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封建经济论文

封建经济论文

封建经济论文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各民族的经济发展,都有其悠久的历史。我们研究明代云南各族的经济发展及其特点,除现实情况外,还要上溯其历史发展。此外,田野的实地调查,文物的比较研究,兄弟民族的传闻和民歌故事,都可以作为经济史研究的重要线索。现仅根据身边能读到的史籍、史料,对明代云南地区的人口,土地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明代人口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云南

自元世祖率军渡过金沙江进入大理城,到明初傅友德,蓝玉,沐英率军平定云南以后,内地居民向云南移迁达到了一个高潮时期。据地方志载楚雄的情况是:“自洪武二十六年傅沐二公平定后,留兵戍守,太祖又遣江南闾右之民以居之,复有宦游商贾入籍,大部南人较多,故俗亦类江南。”其实,不仅楚雄是这种情况,整个云南也都是这种情况。从明至清数百年中,从外地迁移到云南的,就其性质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

1.留戍

元代和明代,对云南用兵以后,必留兵力戍守。因此,戍军成为云南移民的主力。元世祖平大理后,蒙古人移住滇中的甚多,今大理,永昌等地,尚能寻见蒙古坟和蒙文碑志。河西县境内的打鱼村,全村数百户,和内地人的风俗语言有所别异,自称系随元世祖征滇时留守在此地的。世祖平滇后,以瞻思丁抚滇,从此云南更有阿拉伯人的移入。《新元史》本传载:“赛典赤瞻思丁,回回人,别庵伯尔.之裔,别庵伯尔者,西域诸国尊回回救主之名也。世祖征西蜮,瞻思丁率千骑迎降,至元十年,奉上命抚滇,在滇六年,建树极伟。”从这一记载中,可以推定在此期间阿拉伯人到云南来的必然很多。据《大理县志》载:“境内之有回教,其来久矣。元时,赛典赤瞻思丁以平章使云南,至元十六年,其子纳速刺丁迁大理路宣慰使都元帅,是为回教人至大理之始。今境内回教约一千余家,凡姓沙与马者,皆赛部子孙。”(《大理县志稿》)反映了元代云南戍军落籍于狙中的情况。

明初平定云南后,留戍滇地的士兵,多为长江黄河一带人。《明史》称:“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此留戍。”(《明史•兵志》)

明代,军队戍守的地方,叫做卫所。明代云南都司所属卫所,计有左卫、右卫、前卫、大理卫、楚雄卫、临安卫、景东卫、曲靖卫、金齿卫、洱河卫、蒙化卫、平夷卫、越州卫、六凉卫诸处。所谓“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明史•兵志》)依此类推,仅就设卫的地点来计算,云南各卫所留戍的士兵,将近十万人左右,这还没有计算后来随时补充增戍的人数。此外,在正统时王骥的三征麓川,万历时刘犍,邓子龙的深入缅地,顺治四年李定国的率大军入滇,顺治十五年铎尼、赵布泰、吴三桂的进取云南,他们所统率的军队,多有一部或全部留戍或流亡在云南,以后大都落籍在滇地。有些士卒的妻子也被迁往云南。

2.仕宦的落籍

云南人中,还有一部分是外省仕宦落籍于滇的。他们是仕宦的后裔。

根据《云南机务钞黄》所载,洪武十五年平滇后上谕,“各处仕宦人员,流寓在彼,及本处人民,如有怀才抱艺愿仕者,有司礼送赴京,以凭擢用”。可见元末及明初,在云南做官而流寓在那里的,巳为数很多。明代三百年间,滇中的官吏,有很多是外地人,如知名的文人杨慎(升菴)、李贽(卓吾)等都在云南流寓过.清初吴三桂治滇,当其声势显赫之时,就有所谓“西选”之官,遍布东南,为仕宦而入滇的外地人,至此盛极一时。吴三桂失败后,终清一代,滇中官吏,仍多队外地派入。据昆明县志载:自顺治迄道光间,昆明历任知县,计四十二人,其中二人为满籍,三十九人皆闽粤江南或北方来者;凡此外来仕宦之人,他们的子孙固然未必完全落籍滇中,但任满后不再返回故乡的,也大有人在。特别是李定国在云南时,其兵士多为外省人。起义军失败后,其土卒多流亡滇地。如部将贺九仪,欲出降,定国杖杀之,其卒多溃还云南。”(《南疆逸史》)

3.移民

明初,一方面从山西洪洞县移民以充实河南山东等地,另一方面“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永昌府志》载:“明初,迁江南入居此地,故其习尚与江宁相仿佛,是以俗号小南京。永昌即今之保山。明代到保山做官的多是些江苏一带的人。:《徐霞客游记》称:“景泰中,设镇守。弘治二年,设金腾道。嘉靖元年,巡抚何孟春(彬州籍,江阴人),巡按御吏陈察(常熟人),疏革镇守,设永昌府,立保山县,改金齿指挥使司为水昌卫府,领州一,(腾越)二县,(保山,永平)仍统潞江安抚司,凤溪、施甸二长官司。”

不独保山如此,楚雄,大理也有类似的情况。西地居民,也大都由江南移来。《楚雄县志》载:“县邑自前明洪武十六年傅,沐平定后,留兵戍守,太祖又徙江南闾右之民以居之。”至今保山仍多江南人。《大理县志》说:“明成化十二年,设兵备进驻洱海,以后移民实边,”“阅百年,而生齿日繁,流寓日众。”

我们对于明代从内地移民到云南的资料,掌握得极少。详细事实,史无专记,在地方志中可窥见一些零星史实。滇人藏有族谱的家庭不多,所以,当时的移殖详情,和移来的人口确数,都缺乏详尽的统计。不过,有一点可以断言,明代三百年间,通过移民的方式,流入云南的户口,为数不会太少。如洪武二十年冬十月“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屯云南。”(《洪武实录》卷186,页3)

