之重使得增值率为负,实为基金减值,根本谈不上任何税收优惠,所以,此种税收模式除强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情况以外,几乎不可能为企业自愿选择实行,对企业年金的发展不仅不能起到鼓励作用,反而还可能会被视为是一种惩罚性政策。相反,EEE税收模式则最大限度的给予企业年金以免税政策优惠,雇员年金增值率最高,能够最快速、最广泛的推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最为有利。但这种模式下相当于国家放弃了对企业年金各阶段的征税权,税收损失也最大,且可能导致有损社会公平的结果,所以无论从国家财政支付能力角度考虑,还是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角度考虑,任何国家都不太可能选择这种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

ETE税收模式是三阶段中仅对投资收益阶段征税而对其它两个阶段免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其对雇员的税收优惠程度仅次于EEE模式,年金增值率较高,但这种模式同时放弃了对缴费本金及领取年金的税收,而仅对基金增值额征税,征税理由不充分,征税模式不甚合理,国家的财政损失也较大。与之相反的是TET税收模式,这种模式对投资收益免税而对其它两个阶段征税,年金增值率仅高于TTT模式,税收政策也较为严格,具有重复征税的特点,不符合税制设计的基本要求,所以仍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税收模式。鉴于这两种税收模式自身存在的不合理性,也决定了这两种模式不适用于发展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选择。

另外四种税收模式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TEE税收模式仅对缴费时的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视为是一种当期本金税,EET税收模式则仅对领取阶段的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从征税及积累的效果来看,两种税收模式下工作期缴费100元至退休时的增值额均为30.31元,增值率相同,所以两种模式对雇员个人退休后待遇的影响效果无差别,同样TEE模式下的税收为当期缴纳20元,EET模式下为退休时缴纳32.58元,若按5%的折现率折现为当期值也是32.58/(1+5%)10=20元,所以从根本上讲两种模式下对国家税收收入也无本质影响,没有造成税收损失,只是EET模式相当于对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延期纳税,是推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情形,所以EET模式的征税又可以视为是当期本金税的一种延期支付,即形成延期本金税。虽然两种税收模式在雇员待遇与税收方面具有相同效果,但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EET模式仍然优于TEE模式。其原因在于:发展企业年金最主要的就是要促进更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而由于人们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而非长远利益,所以现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关于未来优惠的承诺会起到更大的激励作用,那么对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就要优于领取时的免税政策。而TEE模式下,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人们往往对政府在若干年后年金领取时是否能依其承诺给予免税政策心存疑虑,所以当期税显然不如延期税。特别是若再考虑了通货膨胀及未来退休时个人所得适用税率可能降低的情况,EET模式相比TEE模式就更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而最终从其社会意义角度来看,EET模式下,通过末端征税,还可以调节消费差距,并与遗产税相衔接,防止税优补贴用于非个人养老消费目的。

TTE税收模式和ETT税收模式与上述情况类似。TTE模式是对缴费与投资收益两阶段征税,年金领取时免税,是对年金基金增值额的综合课征,称为当期综合税;而ETT模式是对投资收益与年金领取阶段征税,缴费阶段免税,称为延期综合税,两种税收模式年金增值效果相同。除ETT模式下相当于TTE模式的缴费本金延迟征税外,两种模式并无本质差别。同样,按前述思路,ETT模式在对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激励方面可能会略优于TTE模式。

总的来说,若将EET模式与这两种模式相比较的话,可以看出,前者的税收优惠程度明显要大于后者。EET模式下雇员的个人待遇优于后两种模式,所以雇员更愿意接受EET模式安排,而这种模式对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更为有利,所以,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在企业年金制度八种可选择的税收模式中,EET模式应当是一种较好的税收优惠模式选择。

二、与我国公共养老金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

近年来尽管企业年金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有较快的发展,但对于我国来讲这一制度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因而,现实中,作为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一种必要的补充,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确定必然要与我国公共养老金税制相比较加以选择。目前,我国公共养老金三阶段税收政策如下:

1.缴费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可看出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和个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采取的是免税政策。

2.投资收益阶段。《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可知我国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投资收益仍然免税。

3.养老金领取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款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对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免税,但对他们依法取得的股利、利息、稿酬等收入仍需征税,这与国外综合所得税制下公共养老金设置一定的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的规定有所不同。

