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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第1篇

表2主要发达国家企业资金结构(%)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内源资金75544662443475外源资金25405926526632其 他06-51240-7 注:美国为1944—1990年平均数,其他国家为1970—1985年平均数。 内源融资获得权益资本,企业之所以可以外源融资,首先取决于企业内源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内源融资规模大,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同样的,也才能获得借入资本。从融资原理分析,企业负债经营,首先是企业自有资本实力的体现,自有资本为企业负债融资提供了信誉保证。而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投资回报率高,股东收益好,更应注重内源融资。如果增发股票,无异是增加更多的股东,良好的投资回报会被新的投资者分享,这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与发达经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企业主要依赖于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比例很低,这说明:(1)体制决定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2)企业缺乏自我积累的动力和约束力;(3)一些上市公司可以比较便宜地通过股票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外源融资决策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企业只允许间接融资,而否定直接融资。实际上,能否直接融资,主要是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1952—1978年,我国采取的是低收入分配加社会福利的政策。低收入集中分配的政策,造成了积累主体单一化,直接融资是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分配结构变化后才出现和可以利用的。从1978年开始到90年代初,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方式实现了政府向国有企业分权,1994年以后又推行以股份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1978年,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仅占全部金融资产的14%左右,占GDP的比重为7%;1995年上述两个比重分别为50%以上和76%。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选择,还与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发育和金融体制有密切关系。目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究竟以谁为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方式(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日德为代表的以银行融资方式(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十分发达,企业行为完全是在市场引导下进行。在美国,曾任美国金融学会会长的著名学者梅耶斯(S·Myers)提出的优序融资理论(ThePeckingOrderTheory,1989)得以实证,企业融资的选择,先依靠内源融资,然后才外源融资。外源融资中,主要是通过(1)发行企业债券,(2)发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措长期资本。由于法律上严格禁止银行成为工业公司的股东,英美企业与银行之间只是松散的联系。日德模式的特征是:间接融资为主,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产融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受到抑制。日本的银企关系有着特定的制度安排,即主银行制度。主银行是指对于某企业来说在资本筹措和运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银行。这一银企关系的特征表现在:(1)主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出借方。所有公司都有一个主银行,每个银行都是某些企业的主银行;(2)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3)主银行参与企业发行债务相关业务,是债务所有者法律上的托管人。德国实行主持银行制度,特征与日本主银行制度相似,其存在背景都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银行在金融体制和企业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角色。上述分析说明,试图确定一个所谓的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似乎没有必要。典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结构构成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是一个随机变量,根据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条件,成本和效率的变化,由企业自身决定。我国长时期形成了企业对银行的依附关系。90年代也曾实行了主银行制度,但这一制度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与日本等国家都有重要差异。尽管我国不可能达到美英那样直接融资比例,也很难确定最佳的融资比例,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必然的。发展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形式,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将是我国企业融资结构方面的方向性选择。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成为企业的重要外源融资方式。但如何决策股票融资或是债券融资,现代公司融资理论已有明确的结论:融资成本决定融资方式,股票融资成本高于债券融资成本。现实却与经典理论相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内外源融资比例失调,外源融资比重畸高;二是外源融资中偏好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比例低;三是资产负债率较低。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直接融资,对企业来说可以带来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以至于企业还来不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第2篇

一、英美融资模式

综观英美融资模式演进与发展,其形成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背景有着深层次的渊源。英国在18世纪成功进行了工业革命,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充分条件,企业自有资金拥有率很高。美国的工业也比较发达,19世纪后半叶,证券市场已经在从事政府证券交易和公共事业股票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后来居上超过英国而居世界首位,这两国的特点是企业的竞争力与盈利能力均很强。因此,政府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限制银行业。

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贷款,不允许经营7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基于此,美国公司的长期资本无法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而只能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直到1999年11月美国才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废除。

概括地说,英美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行为高度市场化、证券市场充分发展为直接融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中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方式。

资本市场是英美融资模式的基础。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美两国都形成了发达的、发育成熟的资本市场。两国的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众多,交易规模巨大,交易种类繁多,交易工具齐全。考察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看到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股票市场,这里是企业获得资金来源的主要场所。