4.官吏的谪戍

明代云南的移民中,有一部分是因罪革职的官吏,或者叫做谪戍。《永昌府志》载:“考流寓者自当明始,而谪戍居多焉。或以文章寄兴,或以忠介全身,或以暂离而仍归,或久居而不返。”除保山外,其它各地也有这种情况。明代为谪戍而流寓云南省的,各府县地方志上不乏此种记载,如明初的傅友德家属,当傅友德殁后,被分戍云南,辽东。在云南的一支,子孙旺盛,明代末年的傅宗龙就是他的后人。宋濂的儿子宋慎,也在洪武时坐胡惟庸党徙临安卫,又徙石屏,滇人称其子孙为学士后人。南京富户枕万山,洪武时举家被充军云南,今滇中尚有其后人。其他为御史施武,参知政事姬思忠,进士刘寅,翰林周志宏,都是因罪谪戍云南而落籍滇中的。今保山金鸡村有大户蔺,自言为蓝玉后人,因玉获罪,怕株连,乃改蓝为蔺。以上都是避徙谪戍的移民。当然,也有谪戍得还的,如诸城知县陈元恭,便是一例。

5.朝代更替和流亡

这种情况以明末清初为最多。顺治14年,永历帝入滇,宗室遗民髓着他由曲靖到昆明的很多。据《滇南杂志》中的《永明外纪》记载:帝于顺治十六年西走永昌时,随行之众,不下四千,自永昌入缅时,官员随行者四百余,侍从遗民则有三千以上.失败时,尚且如此,初入滇时,来的为数当更多了。吴三桂在云南,以“复明”为号召,许多人都看不清楚他的狼子野心。由于当时“人心思汉”,受其蒙蔽,中原人士响应入滇的很多。

6.工商业者,文人的流寓

由于经营工商业,流寓在云南的也不占少数;大多为四川,江西、两湖,闽,广诸地的人。《昆明县志》载,“县城凡大商贾,多江西湖广客,其领当帖设质库者,山右人居其大半。”可见当时在昆明经营当铺业的多是山西人。不仅昆明一地如此,其他各县也是如此。

云南多流寓的内地文人。如浪弯(即洱海)的何巢阿,昆明的唐泰,永昌的闪人望等。这些流寓在云南的文人,当徐霞客游滇时,都和徐氏有来往。至于流寓于石钟山的李元阳,西华山的杨升菴,那更是鼎鼎大名,人所共知的了。

从以上材料中,我们可以知道今天的云南人,实际上多为江南,中原,燕北,闽广,山西,湘,赣的移民。当其最初入滇时,境内原有不少当地居民(包括一些少数兄弟民族)。在当地居民人数远胜于新来的移民之时,流寓此地移民的生活习惯,往往不足以左右或影响当地居民。在这种情况下,新来的移民,往往易其旧习而迁就当地的土俗.这就是常说的移民的土著化。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元代以前。自明平定云南以后,中原居民移居于云南的日渐增多,对当地的原有居民,就发生两种作用:一种情况是外来居民与内地移民融合,正如丘浚所说的:“久之固巳相忘相化,而亦不易以别识之也。”(《皇明经世之编》)这虽指明代“蒙古色目人散处诸州者”而言,在其它地方的各族杂处,情况也是如此。此种融合或同化遗迹,在现时云南境内各族居民间,都可以找到。昆明四乡的子君,散民,子,夷人等,就是同化尚未完全彻底的原有居民的残迹。大理一带的民家,实质上是内地移居民户与南诏大理居民的混合体。在抗战时期,永昌鹤庆有蒋家,人们称他们为“阿莽蒋”,其族约数千户,据说原为南诏蒙氏的后代,初姓阿,后改姓莽,以后又改姓为蒋,通过各种关系,其生活习惯语言,和内地迁徙于此地的居民巳完全没有分别了。此为中原居民移居边地后融化原有居民的情况。一为原有居民聚居边区或山谷一带,而中部平原沃壤,则多为新来的移居的客户。这种情况在宾川西部山区更为明显。从云南全境来说,腹部多中,原移来的人,四境边地则多为原有居民。就一县区而言,城关及附近的平原地带,多有内地移民居住,而四周山区地方,则为原有居民散居之区。但是,无论是那一个兄弟民族,他们对于开发祖国的边疆都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7.宗室藩封

洪武时,封其宗室子弟于云南。如岷王封于云南后,大兴土木,营建宫室。洪武二十七年冬十月,始“罢建岷王宫殿。”再如周王,原封于河南,今开封龙亭即其王府旧址。洪武三十一年,“太祖崩,……未几,果有言周王不法者”,“驱迫王及世子阖宫皆至京师,削王爵为庶人,迁之云南。”(《太宗永乐实录》卷1,页3—4)这样,周王朱梗和他的后代也都落籍在云南昆明了。此外朱埔次子朱有勋(汝南王)也居住在大理。至今大理,尚有朱氏后裔。

二明代的屯田

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特别是金,元的屯田制度,在全国各地普遍开设屯田,云南也不例外。封建统治阶级企图通过屯田,建立一支庞大的,在兵士军粮和武器来源方面不受任何影响的,维护封建统治政权的国家机器——军队。可是,他们无法克制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所固有的腐朽性。因此.在开设屯田的高潮(洪武,永乐间)过后不久,屯田制随即遭到破坏(宣德,正统间),紧接着来的是,王公勋戚贵族和卫所军官对屯田的霸占和阶级矛盾的日趋尖锐化,致使大量屯田走向民田化。正统中,凤阳等处的军官占田有多至“千余亩者”(《明英宗正统实录》卷106,正统八年七月)。嘉靖,隆庆到万历以后,屯田巳成为档册上的记录了。下面谈谈明代在云南屯田的沿革,及其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1.军屯

明洪武十四年,当朱元璋调集军队进入云南之际,曾自岳州至贵州设置了二十五驿,每驿贮粮三千石,以供军食,明军进入云南后,采取的是向元军借粮的办法,所谓“前恐蛮地无粮,符抿将军令分军回卫,今知资粮于敌,军可不必回也。”

