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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自给自足 所有制 经济基础

作为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小农经济是中学历史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学的难点,笔者从小农经济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入手,来全面认识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谓经济基础是在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从中不难发现,经济基础的核心是生产关系,而在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主导。封建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它是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也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国有制,主要形式为屯田制和均田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它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补充。

中学历史对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表述通常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然经济)。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到底又是怎样的?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关键在于如何全面理解什么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我们经常明确其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是一种男耕女织的自给自足,从字面含义来看是自己生产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是不能简单的理解为生产者通过自己的生产满足了自己生活需要,因为无论漫长的原始社会,还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不是(或不能)自给自足。在此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可以理解为生产的极端封闭性,无论是产品的生产还是生产的分工几乎都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完成的,这样的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实体,彼此孤立几乎不发生联系。如果说在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实体下的生产有极强的封闭性的话,那么从生产的目的及产品的分配上来看,自然经济亦体现为自给自足。因此在阶级社会,自然经济作为一个社会经济范畴,不能从单个家庭来解释,必须包括剥削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自然经济的存在时间范围,另一方面做为一种经济形态它是有阶级性的。从中可以看出自然经济的另外一个特点,即劳动者为自己和剥削者直接消费而进行生产。在这种经济中,劳动者是直接生产者,他们的劳动也是直接的社会劳动,或自然形式的社会劳动(即不需通过交换即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

从生产的性质来看它不仅包括生活资料的生产还包括生产资料的生产,在这里仅仅是生活资料的生产,还不是全部的生产活动,因而又得出自然经济的第三层含义。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几种社会形态中商品经济一直存在,虽然它与通常所说的自然经济有区别,但从根本上说它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可以说在这样的经济单位中它是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自给自足,相对于其他的经济单位它是封闭。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这种“单一的经济单位”应当是大体相当于过去一个乡里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否则很难做到从生产资料到消费资料的基本自给。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是一个生产单位,但不是一个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每户生产的农产品不尽相同,他们是靠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余缺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这种调剂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它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至劳动的直接交换,应当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这样,我们可以把自然经济的概念再引申一层,得出它的第四层含义,或广义的含义即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自然经济,本来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而言。因此,广义地说,凡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或者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交换,都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从这个含义说,不仅包括农民家庭手工业,还包括独立的工场手工业。从这一点上来看不仅是作为副业的工场手工业,还可把某些城市手工业包括在内。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发展的很完善,有效的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建立大统一的国家,商业一向比较发达,但发展程度很低。资料表明鸦片战争前夕,国内商品的流通额约为3.88亿两,其中粮食占百分之四十二,棉布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四,盐占百分之十五,以下依次为茶、丝和丝织品、棉花等。以粮食为例,粮食是最重要的商品,差不多所有其他商品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和粮食相交换。粮食商品化的情况是观察自然经济的重要标志。当时,在城乡、地区间流通的粮食约有245亿斤,占产量的百分之十点五,商品率不过百分之九。粮食从来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无论农民或地主出卖余粮,都是为买而卖。其他占重要地位的物品也是如此。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但是,单纯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尽管也会造成市场繁荣——却又常成为自然经济的补充。而其结果是:地主制的封建经济利用它巩固了自己。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第2篇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根据生产条件的来源和产品的去路来判断生产单位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范畴的办法,是可行的,但不能拘泥一端。只看生产条件的来源,说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生产单位把产品留作自用的该怎么算?只看产品的去路,说生产品只用来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不是商品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生产的单位该怎么算?所以,必须既要看到生产条件的来源,也要看到产品的去路,而且,不光看到生产、生产单位,还要看到消费和消费单位。换句话说,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进行分配,到满足消费的需要,这一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在我们的考察范围以内,凡是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活动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不通过的,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在考察各个环节之后,再作总的概括,也许可以减少一点片面性和简单化。

许多著作都拿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体论证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这并非毫无道理。因为这类小农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如果它具有自然经济的性格,封建经济也就必然与自然经济发生紧密的联系了。且不说那些论证是否确切,只就它们大多强调小农经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特点,相对忽视它同封建生产方式和剥削方式的特点的联系而言,是失于片面,需要作些补充的。

封建社会里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在内,这里暂时撇开它不谈。只谈没有土地,租种土地所有者土地,利用自己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独立经营的小农。这类小农包括交纳各种形态地租的直接生产者。他们所拥有的,就是所使用的土地和全家的劳动力两项资源,他们经营生产的目的是交纳地租和维持家庭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经营的原则是维持劳动与需要的平衡。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结合起来,又是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结合起来。在诸多的需要中,交纳地租占有特殊的地位。理论上,产品中维持家庭需要后的剩余才能作为地租交纳给土地的所有者,实践上,是在扣除了地租以后,才能考虑家庭需要的满足。在高额地租盛行的场合,这使农民在纳租以后饿饭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地租的生产在这类小农家庭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这一点上看,这类纳租小农,应该说主要是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虽然它们是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体,甚或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

沿着这条论证的思路,我们会遇到封建的劳动者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剥削方式的特点问题。我认为,正是这些特点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

马克思曾说过:“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 封建时代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方法,与资本主义时代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增殖价值的生产。在封建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并不购买劳动力,不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就能够使劳动者与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封建地租的生产。这种结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所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分为份地,交由直接生产者去使用。直接生产者在份地上用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用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使支出一定数量的劳役地租成为可能。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留作自营地,在自营地上利用直接生产者的劳役进行生产,产品全归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所有者就是所谓领主,直接生产者就是所谓农奴,这就是领主农奴制度。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全部所有土地分租给直接生产者使用,向他们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自己并不留下土地直接经营生产。直接生产者租佃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利用全家人的劳动力经营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这里的土地所有者是所谓地主,直接生产者是所谓佃户,这是地主佃户制度。

此外,还有一类结合方式。土地所有者不采取上述的两种办法,而是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等,自己经营生产,产品全归自己享有。这里的等级雇工是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相类似,其与土地的结合也通过了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但有区别。比如说,等级雇工出卖的是一定时期的人身,所得报酬也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这种报酬分为工食和工钱两个部分,工食占大部分,虽以货币计量,交给雇工支配,但多以实物抵偿,带着浓厚的自然经济痕迹。从整体看,这类结合方式,主要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但带有商品经济的因素。这就是所谓经营地主制度,土地所有者是所谓经营地主,直接生产者包括奴仆和等级雇工等。

以上三种结合方式,以前两种最为流行,曾在封建时代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分别占据过统治的地位;这两种方式还可以结合起来。第三种始终不曾占过重要地位,它可以在上述两种结合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单独存在;也可以同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领主自营地上,除使用农奴的劳役外,还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的劳动;佃租地主也可以留下一点土地兼作经营地主。所以在强调封建的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时,不应忽视商品经济因素的存在。至于土地买卖的影响,留到下面去说。

在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结合方式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这些地租形态也突出地表明了自然经济的色彩。

在劳役地租形态下,直接生产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多种多样的,几乎无所不包。比如耕地耙地,春播秋收,冬种夏锄,打谷扬场,收割干草,修整果园,种植蔬菜,修缮房屋谷仓、马厩畜栏,绩麻纺线,酿造酒类,制造麦曲等等,外加放牛羊、牧猪鹅、剪羊毛,还要用自己的车马为土地所有者运送粮食木材等等。这都是具体劳动。

在实物地租形态下,劳动者所交纳的实物,凡是有关土地所有者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具备。比如大小麦、大小米、谷物豆类,面粉乾酪,黄油牛奶,牛羊猪鹅鸡鸭鱼,蔬菜和水果,蜂蜜黄蜡,亚麻棉花,木材砖瓦石块,以及锅、桶、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这都是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实物。