若依照企业年金税收模式标准界定我国的公共养老金税制模式,则根据公共养老金三阶段均免税的情况,可基本认定其属于EEE模式。固然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这种模式的税收优惠程度最大,最能激励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现阶段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却仍然不能选择与公共养老金一样的EEE模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企业年金逐步替代公共养老金,以降低公共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在人口不断老龄化的社会中减轻国家财政养老负担。而以三阶段全免税的企业年金制度代替全免税的公共养老金制度,虽然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这种替代,但税惠程度过大,使两种制度对财政的影响效果相似,财政减免并不能产生实质性的积极影响;而且相对于公共养老金制度来讲,企业年金制度更注重效率而非公平,更有利于高收入群体而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弱,所以过度的税惠政策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此时两种制度的替代还可能会给社会造成额外负担,因此,目前还不应该给予企业年金制度以EEE免税优惠政策。但是反过来说,要促进这种制度的建立还必须应该有适当的税惠政策激励,所以,在企业年金八种可能的税收模式中排除了全征税的TTT模式、不合理的ETE模式及重复征税的TET模式后,目前仍有四种税惠模式即TEE、EET、TTE和 ETT模式可供选择。

三、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

除了强制性参加的公共养老金与选择性参加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方式以外,个人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自我养老保障。但是个人的自我养老保障在漫长的基金积累过程中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导致个人提前支取,因而难以在个人退休时提供充分的养老保障,所以,大力发展未来保障相对稳定的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弥补个人保障的不足。而要促使个人自愿加入这一计划的话,与个人自我保障方式相比,企业年金的税收模式应更具比较优势。

在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个人年金即个人养老储蓄计划作为第三支柱,与公共养老金计划及企业年金计划一样,都是现代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但是,就我国而言,大多数人对个人年金的概念仍很陌生,个人年金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现实中大致相类似的养老保障方式基本上可表现为个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所以,企业年金税惠模式的选择应首先与商业养老保险税制作以比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仅有关于保险赔款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表明个人商业养老金领取时可免税;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资金来源于个人税后收入,也就需要交纳所得税;同时,对于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征税还是免税并无明确规定,则只能取决于这一基金的投资方向,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其享有免税政策。因此,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模式大体上可认为属于TTE模式。

同样,对于个人储蓄保障方式来说,个人储蓄资金同样来源于个人税后收入,即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假设存入银行,利息收益不需纳税;个人储蓄资金领取时可免税。所以,个人储蓄税收模式基本上仍可归类于TEE模式。

因此,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税收模式比较可看出,要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就要求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选择与其它养老保障方式税收模式相比应具有更大的激励作用。显然,由于商业养老保险的TTE税收模式与前述ETT模式提供的税收优惠程度要小于TEE与EET模式,从而可以将这两种税收模式加以排除。同时,鉴于个人储蓄的TEE税收模式与EET模式的税收优惠效果相同,但EET模式更多的考虑到人们更注重眼前利益的心理影响,因此应当是目前情况下鼓励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最适宜选择。

四、结论

基于理论上对企业年金八种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及现实中与公共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税收模式的比较分析可得出,EET模式应当是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最优选择。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考虑,在总体上选择EET模式的基础上,应当采取与国情相适应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加以改革。从短期来看,可先设置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环节的免税限额(且上限应不低于500元/月),从而达到中低收入人群全额免税的激励效果;而从长远看,可根据中国征税制度现状,开展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所得税延期支付税收体系的研究与规划,最终完善以EET模式为核心的企业年金税收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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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企业年金;税收;公平;效率

随着多支柱体系取代单一制度成为国际养老保障改革的大趋势,企业年金的发展已越来越受到各国关注,而它对于我国政府、企业、个人乃至金融投资市更是有非比寻常的意义。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后,各界均给予了极大的热情、关注与期待。但预期的快速发展并未出现,企业表现出明显的观望态度。截至2008 年底,全国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为1038 万人,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比例仅为4.27%,而且仍然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及电力、石油石化、铁路、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

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年金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与之相配合的税收制度,由于企业年金大多为企业自愿举办,因此可以说只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诱导才是推动企业年金蓬勃发展的“启动引擎”。所以,要突破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瓶颈,当务之急是先要建立合理的税收政策。而兼顾公平与效率,应成为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标。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企业年金制,在宏观上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微观上,是企业的薪酬福利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延税计划,所以它既有社会性,也兼具经济性。税收政策不但是政府发展企业年金的经济激励措施,也是规范企业行为,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必须兼顾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公平

税收政策是国家对企业年金这一补充保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应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一个内在要求。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公平应该体现在:

1.计划内公平享受税收优惠。所有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有公平的参与权,平等的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尤其在企业内部,年金计划的要一视同仁,不能偏向高收入者,不应以参加者年龄、工龄和工作业绩为借口将职工排除在外。因此企业年金税惠应当是有条件的税惠。