在企业融资模式中银行处于非主导地位,银行与企业属于松散型的信用结构,银行竞争力强。以英国为例,银行业专业化分工严格。对于企业来说,英美两国的商业银行更多地是其中短期资金的重要供给者,而其大规模的长期资金则主要来源于证券市场,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中处于非主导的地位。企业对证券市场的依赖性与银行相比要高很多。

二、德日融资模式

资本市场的相对不发达而银行服务网络发达是德日采取银行主导融资模式的主要原因。由于银行的发达和银行服务的快捷周到,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资金成本较低,而资本市场不发达则使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成本较高。

以日本的融资模式为例,商业银行作为融资模式的核心,企业外源融资主要依靠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银行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着相互持股、借贷、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密切联系。明治维新奠定了日本金融体制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颁布了《军需公司法》,政府指定了专门为军需企业服务的一些金融机构,即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制度逐渐成为日本银行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它负责融资企业的存贷款、红利分配、认购公司债等业务,掌握该企业的金融交易、资金流动,甚至有权干涉企业的人事安排。

20世纪70年代,日本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变了从前对间接融资的依赖性,通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债务,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另外政府促进经济增长,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发行了大量国债。到20世纪90年代末,国债余额占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130%以上,促进了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这样日本的金融体制也从单纯依靠主办银行制开始向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共同发展的方向过渡。

随着企业筹集资金方式的改变,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始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化。二战后,日本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禁止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混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低速增长时期,居民金融资产结构和金融机构及企业资金供求也都发生了变化,为适应这一新形势,政府开始同意金融机构打破各种业务范围的界限,允许一个机构既可以经营银行业务,又可以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证券市场是发展历史最短、潜力极大的资本市场,也是管制最多、国内市场保护最强和国际化步伐较晚的市场。因此,日本的主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资本市场的作用只是在近年来开始显现。

长期以来,日本企业外部融资总量中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占80%以上,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仅占10%稍多。德国也是类似的情况,银行贷款占外部融资70―80%,证券融资只占20%左右。

三、对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的评价

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演进不仅与政治、经济背景相关,也与其历史、文化、法律密切相关。

英美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的发展,有赖于发达的信用制度和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发达的信用制度表现在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健全的商业银行体系,发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灵活的利率市场形成机制,发达的货币市场。它具有明显的优势:英美模式通过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双重约束的机制,强化了企业的竞争意识,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资本市场使得融资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在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中,企业的融资选择与银行的信贷活动均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有利于企业自主安排资本结构,减少银行的制约性,而同时有利于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资产负债率低。

德日两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在企业融资中处于非主导的地位,而银行在企业融资中起主导作用,且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在金融体制中扮演重要角色。日本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德国是全能银行制。由于允许银行持有企业5%,乃至10%的股份,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对企业的约束主要通过以银行为主导性力量的内部机制进行。日本政府主导型间接融资模式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制度的基础上,企业与银行间的竞争是充分的,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优化了企业的结构。

但德日融资模式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融资的应有发展受到抑制,以至于企业信息极具内部占有性,降低外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良好结构形态的形成,使得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金融性基础脆弱;同时,银企之间的密切关联性,致使银企联合模式易形成垄断,减弱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驱动因素,使国家金融稳定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虽然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各有利弊,但应当看到调整、改革与完善是两种融资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我国融资模式的演进与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在“大一统”的财政体制下,储蓄由政府“有形的手”调控,企业所需资金由财政包下来,财政拨款基本上是企业获取资金的唯一来源。20世纪80年代初,在制定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案时,确定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体制。大量居民部门的储蓄迅速转成金融机构的存款,为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体制奠定了资金基础。随着证券市场的从无到有,直接融资则有了快速的发展。20世纪90后期年代中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了直接融资比重。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间接融资主导模式的金融体系。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为:政府进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主导金融资源的分配,使得国有银行成为融资的主要渠道,企业对银行资金有很强的依赖性,直接融资虽然发展很快,仍处在相对滞后的状态。

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体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往往有过度回避风险的倾向,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进程中,重视股东收益和短期利益演变为中国商业银行的主流;融资偏好倾向在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成为弱势群体发展的桎梏,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另外,商业性金融对经济信号有趋同趋势的认可度,越是发展过热的行业对银行资金越具有吸引力。

