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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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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管机制

财务监管机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监管机制 外包业务 资金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仍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企业除了需要在产品技术创新和分销渠道上下功夫外,还需要通过内控来强化资金的监管机制。根据资本循环公式可知,企业资金在时间维度上先后经历C-W-G`这三个过程,并扮演着货币、生产、商品等三种职能。从中可以发现,在资金监管上所面临的挑战,便存在于物资采购、产品生产和产品销售阶段。当然,这里是以生产类企业而言的。

梳理现阶段的有关文献可知,诸多作者在强化资金监管上往往聚焦于优化会计技术上,从而试图借助工具理性来应对企业资金循环中的各种挑战。实则不然,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美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无论会计技术如何优越都无法完全克服上述现象的负面影响。因此,解决这两个现象便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一、企业资金循环风险分析

同样,以下仍建立在生产类企业的经营环境中来讨论。目前理论层面的问题讨论陷入到了一种困境之中,即未能将中小企业的生产特征纳入到问题的讨论之中。如部分中小企业是以最终商品生产的微观主体而存在,而部分中小企业则是以承接外包生产任务的微观主体存在。由此,这两种类别的中小企业在资金监管机制的构建上便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则以第二类生产企业为考察对象。

实践表明,企业资金循环的风险分析可从以下三个环节进行:

(一)采购环节风险

在“核心—”的分工格局下,中小企业在采购环节上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美两个方面造成的风险。

1.信息不对称。在采购人员所获得采购信息多于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必然使财务人员处于信息弱势方。这样一来,将可能激励采购人员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由于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借助会计技术而给予隐藏,从而其所产生的资金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累积性。

2.信息不完美。在“核心-”分工结构下,中小企业在产能水平的确定上必须与核心企业相匹配。这种匹配性具有很强的波动性,而波动性的传导路径表现为:市场需求变动—核心企业产能调整—中小企业产能调整。可见,其中因时滞原因而可能使中小企业的物资采购数量过剩,导致了资金的浪费。

(二)生产环节风险

在各类型企业普遍重视全面质量管理背景下,生产环节成为了资金投入的重要环节,也是资金投入最大的领域。其中,人工成本、物耗成本都成为了资金支出的关键方面。这里需要强调,在科学、合理的生产格局下,上述经费支出并不产生资金监管风险,而若因成本控制缺位而导致了额外资金的投入,则构成了资金的循环风险。

不难理解,在中小企业的雇佣关系下,一线员工与企业资方存在着天然的对抗性,这种对抗性的集中表现就在于弱化成本控制。尽管资方具有完善的生产监督制度,但面对团队作业模式和技术不可分性的状况,针对生产成本的控制仍处于较为尴尬的困境之中。

(三)销售环节风险

销售环节体现为资本循环公式中的W—G`阶段,这一阶段也被马克思称作为“惊险的跳跃”。不难发现,在核心分工结构下,中小企业的产品需要被核心企业所购买,而核心企业对产品的购买数量又因产品质量、最终产品品项数量的影响。另外,即使中小企业的产品被核心企业全部采购,但资金的回笼速度仍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就放大了销售环节中的资金循环风险系数。

二、监管模式定位

根据以上资金循环分析可知,中小企业在资金监管上面临着两大挑战:即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内部监管缺位,以及因信息不完整而催生的外部监管缺位。特别对于处于结构下的中小企业而言,因其在长期的分工中逐渐因技术锁定而使得自身难以离开核心企业而生存。因此,这就使外部监管缺位长期得不到改善。以上分析逻辑,便为监管模式定位提出了要求。遵循中小企业三个阶段的经营环节,监管模式可定位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采购方面的监管定位

上文已经指出,采购部门的员工在物资采购数量和品项上存在着信息优势。因此,在监管上应着重解决这一问题;面对核心企业的产能调节,中小企业仍需要建立具有权变特质的资金预算调控机制,而这又构成了监管定位的方向之一。

具体而言,第一种监管应属于资金风险的内部管控,若要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干扰,则需要财务人员与采购人员间形成信息互动,以及借助声誉约束机制来遏制采购人员的机会主义动机。第二种监管属于外部管控,因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可以考虑引入风险基金来进行资金调节。

(二)生产方面的监管定位

针对生产方面的资金监管统属于企业内部风险管控范畴,因此在企业权威式管理模式下具有很强的可控性。这里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在团队作业模式下财务人员难以评估员工的成本控制努力程度,以及因有机分工所导致的技术不可分性,使得评估员工的成本控制努力程度几乎不太可能。为此,在监管定位上应从增大员工利益诉求与成本控制之间的关切度上进行思考。