2.兼顾计划内外的利益。在税收诱导下,高收入者和大企业会成为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推广者,这必然使得税收优惠为高收入者和大企业避税提供了方便,而高收入和行业纳税减少,同时也意味着低收入者和小企业的相对税负增加,这将使得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者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企业年金税惠必须是有限的的税惠,将其负面影响控制在适当范围内。

3.不同制度的税收优惠的协调统一。企业年金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它是养老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等不但在制度内容上要相协调,相关税收安排也必须统筹考虑。

(二)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效率

企业自愿性举办企业年金必然是以合理延税、避税为出发点,给予雇员所得税惠也将使他们对年金制持积极态度。因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效率应该体现在:

1.促使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积极举办企业年金。企业以经济利益为其活动的准则,决定了它不可能仅仅从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出发建立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必须给予企业确切的优惠待遇,使其有利可图,才能真正把年金制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2.促使职工自愿向企业年金缴费。在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制,企业年金缴费免税或是延税,雇员就享受了当期应税收入和最高税率的双重优惠,可以通过企业年金制及其税惠政策使其终身收入最大化,并且实现了在职与退休后的合理分配。

3.保证投入较多者获得较高的退休所得。多提供资本者多回报,是不能违背的效率准则。企业年金的目的不是为了收入均等化,而应通过制度的健康发展,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更好的退休保障,实现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美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美国是当前企业年金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它的企业年金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规则,其中税收政策又是制度的核心和动力所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待遇鼓励雇主和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战略和策略,以及灵活运用税收手段保证必要公平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享受优惠的条件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种类繁多,只有符合《国家税收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的适格年金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惠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针对我国年金的性质,仅讨论缴费确定型计划)

1.对计划覆盖面的要求。根据美国税收法和保障法的要求,资助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不能完全随意决定哪些雇员可以参加,哪些不能,只有覆盖一定数量员工的正规退休金计划才能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利,雇主也不能随意在计划的参加者中提供不同的福利,对年龄和工作情况的要求有最低限度的规定,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考核也必须依据具体规定。

2.对雇员帐户资金增加和雇员税前缴费数量的限制。税法规定个人账户年度缴纳额不得超过40000美元(2002年,随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或年金计划参加者年度报酬的100%,而税前缴费的年度限额定为计划参加者年薪的25%,并规定年薪以20万美元为上限(2002年,每年有5000美元增量)。

3.对既得受益权的规定。雇员在任何时候都对由自己缴费形成的退休金部分拥有完全既得权利。当雇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对雇主缴费形成的退休金部分拥有既得的权利。除此之外,他们可以按照两个标准实现对雇主缴费的既得受益权:一个是 5年后一次性获得100%的记得受益权;二是3年后获得20%的权利,然后每年增加20%,直到实现100%的权利。

(二)EET的征税模式

一般而言,在企业年金有三个征税环节:雇主和雇员缴费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和退休雇员领取退休金环节。如果用T表示对其中的某一环节征税,E表示对其中的某一环节不征税,那么,美国以401(k)为代表的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采用的就是EET的征税模式,即: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年金计划资金的投资所获得任何投资收人全部免税,获得完全的既得受益权养老年金在该雇员参加计划过程中均不被包括在其当期应税收人之中,只有在该雇员提取养老金的时候才会有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与工薪税制的结合

如果说雇员在年金税制中的优税好处,是通过所得税实现的,那么雇主在企业年金税惠中得到的好处则是通过工薪税(即社会保障税),由此第一支柱同第二支柱实现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按照美国《国家税收法》规定,雇主以缴费形式为其雇员向税收优惠年金计划所存入的资金,以及雇员从计划中所提取的资金,一般都不按工薪对待,因此也就不产生联邦社会保险税和联邦失业保险税,这为雇主积极资助年金计划和雇员积极参加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起到极大的推动和鼓励作用。比如,某雇主支付给一个雇员的年薪为5万美元,如果雇主在年底时另付给这位雇员1000美元奖金的话,雇主就必须要向政府为这1000美元纳76.5美元的工薪税,同时雇主还必须从雇员的1000美元中扣除同等金额的工薪税,雇员实际上只能拿到923.5美元的奖金;如果雇主将这1000美元奖金以缴费额的形式为这位雇员存入到其所资助的年金计划中,雇主和雇员都不用支付任何工薪税。这一税收政策鼓励雇主以向年金计划缴费的形式来支付雇员年终奖金,对雇主和雇员都有极大的吸引力,是美国年金税收效率性的又一体现。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设计

