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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基本理论

逻辑学基本理论

逻辑学基本理论范文第1篇

1. 国内逻辑学的传入和现状

早在1631年,李之藻、傅汛际翻译了《名理探》,西方逻辑学开始传入中国,后来逐步引起国内学界的重视。1978年,国内逻辑学研究步入了大发展时期,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逻辑研讨会,并且在1979年8月成立了中国逻辑学会。目前中国逻辑学会下设辩证逻辑、法律逻辑、符号学、归纳逻辑、经济逻辑、科学逻辑、现代逻辑、形式逻辑、因明、应用逻辑、语言逻辑和中国逻辑史共12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研究方向。2013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逻辑学会常务理事会上,逻辑学会名誉会长张家龙先生提出了中国逻辑学的发展要坚持三个结合,即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提高与普及相结合的发展目标。会议围绕中国逻辑学会如何充分发挥为社会、为会员服务的功能以及逻辑如何应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讨论。会议决定,为了充分调动逻辑学者的科研积极性,设立中国逻辑学会学术研究项目,面向全国公开征集研究选题,集中评审后,依照国家社科基金模式,进行公开申请、评审;规范社会各类逻辑培训,中国逻辑学会拟与相关社会力量合作,成立专门机构进行逻辑培训资格认证;通过开设若千门规范的逻辑基础课程,提髙培训老师的逻辑素质,从而为提高全民族的逻辑素质服务;并就是否进行逻辑素质等级考试进行了讨论。逻辑学会应积极推进批判性思维的教学、研究工作,推动筹备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学指导委员会下成立相关的分支指导委员会。本次会议,为中国逻辑学的发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也为逻辑学教学改革定下了基调。

2. 国内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数理逻辑——中国逻辑、印度逻辑和古希腊逻辑并称为古代世界三大逻辑传统,而以古希腊逻辑为先河的西方逻辑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西方,逻辑学与哲学并起,发源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而以亚里士多德的研究成果最为杰出,他所创立的古典逻辑,经过后人的增补、发展,形成了传统逻辑,至今仍为大学逻辑教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中世纪的逻辑学被当作神学的工具,而以西班牙逻辑学家彼得的《逻辑大全》流传最广、影响较大,成为13世纪至16世纪西欧各类学校广泛采用的逻辑学课本。近代培根的归纳法对近代逻辑学和科学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后近代科学家笛卡尔、赫舍尔、惠威尔等分别对科学归纳逻辑进行了深人的探讨。17世纪末,莱布尼兹初步奠定了现代形式逻辑即符号逻辑的基础。19世纪英国著名的逻辑学家汉密尔顿创立了谓词量化理论,极大地推动了符号逻辑的发展。德摩根提出了关系命题和关系推理,乔治布尔创立了逻辑代数,使逻辑代数臻于完善。20世纪初,德国著名的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构建了比较完全的逻辑演算系统,开创了公理系统的先河。后由罗素、希尔伯特和哥德尔等人所完善的一阶逻辑,是当代逻辑大厦的基石。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塔斯基的逻辑语义学、图灵的“图灵机理论”,成为逻辑史上三项划时代的重大成果。促使形式系统的方法成为现代逻辑研究的基本方法,而集合论、证明论、模型论、递归论成为现代逻辑的基本工具。形成了数理逻辑的研究方向。

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逻辑哲学主要研究逻辑的哲学以及运用现代逻辑工具分析解决重大哲学问题。20世纪上半期,逻辑学作为哲学的二级学科,和哲学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作用,推动了哲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主要以英美哲学家奥斯汀、戴维森、格赖斯、克里普克、蒯因、罗素、塞尔、斯特劳森和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研究内容主要涉及真理和意义、言语行为理论、指称与摹状词、名称与指示词、命题态度、可能世界与情境理论、隐喻、私人语言等领域。哲学逻辑主要分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其一是在经典逻辑的基础上,引进具有哲学含义的逻辑算子而构建扩充逻辑系统,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和认知逻辑等;另一种是在某种哲学思考的背景下,对经典逻辑算子的变异解释建构择代逻辑系统,如多值逻辑、弗协调逻辑、模糊逻辑、直觉主义逻辑以及多值模态逻辑等。

归纳逻辑——归纳逻辑属于非演绎逻辑,前期的研究主要包括回溯推理、穆勒五法的推广、现代科学技术中的新归纳方法以及类比推理等。20世纪80年代后期,归纳逻辑更关注于专家系统、知识工程和智能计算机等方面的研究以及对归纳逻辑面临的哲学问题的研究。同时,对归纳逻辑的研究,更倾向于对概率逻辑的研究。

应用逻辑和逻辑应用——包括科学逻辑、语言逻辑、法律逻辑、决策逻辑和经济逻辑等。科学逻辑是经验自然科学的逻辑方法论,包括发现的逻辑、检验的逻辑以及发展的逻辑三个方面,主要对逻辑的基本理论与方法论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机理进行探究。语言逻辑以自然语言为研究对象,同时以人工语言作为分析工具,主要研究语言的语形、语义和语用,以现代逻辑的成果为研究基础。有的则从广义量词理论、蒙太古语法、范畴类型逻辑等方面进行研究。可以构造语言逻辑系统,研究通过演绎方式获得概称句的推理。而法律逻辑主要研究传统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研究法律推理或论语。经济逻辑主要研究概率逻辑、博弈逻辑等和经济相关的一些逻辑推理。决策逻辑则以哲学逻辑为工具,如认知逻辑,突出社会经济活动中主体在互动交流中所涉及到推理模式。

辩证逻辑——关于辩证逻辑是不是逻辑,还存在有广泛的争论。辩证逻辑主要形成了三个不同的研究方向:范畴理论方向、形式化方向和科学方法论方向。

逻辑史研究——包括中国逻辑史、西方逻辑史以及因明。关于中国逻辑史的研究,现在很多以先秦逻辑学家的著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寻求中国古代的一些逻辑思想,也有的将逻辑和文化相结合,研究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西方逻辑史则以西方逻辑的发展史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西方逻辑史的发展过程和规律,以及不同时代的逻辑学家对逻辑所做的贡献。因明主要有汉传因明和藏传因明,对因明进行抢救性的整理和研究。

二、国内逻辑学教学面临的困境

目前虽然国内逻辑学的教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面临着令人堪忧的问题,究其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发展,远不如古希腊逻辑发展得完备、系统化,也不如印度的因明发展得充分。中国逻辑学以诸子百家中的墨家逻辑学发展得相对比较完善外,儒家的名学和辩学中也有类似于逻辑的一些片段,而到了后期,儒道两家成为中国学术的权威,而其它各家则渐趋衰落,从而形成了中国固有的思维模式和思维传统,即重感性而轻理性的思维范式。虽然后来西方逻辑传入中国,但并未根本改变固有的思维模式,理性思维并没有真正融人到日常思维之中,因此,逻辑在中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其次,国内的逻辑学教材参差不齐,教学内容不够完善,本科生的逻辑学教材大部分都大同小异,皆以西方亚里士多德的传统逻辑为主要授课内容。研究生专用教材,各个高校选用的也各不相同,国内缺乏这方面的比较通用的一些教材。逻辑学专业比较强的一些高校,则大部分以国外的逻辑学教材为范本,这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对于本科生的教材而言,一旦引入现代逻辑,则学生又会反映难学,受国内实用主义风气的影响,社会也需要大批的实用型人才,这些都影响到高校的教学和管理理念,迫于就业、分配的压力而加大了应用学科、实用学科的发展,削弱了逻辑学这样的基础学科的教育,普遍认为学习逻辑学在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显得比较薄弱,学习逻辑学没有什么用处。这种现象也引起了学者和国家教育部门的重视,正试图编写一些具有权威性的教材。

第三是我国逻辑学教师队伍与国外相比,整体水平不高。就国内而言,设有逻辑学博士点的高校只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20个左右,而培养的逻辑学专业的教师,包括博士生,许多都改教其他课程,或者兼教一点逻辑,或者参加公务员考试而走上仕途,放弃了对逻辑学专业做进一步的研究的理想。同时,报考逻辑学专业的研究生的生源严重不足,无法培养足够的专业教师队伍从事逻辑学教学的需求。另外,即使是逻辑学专业的导师,许多对现代逻辑也不是很精通,培养出来的研究生的质量也参差不齐,很多研究生无法教授现代逻辑课程,这都制约了逻辑学教学质量的提髙。同时由于教学方法陈旧,教学理念不够科学,这些也都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

