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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方式

公积金缴纳方式

公积金缴纳方式范文第1篇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

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公积金缴纳方式范文第2篇

一、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两种主要形式。从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看,通常包括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上述三种形式的不同组合。

现金红利即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见、最普通的形式。在我国,分配现金股利常用“10派几元(含税)”的说法,表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多少元(含税)”。

送红股即股票股利,是指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代替现金,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向股东支付的股利。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而言,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总额不变,但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改变,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对股东而言,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变。在我国,分配股票股利常用“10送几股”的说法,表示“每10股送红股多少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属于资本性账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但是,我国上市公司通常将利润分配方案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列披露。因此,尽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形式,笔者也将对其进行分析。在我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常用“10转增几股”的说法,表示“每10股转增多少股”。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现金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上市公司用税后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时,虽然其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但承担代扣代缴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同时也可由此获得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因此,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也要进行涉及纳税的会计处理。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有两种来源:一种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另一种是以盈余公积分配。前者是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最主要、最常见的来源。根据我国新《公司法》(2005年)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规定,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补亏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积金;2.应付优先股股利;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应付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5.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对外公布。

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亏损,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则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有时为了保持投资者对公司及其股票的信心,维护公司形象,公司也可用盈余公积支付股利。《企业会计制度》第83条规定,“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盈余公积是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特殊来源。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用盈余公积支付现金股利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项分配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二是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股利支付前注册资本金的25%;三是股利支付比率不应超过股票面值的6%。

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不管其来源是税后利润还是盈余公积,其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都是相同的,惟一的区别在于应付股利的来源不同,前者从“利润分配”科目中结转,而后者从“盈余公积”科目中结转。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为:1.在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按计算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2.在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按含税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股东的税后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3.在次月7日以内上缴代扣税款时,按代扣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代扣税款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代扣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规定,“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按“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二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派送新股。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才能对外宣告实施。同时,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应符合前文所述的利润分配顺序,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则应满足《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经股东大会批准作为利润分配发放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时,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履行扣缴义务。但是,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涉及账户的结转,不能像分配现金股利时那样方便代扣税款,对股票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正是基于这种因素,不仅理论界存在“红股是否应征税”的讨论,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对红股扣税的处理也不相同。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各地有权自行决定减免税事宜。一些地区的上市公司未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作是一种免税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1)在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日,转增股本的同时作扣缴税款的分录:按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分得股票的面值计算税款总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2)上缴税款时,按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税款总额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税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收到个人股东缴来税款时,按实际收到的税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及时收到个人股东应缴纳的税款,则应于会计期末对这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坏账损失。

3.缴纳印花税

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办理增资手续后,应以“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计算的应缴纳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纳税影响

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应注意,这里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从印花税角度考虑,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需缴纳印花税。

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相比,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得到类似的结果,即:股东权益总额不变但结构改变,公司股票数量增加,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摊薄,每股市价下降。但是,由以上分析可知,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仅可使股东免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也不必补缴印花税。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经常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办理增资手续后,按转增股本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五、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实例分析

笔者根据巨潮资讯网和新浪财经网公布的资料,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87;证券简称:伊利股份)为例,对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实例分析。

伊利股份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以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2股。

1.分配现金红利的会计处理

(1)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2006年3月28日)

公司以当时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扣税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391264988×0.26=101728896.88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101728896.88

贷:应付股利 101728896.88

(2)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2006年4月14日)

对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和投资基金,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元(0.26-0.26

×50%×20%);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元。个人股和投资基金共计257710710股,代扣税款合计6700478.46元(257710710×0.26×50%×20%)。

借:应付股利 101728896.88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00478.46

银行存款 95028418.42

(3)上缴代扣税款时(假定为2006年4月30日)

按照所扣缴税款的2%计算应得的手续费收入为:

6700478.46×2%=134009.57元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00478.46

贷:银行存款6566468.89

营业外收入 134009.57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当时现有股本391264988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3.2股,将增加股本125204796股(391264988×0.32),转增后总股本将增至516469784股。由于每股面值1元,从资本公积账户转增至股本账户的金额为125204796元。公司应于办理增资手续后,作如下分录:

