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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论文

封建社会论文

封建社会论文范文第1篇

一、西汉轻重论的产生

春秋初期,随着“工商食官”论的瓦解,山川鱼盐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私营工商业逐渐获得发展。虽然这时有齐国管仲的专山海政策和战国时秦国的政府控制工商业,但都为时较短和仅局限于某些个别地区,因此,对山泽之利采取放任私人经营、官取其税是此时期发展的主线。秦统一后,继续实行工商官营政策,对东方私人工商业者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富商大贾们被没收财富,迁离本土。由于秦始皇在统一后仍频繁调动兵马,大兴土木,造成赋役繁苛、刑罚严酷,从而被农民起义所。秦祚的短促使秦政权只摧毁了东方的私营工商业,但并未建立适合封建大一统需要的工商业机构和经济理论,因而在经济结构上并没有真正完成从私营到官营的转型。

西汉建立后,对秦亡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陆贾的“居马上得天下”而不可“以马上治之”的话,集中反映了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因而,汉王朝的当务之急是政策的根本转变,即变秦王朝的“举措暴众”为无为而治,通过清静无为来恢复残破凋敝的社会经济。刘邦为恢复经济采取了一些重农抑商政策,重农措施取得了成效,抑商却仅流于形式。如他规定不准商人衣丝乘马、不准商人子弟做官等,只是压低商人社会地位的贱商措施,在经济上对商人并无多大限制。到惠帝和吕后时,“弛商贾之律”,除仍不许商人子弟做官外,其他抑末措施暂缓施行,实际上放弃了刘邦制定的贱商政策。其后,汉王朝又实行“开关梁,弛山泽之禁”的工商自由经营政策,造成“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流之物莫不通”的局面。那些在秦代遭到打击的工商业者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迅速暴富起来,其势力的发展竟远远超过了战国时期,《汉书·食货志》所谓“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就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人民富足,国力强大,封建大一统的各种规章制度也逐渐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汉王朝的理论指导就开始从“无为”向“有为”转化。此时私营工商业者虽然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但并不支持封建政权,在国家急需财政支援时袖手旁观,《史记·平准书》记载他们“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七国之乱时,汉军中的一些列侯、封君为出征向商人借债,长安的大商人除无盐氏外,均拒绝贷给。当汉武帝内外兴作,耗费巨大,发生严重财政困难时,富商大贾仍然不予支援。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想完成名垂青史的功业,单凭农业经济的收入是难以支撑的,而过度征敛又会导致秦朝速亡之覆辙,于是掌握财富的私营工商业者就成为与汉王朝争夺经济控制权,妨碍封建政权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威胁。因此,汉武帝对其采取了毁灭性的打击,实行盐铁官营,建立了一系列适应封建专制集权的官营工商业机构。这样,从春秋开始的工商业自由经营的主流到汉武帝时终于让位给国家控制工商业,这也是封建大一统王朝高度集权的必然结果,只是因为秦王朝二世而亡而有所推迟罢了。

在汉武帝由政府直接经营工商业的大规模行动之后,到西汉末年,随着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形成了以汇集《管子》作为国家控制工商业的理论即轻重论的理论总结。所谓“轻重”,是先秦时期人们用来说明货币方面问题的概念,到西汉时逐渐被用以研究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货币和商品的比价问题,以达到国家操纵这种比价变化的目的。轻重论包括轻重之势、轻重之学和轻重之术三部分,三者中以轻重之势最为重要。所谓轻重之势,指封建国家对经济活动直接参与以控制和垄断社会财富和资源,只允许百姓在国家严格控制的经济领域内活动,从而把对百姓的予、夺、贫、富主动权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以这种地位和威势“御天下”,就不需要用暴力进行掠夺和驱使,民众在政府的控制下既无法逃避税收,又不会太贫穷以至铤而走险,更不让其太富而看不起国家的赏赐和俸禄,从而使他们安心地为政府出力和效命。

轻重论作为封建大一统王朝较为成熟的经济思想,虽然仅限于工商业领域并过分强调商品货币经济在社会中的作用,突出流通领域而不重视生产,但对打击与封建国家离心离德的富商大贾和地方分裂势力,解决中央集权所需要的庞大财政开支,战胜匈奴的外来威胁等起了巨大作用,因而基本上被后世所继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维持统治的主要经济思想。

二、唐宋轻重论的嬗变

从汉武帝到唐前期,盐铁官营一直是封建统治者始终不逾的既定国策,其间除了东汉时期由于豪强专权而略有放松外,其他王朝都把国家控制工商业作为维持统治的重要法宝。唐前期的盐铁管理采取以官营为主、民营辅之的政策,此即《唐六典》卷30所谓“官不采者”,“听百姓私采”,然后征收课税。从唐高宗时开始,随着土地买卖的加剧,均田制逐渐破坏,以丁身为依据的租庸调日益减少,不课口的数量和政府的开支却日益增加。安史之乱后这种状况更加严重,当时承担赋役的人口只占总数的13%,唐王朝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在经济结构变化的情况下,唐政府为扩大税源,只有增加间接税的征收,于是唐前期对民营盐铁的征税制就变成了唐后期的盐铁禁榷专卖制。唐廷急于求成,派第五琦负责榷盐法的推行,实行官运官销制,此法使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无积极性可言,弊端早在汉武帝时即已显现,因此收效甚微。其后,刘晏临危受命,负责唐政府的理财工作,他不但广泛灵活地运用了轻重之术,而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使轻重论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在榷盐方面,他将官运官销变为政府批发、商人运销零售,把一部分盐利分给商人,以增加商人的销售热情,并减少国家机构直接经营生产和流通的弊端。这样就把商人由原来的打击对象变为在一定程度上推行轻重政策的助手。当然,为了限制商人居奇谋利,刘晏又设常平仓,防止边地商人垄断市利,使商品流通中“无甚贵贱而物常平”,以把轻重之势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

刘晏理财有和汉代轻重论者一样的目的,即扩大财源和增加统治力量,做到“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但刘晏比前人进了一步,即既考虑增加国家税收,还要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像他设立的盐政机构不但征收盐税,还对生产进行检查、指导,由此起到了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恢复与发展的作用。刘晏还以增加物质待遇来刺激经济活动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如运漕粮时以雇工代替徭役劳动,在造漕船时加大造价以保证质量,以高价招募传递经济信息的“急足”等。刘晏的理财取得了较大成效,扭转了唐王朝入不敷出的财政状况,使唐中央实际控制户口由不足200万增加到300余万,盐税由60万缗增加到600万缗,为唐后期王朝的延续打下了稳固的基础。刘晏在理财中重视发挥商人的作用,又用部分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的创新思想,反映了唐中叶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的新趋向,对后世经济思想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唐中期之后募兵制取代府兵制,国家财政要拨出大部分经费养兵的现实促使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承继唐制的宋王朝为了维持庞大的中央禁军,不得不相对放松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活跃商品经济以扩大税收,因而宋代的社会经济呈现了与前代不同的繁荣景象,盐、茶、酒、商税、市舶、矿冶等工商收入约占总收入的70%,其中北宋商税年平均征收约1000万贯钱,占总收入的10%。工商业收入的大量增加使得宋政府更加需要国家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轻重论,只是应用的方法有所改变而已。这其中以王安石的工商思想最具有代表性。王安石并不否认封建国家控制工商业的必要性,他继承刘晏的经济思想,变僵硬死板的官府全面控制为官商分利,干涉与放任兼而有之,视各行业的具体条件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如食盐严格实行分区专卖以获取厚利,但少数地区仍可以实行民营。茶叶禁榷严厉效果不好后改由大商人包销,但他们分取茶利太多,王安石又将之改为官收茶税由私人自行贩运。酒的专卖收入与商税不相上下,每年约有1000万贯,宋中期前官府控制较多,之后则采取了由私商包销的办法使酒税更加扩大。在矿冶业方面,由于官府矿业效率底下,得不偿失,因而采取鼓励民营矿业发展的政策,对金银铜铁等实行“二八抽分”税率,其余自由贩卖,宋代民营矿业由此得到较大的发展。王安石在宋代商品经济较为发展时期,将轻重论灵活运用,当国家专营的某一行业效益不好时,就将之改为民营以税之;当大商人包销分利太多时就适当控制,总之,减少管理弊端、提高效率,倾向于增加民间经营以税之是王安石适应时代潮流的思想宗旨。

