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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概述

精神疾病概述

精神疾病概述范文第1篇

近年来有关并存疾病(comorbidity)的报道在国外各种精神病学期刊中层出不穷,而有关它的理论和临床实践国内却很少有人提及,因而对此进行评述。

一、并存疾病的概念

并存疾病的概念首先由Feinstein提出,是指一个正在研究中的索引病例在其治疗过程中出现另外一种不同的疾病[1]。以后逐渐演变为既包括同时(simultaneously)发病,所谓横向联系(cross-sectional),也包括先后发病(in succession),所谓纵向联系(longitudinal)。目前并存疾病有代表性的定义有4种:(1)Campbell[2]精神病学词典:在同一病人同时存在或患有一种以上的疾病。(2)Burker:同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患一种以上的特定的障碍[1]。(3)美国精神病学词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患同时存在,例如,精神分裂症和物质滥用,或酒依赖和抑郁症同时发生。这种联系可能反映一种障碍与另一种障碍之间的偶然联系,或者对两种障碍都有潜在的易感性,也可能这些疾患的临床表现与任何常见的病因或易感性无关[3]。(4)医学术语、俚语和专用语词典:在同一病人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病理状况或疾病,这种情况可能使住院治疗复杂化,在美国卫生保健工作中,在作出相关的一组诊断后,在合理地决定住院期限的长短时,并存疾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4]。

以上关于并存疾病的定义虽然不尽相同,但却反映了对并存疾病的认识:狭义概念强调两种疾病的同时存在,适用于临床工作;而广义概念强调并存疾病的前后联系,适用于流行病学研究。与并存疾病含义相近并经常使用的英文词还有coexistence和concurrent,这两个词都强调并存疾病必须是同时存在或同时发生。

二、研究并存疾病的意义

在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3版(DSM-III)和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的制定过程中,人们对并存疾病的研究产生了兴趣。尽管使用了排除性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但在现场测试中却发现同一个患者存在一种以上的疾病。正因为如此,并存疾病的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并存疾病有以下几点意义:(1)如果并存疾病普遍存在,那么排除性的诊断标准的正确性将受到挑战,可能引起诊断标准的改变;(2)几种相互独立的疾病如果能够经常同时存在,可能有其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对研究发病机制有指导意义;(3)某些疾病治疗困难,医疗费用增加,住院时间延长,其原因可能是有并存疾病存在;(4)并存疾病的概念引起了治疗原则的改变,即多种疾病需同时治疗;(5)并存疾病的研究,对判断疾病的预后有重要参考作用;(6)由于并存疾病的存在,可能是某些研究尽管方法相同而结果却不同的合理解释。

下面我们从并存疾病的发病机制、诊断、治疗和预后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发病机制

并存疾病的发病机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并存疾病种类繁多,原因也并非一致。目前认为并存疾病可能的发病机制有4种:(1)一个人可因甲病引起乙病,接着又引起丙病,例如长期的焦虑引起抑郁,而后又产生物质依赖;(2)两种疾病可互为因果,如焦虑可引起抑郁,抑郁反过来也可引起焦虑;(3)一种关键的先决因素对不同的疾病有其特殊性,如某种人格障碍对形成多种精神障碍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一种或多种不同的关键先决因素都起作用。我们以惊恐障碍为例阐述并存疾病的发生模式:产生惊恐发作的先决条件有生物学的易感性、认知的易感性、分离性焦虑障碍、目前生活中的应激事件、境遇性的危险因素;并存疾病的产生过程可分为6个期:第1期产生惊恐发作;第2期产生生物学和认知行为的改变;第3期产生惊恐障碍;第4期由回避行为导致群聚恐怖;第5期情绪低落达到抑郁程度;第6期由于不适当的寻求帮助方式而导致物质滥用或依赖[1]。以上是从理论上对并存疾病假设的病因机制,也是今后研究的要点。

二、诊断

由于研究的方法不同,并存疾病的概念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这些研究方法在诊断概念、诊断范围、时间跨度、评价方法和设计分析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目前,单独的诊断概念至少有5种:(1)认为并存疾病是特定时间内不同的描述性诊断间的联系;(2)强调并发(concurrence)即不同症状或综合征之间的横向联系;(3)选用符合诊断标准的病例样本;(4)选用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亚临床或阈下症状为病例样本;(5)选用ICD-10和在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中提供的不同等级的诊断。在诊断范围方面也不尽一致,有的包括各种精神障碍和特定障碍内的亚型,也有的包括人格障碍或躯体障碍,还有的包括以上各种障碍所致的社会心理伤害和残疾程度。在时间选择上更是差别显著,以横向联系为主的研究,其时间多为2周、4周、6个月,而以纵向为主的研究,时间多选择1年、2年、3年,甚至终生。诊断工具的选择,也关系到并存疾病诊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经常使用的诊断工具有5种:(1)非定式的诊断标准;(2)松散的定式诊断标准;(3)定式的诊断会谈方法,如神经精神病学评定表(SCAN),用于DSM-III修订本的定式临床检查(SCID);(4)标准化的诊断会谈方法,诊断会谈量表(DIS),复合式国际诊断会谈(CIDI);(5)特殊并存疾病的调查工具。