(《太祖洪武实录》卷140,页8)但是,终因蒙古贵族煽动云南农奴主和奴隶主进行叛乱,局势未能及时稳定。当时,云南行省从元朝接收下来的贮粮只有十八万二千多石,仅够四个月的军需。军队“好生无粮”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发生了“逃军”现象。明廷当时采取了“打粮”的措施,即命令明军分别结集,把该地有粮的民族头人都“打了取粮用。”这种办法,一方面,虽可打击一部分奴隶主和农奴主,暂时解决一部分军粮问题,但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明军在这一军事行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伤害一部分群众,对稳定云南局势起了不利的作用。于是在洪武十五年议置云南都指挥使司,以谢熊戈,冯诚署司事;修道路,置邮驿。“谕水西乌撒,乌蒙,东川,芒部,沾益诸酋长曰:‘今道人置邮驿通云南,宜率士人随其疆界远迩,开筑道路,其广十丈,准古法以六十里为一驿,符至奉行’。”(同上,卷142页1下)除发展交通外,还推行开中之法(注:“开中”是明政府利用食盐运销权使商人输送粮米到边疆成京都的制度.明太祖洪武8年,为筹备边储,仿宋代折中法,出榜召商运粮到边塞或边远缺粮地区(成在边境设立商屯产粮),政府登记缴纳种类和数量,以及应支盐敷,发给领盐凭证——盐引,商人持此盐引赶户地支盐,并在指定地区贩销.最初行于山西大同,后普及全国。)。在明军初步平定乌撒叛乱后,洪武十六年,随即班师,只留沐英镇守云南。与此同时,少数地区为了解决军粮问题,开始了戍兵屯田。

洪武十九年,沐英建议:《(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令军士开耕以备储。”(同上,卷179,页6上)这一奏章,获得了朱元璋的批准和奖励。谕户部臣说:“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防之计,莫善于此。赵充国始屯金城,而储蓄充实,汶享其利,后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废,英之是谋,可谓尽心,有志古人,宜如所言。然边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实难,宜缓其岁输之粟,使彼乐于耕作,数年之后,征之可也。”(同上)在明廷的提倡与鼓励和在沐莱的总结与推广下,屯田成为云南驻军的一项制度,并以此作为考核地方官吏的准则,所谓“岁较屯田增损以为赏罚。”如,曲靖卫播种800石(约合三千多亩)。该年,傅友德遣人至京奏事时,称:“督布政司窍实云南,临安,楚雄,曲靖,普安,普定,乌撒等卫,及沾益,盘江等千户所,现储粮数一十八万二干有奇。”这些粮食,拿来供给军食,犹感不足,“宜以今年府州县所征,并故宫寺院入官田,及士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之入以给之。”(同上,卷143,页10)可见当时已“戍兵屯田”了。据载,当时云南后卫(治昆明)的屯田,到洪武十八年已做到“军不乏食”了。洪武二十年,命孙茂“以钞二万二千锭往四川市购牛万头”以备云南屯田之用。“将征百夷,欲令军士先往云南屯田预备粮储故也。”(同上,卷184,页4上)同年八月,命令四川都指挥司“选精兵二万五千人给军器农具,即云南晶甸之地屯种。”同时,“复命云南楚雄府开中盐粮”,这是由于早些时候,“商人输米云南楚雄,曲靖诸府,给以淮浙盐,末久而罢,令戍卒屯田以自给,至是仍啬于用,户部请复行中盐法”。(同上,页6上)同年九月;并命沐英,在楚雄、景东一带大力扩展屯田。“自楚雄自景东,每一百里置一营屯种。”(同上,卷185,页1下)又在同年九月,命令湖广,“以靖州、五开、及辰、源等卫新军,选精锐四万五千人于云南听征,”又令“市牛二万往彼屯种。”(同上,页6上),并“分屯曲靖,越州。”(同上,卷187,页4上)同时,“以白金二十万两给各府县籴粮备用。”“复诏耿炳文下率陕西士军三万三.千人往云南屯种。”又于该年10月“于定边(今称南涧),姚安等处立营屯种,以俟食隙往进,既而又命桓等领兵屯田于毕等卫。(同上,1—3页)同年十二月,复命沐英等,“自永宁至大理,每六十里设一堡,置军屯田。兼令往来递送,以代邮传。于是:自曲靖大忽都至云南前卫易龙设堡五,自易龙至云南右卫黑林子设堡三,自黑林子至楚雄,禄丰设堡四,自禄丰至洱海卫普朋设堡七,自普朋至大理赵州设堡--j自赵州至德胜关设堡二。”(同上,页6至6)以上共计设堡二十三个,既发展了生产,也便利了交通,所以“人称便焉”.

从洪武二十一年开始,云南各地普遍开始屯田,命马烨“率西安等卫兵三万三千屯戍云南。”并在“禄肇立堡”(同上,卷188,页6上)。洪武二十二年九月,为了便于屯田粮储,而减低速价以致商人,解决盐重米轻问题。到洪武二十三年四月,命常升往湖南辰阳“集民间丁壮凡五千人”,于平夷卫(今富源)屯田。这是通过“垛集”(征兵的一种制度)以达到屯田的目的。此外,又于洪武二十三年夏四月在寻甸屯田(在甸头的易龙驿和甸头的果马里)。洪武二十三年五月又在宜良置屯垦田。又在二十三年六月,接受唐胜宗的请求,“以源州及思州宣慰司镇远,平越等卫官牛六千七百七十余头分给屯田诸军。”(同上,卷202,页6下)当时麓川傣族农奴主叛乱,进行军事活动,必须屯田生产以解决军粮问题。到洪武二十五年,云南各卫“垦田至百余万亩”,基本上已全面实行屯田了。