具体来说,在员工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完善以班组为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并将对生产资金的支配权有限度地下放到班组,从而在产品质量要求的约束下增强班组成员的成本控制意识。

(三)销售方面的监管定位

由于是制订化生产,因此中小企业并不直接面对市场需求的变动。另外,在技术锁定的情况下,核心企业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在此背景下,销售方面的监管定位应从强化合同执行上入手,以及在合作伙伴的拓展上下功夫。

以上三个方面的监管定位,就为下文的监管机制构建提供了路径指向。不难知晓,即使生产最终商品的中小企业,仍需要在上述监管定位下开展资金监管的优化工作。

三、定位驱动下的监管机制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资金监管机制的构建如下所述。

(一)强化财务人员的岗位素养

针对物资采购和其它经费的使用监管,首先需要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岗位素养。这种素养除了传统认识上的会计技能之外,还包括岗位意识,以及对企业生产范围内基础专业性知识的掌握。岗位意识的提升将推动财务人员走出去,与各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互动,这样将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影响;对于基础专业性知识的掌握,则能帮助财务管理人员合理地评估物资采购预算,从而为强化资金监管建立起前置性保障。

(二)完善采购资金的监管机制

在强化财务人员岗位素养中已经谈到,需要增强财务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之间的信息互动,并能拥有与企业生产范围有关的知识。这里还需要从建立声誉约束机制上进行讨论。声誉约束机制的功能在于:采购人员在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之前,将会衡量因声誉受损而带来的机会成本。而且,声誉约束机制在相对封闭的组织环境中最为适用,从而中小企业相对狭小的组织环境则便于开展这种监管机制。具体做法包括:将采购人员的采购经费在企业内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从而受到全体员工的监督;另外,还需要建立风险基金来应对核心企业可能做出的产能调节决策。

(三)优化生产资金的监管机制

针对团队作业模式和技术的不可信,中小企业管理层应将市场原则引入到生产领域,即将生产预算经费额定后交由班组支配,在确保产品质量和单位生产率的基础上,若出现剩余经费则可以按比例提留为班组成员的福利基金。这样一来,就在单一层级下建立起了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当然,班组负责人在使用这笔经费时,仍需要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并杜绝提现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销售资金的监管机制

本文一直关注中小企业如何在市场弱势地位上争取自身的权益,而这需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首先,尽管上文反复强调中小企业可能陷入技术锁定的泥淖,但同时中小企业的生产若与核心企业需求间的匹配度很高,则使得核心企业处于被锁定的境地。因此,基于这一逻辑,中小企业有强化合同执行力度的优势。其次,中小企业应积极拓展与同类型核心企业合作的市场,从而规避因单一核心企业客观和主观因素,而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回笼受损。

参考文献:

[1]刘娟.浅论企业财务管理与成本管理[J]. 财经界,2012(4).

[2]贾文清.浅析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J]. 中国市场,2012(5).

[3]吕永霞.基于可持续发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探析[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2).

财务监管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监管;措施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强化财务会计监管

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准确,与各利益相关者有直接的关系,不仅仅对企业内部有潜在的影响,同时对国家的经济秩序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现阶段,会计行业的信息失真现象已经成为了该行业的一大难题,如何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必须进行财务会计监管,以此为手段,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所以,加强财务会计监管的力度,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仅仅是会计行业的问题,也是国家的社会经济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使得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需求越来越广泛,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必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容是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准确、完整等,是会计系统为了能够完成会计目标而对会计信息进行的约束条件。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是财务报告,一旦财务报告失去了真实性,则导致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相互之间存在着依附关系,共同的为会计体系所服务。会计信息失真,所导致的信息使用者的错误决策,直接影响着使用者的最终需求,所以要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对财务会计信息要加强监管。

