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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治理污水的建议

对于治理污水的建议

对于治理污水的建议范文第1篇

年底前长江水进京

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建东在人大代表问政现场透露,根据目前的工作进度,北京市拟在今年上半年启动阶梯水价的听证程序。此外,北京市南水北调办主任孙国升介绍,2014年10月1日,长江水正式进京城,预计年底前接收2亿立方米长江水。

地下水长期超采 应涨过量用水价

北京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期间,李焕喜委员代表民进北京市委发言时表示,长期过量超采地下水,已经对北京城市安全和长远发展构成潜在威胁。

一是经过连续多年的过量超采,地下水资源更加匮乏。由于长期过量超采,地下水累计超采总量两年前就已超过100亿立方米。一些地区的水井到用水高峰时期已经不能连续供水,地下水资源面临日趋枯竭和难以维系的境地。

二是随着城市不断扩大、人口过快增长和地表来水逐年减少,已经形成对地下水的过度依赖。北京每年的地下水开采用量,已经连续十多年接近或超过城市年度用水总量的70%。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随着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区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影响。由于机井越打越深,“漏斗”现象越来越多,一些地下含水层已经或接近疏干,“地下荒漠化”逐年加剧。随着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表生态也日趋恶化,河道断流、湿地萎缩、泉井枯竭、溪流绝迹现象相当普遍。

四是过量超采地下水导致的地面不均匀沉降,已经影响到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有专家担心,地面沉降不仅会影响自来水、天然气、热力等地下管道安全,还有可能给轨道和地铁交通带来潜在威胁,因为这些设施对不均匀沉降也十分敏感,关键区段几个毫米的不均匀沉降就有可能构成安全隐患。

对此,李焕喜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北京地下水的产权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保护和监管责任。根据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设置北京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红线和区、县地下水年度用量红线,建立用水倒逼机制,控制人口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把用水量和用水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的责任和考核范围。

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严格限制和规范奢侈型高耗水行业的发展。加强对地下水过量超采及相关安全问题的科学研究。开展地下水科普教育,适当提高过量用水的消费价格,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节约集约型用水城市建设。

治水要从污染源头抓起

加强环评验收

2014年的浙江两会上,“五水共治”似乎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不少代表委员却提出了看法:大量资金投入如果没有长效性,就不可能根治问题;治污需从污染源头抓起,加强企业环评验收。

“重视治水是对的,但要科学治水、理性治水,不能病急乱投医。”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省科协副主席隗斌贤说,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先对“水情”、“水性”进行认真“诊断”,从战略的高度整体设计、周密谋划,形成有机的治理体系。

他说,目前一些地方在没有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前提下,你投100亿,我砸300亿,其结果可能是短期局部有效果,但没有长效性,也就不可能根治。

那么,什么是水性和水情呢?

隗斌贤解释,就是要先搞清水污染的源头,比如污染来源是什么,污染物的成分是什么,它们叠加后会产生什么变化等等,这些都需要调查清楚。

在这一点上,浙江省人大代表章树根具有一定的发言权。2013年,他们34个代表提出的议案――《关于加强金华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被金华确定为1号议案。该议案还催生了人大决定,使得金华江治水敲定了时间表,3年达Ⅲ类标准。

为此,在去年一年时间里,他多次跟随环保部门对金华江水污染进行调查研究。章树根说,调查后,他才发现,“现在造成水污染的问题,工业性的污染占比为20%左右,80%左右都是农业用地、水产养殖和城市化污染。”

“现在农村的生活习惯已经改变了,山清水秀的地方难以寻觅,连山区都安装了抽水马桶。”章树根说,以前,农村人是把粪便都拉回来,当作有机肥;如今却是直接排到了小沟渠里,造成了环境污染。对此,他用了一句话来形容当前的状况――“现在是人人制造污染,而不是人人治理污染。”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章树根表示,除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之外,关键在于是否用科学技术手段去解决问题,如养殖场的无害化建设、排污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投入使用等等。“我们现在许多城镇、中心镇,数万人的生活污水都是直排到江里的。”他说。