2.商屯和民屯

商屯是明代盐商代替政府运送粮草前往边境的屯垦。太祖洪武三年,为利用盐商输送粮草供应边地军需,实行开中法。盐商为避免收购,运送粮草的费时和其他种种困难,于是在边境召募农民开垦荒地耕种,就地取得粮食,草料换取盐引,支盐远销各地。《明史•食货志》对商屯的解释是:“募盐商于各边开中”。根据《明实录》及《明史》的记载,明代不独在今云南的昭通、曲靖、昆明、建水、沾益,普安等地实行“开中”,也还在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等地区,先后实行过商屯。为了加强盐业专卖的管理,在洪武十七年,新置盐课提举司三。即白盐井、安宁、黑盐井。”在这些盐商中,除了本地的地主兼商人外,更多的是“客商”。这些“客商”,必然和在全国其它地区一样,也在云南各地开设了许多“商屯”。《云龙记往•段保传》中有关于当时五井盐区“客商”集中土地的记载,应是与“商屯”有密切关联的真实情况的记录。自明宪宗成化以后,“开中”由缴纳粮食改折货币(银纳化),也就是地租的形态逐渐由实物地租过渡到货币地租,盐商就不再需要进行“商屯”了。这种情况,在云南也毫无例外。如洪武十七年,在云南就有用金银海贝(货币)来代替粮谷(实物)来缴纳地租的。该年十二月,云南左币政使上奏“今后秋租,请以金银海贝布匹朱砂水银之属折纳,诏许之。”(《洪武实录》卷169,页3)直到洪武十九年,还有“不许输谷”现象,造成“商人少至”,“军饷费给”现象。“商屯”既巳进入黄昏境地,那么,这些“商屯”的土地,必然为当地豪强地主所包买集中,而成为他们的庄田了。

至于有关明代开设“民屯”的具体情况,也间有一些记载。考民屯始于三国,献帝时,曹操在许下屯田,后来推广到司、豫、冀三州,招募农民来耕种,叫屯田客,官给牛种,收获果实;厂官取六分,民取四分。如自备耕牛,官民对分。明制,“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明史》卷77,《食货志》)这是相对减轻了。洪武六年,“太仆丞梁野仙帖木尔言:‘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同上)所谓“流亡”,实即穷苦无依的贫民。根据记载,在洪武十七年,明政府“移中土大姓以实云南,洪武二十年十月,“诏湖广常德、辰州二府,民三丁以上出一丁,往屯云南。”(《洪武实录》卷186,页3上)现在云南地名中凡称“卫、所、营、屯,堡”的居民点,大都是明代“军屯”的遗迹;“民屯”则多称,“村、镇、街”等。至于“坝子”,则是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对平地或平原的称呼。

一般说来,民屯、组织性强,耕地面积大,能利用先进耕作法,产量较高。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官吏营私舞弊,渔利剥削,那就会走到反面。所谓“屯粮之轻,至弘、正而极,嘉靖中渐增,隆庆间复亩收一斗。然屯丁逃亡者益多。管粮郎中不问屯田有无,月粮止半给;”(《明史》卷77,《食货志》)这虽指“军屯”而言,“民屯”也未能例外。

总上所述,当时各种屯田,几乎遍及各省,屯种面积估计约在一百五十万亩以上,占当时登记在册的全省总耕地面积将近一半。这些土地来源,除部分是接管元代的屯田和“没官田”外,绝大部分都是些原属于农奴主或奴隶主的领地。从历史上来追溯,这些土地,在唐代时,也都是南诏均田制下,属于官吏的分田。(《蛮书》卷5,)明廷实行中央集权制,确立了封建国家对各土司领地的最高土地所有权,这就使明代有可能大规模地在原属各土司的领地内开设屯田,为促进这些地区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因而,屯田的开设,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三封建地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现在,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有好几十个。其中主要或部分居住在云南境内的有二十一个,约有一千万人,占全省总人口三分之一。明代住在云南地区的有白族,彝族、纳西族,哈尼族,傣族,壮族等族人民,在明代,云南地区因为长期受到汉族先进经济文化的影响,社会经济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许多地区已经由封建领主经济进入封建地主经济阶段,甚至有些地区如昆明,大理等,地主经济巳占统治地位,农业已有显著发展,并且普遍使用犁耕.当然,住在高寒山区的一些部落,生产力还比较低下,但也有了阶级分化,开始从原始公社制末期进入奴隶制,有的直接进入了封建制。

明代到云南从事农工业生产的(包括屯田等)汉族劳动人民,估计有四,五十万人之多,其中仅军屯就有二十九万人。再加前面我们所提到的一些外地移民,留戍家属、仕宦落籍、谪迁后裔、工商流寓,宗室藩封等等,这一大批从内地来到云南的各族人民,必然会给云南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带来极深远的影垧。由于大量土地的开垦,许多在云南历史上有名的水利灌溉工程都在这时得到兴建和整修。宜良坝子的汤池渠水利工程长达三十六里,是一万五千名屯军凿的,昆明南坝闸工程的兴建,做到了“田不病于旱防。”再就是滇池海口的疏浚工程也一再整修,使整个滇池平原摆脱了“每岁秋夏,雨集水溢,田庐且没”的灾患。此外,如石屏异龙湖引水工程、保山九龙池的灌溉系统,邓川的弥苴怯江堤工程等,都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素以干旱著称的云南县(今祥云)坝子,人民群众还创造了“地龙”灌溉网(地下蓄水池和渠道),减少了水的蒸发量,使大片荒田受到灌溉而成为绿野。特别是清华洞一带,风物更加美丽了,出现了人们常说的“土地挂在悬崖上,庄稼长在石窝里,片片梯田耸云霄,条条清泉绕山岗”的壮丽图景。当时就有“云南(县)熟,大理(府)足”的光荣谚语。这些工程的修建,绝大多数都是汉族屯户和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血汗共同凝聚而成的。例如昆明县(拓东城)横山水洞,“引泉以灌入村之田”,《滇记》称:“隆庆六年左布政陈善始成是役,溉田四万五千六百余亩’。再如漠池地志称:“明初傅友德,沐英驻守云南,皆事屯田,而滇池之水,皆首为灌溉之利。”又如邓川的弥苴怯江堤,就是“东堤军屯修筑,西堤里民修筑.”当正统十三年时,邓川的“湖尾沟渠淤塞,以致水不能泄,禾苗淹没”,幸得“州、卫军民相兼疏浚”。宾川鸡足山南的上仓湖,最为幽胜,居民有灌溉之利。当时,汉族屯户与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田地是“畛畔相入,盈亏相察”。这些水利事业的典修,不仅灌溉着屯田,也促进了广大云南地区生产的发展,所谓“军民俱利”、“夷汉利之”。这是谁也不能抹煞的事实。