三、明清反轻重论思潮的兴盛

明朝继承唐、宋、元的工商业政策,盐茶实行禁榷专卖钞引制;矿冶以官营为主,民营辅之;海外贸易则变宋元的官民并存双轨制为朝贡贸易单轨制,同时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丝织、造船等官府工业体系。明政府严密控制工商业的政策在明初商品经济尚待恢复的情况下运作良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如同前朝一样,其专卖政策日益受到市场作用的冲击,榷盐和榷茶政策在私商的参与下逐渐破坏;实行海禁以维持朝贡贸易的政策在走私猖獗的情况下也难以进行;官府工业则由于落后的生产方式而效率低下,举步维艰,无法满足朝廷的各种需要。明中期国家控制工商业政策出现的各种问题迫使统治集团重新考虑应对方法,传统的轻重论受到非议,主张工商业私有化的观点开始抬头。其实,早在轻重论形成的初期,司马迁就曾系统地加以批驳。他从好利好富是人的天性出发,认为农、工、商都是衣食之源,它们越扩大,社会财富越增加,从而“上则富国、下则富家”。所以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是听任各种私人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不加干预。司马迁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不能适应封建国家专制集权的需要,自然不会被重视。当轻重论成为封建社会正统的经济思想后,千余年间没有人敢于公开批评,只有叶适打破沉默,公开批判和否定轻重论的核心——重本抑末,但由于轻重论经过刘晏、王安石等改善后仍具有一定的活力,而私营工商业者的势力又相当弱小,所以响应叶适者寥寥。随着明中期商品经济的活跃,轻重论日益不能适应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以丘浚为代表的新经济思想的出现并最终取代轻重论就是很自然的了。

丘浚的工商思想主要是反对盐茶的禁榷专卖,主张私人经营和开放对外贸易。丘滩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认为盐等自然资源都是“天地生物”,应该由全体民众“公共之”;君主应以其权威保证百姓共享这些资源,禁止少数人垄断。因此,他主张废除盐茶专卖,实行国家监督下的私人生产和运销。为此,他设计了一套食盐官督商卖方案,即灶户向官府交纳一定“举火钱”后煮盐自卖,盐商则直接从炉户处购买,然后按数纳税,凭引到指定地区贩卖。这样就将明初切断的商灶购销关系恢复起来。政府只用征税和引制进行间接控制,比刘晏的就场专卖更为松弛。丘浚还反对官府经商及以场务等机构垄断控制市场,主张发展私商,改革漕运,扩大国内商品的流通。同时,他看到东南沿海居民必须依赖出海贸易互通有无才能生存,海禁实际上无法真正实行,因而主张开放海外贸易。他根据唐、宋、元鼓励对外贸易、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增加的事实,认为舶税“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比之增加国内民众负担、妨碍内域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苛捐杂税要好得多。丘浚朦胧意识到互通有无的好处,比仅是为了赏玩国外珍奇物品的思想显然有所进步。明王朝在官营专卖和官府工业日益难以维持的情况下,被迫于明后期放弃对工商业的直接控制,实行盐茶商专卖和鼓励民营手工业以税之的政策,从而开始了向官督商办的转变,以丘浚为代表的反轻重论理论终于被统治者所接受。

明中后期新的经济因素的出现和明末清初剧烈的社会动荡使当时士大夫的思想发生了新的变化,像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从新兴市民阶层的人性论出发,反对封建君主“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的不仁暴政,对传统的重本抑末、贵义贱利理论进行了猛烈抨击,提出了工商皆本的观点。这些思想不仅比司马迁更明确地指出了封建君主控制工商业的实质并强烈反对君主专制,而且比前代拥有更雄厚的社会基础,因为此时商人已经过宋、明两代的发展而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阶层,所以他们反对国家干涉工商业、主张私有化更有力。

康熙初年战争结束、社会安定之后,清政府继承明末工商改革措施,基本完成了国家对工商业由直接控制向官督商办、间接控制的转变,但清王朝仍然实行限制民间商业资本使其发展不至超出控制范围的政策,因而清前期的进步思想家继续进行抗争。如王源主张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使之“附于缙绅”之列,在中央设立“大司均”,由商人代表主管国家商业经济工作;主张以资本税和利润税代替苛捐杂税,以减轻工商业的税务负担。在对外贸易观点上,蓝鼎元主张扩大海外贸易,活跃沿海地区经济,增加就业和税收,比丘浚仅强调增加国家税收、减轻人民负担又前进了一步。魏源主张更大范围的工商经营私有化,强调“师夷长技”,发展生产技术,并建议成立欧洲式的公司进行经营。这些思想不但是对传统重本抑末观念的彻底否定,而且已初步具有近代经济的意识,反轻重论从此进入了一个更高的思想境界。

封建社会论文范文第2篇

1919年以后,中国学者开始运用唯物史观探讨中国历史的发展,由此构筑了中国古史 分期论辩的基础与前提。从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中期,古史分期的论辩大体经历了三 个时期:即30年代、50年代至60年代初、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

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由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争论引发了中国社会史问题的论 战。论战大体围绕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国历史是否存在奴隶社会、秦汉以后中国社会性 质等三大主要论题展开,参加论战的代表人物有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郭沫若、吕振羽等, 有新生派陶希圣、梅思平等,还有托派李季、陈邦国、胡秋原、王宜昌、杜畏之等。吕 振羽、郭沫若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论证了中国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分别肯定 殷商、西周为奴隶制社会,西周、战国以后为封建社会,而托派人物则否认中国社会历 史曾经过奴隶制阶段,认为“没有划然的奴隶社会一阶段”,“在氏族的丘墟上产生了 封建社会”[1]。对于秦汉以后的社会性质,或曰“前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时代”[2],或 曰“商业资本主义社会”[3],或曰“前资本主义时期”[4]。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社会 史论战,揭开了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大论辩的序幕。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古史分期的论辩,烽烟再起,导火索为郭宝钧于1950年3月19日在 《光明日报》发表的《记殷周殉人之史实》。此文结合安阳殷墟墓葬发掘,揭示了殷代 集体殉葬之史实,并对殉人的身份,作了不确定的推测,曰:“所殉之人,是否皆奴隶 ,是否皆从事生产之奴隶,作者未敢进一步推断。”郭沫若看到这篇文章后,撰写《读 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刊于《光明日报》1950年3月21日)一文,指出:“这些人毫 无人身自由,甚至连保全首领的自由都没有的殉葬者,除掉可能少数近亲者之外,必然 是一大群奴隶”,“因此,这一段史实,正说明殷代是奴隶社会。”此说既出,引来众 说纷坛,由殉人身份的论断,掀起了新一轮的古史分期论辨。这场论辨一直持续到20世 纪60年代初,大体形成了三个回合:1950年至1953年为第一个回合,两军对垒主要是“ 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第二个回合时在1954年至1956年,由两军对垒演变成 多方对阵,“西周封建论”、“战国封建论”、“秦汉封建论”、“魏晋封建论”相互 角力,特别后两者,形成辨坛劲旅。至此,古史分期的论辨已达到高峰。《历史研究》 编辑部从数以百计的论辨文章中,选出42篇代表作,编成《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 问题论文选集》和《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二书,由三联书店(1956、1957年)出 版,算是对前两个回合作了一个小结。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形成第三个回合,这一回 合较之前两者,激烈程度渐趋缓和,并呈现出二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论辨更加理性化, 尽量从问题的全面和思想深层去考虑自己的学术观点,如郭沫若的《关于中国古代史研 究中的两个问题》(刊于《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围绕“中国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 ”和“中国古代史分期的标准”两个问题,概括了50年代分期争论的内容,虽仍申明坚 持“战国封建论”,但对其它学说也显示了宽容;二是结合中国通史的撰著,各派均从 理论阐述到史料解释,对自己的学术观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断了学术界关于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1978年10 月,《历史研究》杂志社和《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在吉林省长春市联合召开中国古代 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会开得很热闹,知识分子沉寂了多年,开始又能畅所欲言。 而且这是一个热门话题,无不踊跃发言,各抒己见……‘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古代史 分期已定下用郭老(沫若)的说法,中国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在春秋战国之际。长 春会上又把这个问题翻出来,西周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重有人提。会下就有一位与会的 教授说:‘现在是西周封建说东山再起,魏晋封建说卷土重来。’”[5]1979年后,全 国各大报刊陆续发表了许多关于古史分期的学术论文,出现了“春秋封建说”、“秦统 一封建说”、“东汉封建说”和“东晋封建说”等,论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直到 80年代中期,论争的热度才逐渐冷却下来。