目前,并存疾病最权威的研究是美国并存疾病的调查,他们对14种精神障碍的终生患病率和一年患病率的并存疾病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52%的被调查者从来没有罹患过任何一种精神障碍,21%患有1种精神障碍,13%患有2种,14%患有3种以上。在精神障碍患者中,只有21%的患者终生只有1种精神障碍,而且始终没有并存疾病发生,79%的患者有并存疾病[5]。这项研究使得Burker关于并存疾病的定义被广泛接受,表明并存疾病的研究既要包括横向联系也要包括纵向联系。例如研究焦虑和抑郁的关系就是横向联系,而研究焦虑和抑郁导致自杀的发生率就是纵向联系。横向研究的时间跨度在12个月以内,而纵向研究则从3年到终生。根据研究目的诊断标准可以不同,最宽的范围应包括各种阈下症状和亚临床的诊断,以及社会功能障碍。检查工具越规范化越好,尽量使用SCAN、CIDI、DIS和SCID 等,对研究各种障碍间的联系,包括诊断,鉴别诊断,寻找病因和预后评估,以及治疗都有重要意义。

三、治疗

并存疾病的概念已经带来了治疗的变革。临床医生不再以单一的诊断指导治疗,而是针对存在的多种症状进行诊断治疗,即以并存疾病指导治疗。这就引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功能性精神药理学,要求对一个患者同时使用不同的精神药物。医生将开始实践一种多元的精神病理学的治疗方法,即针对具体目标及功能障碍的治疗。在临床治疗中,当遇到任何难治性病例,首先要考虑有没有并存疾病存在。例如对难治性强迫症的治疗,首先要考虑是否因为同时患有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物质滥用及人格障碍而使治疗复杂化。如果存在并存疾病,联合用药的策略将事在必行。氯硝安定、抗精神病药、丁螺环酮、曲拉唑酮、锂盐、L-色氨酸和可乐宁等,在与抗强迫药物的联合应用中,均取得令人可喜的疗效,说明在并存疾病存在的情况下,针对多种症状的治疗是明智的选择[6]。

对并存疾病的研究可能导致诊断概念的变化,比如临床医生在同时治疗焦虑和抑郁时,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再分清二者的概念,即焦虑和抑郁还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疾病单元。这就不能不对诊断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使治疗发生明显的改变。

四、预后

精神疾病概述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 说课

Presentation of Teaching Design on " Nursing care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中图分类号】G4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183(2013)11-0364-02

说课是教师在教育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独立备课的基础上,于讲课前或讲课后系统地将某一教学内容的教材、教法、学法、教学程序等方面的思路、教学设计及其理论依据面对同行或教研人员口头全面地进行阐述,通过听者评说、互相交流,使教学质量、教师自身素质及教研活动的实效性共同提高的一种教学研究和师资培训活动[1]。现就《精神科护理学》中“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的课前说课设计为例与大家共同探讨。

1 教材分析

1.1教材选用:本节课所用教材《精神科护理学》全国医药类高职高专护理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由高国丽、崔巧玲主编,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三年制大专护理专业二年级学生,还选用了精神科护理学习题集、临床思维精神病历集、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辅助书籍,以及一些与精神疾病有关的电影、电教片,如《A Beautiful Mind》、《Schizophrenia-A Stolen life, stolen mind》等。

1.2教学内容:选自该教材第八章《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分为疾病概要和护理两节内容。在精神疾病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护理学生参加护士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1.3教学目标: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分析,以及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确定知识、能力和素质三大目标。

1.3.1知识目标:掌握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表现、分型;熟悉疾病的治疗过程、护理措施;了解心理社会因素与疾病的关系。

1.3.2能力目标:能识别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特征,能制定合理可行的护理计划。

1.3.3素质目标:培养严谨求实、一丝不苟、尽心尽职的工作态度,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树立强烈的爱伤观念。形成关注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的服务理念,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1.4重点及难点