2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1)利益的驱动。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其唯一的动机是获取利益,追求自身的利益是造假者的行为动机。造假者在造假时,有时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有的是追求政治利益,为了这些利益,他们不惜铤而走险,甚至触犯法律。当造假者不能通过正常方式获取所追求利益时,会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比如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报利润、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乱用会计政策、对资产进行造假等,最终目的是编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会计信息,以获取自身或者局部的利益。(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为了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会计核算方面进行规范化,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并已经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但是事实上,即使有相关法规制度,一些违法主体仍然会钻法律的空子,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所以完善的法规制度,只能够预防一些违纪行为的发生,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很严重。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违法乱纪现象,往往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是以罚款作为处罚方式,这种情况纵容了违纪行为的发生,使得相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对法律视而不见,即使被查处,也是交一些罚金了事。对于一些执法部门而言,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按照法律的规章来办事,处理问题较为随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违法的行为,更加重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3)会计队伍的素质跟不上环境的变化。现阶段,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对会计的上岗要求比较低,有的没有上岗职业资格证也可以上岗,有的虽然有上岗职业资格证,但是其业务水平和会计专业知识匮乏,一旦遇到突发的情况,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阶段看来,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与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着必然的联系,由于其较低的素质,虽然在工作中认真履行了会计的工作规范,但是其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最终导致了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差异,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另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也是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差的一个方面,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一味的迎合领导,对领导的授意听之任之,没有以会计的职业道德为相关标准,偏离了会计工作的实际。在社会主义经济时期,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知识的不断更新、各项法律法规也在相继完善,这期间更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高具体表现在:有扎实的业务知识、专业的技能、较为丰富的经验,在遇到突况时,能够根据会计专业知识做出正确的处理和判断。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会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也是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4)没有健全的惩罚机制。现阶段,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所导致的执法力度不严,执法效果较差,这样的执法环境纵容了违纪的现象,一些会计的造假行为得不到惩罚,其造假所得利益远远高于造假的成本,会计造假现象频发。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违法惩戒机制,使造假者惧怕造假,其惩罚力度远远高于造假所得利益。

3加强会计监管的建议

3.1完善财务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做到严格执法

任何一个行业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条款的制约,法律在有其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在会计行业,如何确保财务会计监管的实施效果,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保障。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条款可以对财务的一些违法行为有抑制作用,同样也是维护了正常的财务市场秩序,创造了良好的财务会计环境。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会计法》,但是其操作性相对缺乏,应尽快完善和健全其实施的细则内容,以确保其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与此同时,要加强其宣传的力度,树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意识,以最大程度的发挥会计法的实施作用。要建立并完善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违法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并加大执行力度,将违法乱纪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为创造良好的会计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3.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管的规范体制

从现阶段来看,没有健全的企事业内部财务会计监管机制或者财务相关人员对财务会计监管机制认识不够,其机制形同虚设,监管的力度也被削弱,对于财务中的一些违纪现象视而不见,任其发展。这种现象更应该健全并完善财务会计监管机制,并形成相应的制衡机制,改革以往传统的管理体制,建立相应的管理约束机制,以保证财务会计监管机制的有效发挥。这样不仅能够将财务会计的违纪的动机扼杀在摇篮里,同时保证了其工作的独立性,使财务会计监管机制发挥其作用,同时也提高了财务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的监督。

3.3加强外部财务会计监管体系,做到有效监管

第一,政府监管主要是指通过我国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对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宏观调控。政府财务会计监管能弥补市场经济下财务会计存在的缺陷。市场规律的运行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资源的重复与浪费在所难免,因此,通过政府监管,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交易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第二,社会监督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委托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委托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审计监督。只有充分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等外部财务会计监督,才能充分的加强企业外部财务会计监督力度,切实有效解决对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3.4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最终导致了企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拥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符合市场监督的内容,同时也是维护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信息披露的完善使得公司趋向高度透明化,加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的同时,也保障了其应有的权利,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着推动作用。

4结语

根除会计造假这一痼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社会、法律、道德和制度等各个方面进行优化协调、综合治理。有效的财务会计监管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决策者。

参考文献

[1]孙续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若干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1(3).

财务监管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乡镇财务 监督管理 创新机制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乡镇的财政资金投入逐步增大,但是目前乡镇财务的监管机制存在漏洞,不够健全,如何有效的突破当前乡镇财务的监督与管理,是当前财政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必须认清当前乡镇财务监督管理的问题与不足,再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一、乡镇财务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乡镇财务的监管力量不足

乡镇财务资金的预算与使用都应该有专门的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就目前乡镇财务资金的使用状况而言,监管权限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县级财政部门可以管、县级行政部门可以管、乡镇财务部门可以管、乡镇政府也可以管,没有统一的管理路径,导致线路的掌握和划分不够明确,虽然有相关的机构和人员配置,但是并没有发挥出实际的监管功效,一旦出现问题,无人承担责任,甚至是相互推诿,使得监管部门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从原则上来看,乡镇财务机构的预案由乡镇的人大机构来裁决,但是乡镇人大机构又是受乡镇政府的管理,因此中间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在监管时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二)乡镇财务信息不够公开透明