虽然,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和实物地租未必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品类完备。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不论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都经历过单一化的变化过程,劳役地租单一化为农田和运输劳动,最后只是运输劳动,实物地租单一化为主要粮食作物,最后只是小麦或大米一项,它们的具体劳动性质和实物形态并未改变。其自然经济的性质,一目了然。

只有货币地租形态,需要加以说明。纳租所用的货币,是租佃农民将自家的产品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而得来的,是商品货币交换的结果,应该说,是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但是,这只表明货币的来源,并未说明它在纳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纳租这一经济活动中,货币既满足了地主收租的需要,又满足了直接生产者纳租的需要,并未与任何商品相交换、担当交换价值的角色。用政治经济学术语说,在用货币纳租的场合,货币是作为具有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

其实,在封建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下的农民,把他们的劳动交由土地的所有者支配,把他们的产品交给土地所有者享有,同把他们的货币交给土地所有者使用一样,都是一种转让,但都不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也不以商品交换关系作为必要的前提。这就是说,封建地租剥削方式本身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而属于自然经济范畴。

对此,马克思有过一段论述,人们经常引用,说是:“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剥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2]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通过超经济强制”,是在与资本主义剥削方式的特点相比较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强调的是封建地租剥削方式不像资本主义剥削方式,不是通过劳动力买卖那种商品与货币等价交换的关系而实现的。因此,马克思说,“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3] 关键就在于劳动力不是商品。

顺带说明,有一种把这里的超经济强制作为非经济关系看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所遵循的大概是这样的逻辑:直接生产者具有全部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资料等,独立地进行生产,对于这种独立的经济,必须施行强制,才能迫使直接生产者交纳地租。实际上,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为土地所有者所有,是以纳租为条件而交给直接生产者使用的。如不履行纳租义务,土地所有者就可以把土地从直接生产者手中收回,不继续使用,中断这一结合。所以,封建制度下的佃田纳租,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拿钱干活一样,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经济制度。它不是强制所能凭空创立的。任何一个个人,不管有多大权力,采取什么方式,都不能凭空对任何另一个个人征收地租,并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巩固下来。它是土地权力的体现。个人只在拥有土地的条件下,才能作为土地权力人格化的担当者。所以有学者认为,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分离的前提出发,当他们以这种方式结合起来的时候,劳动者就必须交纳地租。这就消除了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非经济关系的必要性,不必把纳租归因于单纯的强制了。

在封建经济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地租的剥削方式,都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联系并不必然,特别劳动力不是商品。因此,可以说,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4] 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另一些环节,就不全然如此了。

如果不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来考察,而是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整个运行过程来考察,我们将会发现,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也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5]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个自然经济单位的基本特征是,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我体会,这是说,不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农民,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其生产和消费无需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能够顺利进行的,就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当社会进入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以铁犁牛耕从事农业生产,消费也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时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各经济单位必须具备如下一些条件:第一,拥有足够的自然资源,土地、水流、矿藏、森林、牧场等等;第二,拥有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能够利用所有资源,进行生产,以满足本单位的各种物质需要;因此,第三,劳动者能够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或者有完备的和稳定的分工;而且,第四,各单位的人口、土地、耕畜、工具、产业结构等等,大体均平,没有此有余而彼不足的现象。这样,各经济单位才能互不依赖,进行万事不求人的生产和再生产。

实际上,在封建社会里,许多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使各经济单位很难、甚至不可能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生产力和分工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使客观现实与上述各项要求之间的差距愈来愈大。比如,小农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体,这个封建经济的基础,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小农家庭经济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首先要有足够的和各家大体均平的土地。封建社会里一向流行均平土地的思想,还设计地许多蓝图,但都不曾完全施行过;即使一时得以施行,也不能维持长久。例如在领主农奴制度下,交给农奴使用的份地面积,就是考虑到农民家庭经济的需要与可能而规划的。在开始施行的时候,虽然各地标准不一,但在一定地区内大体均平。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实际家庭财产单子继承制的地方也未能阻止家庭耕作土地面积的缩小趋势,实行诸子均分继承制的地方,就更不用说了。更为严重的是,各个农户之间,发生了显著的差异,本来一家应有一整份份地,后来往往只有一份份地的1/2或1/4,甚至更少。地主佃户制度下,耕地自由租佃,没有一个标准,农户佃耕土地面积的差异,就更为悬殊。据苏联学者科斯敏斯基的统计,英国十三世纪时,包括农奴户和自由租佃农户在内,每户占地一维尔格特以上者占总户数的3.5%,,一维尔格特者占24%,1/2维尔格特者占26%,1/4维尔格特者占10%,不足1/4者占36%。如果把农奴户和租佃户区别开来,租佃户之间占地面积的判别比利时农奴户之间更为悬殊。学者们认为,当时有半份份地始能维持农民的起码生活。那末,照此标准,46%的农户占有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27%以上的农户则富足有余。这种现象不止发生在英国。农民户占有的土地面积日益缩小,相互这间的差别日益扩大,是封建社会经济史上的普遍现象。

同时,农民家庭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还要于农业以外,从事各种各样的手工制造,以满足家庭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生活,自用和纳租。法国学者德比在《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一书中作过这样的描绘:在中世纪初期,每一个乡里人都必须是一个手艺工匠,他不得不用自己的双手制造居家必备的一应事物,从住房和衣着到锅盘炊事家伙和农业工具,无论怎样简陋。同时,他还要为领主的家务工作。他要定期向领主交纳一些手工制品,木瓦片、板条、葡萄支柱以及呢绒和麻布等等。这些实物贡赋长期是农民的负担,农家是领主能够使唤的作坊。但是,终于来到了那一天,领主取消了他对手工制品的索求。在1100年以前,意大利许多庄园记录上不再出现这类事物,法国约在十二世纪上半期,德国较迟。领主放弃这类索求的原因是,在市镇上出现的小作坊里,同类产品比索之于农户的,又好又便宜。逐渐地,不只领主成了这些制品的顾主,农民也参加到购买者的行列。他们毫不迟疑地购买工效更高的犁铧和做得更好的鞋子,只要口袋里有钱。这说明,农民已不再自己从事各项制造,需要依赖市场供应了。与此同时,农民中间逐渐出现了偏重生产某一种手工制品的农户,在这中间,发展为专业户的倾向显著起来。所以在当时的乡村,那怕最小的村子里,都可以遇见手工业者,有些还集中到市镇上去据说,欧洲十二世纪末和十三世纪的乡村小镇上,首要的手艺工匠是铁匠和鞋匠。这段叙述,并不完备,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需要研究补充。但已经把农民怎样由从事各项手工制造演变为从事特定的手工副业的发展过程,表述了一个大概。这是一个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社会分工发展的过程,是在工农结合体中实现手工副业专业化的过程,也是手工业同农业分离的过程,在封建社会经济史上又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是土地分配的日益不均匀,另方面是手工副业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小农家庭工农结构体中,生产有余和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或者粮食有余而前着不足,或者布匹有余而口粮不继;或者这家有余,那家不足,与此同时,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由多种多样向单一化发展,这一发展与小家家庭经济中的上述变化互相促进,结果使得土地所有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多样化,更难直接得到满足;加上由于自然资源偏在而形成了粮产区、牧产区、林产区、鱼产区、矿产区、盐产区等等的发展;封建经济对早已存在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不能不日益加深依赖。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考虑到封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是正确的,但不能过份强调,不能夸大封建经济所能达到的实物形态的自给自足程度。封建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表现,结合封建地租形态来看,主要是:

第一, 劳役地租生产商品的发展。也许在开始的时候,领主出售自给有余的产品,事属偶然,后来,逐渐变为经常,成了庄园自营业员地生产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部分。产品出售部分可以达到相当大的比重。教科书中举出过一些经常性的大批量出售事例。例如,1100年左右法国克伦尼寺院卖马和谷物得价高达2000里弗尔。十三世纪初英车温乇斯特教区的三十二个庄园,出卖了1750夸脱小麦,占其总产量的48%,占扣去种子以后的净收获得的82%;一个世纪后,种获率,亦即收获量对种子的比率提高,出售量上升为总产量的70%。兰卡斯特公爵在威尔希尔的六个庄园,十四世纪初,谷物的净收获量共计1330夸脱,出售比率特高,可能性混有旧年陈粮在内。谷物之外,还有牲畜和羊毛。在法国,圣丹尼斯寺院的一处自营地的管家于1229-1230年度,出售了516只羊,40头猪,30头小牛和7头母牛,另一处自营地的管家出售了400张羊皮。当时,大庄园的管家们非常重视种植业和畜牧业等的收入,庄园为市场而生产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最著名的是十四世纪到十七、八世纪期间,东欧谷物大量输出到西欧的事例。这种输出在布兰登堡可以追溯到1260年,普鲁士稍后20年。那里,为增加谷物的出售量,领主们要求农奴们增加到每周五至七天!且不论劳役的增加是否全由于出口谷物的需要,增加了劳役用于为输出谷物而进行的生产和运输活动则是无可置疑的。

第二, 实物地租形态单一化的发展。本来,土地所有者为了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要求农民交纳的实物地租包括农业和手工业各类产品。后来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发展,发生了实物地租单一化的演变过程。由农业和手工业各类产品变成多种农业产品,由多种农业产品变成一种农业产品。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需要并未随之而简单化,相反,而是日益多样化。为了解决实物地租品种单一化和需求多样化的矛盾,扩大对市场和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依赖就是不可避免的。地主收得地租以后,留下直接消费的,其余部分必须换成货币才能购买其他的物品,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要。地主愈大,占地愈广,收租愈多,对市场的依赖也就愈深。与此同时,交纳单一品种实物地租的农户,如果只生产这一种产品,即使纳租以后留下的产品价值量足以满足家庭经济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如果留存产品的价值量不够满足家庭经济的需要,就必须从事其他经营,比如进行手工业制造以谋求增加收入,弥补农田生产之不足,这一弥补过程,仍然离不开市场交换。因为耕只以供食,织只以供衣,在实物形态上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所以,实物地租形态的单一化发展就意味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

第三, 货币地租形态的发展。货币地租形态是由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改折而来的。改折以前,农奴和佃户并非不向土地所有者交纳货币。不同的地租形态往往是相互结合的。如田税、军役税、人头税、继承税、结婚税、什一税、罚金以及各项陋规,除了可以用实物交纳者以外,无不用货币支付。当然,重要的是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改折而来的货币支付。这种货币地租在西欧十二世纪时日益推广,十三世纪时更为流行。在英国,当时劳役地租比例最高的是东部诸郡,但也只占39%,中部和南部则为23-24%,西部更少,而肯特、约克、诺森布里亚诸郡则几乎没有劳役。如从全英格兰看,劳役地租只占1/3,货币地租占到2/3以上。在中世纪的后几个世纪,意大利的大多数农民,南欧的许多农民,都只交纳货币地租。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当然要出售自己的产品以换取货币。所以,有学者认为,中世纪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加深与市场联系的最大原因是封建的货币支付需要。如果考虑到交纳货币地租以后还要购买一些必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租佃农民需要出售的产品数量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就不会太小,很可能,这时他们多半应该算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了。

如果联系到土地买卖,则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范围就更扩大了。欧洲十二世纪以降出现了土地市场。中国地主制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土地自由买卖。与土地买卖相适应的货币流能量,以及与这一货币流通相联系的商品生产和流通量,都是相当庞大的。地主的新陈代谢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可惜的是,经济史家们还没有估算出一个具体数字出来。

总而言之,在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根源存在于封建经济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封建经济的发展。然而,这并没有改变封建生产因素的结合方式和剥削方式的性质,这是需要特别指出的。

上面,我们论证了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都存在着紧密的、本质的联系。下面,进一步考察封建经济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这间的关系。处在封建经济中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当然都体现封建经济的性质,这是需要首先声明的。

在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是一对矛盾。传统的观点特别强调它们之间对立的一面。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无需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而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前者一旦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随着程度的由浅入深、由一个环节扩大到所有环节,就必然转化为后者。这是一种相互排斥、相互替代的关系。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因此而忽视矛盾的另一个方面,即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联结、相互依赖的关系,那就不正确了。因为,强调矛盾双方的对立而忽视它们之间的联结,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片面观点。

晚近的研究,开始重视封建社会里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结关系,或者认为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补充,或者认为商品经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或者强调两者的结合。下面,我们试图根据一个经济单位内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关系,作一具体说明。

封建社会里,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生产的目的是使用价值,不是交换价值。商品生产部分和自给生产部分都是为的本单位的自给自足。因此,这里同市场发生联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与资本主义的不同,不是为了更多的交换价值,而是为了更多的使用价值;不是为卖而买,而是为买而卖;它的流通公式是C—M—C′,而不是M—C—M′。货币在这里参预的是简单流通,而不是为了价值增殖的资本流通。因此,在这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制约着商品的交换价值。正是使用价值的这种特殊地位,使人们特别着重同市场相联系的商品货币交换活动,而相对忽略不同市场发生直接联系的自给自足活动。因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封建的经济量的概念和方法。

简单地说,这种计量的概念和方法,第一,只计算货币的收入和支出。经营的成本就是自己不能生产、需要购买的使用价值的价值,经营的利得就是自己能够提供、而别单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价值,利得减去成本就是赢利,标志着经营的经济效益;第二,不计算非货币的收入和支出。所以,本单位自己的产品用于本单位,不支付代价的劳动,以及垫支资本的应付利息,折旧等等,都不计价值,也不算入成本和利得项下,与经营的经济效益似乎并无关系。

显而易见,根据这种经济讲师的概念和方法,在封建制度下视为赢利的经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可能是赔本的买卖。然而,封建制度下的许多经营者都是根据这种要领和方法来寻找他们的行动指南的。这是因为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经济规律,以及符合这种规律的经济概念和经济计量方法,不管从别的时代的观点看来是多么的不合理!