三、逻辑教学改革的策略

逻辑教学的改革必须针对逻辑学教学面临的困境,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髙校要重视逻辑学的基础学科地位,关注逻辑学科的发展,搭建逻辑学的学科平台,加强学术队伍建设,转变急功近利的观念,打破思维定式。从逻辑学教学自身的特点,从逻辑学课程的开设方式和逻辑教学观念的改革出发,转变学生传统的思维模式,提高逻辑学课堂教学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逻辑学课程内容的改革

关于高校逻辑学教学内容的走向问题,郭桥认为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其一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该观点主要以王路为代表的学者’在高校应该教授现代逻辑,用其取代传统逻辑。因此被称为“取代论”者。其二坚持传统逻辑不可废止。以张盛彬、马佩、郁慕镛等为代表。主张中国高校,文科主要应该学习传统逻辑,不应以数理逻辑内容完全取代大学文科逻辑教材中的传统逻辑的内容,同时也应该在高校适当地讲授非形式化的普通逻辑。其三坚持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并举,认为逻辑教学改革至少应该是形式化逻辑和论证逻辑并重,传统逻辑的形式化不是逻辑现代化的唯一道路,数理逻辑也不是现代逻辑的全部。我们认为,髙校的逻辑学教学应该参照国外逻辑学的课程设置,根据学生的不同的学科背景,开设不同的逻辑学课程,选择不同的教学内容,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和课时计划。同时各个学校也要有自己的特色,根据本校的师资力量和学科特点进行取舍。

据此,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也就是教材的设计至关重要。在本科教学阶段,针对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教材内容比较抽象,逻辑学专业性比较强,教材不能切合各个高校学生的具体情况等,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所以要建立和完善逻辑学的课程体系,根据逻辑学的不同的研究方向和本高生的具体的学科背景,形成以传统逻辑、现代逻辑、归纳逻辑、逻辑应用、批判性思维等课程体系,分设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通识课等不同的类型,以适应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本科生的学习。改革逻辑学教学大纲、制作规范的逻辑学教案和课件,以校级精品课程、部级精课程为参照,注意知识性和趣味性、理论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目前的传统逻辑教材都大同小异,所以我国逻辑教学改革须借鉴国际逻辑教学改革的经验,在教材设计方面,尽量参照西方的教材,针对不同教学对象,开设不同层次的教材。对于高校的本科生,特别是文科生,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如哲学、思政等专业可以经典逻辑为主要授课内容,适当增加逻辑哲学、现代逻辑、归纳逻辑的一些内容。中文、外语、广电、新闻等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增设语言哲学、逻辑哲学、言语交际等方面的课程。法律、经管、社会学等专业的学生,可以增设现代逻辑,而仍以传统逻辑为主要授课内容,同时增加法律逻辑、经济逻辑、辩证逻辑、归纳逻辑、哲学逻辑中的道义逻辑(适用于法律逻辑专业的学生)和MBA考试相关的逻辑知识等内容。至于学时数的设计,根据教学实践经验,应该选择36学时或者54学时,这样才能使本科生没有太大的学习压力,同时又能受到逻辑学的训练|51^2°。因此就需要对逻辑学这门学科有一个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制定较为统一的教材,同时各高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教材。

对于研究生来说,则主要应以西方逻辑史为基础知识,这里的西方逻辑史主要指国外纯英文的西方逻辑史手册为教授的主要内容,使研究生了解西方逻辑发展的历史进程,逻辑学家们的逻辑理论和形成该理论的历程。然后根据不同的师资力量和生源的学科背景,有选择地开设四论(证明论、集合论、模型论和递归论)这样的基础理论,文科学生可以开设逻辑哲学、语言哲学、法律逻辑、经济逻辑、归纳逻辑、中国逻辑史、因明等逻辑课程。有选择地开设模态逻辑、人工智能、现代逻辑(数理逻辑、符号逻辑)、哲学逻辑。对于理工科背景的学生,则可以对上述逻辑根据爱好进行选择。像阿姆斯特丹大学就具有很好的逻辑学教学传统,开设逻辑、语言与计算相关的逻辑学课程,很值得我们借鉴学习。要求研究生的专业方向要和人学前的学科背景相关,专业方向分为“数理逻辑和数学基础”、“信息和计算”以及“语言和认知”。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对于“数理逻辑和数学基础”方向,要求掌握数学基础知识,熟悉数学中的相关的基本概念,掌握拓扑学、代数学、集合论中的和逻辑相关的基本概念,学好四论。对于“信息和计算”方向的学生,要熟悉集合论、证明论中的一些概念和方法以及计算机专业中和逻辑相关的课程。“语言和认知”方向的学生,除了熟悉四论中的一些基础理论外,还要求掌握哲学和语言学中的基本理论。其课程设计也是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对“数理逻辑和数学基础”方向的学生,开设模态逻辑导论与公理集合论,递归论和模型论,以及集合论高等研究、构造主义、模态逻辑等。在“计算机和信息科学”方向,开设约束编程、自动化推理、对话系统、信息科学的博弈论、信息论、信息检索、神经网络和符号推理、语言和言语技术、语言学习、算法、复杂性和计算、概率系统、资料导向的分析及不确定性推理等。对于“语言和认知”方向的的学生,开设逻辑和认知、语义的结构和内涵语义、哲学与认知、理性、内涵和言语行为、意义指称和模态等。同时对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同时各专业都应该开设批判性思维相关的逻辑课程,特别是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因为他们面临着就业、深造等多种选择,这就需要参加各级各类能力考试,而逻辑学则为必考的内容之一,因此可以为学生解答GRE考试、GMAT考试、LSAT考试、MBA考试、MPA考试、GCT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的相关试题,为大学生的进一步深造(如考逻辑学研究生等)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增加了大学生的就业机会,提升了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2.逻辑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科学的教学方法,可以提高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逻辑学教师,要更新教学观念,关注国际国内逻辑学研究的前沿,不断吸纳新的知识,创新教学方法,运用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备,使教学达到最佳效果。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就是指在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设计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而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据教学目的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和讨论等活动。案例教学法,是运用社会或身边发生的事例,或者是历史、寓言、小说等事例,和逻辑学相结合,以激发学生学习逻辑的兴趣,指明其中蕴含的道理,给学生以启发的教学模式。同时,课堂教学也要运用启发式教学法、愉快教学法、注重课堂教学中的语言表达等方法,激发学生对逻辑学这门学科的浓厚的兴趣,领略逻辑的奥妙,从而更好地掌握逻辑基础理论。要求学生多读一些逻辑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特别是国外的一些逻辑学方面的基础教材,培养理性思维能力。适当布置一些课后作业,要求学生在课堂教学结束后选择一个与本课程相关的主题作进一步研究,写出具有创新性的小论文,让学生沉浸到图书资料的海洋之中,吸取丰富的营养,提高自身的学术素养。营造良好的学习逻辑学的氛围,举办各种侧重点不同的学术讲座和专题讨论会,邀请逻辑学专业的导师或者学者做专题讲座。定期组织学生组成专题小组,针对不同的专题进行讨论,这样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创新点。对于研究生,还要鼓励他们参加全国性、国际性的逻辑学术会议,多和逻辑大家进行交流,增长自己的见识,了解学术前沿。

3.逻辑学科研创新方面的改革

至于学习传统逻辑能否培养出高层次的逻辑学科研人员,或者说培养出逻辑学家的问题,在学术界也进行了广泛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很多高校毕业生接受了逻辑学的基础理论的学习,但真正成为知名的逻辑学家的,恐怕还没有。但是,任何一个逻辑学家,必然懂得基础的逻辑学知识,不能因为传统逻辑培养不出现代逻辑学家就放弃学习传统逻辑学。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每年都设有逻辑学科的课题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这样有利于逻辑学科的科研创新和原创性的成果的出现。同时积极创办更多的逻辑学专业的期刊、杂志。目前除了中山大学的《逻辑学研究》外,还没有其它专门的逻辑学刊物,希望以后能够创办更多的逻辑学专业的专门的学术期刊,以便可以有更多的学术成果的发表阵地。同时其它的核心期刊,也需要增加刊发逻辑学专业的一些栏目,使逻辑学专业的学者有更加广泛地发表文章的阵地。

逻辑学基本理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象学;科学论;逻辑学;纯粹逻辑学;超越论逻辑学;胡塞尔;

作者简介:张浩军(1980-),男,甘肃武威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德国近现代哲学。

现象学从开创之初就与逻辑学结下了不解之缘,胡塞尔一生都没有放弃过对逻辑学问题的探讨。从《算术哲学——心理学的和逻辑学的研究》(第一卷,1891)到《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1900;第二卷:《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1901),从《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逻辑理性批判的一种尝试》(1929)到《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1938),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把胡塞尔的思想历程简单地划分为前现象学时期(即1900年《逻辑研究》第一版发表之前),本质现象学时期(即从1900年至1913年《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的第一卷《纯粹现象学通论》,简称《观念I》,发表之前)和超越论现象学时期(即《观念I》发表之后)这三个阶段的话,那么胡塞尔在每一个阶段都研究了逻辑学问题,可以说逻辑学是胡塞尔思想发展中的一个一贯的主题。