五、两种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考察英美与德日融资体系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以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的国家,他们有特别具有流动性的市场,如美国。由于直接融资可以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供给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监督企业行为等,随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直接融资将发展成资本形成的主要路径。在日德法等国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发达国家,同样在逐步扩大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这是金融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融资模式选择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市场化、银行商业化、企业治理公司化。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并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因此我国的融资模式也相应的需从间接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向资本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过渡,并最终确立市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适应经济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

我国长期以来直接融资缺乏,融资结构单调,已成为制约宏观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对待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有耐心和信心。中国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关系是非市场机制的,中国非市场型占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虽然也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但经济增长呈现波动大,经济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的宏观经济运行的深层次矛盾,并且给银行经营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状态是利率尚未市场化,货币市场化不健全,生产要素市场不发达,结构调整面临困境,这些因素限制了直接融资的发展。直接融资为间接融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为银行间接融资提供具有硬约束力的微观融资主体,解决中国间接融资的制度缺陷。

金融体系发展取向是要改变融资结构现状,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任务是进一步规范发展股票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的渠道,以吸引居民储蓄更多向直接融资市场流动,减少这些资金进入到银行体系,减缓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压力。

直接融资模式的驱动因素须赖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基本条件。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加强市场透明度是当务之急,目前市场发生的积极变化还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待夯实。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帮助潜在的投资者对自己的产权及投票权具有信息,不必担心腐败,如果外部投资者能够获得有关企业的全面、高质量的信息,那么,金融体系则具有以市场为主的倾向。审慎性监管可有望促进系统的稳定性,由于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建立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改善银行监管势在必行。

概括地说,目前国际上已有的先例表明,对于直接融资在交易成本、现金管理和流动性的良好构架等方面都已形成广泛的共识。我国目前的运行模式与国际融资模式相比,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自身的特点,它反映了一个基本趋势,就是趋同化倾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目前调整的方向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转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不断发生深刻变化,一些金融市场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而金融市场结构变化直接导致了社会融资结构的深刻变革。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原则的条件下金融系统的作用逐渐凸显。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金融体系和部门的重要功能在于其能充分发挥着集聚、融通和分配社会资金的作用,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资金流通,为实体经济服务。金融的功能发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最先出现的间接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以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借贷的中介,商业银行通过资产和负债业务实现全社会的资金融通。另一种则是直接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作为资金供求双方交易的平台而直接进行交易。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间接融资方式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此后,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有组织的资本和货币市场的建立,直接融资方式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另一条重要渠道,直接融资比重在全社会融资总量比例也逐渐上升。这一融资结构的深刻变革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孕育了促进未来进一步创新改革的机遇。近年来,青海省社会融资总量不断扩张,社会融资结构日趋多元化。2014年,青海省非金融机构部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列为1.6∶1,全省商业银行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应顺势而为,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青海省社会融资结构的现状与趋势分析

(一)间接融资在全省融资结构中仍占据主导地位

根据青海省金融运行报告的统计数据分析,从2001-2014年,全省社会融资总量稳步增长,从规模上看,截至2014年末,全省社会融资总量达1412.3亿元,较2001年增长了25倍,其中,间接融资高于直接融资占比24.4%;从结构上看,人民币贷款占比近年来整体呈下降趋势,从2001年的96.7%下降至2014年这一历史最低水平62.2%,而近十四年来,直接融资快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为38%,这表明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融资结构持续深化,但银行贷款依旧是全省非金融类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格局尚未改变(如图1)。

(二)直接融资在全省社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逐步提高

虽然青海省的社会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导,但直接融资稳步增长的趋势也逐渐显现,直接融资占比在2014年到2001年间提升了34.5%。结构上,从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两者情况看,2001年起,全省股票市场开始起步,到2007年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融资出现显著增长,股票增长尤为突出,累计额是企业债券融资余额2.23倍,但仅三年时间,企业类债券发展更为迅速,从2010年,企业类债券融资余额大幅超过股票累计筹资额,在规模和结构方面的提升幅度显著。可见,直接融资迅速发展,从规模和结构上,在全省社会融资中的比重日益提升。