对于企业治污问题,浙江省人大代表庞青年则建议政府重视对企业项目的环保审核验收。“就验收来说的话,一个项目投产前要验收,投产后也要验收。对企业每年都要有考核标准,时刻监督。”庞青年说,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污染。

“五水共治”将倒逼经济转型

此间召开的浙江省“两会”上,众代表和委员们议论最多的莫过于“五水共治”。“五水共治”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

2013年夏天,浙江一场历史罕见高温干旱,导致各地水源告急;到了秋天,又是一场超强台风及其带来的百年不遇强降雨,浙江又遭遇大涝,多地发大水。

“以前讲治污水,倒逼转型升级。这两起自然灾害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大家提出要‘五水共治’。”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表示,最终形成“五水共治”这个观点是在浙江省十三届四次全会上。

今年,在浙江省省长李强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坚定不移地开展“五水共治”被纳入了2014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把‘五水共治’作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李强表示,今年将全面开展水环境治理,坚决消灭垃圾河,铁腕整治黑河、臭河,全力推进防洪排涝、城乡供水重点工程建设,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大力推行节约用水。

排污者拒不改正 日罚一万元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建鸣就《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做说明。草案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排污者,环保部门可“按日处罚”,每日罚款一万元。

关于“按日处罚”制度,草案规定,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应当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处罚,按日处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累计总额不得超出前款罚款的数额。

草案还就排污权交易,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等方面做了规定。

呼吁出台最严水环境保护法规

1月21日,武汉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16位代表围绕“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够力”、“如何使跨流域保护取得实效”、“环保公益诉讼如何破题”等焦点问题,各抒己见,热切建言。

焦点1 酒驾都可入罪 污染为何不可

“水污染防治最大的问题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方洁代表直言不讳地说,我国对水污染的处罚力度远低于发达国家。她建议,在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一是提高处罚上限;二是将罚款数额的上限修改为按照比例来罚款,更能体现过罚相当;三是对违法排污单位在整顿期间继续排放污水的行为也设立“按日处罚”条款。

焦点2 跨行政区水域保护要有制度

何汉林代表指出,跨流域的湖泊江河污染治理难度很大。他建议建立交接断面水体水质常态化考核制度,同时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在地处偏远的地区,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职能部门限期整改。”

焦点3 “环保公益诉讼”要落地

吴清代表建议,应当发动每个公民的监督能动性,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在我国,污染事件的非直接受害者没有权。为此,我国法律界一直呼吁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王晨代表认为,应该要完善公众参与原则,即使不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同样有权力提出诉讼。但他同时强调,公众参与也要有底线。

焦点4 未完成防治目标不能约谈了事

项明武代表说,建议条例进一步确立政府在水污染防治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不履责、消极履职的法律处罚。只追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追责政府及政府领导责任是不行的,建议增加对政府和政府领导追责条款。对乱决策乱指挥导致水污染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蔡耀军代表说,“约谈”有些轻了,建议将水污染防治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重要指标,由约谈机制变为一票否决机制。

焦点5 污染防治的投入保障要规定具体

张智代表说,条例中“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表述比较模糊,“几年是长期?什么是稳定?”他认为,这样不利于各级政府和财政对水污染防治进行有效的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社会事务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补充为辅的资金保障体系,确保该项工作有效推进。

汪利珍代表说,应当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的排污收费政策,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以及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加以完善。

焦点6 水环境检测信息要及时、公开、透明

“‘及时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说法含糊,在哪里、怎样都没有规定。”胡丹代表建议,环保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当水环境受到污染或出现突发安全事件时,环保部门更要不定时地密切监测,及时对外公布检测结果。

杨卫东代表说,条例用语应支持和鼓励公众积极获取水环境信息,真正体现公众参与。

河南将编制黄河滩区居民

扶贫搬迁规划

1月16日,河南省省长谢伏瞻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2014年要大力推进“三山一滩”群众脱贫工程,编制黄河滩区居民扶贫搬迁规划。