(一)EET税收优惠模式

税收模式的选择是整个收制度的核心,不同的模式代表国家对年金优惠的不同态度。考察当前各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惠模式可以看出,最为普遍采用的是EET的税惠模式。它有利于鼓励企业雇主和雇员进行缴费,容易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是,EET征税模式也有缺陷,主要是它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因而这种征税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权衡利弊,EET模式相对其他模式更能满足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财政有条件实现的税惠模式。

(二)税收优惠限额

2004年以来,我国已有多个部门对于企业年金缴费税惠额度有了多次调整,各地也依据不同规定制定各不相同的税惠额度, 4%到1/12不等,如此政出多门、反复无常加大了年金需求方对企业年金发展前景预期的不确定性。从深层意义上讲这是因为当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只能单纯依靠税惠比例高低来承担激励和约束两方面作用。

合理的税收优惠额度应该反应国家希望通过企业年金制度达到的保障程度,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享受税惠的条件限制来保障基本公平。根据我国养老体系设计,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替代率应达到20%,应以此测算能够享受税惠的缴费水平,其中还需要对工资增长率、投资收益率和缴费的年限做出预测,采用不同参数对缴费水平测算结果均会有很大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以4%税惠额度是很难达到20%的替代率的。国外一般将税惠限额规定为15%左右,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可以先将税惠额度定到12%左右,这样如果缴费满25年,工资增长率4%,预期投资收益率8%即基本可以实现20%的替代率,既避免在目前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过高税惠限额带来的公平性问题,也为将来进一步调整留下了一定空间。

(三)优惠待遇与享受条件相结合

成功的税收政策,光有各种优惠待遇是不够的,只有同适当的享受条件相结合才能达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目的。可以说,有了待遇优惠政策只是为年金制度的发展增加了动力,但是政府决定它的发展方向往往是通过各项限制条件。

借鉴美国成功经验,我国税收政策中享受优惠的条件应包括:

1.计划基本审查要求。应包括:计划必须是专项资金,不得将缴费挪作他用;设立个人账户,计划必须是永久性的等。

2.参加计划的资格条件:年龄条件可参照《劳动法》中劳动年龄,工龄要求不应超过一年,而且应当充分考虑临时工参加计划的权利,可参照美国的做法为其设定一个年工作小时的标准,超过这一标准即可计算为工龄。同时还可引入美国最低参保率检测和非歧视性检测等指标体系,充分保证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和公平性

3.缴费限额和缴费基数的限定。在确定了税惠限额百分比的条件下,为了保证税惠的公平性,还应对缴费做进一步条件限定。一是应规定年总缴费上限,防止企业年金成为逃税漏洞;二是应该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社会保险类似的缴费安排可以实现向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

4.规定既得受益权。对企业缴费部分的既得受益权可设定几种进度表供企业年级计划选择,避免因企业的过分要求损害员工的利益。

5.对提前提款的限制。企业年金是以满足老年需求为目的而建立的,提前提款都可看作是违背这一目标的行为,因此在制度中应有明确限制,否则将失去税惠资格,甚至可以施以税收惩罚,

(四)基本养老保险协调配合

企业年金的本质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因此,我国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能与基本养老金的税收政策脱节。实际上,无论是基本养老金,还是企业年金,它们只是在举办的主体和方式上不同,都属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计划,所以,在税收待遇上二音不应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在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运行过程的三个环节中,多数国家对两者课税的税负是大体相同。因此,我国在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设计中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既不宜过分强调给予企业年金优惠税收政策,使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来进行避税,导致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不公;也不宜过分依赖于基本养老金,忽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作用,阻碍我国企业年金正常、健康地发展。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本着与基本养老金制度相协调的原则,减轻国家在老龄化问题上所承受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除此之外,美国的经验还告诉我们,如果说所得税惠是激励雇员参加企业年金制的最大动力,那么对雇主的激励就更多的来自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障税惠。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在此接轨,如果能够吸收美国的作法,合理安排企业年金和基本保障的税制,就可以实现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制度监管

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就像一对孪生姊妹,它们往往相伴而来。在西方国家,人们把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形象地比喻为“避税所”(taxshelt),可以说正是这种“避税所”的功能才会刺激企业积极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但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被人们滥用。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来看,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就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些偷税的机会。为此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制定一些反偷税的条款。同时还要改革监管的手段,使用恰当的指标体系,加强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制能够健康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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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埃弗里特.T.艾伦,约瑟夫.J.梅隆.退休金计划.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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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义,彭雪梅,胡秋明灯.企业年金的理论与政策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5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