二、青海省社会融资结构深化对商业银行业务的挑战

随着青海省社会融资结构的不断深化,金融脱媒愈见加深,商业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载体,其业务经营也将面临巨大挑战。

(一)对负债业务的挑战

随着全省社会融资结构不断的深化,直接融资市场上提供的金融产品越来越趋于多样化,丰富的金融产品更能满足不同企业和居民个性化的投资需求,并提供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率,这促使企业和居民把资产更多地配置到非存款性金融工具上,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注意到社会融资结构深化对其资金来源造成的不稳定冲击。

(二)对资产业务的挑战

青海省社会融资结构深化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最直接的挑战来自银行的贷款被直接融资产品所挤占,一些企业尤其是优质的大型企业,将更频繁地进入资本市场,以更低的成本筹集资金,特别是伴随着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迅速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银行获得较高收益的贷款资产形成替代。商业银行对此将流失大量优质客户资源,贷款收益将逐渐收窄,这对目前全省商业银行主要以公司贷款为收入来源的格局形成较大挑战。

(三)对中间业务的挑战

中间业务一般包括支付结算类、类、基金托管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咨询顾问类、银行卡、其他类九大类。全省社会融资结构深化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挑战目前表现尚不明显,但未来随着直接融资的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增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重合(或相似)的某几类银行中间业务,比如类中间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中间业务将会受到挑战。

三、国际融资模式发展经验与启示

(一)德国银行主导间接融资模式

德国由于分别实行全能银行、主银行制度导致间接融资比重相对较高。德国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即银行是全能的银行,不仅办理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办理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相关方面的业务。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是以银行间接融资方式配置金融资源为基础的金融体系。银行体系发达,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主要通过间接融资,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金、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在提供风险管理手段上发挥主要作用,危机来临时,如果能保住大银行则基本上能控制住危机[1]。

(二)美国市场主导直接融资模式

美国银行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即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独立经营。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在信息处理、风险管理、流动方面的优势,为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机构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为代表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带来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由于自己的持续稳定流入,使得美国股票市场发达,同时,美国的公司债券是信用评级较高的大中型公司筹资资金的重要手段,均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2]。

(三)它国经验的启示

第一,虽然德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但德国全能性银行能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有超强的应变能力,为企业提供短期、长期贷款,证券承销、财务咨询等全方位金融服务。第二,美国资本市场发达,以市场为主导型金融体系,更有利于创新,能不断满足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多层次融资需求。第三,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落后,虽银行的经营范围受监管政策的严格要求,但面对社会融资结构变化的新趋势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和发展的巨大影响,商业银行必须转变原有的经营理念、盈利模式、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转型,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四、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加快推动传统经营模式向大资产、大负债模式转变

传统的负债、资产形式将受到冲击,商业银行要加快推动传统经营模式向大资产、大负债模式转变。“大资产、大负债”是涵盖表内外、本外币、境内外、利差和非利差的全领域综合发展的经营管理方式,大资产业务的发展要从资金提供者向资金组织者转变,大负债业务的发展要从传统单一存款向客户全量资金统筹转变。要通过对内强调全方位统筹优化资源配置;对外强调根据不同客户特点,配置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组合,为核心客户提供“大资管”服务。

(二)加快推动传统金融模式向综合化服务模式转变

要变零敲碎打的分散营销为集中统一的综合营销,通过整合客户、产品部门营销资源,配合业务流程优化调整,利用好线上、线下渠道,开展集约化、立体化营销,提升综合营销服务能力,通过实施全量资金考核,健全跨条线、跨部门、跨层级的客户需求综合响应和产品服务整体联动营销机制,形成竞争合力。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业务,打通各类资金供求通道,通过贷款、理财融资、短融、基金、租赁、信托等多项产品,实现高、中、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资产组合,多渠道满足客户金融需求。

(三)加快推动传统渠道经营模式向线上线下融合渠道经营模式转变

商业银行在客户服务上有特别全面和完善的线下金融服务能力,要进一步推进前后台深度分离,统筹利用物理网点、自助银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实现渠道服务的合力推动和优势互补。积极构建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上金融超市,加快智慧银行网点建设和推广,实施“移动优先”策略,把手机银行、电视银行等移动银行作为重点和优先发展方向,扩大移动金融业务领先优势。