中国古史分期论辨最为纷扰的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断限,各派虽均以马克思主义 社会形态理论为依据,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准则,但由于使用的尺度不一 ,或以生产工具为矩,或以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规,因此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先后出现八种“封建说”,争奇斗艳,让人眼花缭乱,学术魅力也引人入胜:

1.西周封建说

首倡此说者为吕振羽(注:见吕振羽:《西周时代的中国社会》,刊于《中山文化教育 馆季刊》第2卷第1期,1935年。吕氏又著:《论西周社会形势发展的过渡性和不平衡性 ——关于中国社会完成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过渡问题的探讨》,刊于《新建设》1959年 第9期,对“西周封建说”作了进一步的论证。),赞同并主张此说者有吴玉章、翦伯赞 、范文澜、杨向奎、徐仲舒、王玉哲、王亚南、杨翼骧、束世@①、李埏等。代表作为 :翦伯赞的《中国史纲》(五十年代出版社1943年版)、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1942 年延安出版)和《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 1954年第1集)、杨向奎《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文史哲》1952年第5期)、王玉 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王亚南《西周领主 经济封建社会的形成及“亚细亚生产方式”诸特点在地主经济封建社会的残留》(载于 《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度论纲》,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束世@①《关于西周封建 制形成的若干问题》(《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55年第1期)、李埏《试论殷商奴隶制向 西周封建制的过渡问题》(《历史研究》1961年第3期)。杨翼骧在南开大学历史系为博 士生授课,一再申明“西周封建说”。无产阶级革命家、历史学家吴玉章在一些讲话中 ,也表示主张此说。

2.春秋封建说

此说由李亚农于20世纪50年代初提出,曰:“周宣王以后,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 页,走进了典型的封建制社会。”[6]主张此说者有唐兰、祝瑞开、吴慧等。代表作有 :唐兰《春秋战国是封建割据时代》(《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1963年。《光明日报》 1962年5月10日刊逯立达《唐兰论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对其“春秋封建说”作了 较为详细的介绍)、祝瑞开《春秋初中期齐晋楚的封建主革命》(《西北大学学报》1979 年第1期)、吴慧《西周的奴隶制及其向封建制的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2期 )。

3.战国封建说

倡导此说的主要代表人的是郭沫若,主张此说者有杨宽、吴大琨、田昌五等。代表作 有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杨宽《战国时代社会性质的讨论》 (《文史哲》1952年第5期)、吴大琨《论地租与中国历史分期及封建社会的长期阻滞性 问题》(《文史哲》1953年第2期)、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社会 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

4.秦统一封建说

主张此说者有黄子通、夏甄陶、白寿彝、金景芳等。代表作有黄子通、夏甄陶《春秋 战国时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白寿彝《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几个 问题》(1977年讲话,收入《白寿彝史学论集》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和《 中国历史年代:一百七十万年和三千六百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第6期)、 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历史研究》1979年第2、3期)。白寿彝认为春秋战国 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秦统一,标志着封建社会确立。这一看法,在很大程 度上沿承了他的导师黄子通的学术观点。田居俭《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分期讨论三 十年》(载于《建国以来史学理论问题讨论举要》,齐鲁书社1983年版),将白寿彝列入 “战国封建论”者,并不确切,应为“秦统一封建论”者。

5.西汉封建说

侯外庐首先提出此说,赵锡元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论述。代表作为侯外庐的《论 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赵锡元《试论中国奴隶 制形成和消亡的具体途径》(《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1、2期)。

6.东汉封建说

20世纪50年代,周谷城提出此说,70年代末,郑昌淦对此进行了系统论证。代表作是 周谷城的《中国奴隶社会论》(《文汇报》1950年7月27日)、郑昌淦《井田制的破坏和 农民的分化》(《历史研究》1979年第7期)。

7.魏晋封建说

主张此说者有陶希圣、尚钺、王仲荦、何兹全、唐长孺、王思治、日知、赵俪生等。 代表作有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中国社会史论战》第2辑)、 尚钺主编《中国历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和《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 历史研究》1979年第3期)、王仲荦《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 (《文史哲》1956年第3、4、5期)、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和《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王思治《三论汉代是奴隶社会》 和《两汉社会性质问题及其它》(三联书店1980年版)、日知《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关 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赵俪生《从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角度来看我国 古史的分期》(《兰州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唐长孺晚年也主张“魏晋封建说”, 其关于古史分期的学术观点于《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已 有详细论述。

8.东晋封建说

此说由梁作干提出,代表作为梁作干的《世界历史的重大转折点:西晋帝国与西罗马 帝国的灭亡》(《暨南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

二、尚钺先生的“魏晋封建说”

在八种“封建说”,西周、战国、魏晋等三说为最强,“三强”之中,以“魏晋说” 最为丰富、系统,不仅成果多,队伍壮,而且还架构起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显示出强 劲的发展势头。“魏晋说”之所以能有这样的局面,这自然与尚钺先生的研究和倡导是 分不开的。

尚钺先生的“魏晋封建说”是由他的古史分期讨论而建立起来的。它曾将其古史分期 理论归纳为七点:第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相互关系。即“一定的生产关系总是和一 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时,才能引起新的生产关系的发生 和发展;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某些变化。反过来,生产关系 也会对生产力发生作用和影响。”[7](P354)第二,人类社会五种形态所经历的时间“ 越古越长”[7](P355)。第三,除社会主义外,新的生产关系总是在旧社会内部开始产 生的。“在古代阶级社会中,不会存在着某种单纯的生产关系,而且相反,经常是许多 不同的生产关系同时并存,前行生产关系的残留和后起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与现实的主 导的生产关系,经常交织在一起。”[7](P295)第四,相似的历史现象因社会发展阶段 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会产生本质完全不同的结果,家庭公社、农村公社与农奴制大 庄园解体,均出现大量自耕小农,小农分化、破产,“前者为奴隶制提供大量的奴隶新 来源;后者则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输送了广大的产业后备军。”[7](P355-356)第五,古 代商品生产发展,商人、高利贷者日益活跃,他们一方面兼并小农,占有大量奴隶;一 方面腐蚀贵族奴隶主,与诸侯王“分庭抗礼”,这是奴隶制经济发展所出现的矛盾;第 六,奴隶制社会的矛盾,除奴隶与奴隶主、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外还有新兴奴隶主与氏族 贵族奴隶主的矛盾,三家分晋、田氏篡齐、吴起改革、商鞅变法等,即属于这类矛盾, “其间并没有什么进行封建改革的意义。”[7](P356)汉武帝“算缗钱”是贵族奴隶主 与商人奴隶主争夺财富的矛盾爆发。第七,关于法律,周文王“有亡荒阅”的规定、晋 铸刑鼎、子产作刑书,“既是针对奴隶的,同时也是保证新兴的富有奴隶主的利益。” [7](P356)

