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第1篇

一、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更好地解决 “三农”问题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其服务对象及目标的政策性较强,因此,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特殊的身份定位,不但无法与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获得财政补贴、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承担30%多的税负。高税负使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而盈利空间缩小,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同时抬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减弱了经济收入较低人群的贷款需求;高税负也降低了股东回报率和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议地方政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

二、建立小额贷款的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的激励机制

现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并提出发放小额贷款的具体要求,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与营业费用成反比关系,即发放越小额度的贷款,则营业费用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弱。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发放大额贷款,有的单笔贷款额度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有明显的垒大户倾向。有限的资金和高额的单笔贷款额度,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难以惠及微小客户,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为了激励小额贷款公司下移目标客户群体,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提高融资杠杆比例等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对真正服务微小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政策激励。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支持创业、创新类贷款以及绿色信贷也可采取政策激励,从而使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二)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由于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的风险较大;同时,涉农贷款具有小额、分散、贷款成本高、管理难、费用大等特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建议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贷款,当贷款因遇自然灾害、突发性市场风险等不可抗拒的风险而发生损失时进行一定的补偿。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从而鼓励其加大对“三农”的贷款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同时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杠杆比例低以及融资渠道狭窄,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不足,不但抬高了贷款利率,也影响其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建议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具体办法是: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由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融资金额;积极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以壮大其资金实力;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入资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融资;尝试推进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

四、进一步放宽主发起人持股比例限制

《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对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作出进一步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49%;其它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反映出政策制定者试图通过股权分散化来降低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从而形成股东间相互制衡的关系,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但股权分散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营策略分歧、搭便车现象、投资回报率低等。大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介入程度较高,还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者和其他股东负责,但大股东的实际收益与承担风险并不一致,因此股东很容易丧失积极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要求产生的众多小股东也会产生搭便车现象,对股东责任相互推诿,影响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形成负面影响。

2012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四项政策措施,提出了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等一系列建议,这也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指导与方向。建议进一步放宽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的限制,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提高大股东的投资回报率,提高其投资积极性,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经营。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单一,主要经营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仅靠贷款业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压力加大,贷款的利润不足以吸引股东更多的投资;另一方面,单一业务也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更好的履行客户责任。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一是贷款品种创新,可推出循环授信小额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等;二是循序渐进开展一些中间业务,如个人理财、信息咨询和业务等;三是创新小额贷款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住房购买力;管理水平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住房购买力现状分析

为了有效的改善居民的住房环境,稳定房地产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将吉林省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使用要求逐步放宽,并切鼓励居民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对吉林省各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这一政策的出台能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还能有效的扶持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变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大的现状。

(一)政策分析

政策的出台首先居民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有能力支付购房首付款,从而有效的解决因首付款不足从而不能进行住房贷款:其次是推出父母与子女互贷互还的业务,能有效的改善因当时居民由于自己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的情况出现时,可与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组合互用进行贷款,通过与父母或子女组合互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对住房贷款进行偿还:第三,政策中还允许拥有一套住房还没有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在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居民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购买普通自住房:第四,吉林省对于异地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政策上的规定,在吉林省内的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要省内的其他区县购买住房的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允许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项规定的出台能有效改善异地贷款难的问题。以上的新政策,能够有效的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新政还规定积极鼓励个人进行购房贷款,并调整了贷款的首付比例,对于个人借款的还款年龄的限制有所延长,直到退休后5年:政策中还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开展组合贷款业务,满足居民的购买需求,然后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进行放宽。制定出台的相关贷款、提取的优惠政策,让住房公积金新政深入人心,从而惠及普通百姓。

(二)现状分析

由于吉林省的楼市成交量逐年提升,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呈增长态势,省内各个地区出现公积金贷款难的现状,对住房公积金的指责声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公积金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公积金贷款规模,才能有效的提高居民住房购买力,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完善成为各城市调节居民住房需求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政策的完善,更多的居民意识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性,并购房的时候采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近年来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规模也不断扩大,所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了多少,提取多少,贷出多少,成为了居民最关注的问题,文章中对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贷款额、资金运用率进行了详细的数据分析。