(四)加快推动传统信息系统管理模式向大数据管理模式转变

银行需要进行整合内部数据,搭建完善网络平台的数据可自动归集、便于批量处理,将单纯电子化存储的数据向实时更新和共享的大数据库发展,根据大数据库的信息形成对客户精准定位和客户需求挖掘。将微信、微博、QQ群等新型网络交互平台与网络金融业务结合起来,建立起银行与客户间联系纽带,并在这些交互平台开展业务咨询、业务宣传等相关的金融服务,及时了解客户需求。

参考文献:

[1]杨阳、吴碧媛:《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德国模式与启示》[J],改革与开放,2014.13。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第4篇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融资结构 社会融资规模 综合金融服务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实体经济良性运行不可或缺的支撑力量。关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许多经济学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1969年戈德・史密斯在《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一书中通过对35个国家金融结构和经济状况数据进行分析,首次以实证方式证实了金融与经济发展具有同时且正相关性,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往往是金融高速发展的时期。1973年,Mickinnon,Shaw提出“金融抑制论、金融深化论”,同时建立了M2/GDP-金融深化指标。在早期的研究中,多数学者从金融发展的总量入手,并没有考虑到金融结构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总量快速扩张,融资结构日趋多元化,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已经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社会融资规模”的概念,更加注重从社会融资总量的角度来衡量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一些学者结合区域情况,运用数据模型对社会融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进行了量化分析,张林杰(2012)基于2002-2010 年年度数据,选取代表金融发展的社会融资总量和代表经济增长的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变量,对社会融资总量和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关系和长短期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社会融资总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且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蒋鹏飞(2013)以东莞为例对信贷投放、社会融资总量与地区经济增长关系进行研究,认为非银行信贷融资特别是境外资本对东莞经济起到了强力支撑作用,信贷投放、社会融资总量对经济增长的弹性分别为0.0421、0.2429,社会融资总量对东莞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显著强于信贷投放,社会融资总量每增长1个百分点,GDP将增长0.2429个百分点。

近年来,我国社会融资总量持续快速扩张,但经济却没有保持同步,主要在于非银行贷款融资的发展导致社会融资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一部分资金停留在融资体系内部并没有投向实体经济。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数据显示,传统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从2006年的73.8%降至2012年的52.1%,而同期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占比则分别从1.9%和6.3%,增至8.2%和8.1%。因此,要实现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促进,既要关注社会融资总量的增长,也要关注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

二、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变迁

社会融资结构是指间接融资及直接融资的构成和比例,社会融资结构与金融体制有很大的相关性,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金融体制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企业直接融资开辟了更多的渠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逐步提高。从2002年至2012年数据看,直接融资筹资额(股票筹资额与企业债发行额之和)与同期新增贷款之比逐步提升,截止2012年末,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融资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5.9%,比2002年高11个百分点。2004-2007年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和繁荣,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额持续提升,到2007年达到顶峰,2008年受股票市场大幅回调影响,股票融资额占比呈下降趋势。2010年以来,在经济快速复苏刺激下,股权融资明显回升,债券市场发行规模快速增长,直接融资规模大幅增加。随着短期融资券的持续快速发行、企业债券发行额度的提高和股票市场融资功能的重启,资本市场各项功能逐步健全,我国直接融资比重正在大大提高,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失衡正在逐步改善。

(二)间接融资在我国融资结构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从下表可以看出,尽管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间接融资比例不断降低,2012年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52%,为年度历史最低水平,比2002年低39.9个百分点。但从占比上看,仍高于英美国家30%左右的比例。而且如果从广义上看,银行体系提供的融资(包括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占比更高。另一方面,从资产结构来看,我国金融机构虽然资产规模庞大,但是结构极其不平衡,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统计,2011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11.5万亿,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92%,保险业、证券业资产占比仅为8%。无论从社会融资总量占比还是金融资产占比来看,银行业都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这表明尽管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但直接融资比重仍然偏低,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融资格局仍未改变。

中国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情况

(三)金融机构表外业务迅速扩大。在人民币新增贷款占比下降的同时,表外业务、“影子银行”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却在快速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实体经济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从金融体系得到的融资达到3.6万亿元,而在2002年,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每年仅有几百亿元。