1.4.1重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表现、分型、护理措施。

1.4.2难点: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2 学情分析

本次授课对象为高中起点普通专科护理二年级学生,已具备一定的医学、护理学基础,并养成了一定的学习习惯,对护理学的学习已经入角色。因此,必须在此基础上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和学生积极主动参与的学习方式,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逐层深入,使学生能系统的、准确的、熟练的掌握教学内容[2]。并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教学资源,巩固学生所学知识。

3 教法分析

采用传统的板书教学与丰富生动的多媒体教学相结合,将讲述法、列表对比法、案例教学法、总结归纳法、练习法等几种教学方法融会贯通在本节课的教学过程中,使得教学内容直观充分的展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4 学法指导

在校二年级学生对精神疾病缺乏临床经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应用已有知识能力不足。教师必须在教授知识的同时,引导学生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提高课堂效果。通过本次课,主要引导学生掌握学会对比、分析、归纳总结问题,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应用已有知识以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5 课程设计

5.1 复习旧课,导入新课:以提问的方式对第二章第二节“精神疾病症状学”相关内容加以复习,加深学生对已有知识的巩固。并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翰.纳什的案例导入新课,引起学生的兴趣。

5.2 讲授新课

5.2.1 目标展示:掌握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表现、分型;熟悉疾病的治疗过程、护理措施;了解心理社会因素与疾病的关系。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做到心中有数。

5.2.1 讲授课程内容: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对于大专护理学生难以理解,主要采用对比法、图片展示、推理法以及病例介绍的方式,帮助学习做以了解。临床表现及分型是是本节课的重点内容,采用讲述、复习已学知识、图片展示、列表对比、举例、概括等多种方法。例如将青春型临床表现概括为“乱”,单纯性概括为“懒”,紧张型概括为“僵”,偏执型概括为“疑”。使复杂问题简单化,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是本节课另外一个重点,在讲述时一改过去填鸭式教学,强调启发式教学,采用讲述法、讨论法、回答法。引导学生在临床表现的学习基础上提出护理诊断,结合已有护理知识制定合理可行的护理计划及措施。通过传统教学和多媒体教学,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3 课堂小结:提纲挈领的梳理本节课所学知识点,重述重点、难点,帮助学生加深记忆。

5.4 课堂练习:通过3-5道练习题,了解学生知识掌握情况,查缺补漏,提高教学效果。

6 教学反思

成功点:课程导入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了学习动力;教学环节齐全,方法灵活多样,并能融会贯通;加强了课堂师生互动,学生能愉快而紧张的学习。

改进:需加强与临床的联系,利用寒暑假多到精神病院学习进修,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利用可以时间组织学生观看《A Beautiful Mind》、《Schizophreni-A Stolen life, stolen mind》等。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加强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综上,通过说课活动,一方面可提高教师,有助于培养造就研究型、学者型的医学专业教师;另一方面,在说课过程中,教师向同行和专家阐述教学设计及其依据,对教育理念的更新,教育方式的发展,教育理论的理解、掌握和应用,教学过程的研究和反思,无疑都是一种可取、积极而有效的途径[3]。并逐渐成为衡量一节课好坏的重要尺标,值得研究应用。

参考文献

[1] 鞠红霞,刘柳,林宁.关于高职教育精品课程建设中“说课程”的认识与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8,(14):5-6\

精神疾病概述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医四诊信息;形神学说;形神统一

中图分类号:R2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7)12-2514-03

中医四诊,是中医诊察疾病的基本方法。形神学说与天人学说、阴阳五行学说、脏象学说、经络学说并称中医五大核心理论。中医“四诊”和“形神学说”皆为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形神一体观是形神学说的核心,是中医的健康观;中医四诊信息反映形神一体观。

1.中医“四诊”信息是人体生命活动的客观体现

中医“四诊”是望、闻、问、切四种诊察疾病方法的概括,体现了医者的主观思维过程,是主观思维对人体状态变化的综合识别。中医四诊的基本内容:望诊是对患者的神色、形态、五官、舌象以及排出物等进行有目的地观察,以了解病情,测知脏腑病变;闻诊是通过闻患者语言、呼吸等能声息以及嗅患者体内排出物的气味以辨别内在的病情;问诊是通过对患者及知情者的询问,以了解患者平时的健康状态、发病原因、病情经过和患者的自觉症状等;切诊是诊察病人的脉象和身体其他部位,以测知体内变化。在四诊之中,以望神、望面色、望舌、问诊、切脉为要,望、闻、切三诊收集的资料是疾病的直接征象表现;问诊则是获取患者对自觉症状的主观描述。四诊各有其特定的诊察内容,不能互相取代,四诊必须合参,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系统地获得临床生物信息,为辨证论治提供可靠依据。中医四诊信息反映人体的形、神内容,反映人体状态的基本变化;传统的中医四诊信息,由于形成的历史久远,自然存在着视野和认识的局限性,很难全面客观地反映形神内容、真实表达人体的状态变化。