逻辑最初被设想为一门科学论(Wissenschaftlehre,theoryofscience),科学论的任务是为可能科学提供一种先天的根据:即科学是如何可能的?由于科学本身的可能性不能通过科学的事实而被表明,所以,为科学奠基的任务就落在了作为科学论的逻辑身上,即落在了逻辑的先天原理和理论上。但是,由于逻辑本身就其可能性而言也是成问题的,而且在不断的理性批判中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所以这些批判引导我们从作为理论的逻辑返回到了逻辑理性(logischeVernunft)以及与逻辑相关的新的逻辑领域,即为客观逻辑进行根本奠基的主观逻辑。在胡塞尔看来只有通过逻辑理性批判,通过超越论的主观性所奠基的现象学逻辑,一门真正的科学论才能得以被建立起来,真正科学的建立才有了牢固的根基。

一、逻辑学作为问题

1891年,胡塞尔哲学生涯的第一部著作《算术哲学》(第一卷)的发表,标志着他探索“严格科学”的道路的最早尝试,在英国经验论和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的影响下,胡塞尔试图运用心理学的“科学”方法来澄清“数”和“逻辑”的基础和起源,最终认为数学与逻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都是心理的构成物。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样:“只要随便看一眼逻辑学文献的内容,上述说法就可以得到证实。这些文献所讨论的始终是些什么呢?概念、判断、推理、演绎、归纳、定义、分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心理学,只是根据规范的和实践的观点进行了选择和整理而已。无论人们对纯粹逻辑学(reineLogik,purelogic)做如何严格的限制,都无法把心理学的东西从它之中排除出去。”[1]51由于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对基本概念的澄清是在对心理行为的描述心理学分析中进行的,因而在此书发表后不久,他便受到了指责。最主要的批判来自于数学家和逻辑学家G·弗雷格(GottlobFrege),他在《算术哲学》一书的书评中指出胡塞尔把数学和逻辑的基本概念和规律心理学化了,必须“要把心理学和逻辑学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2]8。

胡塞尔本来计划出版《算术哲学》的第二卷,但是由于心理主义的困境使他放弃了这个计划并开始转向了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几年后,胡塞尔在回顾这一转折时说:“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问题……不断地阻碍并最终中断了我多年来为从哲学上澄清纯粹数学所做的努力的进程。除了有关数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的起源问题之外,我所做的努力主要与数学理论的和方法方面的难题有关。那些对传统逻辑学或无论做了多少改革之后的逻辑学的阐述来说显而易见的东西,即:演绎科学的理性本质及其形式统一与符号方法论,在我对现有演绎科学所做的研究中却显得模糊可疑。我分析得越是深入,便越是意识到:负有阐明现时科学之使命的当今逻辑学甚至尚未达到现时科学的水准……而我在另一个方向上却纠缠在一般逻辑学和认识论的问题中。我那时以流行的信念为出发点,即坚信:演绎科学的逻辑学和一般逻辑学一样,对它们的哲学阐明必须寄希望于心理学。因此,在我《算术哲学》的第一卷(也是唯一发表的一卷)中,心理学的研究占了极大的篇幅。我对这种心理学的奠基从未感到过完全满意。在论及数学表象的起源问题,或者在论及确实是由心理因素所决定的实践方法的形成时,我感到心理学分析的成就是明白清晰而且富于教益的。然而,思维的心理联系如何过渡到思维内容的逻辑统一(理论的统一)上去,在这个问题上我却无法获得足够的连贯性和清晰性。此外,数学的客观性以及所有科学的客观性如何去俯就心理学对逻辑的论证,这个原则性的怀疑就更使我感到不安了。这样,我建立在流行的心理学信念——用心理学分析来逻辑地阐明现有的科学——之上的全部方法便发生了动摇,这种情况愈来愈迫使我对逻辑学的本质,尤其是对认识的主观性和认识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做出普遍批判的反思。每当我对逻辑学提出一定的问题并期望从它那里得到解答时,它给我的总是失望,以至于最后我不得不决定:完全中断我的哲学—数学研究,直到我在认识论的基本问题上以及在对作为科学的逻辑学的批判理解中获得更为可靠的明晰性为止。”[1]前言1因此,胡塞尔从对数学的基本概念的研究最终转向了对逻辑学的本质问题的研究,转向了对纯粹认识论问题的研究。在《算术哲学》发表后将近十年的时间里,他将主要经历都放在了对这些问题的艰难的反思上。

二、逻辑学的性质

1900年胡塞尔发表了《逻辑研究》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以下简称《导引》)。在这一卷中,胡塞尔自觉地从一个心理主义的追随者变成了一个心理主义的反叛者。他深刻地批判了当时在哲学界占据统治地位的心理主义观点,明确地界定了逻辑学的性质,提出了纯粹逻辑学和理论科学为实用科学奠基的观念。

在胡塞尔看来,《导引》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心理主义的清算,而是对逻辑学的观念科学性质的界定。该卷“引论”部分的最后一段话清楚地表明了胡塞尔在这一卷的基本思路:“我们的目的实际上并不在于对这些传统的争执进行划分,而是在于澄清包含在这些争执中的原则差异并且最终澄清一门纯粹逻辑学的根本目的。因此,我们必须走这样一条道路:我们以当前几乎受到公认的对逻辑学的规定,即工艺论的规定为出发点并且确定这个规定的意义和对它的论证。然后我们很自然地要提出关于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的问题,尤其是它与心理学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看,这个问题与认识论的主要问题,即与认识的客观性有关的问题即使不完全相合,也可说是在主要部分上相合。我们所做的与此有关的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是划分出一门新的、纯粹理论的科学,它构成任何一门关于科学认识的工艺论的最重要基础并具有一门先天的和纯粹论证性科学的特征。它便是康德以及其他形式的和纯粹的逻辑学代表人物所企图建立的科学,但他们没有正确地把握和规定这门科学的内涵与范围。这里的思考所得出的最后一个成就在于得出了关于这门有争议的学科的本质内涵的明晰概括的观念,随着这个观念的得出,我们对上述争论的立场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以明了了。”[1]7-8

从胡塞尔的这段话来看,《导引》首先要讨论的是逻辑学的性质问题。即“1.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一门工艺论)。2.它是否独立于其他科学,尤其是独立于心理学或形而上学。3.它是否是一门形式学科,或者像人们习惯于说的,它是否仅仅与认识的形式有关,它是否也须注意认识的质料。4.它是具有先天的和证实性学科的特征,还是具有经验的和归纳性学科的特征。”[1]6-7

也就是说,逻辑学究竟是作为一门规范的或实践的学科而与作为经验科学的心理学相对立,还是作为一门观念科学或理论科学而与作为事实科学的心理学相对立。在胡塞尔看来,心理学作为经验科学只能得到事实可靠的真理,而逻辑学作为先天科学或观念科学探讨的是本质可靠的真理。人们无法从事实科学中推导出本质科学,反过来,本质科学却对事实科学具有奠基作用。只有带有理论科学奠基特征的科学才是真正的科学,而一门没有经过本质科学奠基的科学则是不成熟的科学,理论科学是实践科学的基础。他认为:“显而易见,任何一门规范学科,尤其是任何一门实践学科的前提都是由一门或几门作为基础的理论学科来构成的,就是说:任何一门规范学科都必定拥有某种可以从所有规范化做法中分离出来的理论内涵,这种理论内涵本身的自然产地是在一门理论学科之中,无论这是一门已形成了的理论学科,还是一门尚待建立的理论学科。”[1]45-46理论学科由于其内在的、先天的必然性而必须先行于所有其他具体的学科,并且必须在方法上和理论上为所有其他学科奠基。逻辑学尤其是纯粹逻辑学既不是经验科学(如心理学),也不是规范科学(如伦理学、形式逻辑),而是理论科学或观念科学,它构成经验科学和规范科学的基础。