以这种经济计量作为经营指南的后果,一方面是尽可能减少货币支出,凡本单位可以提供的使用价值决不向市场购买,努力降低对市场的依赖;另方面是尽可能提高货币收入,尽量增加产品的出售数量,努力加强同市场的联系。这两种相反的倾向,统一到增加赢利上。然而如此得到的赢利,大部分不投入再生产过程,地主用于提高消费和购买奢侈品,农民用于维持家计和交纳地租,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地主和农民都可以用它来购买土地。因此,赢利的增加标志着封建经济的繁荣。

为什么这样的经营能够获得如此显著的经济效益呢?答案是,因为本经济单位内的自给生产部分给商品生产部分作了底垫,保证了商品生产部分的赢利的缘故。

比如,在出卖部分产品的庄园自营地经营中,使用的是农奴的劳役,农奴的劳役是无偿的,经营者不支付任何代价。在计算经营的效果时,不考虑这类成本,只计算货币支出的成本。在此前提下,从出售产品的所得减去货币支出成本,就得到赢利数额,它显示了庄园经营的经济效益。波兰学者库拉在《封建主义的经济理论》中曾计算过波兰三个庄园同一年度的收支帐目,发现当年自营地的经营赢利分别是9838,4074,2606个兹罗提。由于每年都能获得赢利,波兰庄园经营的结果就不是赢利而是赔本了。当年的赔本分别应为2065,3189和1573个兹罗提。所谓赢利显然是建立在农奴的无偿劳役上的,没有农奴的无偿劳役,经营就得不到赢利。这里,不曾提到其他的非货币收入和支出,亦即没有考虑自给生产部分,计算是不完整的,但已经可以看出,这里的商品生产是以自给生产作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

交纳地租的砂民所经营的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上面提到,纳租农民首先是为保证地租的交纳而进行生产的。在农业生产不能满足家庭经济的全部需要时,农民就从事手工副业商品生产,以换取货币弥补农业生产之不足。现在的问题是,这类手工副业商品生产是不计“工本”的。只要产品的售价超过原材料购价,能够增加家庭的货币收入,都算得有赢利,值得经营。我国明清时代的小农家庭从事棉纺织副业,几百年间,穷乡僻壤,历久不衰,就是这个道理。研究者估计,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上,用七个工可以把棉花纺织成一匹布,其售价扣去棉花成本以后,所得不一不定期能够购买七天所需的食物。按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计量的概念和方法,把七天所用劳动力的价格也作为成本计入,再加上垫支资本的利息,工具的折旧费用等等,则从事棉纺织副业实在是一项赔本的经营。所以,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上,雇工经营棉纺织业的并不多见。当时,人们的认识就是:“织与不织,都要吃饭。”这就是说,农闲时无所事事,也要吃饭,如果从事可以带来多少一点收入的经营,当然是一项有利的事业。这一认识生动地说明了,这类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生产部分作为自己的支撑的。顺便提到,这类商品生产可能只是一个品种,而自给生产可能是多数品种。这就是多种生产支撑一种生产了。

因此,这种与自给生产相结合的商品生产,其产品的价格通常低于其价值。因为生产者只要能在扣除货币支出的成本以后,还可以得到多少一点收入,那怕最低的价格,他也可以接受。马克思说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6] 那些不从事自给生产的完全意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却难于承受这种低于价值的价格。所以,在同样的生产力水平上,同自给生产相结合的小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具有较顽强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对市场价格变动的反应也不同于资本家。资本家为的是利润,因此,市场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增加商品的出售量,以获取最大的利润,而市场价格下跌时,他们就会减少商品的出售量,甚至不出售,以避免多受损失。封建社会里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不是这样。他们出售产品不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是为了获得纳租所需的货币,有着一定的数量。因此,当市场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减少出售量,多留一点自家消费,当市场价格下跌时,他们就得增加出售量,甚至为此而压低全家的消费。他们是以调节产品的自留量来保证产品的出售量,亦即以调节自给生产部分来保证商品生产部分的必要数量的。所以,当货币支付需要的压力减轻时,这类农民宁愿少出售而提高全家的消费水平,就不足为奇了。

根据上面的叙述,一个经济单位的产品的出售部分和自给部分是互相挹注的。然而,没有出售的部分,自给部分就未必能够单独维持,没有自给部分,出售部分也难以发展扩大。这意味着出售部分是自给部分得以维持存在的条件,而自给部分是出售部分发展的支柱。不过,这两总值发是同一个经济单位的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的。这个生产过程的其他环节未必不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相联系,也未必就有联系。因此,与自给部分相联系的未必是一个自然经济的生产过程,与出售部分相联系的未必是一个商品经济的生产过程。但也不应以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给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应以自给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商品生产。这里自给部分和出售部分分别代表的是自然经济因素和商品经济因素。这是需要交代清楚的。也许,在封建社会里纯粹的自然经济和纯粹的商品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都是不存在的。这也就是说,封建社会里没有纯粹的自然经济实体,也没有纯粹的商品经济实体。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自然经济也未与商品流通完全断绝联系,而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并非是商品,不是购买来的,都可以作为例证。

这里,有必要谈一谈封建经济同市镇的关系。

在封建经济中,存在着两大类交易。一类是从领主、地主经济产生的。领主和地主往往不得不将自营地上的部分产品,或者将所收实物地租的一部分,拿到市场上去换取货币,或者直接将所得的货币,购买不能自给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奢侈品等。附属于他们的奴仆,管家以及官吏和士兵等等,都是以分润地租为生的,也需要将收入转换为生活资料。另一类是从小生产者经济产生的。小农家庭经济的工农结合体,并不能生产出自家所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须用自家的产品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才能弥补工农结合体生产不完备的缺陷。手工业者虽未完全脱离土地,但也需要补充食物、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此外,还有雇工等也需要将不能直接消费的收入转换成能够直接消费的物品。由于这些交易需要而派生出来的商业和运输业人员等等,也都需要将收入换取胜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以维持生活和本行业务。封建社会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乃是封建经济运行所不可缺少的。

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相互联系而又有区别的市场。生产者与生产者交易,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易,供给与需求是双方直接见面;商人介入之后,生产者出卖给商人,商人出卖给生产者和消费者,仍不失为直接的供需交易;如此而形成的市场具有基层市场或终端市场的性质,是商品流通的起点和终点。但同时发生了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特别是在此地收购货物,汇成大宗,运往外地,或者从外地运来大宗货物,在此地分散销售,从事商品集中和分散的交易,这种交易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如此而形成的市场是较基层市场高一个层次的集散市场。在集散市场之间,将货物由此地运往彼地,或者由彼地运来此地,并不参予商品的收购和分销,只是转手贸易,如此而形成的市场则是更高一个层次的中转市场。直接供需贸易,集散贸易和转手贸易构成了商品流通的不同环节,与此相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基层市场、集散市场和中转市场组成了整个的市场网络。随着直接供需贸易的发展,集散贸易量和中转贸易量增加,市场网络也由稀疏变得稠密。

市镇和城市是适应商品流通、市场网络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市镇和城市的形成未必都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政治上、军事上和宗教上的原因,但只有贸易的增长能够使它们具有经济的职能。市镇和城市的作用视其在商品流通和市场网络中的地位而有所不同。大城市多是转手贸易和集散贸易的市场,中等城镇多是集散贸易的市场,小市镇基本是直接供需贸易的市场。大中城镇虽以中转贸易和集散贸易为主,但也兼有直接供需贸易;小市镇虽无中转贸易和集散贸易,但确是整个市场网络得以建立的基础。下面,我们就着重分析小市镇的产生、地位和作用。

在封建社会里,特别在早期,商业和手工业都附属于农业:许多是农民家庭的副业,商人和手工业者就住在乡村里,经常在乡村中巡行,进行交易。承着交易的频繁,逐渐出现了一些中心地点,在一定的日期,大家集中到那里进行交易。久而久之,商人们在这里定居下来,建筑房舍以存放货物,开设店铺于市场日进行买卖。有些手工业者为了购买原料和销售成品的便利,也集中到这里来。这就使这些交易中心由日中为市的地方演变成了市镇,或者使原有的城堡具有了新的经济职能。