因此,全面认识、理解中医的四诊信息内容,已经成为现代临床实践必须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  过去有一个错误的提法,叫做“四诊客观化研究”,这是一个原则错误。四诊收集到的都是客观的“实在”,而不是医生主观臆造的。只不过有可能在精确度上,人的感官与机器有所差别,但绝对不是主观与客观的差别。病人的主观感觉,就是医生的客观依据。中医从病人感觉出发,就是从客观出发,因此,中医四诊方法是科学可行的,结论也是依据客观事物做出来的,是可靠的。只不过中医的表述,在概念上达到的是寒热虚实的清晰,而不是物理化学的清晰。

中医四诊信息的内容,经历了长期继承与发展、全面理解与完善的过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开阔了中医四诊所能涉及的信息领域。中医四诊信息应该在继承传统认识的基础上,合理吸收患者进行的相关实验室及物理器械等诊察内容,如:x光片、CT、超声波、脉象仪等;吸纳“血糖”、“血压”等现代医学的定量生物信息指标,丰富和完善问诊的内容构成。

随着对中医辨证论治认识的不断深化,要求中医四诊信息的内容,必须反映人体的状态变化,真实体现形神一体观的客观表征。形神一体涵盖了人体生物属性与精神意识属性的和谐,其内容需要有相应的客观指标来体现,中医“四诊”信息即是这些指标的具体化。因此,全面客观的中医四诊信息构成了形神一体观的指标体系。

1.“形神学说”是中医对生命的认识其核心是“形神一体观”

中医认为,形即形体;“神”是机体生命活动的体现,健康的标准是“形神合一”;强调对“神”的深刻理解和关注,辨证论治是调神守形的过程;重视经过辨证论治后“神”的变化,形成了中医特有的思维模式,体现了中医的特色和优势。

中医强调“形神合一”,《内经》认为人的精神活动与人的形体密不可分,互相依存,如《灵枢・天年》记有“血气已和,荣卫已通,五藏已成,神气舍心,魂魄毕具,乃成为人。”说明人是肉体和精神的合一体,精神和肉体相合生命体才能得以存在。形是神的载体,神为形的主宰,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明代着名医家张景岳在《类经・针刺类》中明确地指出:“形者神之体,神者形之用:无神则形不可活,无形则神无以生。”深刻阐明形神互相依存的辩证关系,集中体现了“形神合一”的中医形神观。《景岳全书・传忠录・神气存亡论》说“善乎神之为义,比死生之本,不可不察也。……以形证言之,则目光精彩,言语清亮,神思不乱,肌肉不削,气息如常,大小便不脱,若此者,虽其脉有可疑,尚无足虑,以其形之神在也。若目暗睛迷,形赢色败,喘急异常,泄泻不止,或通身大肉已脱,或两手寻衣摸床,或元邪而言语失伦,……或忽然暴病,即沉迷烦躁,昏不知人,或一时卒倒,即眼闭口开,手撒遗尿,若此者,虽其脉无凶候,必死无疑,以其形之神去也。”也是概括地体现了形神之间的辩证关系与形神一体观。

中医理论以生命活动的整体观为指导思想,认为人体的生理、心理活动及与外界环境之间动态系列的平衡遭到破坏,就会产生疾病。在对疾病的认识方面,形神学说清楚地认识到形与神在疾病的发生过程中互为因果的关系。在此认识基础上,张景岳进一步论述了神的变化动对形体及其生理活动的作用,曰:“虽神由精气所生,然所以统摄精气而为运之主者,则又在吾人心之神”,突出了神对形及其生理机能产生的重要作用,即神的活动以形的生理机能为基础,又高于生理过程。说明“神本于形”,而“神又为形之主”,强调“形神统一”这一概念。

在对疾病的治疗和预防方面,在“形神合一”的理论基础上,中医主张“治神”与“治形”并用的“心身并治”。《素问宝命全角论》就曾指出:“一日治神,二日知养身,三日知毒药为真,四日制砭石大小,五日知脏腑血气之诊。五法俱立,各有所先。”强调了形神并治,方可祛病的重要思想,使中医的诊疗手段形神兼顾,体现了形神统一。