实际上,胡塞尔本人并不否认逻辑学的规范性质。他只是认为,纯粹逻辑学构成了逻辑学的理论基础,它作为抽象的、理论的学科为普通的、实践意义上的逻辑学奠基。逻辑工艺论的根本理论基础并不是在认识心理学之中,而是在纯粹逻辑学之中。也就是说,胡塞尔要求划分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和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逻辑学应当包括这二者。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代表了科学的本质,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则代表了工艺的本质,胡塞尔也用医学和治疗术、纯粹几何学与土地丈量术之间的关系来比喻纯粹逻辑学与方法逻辑学之间的关系,强调规范科学对理论科学的依赖性:规范科学从理论科学中获得所有那些使它们成为科学的东西,这就是理论性的东西。纯粹逻辑学或纯粹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论性的东西”。所谓“理论性的东西”,就是使所有科学(不论是规范科学,还是各门具体科学)成为“学”(—logy,—logie)的东西。从事科学的人并不关心他赖以进行思想的那些原则,作为纯粹逻辑学的理论哲学就是要澄清科学中所使用的观念。科学的统一正是由理论的统一来规定的,这种规定性赋予理论科学(观念科学)以科学的至尊地位,即使理论科学不是最有用的、也是最有价值的科学。[3]19-20

三、纯粹逻辑学作为科学论

在胡塞尔看来,像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等等自然科学家和其它具体科学的研究者“为了实施哪怕最重要的科学计划也不须要明察他行动的最终根据,并且,即使已获得的成功对于他和其他人具有理性信念的力量,他也不会去要求证明他的推理的最终前提以及要求探讨那些作为他的方法之基础的原则。然而,所有科学的不完善状态都恰恰与此有关。我们这里所说的不完善性并不是指这些科学在研究它们各自领域的真理时所隐含的不完整性,而是指它们在从事这些研究时所缺乏的内在明晰性和合理性”,[1]9-10也就是说具体科学并不是一种清晰透彻的理论,它们并不是从最终的原理和根据出发,使其概念和命题建立在完全明见的基础之上,它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也没在其真实性和必然的有效性上得到论证。

在胡塞尔看来,为了实现真正科学的目标就需要形而上学与科学论对具体科学进行规范和指导。“形而上学的任务在于,对那些未经考察、甚至往往未被注意、然而却至关重要的形而上学前提进行确定和验证,这些前提通常是所有探讨实在现实的科学的基础。”[1]10-11由于形而上学仅仅涉及到那些与实在现实有关的科学,但并不是所有的科学都与实在现实有关,比如纯粹数学科学便是如此,它们的对象是数、量、集合、关系等等,这些对象完全独立于实在的有或无,并且仅仅被看成是纯粹观念规定的载体,所以为了对这些与实在现实无关的抽象的、观念的领域进行研究,就需要一门与数学、形而上学不同的新的科学,这门科学涉及所有的科学,其目的在于研究那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这门新的科学就是所谓的科学论。然而问题在于,科学论是否可能呢?如可能,则如何可能?

依照胡塞尔,科学的目的在于认识,在知识中我们拥有真理。但是科学所提供给我们的知识并不是“单纯的”多样性,而是复杂的多样性。用他的话说就是:“知识之间虽然有实际的亲缘关系,但它还没有构成那种科学所特有的、在知识的多样性中的统一性。一组个别的化学认识肯定无法论证一门化学的科学。科学所要求的东西显然要更多,即要求在理论意义上的系统联系,其中包括对知识的论证以及在论证的顺序上的合理的衔接和调整。因此,科学的本质中包含着论证联系的统一,在这种联系中,不仅个别的认识,而且论证本身以及被我们称之为理论的论证之更高组合都已获得系统的的统一”。[1]14在胡塞尔看来,所有论证中都存在着某种不是此时此地的推理所特有的、而是对于推理的整个种类来说典型的“形式”,并且所有这类推理的正确性都要靠它们的形式来保证,所以有规则的形式不仅使得诸科学的存在得以可能,由于形式相对于知识领域而言具有独立性,所以也使得一门科学论、一门一般逻辑学的存在得以可能,倘若这种独立性不存在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一门一般的逻辑学,存在的将会是一些相互并列的、与各门科学个别相应的逻辑学。在这里,所谓的“一般逻辑学”也就是“纯粹逻辑学”,就是科学论。正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的“作者本人告示”中所说得那样:“纯粹逻辑学是观念规律和理论的科学系统,这些规律和理论纯粹建基于观念含义范畴的意义之中,也就是说,建基于基本概念之中,这些概念是所有科学的共有财富,因为它们以最一般的方式规定着那些使科学在客观方面得以成为科学的东西,即理论的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纯粹逻辑学是关于观念的‘可能性条件’的科学,是关于科学一般的科学,或者,是关于理论观念的观念构成物的科学。”[1]前言Ⅻ

在胡塞尔看来,科学论可以分为理论的科学论和规范的科学论,更确切地说,可以分为理论科学的科学论和规范科学的科学论。就理论科学而言,科学论的任务在于:“探讨各门作为这种或那种系统统一的科学,或者说,它要探讨:哪些东西在形式上将科学规定为科学,哪些东西决定了科学内在地划分为各个区域、各个相对封闭的理论,哪些东西是科学的根本不同的种类和形式等等。……而且不仅仅只是探讨在科学中出现的知识方法,它应当还包括对那些本身也叫做科学的知识方法的探讨。科学论不仅要区分有效的和无效的论证,而且还应当区分有效和无效的理论与科学。”[1]24

在科学论的意义上,逻辑学应当是一门规范学科。因为“逻辑学研究的是,真实有效的科学包含着什么,换言之,构成科学观念的是什么,通过这种研究,我们便可以确定,经验的科学是否符合它们的观念,或者,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接近这些观念,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违背这些观念。这样逻辑学便可以将自己称为规范科学”,[1]24-25“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一项深入的任务,即:研究那些作为我们的支配力之基础、作为实现有效的方法之前提的各种条件,并且,提出如下的规则:我们如何用机智的方法去获得真理,如何确切地为科学划界并建立科学,尤其是如何发明或使用各种在这些科学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在所有这些方面避免犯错误;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以上这些任务,那么它就成为一门关于科学的工艺论。”[1]25-26

四、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逻辑学的建立

自《逻辑研究》提出了“纯粹逻辑学”的观念和任务之后,胡塞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没有再专门论述过关于逻辑学的问题,但这并不表明,逻辑问题在胡塞尔那里终结了,实际上,他在为更深入地解答“纯粹逻辑学”的问题进行思想和方法的准备,胡塞尔于1929年出版的《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正是他晚年集中探讨逻辑学问题的成果。《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承接了《纯粹逻辑学导引》所提出的建立一门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的任务,丰富和深化了《导引》所提出的逻辑学问题,对传统形式逻辑的迷误和缺陷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并且对形式逻辑做了扩展,提出了用超越论逻辑(transzendentaleLogik)为形式逻辑奠基的思想,最终把逻辑之物的明见性问题回溯到了超越论的主观性问题上,通过逻辑理性的自我批判而最终建立起了一门真正的科学论。

在该书的“导言”中,胡塞尔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最初产生于柏拉图对逻辑学的奠基。柏拉图的逻辑学和科学论负有这样的使命,即“首先使事实科学(faktischeWissenschaft)成为可能,并且在实践上引领它们。甚至就在这项任务的完成中,逻辑学实际上促成了精确意义上的科学的产生。这种科学有意识地以逻辑的科学观念为基准,力求实现这种可能性:即严格的数学和自然科学,我们的近代科学就是其在更高阶段上的发展。然而,逻辑学与科学之间的原初关系却在近代以一种显著的方式发生了倒转。科学独立了,构造出了许多高度不同的方法,但未能足够满足批判地证成自身(Selbstrechtfertigung)的精神。科学的成果虽然确实可行,但其成就却并非最终明晰的。它们所构造出的方法虽然不是在日常意义上素朴的,但依然是一种更高阶段上素朴的东西,因为它们放弃了从纯粹的原理出发,依据纯粹的观念,证成(rechtfertigen)最终先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的方法。换句话说,逻辑本来是方法的领头人(Fackelträgerin),是以可能的认识和科学的纯粹原理学说为己任的,但是在其发展中却放弃了这一历史任务而远远落伍了。”[4]6在胡塞尔看来,十七世纪改革自然科学的壮举是通过对真正的自然认识的本质和必要条件的逻辑反思,对它的根本目标和方法的反思而确定的。笛卡尔的《方法谈》(DiscoursdelaMéthode)和他的《第一哲学沉思集》(MeditationesdePrimaPhilosophia)就是对彻底和普遍的科学理论的追求的表达。在他看来,逻辑在近代开端时期还是科学的科学,然而此后这种本质性的关系就发生了转变:“科学把自己理解为各种专门学科,它不再关心逻辑,甚至轻蔑地把它排斥在一边。但是这本身在近代就完全偏离了它自己的本来意义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的科学不再探求科学的纯粹本质规范及其本质形态,从而不能在根本上对科学作出贡献,不能在每一步骤上说明它的方法和推论的正当性。这样的科学在其理念和问题提法上更喜欢以事实科学,特别是以受敬佩的自然科学为指导。”[4]7“科学的发展,逻辑的停滞——这是近代的科学状况”。[5]前言ⅹⅹⅹⅶ