按照这样的理论和标准,尚钺先生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划分,确定在汉魏之际。为了 支持他的“魏晋封建说”,他对“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和“两汉封建说”进 行了辩驳。认为“西周主要的农具基本上仍然是使用木器、石器和蚌器……由于没有铁 器,农业技术上的重大进步如牛耕、深耕细作等在西周时代也不存在。”[7](P340)再 就土地所有制形态来看,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王有”,土地私有权没有 完全或最后形成,农业生产由农村公社和家庭公社组织进行,公社内的“私田”仅归私 人使用,但不可以自由买卖;再次,世袭贵族通过“授民授疆土”,占有大量土地和劳 动者。基于这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无法构成封建的剥削性质的。关于“战国封建 说”,他指出:“不论是资料或理论上,都不能使人构成一个象社会历史巨大变革的印 象……头脑中连一个简单的形式逻辑系统也未能建立起来,相反地,从整个历史发展线 索来看,从商周到春秋战国,不仅看不见如奴隶制经济形态的解体现象,反而构成了一 种生产方式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合理线索。”[7](P340)“两汉封建说”者的主要依据 是汉代已有租佃关系和小农经济的存在。尚钺先生说:“小农经济和租佃关系发生的时 代,是在原始公社解体时期。因此,仅凭这些现象是不能作为论证封建社会存在的决定 性证据的,因为这些小农和租佃关系是封建社会的或是奴隶社会的,还必须深入研究当 时的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特别是当时整个经济基础,才能比较明确的认识到这种小农和 租佃关系属于什么性质的社会。”[7](P342)汉代生产工具落后,技术原始,生产率低 下,而贵族生活又“是那样的奢侈,兼并土地和掠夺奴隶是那样的厉害”,小农无法维 持再生产,不得不“把土地交给豪民而为他耕作”,通过“见税什五”苛刻的租佃关系 “寻得一种保护”,这“正是奴隶制度下的小农的生产与生活向奴隶命运沉沦变化的步 骤。”因此,“说汉代是封建社会,实在难以另人信服。”[7](P343)

对于古史分期讨论,尚钺先生指出:“不仅要从横的方面,即生产力、生产关系、阶 级斗争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研究;还要从纵的方面联系起来考察 ,即要上溯夏商,下及两晋南北朝。”[7](P346)自先秦两汉至魏晋南北朝,他列举了 四方面的变化:第一,由商品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他说:“从战国到汉代,虽然基 本上仍是自然经济的社会,但在其中,商品生产和流通却不断发展,且呈现某种程度的 活跃,甚至连贵金属也成为贷币;而到了两晋南北朝朝代,自然经济却占了绝对的统治 地位,前一阶段颇为活跃的商品货币关系却长时期地(不是短暂地)极度衰落了,物物交 换成为主要形态。”[7](P346)第二,农奴制劳役制的变化。曰:“主张西周是封建社 会的同志认为,西周时,农奴制和劳役经济占主要地位……而主张战国秦汉是初期封建 社会的同志们,往往把‘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解释为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租佃关 系,对于两晋南北朝大量存在的‘免奴为客’的现象,也将作如何解释呢?”[7](P346- 347)对于这一变化,何兹全先生归纳为“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5]。第三,官 私手工业中奴隶制关系的变化。曰:“从战国到两汉,在官私手工业中,奴隶制关系都 不断发展,直到两晋以后,才没落下去。把不断发展的奴隶制手工业,解释为封建社会 中的奴隶制残余,也很难另人信服。”[7](P341)第四,学术思想的变化。曰:“战国 时代学术思想中产生了‘百家争鸣’,汉武帝时虽‘独崇儒术,罢黜百家’,但在西汉 后期至东汉,实际上占统治地位的是‘天人感应’到阴阳五行的谶纬的宗教思想。佛教 也在这时起传入。东汉末作为宗教的道教又形成为一种社会势力;另方面,东汉初又产 生了以王充为代表反对迷信和谶纬说的朴素唯物论思想。此外,文艺、科学都有进一步 的高涨。对于这些现象又将怎样解释呢?适应什么社会要求产生这些上层建筑呢?这些上 层建筑的基础又是什么呢?”[7](P347)他所总结的这些历史变化与问题,均是其“魏晋 封建说”的重要论据。

此外,尚钺先生还提出通过经济现象揭示阶级对立关系;从人身隶属关系和剥削方式 的变化,观察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停滞、倒退的线索,再由这个线索追寻社会发展的 规律性;土地制度的变化、商品生产与货币流通的发展对生产关系的影响;官营手工业 的变化对封建社会发展影响等方面,考察中国封建经济关系。(注:见尚钺:《<中国封 建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序言》,载于《尚钺史学论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这些也是其“魏晋封建说”的内容。

三、“魏晋封建说”的形成与尚钺先生的学术贡献

封建社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封建社会 社会形态 历史分期 历史理论

作者黄敏兰,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06)

关于西欧“封建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以及中国有无“封建社会”问题,中外学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潘顺利在《学术界》2007年第5期发表了与黄敏兰商榷的文章《中国中古社会形态就是封建社会》(以下简称《潘文》),笔者看后有些想法,愿提出来与潘先生商讨。

一、应予澄明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1、学术研究的原则

潘文的题目首先就让人困惑不已,因为如此斩钉截铁的全称肯定句在学术文章中实在罕见。学术研究最基本的原则应该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公然标榜只有自己一家的观点是唯一正确,规定“就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学术无定论,探索无止境;不断超越前人,不断以往的成见正是学术生命力的表现,而不应以狭隘和专断的态度对待他人的研究。

其次,历史学的基本要求是论从史出。因为历史学是一门实证科学,每一个问题,每一项立论都需要用充分的史实来证明。对于中国有无封建社会这样一个重大问题,起码需要交代封建社会的具体规定性是什么,中国中古社会在哪些方面符合了这些规定。然而,潘文对此并未涉及,使得“中国中古社会形态就是封建社会”这一结论在文中也缺乏相应的史学根据。

2、关于“不加分析地搬用西方学术观点”

潘文批评黄敏兰的文章《中国中古社会形态并非只能有“秦以后封建论”一说》(载《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4期)“不加分析地搬用西方的某些学术观点”,“表现出学术的狭隘”。黄文究竟是如何“搬用”西方的学术观点,潘文却没有具体的说明。实际上,黄文中仅有一处引用西方学者,即法国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英译本前言中的一小段话,用以证明一个史实,并非用来分析文中所要阐述的问题。文中所有论证都是依据中国学者的观点,并不存在潘文所指责的那种“不加分析”搬用西方学术观点的错误。相反,马克思主义本身才是来自西方的学说。长期以来一些中国人正是因为简单粗略地搬用马克思的某些观点,才导致片面地认识社会,从而得出中外社会历史都一样的错误观念。

3、关于历史分期方法

潘文批评黄文主张可以用古代、中古来代替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名称是“混淆了社会形态和历史分期的概念”。但实际上历史分期有多种方法,有时代、年代分期法,有社会历史阶段分期法。五种社会形态论就是后一种分期法,对社会阶段的区分本身就形成了对历史的分期。两种分期法并非如潘文所说,是“风马牛不相及”,而是统一的和互补的。可以相互替代,也可以同时采用。马克思、恩格斯实际上较多使用“古代”、“中世纪”、“近代”的概念,也用过“原始氏族社会”、“封建时代”、“资本主义时代”这类名词;有时候还两者并用,如在《反杜林论》中说过“封建的中世纪”。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模式。

4、有关命名问题

潘文批评黄文提出中国中古社会可以有一些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其他名称是“随意、草率、不负责任”,说“解放思想,不是胡思乱想”。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命名问题进行基本的梳理。

首先,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给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规定一种严格的、前后一致的名称。人们多次引用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段名言这样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