群众对于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情况一般都能够通过电视或者网络等途径了解到,但是财政资金的划拨时间、划拨路径、审批流程、资金流向等等情况并没有清晰的了解,这样不够透明的财务信息公开容易造成群众对基础财务组织的误解,甚至产生冲突。另外,部分乡镇财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素质较差,能力不足,再加之相关编制的问题,容易打击和影响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严重影响了乡镇财务工作的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三)乡镇财务信息缺乏真实性

乡镇财务部门的另一大工作问题就是财务信息的不真实性,同时也是存在范围较广的一大弊病,乡镇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受乡镇政府的管理和限制,其福利待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权也多在乡镇政府受众,再加之乡镇政府对于资金的预算和分配也有一定的权力,容易出现部分乡镇官员干涉财务预算与核算的情况,例如出现了部分农资补贴被挪用的情况,甚至还会有主观虚构财务信息的情况,这样对于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信息的失真。

二、加强乡镇财务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在社会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对于国家给予农村的相关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监控,对农村各项财务的流向把握清楚,因此乡镇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甚至对新农村建设也会产生长远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刻不容缓,通过有效的监管为乡镇财务资源的投放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一)推行跨级管理制度

推行跨级管理制度也就是由县级财政部门来管理乡镇一级的财务部门,一方面由县级财务部门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就职于乡镇财务部门中,但是工作人员的编制还是隶属于县级财务部门,这样能够更好的明确职责,避免推诿责任的现象产生,同时乡镇财务的基层工作人员也能够避免领导独断管理的现象产生,更加真实的反映财务信息,避免信息失真。

(二)发挥社会监管效应

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管效应,将乡镇监管社会化,是健全乡镇财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方面,要充分的利用新媒体等传播途径,对乡镇的财务监管政策进行宣讲,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途径公布财务监管举报电话和举办地址,便于群众更好的对财务问题进行举报和揭发,通过公众舆论和监督更好的管理乡镇财务;另一方面,实施乡镇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资金流向和使用明细进行详细的公布与说明,并且尽可能的保证乡镇财务信息的公开与国家政策同步。

(三)丰富财务检查方式

目前上级财务部门对乡镇财务进行检查多会提前通知,下级部门有充足的时间提前调整来应对检查,因此财务检查也并未发挥出实质效果,多是流于形式,难以收集和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应该增加一些临时性的抽查,获得更真实的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充分结合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的财务检查方式,对乡镇财务情况进行了解,若在抽查中发现问题,也应责令乡镇财务部门及时整改和纠正,情结轻者通过通报的发式加以处罚,情结严重中也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为其它乡镇的财务管理树立典范。

三、结束语

乡镇财务监管对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乡镇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关系的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只有加强乡镇财务监管制度的创新,不断的改革乡镇财务制度,推行跨级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监管效应、丰富财务检查方式等方式能做好乡镇财务监管,通过内外结合,有效的保证乡镇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参考文献:

[1]党海涛.加强乡镇财务监督管理新机制之探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

[2]张辉.乡镇财务的内部控制策略与实践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

[3]高阳.浅谈乡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民营科技,2012

财务监管机制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不断建设和农民群体法制意识的提高,村集体逐渐将关注点转向村级财务。尽管村级组织在财务管理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村级财务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加强财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财务公开活动、建立监督委员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村级财务;监管;规范;财务制度

2013 年6 月27 日,我国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就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完善我国农村会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促进了我国的村级财务管理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村级财务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较高的要求,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直接影响到村级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必须加强村级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 培训现有财会人员

定期组织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活动,要求全体财会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表现优秀者获得名誉或物质奖励,表现较差者给予适当的惩罚,以此提高村级财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除了对会计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外,还应向财会人员宣传相关的法制法规和会计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操守。同时,为了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还要对财会人员进行计算机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使村级财会人员能熟练使用office 办公软件和金蝶、用友等常用会计软件。

(二)引进一批专业会计人才

实行公开聘用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聘,只要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和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即可参与村级财会人员的公开招聘。同时,在各大高校建立人才储备库,定向培养专业知识过硬的村级财会人才,引进一批专业的会计人员,提高村级财会人员的综合水平,从而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开展财务公开活动,增加财务透明度

(一)规范公开内容和时间

逐项逐笔地公开村集体的财务开支,必须公开法制法规要求披露的内容,例如:计划生育罚金、养老保险基金、贫困家庭补贴等。同时,根据制度的变化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村级组织可以适度地增加或减少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使村民对村级财务状况有全面的、详细的、真实的了解。