公积金缴纳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认缴制

2014年初,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缴存方面的规定做出了较大的变革,其中将注册资本的缴存方式由原先的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从而因其更加方便、灵活的特点使得国内公司的成立愈加快速、便捷。注册资本“实缴制”与“认缴制”虽然在字面上看只是一字之差,却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是国内民商法改革的一次飞越。公司成立注册资本缴存方式的改变,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尤其是实收资本等相关项目的会计处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这对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及税收筹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内涵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工商登记机关仅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进行登记,而股东实际应缴付的出资额(注册资本)则由公司内部自行约定,同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之中。实缴制变为认缴制的工商登记制度后,改过去的“先证后照”为目前的“先照后证”,透露出政府监管“宽进严管”的政策监管导向。注册资本认缴制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同时也为企业节省了很多成立之时的相关费用比如:验资费、审计费、银行询证费用等。

二、注册资本实缴制与认缴制的区别

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与过去的实缴制相比是一种进步,两种工商登记制度的区别也显而易见,具体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认缴制与实缴制对注册资本会计确认的差异。注册资本实缴制下,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仅是将股东投入的货币、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将其金额计入到实收资本项下即可。而认缴制下由于公司开业之初未必有相关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账面上有可能不能体现实收资本的金额,如果公司收到股东(发起人)的启动资金,在未完全确定是否算作实收资本时,仅能作为相关的负债处理,因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于股东未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企业会计难以确认是公司的一种债权,这样给会计核算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其次,认缴制下注册资本会计披露的差异。认缴制下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但是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所披露的实收资本金额,多为企业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金额。

最后,债务风险承担不尽相同。但是在认缴制下,往往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有可能没有注册资本作为有限的偿债保障,容易给将来的市场运营带来一定的风险,从而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公司的监管加大了一定的难度。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会计人员应该注意的问题

1.注册资本缴纳出资是否需要验资

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验资审计问题因其提供的资料较多,且需要去开户银行取得缴存注册资本的银行询证函,因而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是一项较为繁复的工作。目前在认缴制度下,由于对注册资本的缴纳只是在公司相关的章程中进行了规定,无需在工商登记之时就缴纳注册资本,也就不必进行验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也不用出具相关的验资审计报告了。

2.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会计处理问题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按照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的投入已不是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也就无须先期缴纳,故法律允许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按照章程分期、分次投入注册资本。因而公司股东(发起人)所缴存注册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可以有以下种方式供参考:

(1)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时,现以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首次缴纳50万元为例作如下分录:

①收到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其他应收款-X股东500,000

贷:实收资本-X股东 1,000,000

②收到余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其他应收款-X股东500,000

(2)股东先购置资产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①股东先行购入材料

借:存货

贷:实收资本

②股东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3.公司先期投入运营资金核算问题

公司成立后运营过程中需要一定规模的资金来源,而这些资金的来源无非是两个渠道:一是对外举债、二是股东投入。由于工商登记认缴制所决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可能只收到一部分,或者是完全没有收到。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公司对外举债的难度要更大一些,因此只能靠股东投入的资金运营,但是这里股东投入资金的性质却是值得商榷的。股东投入给公司的资金算是借入还是注册资本需要在章程或是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如果算作注册资本,财务人员就可以直接增加注册资本或是冲减先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项;如果是借入,则股东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当于是企业的债权人,公司将来需要偿还该笔借款。鉴于此,笔者认为如果公司股东的资本金还没有完全到位,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还没有到缴存注册资本金的时间节点,那么对于公司收到的股东投入可以先按照借入款项予以入账,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延迟缴纳印花税的时间,对于公司的税收筹划较为有利,待到了章程规定缴存注册资本的时间节点后,股东与公司可以签署一份借入资金转为投入资本的文件,公司财务人员就可以此为凭据将股东借入的资金转作实收资本核算。

具体会计处理方式为,股东购入资产(如办公用品、存货、固定资产等)也可以先行挂账处理,待达到一定数额后,一次结转到实收资本中,具体会计处理时:

借:管理费用、存货、固定资产等

贷:其他应付款-X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X股东

贷:实收资本-X股东

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处理起来较为简单,会计人员仅就收到的注册资本金作为实收资本入账,没收到就不记账,这种方式有些像收、付实现制;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较第一种更能体现出各个股东投入注册资本的进度,以及其尚欠公司多少资本金。因而对于公司各个股东投入的资本金起到一定的监督及督促作用,可以促进股东及时、足额缴存注册资本,以期使得公司达到良好的运营状态,这挂账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虽然会计处理较为麻烦,但是更能体现客观性原则,故此在这里推荐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4.注册资本缴纳印花税问题