除灌溉系统的发展以外,交通驿路也取得了重大成绩。如洪武二十九年,“修峨嵋至越道途毕工”.(《洪武实录》卷246)洪武二十七年修《寰宇通衢》书成,“其方隅之且有八,……西南距云南金齿,陆行为里六千四百四十四,马驿一百。水陆兼行为里八干三百七十五,驿一百一十三。广西云南之各二,……云南水马驿九十六,为里七千二百,马驿八十三,为里五千二百七十五。”(同上,卷234,页6至7)交通的发展,为工农业产品的生产及分配创造了优越的条件。如洪武二十六年,赖镇在景东就“置廨舍邮驿仓库,又立屯堡”达到“军民相安”。

(同上,卷225,页4至5)同时,也扩大了边疆与中原地区的文化交流,如云南的白药(三七)传入中原并得到了总结。

包括一些知识分子在内的各族人民,把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艺术带进了云南边疆,并且在少数民族中得到广泛传播,这就大大提高了云南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凡是有水利的地方,水车,水碾,水磨等工具都普遍得到使用,“舂碓用泉,不劳人力”,这就大大地改变了云南历史上“二牛三夫”的落后耕作方法,如樊绰所描写的:“每耕田用三尺犁,格长丈余,两牛相去七八尺,一佃人前牵牛,一佃人持按犁,一佃人秉耒。”(《蛮书校注》卷七)进入云南的军匠,就地铸造和内地规格相同的先进生产工具,内地农作物的优良品种也得到推广和发展。

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和矿业也有了进步。大理西郊点苍山生产的玉石,作为各色各样工艺品行销全国各地。此外如矿产;虽在云南已早被采掘,但是,大规模的开采还是从明代开始。如铁,钢,银等开采的主要技术力量却是来自军匠。根据云南地方志和宋应星《天工开物》上的记载;两相比较,云南腹地的工农业生产技术已基本上达到了全国的水平。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上的自然经济观点,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传统经济思想始终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看成是最理想的经济生活模式。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经济思想的基本观点产生和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尽管地主阶级内部当时存在着各种不相同的学派,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作为他们理想社会的经济基础。儒家思想后来发展为封建正统思想的主体。儒家创始人之一———孟轲曾这样描绘儒家的社会经济主张:“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孟子•尽心上》)这是一个典型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的图画。西汉后期召开的盐铁会议上,以封建正统思想标榜的文学贤良则认为社会经济生活的模式应该是“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陶冶,不耕田而足乎粟米。百姓各得其便,而上无事焉”。(《盐铁论•水旱》)这里虽然有手工业者,也有商人,但仅限于百乘之家,千室之邑的范围内,而绝不同外界交换:“远方之物不交,而昆山之玉不至”(《盐铁论•通有》),“道路罕行,市朝生草”。(《盐铁论•力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是其基本主张。东晋时期的陶渊明甚至把世外桃源看成是最理想的社会:“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耕作,男女衣著,悉如外人,黄发垂髻,并怡然自乐。”(陶渊明:《桃花源记》)。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称道的太平盛世,无非是“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史记•平准书》)以及“频致丰稔,米斗四五钱,马牛布野”(《通典•食货七》)这种农业自然经济的繁荣景象。直至到了近代的许多思想家,包括一些进步思想家,也仍然主张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如龚自珍的“农宗”思想,就主张一宗百亩之田,其中十亩之地为住宅,十亩之田出租税,十亩之田养佃户,十亩之田种经济作物,三十亩自家人口食用,余三十亩所产用来交换手工业品。要求人们“皆不得以澹泉货,百家之城,有货百两;十家之市,有泉十绳,裁取流通而已,则衣食之权重,则泉货之权不重。”(《农宗》)虽然不主张彻底取消货币,但仍然主张“衣食之权重”的农村自然经济。甚至革命农民,并且是近代革命农民,也把自给自足的小生产经济看成自己的理想国。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就主张:“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家鸡,二母彘,无失其时。”“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完全是一幅古老的自然经济图景。第二,传统经济思想的自然经济观点的表现,是它的轻商、贱商和抑商原则。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基本内容。康有为曾指出中国封建经济思想的这一特点。他说:“吾国古者首去渔猎,则以农立国,是故分田制禄之经,重农贵粟之论,布满经史。”(《请励工艺奖创新折》)这里说的确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的实际情况。早在战国,封建制度产生时起,地主阶级思想家就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农业是富国富民的本业,而工商业则是末业。要富国强兵必须重本抑末。国家必须在政治上、经济上、财政上大力推行重农政策,而打击或限制工商业的发展。比如,商鞅变法就规定:百姓“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书•外内》)通过这种办法,使“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同上)。西汉时期,国家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商人子弟,“不得仕宦为吏”(《史记•平准书》),在政治上压抑商人的地位。西晋王朝规定:“侩卖者,皆当着巾,白帖额,题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太平御览》卷八二八),对商人公然进行人身侮辱。直到近代,这种仇视商品货币经济,贱视工商业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具有巨大的影响。直到19世纪70-80年代,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发展的条件下,地主阶级顽固派还在鼓吹只有“重农抑商”、“务本知俭”才能使中国富强的观点,反对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振工商以求富”的主张,仍然认为“自来天下之大计,未有舍本而可以图富者。”(曾廉:《纺砖楼记》)。在中国历史上,既使那些重视工商业的思想家,也都难于摆脱传统的农本工商末观点。重农抑商思想和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了2000年之久,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一条基本原则。封建传统经济思想维护自然经济的特点是不奇怪的,形成这一特点的主要原因是:(1)农业是封建经济最主要的部门,封建农业本来就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自然经济观点实际上是封建自然经济基础在经济思想上的反映。(2)商品货币经济对自然经济有瓦解作用,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剥削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地主阶级思想家自然要竭力赞美、维护农业自然经济,而敌视、打击商品货币经济。