2.中医四诊信息全面反映了人体形与神在本质上的辨证统一

形神一体观,体现了结构与功能的统一。形神一体观的指标体系由反映“形”、“神”本质的中医四诊信息构成,集中概括为结构与功能两大类。结构指标体系主要反映生物学属性;功能指标体系既反映生物学属性又反映精神意识属性,同时反映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任何对疾病的干预措施,不仅表现为结构指标的改善,更表现为功能指标的改善;临床疗效评价,既强调关注结构指标的变化,也关注功能指标的改善。但临床实践中尚需加强对功能指标改善的重视,同时重视结构指标与功能指标的辨证关系。如:精神意识状态以及能反映整体结构功能状态的气色、神态等

指标,在大多数临床干预效果评价体系中未涉及或涉及较少。再如:患者经治疗,各种理化检测指标正常,西医认为属临床痊愈状态;然以中医“四诊”信息概括、归纳认识,或有脾胃不和、纳运不佳,或有气血未复、神疲乏力,或有元气亏损、虚弱消瘦等,就人体的整体功能状态而言,没有达到结构与功能的真正和谐统一,即形神统一。相反,患者经治疗后,反映结构完整的理化检查指标并未恢复正常或不能恢复,但概括、归纳中医的“四诊”信息,却发现五脏和调,气血充沛,舌正脉平,形神俱健。

中医的望闻问切第一次将视之不见,听之不闻,搏之不得的神与人的感官相沟通。《易经》认为:“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老子》曰:“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日希,搏之不得名日微,此三者不以致诘”,就是说,世界的本质既不能用感官感知,又不能语言表述。但中医是一门实践性的应用科学,若不能用感官感知,用语言表述生命的本质,则无法进行临床实践,所以中医就创立了用感官沟通形神的方法――“四诊”。

“四诊”不仅是中医的诊断方法,也是中医的研究方法,就是用感官和语言沟通形神的方法。在对人体和疾病的认识研究上,中医用望闻问切的方法建立了独特的“四诊学说”。《丹溪心法》说:“欲知其内者,当以观乎外;诊于外者,斯以知其内。盖有诸内者必形诸外”。就是说疾病的本质藏于体内,不能被感官所感知,但却必然会有主观和客观的现象表现于体外,为语言所能表达,感官所能感知,所以要知道内在的疾病本质,就要从体表来观察,诊察病人的外部表现,就能知道内在的疾病本质,因为只要内部的脏腑组织发生了病变,就必然会表现于体外。这就是中医以神通形的诊断原理。

中国古代关于形神关系的理论,虽然是一个哲学问题,但却包含着深刻的生命观的思想。“形神合一”和“形身合一”的生命观,就是现代心身医学的“心身合一”观。这种“形神一体观”影响着中医基本理论的形成,不仅是中医理论的指导思想之一,而且比西方医学心身概念的提出早了近2000年。现代医学模式正由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自然-社会-心理-生物医学模式。人们对医学的需求从单纯的治病需求转向了预防保健、康复、治病合一的需求,而且对预防保健、康复、改善生命质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从有严重副作用的化学药物治疗和损形的手术治疗转向自然疗法、天然药物治疗、无害化治疗。中医药将发挥有机统一的“形神合一”的整体观优势。

精神疾病概述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人格分裂 犯罪 刑罚 精神疾病

    一、人格分裂刑法功能之认定

    (一)关于相关案件的反思1.美国经典案例评析(1)“24个比利”案。威廉·密里根,被称为比利,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犯下重罪(3次抢劫、4次强奸、4次严重伤害)却被判无罪的嫌犯。比利接受了由威尔斯﹒德里斯科尔博士制定的心理测试评估,结果认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他又接受了来自俄亥俄州哥伦布市西南健康中心的精神病专家多萝西﹒特纳的进一步心理评估,结果显示比利患有多重人格疾患。辩护律师以“犯罪时比利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自己”为理由为他辩护,并传召了四个精神病医生,一个心理学家上庭为其作证。法庭最终采纳了这个辩护,裁定比利无罪,但是必须接受强制精神疾病治疗。

    (2)美国赫斯基杀人案。赫斯基涉嫌杀害4名女子,强奸但杀害1名女子未遂。法庭上赫斯基的律师辩称,由于赫斯基有人格分裂疾病,“分裂人格赫斯基控制不了,所以供词就不能真正算是他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他杀死了那4个妇女,如果当时是别人的灵魂控制了他,那他也没罪,充其量他只是杀人工具,是别人借他的手杀死了那些妇女。”12个陪审员中的5人认为赫斯基有罪而且他是健全的人;4人认为他没有罪,因为他精神错乱;另外3人则没有发表意见。最后他们对媒体说,司法制度本身有问题,对于赫斯基,他们只有两种选择:有罪或者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如果可能,应该判定赫斯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应对犯罪行为负责。