1.提取额同比增44.92%,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比上年增长12.29%。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比上年增长44.92%,占全年缴存额的75 52%,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吉林省方面的数据显示,去年公积金缴存同比增长8.83%。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66.41%,比上年同期增加10.71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同比增长26.08%。从公积金缴存的规模来看,出现了同比上涨的态势,这和公积金购房宽松政策有关。从公积金使用层面看,提取额度大规模增加,主要是住房消费市场持续活跃、公积金提取效率提高。

2.贷款额同比增68.1%,从全国来看,2015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比上年增长68.10%,贷款笔数比上年增长40.44%。吉林省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公积金贷款放款额比去年增加明显。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与金额同比增长29.58%、52.91%。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与金额分别同比增长13.78%、24.23%,贷款余额增长了24.6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1.45%,比上年同期增加8.03个百分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的上升,说明房产市场交易比较活跃。

3.资金运用率吉林省达71.87%,根据吉林省住建厅公布的《吉林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71.87%,比上年同期增加7 8个百分点。从全省住房公积金数据来看,缴存余额同比增长10.6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1.45%,说明个人住房贷款是资金运用的主要方面,资金运用比较良好。个贷率过低,表明公积金支持贷款购房的力度不够,但是过高又表明公积金余额趋紧。一般以85%作为警戒线。提取占当年缴存比例66 41%,提取业务中,主要是住房消费提取,占比69.81%,提取用途比较合理。吉林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71.87%。资金运用率一般指全部资金的利用情况,除了占大部分的贷款之外,还有小部分其他业务支出,省直和长春市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较高,为81.79%,说明长春市的购房贷款需求比省内其他地区更高,80%左右的运用率属于合理范围。

(三)分析研究所具备的内涵

本文作为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影响城镇居民住房购买力,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研究建立全新的局面。其主要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调整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鼓励刚性需求。第二,有助于调整民用住宅的市场结构,抑制投资性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情况对住房购买力的影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状况

住房问题已成为我们居民关注的焦点,房地产市场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住房住房价格和其他因素出现的问题,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居民都会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进行购房,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很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与缺点。我们按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运用作为主要的生存和收益的根源,如果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为了收益而不回避风险,那样将出现很多坏账损失,最终有可能出现清盘的状况:但如果只求安全运作那么居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雇佣关系必然维持不了太久。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是依托政府的信用从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归集住房公积金,并向需要购房的居民提供贷款,这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具备了一定风险管控的能力,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业的主要本质就是风险管理。

(二)住公积金贷款发展对住房购买力产生的影响

归集、扩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两项核心工作,归集,是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制单位按时足额缴存,提高建制单位的缴存质量:扩面则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让更多职工可以享受该项制度购买住房。因此,缴存余额的持续稳定增长,能有效的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速度,稳定房地产市场,提高居民的购买力,有效的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住房贷款,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对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成为我国居民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其居民住房购买力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住房购买力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公积金个贷对居民住房购买力的影响比较大,本文将吉林省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有效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一些依据,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首先,本文只是从整体上提出了公积金个贷对居民住房购买力方面的影响。实际状况比文中研究的情况更加复杂,由于省份与地区不同存在的因素也比较复杂,需要各界学者今后更加细致的进行研究,其次,每个城市推出的政策不同影响效果也就不同,虽然吉林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也不能全面将我国各个地区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文章中列出了一些数据只能对吉林省进行研究,毕竟不具备全国性的参考意义,因此对于各城市的住房购买力研究需要结合当地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研究。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台州市;民间资本

由于世界性金融危机,我国经济也受到波及,而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更为严重,导致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资金链频繁面临断裂危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出台了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型的组织模式最引人注目。

一、浙江省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定,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用于放款。因此,即便是以18%~20%的贷款利率滚动经营,也不可能有很高的杠杆经营。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必定遇到的瓶颈。

虽然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实际上困难很多。一是由于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法与银行同业拆借,只能按企业贷款执行,使得小贷公司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而且由于银行对风险的保守态度,不肯轻易放贷给小贷公司。即使可以从银行融入资金,经营成本以及各类费用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几乎没有,即使从风险角度来看不允许其吸收存款是合理的,但是限制小贷公司对外负债似乎有些极端了。