也就是说,地主阶级的阶级利益决定了封建经济思想必然维护自然经济,而敌视商品货币经济。

二、观察问题的国家本位主义立场

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对各种经济问题的看法,总是以国家为本位,从国家的角度,从国家的立场,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有的学者在比较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和西方经济思想时,称中国古代经济思想为国家经济学观点,就反映了传统经济思想的这一特点。中国历代思想家经济思想的中心点都是密切联系如何治理国家问题的,如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管子•治国》)以个人为本位,从个人角度谈论经济问题的,不是没有,但为数很少。古希腊色诺芬的《经济论》专门论述私人奴隶主怎样管理好自己的家庭经济,而同时期中国的商鞅、孟轲以及其他许多思想家的经济思想著作,研究的则都是如何富国富民问题。由于观察问题主要持国家本位主义立场,因而形成了传统经济思想如下两个重要特征:第一,在政治与经济关系问题上,总是强调政治的首要地位。国家政权是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从国家立场观察问题,自然也就是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它要求处理一切经济问题,都从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出发,认为政治上的安危比经济上的贫富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认为“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传统思想的这一特点,集中表现在贵义贱利思想在中国经济思想史的长期统治上。中国古代所谓义,不仅是个道德规范,它实质上是一个表示封建政治原则和思想道德原则的范畴。利,则主要指物质经济利益。中国经济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的义利之辩,实质是封建政治、思想、道德原则和物质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简言之,也可以说是政治和经济的关系问题。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地主阶级传统经济思想一直坚持贵义贱利原则,即要求把义放在首位,谋利、求利必须符合义的原则,服从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道德原则,要求统治者“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所以,“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四书•大学》)必须“见利思义”,当义和利发生矛盾时,不能见利忘义,而必须毫不犹豫地舍利取义。由于这种传统观念的束缚,封建士大夫都以安贫乐道为荣,而以置身经济事务为耻。“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长国家而务财用者,必自小人矣。”(《四书•大学》)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封建的义,是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贵义贱利原则,实质是维护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原则,它只关心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至于社会经济、社会生产是否能得到发展,则是次要问题。正是这种贵义贱利思想,造成了封建社会知识分子轻视生产,鄙薄经济事务的坏风气。第二,关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理论,成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由于观察问题的国家本位立场,所以历代思想家总是从国家角度出发,从封建经济的全局出发来谈论经济问题。他们谈论最多的,主要是义利关系即政治和经济的关系问题,农工商关系即国民经济各部门关系问题,以及国家财政问题、土地问题等,至于个人、家庭、单个生产单位如何处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的问题,则很少有人论及。所以,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可以说是宏观经济学思想,而不是微观经济学思想,它主要是关于封建经济全局、或国民经济总图景的理论,这是传统经济思想国家本位主义立场的必然结果。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国家本位主义立场产生的原因,首先与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有关。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为了镇压农民的反抗,地主阶级建立了强大的国家机器。“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这和西欧封建制度很不相同,西欧国家是封建领主制,一块土地经济上的所有者,同时也是政治上的统治者。中国则不然。封建地主对农民可以进行经济上的榨取,而政治上的统治,则主要是通过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来实行。在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中,封建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通过封建国家,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就不允许有大的变动,任何一个关系封建经济全局的问题都不可能得到解决。中国封建专制国家在封建政治和经济生活中这种决定性的作用表现得十分突出,十分明显。历代地主阶级思想家都十分清楚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封建思想家考虑经济问题往往从国家立场出发的重要原因。中国封建知识分子的生活道路,与传统经济思想的国家本位主义立场这一特点也有关系。由于封建国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封建时代的知识分子要干一番事业,要改造社会,实现自己的抱负,必须做官,然后才有可能。中国封建知识分子走的是一条学而优则仕的道路,追求的目标是读书做官。“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传统美德。他们平时学习,研究的是治国平天下之道,游说诸侯王公也好,参加科举考试也好,靠的也是治国平天下之道,做官执政以后,用的也是治国平天下之道。所以,封建知识分子一生学的、说的、做的都是天下国家的大事,否则他们就没有出路。所以,他们不谈问题则已,一谈问题就必然从国家立场出发,政治问题如此,经济问题也如此,这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观察问题的国家本位主义特点形成的主观社会原因。

三、理论发展上的停滞与僵化

封建传统经济思想的这一特点,首先是指封建传统经济思想自从成为统治思想以后,它的基本观点2000年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2000年前的封建思想家提出的观点,甚至在2000年后的地主阶级思想家嘴里,说的几乎完全一样,论点论据都很少区别。如,关于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的贵义贱利原则,关于农工商关系的重本抑末思想,关于消费的崇俭黜奢原则等等,2000年间一直为封建正统经济思想家们所反复咀嚼。封建正统经济思想的发展史,可以说是封建正统经济思想原则的不断老调重弹的历史,几百年、上千年,甚至2000年间,很少新意,很少发展,很少有什么新观点。传统经济思想停滞僵化的又一个表现,是它的基本原则,基本观点的宗教化、教条化。封建传统经济思想的基本原则,主要出于封建“圣人”之口,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推崇,抬高,它们逐渐成为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成为人们必须遵从的绝对真理,取得了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人们谈论经济问题,国家制定经济政策,都