小市镇就这样从乡村中间成长起来,它与周围乡村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市镇除了居民中商人和手工业者占有较大比重而外,仍然保存着农村的风貌。市镇居民多是从附近的乡村里迁移来的。市镇里也有农田、草场和牧场。商人和手工业者附带经营一小块农田的现象十分普遍。居民中还有少数专门经营种植和园艺的农户。庞德在《中世纪欧洲经济史》中说,瑞士的伦菲尔敦镇,镇的城墙建于十三世纪,围了十公顷的土地,十四世纪时有居民220户,约近千人。镇里有十户织户。此外,还有泥瓦匠、木匠等等,约有一半或三分之二是手工业者。其余从事农业。大多数手工业者也都兼营农业,种葡萄,养牲畜,耕种农田。希尔顿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中提到一个典型的英国乡村小市镇,这是瓦尔德河上的斯陶镇。它建立于十一、二世纪之交,1380年时有有纳税居民166人,估计全镇居民当在250-300人之间。镇上有28户独立的手工业和商业,还有4户耕种土地,这当然不是说其他户就没有土地、完全脱离了农业。

小市镇上的本地商品主要是:粮食,牲畜,本地纺织的呢绒、麻布和棉布,铁制家具,皮革制品,酒类,肉类,加工的食品和蔬果等,主要是为本地区的服务的。市镇从周围的乡村购买食物,向周围乡村出售必要的手工业产品。因此,小市镇交易的覆盖面积,多以一日能够往返为度。中国古语“日中为市”,英国古代学者布拉克顿估计市镇的贸易半径为62/3英里,都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很难找到一个市镇只同它周围的乡村发生关系,而不涉及临近的市镇和更远的经济区域。这在中世纪市镇和集市的开市日期上显示得非常清楚。市镇的集期可者半月、一周一次,或者三日、间日一次,市集的集期每年不地一、二次,但集期较长,每次从几日到几周。但是相邻的市镇和市集的开市日期总是相互错开的,以便商人和商队巡回参加。到小市镇上交易的乡村居民,在出卖了他们的粮食牲畜蔬果布匹和其他手工业制品以后,也往往购买一些外来货物,如盐铁、医药以及结婚和治丧的用品之类。

小市镇上的本地商品,是由本地的农业和手工业者生产出来的,每人所能提供的数量不多,然而涓涓细流可以汇成江河。通过市场网络,在小市镇上汇集起来的商品可以形成一股庞大的商品流,跨过区间,超越国界,甚至无远弗届。所以,国际贸易,区域间贸易和地方贸易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区别界限,不过是商品数量大小,旅程远近的差异罢了。远途贸易和大城市的发展,其实是植根于城乡生产之中的。

所以,作为市场网络基层的小市镇最能反映乡村商业化、农产品商品化、手工业生产发展的程度,是农业社会和封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这同比利时学者皮朗的看法不同。他忽视大量的小市镇,强调大城市和长途贸易特别是奢侈品贸易的重要性,甚之拿来作为中世纪商业兴衰的唯一标志。他曾根据外族入侵,关闭地中海,破坏大城市和长途贸易的历史,断言一时间再也找不到任何痕迹表明还有构成一种名副其实的交换经济的要素。晚近的研究证明,当时西班牙、法兰西和莱茵地区的城市的确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但在那里教会的保护下,仍在城市残存,虽受干扰,但仍是贸易和手工制造的中心。地方小市场仍大量存在。别的地方未受影响。皮朗是过于夸张一部分史料而相对忽视另一部分史料了。我们不应该强调奢侈品的长途贸易和大城市的发展而忽视车装船载的大路货和小市镇的发展。历史学家们说不出奢侈品贸易与一般大路货贸易的具体数字,但肯定奢侈品贸易是次要的。土地所有者的奢侈品消费在封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并不比直接生产者的日常消费更为重要。

总而言之,封建经济有生产也有流通。过去是太过于强调自然经济的特点而忽视流通的存在和作用了。封建社会里大大小小的城镇市场,就是适应封建经济的流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不管是有意或无意低估或冲淡这一点,传统的观点强调从政治法律的角度看问题,认为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和乡村不同:乡村的居民束缚于土地,负有劳役义务,要完成一定日工和临时的帮忙,还要交纳死亡税、结婚税、继承税等等,而城市的居民是自由的,至少是比较自由的,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迁移居处,改变职业,他们无须乎取得领主的同意,就可以送儿子去受教育,或者在教堂里谋求一个神职。市镇的居民不仅能聚居一处保卫自己,并且享有自治的权力。有西方学者据此认为城市是封建海洋里的非封建岛屿。我国学者也有根据政治上的差异来强调中西封建城市之不同,提出是城市的性质决定城市经济的角度看问题。不论中国或西欧,不论领主制或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城市并不曾脱离封建经济,不是封建经济中的外来事物,而的的确确是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地位是由封建经济决定的。所以,城市和市镇的增长和衰减,反映着封建经济的兴旺发达和衰败萎缩。不过,计量封建社会的市镇和城市的数量和大小是非常困难的。

最后,作一个声明:上面不曾讨论自耕农和手工业者,这并非是把他们排斥在封建经济以外;也不曾涉及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这并非是不重视这一问题,只主要围绕着封建的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方式和封建经济的运行进行分析;这都为的使讨论的问题突出和单纯化。

我想说的只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历史悠久,又比封建经济生命绵长。因此,把封建经济等同于自然经济是像把资本主义经济等同于商品经济一样的不正确。封建经济可以体现为自然经济,也可以体现为商品经济。封建经济不拒绝自然经济,也不拒绝商品经济,需要自然经济,也需要商品经济。在封建经济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只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着联结的一面:商品经济因素是自然经济因素存在的条件,自然经济因素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窟竟以谁为主,这是需要作精确计量而后才能断言的;大概是视发展的阶段、地区的不同而不同的;可传统的看法不加区地说,自然经济占有统治的地位,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有同志对此提出质疑,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注释:

[1]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44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90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538页。

[4] 参看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第3篇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马克思主义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第4篇

.第一,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从第一次有正式全国人口记录的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开始,到鸦片战争爆发的1840年,1839年间,全国人口从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增到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余万,净增三亿五千三百二十余万,平均每年仅递增0.1%。这就是一般说的具有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特点的高—高—低类型的人口再生产。

.第二,人口的变化不是平稳的,而是具有周期性大起大落的特点。大体上说,一个历时较久而又比较强大的王朝(如两汉、唐、两宋、明、清等)的初期,人口增长迅速,大约到中期达到高峰,而后停滞,到新旧王朝交替时期则急剧下降。

.第三,就整个封建时期看,人口的增长往往经过一段较长的停滞时期后在短期内迅速增长,而后又停滞下来,即呈现为台阶式的“跃迁”。战国中期的人口大约为二千五百万到三千万,这是第一级台阶;从汉到唐,人口似乎没有超过六七千万,这是第二级台阶;从北宋后期起,人口大约增长到一亿左右,这是第三级台阶;从清代乾隆初年开始,短短100年间人口即从一亿多猛增到四亿,随后又陷于发展迟缓的状态,这是第四级台阶。

.上述三个现象中,第一个是世界各国封建社会所共有的,第二和第三个则是中国封建社会所独有的。

.“每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地起作用的人口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92页。)上述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正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人口规律的作用在中国的具体表现。而封建社会的人口规律归根到底主要是由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或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和制约的。

.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规律是什么?它怎样受封建生产方式的决定和制约,怎样随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它对封建社会的发展起着什么作用,这种作用在封建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又有什么不同呢?