应该定期开展财务公开活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财务公开活动,年末还应该公开本年度的财务总结报告。发生财务开支较频繁的村级组织,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每月进行一次小型的财务公开。

(二)规范公开形式和流程

利用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共同传递村级财务的管理情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直观地显示该村在某一时期或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非财务信息能够更好地帮助没有会计专业知识的农民群体了解村级财务状况,两种方式的结合能够同时满足审计监督人员和普通农民的需要。村级组织可以通过专栏展板和农村官方网站的平台进行财务公开,适当地辅以广播、公报、电视等方式。并且,对于发生频率较大、占村级财务开支比重大的重点事项,应当予以醒目位置或突出标志,不断创新和丰富村级财务公开形式。

公开的村级财务,由财会人员编制出来后,先由相关负责人和监督委员会审计监督,然后上报给乡镇政府,通过所有人的审核签字后,村级财务才进行正式的公开。

三、建立监督委员会,加大民主监管力度

保证财务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也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管的有效渠道。为此,应当建立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监督。

(一)民主选举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的会长应由专业的审计监督人员担任,并聘请两至三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的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村民大会或村代表会议公开选举,选举应当实行规避原则,与村级干部、财会人员有亲戚关系的不能参与选举,这样有利于选出德高望重、作风正派、为农民群众谋福利的委员,最后当选的委员要签署责任协议书,明确作为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培养委员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和履行自身义务的综合能力。

(二)实行全过程监督

监督委员会不能仅仅只监督财务的公开,应该实行全过程监督、动态监督,从项目开支的申请到村级财务的审计,都要进行密切的关注,做到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审计,避免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监督委员会一旦发现不合理、不合法规的地方,应当责令相关人员改正,并如实向上级反映,保证村级财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村级内部控制

加强村级财务监管就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提高约束力,保证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运行,保护农村的集体财产,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达到财务监管的目的。

(一)加强村级债务债权管理

村级组织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弥补亏损;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或者为他人做担保;严禁超额发放奖金、补贴、福利等;严禁不合规定地向他人或机构赠予村集体财产;严禁对债权不进行或进行不合理的坏账准备。对于逾期不还的债权,村组织应按照电话催收、寄送信函、委派专人的流程进行催款,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村集体的债权。要加强对村级债务债权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法制法规举借新债,虚增村级债务债权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必要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强化货币现金和票据管理

村集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制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货币现金和票据管理制度。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管理,向村民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挪用,不得以白条相抵;健全现金收支审批制度,对于不合规定的申请,财会人员应当拒绝,不得付款;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跟进银行存款的收支,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单和账户的对比审核,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统一发放票据,规范票据的填写方式,严格审核票据,妥善保管票据,定期清查票据,不得伪造票据,一旦发现伪造票据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规范“三资”管理工作

对于村集体的资产、资金和资源,应该实行民主化、服务化、网络化和公开化,即全面推行“三资四化”监管服务。安排专人管理村级组织的资产,定期实地盘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按合理的方式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年末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查,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提资产的减值准备。

村级组织必须建立集体资源账户,如实登记集体资源的项目、数量或面积、经营开况;公共资源的开发经营和承包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除规定必须由专门机构承包外,集体资源的开发和承包需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方案也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五、实行财务岗位责任制,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

为了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使财会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加强村级财务监管的目的。

(一)坚持“职务分离”原则

在财务管理中,某些职位是不相容的,必须坚持“职务分离”的原则,实行会计内部牵制制度,合理设置会计、出纳、审计等岗位。会计负责日常开支的登记、财产的入账、票据的填写、报表的编制等工作,出纳负责管理村集体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审计负责对费用的申请、项目的开支、基金的余额等进行审核,这些岗位之间的责任是不相容的,必须安排不同的财会人员进行任职。这种“一人一职”的岗位设置,一方面可以使财会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村级财务管理内部的相互监督,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二)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为了提高村级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应当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表现较差者给予一定的惩罚。宣传法制法规,增强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工作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者,要求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置,做到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总之,加强村级财务监管,规范农村财务制度,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把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作为立足点,保障村民对村级财务的管理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约束性的制度体系,实行公开监管、民主监管,密切村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限于作者理论和实务的局限,提出的措施难免会有所偏颇,希望能够对相关的村级组织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陈国.加强村级财务监管[J].农村财务会计,2009年第8期.

[2]李爱君.加强村级财务监管促进农村和谐发展[J].财政监督,2011年第9期.

财务监管机制范文第5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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