    (3)评析。通过以上两个案件以及更多其它相关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美国法庭通常会采纳辩护律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若鉴定结果是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符合其中人格分裂的有关特征,那么此结果通常会对定罪量刑造成很大影响,一般来说会判定无罪。但如果鉴定结果是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精神病,但患有人格分裂疾患,法庭的处理就不太统一。但一般来说法官更倾向于认定行为人无罪,或认定有精神疾病,但应对犯罪行为负责。

    2.中国相关案例评析(1)“红衣杀手”杨树明案。从1992年3月起至2006年2月的14年间,杨树明以侵害妇女为目标疯狂作案,先后致9名女性死亡,3人受伤。杀死受害人后,杨树明对有的受害人采取虐尸手段。2006年8月10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树明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13年,二罪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的审理更顾及社会影响,虽然有学者对此案进行了人格分裂方面的分析①,但也主要集中于犯罪心理角度,并且也并没影响到法院的定罪量刑。

    (2)评析。上述案件就现有资料来看,很多因素符合人格分裂患者犯罪的情况,但法院并没有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或者鉴定并未影响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多将其视同有完全刑事能力的人,直接进行处罚,忽视了人格分裂可能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影响的情形。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分裂犯罪的规制仍处于混沌之中,如何处理更多依赖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舆论压力。同时,从我国已经审判的有关案件来看,我国倾向于不考虑人格分裂因素。根据现有的经典案例来看,我国并没有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更不论鉴定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了。这显然是很不妥当的。

    (二)人格分裂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责任能力在1979年《刑法》采用二分法,即有或没有责任能力;后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部分责任能力状态,介于两者之间,故1997年《刑法》第十八条以三分法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强调对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受限是免责或减责的基本条件。

    1.司法实践中对人格分裂的处理态度我国人格分裂患者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略,或者简单比照精神病患者的处理方法,依据刑法第18条进行认定处理。即要么认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格分裂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没有处于人格分裂的状态,此时它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责;要么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格分裂患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人格分裂状态,此时他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或部分缺乏辨认或控制能力,此时,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应对其危害行为不负责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2.对人格分裂刑法功能的评价人格分裂属于变态人格的一种,而变态人格实际属于精神异常,医学界有时不诊断为精神病,在司法实践中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这些人在初次犯罪后再次流入社会往往造成更大的危害。相比传统观念里公认的精神病人,这些人很多时候都有条理有逻辑,没有传统观念中精神病人疯傻癫狂的表现,他们往往外表腼腆羞涩,行事低调平和,甚至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职业。因此,相比重型精神病人犯罪,国家更应该考虑对这部分人的控制和监管。

    二、人格分类刑法属性之分析

    (一)人格分裂与刑法中的精神病范畴1.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我国刑法只对精神病犯罪作了规定,而没有关于人格分裂以及其他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的规定。而刑法中对“精神病”犯罪的规定,实际上应理解为对“精神疾病”犯罪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精神病。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为总类概念,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因素作用而引起大脑功能失调,产生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从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只是指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刑法学中,德国形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较有代表性,其刑法第20条规定的精神疾病医学条件是“病理的精神障碍”、“深度的意识障碍”、“心智薄弱”、“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医学条件是“精神缺陷”。法国刑法典规定的医学条件是“梢神紊乱”或“神经精神紊乱”。瑞士刑法第10条规定的医学条件是“精神病”、“精神障碍”、“弱智”、“意识错乱”、“智力发育低下”等。

    而我国并未对精神病范畴做出明确规定,在1979年刑法前,司法实践中把此处的精神病认定为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紊乱,即重度精神病。但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所使用的措辞均为“精神疾病”而非“精神病”。可见我们已经认识到过于狭窄的精神病范畴对司法实践是极不妥当的。即按照立法精神、目的与实际情况来讲,我们刑法中所要规范的应当是“精神疾病”而非狭义的“精神病”。

    2.人格分裂与精神疾病笔者认为人格分裂这种人格障碍应算作精神疾病的一种。他们是包含关系。一旦我们明确将“精神病”扩大至“精神疾病”范围,那么人格分裂在内的人格障碍就自然受到刑法约束了。即使在没有明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今天,我们也可以合理推断虽然“人格分裂”不是狭义的精神病,但其病症决定了它也应受到刑法规制。