原文中没有提出“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这样明确的概念,给人类社会以五形态作明确命名的是苏联人,所以一些学者认为“五方式论”并非是马克思的原意。此外,马克思的“资产阶级社会”还有另一种说法。马克思主义研究专家俞可平说:“马克思著作中译本中的‘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在其德语原著中是同一个词:burgerlichegesellschaft,这是马克思著作中出现频率最高、最重要的术语之一。”“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既是指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又是指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2]

不同名称是不同观察角度的结果,并非是“随意、草率、不负责任”。在马克思是如此,在中国亦然。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多方面认识中国中古社会,得出多元化的认识。马克??说:“时下我国各种学者不时来讨论封建,有人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治学家,还有公共知识分子。在那些领域里,你可以说什么绅士社会、贡纳社会、选举社会、世袭社会、官僚社会、小农社会,都对我们很有启发。”[3]当前,中国学术全面地发展,多学科交流,打破了传统历史学那种封闭、单一的状态。所以,仅用一种方法来认识社会已远远不足,仅用一种名称来概括中国中古社会就显得比较狭隘。

5、如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潘文说,黄文主张对中国中古社会不必非要用“封建社会”命名,就是“放弃马克思主义对史学研究的指导地位”。然而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对“封建社会”作具体的和明确的概括,否则后人也无需为此争论不休了。潘文中引用的马克思的那段话,是论述花剌子模国家的,与中国的情况相去甚远。不能看到马克思在某处说过“封建”这个词,就认为“封建”无处不在。况且,马克思、恩格斯常常会对同一个问题有多种说法,前后并不统一。例如关于封建社会的基础,他们有“大地产”[①]或“大土地占有制”[②]、“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小生产”(相当于“小地产”)[③]、和“地产”[④]三种说法,地产当然包括了大小地产两种,但是大地产与小地产却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如果仅引用其中的一种说法,就会造成片面性的认识。

无论如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应该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和研究态度,并不是恪守某种结论。还应该看到,马克思的某些历史理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时代的局限和地区的局限。已有不少学者指出马克思的社会发展观受欧洲经验的制约。李峰说:“只要我们承认马克思是一位学者而不是一位神,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他对欧洲社会历史的认识也是受了他当时学术水平的限制的。如果我们认为一百年前的马克思比之当代西方专门研究欧洲中世纪的学者还更了解欧洲中世纪,那么我们似乎要全盘否定西方这一百年来的学术进步了,这恐怕大有问题了。而至于马克思对中国的看法,本来就是含混其辞的,其基本轮廓都不一定准确,这当然也是受到一百年前西方汉学初创阶段学术研究水平的限制。我们今天如果还用马克思的眼光来看欧洲中世纪并以之来衡量中国历史的发展,那问题可能就更大了。”[4]美国学者阿里夫·德里克也说:“那些把源于欧洲经验的马克思主义模式直接运用于中国历史的人,要么使得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概念简化为一些不能与中国历史实质产生有机关联的有名无实的范畴,要么虽强调普遍性,却掩盖了中国社会发展中最显著的一些细节。”[5]

潘文在上面提出的是“马克思主义对史学研究的指导地位”,在最后却提出要“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样看来,潘文的真正意图和出发点就显而易见了。这种混淆学术与意识形态的做法,实在令人感到惊讶。

6、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问题

潘文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这个规律就是着眼于生产方式的运动变化。”的确,人类历史是有规律的,但是这规律并不就是五种生产方式的演进。

何新说:“五种生产方式公式的理论背景一是古典进化论的单线演化模式,一是欧洲中心主义。然而,对于亚、非、拉地区的大多数民族和国家来说,由于它们的历史文化传统与欧洲是那样地不同,它们不仅从未走过欧洲式的资本主义道路,而且也从未经历过希腊、罗马那种奴隶制以及中世纪欧洲那种封建制的道路。但是三十多年来的中国历史学却一直在做两件事。第一是试图尽可能地削足适履,扭曲、删改、修正中国历史,以便把它塞进这个历史公式的框架内。第二就是在“历史规律”的名义下,将这个公式神化成不允许怀疑和批评的神圣教条。”[6]

确切地说,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只是西欧历史演进的模式,并不是人类社会历史的普遍规律。据一些世界史和中国史学者的研究,无论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区,都没有五方式论的那种发展模式。人类历史的普遍规律需要从各国历史的特殊规律中总结、归纳出来,不能靠简单的逻辑推理得出,更不能以偏概全。

甚至就是历史规律本身,人们至今也并没有搞清楚。论者往往不加思考地运用着“历史规律”或“历史发展规律”这类名词去说明一切被论及的历史问题,却并不真正了解这些名词的确定含义。王和、周舵说,历史规律究竟是什么样的东西?他们认为:“历史规律,是历史学家对历史发展的规律性的描述和归纳,即对多次出现的具有相似性的历史现象和过程的描述。”[7]如果对历史规律的认识过于简单化,就会导致历史研究的盲目性和片面性,这也是以往一些错误的根源。

7、历史研究与政治的关系

潘文提出“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已经将所讨论的问题政治化:谁若是不承认中国中古社会是封建社会就是否定马克思主义,或者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仅此还不够,潘文又进一步把这个问题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联系在一起:“对秦汉以来社会封建性质的认识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及其纲领的关系是如此之密切,绝不只是不同的看法而已,而是必须十分严肃、慎重对待的问题。”进而提出,如果否定中国中古为封建社会,近代“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指半封建)是不是搞错了?”

但是对于中国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定性,并不是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自己对中国社会历史作认真研究后得出的结论,而是苏联人——列宁和共产国际对中国施加的影响。对这个问题,李洪岩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理论的来龙去脉》中有详细的介绍:“学者们一般认为,最初指明中国之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是列宁”,“但是,列宁对中国社会的复杂情形,毕竟不了解。当时,在共产国际内部,也没有中国问题专家。”[8]在并不了解中国情形的情况下做出的对中国社会的概括,究竟有多少科学性呢?

为了维护这样一种对中国近代社会的论断,而不惜歪曲中国古代的历史,岂不是有违历史学求真的原则吗?学者们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在最近召开的有关封建名实问题的学术讨论会上,有学者认为不应将近代和古代扯到一块,近代史问题不应影响到古代史的研究。还有学者说,对近代的反帝反封建也应从新认识。

应该承认,封建问题曾经是个政治问题:为了革命的需要给中国社会定性。现在革命任务早已完成,就得由政治向学术转化,还历史以真面目。定性、命名是上世纪的任务,现在重要的是认识社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是党领导人民革命实践的结果,并不是“封建论”的功劳。况且反帝、反封建只是一个大目标,后来还有更具体的目标、任务。抗战时期“打倒日本帝国主义!”解放战争时期“打倒,解放全中国!”这类口号就起着更直接的作用。

二、中外学界对“封建社会”问题的反思

近几十年来,西方历史学界对西欧封建主义feudalism做了大量反思性研究。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术语过于宽泛,缺乏严格规定性,难以概括西欧的中古社会,因而主张抛弃它。不过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大部分中世纪学者采取了一种比较慎重的态度,尽可能在他们的著作中避免使用这一词汇。另一些学者则是在他们的著作中一边批判这一概念,一边使用它。现在西方史学界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态度,那就是尽管我们可能不必要完全抛弃这一概念,但是如果它一定要被使用的话,那只有在有fief即领地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也就是说,要按照其词源对feudalism进行严格的界定。”[9]

旅美中国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李峰教授根据这种情况总结说:“如果说西方学术界长期以来所讲的feudalism是一个错误,即使是可以比较正确地称为“领地—封臣制度”的这种制度在欧洲中世纪的将近一半时间内也并不存在,即使后来存在也不能涵盖欧洲社会的一切关系,那么由它发展出一种概括社会形态的模式,再把这一模式套用在其他社会特别是非西方的社会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错误的连锁性反应。这不仅是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问题,对同样源于欧洲十八到十九世纪学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史学,这恐怕也不能不是一个严重问题。我们不禁要问,把这样的模式(不管是马克思主义的还是非马克思主义的)用在万里之外的古代中国之上,这到底有什么意义和必要?”[10]

