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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第1篇

一、征缴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组织以及部、省驻区各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征缴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

四、征缴办法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每年的6月份起征缴当年的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核定和数据传递。

1.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认定。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建军东路84号;电话:81507098156033)报送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从业人员名册、相关人员的残疾人证和伤残军人证、残疾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逾期不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3.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将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

4.每季度地税部门反馈征收情况给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以使及时核退达标单位的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律实行就地征缴。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一律向地税部门缴纳。

(四)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

(五)地税部门将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通过基金过渡户管理,按户设立征收台帐。征收期终后10日内将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连同产生的利息一并缴入区财政基金专户。其中:5%缴入省库,95%缴入地方库。

五、基金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二)保障金的使用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四)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六、监督检查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第2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登记和职业介绍;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并经核实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缴纳的数额,并且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者减、免缴纳。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16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24- 02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规定

由于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按照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全额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一般来说,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规定的安置比例-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 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出台了多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等。

2.1 对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2.1.1 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安置比例≥25%且安置人数≥10人)的单位,收入达到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2.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条件的的单位,由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笔者所在的集团各企业安置的比例未达标,本次未涉及,所以在此对以上两条优惠政策不展开细述。

2.1.3 企业所得税

(1)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税务筹划主要是围绕这一项优惠政策而展开。

(2)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等。由于本次税务筹划不涉及此业务,所以仅提及,而不详细展开。

3 税务筹划的意义

3.1 社会效益

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人群,由于先天不足或飞来横祸等种种原因,导致其肢体或身体官能缺失,给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巨大的遗憾。据报道,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8 300万。残疾人要工作、要生活,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其实,残疾人也和正常人一样,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在各个领域默默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他们倍加珍惜每一个工作机会,甚至有些工作做得比正常人更用心,丝毫不逊色于正常人。

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摒弃陈旧的观念,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安置残疾人、扶持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企的大好事。笔者所在的集团在全国多地设有企业,在落实开展这一工作时,每当去当地残联联系安置事宜,非常受欢迎,更是让我们深感这项工作的意义重大。

3.2 经济效益

前已述及,安置残疾人,除了可以少缴或免缴保障金外,还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重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

4 税务筹划需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实践

4.1 需考虑的因素

4.1.1 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岗位等

企业需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梳理各岗位的具体要求,考虑可提供安置的工种和岗位等。比如部分食堂、卫生等后勤岗位,接线员等客服岗位,可以考虑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

4.1.2 经济因素

假设某公司所在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15 000元/年,公司合计按工资标准的30%计缴五险一金。当地缴纳保障金的基数按25 000元计算,当年所得税率为25%。我们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计算得出,当安置残疾人需支付的年工资低于62 500元时,安置相应数量的残疾人,可使公司税后收益最大化。

(X+X×30%)×(1-25%)-25%X

X

所以,对于一些缴纳保障金所用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比较高的企业,筹划安置相应比例的残疾人是有正向经济效益的。

4.1.3 工伤人员

由于集团下属企业均属于生产销售货物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大型生产设备,偶有工伤的情况发生。企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在报工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积极向残联申请相关的备案手续,若符合条件,则属于安置残疾人,可享受相应的优惠。

4.1.4 额外安置

积极与当地残联等部门联系,综合判断考虑。

4.2 在本企业的具体实践

由于意识到安置残疾人的各种积极意义,在财务总部的积极引导下,2012年集团开展并落实了该项工作,不仅节约了保障金,还节约了所得税。

经统计,2012年集团(在全国各地共有11家企业)共安置了57名残疾人,其中有一名是盲人,按安置58名残疾人计算。2013年缴纳2012年度保障金,节约了206.84万元;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所发放的残疾人的工资均按100%加计扣除,节约所得税57.55万元;同时扣除保障金影响所得税51.71万元,合计节约各项税费212.68万元。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第4篇

您在沉默中接受了全省144万残疾人的重托。这沉默实际上是一种无声的表白,其效应胜似一纸大张旗鼓的宣言,以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和高度的责任感,只争朝夕、勇于超越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劳动服务中心成立于1994年,当时由于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规范化的手段,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为残联工作的难点。山西省虽然于1995年和1999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但是由于工作力度不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主要依靠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挨家逐户上门征收,有时一家单位需跑几趟甚至十几趟,耐心解释政策,做工作,经常得不到理解与支持,工作效率低,政策难以得到贯彻到位。1995年到2000年,全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有110万元至770万元。这笔看似较大的资金如果用于解决全省140多万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依然是杯水车薪。