.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人口再生产

.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个体性质和封建所有制的矛盾。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农业占支配地位,这个基本矛盾也可以表述为个体小生产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矛盾。

.我们先看看这个基本矛盾的一个侧面——个体小生产农业对人口发展的作用。

.个体小生产农业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工和协作不发达,劳动效率低,生产工具和技术的改进推广不易,因此,劳动力的耗费是巨大的。

.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必须服从一定的有机界的规律,不是连续的和均衡的,因此投入的劳动也不具有连续性与均衡性。冬季农闲时劳动的需要很小,而农产品生长的各个阶段所需的劳动也多少不等,但劳动力却需按农忙时的最大需要配置。尽管自然力对农业生产的参与可以减少投入的劳动,使农业生产率高于手工业,但却无法节约劳动人口。

.封建社会的个体小生产农业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在技术水平低而发展缓慢,劳动生产率低,剩余产品有限,生产条件艰苦的情况下,维持简单再生产固然需要耗费大量劳动,而扩大再生产,无论是外延性的(增垦耕地)还是内涵性的(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更是需要投入比生产增长比例更大的劳动才能进行。

.个体小生产农业生产水平的低下,带来了农民生活水平的低下。要维持劳动力的巨大耗费并抵消由于生活水平低所形成的高死亡率,就只有用早婚和多生育的办法来缩短人口再生产的周期,从而维持并增加劳动人手。维持和增加劳动人手的另一个办法是尽量减少少年儿童作为纯消费人口的时间,力求尽早投入生产。封建社会的个体小生产农业一般技术简单,学习时间短,这就使得少年儿童从事劳动不仅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少年儿童作为纯消费人口的时间短,对人口的增殖也是一种刺激因素。可见,通过人口增殖以获得大量劳动力,是个体小生产农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它内在的经济要求。

.自然,个体小生产农业的人口增长也受到其内在经济条件的限制。生产水平低下带来的高死亡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抵消了高出生率。积累少和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经常的生产倒退,使扩大再生产不易,也限制了人口的增长。此外,剩余产品少及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交换不发达,也限制了农业以外的手工业和商业、交通运输业及城镇人口的发展。尽管有这些限制,个体小生产农业的人口发展的总趋势是增长的。

.对于个体小生产农业来说,“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仍要受到封建生产关系的不同程度的束缚,但比起其他各类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来,它是比较接近于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一般比租佃农民、依附农民和雇农为好,除去国家赋役和高利贷及商人的盘剥外,一般不再受地主的封建地租剥削。因此,小自耕农经济所能容纳的人口往往可能接近个体小生产农业生产水平所能达到的人口的最大限度,其存在和发展是促进人口增长的重大因素。在封建社会里,凡是自耕农的比重大,或有助于从农奴、依附农、佃农等对土地的实际所有向自耕农的对土地的自由所有权前进的每一步变化(如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封建剥削和压迫的减轻等),都是有利于个体小生产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也是有利于人口的增长的。

.我们再来看看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的另一个侧面——封建土地所有制对人口发展的作用。

.地主阶级对人口发展的第一个作用,来自它是一个不事组织和管理生产的阶级(少数经营地主在外)。他们只是坐食地租,关心的与其说是生产的提高,不如说是争取控制更多可供剥削的劳动人手。这样,地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是要求人口增长的。自然,这种增长不能使地租剥削率和剥削量降低,越过这个限度,地主阶级就宁愿采用让农民饿死的办法来减少人口了。

.地主阶级对人口发展的第二个作用,是苛重的地租和赋役往往不仅夺走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还夺走了相当一部分必要劳动。残酷的剥削及它带来的贫困生活固然迫使农民多生子女,但死亡率也相应增大了。二者互相抵消,使得人口发展停滞。到了农民极度贫困的时候,就造成了人口的下降。另方面,地主阶级除去极力增大对每户依附农民或租佃农民的剥削外,更多地是用兼并土地的办法使小自耕农失去土地,沦为依附农或佃农乃至流民,从而使小自耕农的人口增殖受到严重挫折。

.地主阶级对人口发展的第三个作用,来自它基本上是一个消费的寄生的阶级。由于优裕的生活和传统的多妻制(地主阶级多妻制的另一个消极作用是阻碍了农民的人口再生产),地主阶级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远较农民为高。地主阶级消费特别是奢侈性消费的扩大和人口的迅速增长,给全社会人口的发展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必然大大增加对农民的剥削量,从而使人口的发展趋于停滞乃至减少。另一方面,生产高级消费品和奢侈品的手工业及经营这类产品的商业特别是长途贩运商业畸形发展起来。这类工商业所需的劳力和人手远较一般工商业为多,这就导致了从事工商业的人口大量增加。此外,地主、官僚、贵族人口的迅速增加,使得为他们服役的不事生产的奴婢仆隶的人数也随之大大膨胀。工商业的畸形发展和奴婢仆隶人数的膨胀,造成了城市人口的增长。农民供养的这类脱离农业生产单纯消耗社会财富的人口愈多,农业就愈加萎缩,农民人口再生产的条件也就愈加趋于恶化。因此,地主阶级人口和为其服务的人口的迅速增长归根结底导致了全社会人口增长的停滞乃至下降。

.个体小生产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对人口大量增长的要求受到个体小生产农业特别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本身的抑制所形成的人口极缓慢的增长,这就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人口规律。

.封建生产方式的周期性危机和人口的周期性大波动

.中国封建社会人口的缓慢增长只是总括而言,它并不是平稳地上升,而是在周期性的人口大波动中实现的。这种中国封建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来自封建生产方式基本矛盾的运动所引起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者是一些主要王朝兴衰的经济原因,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所独有的特点。(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可参看胡如雷《中国封建经济形态研究》。)

.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表现为生产过剩相反,封建社会的经济危机表现为生产的萎缩。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兼并加剧和地租及封建国家赋役的加重,使自耕农失去土地,沦为佃农或依附农,农民的必要劳动更多地为地主阶级所攫取,生活水平大大下降,不仅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再生产的实现受到阻碍,封建社会的经济危机出现了。由于封建经济具有生产规模小而分散,生产水平低,生产资料在生产中比重不大,再生产周期长,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积累少而慢等特点,封建社会的经济危机不像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那样骤然爆发并且周期较短,而往往是从一个主要王朝的中后期开始,经历了一个一二百年左右的缓慢的痛苦的过程。

.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是明显地表现在工具和技术的发展上,而是表现在劳动力的增减上,人口的增加,往往标志着生产力的发展,减少,则往往标志着生产力的下降。如果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对人口的绝对数量的影响并不那么明显的话,封建社会生产的萎缩则直接表现为人口发展的停滞与下降。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危机在人口问题上的第一个表现。

.封建社会经济危机在人口问题上的第二个表现,是农业人口的相对过剩。封建社会农业生产本身就是以大量的潜在的和停滞的过剩人口为条件的,只是这种过剩人口还是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封建社会经济危机出现以后,土地兼并,苛重的地租与赋役,特别是天灾,迫使大量劳动力脱离了土地,从而使得大量隐蔽的过剩人口变成了公开的过剩人口,封建社会的流民问题就是这样形成的。这些过剩人口,部分沦为生产和生活条件更为低下的租佃农民和依附农民,等待着再一次地被迫脱离土地;一部分流入城市或当兵服役,增加了非农业人口的比重,使得农业生产进一步萎缩;再一部分去开垦荒地,或迟或早总要重新落入地主控制之下;而历代封建政府把逃户的赋役转摊到未逃户身上的做法又不免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因此,过剩人口的这些去向只能使农业生产的萎缩和人口过剩陷于恶性循环之中,延长了危机的痛苦过程和加强了它的严重程度。

.封建社会经济危机在人口问题上的第三个作用,表现为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在各部门分布的变化。由于地主阶级人口的迅速增长,腐朽性的加强,剥削的加重和奢侈性消费的增长,农村中相对过剩人口中的一部分流入了城市,从事工商业特别是奢侈性的工商业,以及充当奴婢仆妾和当兵,造成了农业以外的各部门人口的增加。而这往往就是封建经济危机过程中城市与工商业畸形繁荣的原因。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城市与工商业的繁荣往往并不总是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成正比例,而有时却相反地标志着整个国民经济首先是农业的衰退。正由于这种状况往往是以农村的贫困和农业人口的减少为代价换来的,因此它并不能缓和和解决封建经济危机,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口的过剩问题,终于导致了人口增长的停滞与下降。