2014年,河南将编制实施大别山、伏牛山、太行深山区扶贫攻坚与小康建设规划和黄河滩区居民扶贫搬迁规划,争取黄河滩区得到国家重点支持,对5万深石山区贫困人口和具备条件的黄河滩区群众实施扶贫搬迁,对1000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再实现120万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去年下半年,河南省委书记郭庚茂、河南省委副书记邓凯等有关领导分别到黄河滩区调研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实施滩区群众分期分批搬迁,加快解决滩区群众脱贫致富问题。河南黄河河务局配合省发改委编制了《河南省黄河滩区扶贫搬迁总体方案》,为河南省编制黄河滩区居民扶贫搬迁规划提供了可靠依据。

划定“三条红线”

保护高原水生态文明

对于治理污水的建议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畜牧业“增量提质、跨越赶超”为目标,以践行群众路线为主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办理建议提案,给代表、委员们以满意的答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分管人员具体负责的要求,成立议案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固定办理专班。领导小组下设办理专班,由副局长具体负责,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类后指定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办理,局办公室牵头协办。

今年,我局收到人大议案1件,政协提案3件:

001号议案:《关于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的议案》

办理措施:

1、加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以政府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和落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3、继续鼓励和推动一批养殖户建立沼气池和污水深度处理池等,全面启动河流域养殖污染整治。

4、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办理目标:年内落实

094号建议:《对畜禽养殖场污物处理的建议》

办理措施:

1、大力推广全省推荐的标准化养殖模式,走生态循环畜牧业发展之路。

2、加大现有规模场改扩建力度,重点建设养殖粪污深度处理设施。

3、加强畜禽粪污的综合开发,探索公司化运作模式。

4、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模式正常运转。

5、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养殖面源污染治理。

办理目标:年内落实

095号建议:《合理控制畜禽养殖,加大治污力度》

办理措施:

1、加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2、严格养殖行业准入门槛,对新建规模场实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制度。

3、继续鼓励和推动一批养殖户建沼气池和污水深度处理池等,全面启动河流域养殖污染整治。

4、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办理目标:年内落实

200号提案:《关于加快养蜂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提案》

办理措施:

1、加强蜂农的业务培训,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提高技术水平。

2、积极建议和争取省市惠民政策和专项资金扶持,做大做强养蜂产业。

3、加强服务协调力度,在动物检疫、品质检验等方面提供保障。

4、积极探索和支持养蜂产业化、园区化、规模化发展。

办理目标:年内落实

(三)明确责任目标。各责任单位、相关科室要跟踪督办,确保实现回复率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100%、按期办结率100%的工作目标。

(四)严格办理程序。

一是深入调研。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研,做到情况摸准摸透,为解决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是征求意见。各责任单位、相关科室拿出初步方案后,按照“三访”要求,迅速联系代表、委员,见面沟通,深入细致征求意见,最后完善方案,做到切实可行。

三是狠抓落实。按照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实效的原则,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尽快解决好群众最关心、代表委员们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四是认真回复。办结完毕后,严格按时间、格式要求给代表、委员们书函答复。

对于治理污水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涌水质;现状分析;整治建议

为响应党的十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号召,围绕“佛山市政府100项民生实事”、“再造沧江”、“一河一策”及责任考核等水环境整治专题,我区河涌整治工作密锣紧鼓地展开,提升高明区重点河涌的水环境质量,构建人居和谐环境。

1 水质现状

为了加强对河涌地表水质情况掌控,对整治措施进行环保考核,市环保局在我区设置了14个监测点位,每月采样一次,分析。根据监测数据统计,重点河涌有数项指标接近或超出V类水质标准,我区河涌水质较差,整治工作迫在眉睫。我区重点河涌名单如下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到,我区“一河一策”河涌共有11条,其中第一批四条、第二批七条河涌按计划分别要在2015年、2016年达到GB3838中V类水质标准。