中国内地对封建问题的再探讨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对五方式论的大讨论,起初并没有像对奴隶社会问题的讨论那样热烈。对“封建”问题的专门讨论在最近的两三年内形成热潮。法国学者马克·布洛赫研究封建主义的经典性著作《封建社会》中译本于200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推动了学界对西欧封建主义有无普遍性的更深入研究。在《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4期组织的“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译本出版笔谈”中,一些著名学者(主要是西欧史学者)发表了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西欧封建主义具有普遍性,因而世界各国,包括中国都曾有过封建社会,另一些人则不同意这种说法。

2006年,冯天瑜梳理“封建”概念的学术史著作《封建考论》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引起较大的反响,从而将对封建问题的讨论推向高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历史研究》编辑部协办的“‘封建’社会名实问题与马列主义封建观”学术研讨会于2007年10月11日至12日在京举行。会议上的争论十分热烈,甚至是激烈。

事实表明,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学界,“封建”问题都是一个尚未解决、并且正在不断探究的问题。而且从总的趋向看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包括海外和内地)认为中国只有在西周时期才有封建制。从秦到晚清的社会不应被称为“封建社会”。在这一阶段,社会状况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并不相同,也与斯大林所概括的以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有较大的距离。他们批评滥用“封建”的现象,并力图用新的概念来代替“封建社会”,用新的理论体系描述从秦到晚清的历史。如果能在中外学界学术动态的基础上看待问题,就难以得出“中国中古社会形态就是封建社会”这样斩钉截铁的判断了。

三、如何解决这个世纪性难题

用不同的方法去研究,便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往多是从理论出发,以论带史甚至是以论代史,从而得出中国也与西方一样,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也都有封建社会的认识。潘文之所以在缺乏实证研究的情况下,轻易得出“中国中古社会形态就是封建社会”的结论,实际上是基于这种普遍性的认识。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这种认识的具体表现情况。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早期,郭沫若没有深入研究中外历史,仅从逻辑推理就得出中外历史相同的结论。他说:“只要是一个人体,他的发展,无论是红黄黑白,大抵相同。由人所组织成的社会也正是一样。中国人有一句口头禅,说是“我们的国情不同”。这种民族的偏见差不多各个民族都有。然而中国人不是神,也不是猴子,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甚么不同。”[11]郭老后来深刻反省自己过去公式化的错误。近年来,有些学者提出,只要把“封建”看作是一种社会形态,它就具有了普遍性,就可以用来研究世界各地类似的社会。这等于说,五种社会形态论具有“点石成金”的魔力。只要你认为哪个社会是“封建社会”,这个社会自然就具有了封建性。这种方法虽简便易行,却并不可靠。

有学者将封建社会形态以一个公式概括。马克??说:“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12]然而,这个大前提本身就存在疑问:这种概括过于抽象,由它形成的“封建社会”只是观念形态的,在世界上找不出任何一个实际的例证,从而中国是封建社会的论断难以成立。关键在于这些学者是用政治经济学方法研究,研究的是生产方式,而不是真正的社会,把社会高度抽象化,只说大地产,看不到中小地产;仅重视生产性经济,忽视非生产性经济;只看农村、农业经济,不说城市、工商业经济;只说生产关系(地主—农民),不说非生产性社会关系(教会、贵族、市民、皇帝、官僚),等等。对城市,仅注重其封建性,而不做历史学的分析。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理的抽象舍弃了历史的具体内容,才赋予西欧封建主义普遍性。

“中国有无封建社会”问题,本是一个历史学的问题,需要用充分的史实来证明,以往的失误就在于没有弄明白这个道理。论从史出,从史实出发去研究,即可得出不同于以往的结论。例如马克??在《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中提出中西社会在许多方面相同,但是从大量史实来看,这些论断还是存在一定疑问的。

论断一,中古西欧和中国的城市都是封建的。

西欧城市的确具有一定的封建性,这表现在城市依照封建契约,给封建主承担一定的义务,因为城市的用地是由领主提供的,有些城市就是由封建主创建的。城市对领主的义务类似于封臣给封君所尽的义务,城市则在此基础上享有一定程度自治的权利。可以说,封建制在某些方面是有益于西方城市的独立和发展的。正如汤普逊所说:“新形成的资产阶级要求承认城市的权利与特权;这项要求从政治上来说是:那在封建世界几百年来有效的契约原则应扩充到非封建世界。平民也要求‘权利’与‘自由’来执行自己的司法、征税、铸币、市场管理等等,像封建王公在他们领土上所做的那样。”“他们要求在封建统治内的而非在封建制度下的一个地位。城市应有它的行政官,它的团体印章,它的市政厅,它的钟塔。这一切都是它独立的象征。”城市还有自己的宪法。[13]而中国的城市不是封建的,仅是专制帝国的附属单位,所以没有独立发展的可能,也不会有西方那种封建契约原则和保障城市自治的城市法。

论断二,在生产关系方面,普遍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

马克·布洛赫指出,庄园的土地分成两部分:一种是领地或领主产业,另一种是农民的份地。“从经济角度看,一份大产业与许多小地产在同一个组织中的共存是领主制的基本特征。”[14]

封建普遍论者把农奴仅仅看作是出卖劳动力的生产者,看不到他受剥削的经济前提是领主给予他的份地,而这正是西欧生产方式的特征,为中国所无。更重要的是,忽视了农奴的财产关系,西欧封建制解体的原因就无从认识。因为农奴对份地可以继承、买卖,取得对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封建制解体的一大表现。

走出庄园看全社会,大地产也只是其中的部分。西欧领主和中国地主都是以中小地产居多数(限于篇幅,不能详细论证)。此外,中国中古的大地产以国家和皇帝、官僚为主,是权力支配的经济,这一点与西方领主的个人经济明显不同。西欧的领主庄园制是真正的封建经济形态,而中国的地产并非分封得来的。更为重要的是,皇帝、官僚集团主要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剥削、奴役广大编户齐民(其中有庶民地主,也有自耕农),而不是仅靠地产剥削农民。这是中国与西方的重大区别。造成这种区别的恰恰是因为中国没有西方那种封建制。

论断三,在政治方面,都是君主制统治,其发展趋向是君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

西欧君主受教会、城市、贵族多方面的制约,其中一项重要的制约,即财政的制约就是来自封建原则。按照封建原则,国王要靠自己过话,只能以自己的领地收入为生。如果国王要征收额外的赋税,则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西欧财政严格区分封建财政(国王个人财政)和国税(需经纳税人同意的公共财政)。马克·布洛赫说:“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15]正因为有这种制约,才会有《自由大》和议会制的产生。而中国因为没有封建制,集权、专制的君主制有能力对全社会无限制的剥夺,用国税养庞大的皇室及其家奴。西方君主以个人领地为家,中国君主以天下为家,实行“家天下”制度。像慈禧太后挪用大量海军军费为私人造园林的事情,在英国是绝不可能发生的。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女王要想从议员钱袋里多掏一便士,比要他们的脑袋还难。

另外,中西君主力量都有强大的趋向只是一个表面的认识,其意义截然不同。西方君力与同步发展,不是个人权力的加强,而是法律制约下的公共权力的加强。正因为这样,西方才能率先实现现代化。魏建国说:“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16]中国君主力量始终是个人权力无限制发展,由此造成中国长期停滞和落后。

论断四,中古的中国和西方都没有自由和权利,自由和权利只是近代才有的。

这个论断对中国适用,而在西方中古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就是自由和权利。西方的权利意识恰源于封建制,封建制的契约原则强调有条件的义务、与权利对等的义务。因而广大社会成员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能够随时拒绝和抵制不合条件的义务。例如,封臣从封君那里分得土地,每年要以服40天的军役作为回报。这个条件是严格遵守的,多一天也不行。哪怕战事正酣,封臣只要是服役期已满,便可立即撤离战场。如果封君需要他继续服役,就得付与他额外的,而且能使他乐意接受的报酬。在权利意识的指导下,才有贵族对国王的持续不断的反抗,才会产生不经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城市的发展也是靠争取权利和自由。即使是农奴,也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权抵制不合理的负担。相形之下,中国民众无限度、无条件地为统治者尽义务,却没有任何权利以及权利意识。 从上述史实可以看出,中国没有西欧的那种封建制,因此不宜称其为封建社会。同时可以对如何解决“中国有无封建社会”这一难题,选定一个有效的和合理的方法。那就是跨越五方式论的抽象公式,一切从史实出发,通过中外对比来深入探讨,以求达到对社会的全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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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90页。