总体上我国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这种融资结构导致企业融资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造成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在银行体系高度集中,金融体系缺少足够的弹性,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强烈影响。《金融业“十二五”规划》指出,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15%以上。未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直接融资比重偏低的局面将逐步改善,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持续加大已成为必然趋势,提高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效率,必须着眼于优化社会融资结构。

三、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的路径选择

(一)对监管机构而言:完善多层次、多产品的资本市场体系,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提高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监管结构而言,应积极建立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共同发挥作用的有效机制。一是对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进行差异化定位。对于规模较大、经营稳定、风险较低的企业,应该通过资本市场,以发行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对于规模较小,处于成长期,未来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采取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二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积极推进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通过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从体制上增加长期资金市场的竞争者,增加资本供给,相对减少市场对银行债务性资金的有效需求。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创新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作为监管机构,要正视我国金融创新滞后的现实,尽快形成市场共识、有效破除体制障碍,积极推动产品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显著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要以市场导向和服务实体经济需求为根本,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四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积极探索监管顶层设计,对金融业发展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发挥好市场化机制的作用,以适度监管竞争确保金融运行活力。

(二)对各级政府而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多种形式的社会融资

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金融创新先行先试政策,鼓励金融改革和创新,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活力。一是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推动更多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积极推动债务型融资工具,通过调整融资结构,促使银行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和小企业等急需资金的领域,进而做大金融总量。二是创新发展融资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并引进产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种子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形成较为完备的风险投资体系,为成长型创新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化,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三是积极运用保险资金。目前,我国可用于投资的保险资金总额接近两万亿元,地方政府应加强与保险公司总部合作,争取更多保险资金投资。四是积极培育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形成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增强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的能力,实现大型银行和村镇银行的优势互补。五是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强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各类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以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金融资源注入。

(三)对企业而言:积极转变融资理念,实现融资方式的多元化

近年来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金融业讨论的焦点,融资难既有金融体系不发达、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也有企业自身融资理念、融资方式选择的问题。伴随着金融市场尤其是直接融资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企业应积极转变融资观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一方面,科学选择融资方式。规模较大、经营稳定、风险较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直接面对金融市场公开披露信息,以较低成本进行融资;规模较小,处于成长期,未来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更适合一对一、个性化的融资方式,可以选择贷款融资。另一方面,改变现有融资理念,建立创新型融资理念。既要立足于间接融资,利用扩大股权,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按揭贷款,应收帐款、存货、商品、无形资产、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收收益等抵押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也要着眼于直接融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借助于债券市场,发行集合票据、企业债券;采取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手段;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积极探索从代办系统股份挂牌转让系统或新三板进行股权融资;积极引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投资。

(四)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加快推进战略转型,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核心支柱,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中要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趋势愈加明显以及资本管制的日益严格,以贷款为主的盈利模式受到严重挑战,单一金融功能主体已无法合理、高效地配置金融资源,要服务好实体经济发展,发挥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顺应我国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的要求,积极推动业务转型,由传统的服务方式向综合经营服务方式转变,由简单的信贷营销向综合融资转变,努力在新一轮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综合金融服务服务商”。一是牢固树立综合融资理念。积极适应客户融资模式的有效转变,摒弃将资产简单等同于贷款的思想,在客户经营过程中,统筹考虑客户融资需求,坚持资产业务多元化发展方向,坚持为客户提供综合融资服务方案,促进债券承销、理财产品等业务的协同发展,提升发展内涵。二是积极推进综合化经营战略。目前,包括四大行在内的许多银行都已经或者正在积极介入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租赁等领域,初步建立了综合化经营的框架。未来要通过推进跨市场和跨领域经营,实现业务组合和盈利来源多元化,充分发挥各业务领域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三是积极把握直接融资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市场机遇,大力发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股权融资、财务顾问、并购重组服务等投资银行类业务,提高短融、中票以及理财等直接融资产品在优质客户融资中的占比,新增融资向债券化、理财化、租赁化、基金化和贷款并重的综合融资模式进行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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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初探[J].经济研究,2009(8).

[3]蒋鹏飞.信贷投放、社会融资总量与地区经济增长关系研究――以东莞为例[J]. 上海金融,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