2超标原因分析

河涌水质超标是各项不利因素的最终体现,不同的河涌超标项目、超标倍数不同,造成超标的原因各有差异,但其中存在一定的规律。

2.1 河涌源头缺乏活水

河涌本身可以通过植物、动物、微生物的新陈代谢,污泥的螯合作用,去除部分污染物。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型是丘陵、山区,区域储水能力较差,造成了河涌落差大,径流量少,河涌的污染物容量低,自净能力有限。流水不腐,有优质活水补充的河涌,污染物不断被稀释、净化、冲走,溶解氧高,水生态环境好。而集雨范围内污染物排放量较少,但源头缺乏活水的,其河涌水质亦会超标,例如富湾运河、下泰和主渠、秀丽河、西安河;集雨范围内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则会引起河涌发黑发臭,例如三洲大涌、围拳涌、进洲涌等。

2.2 河涌接纳污染物较多,超出其可承受范围

我区的水环境污染源主要有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河涌底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主要有农村生活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主要有禽畜养殖、农田和农林化肥农药污染。

(1)我区的自然村较多,分布零散,产生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难度较大。近年来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人口大量集中到中心城区,各镇街的自然村规模少、常住人口少,大多数的生活污水排入村前塘,对整体水环境影响不大。根据市考核要求,我区2014年需建设的10个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全部顺利完成。

(2)城镇生活污水及工业区污水,我区主要的开发建成区都建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一并处理。由于资金、报批等种种原因,目前已建或在建的污水厂污水收集、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厂主要收集三洲沧江工业园的生活和工业污水,采用生化+硅藻土工艺,工业园区内大部分区域建有雨污分流管网,但在发展过程中,工厂企业内部的排水管网建设缺乏监管,大多数工厂未有采用雨污分流体制,与公共排水管网混接情况较有普遍,造成了三明路、三海路等原规划为雨水管的管线出水受到污染,发黑发臭,成为三洲大涌主要的污染源。另外百灵路附近、三洲旧区等区域生活污水仍未接入二污处理,也是三洲大涌黑臭原因之一。

中心城区第三污水厂原有规划设计为生活污水厂,后根据实际改变工艺,目前主要处理大成路印染企业污水。这导致了河江片区的生活污水长期未有得到有效处理,直接从大茶电排站排入高明河,对高明河水质有较大影响,成为市民投诉黑点热点。2014年区环保局和国建水局通过取缔自制水、强制清洁生产、推行高污染燃料控制等措施,千方百计减少印染企业排水量。由于管网原因,河江片区的生活污水不能全部排入三污。

中心区城第四污水厂已建成,但配套管网不完善,目前大田污水提升泵站滞后,附近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入五i渠,最终排入西安河;富湾片区、大学城附近污水未有接入四污,直接排入西安河。目前西安河上游河岸整治未有完成,河水未能向高明河方向流动,整治完成后如引水工程、截污工程未有完成,西安新桥监测断面水质将会进一步变差。

(3)农业污染源。我区的农业发展强度较大,主要表现在桉树种植分布较广,农业养殖存栏量较大。根据区农林渔局的统计,2014年我区猪存栏量29.4万头,肉牛602头,肉鸡457.2万只,蛋鸡68.8万只。以猪养殖场为例,现有2861个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98个,而目前仅是规模化养殖场列入整治范围,必须采用干清粪并配套污水治理设施,其余占存栏数量66%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存栏数量为19万头),仍采取比较传统的水清粪方式,养殖污水未有得到有效处理,排入鱼塘肥水养鱼,最终排水排泥污染河涌。近两年合水水厂发生过多起停水事件,最后排查都是因为养殖户鱼塘排泥引起的。

3 对策建议

河涌水环境整治涉及到众多的行业、领域,治污、截污面临的难题也较多,针对上述超标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的决心。强化“全空间全时段”的铁腕执法模式,通过开展区镇联动,强化巡查执法,对村中小企业及“厂中厂”开展排查,并按要求对村级工业集聚区进行整改,对违法企业发现一家,取缔一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进行专项治污综合执法行动,解决投诉热点难点问题。探索落实 “一门式”综合执法、“两法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