(二)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不准确

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因此同样是经营三农贷款,但在享受的政策上却被区别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就规定了减免政策。再有就2010 年颁布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对很多涉农贷款的有税收减免政策,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不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这就大大制约了它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的积极性。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税收过多且是按一般服务业的标准纳税,如全额营业税5.6%,企业所得税25%,20%的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据台州市黄岩区工商分局的有关资料,联科、亿邦、中业3 家小贷公司的平均税负比例为24.53%,平均资本回报率为10.91%。

(三)高额的贷款管理成本

与银行相比小贷公司没有专业的从业人员,不具备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以至于小贷公司的的客户为高风险客户居多。因此小贷公司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从贷款的五级分类来看,小贷公司基本不存在正常类贷款,贷款的主要构成为关注类贷款。此外,由于其贷款以临时性资金需求为主,使得小贷公司缺乏长期、稳定的客户群,再由于上“三农”群体虽然资金需求面广泛但金额少,导致贷款管理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与贷款期限严重不匹配,但同时由于借款人的风险难以把握,贷款期限长的话面临的风险将更大,这也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成本高。

(四)业务种类受限

目前,我国小贷公司只能从事放贷业务,其经营范围有严格规定,不许多元化的业务发展。即使现在浙江省现在开始允许小贷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为尝试扩展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小贷公司的业务仍旧受到较多限制。

二、 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一)减轻税务负担,提高小贷公司发展积极性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征税标准可以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台州市地方政府应该出台一系列配套的的政策,制定相关的扶持制度,尽量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致力于减少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增加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补贴,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适度放松融资政策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后续资金问题,运用多种措施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显得很有必要。一是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机制。双方共同寻找共赢的合作模式,二是适度提高小贷公司向银行的融资比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推进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支持,努力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业务结算等业务提供便利。

(三)改变对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理论上来说以资金融通为业者即属于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符合此项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的是小额、分散的营利性融资服务,和大型商业银行的具有明显的互补性。这样来讲,应该在制度上把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金融机构,以形成我国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这不仅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壮大、而且对国家的监管实践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业非存款类公司制金融机构应该是小贷企业的定位方向。

(四)扩大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增加其对民间借贷的中介业务,将中介业务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一方面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扩宽其业务面,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量,从而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获利空间,防止小贷公司出现无款可贷,无事可做的现象,使之持续有限的发展。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有助于民间借贷发展的合法化趋势,让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发展不失为解决民间资本流通的一个重要途径。(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有星,郭晓梅.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中国商法年刊,2008(1).23

[2] 杨林生,杨德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约束与对策建议[J].经济问题,2014(2).79-81

[3] 陈时兴.小额贷款公司创新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4).45

[4] 凌海波畅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扩张与信贷服务―――基于浙江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2013,(3)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第4篇

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朝气蓬勃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运行,是对多元所有制资本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次审慎尝试,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次具体实践,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与突破,对于改变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始设立便是以一种积极的态势出现的,自设立之初就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为己任,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效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了“三农”、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弥补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的不足问题,为“三农”和微小企业增添了一条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借贷由“地下”转到“地上”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现实途径,平抑了民间借贷的冲动,使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资本借贷能够很方便的得到监管和监测,从而使民间资本能够自觉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行运作,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屡见尴尬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

尴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之议

银监会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尴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之议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根据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应主要为“三农”及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且放贷数额相对要小,但在实际发放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却出现了与这一规定相悖的现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主要以非农企业为主,贷款额也随之变得“较大”,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设计的初衷有了一定的出入,定位比较模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单一,仅发放贷款,不能经营如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的业务,也使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起点较低。

尴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之议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另外,既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般工商企业,但却要受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的“指挥”,颇让人费解。

尴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之议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控制重视还不够,并没有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风险管理职能零散在各业务部门,难以形成风险管理合力,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人员数量不足,造成人员兼岗现象较为普遍,也不利于风险防范和控制。三是贷款审批出现“一人说了算”的现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微小企业,而很多微小企业和农户根本没有征信记录。虽然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近几年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县市地区却不能进行信息查询,即使能查询小额贷款公司也因没有“合法资格”不能进行查询,再加上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很落后,信用评级还不科学,也不能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提供信用参考,从而造成贷款对象征信记录缺失,也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还有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有资金较少,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提足损失准备金,这在实际操作中几乎得不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资金损失后的补充风险。