范省长深深认识到,解决残疾人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应该全方位拓展渠道,通过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举;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营利与非营利机构密切合作;个人、家庭、企业、社区和政府共同分担等形式,形成多渠道多形式的工作层面。

2001年5月,邓朴方主席来山西工作调研时,提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基金,应该由政府职能部门征收,残联缺乏手段,渠道不畅,会引发许多矛盾。范省长会同省残联的同志,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决定以地税部门为示范带动,经过多方努力协调,2001年11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实现了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这一前瞻性的决策得到了中国残联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社会和兄弟省市同行的好评。

初战告捷,范省长决定“乘胜前进”,促使工商,财政代扣政策的早日出台。在召开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上,范省长郑重地提出:“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由于我们山西经济发展不平衡,我们欠残疾人的账太多,要多做一些补救性的工作,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采用特殊的政策、特殊的办法都不过分。换句话说,我们为残疾人谋些利益犯不了什么错误!”在范省长的关注下,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和2004年先后颁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工商行政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部门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这两项政策的出台,完善了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办法,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彻底改变了以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被动局面,全省保障金的征收数额已由2001年不足1000万元,到2004年超过亿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是做好残疾人工作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范省长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残疾人的法规政策,把基层创造的一些好的做法固定下来,把零散的经验系统起来,把已有的政策完善起来。仅2005年就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开展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残疾人小康建设标准》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建立了以特殊政策、特殊办法为标志的全方位服务机制。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划,通过加强法规政策建设把全省的残疾人工作推向了新的高度。

您是一名领导,以您的真情和赤诚,为社会奉献自己;您品格的高尚,印记着您追求的执著、努力的坚韧;熟悉您的人说:您永远忙,但您甘愿用有限的时间多为残疾人忙碌

山西籍台商郭台铭先生是台湾最大的实业集团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又是鸿海企业集团和国内富士康集团总裁,他所领导的鸿海集团在世界各地的资产总值就达3000多亿元。为故乡建设做贡献的心愿萦绕在郭先生心头已经许久,通过范省长牵线搭桥,郭台铭先生于2001年捐资200万元,用于改善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条件和质量;2003年与山西省联合启动“爱心助残工程”,由“助听、助行、助视、助学”4大项目组成,3年来,富士康集团已经分期投入人民币1000万元。在第一笔捐助款到账时,范省长做出批示“一定要非常认真负责地把这笔钱花好,这是台铭先生对我省140多万残疾人的关爱,这个钱谁都不能有一点点懈怠。”爱心助残工程实施3年来,全省近5000名各类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实现康复、接受教育和技能培训。

2004年在山西省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情系残疾兄弟姐妹”大型募捐活动。在这次活动中,范省长亲自担任募捐领导组组长,并邀请知名企业家参加动员会,当场就有4家企业认捐65万元,在募捐动员大会上,他动情地讲道:“2000元就能给聋儿配上一个助听器,让他们听到亲人的呼唤;1000元就能帮助一名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让他们重新看到五彩斑斓的世界;600元就能买1辆轮椅,让重度肢残的人离开床头,走出家门,参与社会。残疾人是我们同根同脉的兄弟姐妹,我们作为健全人有责任也有义务更多地关爱帮助他们。”这次募捐活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从领导干部到广大群众,从机关到企业,从城市到农村,处处涌动着扶残助残的热潮,随时都有奉献爱心的场面。600余万人参与了这项活动,募捐资金高达4000万元。为山西省残疾人事业书写了浓重的一笔。

对于残疾人工作,范省长倾注了特殊的感情,他身边的工作人员曾这样说,虽然首长分管的工作很多,但他有点“偏心眼”,他参加残疾人的活动最多,几乎是有请必到。残联同志不会忘记,2005年8月山西省召开第二届特奥会,开幕式那天他发烧在家打吊瓶,知情人都认为他这次去不了了,没有料到,他竟拔掉针头带病出席了开幕式,给残疾人送去了鼓舞和信心。