(2)对现有的“一河一策”、“再造沧江”各项水环境整治工程进行梳理,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将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最迫切的地方;对于长期处理停滞的项目,要深入分析原因,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进工程具体落实。

(3)加大对污水厂及配套式建设的推进力度,将大茶站污水治理、大田区污水泵站、横江工业区-佛照明截污治污、西安监狱污水输送专管、庆洲片区污水治理、沧江工业园排水接入二污、大沙片区和对川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小洞更楼白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重点工程项目提上议事日程,促进区域污水集中治理。重点考虑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厂,摒弃投资大、管理复杂、建设难度大的大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河涌污水进行整治后,要保持河涌的干净进行河涌水环境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措施。文章分析高明区河涌的污染源头,并针对该问题提出河涌污水整治措施,同时针对高明区河涌提出河涌水环境管理建议,可为河涌整治工程提供一些参考借鉴。

参考文献

对于治理污水的建议范文第4篇

“母亲河”在哭泣

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发生了特大水污染事件;2006年8月21日,松花江一级支流牛亡牛河发生了水污染事件。这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松花江流域是我国七大水系之一,是吉林省的“母亲河”。松花江是我省境内流域面积最大的重要水系,其流域面积和流域内人口均占我省国土面积和人口的70%以上,流域内GDP占全省GDP总量的80%以上。同时也是吉林、黑龙江两省一些沿江城市的重要水源地。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松花江污染呈加重趋势,水质有所下降。2006年国务院把松花江列为国家“十一五”期间重点治理的流域之一。目前,松花江流域环保方面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松花江流域内原有重污染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没有有效削减的情况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逐年增多,加大了流域水污染负荷;二是有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三是有些地方领导环境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干预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使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人大在行动

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一直受到省人大的重视。从1996年起,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届对松花江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开展了十年视察检查活动,对有效遏制水质污染起到了极积作用。

面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人大代表站了出来。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常春元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尽快制定〈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大声疾呼依法来防治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将此议案交省政府办理。

省政府责成省环保局牵头承办。省环保局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06年10月20日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多次修改,于2007年4月9日上报省政府。2007年4月1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了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提供参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庆才、湖、南相福,分别带领省人大环资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个《条例(草案)》进行了调研。

代表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倾注了极大的热情,有18位人大代表反馈了自己的意见。

2007年5月29日下午,省人大机关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他就是吉林省原省长、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代表洪虎,他是为《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而来的。“《条例(草案)》应当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应起什么作用;省政府对重点单位或排污企业是否可以下达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等。”洪虎首先强调了这一点,同时,他还就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源保护区保护的范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必须紧紧围绕上位法来进行。2007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后,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待国家法修订后常委会再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2008年2月,国家水污染防治法通过。以此为依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今年4月开始进行二审前的准备工作。

5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和修改。5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审议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法工委又根据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调整了原《条例(草案)》的结构,重点增加、调整和细化了部分内容,使本《条例(草案)》修改后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008年5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并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

防治污染有法护航

《条例》是依据新修订的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刚刚下发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并结合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突出了以下几个问题,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了政府责任。在第三条中突出明确了政府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段的水质目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跨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是取得合法排污许可和证明的文件。排污单位必须持证达标排放。第十三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十一五”期间国务院考核地方政府的一个约束性指标。为保证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也应确定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规定: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治理和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排污单位是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加强环境监管,第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污水计量装置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要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

加强对城镇污水的处理。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城镇雨水、污水分别排放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及建设部门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城镇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雨水排放系统分开设置,城镇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加强对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管网应当与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等。

对于治理污水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环境调查 污染溯源 污染源台账 水环境监测

中图分类号:X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5(a)-0128-03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环境则是根本[1]。为深入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年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中关于水污染调查、溯源、建立台账等工作内容,此次通过现场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等多维度对北京某镇水环境状况进行了调查。

1 调查目的

此次调查的目的如下:

(1)摸清当地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来源、污染物种类,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乡镇沿河排污口及乡镇内沟渠分布,绘制水环境污染地图及重点水环境风险点分布图,摸清“水污染家底”,建立污染源台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2)通过调查监测,计算出污染物贡献当量,进而核算出对河湖水系断面的影响。

(3)针对镇的生产、生活特点、污染源的类型,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采取污染源综合规划与综合整治措施建议。

(4)为采取水污染普查、抽查、第三方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5)为强化属地管理,为各级“河长”落实“三查、三清、三治”提供支持与保障,做到有据可查,心中有数。

(6)通过水环境调查,初步形成“十图十六表一报告一台账”的成果体系,真正让主管部门做到“心中有图表、数据,手中有报告、台账。”

2 调查范围及方法

此次调查范围包括北京某镇生活污染源(以下称:“生活源”)、农业污染源(“农业源”)、工业污染源(“工业源”)。

生活源调查内容包括各村户籍人口数量、人均用水量和污水理设施等信息;农业源调查范围包括耕地面积、耕种作物、养殖业种类、清粪方式等;工业源调查内容包括排水量、生产材料、生产工艺、末端污水处理工艺等信息。

此次调查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排污手册”)和《河流生态调查技术方法》设计调查表及方案,采用抽样调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和现场问卷调查的形式。

3 核算方法

3.2 农业源

3.2.1 种植业

种植业污染源核算需要施肥量、农药量、降雨量及降雨次数等信息,调查期间未降雨,不符合核算条件,因此此次暂未对种植业污染源进行核算。

3.2.2 畜禽养殖业

首先,需要确定畜禽的饲养方式(规模化养殖、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然后,确定需要查找的区域,在相应区域内查到相应畜种(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相应畜种下再查到相对应的饲养阶段;最后,根据粪便收集处理利用方式,并仔细阅读相应注意事项,确定排污系数。

3.2.3 水产养殖业

根据水产养殖业负责人提供的养殖增产量信息进行污染物核算。

3.3 工业源

此次调查的北京某镇工业源仅做原材料加工,不排放生产废水,仅排放生活污水,因此此次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生活源(第三方产业)污染物排放核算。

4 监测方法

水文情况调查及历史数据分析等都只是提出了污染原因可能的猜想,而最终确定污染原因还是需要开展现状的加密监测证实污染原因、再现污染过程[2]。

4.1 布点和采样

监测布点和采样依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现场情况进行布点监测。

4.2 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

4.2.1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总氮及流量[3]。

4.2.2 监测频率和周期

监测频率及周期:每6 h1次,连续监测1 d,每个点位每日监测4次。其中污水处理站水量现场不具备监测条件,当日水量数据由处理设施运行单位工作人员提供。

5 水环境调查监测方案

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收集资料。通过相关部门配合,收集相关资料,资料包含镇行政区划基本资料、水文资料和已知的各类污染源台账等。

第二阶段:制定调查监测方案。根据收集的已有资料,制定调查表和调查方案。调查对象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第三阶段: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现场情况进行布点监测。

第四阶段:调查监测结果汇总。核算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编制水环境调查监测报告;建立污染源台账;绘制排水沟渠分布图及污染源风险点分布。

6 调查结果

(1)基本信息。

北京某镇是一个平原区典型村镇,行政总面积33万公顷,行政管辖18个行政村等。

(2)污染源调查。

此次已调查18个行政村,调查对象共142个,涵盖生活源、农业源、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3)流域调查及黑臭水体溯源。

根据排水沟流经范围分为5个流域并确定了污水来源,同时,对镇内的黑臭水体进行了溯源。

7 核算结果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生活源。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室的《生活源产排污系数》(修订版)对生活源污染物进行核算。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动植物油进行了污染贡献比例计算。

(2)农业源。

结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室的《生活源产排污系数》(修订版)和《农业技术经济手册》对农业源中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进行核算。种植业污染物排放发生在施肥期降雨后,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发生在换水期间,此次主要核算农业源中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3)潜在风险污染源。