印花税法规定,企业记载资金的账薄,应该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如果在以后的经营期间内有增资或是资本公积增加的,应该将实收资本或是资本公积的增加部分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一个问题就是,会计核算的科目设置中为什么叫实收资本,而税法中也说的是实收资本,二者都没有提到注册资本的概念。可以看出,关键的问题是在“实收”上,因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果股东(发起人)分期缴存注册资本金,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容易有两种情况发生。

(1)实际入账方式。即财务人员可以按照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作为实收资本入账,而未收到部分暂不在资金账薄中体现,这种情况下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可按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为准;

(2)挂账方式,即财务人员如果先将应收的全部实收资本以挂账方式进行核算,印花税也应按照实收资本的账面金额计算。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印花税的计税基础都是以实收资本的账面金额为准,只不过第一种方式下,先期要比照第二种少缴纳一部分,待补齐注册资本后方可缴纳剩余尚未缴纳的印花税,而第二种方式下,则要先缴齐印花税,对于未收到的注册资本来说相当于预缴该部分的印花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第一种核算方式下更有利于企业一些。

四、提高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会计处理合理性的策略

1.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从长远来看对于企业发展、增强其市场参与的积极性都有着显著的效果。但因该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因而出现了一定的法律断层。如:会计准则中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会计核算业务没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而印花税法中所规定的记载资金账薄需要缴纳印花税还停留在以前的实缴制下。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好其配套工作。

2.针对认缴制下实收资本核算的建议

认缴制下企业建议设置“待缴资本”科目,该科目与实收资本之和应等于注册资本总额。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划分。股东对于公司认缴且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对于公司来说应该作为一种负债披露在其财务报告之中。但是,这笔对内的债务不应该成为股东推卸公司对外债务的理由,相反应该作为公司对外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将股东欠缴公司的注册资本登入其他应收类资产科目是较为合理的。所以,根据复式记账法原理,为了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可增设“待缴资本”科目。增设该科目,符合财务核算的相关规定,也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3.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财务人员是企业经济业务核算的主要因素,其职业操守、职业技能的高低决定了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因而财务人员面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际问题,应该利用其掌握的财税知识,较为合理的处理实收资本的入账问题,力求将实收资本业务的处理合法、合理。同时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顾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最终为公司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服务。财务人员面对新形势,只有通过不断的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业务工作能力,与时俱进地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且繁杂的国内经济环境。

目前,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政府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而适时地推出了注册资本认缴工商登记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增长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认缴制为国内民商法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具有里程碑似的、划时代历史意义。国内公司应该在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财务人员综合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做好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会计处理工作,才能为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郝振平.会计学原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A].2012.

公积金缴纳方式范文第4篇

对于政策的放宽,有人欢呼: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显;也有人表示担忧:个人缴存限制的放开加剧了原本就已紧张的资金供给。那么,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在哪里?作为管理者,我们又将如何面对?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点是放开个人缴存的理论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个人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个人缴存是否合理合规呢?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运作机制两方面进行梳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但因该项制度的诞生是伴随着中国住房改革而产生的,因此最贴近我国住房改革的发展实际。虽然在制度的实施中还存在些许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进我国住房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为广大职工群众所公认。作为一项接地气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职工群众的认同,需要有更多人纳入其中。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快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对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苏省为例,2000年全省城镇化率仅为42.3%,到2014年末这一比例已达到65.2%,而且根据《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80%左右。在涌入城市发展的人员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职职工外,还有大量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他们的住房问题也需要得到正视和解决。因此,无论是面对历史的发展基础,还是现实的紧迫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非在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上,都需要发挥作用。

从运作机制方面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缴纳职工发挥自助功能,通过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一定体量的资金池;通过发挥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低息贷款。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缴存职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贷款职工则应缴纳贷款利息。如果将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资金缴纳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不仅不违反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体量,为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放开个人缴存有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得个人缴存者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经过10年的发展,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凸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随着政策宣传的不断深入,个人缴存户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据统计,2011年当年新增个人缴存户仅为309人,到2014年底这一数字飙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长,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万人开设了个人缴存户,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2.22亿元,年均缴存资金近2500万元。特别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开个人缴存后,全年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亿元,占当年总缴存额的1.28%。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深入推进,个人缴存资金对于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池的贡献将更加明显。