.危机的发展终于把经济引向了崩溃。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尖锐冲突终于引发了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农民战争付出的代价是十分沉重的,其中之一就是人口的大量损耗。但成果却是把社会从崩溃中挽救下来,并且多少改善了再生产的条件,使生产不仅得以继续下去而且还能有所发展,人民不仅得以生存下去而且人口除恢复外还能较前代有所增长。特别是农民战争以后,新王朝初期小自耕农比重的增加,使人口的增长具有了更大的势头。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一些主要封建王朝的人口发展,大体上都经历了迅速增长——增长迟缓或停滞——迅速下降这样几个阶段,并形成了封建社会人口周期性的大波动的原因。

.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和人口的台阶式“跃迁”

.封建经济在周期性危机后往往有较大的发展,人口的周期性大波动也并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出现了几次台阶式的“跃迁”,呈现了螺旋形的上升。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下述四个因素。

.第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集中地表现为耕地面积的扩大和单产的增加。汉唐时期,耕地面积的扩大比较明显,自宋以后,单产的提高比较突出,这就有条件容纳越来越多的人口。

.第二,封建生产关系随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局部变化,即地租形式的变化,租佃关系的发展,农民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等等。这些有助于依附农民和租佃农民对土地的实际所有向自耕农对土地的自由所有权前进的每一步变化,都有助于个体小生产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在同样的技术和工具发展的条件下能容纳更多的人口。而与封建生产关系变化相适应的赋役制度的逐步变化,即征取对象从以身丁为主到以土地为主,征取内容从以实物和劳力为主到钱物均收再到以货币为主,这就使得赋役的征取不再与人口数量有关,不仅不再对人口的增长起直接的束缚作用,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刺激人口增殖的因素了。清代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后人口的迅速增长,就是很好的证明。

.第三,人口布局发生了变化。一是主要农业区从黄河中下游逐渐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南方扩大,这主要是具有较先进的农业生产水平的汉族向四周特别是南方发展的结果。而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上,先进农业远比落后的农业和游牧及渔猎经济所能容纳的人口数量为多。二是随农业发展而来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使工商业和城市人口相应地增长了。

.第四,民族交往与民族融合的扩大。剧烈的民族斗争固然造成人口的大量损耗,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带来的落后经济也阻碍了农业和人口的发展。但是,从历史发展的总进程看,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并使自己的生产形式从游牧改为农耕,促使了本民族人口的迅速增长及与汉族的融合,这对中原地区总人口的增长又是有利的。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又使得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原居地区纳入同一政权统治版图之内,加强了中原地区对少数民族原居地区的经济文化影响,再加上接纳了汉族移民,少数民族原居地区的经济特别是农业也有所发展,从而促进了这些地区人口的增加。再一方面,中原地区民族斗争的后果——大量人口南徙及汉族政权在南方的重建,促进了南方的开发与人口的迅速上升。以上这些,又是民族交往和斗争从一个长时期来看对人口发展带来的积极后果。

.上述因素交互作用,而又往往是与封建社会发展的部分质变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应当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递变来探求人口发展台阶式跃迁的原因。也不妨说,人口发展的台阶式跃迁往往是封建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标志。虽然二者在时间先后上并不完全吻合,但那是封建社会的发展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在起作用的缘故。

.人口增长对封建社会发展的作用

.人口的增长对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定领土能够养活一定限度的最大人口量,是与每一种生产方式及其不同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我国封建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所能容纳的人口也是有一个界限的。它大体上由当时农业技术条件下可垦耕地面积与农作物单产量及生产关系的状况所决定。在这个界限之内,人口的增长是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越过这个界限,人口的增长就要延缓乃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了。我国人口发展史上几个台阶的形成,大体上就是与这个界限有关。

.汉唐时期,黄河中下游的人口在正常情况时,在当时条件下往往已经接近或达到饱和,从而出现了相对过剩人口。其一个重要的去向是向周边地区移动。由于当时未开发地区特别是南方面积辽阔,并具备发展农业生产的有利条件,因此黄河中下游的相对人口过剩问题相对来说可以得到缓和。总起来看,这时人口增长和耕地面积及粮食总产的增长大体上是适应的,对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宋以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当时农业生产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可供开发的新地区越来越少,人口增长的速度超过了耕地和粮食增长的速度,人多地少逐渐成为全国性的普遍现象,粮食单产虽有提高,但由于人口增长快,耕地扩大慢,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开始停滞甚至倒退。两千年来,我国耕地面积从汉代的四亿八千万市亩左右增到解放前的十四亿余万亩,即增长到3倍。粮食单产从汉代一市亩一百四十市斤左右增长到解放前的不到三百市斤,约增到2.2倍。而人口则从汉代的五六千万增到解放前的五亿多,接近10倍。每人占有耕地面积从汉代的4.8市亩降到2.8市亩。人口的增长逐渐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转为延缓乃至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人口问题严重起来。到了近代,这个趋势就更为明显了。

.到了近代,我国农业生产已经处于停滞状态。除东北外,耕地面积的扩大已经停止,单产则基本未增,农业生产已无法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封建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沉重桎梏,它与外国资本—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结合起来,使得个体小生产农民向自耕农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的发展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也使得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不起来,工业无产阶级也增长不快。这一切不仅带来了生产的凋敝和人民的极度贫困,也使得大量农民和个体小工商业者死亡或破产成为游民。这是近代中国人口发展停滞并出现大量过剩人口的根源。这个问题不可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下解决,也不是靠发展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惟一的出路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革命,旧制度,解放生产力,用革命加生产的办法解决五亿人的吃饭问题,从而也解决人口问题。这个任务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的几十年斗争,终于完成了,这就为近代中国严重的人口问题开辟了解决的道路。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第5篇

市场法律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自古就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市场的经验,但在封建社会由于自然经济的束缚,商品经济始终处于附庸地位,发展迟缓,市场法律也就体现为很多限制性规定。到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已经孕育了资本主义萌芽,虽然全国范围内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但由于出现了诸如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洞庭湖周围等几个地区的专业化分工,形成商品经济突破自然经济的趋势,甚至走上独立的发展道路。与之相适应,市场法律也有了新的变化和内容,形成以一般市场、边境互市市场、外贸市场为范围的以牙行、度量衡、榷物、商税、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法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明清时期市场法律特征的分析,审视我国封建社会市场法律的地位、机制与功能,深入揭示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从历史上探索有益于现实的经验教训。

一、明清市场法的特点

明清市场法,到底是封建性的还是资本主义性的?众所周知,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于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制定它的主体,而明清时期的市场法,由于处于封建性生产关系解体和资本主义萌芽蓬勃生起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都是当时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从而使人们对市场法的性质产生疑惑。但是制定市场法的主体为明清两代封建统治者,其宗旨,是管理、制约明清市场经济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封建统治,以满足其参与管理市场的需要。尽管市场法的调整对象是带有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市场,但统治者不断改变市场法的内容,如茶马互市中私茶的开与禁、海外贸易中几次开海与闭海,使市场法并没有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成为对资本主义萌芽进行制约的手段。毫无疑问,它是封建性市场法律。与历朝市场法相比,明清市场法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清的市场法已成为独立的经济法分支