①种植业。

现有耕地经施肥后,通过大雨冲刷耕地,产生面源污染,污染物径流进入村内排水沟,最终汇入洳河。

②水产养殖业。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投放的饲料残余和鱼类排泄物形成的污染物对水体、池塘底泥等也造成了污染,使得养殖水体日趋富营养化,换水期对周边排水沟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危害。同时也核算了各流域年污染物核算排放量及贡献比例以及不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贡献比例。

③无人机航拍。

无人机用于环境监测主要是以遥感(UAVRS)技术作为航空遥感手段,具有续航时间长、影像实时传输、高危地区探测、成本低、高分辨率、机动灵活等优点,是卫星遥感与有人机航空遥感的有力补充,在国外已得到广泛应用。其利用高分辨CCD相机系统获取遥感影像,利用空中和地面控制系统实现影像的自动拍摄和获取,同时实现航迹的规划和监控、信息数据的压缩和自动传输、影像预处理等功能,可为环境监测部门及环境信息化建设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并可满足环境应急响应的需求。在此次水环境调查中使用了无人机航拍洳河流域周村段的排污口状况以及周村内的排水沟渠分布,图像和视频清晰,定位准确,大大提高了效率,对不具备现场调查、监测条件的地域做了有力的补充。

8 成果提交

此次水环境调查分析结束后提交的成果包括以下几方面:(1)行政区划图;(2)污染源调查表;(3)污染源分析统计图;(4)污染源台账;(5)污染物排放系数汇总表;(6)污染源核算结果与贡献比例表;(7)集中污水治理设施基本信息表;(8)集中污水治理设施、排水沟渠、监测点位分布图;(9)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表;(10)黑臭水体溯源调查报告。

9 评价建议

(1)生活源污染物排放管理。

“十三五”期g,北京将适时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探索完善低值可回收物补助政策;并逐渐提升垃圾处理能力。生活源为重要污染源之一,建议有关部门将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产生的生产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进行分类回收、收集、运输及处理。

(2)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管理。

①推进各流域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建议镇内农业部门加快推进各流域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2010年农业部颁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指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禽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②合理布局,源头控制。

建议优化畜禽养殖户布局,加快散养户向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模式转移,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定期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养分管理培训,对提高畜牧养殖业与种植业科学合理发展水平,指导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③农牧结合,循环利用。

建议从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农牧结合制度创新入手,落实畜禽养殖生态消纳地,鼓励引导企业发展有机肥、沼气等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加快推进区内畜牧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步伐。

④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建议采取水污染普查、抽查、第三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形成水务、环保、农业等部分的联动联合执法。环保部门作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确保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治理,规定养殖场污水要达标排放,取缔超标排放污水的养殖场。

(3)与“河长制”的紧密结合。

多年的河湖环境治理的经验是:水环境污染表象在河道,根源在岸上。如果污染源不得到有效治理,水务部门即使再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水环境质量也很难有质的飞跃。“源头治理”是实现水环境质量大幅提高的唯一途径。水务部门能管河里,管不了岸上,改革创新现有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实现源头治理。依据2016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河长制”破除了原有水环境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建立起了水环境属地化管理制度,实现了河道里和河岸上责任统一,最终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①落实“三查”责任:一是严查污水直排;二是严查垃圾乱堆乱倒,责任到人;三是严查违法建设,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治方案,逐步予以拆除。

②落实“三清”责任:一是清河岸。加强河岸湖岸用途管控,全面清理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内的低端业态,有序退出农业种植、养殖;二是清河面;三是清河底。做好河湖水质水量监测工作。

③落实“三治”责任:一是治理黑臭水体;二是治理河湖面源污染;三是治理河岸湖岸生态环境。

此次通过调查、监测和系统分析等手段,摸清家底,识别北京某镇主要的水环境问题,提供检测、分析和建议,实现水环境的数据化、精细化管理,对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等均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呼小洲.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研究[J].中国建材科技,201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