[②]“大土地占有制是封建贵族借以获得代役租农民和徭役租农民的先决条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25页。

[③]“在资本主义时代之前,存在过以劳动者私人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72页。

[④]“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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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

[2]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4)

[3]马克??.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史学理论研究,2004(4)

[4]李峰.欧洲feudalism的反思及其对中国古史分期的意义.中国学术(24),2004

[5]阿里夫·德里克.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85

[6]何新.古代社会史的重新认识.读书,1986(11)

[7]王和、周舵.试论历史规律.历史研究,1987(5)

[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

[9]李峰.欧洲feudalism的反思及其对中国古史分期的意义.中国学术,(24),2004

[10]李峰.欧洲feudalism的反思及其对中国古史分期的意义.中国学术,(24),2004

[11]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8

[12]马克??.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1)

[13]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25

[14]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0

封建社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孝”文化;作用

一、我国古代“孝”文化的起源与发展

古人云:人之行,莫大于“孝”,百行“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大致经历了“孝”行、“孝”德、“孝”道、“孝”治等几个阶段,最终走向成熟,成为中国社会最普遍的理念。

“孝”的概念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朴素的自然情感。在虞、夏、殷商时代,“孝”尚未上升到理论层面,更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处于散在的、自发的“孝”行状态,是中国“孝”文化的发展初期。进入西周以后,“孝”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个人行为,而是人人必须都具备的美德。推行“孝”行,是周人施行德政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进入“孝”德的发展阶段。到了东周,“孝”发展到了“孝”道阶段,春秋乱世,礼坏乐崩,但在这乱象四起的时代,人们对“孝”却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在反复论述,研讨的基础上将“孝”提升到理论层面,成为“道”。这一时期的关键认为是孔子,“孝”道形成的标志性成果是《孝经》的出现。《孝经》是古代世界唯一的一部系统论述“孝”道的文献,深受执政者的青睐。汉魏及以后历朝,则为“孝”治阶段。“孝”治,即将“孝”道转化为治国的基本理念,“孝”治始于汉初,强化于魏晋,成熟于唐宋,贯穿至明清。

二、“孝”文化世代传承的原因

(一)“孝”文化适用于封建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封建社会在政治上大多主张实行大一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封建君主强调“天人感应”和“君权神授”的思想。儒家“孝”文化中的“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的思想主张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提供了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合法化的基础。因此封建君主大多主张“以“孝”治国”。正是因为儒家“孝”文化的主张迎合了封建君主统治的需要,才使得“孝”的思想上升到国家意识的高度,并促使这一思想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得以迅速推广。总之,“孝”文化的官方化,政治化和正统化使“孝”的观念深入人心,保证了“孝”文化世代相传和经久不衰。

(二)“孝”文化适应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

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决定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催生和促进了“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这些观念的核心就是“孝”。同样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反过来又强调和突出家庭的作用,进而决定了封建社会适于实行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这些观念又进一步强调和巩固了“孝”的思想。因此“孝”文化与封建经济的相互适应保证“孝”文化延绵不断,得以传承。

(三)“孝”文化确定并巩固封建宗法等级观念,有利于封建文化建设

《管子》认为“孝”论主要包括三大系统,“血缘”、“师承”和“君臣”。这三大系统涵盖广泛的人物群体,凡是自然人,不可能脱离这些人物群体而独立存在。这三大系统以“血缘”为基础。“师承”和“君臣”是“血缘”的延伸。按照血统的远近和亲属,封建国家形成了封建宗族制。封建宗族制,不仅有利于小宗即家庭宗亲的延续与稳定,还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同时,在封建宗族制的基础上,“孝”文化形成了严密的封建等级观念,这一观念,更加有利于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和统治,因而受到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与宣扬。有利于封建社会的文化建设。

三、“孝”文化的作用

(一)古代“孝”文化的积极作用

从个体来讲,“孝”道是修身养性的基础。通过践行“孝”道,可以完善个体的道德。倡导“孝”道,可以很好的培育下一代,具有修身养性的作用;从家庭来说,实行“孝”道,促进长幼有序,规范人伦秩序,促进家庭和睦,具有凝聚家庭的作用;对社会而言,“孝”道思想规范社会行为,建立礼仪制度,调节人际关系,从而具有凝聚社会,促进天下一统的作用;对国家而言,“孝”道推崇忠君思想,倡导报国敬业。儒家认为,实行“孝”道,即在家敬父母,在外事公卿,这其中蕴藏着的报效国家和爱国敬业的积极思想;对文化而言,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中华文明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同化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孝”道文化。“孝”的思想始终统领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方向。

(二)古代“孝”文化的消极作用

不可否认,“孝”文化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具有封建性、愚民性和不平等性,这些时代局限性具有消极色彩。首先,儒家思想本质上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意识形态。在封建制处于上升阶段,相对于奴隶制来说,具有进步性。但是,在资本主义开始萌芽、封建阶级处于没落趋势时,儒家思想的封建性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障碍。其次,“三纲五常”的思想,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愚民政策。孔子曾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历代统治者也是在“孝”道思想的掩盖下,利用“孝”道思想的外衣实行封建愚民政策,为其封建统治服务;再次,儒家“孝”道思想及封建等级观念使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合法化。不平等的关系中长永远在上,幼永远在下,强调下对上,卑对尊的单项的绝对服从,增强和加剧了社会奴性。家庭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都充斥着不平等的价值观念。总之,对于古代“孝”文化的社会作用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既看到其积极的作用,也不能忽略了消极作用。

四、弘扬“孝”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的现实意义

(一)“孝”文化是调节代际关系,实现家庭和睦的一剂良药

“孝”是“众德之根、诸善之源、立身之本、齐家之宝、治国之道”。“孝”表现为尊老爱幼、父慈子“孝”、夫敬妻贤、兄友弟恭。一个和谐的家庭必然是一个有“孝”道、有爱心、有亲情的家庭。“孝”道,则是处理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两代人成长的时代不同,经历不同,观念不同,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都有差异,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代际之间存在隔阂。因此,家庭要和睦,就必须协调好代际关系,最基本的就是要传承弘扬以“孝”道为核心的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孝”文化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增强全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推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风尚的形成,不仅能够调节和谐人际关系,更能够加强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协作,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我相信,强大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比想成为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必然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封建社会论文范文第5篇

“封建”与“集权”恰恰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有“封建”就不可能“集权”;而高度“集权”就不可能出现“封建”。“封建”与“专制”亦然,实行封建制的地方,很难做到“专 制”;而实行高度专 制的地方,封建势力自然就不能生存。因此,将“封建”与“专 制”捆在一起使用,实是不伦不类的用法。在诸如“封建思想”、“封建头脑”、“封建家庭”、“封建婚姻”、“封建迷信”等说法中,“封建”一词除了被当作表示“旧”或“坏”的形容词外,谁还能说出其他含义?很显然,这不仅是“误会其义”,也是“误会其用”。因此,与其说旧中国(西元前221年至西元1911年)是封建主义,还不如说它是地地道道的皇权专 制社会则更符合历史原来面貌。