尴尬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补充之议

目前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要继续发放贷款已经是“囊中羞涩”了,资金流动出现了“捉襟见肘”的窘迫局势。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

尴尬六: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之议

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只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即可,这样低的准入门槛,使大量企业老板、农民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由于这些人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对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经营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盈利能力较弱,资金实力不强,单位“牌子”不硬,无力高薪聘请有丰富银行从业经验的人才,而有经验的银行从业人才也不愿意来小额贷款公司就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遭遇瓶颈

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受到一定的挫折后,小额贷款公司就有了“要吸收存款”的强烈愿望,银监会为此也制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但小额贷款公司对此却颇感失望,使小额贷款公司改制遭遇了瓶颈,一时陷入了僵局。

瓶颈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门槛太高,小额贷款公司达标难

按照《暂行规定》第二章准入条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三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这些准入条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并且也是在近期内无法实现的,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积极性大减。

瓶颈之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股权让渡规定过硬,小额贷款公司让权难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样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成村镇银行就必须让出控股权,这已经触及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者,尤其是最大股东的利益,“把孩子养大了给别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另外银行金融机构要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村镇银行,这样就要拿出一定的资本金另设机构,影响其资本充足率,同时还要为小额贷款公司以前发放的贷款承担责任,还不如自己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对此也表现不积极。

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尚需政策扶持

小额贷款公司“破茧”而出后,要得到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共同扶持,使其健康发展。

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和定位

目前银监会出台的《指导意见》法律级次较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约束力不强,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法律级次较高的管理办法或条例,以此提高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威性。这些办法或条例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属金融机构的范畴,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为解决“三农”及微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的普惠型金融体系,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填补农村金融“空白”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讲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属于金融机构。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定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设,其定位就应立足“三农”,面向微小企业,促进县域经济服务,其经营特点为“小额、分散”,除发放贷款外,也可办理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其“三农”贷款比例不能低于贷款总额的60%,切实体现其农业、农村的特征。

三是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处置,以强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

四是规定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利率、支付结算、征信、现金及监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分清监管责任,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指导、规范运作。

五是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到像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助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作用就必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因此,一是由政府财政、县域龙头企业等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达到发展要求后给予基金支持,当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熟到一定的阶段后,再向小额贷款公司收回,支持另外达到申请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由人民银行监督其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的发展。三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比例的限制,允许其和银行机构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指引,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一是小额贷款自身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的内部监督防控。同时要严格按制度操作,尤其要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避免“一人说了算”现象的出现,减少贷款损失,并要按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降低风险。二是银监会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突出各自的监管重点实施高频率的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同时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力度,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科学规范经营管理。三是积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由协会行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管理,真正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并要建立人才吸引机制,让小额贷款公司吸引更多的人才

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稳健货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86-04

随着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部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对当地经济金融运行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为全面了解掌握当前江苏省辖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并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以期对其可持续发展提出有效价值建议,近期就此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显示:作为补充农村金融体系的新兴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当前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基本实现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预期目标,但是也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出现市场定位不清、业务规模过度扩张等现象,值得引起关注。

1 江苏省小额贷款总体发展情况

自2007年11月江苏省政府启动组织小额贷款试点工作以来,尤其是近期,江苏省试点工作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都以比较快的速度发展。

1.1 机构数量快速增多

截至2011年3月末,江苏省共有245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比上年末增加28家;注册资本金382.24亿元,比年初增加71.29亿元。同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建设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营范围由注册地向周边地区延伸。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服务面已经基本覆盖江苏省所有乡镇。

1.2 业务拓展迅速

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498.59亿元,为全辖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14%;比年初增加110.12亿元,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6.53%;比2010年年末增长28.35%,增速高出金融机构24.35个百分点。一季度,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423.93亿元,同比多发放304.65亿元。贷款客户数量为35333户,比年初增加6087户。

1.3 经营状况良好

截至2011年3月末,全辖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净利润7.92亿元。季末,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余额为8954万元,比年初增加560.91万元;不良贷款率仅为0.17%,资产质量远高于金融机构。

2 当前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在当前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变化,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发生改变,对农村信贷市场形成了一定程度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也随之产生了一些跟以往不同的新变化。