于是,现代科学就这样放弃了自柏拉图以来活跃在各门科学中的真正科学的理念以及科学在实践上自我负责(Selbstverantwortung)的根本精神。这种根本精神一贯要求,任何知识都必须从最初的和完全明晰的原理出发加以说明,不对此追问就不赋予任何意义。与此同时,欧洲科学也从根本上失去了对自己、对其绝对意义的伟大信仰——相信科学将成为智慧,将成为真实地理性地对自我、对世界、对上帝的认识,并以此实现更完美、更符合人性的、幸福康乐的生活。这种伟大的信仰,这种将取代宗教信仰的信仰,在今天的大多数人中已经失去了它的力量。人们就这样生活在一个变得不可理解的世界中,人们不去追问目的,不去追问被理性和意志所承认的意义。造成这种情况,逻辑本身也有责任,因为“科学的危机从根本上来说是逻辑的危机,如果说科学已经偏离了它的理想的话,那么这是由于逻辑未能使这个理想变成明晰的,而且没有引导科学的发展”,[6]ⅹⅹⅹⅲ逻辑没有坚持行使它作为纯粹的和普遍的科学论的历史任务,而是蜕变为了一门特殊科学。

在胡塞尔看来,当我们认识到真正的人性和彻底自我负责的生活不可分离,并因而认识到科学的自我负责与人生的总的自我负责不可分离时,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整个的生活和总的文化传统作一番深入透彻的反思,通过意义研究(Besinnung,sense-investigation)来寻求最终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说科学理论的问题是哲学的主要课题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通过批判当今的哲学来进行这种反思。但是,“在当今哲学十分混乱的形势下,这样做希望渺茫。因为当代哲学的文献虽浩如烟海,但缺乏统一的方法,以致有多少哲学家就差不多有多少种哲学。”[4]10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像笛卡尔式的普遍的反思,以一种彻底的批判精神来重新恢复从绝对奠基出发的真正科学的观念,即古代柏拉图的观念,这也就是说,追问作为包括所有实证科学的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前提的最终基础。这种彻底的科学奠基的第一次尝试,即笛卡尔自我—我思(egocogito)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从绝对的、认识的主观性出发,在整体上对科学作绝对的奠基、对哲学作绝对的奠基,直到超越论现象学产生之前,一直未能成功。

在胡塞尔看来,近代科学所缺乏的东西就是真正的逻辑,这种逻辑包括“科学论”的所有问题和学科。由于一门独立发展的观念的含义构成物的逻辑学如同一般实证科学一样是非哲学的,它在其自身之中缺乏一种使它能够最终实现自我理解和自我证成的原初的真正性,它也没有任何规范,能够帮助实证科学超越其实证性,所以一门真正的哲学逻辑学,一门全面解释真正的一般科学的本质可能性的,并且因此能够引导真正的科学发展的科学论,最终只能够在与一门超越论现象学的关系中成长起来。“一门作为超越论逻辑的逻辑学,用认识的最深刻的自身认识之光照亮了所有科学的道路并且使它们在所有的行为上都变成了可理解的。”[4]20超越论现象学的基本观点在于,“在每一个对象性中都包含着一个与此相关的主观性构造成就。”[7]281与此相关,超越论逻辑学要求探讨形式逻辑构成物的主观构造成就以及贯穿在这些构造成就之中的本质规律性,作为纯粹理论兴趣的最高功能,它意图揭示那些赋予科学以真正科学的可能意义的超越论的原理系统。

“因此,只有在现象学的意义上,一门超越论地被澄清的和被证成的科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只有一个超越论地—现象学地被澄清的世界才能够成为一个最终被理解的世界;只有一门超越论的逻辑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论,即一门关于所有科学的最终的、最深刻的并且是最普遍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4]20

五、结语

逻辑学基本理论范文第3篇

本文根据相关学者研究比较逻辑学建构所提出的比较逻辑学研究三个阶段和层次,即描述的比较逻辑学、评价的比较逻辑学和汇通的比较逻辑学,从本体论的研究角度上升到方法论的研究层面,即描述的比较逻辑学方法论、评价的比较逻辑学方法论和汇通的比较逻辑学方法论,阐述比较逻辑学的理论体系建构。与主体认识同步,方法论的研究也是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在进行方法论的探讨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蹈循一些具体的方法,从而在进行比较逻辑研究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一、比较逻辑学研究的原则

比较逻辑学研究必须以哲学认识论为前提和基本原则。认识论旨在探讨人类认识的本质、结构,认识与客观实在的关系,认识的前提和基础,认识发生、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认识的真理标准等问题。同时,我们还必须分清唯心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区别。唯心主义认识论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坚持从意识到物质的认识路线;不可知论否认客观世界可以被认识。唯物主义认识论则恰恰相反,它肯定从物质到意识的认识路线,强调物质世界是客观实在,认识是人对客观实在的反映,认为最终世界是可以认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则进一步把实践作为认识的基础,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论。在比较逻辑学研究中,能否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关系到比较逻辑学学科理论建构的根基巩固与否。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强调认识的发展,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透过现象认识本质;讲认识和实践的关系: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发展动力、目的、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比较逻辑学研究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随着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方法会逐步多样,认识的层次也会逐步深入。并且在研究实践的过程中,随着研究者阅历的增加,人们对比较逻辑学研究中所体验到的具体内容的比较探究,会越来越细微和深入,认识也就越来越深刻;同时,也会知道原有的看法是否正确,并为以后的认识积累经验。

(一)比较逻辑学三个层面研究中的认识论前提。比较逻辑学研究必须以认识论为前提和基本原则。在比较逻辑学研究的初级阶段———描述的比较逻辑学,它是对三支逻辑源流本身的研究,是比较逻辑学整个学科理论研究的前提与基础。在对描述的比较逻辑学方法论的探讨中,必须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是因为:其一,描述的比较逻辑学其本身关于描述的含义必然是对元典进行史料考证与挖掘整理,而后才会得到所需的基础知识。这就需要在研究的时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其二,描述的比较逻辑学研究需要吸取三大逻辑体系中具备可比性的信息源。这就需要我们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从整体出发,通过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等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其三,在以上二者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对比较逻辑学初级阶段的探讨,归纳、总结、提高,并在实践逐步深入的过程中,达到文字表述的信达雅,即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所指出:“译事三难:信、达、雅。”[1]所谓“信”,是指内容准确无误;所谓“达”,指的是表述内容时运用的语言通顺、妥帖;所谓“雅”,是指言辞文雅。在比较逻辑学研究的第二个阶段———评价的比较逻辑学,它强调对古代、近代与现代三种逻辑之间的纵横比对、同异比较,建基于描述的比较逻辑学之上。在认识论层面,它突出表现在从客观的事实中挖掘出具有可比性的信息源,从而在可靠材料的背景下进行纵横、同异比较。这是进行比较逻辑研究的必经阶段,更是对于理性认识的提炼和升华。最终,在比较逻辑学研究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汇通的比较逻辑学研究”,它以三支逻辑源流之间的平等对话与三者内在关系的透视汇通为基本研究对象。这一阶段是认识论中的理性形成、实践、轮回乃至飞跃的阶段。它不再仅仅局限在对所认识事物的描述或评价,而是在比较逻辑学研究的纵横层面突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限制,使点、线、面之间有一定的建构和汇通,从而形成理论并进一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提高。