它已经从经济法中分支出来,有自己的专门法规,这是它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的重要标志。它把商业活动单列成章,在《大明律》中专列《市廛》一节,与刑法、土地法、民法、婚姻法等并列,不但把市场的管理纳入了法律轨道,而且已自成体系。在《明会典》《明会要》中也记载了丰富的条款。清代的《大清律例》继承了明律的体系,列有《市廛》一节。同时,适应清朝满族入主中原及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在《刑部现行则例》中进一步规定了《市廛》,列举很多新出现的情况,对《大清律例》进行补充。直到唐宋,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法还偏重于土地管理、赋役征收等几个方面,商业法典、法律还很有限,《唐律疏议》中没有把市场管理立法列为专章,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只是有七条律文规定在《杂律》中,虽然有疏议为之注释,但仍不丰富。《宋刑统》则全盘照搬过来,没做片字的改动。而明清的律文典章中,“市廛”为专节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相应法规的迫切需求。

其次,明清市场法的可行性更强

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立法中弹性条款较多,反映了那个时期立法技术的落后。在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同时神权至上的封建社会,无疑会给法官矫情执法以钻营的口实。市场法也不例外,如《唐律》中,对私造度量衡器的行为,只规定了两条,即“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虽然明白却过于简单,显然不能适应现实出现的复杂情况。而明清市场法就很详细,把诸多可能都囊括了进去。还以“私造斛斗秤尺”条为例,它比唐律增加了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官降不如法”、“提调官失于较勘者”、“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监临官知而不举者”、“失觉察者”、“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但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等等。历代市场法只涉及立法原则、执行条目、处罚标准等几个大方面,而明清市场法仅调整海外贸易市场一项,就包括了贸易品种、贸易方式、贸易管理、纳税标准、惩处细则等诸多内容。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增多,远远不是像《唐律》、《宋刑统》(市场法部分与唐律相同)规定的几条法规所能解决得了的。只有不断丰富、完善律文才能使得官吏在执法时,对不同纠纷运用不同规定来处理,而不用比附、类推,增强了处罚的准确性,也增强了市场法的可行性,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进一步强化。

再次,对违反法律的责任规定更趋合理

这是它比以往市场法有所发展的重要特征。中国封建社会中,刑罚曾几经变革,由初期的墨、劓、膑、腓、大辟旧五刑发展到中后期的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现了刑罚的进步。市场法中对违法者的处罚多规定笞刑和杖刑,并伴以经济罚款。但初期量刑标准掌握得并不适应,倚轻倚重,而明清市场法在量刑标准上有很大改进。如:唐律中规定“若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而《大明律》则规定为“笞五十”;唐律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笞六十”;《大明律》中“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像这种由原来的杖刑改为明清时以笞刑代之的例子还很多,把《大明律》与《唐律》、《宋刑统》相比较可以看出,有2/3的法条在量刑上做了改动,限于篇幅不能多举。这种由重变轻的改动,体现了明清统治者对市场管理的日益放宽和趋近合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明清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市场飞速发展成为必然,对市场的过严控制只能阻碍其进一步发展。这种放宽,实为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延缓阻碍商品经济的封建生产关系解体的需要,但客观上给市场繁荣以更多自由的积极效果也是不容否认的。

也有特殊情况,如对私造斛斗秤尺在市执用的处理,唐律规定为“笞五十”,而《大明律》对此处以“杖六十”的刑罚,与唐律相比,有所加重,因当时以私造度量衡巧取非利、坑害商民、逃避处罚的现象日益增多,从重处罚是加强市场管理的需要,但并不影响其主体的放宽。

第四,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明清市场法不但在具体法条规定上有所增加,其整体内容比以往也大大丰富,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如前所举唐宋元时期,只有对营业场地及时间、市官的设立及职责、市场交易活动、市场秩序与市容、互市贸易等方面的规定,而且这些内容也不是每个朝代都涉及到。从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都很重视营业场地和营业时间的规定,还有简单的度量衡、商税、物价法律。因处于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场地与时间都是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但随着市场的稳定、扩大与繁荣,在市场管理中,对场地和时间的规定就不很重要,所以唐宋元市场法取消了这方面内容,把立法目标指向了更复杂的客体,如加强了对市官职责、市场交易活动、边境互市、海外贸易中法律关系的调整,元代特设立“舶则法”以满足外贸发展的需要,这一进程,体现了市场法的不断发展。而明清时代的市场法,集封建社会历代市场法之大成,在继承以往律文的基础上,又在牙行、税收、度量衡、榷物、马市、茶禁、海禁等条款上大大丰富了市场法的内容,形成以国内一般市场、海外贸易市场、边境互市市场为主体的市场法体系,不但对封建性的市场法有所发展,而且大大完善了它的体系,这种完善,恰恰是明清时代市场法走向成熟的重要特征。

二、明清市场法的功能

明清市场法的发展与完善所产生的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强了封建统治者对市场的控制,延缓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解体

其一,明清市场法极力维护封建国家对市场的垄断。统治者们通过《盐法》、《茶法》、《矿冶法》、《市舶法》等一系列法律,把几乎所有的商品市场都牢牢控制在封建国家手中,制定出种种抑商政策来遏制以至扼杀商业资本的发展。然而,封建专制集权统治和地主制经济的生存一开始便表现出对商业贸易的高度依赖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大一统帝国内部各区域贸易联系的密切进一步加深这种依赖性。因此,无论封建统治者如何费尽心机控制市场发展,使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出现各种扭曲变态,最终却无法消灭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封建统治者在政策法律上也时常处于抑商而无法灭商或抑商又不能抑之太过这一矛盾状态中。

始于汉唐而盛于明清的“官山海”禁榷专营的政策是封建政府垄断市场的武器库中最得力的一件。通过对盐、铁、茶、酒等民生必需品的生产和贸易的强力控制和垄断,增加财政收入,排挤商人势力,并进而用“开中”等方法驱使商人为封建统治的政治、军事目的服务。在细密的苛禁峻法之下,盐、铁、茶、酒诸行业被强制纳入封建赋役贡税的渠道,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无可避免地出现严重扭曲变态。但是在明清时期特别是明中叶“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社会风气熏染下,商人产生了强烈的财富追求欲,纵是边戌绝塞之地,丰草平野之区,也不惜铤而走险。这种甘冒严法苛禁的锐意经营,恰与官营互市中的懒散混乱、贪贿盛行形成鲜明对照,商人往往能在茶叶运销上捷足先登,使封建衙门莫能望其项背,更何况禁榷专营法令的推行和效用程度是与专制强权统治的强化成正比的,随着封建王朝的中衰没落,禁榷垄断便随之松弛败坏,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边境互市贸易和增加军需储备,不得不日益依赖商人的力量,同时尽可能地限制他们的过分贪欲,在复杂的矛盾冲突中调节利益的分配,客观上削弱了统治者对市场的垄断。

其二,明清市场管理法保护少数贵族地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权地位。少数贵族地主是封建统治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随着明清社会阶级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伴随资本主义萌芽,市民作为一个重要的阶层产生了。但明清市场管理法却加强了对贵族地主阶层的保护,维护他们在市场中的特权地位。法律中明确了包买商的法律地位,培植一批为封建国家服务的“盐商”、“茶商”。清朝在解除海禁后,在广州设立“十三行”和“十三会馆”,特许少数商人经营海外贸易,保护他们的特权,而对其他商贩严格限制,甚至取缔。对贵族地主特权的保护,实际就是对商民合法经济、政治权利的一种剥夺。

2.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在明代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地出现了,成为封建专制统治走向没落的催化剂,统治者对这一新现象采取各种抑制措施,市场法便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