二是彰显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点。一般来说,开设个人缴存户的职工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自由职业者等新开户职工,另一类是失业下岗职工,由正常的在职职工缴存转为个人缴存。他们中要么收入不稳定,要么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请商业贷款存在难题。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则是他们融资购房的主要选择。我们看两组数据:首先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在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户家庭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有3842户为首次申请。其次是申请贷款购房的面积。这3878户家庭购房的平均面积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平均面积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绝大部分为刚需性购房者,而这也符合个人缴存户的构成结构。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传的影响力。在所有宣传中,口耳相传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也不例外。一方面,通过实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以个人缴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实惠展示,倒逼企业缴存,从而扩大制度覆盖面。另一方面,向个人缴存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在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份额。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面积已超过全市住房备案面积的30%,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也已超过各大商业银行。

三、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

诚然,放开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发挥制度优势、促进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放开个人缴存存在伤害正常缴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过高的存贷比会挤占资金池,增加贷款轮候期。存贷比是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率,反映的是银行盈利水平。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情况:比例越高则资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业内资金流动性最为紧张的2014年为例,当年常州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8.91亿元,缴存资金70.55亿元,存贷比为69%;同期个人缴存户申请贷款3.05亿元,缴存资金仅为0.57亿元,存贷比高达535%,并且,在当年申请贷款的个人缴存户中,有23户在贷款发放后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占比达2.42%,而这一比例在申请贷款的正常缴存职工中仅为0.92%。很显然,个人缴存者在享受政策权利和履行缴存义务上发生了偏差,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正常缴存者的权益。

二是助长企业不缴住房公积金之风,增加扩面难度。增人扩面是住房公积金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才能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深入推进,增人扩面已触及各乡镇等基层,民营企业成为扩面的重点。这些民营企业大多由原来乡镇企业转制而来,规模小,企业职工以本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在实际扩面工作,这些企业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借口职工不需要买房,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说已经为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不需要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今,个人缴存放开后,这些企业更加不愿意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认为职工如需买房完全可以自己缴存、自己申请贷款,企业没有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义务和责任。这让本来就已困难的扩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进的难度。

四、从严管理、区分对待才是解决之道

这里之所以将放开个人缴存对于正常缴存职工的伤害称作“可能”,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些伤害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制度管理、增强执行力度来解决。

一是明晰职责,确保个人缴存者权利义务的对等。对于放开个人缴存带来的问题和担忧,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个人缴存者以较少的缴存资金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却履行极少的义务。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必须以明确规定强制要求个人缴存者履行相应义务后,才能享受有关权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颁布实施的个人缴存管理办法中,不仅增加了个人缴存户协议,将个人缴存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而且还新增了罚则部分,对个人缴存者贷后不缴的行为明确了惩罚方式。

公积金缴纳方式范文第5篇

为养老做准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细水长流式的支出来积累,今天所付出的一分一毫的价值都体现在未来。养老保险是一个实现养老计划的好工具,怎样才能精打细算为自己的养老保障做好准备呢?

保额、保费与现金价值

很多人分不清保额与现金价值以及所缴保费的关系,以为所缴的保费总量就是保额,或者保障额等于现金价值。

保额全称是保障额度,在产险和定期寿险、意外险中,保额是保险公司给付或者赔付的最高限额,在养老险中是保险公司用来给付养老金或者身故保险的基本单位,如60岁后,每年领取保额10%的养老金,若身故,给付2倍保额等。

保费是指投保人一次或定期交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而保费的现金价值就是所缴保费在扣除手续费,加上利息、分红后的数值。

正是因为现金价值是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积累起来的,所以,这部分资金从本质上来讲是属于投保人自己的,于是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向保户返还保单当时已经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这就使得养老保险具有了储蓄的特征。

下表为投保年龄20岁,缴费至60岁,保额为10万元的男性的保额、保费和现金价值。

保额:10000元

所缴保费总额:25600元

现金价值:311901元

可见,这三项数值有较大差别。羊毛出在羊身上,现金价值是保费存储所得,最终决定了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寡,它的数值由缴纳保费数量、保险利率以及红利决定。