(二)比较逻辑学研究历史进程中的认识论思考。比较逻辑学研究之所以能够凸显学科魅力,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来讲是因为它具备了理论的基础。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则是认识论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表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出,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所得到的关于外部世界的初级认识是感性认识,它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这是认识的初级阶段。其二,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必须用理性思维对感性材料进行逻辑加工,即遵循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方法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的原则,最后通过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以概念(范畴)、判断、推理的形式,形成理论知识体系,即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对事物的抽象、概括的反映,也是对事物的本质、全面的反映,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最后,认识的能动性不仅表现在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能动飞跃,而且还表现在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能动飞跃。人们在获得理性认识以后,通过种种形式使之应用于实践,向现实转化。这是实践检验理论、实现理论的过程,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继续。在理论检验的过程中,又使理论更加完备。现以张连顺(顺真)教授所定义的“现代量论”的两个时期为例进行说明。张教授将自1900年以来的“现代量论”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即1945年以前的“一般比较逻辑学学派”时期和1945年以来的“新古典量论学派”时期。其中“一般比较逻辑学学派”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00年至1935年,此乃“一般比较逻辑学学派”以及“现代量论”的起步、奠基、初步形成的时期。张教授认为,“以舍尔巴茨基(Th.Stcherbatsky,1866—1942)为代表的‘一般比较逻辑学学派’性质的‘现代量论’学家,多以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康德的先验逻辑等为解释范式,实施欧洲哲学逻辑学向‘古典量论’的映射,由是完全被曲解了的陈那几乎就竟然成了近代的康德。”这在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中,没有体现事实本意,从而是歪曲的理论。同时张教授还认为,“现代逻辑特别是符号逻辑开始向‘古典量论’实施映射,‘古典量论’中以‘比量智’为核心的建构系统被人为地从‘现量智’与‘比量智’的‘二量’系统中剥离出来,并将作为自我思维的‘自义比量’与作为自我思维在交往情境中的‘他义比量’的明显特征强行取消由此变成单一的自我思维之形式的逻辑思维,以此强行将比量智纳入到欧洲逻辑的系统中,在本不具可比性的比较中将量论二量为一量,并将二种比量强并成一种比量,终以‘古典量论’之‘比量智’竟然也合于欧洲逻辑为内心之快慰”。这种断章取义的做法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即是缺乏用理性思维对感性材料进行逻辑加工。也就是说,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方法过程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的原则上,缺乏必要的真实性与客观性。究其原因,张教授以为:“这是欧洲现代强势文化心态在佛教量论因明学研究中的一种自发性反应,更是近代晚期以来所逐渐形成的欧洲现代逻辑‘去心理主义’思潮之逻辑方法论在解释‘古典量论’时的自然映射。”①第二个阶段,也就是1935年以后,伴随着欧洲逻辑学内部对符号逻辑的反思而形成的怀疑反思阶段。张教授认为它关乎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去心理主义”的逻辑学体系能否真正成立;二是单向度的符号逻辑体系对“古典量论”生吞活剥的映射是否合理。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变化、发展,量论“欧洲系统”终于走上了向“古典量论”特别是印藏系统全面回归的坦途,由此形成了1945年以后的“新古典量论学派”,它建立在量论方法论的根本转变之基础上,其代表在欧洲即是现代量论“维也纳学派”的开拓者弗劳瓦尔纳(Erich.Frauwallner,1898—1974),在东方即是《佛教逻辑学之研究》一书的作者日本学者武邑尚邦。#p#分页标题#e#

武邑尚邦对现代量论“一般比较逻辑学学派”的历史地位给予了极为中肯的评价。他认为“时至今日,依据作为最新逻辑学的符号逻辑学之模式将佛教逻辑学与欧洲逻辑思想进行比较研究之尝试,在一定范围内正在取得大的成果”(《佛教逻辑学之研究》序言)。但他更深刻地认识到:“在如是之新方法中,即使佛教逻辑学之符号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实行,而不能被符号化因素之存在益发明显,于此出现了新的问题。实际上,唯这没能够被符号化之部分显示着印度独特之立场,唯此才是今后一定要研究的尚待解决之课题。”(同上)张教授断言:“这是由现代量论的‘一般比较逻辑学学派’走向‘新古典量论学派’在方法论上的高度自觉,是吹响复兴古典量论本义之境的理性号角。”②基于对现代量论发展历程的比较研究,可以凸显辩证唯物认识论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比较逻辑学的研究必须以此来规范学习和研究,从而在挖掘历史资源的过程中摒弃错误的理论观点,并且在实践中培育正确的理论,以指导实践并发扬光大。

(三)比较逻辑学研究与认识论研究同步发展。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精确、严密的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实践和认识领域,人类的认识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与此相适应,认识的对象也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展着。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中介日益复杂化。在比较逻辑学研究的过程中,笔者以为,应极力避免诸如视野狭窄、不察行情,注重结论、短于论证,捕风捉影、以字取义等浅显取向。在认识的手段、方法和形式愈来愈多样化、精密化,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间环节也更加复杂化的同时,应考察各种认识手段、认识方法和认识形式,如各种仪器、电子计算机、模拟方法、模型方法、数学方法、符号系统等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思维方法。由于主体和客体之间中间环节的复杂性,认识的结构问题,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认识形式和认识内容、理论和实践等关系问题更加突出。同时,科学认识的发展,使得理论对实践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上面提及的量论因明学研究的历程为例,理论的实际应用、为实践建立观念模型、科学预见、超前反映,等等,使量论因明学得以破除“去心理主义”的影响,从而回归正统。总结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概括现代科学认识的资料,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提出的有关认识论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科学的解释,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项十分迫切而又复杂的任务。这为比较逻辑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导向,从而也必将会发展和丰富比较逻辑学的内涵理论以及比较逻辑学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

二、比较逻辑学研究的方法

比较逻辑学研究在以哲学认识论为前提和基本原则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扩展研究领域,提升研究深度,需要具体方法的培植和运用。历史上,自19世纪末以来,比较逻辑学研究已走过了百余年的时间,但在此过程中,一直鲜有学者对比较逻辑学自身的基本理论给予必要的重视,主要是以三支逻辑源流之间或同一民族逻辑内部具体到某一逻辑问题即微观比较为中心的。对其方法的研究也是如此。人类社会已进入21世纪,为了使拥有不同文化背景、教育程度与思维方式的人与人之间能够进行平等对话与交流,方法论的研究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学术研究所具有的说服力,有时是可以从合理的推论中获得的,而这种合理性则依赖于对方法的不断考察与研究。比如笛卡儿的《方法论》与培根的《科学的进步》所以受到推崇,无不因认识到方法的革新对于新理论的发展的不可或缺性。实事求是地说,对于“比较逻辑学”这样一门我们正在试图构建的学科,百余年的比较逻辑研究历程,并未为这一尚处起步阶段的学科提供多少有益的方法,甚至可以说是连一种成熟的方法也没有。这主要是由于,20世纪的学者在进行比较逻辑研究时,将主要精力放在微观比较上,而并未对比较逻辑学自身的理论尤其是方法论进行必要的探讨。

必须说明,上述论点并未否定百余年来几代学贯古今的学者们所进行的比较逻辑研究。笛卡儿在论及写《方法论》一书的目的时说:“我并不是教人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每个人为达到他的理性都应该遵从的,但只是告诉在何种情形中我如何努力实行我的方法。”[2]这里,我们得出上述结论也并非为了抹杀每一位研究者对比较逻辑研究以其独特的方法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另外,方法论与方法不同。我们认为方法论与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必须予以厘清。我们讨论比较逻辑学方法论,要先分清楚哪些是方法论,哪些只是一般方法①。在我们所主张的比较逻辑学的研究中,可以使用许多不同的研究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研究方法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比较逻辑学方法论必须是这一学科总体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原则,而不是在局部的、具体某一问题上的个别的研究方法。因为,这些具体的方法并不是为这一学科量身定做的,并且是任何学科的研究都有可能采用的。具有普适性的方法,对于我们所讨论的比较逻辑学而言,并不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从根本上来说,“比较”作为人类分析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时经常使用的方法,在许多研究领域里被普遍应用。抛开自然科学不论,仅就社会科学研究而言,比较方法即运用于诸多学科,诸如比较哲学、比较语言学、比较法学、比较历史学、比较经济学,等等,但这些比较的方法多用于具体的学术研究。比较逻辑学则不同,在科学发展的今天,对比较逻辑学的研究除了在具体的学术研究领域有它的独特之处以外,作为一门独立、严谨的学科,虽然与多学科及相关学科有若干的碰撞和联系,但比较的方法却是独到的、全面的。通常情况下,进行逻辑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横向和纵向比较,随着研究的深度、广度的挖掘和扩展,人们逐渐探索出了在时间和空间跨度下的更多具体的研究方法,诸如典型比较方法、影响研究、跨学科研究、渊源研究、平行研究,等等。

(一)传统的比较研究方法———横向、纵向、井向。

1、横向比较研究。所谓横向比较方法在有的论述中也称为共时性比较方法,它主要是就相同历史时期或相似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国家和民族在逻辑理论和逻辑思想上进行的比较。2、纵向比较研究。所谓纵向比较研究方法也称为历时性比较方法,它主要是对不同历史时期或历史发展不同阶段的逻辑理论或逻辑思想、人物等进行的比较研究。3、井向比较研究。所谓井向比较研究方法主要是横向和纵向交叉研究的一种研究方法,它有助于分析某一逻辑理论、人物等在整个人类逻辑观中的价值和意义。同时,通过对某一点在全局中的作用分析,有助于对某一逻辑观的整体把握和运用。#p#分页标题#e#