    3.人格分裂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人格分裂不同于传统的精神病,在发病时,主体是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他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性格、记忆甚至行为能力,其具体认定下文专门论述。我们应当明确,人格分裂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仅仅以“此人善于伪装”来掩盖这个问题,在法学和医学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二)外国立法例鸟瞰1.美国精神病辩护规则美国在人格分裂的司法实践道路上走得很远,其出台的各种关于人格分裂犯罪的辩论规则比较经典的有以下这些:

    (1)麦纳顿规则:即如果被告人因某种精神病影响而缺乏理智,在案发之时不知其行为的性质或对错,则被告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按照这种理论,人格分裂患者的犯罪行为是其精神疾病的产物,那么他应当被认定无罪。

    (2)模范刑法典规则:因为精神疾病或者缺陷,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缺乏识别其行为的犯罪性或者缺乏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实际能力时,被告人对该行为不负责任;本节所使用的“精神疾病或者缺陷”,不包括仅由反复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反社会行为所表明的变态人格。这一规则排除了心理变态和人格障碍,学界对此存有争议。在发生欣克利刺杀前美国总统里根案件之前,有很多州使用这一规则。

    (3)“有罪但有精神病”规则:被告人在行为当时正患精神病且被告人患的是医学精神病,非法律精神病。做出这一“有罪但有精神病”的判决后,被告人可以进行一项单独的抗辩,即对“有罪但有精神病”判决中的“法庭命令精神卫生机构对或狱中的被告人提供抗精神病治疗”提出异议。并且这种方法也没有排除心理变态和人格障碍。

    2.日本刑法第36条《日本刑法典》第36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减轻其刑”,但日本的刑事审判机关对其理解却采取折衷主义的观点。并有“保安处分”处罚方法。

    综合上述国家的做法来看,他们极少都没有将人格分裂作为单独的一项例外加以规定或解释,而是依靠刑法中对精神疾病犯罪的完备规定来进行规范。只要符合规则中规定的条件即可认定为精神疾病,在刑法中就有法可依了。而其中的大部分规定,从医学上看,也并不排除人格分裂疾患,即如果该犯罪人的确患有人格分裂,那么他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有精神疾病,这样他就可以适用刑法或者辩护规则的有关规定了。

精神疾病概述范文第5篇

中医学历来强调“形神合一”、“天人合一”、“心身合一”,因此对中医心身医学我们暂取狭义的概念,就是用中医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中医心身疾病病因病理、诊断治疗的一门专门临床学科。心身疾病是由心理因素为主要因素引起的躯体疾病,又称心理生理性疾病。论文 心身医学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概念是研究心身疾病病因病理诊断治疗的一门专门临床学科,广义概念则是对所有疾病进行心理和躯体两方面研究的科学。

1关于中医心身疾病的概念和中医内科心身疾病分类

中医心身疾病的概念是因郁致病,即因七情因素引起的脏腑疾病,不包括癫狂等精神病。为了便于国内外交流,笔者采用中西医对照的形式加以说明。根据临床实践和国内外资料,笔者认为中医内科心身疾病分为8大类较为合理。

1.1 消化系统心身疾病

包括胃和十二指肠溃疡(胃痛) 、慢性胃炎(胃痞) 、胃神经症(胃胀) 、溃疡性结肠炎(泄泻、痢疾) 、肠神经症(泄泻) 、习惯性便秘(便秘) 、慢性肝炎(胁痛) 、慢性胆囊炎(胆胀) 、慢性胰腺炎(腹痛) 、食道神经证(梅核气) 等。