积蕴在您心底的爱是这样的诚挚、浓厚!真情在延续,真情的美德在闪耀

残疾人一封信,牵动领导的心。山西应县的雷喜友、马自珍是对残疾人夫妇,两个女儿正在上学,靠雷喜友在家门口修鞋为生,2005年拓街改造中,他家临街房被拆除,夫妻俩担心分不到一层和临街房,无奈中想起2001年春节前,范省长到家慰问时说的话:“今后有什么困难,大困难找政府,实在解决不了的就给我写信”,夫妇俩像找到了主心骨,连夜给范省长写信,倾吐了心中的烦恼。范省长看后,非常重视,当即批示:由省残联协调当地政府将此事办妥。在省残联和县政府协调下,他们分到了一套临街63平方米的住房。夫妻俩热泪盈眶,逢人便夸,是范省长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在山西省康复中心的孩子中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康复中心是我家,这里到处有妈妈”,范省长对这句话理解得特别深。他多次到山西省康复中心看望这群孩子,给他们带去学习用品,带去玩具。孩子们只要听说范爷爷来了,都会跑到门口去迎接。他到地市检查工作,也忘不了抽时间去看一看那里的残疾儿童。看到孩子的衣服、被褥、床铺旧了,他会不由自主地将身上所带的钱悉数掏出交给老师,让他们尽量改善一下孩子的生活条件。

赵丹丹是太原市盲童学校的学生,父母双亡,由年迈的奶奶抚养,因交不起学费面临辍学。2004年范省长在走访中获悉这一情况,当场拿出1000元,为赵丹丹交学费并与其结成帮扶对子。小丹丹今年已考入了山西省特教中专学校。

2004年高考,在范省长力促下,招生部门打破招生体检标准,晋城市高位截瘫的袁振云、阳泉无双手的王志明被山西农业大学破格录取,圆了他们的大学梦。

范省长将自己的爱心化为了孩子的希望。他常说,人不能选择出身,但选择了读书,就选择了光明。笔者相信这种真情的熏陶和浸润是深入血脉的。范省长对孩子的爱,犹如一束光明之火温暖着残疾儿童,激励他们走好人生。

您仍在前面默默地走着,排解着残疾人心头的冷落,升华起历史责任感,这显功殊勋,凝聚了众人的苦累,印证着这个光荣的集体

在山西省140多万残疾人的梦里总有一片蓝天,总有一轮太阳。这片蓝天,这轮太阳,靠的是山西省残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排除干扰,干事创业,奋力开拓,步步深入,卓有成效,为山西省残疾人事业添写了夺目的篇章。

笔者采撷到的虽是一串枯燥的数字,但恰似一组激越跳动的音符:2004年,全省残疾人危房改造完成880户,受益残疾人1073人,投入资金1270万元;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4万例,其中完成免费手术1500例;受训聋儿484名,聋幼儿入普小普幼儿班达到了23%;为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1.9万件,完成普及型假肢装配520例;完成肢残、脑瘫等残疾儿童年康复训练与服务1413名;爱心助残工程,全省共救助3800余名贫困患者康复; 累计争取各项残疾人扶贫资金4700多万元,扶持贫困残疾人11.2万名;近6万名城镇特困残疾人享受低保,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农村有近3万名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有2.1万人实现了五保供养,有1.6万人得到了政府救济。

公益金救助项目和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救助了932名特困学生,大力推广随班就读,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81%;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考生录取率达100%;1.2万名各类残疾人进行了职业技术培训,掌握了一技之长;新增残疾人就业9000名,其中,城镇残疾人就业3000名; 80%的基层残联达到了规范化建设标准;市级残联全部实现了“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微机管理; 16个省级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的建设全面启动。今年底,全省60多个市县残联的基础服务设施已经投入运营,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的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乡镇政府安排,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下岗健全职工的发放标准,具体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农村残疾人除按《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减免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村提留等社会负担以外,对其中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免收乡统筹费。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经乡(镇)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财政机关批准,减免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学前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保障上予以优先照顾。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优先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在15日内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条  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000元的,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并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公园、动物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十三条  盲人及各类一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入学、治病的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有关证明,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或船舶,半价收取车船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告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

第十六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第十八条  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残联审核,报所在地(州、市)计划部门按照农转非户口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一)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被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三)在国家或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的;

第十九条  各市、州(地区)所在地及旅游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县(市、区)、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条  各地原定优惠政策低于本规定标准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