2.1 贷款对象“企业化”

从贷款累放额来看,近期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有“企业化”的现象,也就是在贷款累放额中企业贷款占比有增加的趋势(如图1所示)。2011年前三个月,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累放额中企业贷款累放额占比均超过60%。中国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反映,2011年以来辖区小额贷款公司企业贷款中,大型企业贷款份额逐渐下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贷款占比进一步上升。3月末,企业贷款余额中,小型企业贷款占比为83.13%,比年初上升了7.4个百分点。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出现了“企业化”,但在贷款的用途上整体并没有影响对“三农”的支持。从贷款累放额看,2011年前三个月,涉农贷款累放额占比分别为70.62%、80.45%和69.96%。从贷款余额看,截至3月末,个人贷款中的农户贷款余额为163.71亿元,在全部贷款中占比为32.83%;企业贷款中的农村企业及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余额为261.44亿元,占比为52.44%。

2.2 贷款额度“大额化”

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中也要求“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为此江苏省各地都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小额”标准,如无锡小额标准为500万元,南通为300万元,连云港为50万元。

从此次调查发现,近期全辖小额贷款公司累计贷款组成结构中单笔贷款额度呈现“扩大”趋势(如图2所示),单笔金融50万元以上的贷款占比超过了80%。从贷款余额看,也能发现大额度贷款占比有上升趋势。截至2011年3月末,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以上贷款余额为262.92亿元,比年初增加89.21亿元;在全部贷款余额中占比为52.73%,比年初增长8.02个百分点。

2.3 贷款客户“集中化”

《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调查发现,截至2011年3月末,江苏省有127家小额贷款公司最大单户贷款余额大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占比为51.84%。据中国人民银行淮安中心支行反映,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前十大户贷款余额在贷款余额占比高达35.32%。又据中国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反映,全辖36.4%的小额贷款公司十大户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北塘区某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前九户贷款余额超过1200万元。崇安区某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25000万元,前八户贷款余额超过2000万元。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的控制显然都违反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2.4 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扩大化”

《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调查发现,近期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呈现上升趋势,浮动区间上移倾向比较明显,上浮占比和利率浮动高区间占比都以较快速度增长。2011年一季度,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6.8047%,环比和同比分别增加1.33和2.39个百分点,分别比同期金融机构多增0.67和1.49个百分点。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水平与贷款期限也并不匹配。扬州地区反映,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期限越短,利率水平越高。以当地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利率水平20%以上的贷款期限都是3个月以下,期限3个月以上的贷款利率水平都在20%以下。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当前期限较短的贷款,特别是1个月以内期限的贷款多为临时性调剂贷款,金融机构过桥贷款占比较高。这类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只有高利率才能覆盖高风险,一般情况下都控制在接近基准利率4倍上限水平。

3 经营发展新变化原因分析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并且经营中出现贷款对象“企业化”、贷款额度“大额化”、贷款客户“集中化”、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扩大化”等新变化,这既有外部宏观政策调整,贷款客户数量增加,信贷需求上升;又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不清,经营理念存在“做大规模、扩大利润”冲动;还有当前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以及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监管体制监管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

3.1 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调整为稳健,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需求增加一方面随着稳定的货币政策贯彻实施,江苏省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常态回归、平稳增长。2011年1—3月,江苏省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各项贷款1685.86亿元,同比少增923.74亿元。省内多数商业银行加强信贷规模管理和分配,金融机构各月中上旬贷款投放较快,有的机构下旬被关闭系统、停止放款,月末强行调整到核定的规模以内。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门槛被抬高。而同时另一方面实体经济活跃度上升,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企业对流动资金需求大量增加。部分不能在金融机构得到信贷需求满足的中小企业转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如常州某小额贷款公司反映,2011年以来信贷需求与2010年相比较增加了30%以上,其中大部分客户都是因为没有能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快速增长,贷款对象出现企业客户数量增加、单笔贷款金额增大和贷款余额占比相对集中的现象。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议价能力上升,这些新增的企业客户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相比较具有更强的财务成本承受力,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也就有了逐步上升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客观上不仅增加当地社会融资总量,满足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投资,形成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但是同时也加大了贷款客户的财务负担。