(二)研究过程中点对点的比较———典型比较。

1、典型比较。所谓典型比较是根据研究需要对某一理论、系统、人物和与其他学科理论的关系等的比较。2、层次划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同一学科内部对某一理论、系统、人物等的比较研究;二是本学科与其他学科理论的比较分析、区别研究等。3、典型比较研究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具体指针对某一问题进行探索,不考虑其时间性和空间性;二是广延性:具体指学科跨度上的无限性,比如《墨辩》理论的影响与亚里士多德逻辑理论的影响在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比较分析,及其造成的影响。4、典型比较研究的作用。典型比较研究有助于明确不同逻辑类型或具体的逻辑系统的比较,有助于分析判别不同逻辑类型或系统在不同环境下的影响和价值,有助于发现不同逻辑类型或系统在比较中所具有的先进性或落后性等。

(三)逐步探索下的具体研究方法———平行研究。

1、平行研究的含义。所谓平行研究是指把无直接关系的不同民族或系统逻辑,在渊源、特点、影响、人物等诸多方面实际存在的类同和差异作为研究重点,经过推理分析,然后得出有益的、往往又具有某种规律性、理论性的结论。

2、平行研究的分类。作为比较逻辑学研究的一个比较广泛和系统的研究方法,在进行相关比较研究中它尤其注重双方是否具有比较性。根据平行研究所具有的这种性质,我们将其分成类比比较和对比比较两个类别,两者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所谓类比比较是从相同的逻辑现象入手进行分析,重在对“同”的论证。但是在逻辑学范畴乃至整个哲学范畴里似乎不存在两种完全相同的可比较的对象,因此,它往往要进而对相同逻辑现象的同中之异进行辨析,以求从更深层次去认识那些“同”。诸如《墨辩》的“三物论”与因明学中的“三支论”的比较,很显然两者具有同类可比的特点,并最终通过对两者的比较找出不同,从而在理论层次上定义它们的相同属性。所谓对比比较是从相异的逻辑现象入手进行分析,重在对“异”的论证。与类比比较相同的是,在逻辑学范畴哪怕更广一些的理论范畴里并不存在两种完全相异的比较对象,也就是说,总能从它们本体上发现某些“异中之同”,因此,这种比较往往首先要寻找出相异逻辑现象、系统等中的共同点,以作为进一步比较的基础;然后再在辨异的过程中,进而发现可比的逻辑现象中的异中之同,以求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去发掘那些逻辑现象、体系、观点中的“异”。如对亚里士多德与墨子的比较,从表面上看,他们并无任何相同之处,但是他们在许多方面又存在着相同点,比如他们在各自的逻辑研究领域的贡献,具体可以论及三段论和“三物论”对不同逻辑观的影响上的“同”。

逻辑学基本理论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 台湾 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 现代 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 科学 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 哲学 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 规律 (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 现代 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 哲学 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 规律 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 发展 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 科学 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逻辑学基本理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法逻辑起点科学界定Executivepower: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Summary]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afoundationstoneinthescientifictheorymansionofanadministrativelaw,Ifaccountforthebasicconceptionof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insufficient,thetheorymansionofthewholeadministrativelawwillcollapse.Itisprerequisitesof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odistinguish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researchstartingpoint,theoreticalfoundation,ideaofconstitutionalgovernmentandbasictheory,andProbinginto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willofferthestandardfor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andallcharacteristicsthattheexecutivepowerreflectsaretotallycompetentattheimportanttask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herefore,itisexecutivepowerthatcandefinedasthe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Keyword]Executivepower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Scientificdefinition学科的逻辑起点,或者称为学科的开端、学科的出发点,是我们进行研究中必须关注的问题,是决定该学科理论体系的研究起点,同时也是区别于不同理论体系的标准。[1]选择科学合理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论原则。行政法逻辑起点是行政法科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关系到行政法基础理论以及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科学性、严密性。如果作为行政法理论的逻辑起点的基本概念根据不足,行政法的根基必然不牢固,一旦这种概念被,整个行政法理论大厦就会倒塌。由于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尚处于完善阶段,特别是构建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目标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正处于艰难复杂的攻坚阶段,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足够的理解,但这一问题急需解决,否则就会影响到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乃至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有助于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一、行政法逻辑起点范畴的界定关于“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提法,我们可以在很多文章中看到他们的身影,但是,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试列举一些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有代表性的观点:罗豪才教授认为: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学术界也加强了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并且把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2]叶必丰教授认为: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省的行政法著作,往往以行政权或分权体制为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3](P7)刘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4]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5](P338-341)

曾祥华博士认为:人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6]以上几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但是都提出一个共同的概念,即“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对于讨论这一相同的主题——“究竟何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在概念上至今鲜有人讨论,更不用说达成清晰、一致的认识,以致各自从不同的视角、根据对“逻辑起点”名词的不同理解应用到不同的场合,提出各自不同的观点和主张。这就难免造成各有所指,无法沟通、交流和融汇的“乱局”。因此,科学界定“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范畴的涵义,就为研究和讨论提供沟通与对话的平台。如果这一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无法讨论这一共同话题。笔者以为,科学界定“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一范畴,可以从区分相似或密切联系的概念、范畴入手,以明晰“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内涵和外延。(一)区分行政法的“研究起点”与“逻辑起点”范畴研究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研究起点是我们着手研究、开始认识某一事物的起点。由于不可能一开始就认识事物本质,只能从外在表现着手,所以研究起点应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表现,是一把钥匙,通过它才能由表及里发现事物的内在矛盾和本质。逻辑起点是对理论体系进行叙述的起点,是理论体系的开端,是理论体系建立的基础,是理论和实践中“一切矛盾的胚芽”,并贯穿于理论和实践过程的始终。因而,马克思明确提出“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资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他在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说:“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7](P103)第一条道路指研究方法,从客观现象或称感性的具体(包括研究起点)发现事物的本质及规律;第二条道路指叙述方法或称逻辑方法,它是从本质到现象、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从简单到复杂的演绎过程,以逻辑起点为基础说明具体的、复杂的现象。因而,研究起点与逻辑起点是有原则区别而又密切联系的概念。“两条道路”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发展过程,如下图所示:

研究起点逻辑起点感性的具体理性的抽象理性的具体(再现)区分行政法“研究起点”和“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起点是行政法研究基本职能,是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逻辑起点则是探求行政法本质问题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性逻辑假设,是决定一切行政法矛盾的根源。因此,我们在研究行政法时,不能把行政法“直接的感性、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当成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否则其定不能担任演绎行政法逻辑体系的重任。(二)区分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法基础理论”范畴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还会发现,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理论基础”及“基础理论”这三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①],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因此弄明确“逻辑起点”的内涵和外延还必须明晰这三者的内在区别和联系。笔者以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以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为理论基点和归宿的,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又是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之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它们等同观之。参照系统论的视角,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所构成。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或称“基本理论”。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范畴。因而,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有多个,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8]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只能为一个,否则就无所谓“基础”的理论。而且,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理论基础”又是以某最基础的范畴为基点和归宿来阐述;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也应是建构在这一“逻辑起点”之上,否则它也不能称为“起点”的范畴。所以,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是三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我们不能将他们混为一谈。

(三)处理好理念、“行政法逻辑起点”及“行政法理论基础”三者的关系理念、“行政法逻辑起点”及“行政法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基础理论体系必须思考的问题,三者之间又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并形成一定的层次性和位阶性,处理好三者关系直接关系到行政法基础理论体系逻辑的缜密性和科学性。笔者认为:1.“行政法逻辑起点”是理念逻辑的自然延伸,但不等同于理念。“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等至理名言反映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影响。正如台湾地区学者林纪东和城仲模等也认为,行政法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行政法学的基础是民主和法治精神或理念。他们同时认为,“民主和法治精神最初是在宪法中得到体现的,因而也可以说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3](P7)但是这不代表的某些理念和精神就可以代替“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地位。正如当代德国行政法大师毛雷尔所言,“行政是的组成部分,这并不意味着在之外没有其他自己的内容。行政——正如本身那样——也是由其所在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状况决定的。不仅行政的现实状况及其发展,而且对行政的期望和研究都是如此。行政必须对时代的要求作出反应,并且借助当时的技术条件。除此之外,还存在为行政所特有、独立于时代的任务和结构。行政和行政法与对其起决定作用的是并存并且与所在环境相协调的制度。”[9](P13)可见一方面的理念和精神对“行政法逻辑起点”产生影响,指导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自身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自身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行政法科学理论体系也需要一个逻辑阐述的起点,这就是“行政法逻辑起点”。2.“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逻辑起点”逻辑的自然延伸,但又不等同于“行政法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在我国行政法学发展过程中被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并且形成理论争鸣、“百花齐放”的态势,但是往往学者在阐述“行政法理论基础”时总是和“行政法逻辑起点”混用,因此明确两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前文已提到“行政法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一部分,是其中最基础的理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子系统其理论逻辑的展开也必须有个起点范畴,而这个起点范畴也应该和“行政法逻辑起点”是一致的,准确的说就是同一个逻辑起点,因此说“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逻辑起点”逻辑的自然延伸。同时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逻辑起点不可能是“行政法理论基础”本身,因此“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法逻辑起点”也不是一回事。用图示即:“行政法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举一个具体例子就是我们可以将“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但是不可以将“平衡论”说成是“行政法逻辑起点”。