在何满子先生看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阶段为封建主义,则从无疑义和异说。”;马恩的“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也是公认的划法”;从“封建宗法统治权”的“这个意义上说,使以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来定性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也不为过。”且“将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前的旧社会定性为封建社会,在中国已经约定俗成,人人知晓其义。”人们“何必徒自纷扰,定要说秦王朝以后的社会不应称封建社会呢?” (《谈旧中国社会制度的定性》,载2003年第6期《同舟共进》)其实,对“秦王朝以后的社会” 是否 “应称封建社会”这个问题,是颇值得讨论的。说它不是“封建主义”,而是地地道道的“皇权专 制社会”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而对不同意见,动则谥之“以偏盖全”、“徒自纷扰”和“实在称不上是科学的界定”来让人闭嘴的做法就更不可取了。

首先,何先生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经典论述,断言“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阶段为封建主义,则从无疑义和异说。”而在“马恩在以后的著作,特别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将前资本主义的各个阶段的性质定为原始共产制、奴隶制、封建制,加上资本制和未来的共产制,合成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也是公认的划法。”是有悖于事实的。举凡读过马恩和斯大林著作的人都非常清楚,所谓的“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原来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而是斯大林的理论。斯大林在《辫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首次提出“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他说:“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6页)白纸黑字,赫然在目,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当然,斯大林的上述观点,好象似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也曾说过,这就是何先生所引证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向前发展的几个时代。……”的一段话。但仔细分析,其实,马克思的这一段话与斯大林所概括的五种形态理论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并不是一回事。正如学者刘佑成先生分析所言:“如果我们了解马克思写那段话的思想背景,就会发现他同斯大林讲的意思完全不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写于1859年初,这是马克思刚刚写完‘伦敦手稿’——《1857一一1858年经济手稿》的时候。在‘伦敦手稿’中,有一节专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马克思在那里指出几种社会形式: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中世纪)所有制形式,并且把这些形式同资本主义作了比较分析。一看就清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的几种经济形态,就是他在‘伦敦手稿’这一节中讲的几种所制形式,连同用词都一样,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也就是指中世纪的、日耳曼的所有制。马克思讲的意思同斯大林的五形态理论,有三大原则性的区别:第一,马克思是在三种形态的思维框架内,来讲几种所有制形式的。他把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几种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古代的,中世纪的形式,看做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即自然经济和人的依赖关系。”;“第二,斯大林讲的五种形态,是从阶级关系出发,他把马克思讲的亚细亚社会改为原始社会,把古代社会改为奴隶社会,突出了以阶级斗争为主线。”而马克思则“是从个人同社会共同体的关系出发。马克思讲的亚细亚社会不是指原始公社,而是指在亚洲存在的那种自然经济社会”、“马克思讲的古代社会,不是专指奴隶社会,而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那种自然经济社会”、“马克思讲的封建社会,不是专指农奴制,而是指欧洲中世纪的那种自然经济社会”;“第三,斯大林把五种形态说成是世界各地到处使用的,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必然过程。马克思不是这个意思,他讲几种形态时仅仅是对历史现象进行归纳、列举。马克思在手稿中首先指出所有这些形式都具有地区性,不是全世界的统一模式。”(《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1988年第12期《哲学研究》)常识告诉人们,只需一个反例即可颠覆一个正面观点。既然刘佑成先生早就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那么,何先生所谓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阶段为封建主义,则从无疑义和异说。”和马恩的“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也是公认的划法。”云云,就站不住脚了。

其次,何先生称从“宗法统治权”的“这个意义上说,使以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来定性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也不为过。”但在笔者看来,此论也欠妥当。其实,“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本来就是“分封建国” 意思。“封建”诚然浸透着“宗法统治权”,但却是由被封的诸侯国相对于天子有相当大的自和独立性来支撑的,这从它的发育成长过程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据史料记载,早在“封建”初露端倪的夏商时代,即有“天下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史记.夏本纪》)和天下“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史记.殷本纪》)的政治活动。及至西周初期,“封建”步入鼎盛时期。周武王第一次“封建”后发生了著名的“三监之乱”,周公旦平定后又进行了第二次“封建”,即把周王的兄弟、重臣等分散到各个重要战略据点,领有土地和人民,目的当然是“为周室辅”,因而形成了齐、鲁、燕、晋等大诸侯国。在划分封土的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移民。开始的时候,诸侯国君连同其族人住在有防护设施的城邑里即“国”,国君的族人称为“国人”;被统治的民族则住在“国”以外的周围地区即“野”,住在“野”里的人称为“野人”。当时周天子虽然是天下最大的宗主,各诸侯国均臣属于周天子,在平叛、应付外敌时有责任出兵。但诸侯国拥有的自和独立性已大大超过夏商时代,不仅可以自行管理其内部事物,还可以将其属土和平民再次分封给大夫。《大学》中所讲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的“家”并非现在我们所说的家庭,而是大夫的封邑;“国”是诸侯国;“天下”则是周天子的天下。由此可见,“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就是指周天子实行的赋予被封的诸侯国有相当大的自和独立性的一种社会制度;以这种社会制度为基础的经济、文化、思想才可以叫做封建经济、封建文化、封建思想;以这种社会制度为宗旨的理论、学说、主张才可以叫做封建主义。

“封建”与“集权”恰恰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有“封建”就不可能“集权”;而高度“集权”就不可能出现“封建”。“封建”与“专制”亦然,实行封建制的地方,很难做到“专 制”;而实行高度专 制的地方,封建势力自然就不能生存。因此,将“封建”与“专 制”捆在一起使用,实是不伦不类的用法。至于何先生所列举的诸如“封建思想”、“封建头脑”、“封建家庭”、“封建婚姻”、“封建迷信”等说法中,“封建”一词除了被当作表示“旧”或“坏”的形容词外,谁还能说出其他含义?很显然,这不仅是“误会其义”,也是“误会其用”。正因为诸候国有相当大的自和独立性,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国与周天子的关系便发生变化,周天子的地位受到挑战。西周末年当周天子受到犬戎威胁的时候,诸侯国并不听从周天子的摆弄,“为周室辅”的“分封建国”的初衷被打了折扣。到了东周的战国时期,秦、楚等诸国纷纷独立,不服天朝管,在其内部擅自发展的“郡县制”,在悄然地蚕食“封建”的“内脏”。待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但“廷臣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公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其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候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结果以李斯为代表的观点占了上风,于是“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史记.史始皇本纪》)就这样,以前“分封建国”的布局被彻底摧毁,“封建制”为“郡县制”所取代,从此封建社会寿终正寝,中国进入“君主专 制”时期,即皇权专 制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言:“君主专 制产生于封建等级以后,它积极参加过破坏封建等级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0页)在秦始皇以后的两千多年的中国主流社会,皇帝拥有独揽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不论政治的、经济的或是军事的最后决定权,都集中于君主一人,“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连“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的影子都看不见了(西汉也曾经分封建国,但是皇帝可以随时削免其爵位,罢黜其封国,就算不上是真正的封建社会了。),怎能还说从“宗法统治权”的“这个意义上说,使以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来定性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也不为过”呢?

再次,即使“截止清王朝(至少是鸦片战争前)的社会性质是封建主义。这一界定的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学说”的,也应该允许人们对其提出“疑义和异说”。否则,有谁对此提出“疑义和异说”,便以“何必徒自纷扰”加以贬之;以“实在称不上是科学的界定”加以阻之,便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了。记得,19世纪90年代初,恩格斯在批评“德国的许多青年作家”时曾说过:对他们来说,“‘唯物主义的’这个词只是一个套语,他们把这个套语当作标签贴到各种事物上去,再不做进一步的研究,就是说,他们一把这个标签贴上去,就以为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我们的历史观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并不是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方法。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美学、哲学、宗教等等的观点。在这方面,到现在为止只做出了很少的一点成绩,因为只有很少的人认真的这样做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5页)列宁也持同样的观点:“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做某种一成不变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意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向前推进。我们认为,对于俄国社会主义者来说,尤其需要独立地探讨马克思的理论,因为它所提供的只是一般的指导原理,而这些原理的应用具体地说,在英国不同于法国,在法国不同于德国,在德国又不同于俄国。”(《列宁选集》第1卷,第203页)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