1.2 心血管系统心身疾病

包括原发性高血压病(眩晕) 、原发性低血压病(眩晕) 、冠心病(胸痹) 、心律失常(心悸) 、心脏神经症(胸痹) 、心因性晕厥(厥证) 等。

1.3 呼吸系统心身疾病

包括支气管哮喘(哮喘) 、过度换气综合征(喘证) 、神经性咳嗽(干咳) 等。

1.4 神经系统疾病

包括脑卒中(中风) 、癫痫(痫证) 、血管神经性头痛(头痛) 、紧张性头痛(头痛) 等。

1.5 内分泌系统心身疾病

包括糖尿病(消渴) 、甲亢(瘿病) 、肥胖证(痰病) 、心因性多饮(消渴) 等。

1.6 泌尿生殖系统心身疾病

包括前列腺炎(白浊) 、过敏性膀胱炎(淋证) 、尿道综合征(淋证) 、原发性障碍(阳痿、)等。

1.7 骨骼肌肉系统心身疾病

包括类风湿(痹证) 、全身肌肉痛(痹证) 、书写痉挛(振颤) 、局部性肌痉挛(振颤) 等。

1.8 肿瘤科心身疾病

包括胃癌(积聚) 、肝癌(胁痛) 、肠癌(便血) 、食道癌(噎嗝) 等。

2 中医内科心身疾病学临床基础研究

中医心身医学的理论基础,源于《内经》的“形神合一论”、“天人合一论”、“心身合一论”、“脏腑相关论”、“阴阳五行学说”。如《内经》所言:“主则明下安?主不明则十二官危,使道闭塞不通,形乃大伤”。“悲哀愁忧则心动,心动则五脏六腑皆摇”。精辟地阐述了心理对生理的影响,是中医的心理病理学。《内经》又指出:“人之有生也,有阴有阳,有短有长,有柔有刚。”因此中医的心理生理又具有阴阳刚柔对立统一的特点,笔者将其归纳为“中医刚柔心身论”(刚柔心理生理学说) 。

美国精神医学会也认为,心身疾病的基本原理是由情绪因素引起的机体功能异常,并表现在各个器官,即由皮肤反应、骨骼肌肉反应、呼吸器官反应、心血管反应、血液淋巴胃肠反应、生殖泌尿器官反应、内分泌、神经系统和特殊感觉器官反应。关于病因的认识《, 内经》的正(内因) 、邪(外因)学说与西方现代心身医学认识基本一致。内因包括先天禀赋、气质、体质,外因有七情、六淫和饮食劳逸等,包括心理、社会、伦理、生物、生活方式、行为等诸种应激因素。调查内因可以找出心理素质和生理素质的虚弱所在,即正气虚的表现。调查外因则可找出心理、社会、生物、行为诸种致病因素,即邪气实的表现。

中医心身疾病的病机研究,根据国内外的资料和笔者的临床实践认为,其病位主要在肝,波及心、脾、肺,日久及肾。初期多为肝脾同病,肝心同病,肝肺同病,后期多为肝肾阴虚或肝脾肾的阳虚。末期阴竭、阳亡、阴阳离绝而终。病性为刚柔不能相济,而致疏泄失职,气滞血瘀,痰饮湿困或气逆化火,火热伤阴,升降失司,日久由实转虚,脾虚肝郁或肾虚肝旺,极少有纯虚证。

心身疾病经过及时合理的治疗,多有较好的疗效,但容易因情志因素复发。少数患者因治疗不当可由实转虚,最后阴亡或阳亡而终。另有少数患者可因剧烈的情志刺激、气血暴逆或气血暴脱而精去神亡。理论基础的建立――刚柔心身论。

刚柔心身论源于《黄帝内经》的阴阳刚柔学说和心身合一学说认为,人可以分为阳刚和阴柔两种偏性,即两种不同的气质在发病中起重要作用。又认为,人的精神情绪、心理活动对躯体内脏会产生影响, 既“主明则下安,主不明则十二官危”。肝为刚脏,体阴而用阳,因此刚、柔二性由肝(中医认为肝主情绪) 所主。素体阳刚七情过极,则出现疏泄太过而致肝火上炎、阴虚阳亢的肝旺证候,称为刚证。素体阴柔七情过极,则出现疏泄不及而致肝郁气滞、血瘀湿困的肝郁证候,称为柔证。心身疾病发病的基本病机在于肝的疏泄失调而引起的刚柔不能相济,表现为气血阴阳失调。病机演化:情志刺激,首先伤肝,刚者及心,柔及脾肺,终必及肾。治疗应柔以制刚,刚之治柔,使其刚柔相济,心平气和。具体方法为,肝疏泄太过而致刚证者用柔肝法抑制其疏泄,肝疏泄不及而致柔证者用疏肝法增强其疏泄,即《内经》所言“用辛补之,用酸泻之”形成刚柔的辨证论治方法。

中医心身疾病的治疗,历来强调“先治其心,而后医其身”。笔者近10 多年来,把中医的心身治疗方法归纳为9种,即中医心理治疗、中医行为矫正治疗、中医心理药物治疗、辨证治疗、食物疗法、针灸疗法、推拿疗法、道家松静疗法和药枕浴足疗法。中医心身疾病的护理,包括心理护理和功能护理,心理护理在心身疾病别重要,重点在于改善病人的情绪,消除心理矛盾和冲突。

中医心身疾病的预防分为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个人方面,应提高个人的心理素质,增强心理免疫力,对易感人群进行心理指导和帮助。社会方面,应建立支持系统,在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对易感人群进行心理援助,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