至此,我们可以给“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一范畴作一科学的界定:所谓行政法逻辑起点,指的是行政法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最基本的、可以统帅和建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范畴或概念。二、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所应具备的条件科学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作为基本元素构成的思想体系。相对于行政法整个理论体系而言,究竟什么样的概念、范畴才是行政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呢?换言之,作为“行政法逻辑起点”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体现什么样的特征才能称的上是“行政法逻辑起点”?即确立“行政法逻辑起点”的选择标准。笔者以为,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研究对象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恩格斯在阐述马克思的科学理论体系和科学研究方法时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0](P122)这就是说,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的范畴,必须是一个反映研究对象历史开端的抽象范畴,即这个范畴必须既逻辑的起点,也是历史的起点,即是逻辑和历史的统一。也就是说,反映事物发展的“思想进程”必须与事物发展的“历史进程”相统一。“这是因为客观世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从最简单的关系开始,逐步走向复杂的。而思维中作为逻辑起点的最抽象范畴正是最简单的范畴”[11](P54)。因此,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应该是反映行政法发展进程“历史开端”的一个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②]

2.具有一定高度的浓缩性和抽象性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必须具有一定的浓缩性和抽象性。列宁是这样表述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萌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中、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7](P307)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开始于商品这一概念、范畴,而不是从直接的感性、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开始,这正是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的特点,也是一切科学理论体系的特点。那么,作为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范畴为什么不能是具体范畴呢?这是因为具体范畴是“多样性的统一”,是具有多方面规定和内容丰富的范畴,而这正是理论研究叙述所要获得的最后结果。马克思曾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在正确抽象方面做得不够”[12](P497),“他缺乏抽象力,他在考察商品价值时无法忘掉利润这个从竞争领域来到他面前的事实。”[13](P211)同时,作为理论体系的起点范畴是“最抽象”的范畴,这并不是指无限抽象的范畴。也就是说,对这个范畴既不能抽象不足,也不能抽象过限。“抽象不足”是指没有把那些非本质的、个别的、偶然的以及现象的因素舍弃干净而使起点范畴“过于”丰富。“抽象过限”是指把应当保留的规定也舍弃掉了,使起点范畴过于抽象。因此,我们研究行政法时,不能把某个历史阶段的理论研究的现实起点(如“控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那样就是抽象不足;也不能将一般法学研究乃至哲学抽象出来的逻辑起点(如“人权”)“生搬硬套”,那样就是抽象过限。3.排他的确定性行政法逻辑起点“排他的确定性”具体有以下几层意思:(1)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唯一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元概念”,只有是唯一的才能称为是“起点”,因此只能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和范畴,而不是一对或一组范畴,更不是一个理论。(2)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行政法学科的范畴,而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学科或者部门法的逻辑起点;比如“行政”是行政管理学的逻辑起点,它就不宜再担任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否则,“行政”就应该是包罗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整个理论的逻辑起点,研究行政法逻辑起点将成为没有必要。[③](3)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是排他的和明确的。担任“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角色的概念就不宜再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4.理论体系的统领性和建构性科学理论有其严密的逻辑体系,在建立这种理论体系时,必须根据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科学地安排各个概念、范畴、命题的排列顺序和联系方式。因此,就会遇到一个逻辑起点问题,即需要寻求一个最基本的范畴或命题为起点,合乎逻辑地推出其它范畴、命题和结论。正如列宁所肯定的黑格尔的一个思想:认识运动的特征是“它从一些简单的规定性开始,而在这些规定性之后的规定性就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具体。”[13](P107~108)在“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个范畴或命题的基础上,所有的其他行政法范畴、命题和结论都能按照一定层次有系统地组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整个行政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可以从逻辑上加以推演和证明,因此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必须具有统领和建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能力。5.形成性(Sozialgestaltung)

行政乃是一种具有整体性,且不断向未来形成,而为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14](P539~540)行政所面对的事件,则是社会不断涌现并形成的问题,并非是固定在过去的点或线,而是不断在形成中的“线”或“面”,其间具有继续性与关联性,须赖行政各部门的连结,使能妥善解决此等问题。因此,行政法研究对象的变动性决定研究逻辑起点必须能够涵盖这种变动,符合丰富的实践情况,从而能给政府的活动和运行开拓了很宽阔的空间,甚至开放地接受国际上的先进的经验、有益的经验推动政府向前发展;相反不具有形成性的行政法范畴肯定是无法担当“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角色。

6.合宪性行政法与宪法同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行政法必须最大限度地表达的基本理念。因此,对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探讨同样需要自觉地溶入现代的基本理念。虽然学者们对“”一语的诠释各有差异,但对的最低标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却是公认的。[15]在探求我国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时,也应当坚持这一基本标准。否则,一旦脱离了理念的指引,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讨论对行政法及宪法的发展都将难有作为。另一方面,前文也讨论过合宪性不是要求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是理念,更准确地说应要求其是理念在行政法上体现和阐述。三、以行政权为行政法逻辑起点使行政法由抽象上升到具体在明确了行政法逻辑起点范畴本身涵义、选择标准的前提之下,就可以以此为参考点来对上述“诸观点”进行整合。据此,笔者认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应当是行政权,而不能是其他概念和范畴。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16](P17)笔者认为,行政权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所应具备的所有条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能够成立的。1.行政权与行政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行政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因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在长期的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王权专制统治时期,既无民主可言,也无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因而自然没有行政法产生的土壤。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行政权才从国家的整体统治权中分立出来,成为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正是由于行政权的独立化及广泛运用,才使得对行政权的规范成为普遍的社会需求,于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应运而生,可见行政权的独立化标志着行政法的产生,行政权与行政法产生的起点具有同步性。[④]2.行政权是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是具有高度浓缩性和抽象性的概念。行政权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概念范畴,它是行政主体一方拥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力来源,所有行政行为正是行使行政权的外化表现,也是行政行为拥有效力的根本。行政权也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立法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具体形式的高度抽象和浓缩。3.行政权具有排他的确定性。行政权作为单一的概念符合逻辑起点要求的唯一范畴的要求,有别于“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私人利益”、“行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等将一对或一组概念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其次,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理论体系特有的概念也排除了与其他学科或部门法共享逻辑起点的尴尬局面;再次,行政权内涵和外延的相对明确性也排除了与“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基本原则”等概念的混淆。4.行政权可以统领和建构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上的每一个原理、原则几乎都可以在行政权上找到它的起因和归属。例如,行政主体就是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权运行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责任可以认为是行政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总之,行政法所涉及的所有问题,无一不与行政权的存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有学者说“行政权是全部行政法学的基础和中心范畴”[⑤].

5.行政权符合逻辑起点“形成性”要求。综观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发展、演变史,不难看出,作为行政法规制对象的行政权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生长过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初的自由法治国时期,由于整个社会崇尚“干预越少的政府就越好”的理念,因而政府仅仅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行政权作用局限在国防、外交、税收、治安等传统领域,对于广阔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政府则不能随意过问。然而,完全自发的市场竞争机制也会失灵,因而,自二十世纪初期以来,行政权呈现出强劲的扩张势头,特别是在现代福利国家,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活动都可能与行政权发生关系。然而,过度的行政干预又引发了人们对“政府万能”的怀疑,于是,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一场新的公共行政改革在各国消然兴起。伴随而来的是,行政权的范围、功能及作用形式又将发生新的变化。有学者将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权自产生伊始到当前为止的发展历程划分为限权、授权、控权与分权等四个阶段[17](P67),这正反映了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理论发展沿革。6.行政权是符合逻辑起点“合宪性”要求。行政权衔接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纽带,正是由于遵循的最低标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由理念的需要,行政权才从公共权力中分离出来;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法才有被独立研究的可能。因此说作为“承上启下”的行政权理所当然应成为行政法逻辑起点。结语综上所述,行政权概念既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的逻辑基础及其内在矛盾运动的起点,又以此为开端,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涵和外延、本质和功能等问题;既为行政法诸现象的阐释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前提,又为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理论依据,因而能够且应当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①]如上述罗毫才教授有关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论述其实就是主张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是同一性质的概念。另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大厦“的基点……所有的行政法现象都能以此为逻辑起点”(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此外还有学者认为“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础必须是统一的”(参见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载《法学评论(双月刊)》1997年第5期(总第85期)),可见这些学者都是将行政法理论基础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