养老险的缴费方式多样,有趸缴、3年缴、5年缴、10年缴、20年缴,缴至55岁或者60岁等多种。那么,供款期满之后,是不是就可以取得现金价值呢?其实不然。缴费期不同,产生的养老险现金价值也不相同,除交至领取养老金前,一般现金价值要高于保费总额,但也有例外。如年龄为5岁的男孩,10000元保额,缴费期间为5年,60岁时领取养老金,缴费期满的现金价值只有88763元,缴纳的保费总额为126100元,现金价值明显少于保费,如果此时退保,非常不合算。以后,随着保费的增值,最终达到满足养老需要的现金价值311901元。

选择缴费期限有学问

人们在缴纳保费时不得不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如果年薪四五十万元,工作时间较长,一次缴纳20万元保费并不觉得是负担。但对于年薪10万元、工作时间不长的人,这笔钱就难以一次性支付了。所以,才有了分期付款的方式,目的是化整为零,提高人们的支付能力。衡量保费多少,有两个标准,一种是总额最少,一种是每年或每月缴费最少。

1、缴费期限越短,保费缴纳总额越少。

(下表投保人为男性,60岁领取养老金,保额为10万元,缴费期间不同的保费总额)

从上表可以看出,缴纳期限越短,缴纳的保费总额越少。趸缴(一次性缴纳)的缴费总额越少,要想节省保费支出,缩短缴费期限是最好的办法,最好是选择趸交,前提是经济条件允许。由于养老险采取复利计息的方式,利率越高,因缴费时间不同产生的保费差距越大。

2、缴费期限越长,每年(每月)缴纳的保费越少。

(下表投保人为男性,60岁领取养老金,保额为10万元,每年缴纳保费的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同等保障,缴费期限越长,每年(每月)缴纳的保费数额越少。期缴符合大多数人的实际情况,有着固定的年收入、月收入者,每年(每月)拿出一定量的钱作为保险费,既能满足储蓄养老的心理,又可以降低年缴保费数量,减少眼前的经济支出。对保险公司来说,也喜欢期缴产品,因为保险期缴在营销员的手续费、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方面都比趸交要少,从而降低运营成本。

3、投保年龄越小,缴纳的保费越少。

保险公司最终给付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是保费复利计算产生的现金价值。所以,保费与投保年龄成正比,投保人年龄越小,储蓄的时间越长。在相同保额下,缴纳的保费数量也就越少。所以,买养老险还是要赶早。

养老保险的“购买锦囊”

锦囊一:不同养老保险的领取额度、领取方式和领取期限都是不一样的

领取额度可以分为保额的5%、10%、12%和100%等几种。例如,中国人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型)规定每年领取保额的10%;太保寿险的老来福终身寿险A款则规定保额的12%;有的还采取每5年或者10年增加养老金的方式,如平安人寿常青终身养老金保险B采取每10年增加5%的养老金。

在养老险领取方式上,通常为每年或每月期领取,但也有一次性领取,例如,老来福C款规定,60岁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保额的24.8倍,保险合同终止。因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仍然会产生利息,所以,分期领取所得的养老金更多一些。

在领取期限上,有的养老保险限定到具体的岁数,如金色夕阳规定领取到105岁,友邦保险的金阳年金规定到80岁。有的则为终身,即被保险人领取到身故结束,不过,保险公司通常有一个10年的最低领取期,被保险人生存时间越长,越赚“便宜”。

锦囊二:不同养老保险的人身保障功能有差异

养老险都具有人身保障功能,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若身故,可以得到保险给付。因为人身保障并非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因此各险种差别比较大:缴费期间,有提供高达6倍保额的身故保险,如金色夕阳;有的只返还保费及部分利息,如常青终身。交费期满后,若身故,金色夕阳将105岁之前未给付的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常青将终身无息返还其所交保险费;老来福则自然终止合同。但老来福等还整合了定期寿险的功能,对养老金领取前的意外身故、疾病身故、意外伤残以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等都提供了可观的保障。

锦囊三:不同养老保险的保费差别大

所谓一分钱一份货,不同类养老险的保费差别很大,如30岁男性,10万元保额,交费至60岁,年交保费的情况是:金色夕阳年缴9700元,老来福年缴6550元,常青终身年缴14100元。现在市场上有十多家寿险公司几十个养老险种,除了2.5%的利率相同外,养老保障和人身保障差别比较大。因此,在投保时要货比三家,根据养老险的价格和需要的保障范围进行比较,看哪家的性价比最高,如通过对上面三种养老险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老来福的性价比相对较高。

锦囊四:购买养老保险不能忽视变化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