3.2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理念有“做大、追利”冲动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不仅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家实现跨行业投资,而且圆了他们的“金融梦”。在当前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这些股东认为有了“大展宏图”的机会,迫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层加大业务发展步伐,扩大业务规模,以便能早日把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金融梦”变为现实。在这种理念指导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盲目扩张业务规模,降低信贷准入门槛,忽视“大额、集中”风险防范的情况。甚至有地区反映,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争抢客户的情况。

有些股东不满足江苏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普遍10%左右的资本回报率。在当前金融机构流动性不宽裕、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他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层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幅度,提升贷款利率水平,提高赢利能力,而忽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增加了过桥贷款业务量,还把资金投向当前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如常州地区某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1年3月末,有11.87%的贷款投向了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房地产企业。一季度末,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房地产业和与其关联度较高的建筑业贷款余额为51.67亿元,比年初增加了12.08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过度扩张,不仅进一步加大了后续资金补充的紧迫性,同时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整政策影响力,而且增加了农村地区金融风险隐患。当前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接入信贷征信系统,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客户信息不对称,与金融机构难以进行信息沟通交流。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过多与金融机构淘汰客户拓展业务,必然会增加信贷资金安全风险隐患。

3.3 部分地方政府存在“重试点、轻监管”现象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大干、快干”的冲动。地方政府为了拓展融资渠道,丰富社会融资总量,补充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不足,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和业务发展,以此活跃宽裕的民间资金积极参与投资。部分地方政府“重试点”、“重发展”的实际工作,当前给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不足。各地均由当地政府组织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但具体牵头部门不一。尤其表现在县级试点工作上,牵头部门有地方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农工办、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办、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金融协会等党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或金融管理机构。党政或经济综合部门等牵头部门缺乏对贷款类机构监管的经验,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不能到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对其仅限于业务数据监测、指导或非法集资和吸收存款的查处,对于日常业务经营,难以做到监管提示。这种现象导致当前部分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在“真空”地带发展。

4 政策建议

4.1 进一步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宏观调控部门进一步优化政策调控方式,不断提升政策有效性,细化金融机构考核方式,缩短考核周期,降低政策调整对农村信贷市场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为加快区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进一步优化系统内部信贷规模分配,优化信贷投放节奏,确保均衡投放,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政府要积极关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切实帮助解决其经营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一是畅通资金供给机制,建立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逐步允许经营业务和诚信记录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进而吸收一定比率的会员存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为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相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以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难问题。二是创造条件,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为方便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操作办法,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管理,增强其风险防范能力。三是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自律和信息共享。通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和从业人员的自律,促进信息交流,及时汲取经验教训,有利于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健康规范发展。四是帮助尽快落实享受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待遇。五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2 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外部监督管理

首先要严把“准入关”,选择社会责任感强、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为以后良性发展打下基础。另外,对已经试点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于迫切需要专制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督促他们严格《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为向村镇银行转变准备条件。对于转制愿望不迫切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应督促不偏离服务“三农”目标,合规经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发展的监管。既要防范小额贷款公司政策风险,严格控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又要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加强监控,防止向其他领域传递。一是尽快落实具体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建立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人行、银监、工商、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各个职能部门各自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和改善监管功能。二是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用地域经济特征的日常业务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完整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及时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发现异常事项及时报告。对于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过大的小额贷款公司,立即责令整改,甚至退出市场,确保农村金融稳定。三是建立现场监管制度。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牵头各有关部门,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到位,确保良性经营发展。

4.3 明确市场定位,提高自身竞争力

小额贷款公司要明确自己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定位,扎根乡镇,细分当地信贷市场,遵循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宗旨,积极为专业种植户、养殖户、专业市场商户和特色产业的小企业等生产经营性微小的客户提供信贷支持,覆盖“金融机构信贷盲区”。充分发挥信息广、门槛低、机制灵、审批快的优势,形成“小额、便捷、灵活、优惠”的经营特色,不断创新信贷业务品种,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拓展中间业务,积极培养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成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重要补充的农村专业化信贷公司。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建立完善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行业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细化贷款风险状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公司法》规定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内管,防范操作风险,树立稳健经营的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万州金融学会课题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研究[J].金融参考,2010(9):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