必须遵循它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是离经叛道、非圣诬法。久而久之,传统经济思想原则就变成了宗教教条,成为封建思想家观察、认识一切经济问题的出发点。这些教条不容人们怀疑,人们分析一切经济问题必须无条件地以它们为指导,为依据。纵观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思想史,从其主导方面来说,实际上是封建正统经济思想教条长期统治和专制的历史。封建传统经济思想这种保守化,教条化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从客观上讲,是由封建经济基础的状况决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发展一直停滞不前,极为缓慢,封建生产方式,封建经济基础两千年间几乎没有变化。经济基础的停滞、僵化,决定了上层建筑,特别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直接反映的封建经济思想的停滞和僵化。在一个千百年间几乎没有多大变化的经济生活环境里,很难设想人们的经济思想会有什么巨大的变更和飞跃。从主观上讲,维护僵化停滞的封建经济基础,以及作为这种经济基础的反映的传统经济思想原则,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资产阶级社会的特征时曾指出:“资产阶级除非使生产工具,从而使生产关系,从而使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革命化,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反之,原封不动地保持旧的生产方式,却是过去的一切工业阶级生存的首要条件。”封建经济关系的任何带有根本性质的变动,都会危及封建剥削阶级的既得利益。所以封建统治阶级总是要利用传统的思想观念,来维护传统的生产方式,借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一切不利于保护封建经济基础,和封建正统经济思想原则不同的异端经济思想,他们总是极力予以压制、排斥、打击,而对那些有利于地主阶级利益的传统思想原则,他们则要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一代一代地尽力鼓吹和宣传。这是造成封建传统经济思想原则保守化、教条化倾向的重要原因。中国传统经济思想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上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思想,但不是唯一的经济思想。虽然中国长期的封建时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非常缓慢,但毕竟还是在发展着,变化着,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后期,这种发展和变化还是相当迅速的。这种变化反映到经济思想上来,就是在中国经济思想发展史的各个阶段上,都有与传统思想相对立的反传统的思想。这些反传统思想虽然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不占主导地位,但它的内容却反映了各个历史时代的新变化,有许多新鲜的、进步的、有生气的东西。一部中国经济思想史,不仅是封建正统思想形成、统治和衰落的历史,同时也是反正统思想同封建正统思想、进步思想同保守思想不断斗争的历史。研究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特点及传统经济思想与反传统思想之间的矛盾斗争,对于我们认识封建经济思想的本质,揭示中国经济思想史的发展规律,对于肃清封建经济思想的流毒和影响,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1919年以后,中国学者开始运用唯物史观探讨中国历史的发展,由此构筑了中国古史 分期论辩的基础与前提。从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中期,古史分期的论辩大体经历了三 个时期:即30年代、50年代至60年代初、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

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由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争论引发了中国社会史问题的论 战。论战大体围绕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国历史是否存在奴隶社会、秦汉以后中国社会性 质等三大主要论题展开,参加论战的代表人物有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郭沫若、吕振羽等, 有新生派陶希圣、梅思平等,还有托派李季、陈邦国、胡秋原、王宜昌、杜畏之等。吕 振羽、郭沫若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论证了中国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分别肯定 殷商、西周为奴隶制社会,西周、战国以后为封建社会,而托派人物则否认中国社会历 史曾经过奴隶制阶段,认为“没有划然的奴隶社会一阶段”,“在氏族的丘墟上产生了 封建社会”[1]。对于秦汉以后的社会性质,或曰“前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时代”[2],或 曰“商业资本主义社会”[3],或曰“前资本主义时期”[4]。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社会 史论战,揭开了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大论辩的序幕。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古史分期的论辩,烽烟再起,导火索为郭宝钧于1950年3月19日在 《光明日报》发表的《记殷周殉人之史实》。此文结合安阳殷墟墓葬发掘,揭示了殷代 集体殉葬之史实,并对殉人的身份,作了不确定的推测,曰:“所殉之人,是否皆奴隶 ,是否皆从事生产之奴隶,作者未敢进一步推断。”郭沫若看到这篇文章后,撰写《读 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刊于《光明日报》1950年3月21日)一文,指出:“这些人毫 无人身自由,甚至连保全首领的自由都没有的殉葬者,除掉可能少数近亲者之外,必然 是一大群奴隶”,“因此,这一段史实,正说明殷代是奴隶社会。”此说既出,引来众 说纷坛,由殉人身份的论断,掀起了新一轮的古史分期论辨。这场论辨一直持续到20世 纪60年代初,大体形成了三个回合:1950年至1953年为第一个回合,两军对垒主要是“ 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第二个回合时在1954年至1956年,由两军对垒演变成 多方对阵,“西周封建论”、“战国封建论”、“秦汉封建论”、“魏晋封建论”相互 角力,特别后两者,形成辨坛劲旅。至此,古史分期的论辨已达到高峰。《历史研究》 编辑部从数以百计的论辨文章中,选出42篇代表作,编成《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 问题论文选集》和《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二书,由三联书店(1956、1957年)出 版,算是对前两个回合作了一个小结。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形成第三个回合,这一回 合较之前两者,激烈程度渐趋缓和,并呈现出二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论辨更加理性化, 尽量从问题的全面和思想深层去考虑自己的学术观点,如郭沫若的《关于中国古代史研 究中的两个问题》(刊于《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围绕“中国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 ”和“中国古代史分期的标准”两个问题,概括了50年代分期争论的内容,虽仍申明坚 持“战国封建论”,但对其它学说也显示了宽容;二是结合中国通史的撰著,各派均从 理论阐述到史料解释,对自己的学术观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断了学术界关于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1978年10 月,《历史研究》杂志社和《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在吉林省长春市联合召开中国古代 史分期问题学术讨论会。“会开得很热闹,知识分子沉寂了多年,开始又能畅所欲言。 而且这是一个热门话题,无不踊跃发言,各抒己见……‘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古代史 分期已定下用郭老(沫若)的说法,中国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在春秋战国之际。长 春会上又把这个问题翻出来,西周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重有人提。会下就有一位与会的 教授说:‘现在是西周封建说东山再起,魏晋封建说卷土重来。’”[5]1979年后,全 国各大报刊陆续发表了许多关于古史分期的学术论文,出现了“春秋封建说”、“秦统 一封建说”、“东汉封建说”和“东晋封建说”等,论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直到 80年代中期,论争的热度才逐渐冷却下来。

中国古史分期论辨最为纷扰的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断限,各派虽均以马克思主义 社会形态理论为依据,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准则,但由于使用的尺度不一 ,或以生产工具为矩,或以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为规,因此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先后出现八种“封建说”,争奇斗艳,让人眼花缭乱,学术魅力也引人入胜:

1.西周封建说

首倡此说者为吕振羽(注:见吕振羽:《西周时代的中国社会》,刊于《中山文化教育 馆季刊》第2卷第1期,1935年。吕氏又著:《论西周社会形势发展的过渡性和不平衡性 ——关于中国社会完成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过渡问题的探讨》,刊于《新建设》1959年 第9期,对“西周封建说”作了进一步的论证。),赞同并主张此说者有吴玉章、翦伯赞 、范文澜、杨向奎、徐仲舒、王玉哲、王亚南、杨翼骧、束世@①、李埏等。代表作为 :翦伯赞的《中国史纲》(五十年代出版社1943年版)、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1942 年延安出版)和《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 1954年第1集)、杨向奎《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文史哲》1952年第5期)、王玉 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王亚南《西周领主 经济封建社会的形成及“亚细亚生产方式”诸特点在地主经济封建社会的残留》(载于 《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度论纲》,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束世@①《关于西周封建 制形成的若干问题》(《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55年第1期)、李埏《试论殷商奴隶制向 西周封建制的过渡问题》(《历史研究》1961年第3期)。杨翼骧在南开大学历史系为博 士生授课,一再申明“西周封建说”。无产阶级革命家、历史学家吴玉章在一些讲话中 ,也表示主张此说。

2.春秋封建说

此说由李亚农于20世纪50年代初提出,曰:“周宣王以后,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 页,走进了典型的封建制社会。”[6]主张此说者有唐兰、祝瑞开、吴慧等。代表作有 :唐兰《春秋战国是封建割据时代》(《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1963年。《光明日报》 1962年5月10日刊逯立达《唐兰论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对其“春秋封建说”作了 较为详细的介绍)、祝瑞开《春秋初中期齐晋楚的封建主革命》(《西北大学学报》1979 年第1期)、吴慧《西周的奴隶制及其向封建制的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2期 )。

3.战国封建说

倡导此说的主要代表人的是郭沫若,主张此说者有杨宽、吴大琨、田昌五等。代表作 有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杨宽《战国时代社会性质的讨论》 (《文史哲》1952年第5期)、吴大琨《论地租与中国历史分期及封建社会的长期阻滞性 问题》(《文史哲》1953年第2期)、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社会 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

4.秦统一封建说

主张此说者有黄子通、夏甄陶、白寿彝、金景芳等。代表作有黄子通、夏甄陶《春秋 战国时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白寿彝《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几个 问题》(1977年讲话,收入《白寿彝史学论集》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和《 中国历史年代:一百七十万年和三千六百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第6期)、 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历史研究》1979年第2、3期)。白寿彝认为春秋战国 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秦统一,标志着封建社会确立。这一看法,在很大程 度上沿承了他的导师黄子通的学术观点。田居俭《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分期讨论三 十年》(载于《建国以来史学理论问题讨论举要》,齐鲁书社1983年版),将白寿彝列入 “战国封建论”者,并不确切,应为“秦统一封建论”者。

5.西汉封建说

侯外庐首先提出此说,赵锡元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论述。代表作为侯外庐的《论 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赵锡元《试论中国奴隶 制形成和消亡的具体途径》(《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1、2期)。

6.东汉封建说

20世纪50年代,周谷城提出此说,70年代末,郑昌淦对此进行了系统论证。代表作是 周谷城的《中国奴隶社会论》(《文汇报》1950年7月27日)、郑昌淦《井田制的破坏和 农民的分化》(《历史研究》1979年第7期)。

7.魏晋封建说

主张此说者有陶希圣、尚钺、王仲荦、何兹全、唐长孺、王思治、日知、赵俪生等。 代表作有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中国社会史论战》第2辑)、 尚钺主编《中国历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和《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 历史研究》1979年第3期)、王仲荦《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 (《文史哲》1956年第3、4、5期)、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和《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王思治《三论汉代是奴隶社会》 和《两汉社会性质问题及其它》(三联书店1980年版)、日知《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关 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赵俪生《从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角度来看我国 古史的分期》(《兰州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唐长孺晚年也主张“魏晋封建说”, 其关于古史分期的学术观点于《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已 有详细论述。

8.东晋封建说

此说由梁作干提出,代表作为梁作干的《世界历史的重大转折点:西晋帝国与西罗马 帝国的灭亡》(《暨南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

二、尚钺先生的“魏晋封建说”

在八种“封建说”,西周、战国、魏晋等三说为最强,“三强”之中,以“魏晋说” 最为丰富、系统,不仅成果多,队伍壮,而且还架构起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显示出强 劲的发展势头。“魏晋说”之所以能有这样的局面,这自然与尚钺先生的研究和倡导是 分不开的。

尚钺先生的“魏晋封建说”是由他的古史分期讨论而建立起来的。它曾将其古史分期 理论归纳为七点:第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相互关系。即“一定的生产关系总是和一 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高度时,才能引起新的生产关系的发生 和发展;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某些变化。反过来,生产关系 也会对生产力发生作用和影响。”[7](p354)第二,人类社会五种形态所经历的时间“ 越古越长”[7](p355)。第三,除社会主义外,新的生产关系总是在旧社会内部开始产 生的。“在古代阶级社会中,不会存在着某种单纯的生产关系,而且相反,经常是许多 不同的生产关系同时并存,前行生产关系的残留和后起的生产关系的萌芽,与现实的主 导的生产关系,经常交织在一起。”[7](p295)第四,相似的历史现象因社会发展阶段 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会产生本质完全不同的结果,家庭公社、农村公社与农奴制大 庄园解体,均出现大量自耕小农,小农分化、破产,“前者为奴隶制提供大量的奴隶新 来源;后者则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输送了广大的产业后备军。”[7](p355-356)第五,古 代商品生产发展,商人、高利贷者日益活跃,他们一方面兼并小农,占有大量奴隶;一 方面腐蚀贵族奴隶主,与诸侯王“分庭抗礼”,这是奴隶制经济发展所出现的矛盾;第 六,奴隶制社会的矛盾,除奴隶与奴隶主、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外还有新兴奴隶主与氏族 贵族奴隶主的矛盾,三家分晋、田氏篡齐、吴起改革、商鞅变法等,即属于这类矛盾, “其间并没有什么进行封建改革的意义。”[7](p356)汉武帝“算缗钱”是贵族奴隶主 与商人奴隶主争夺财富的矛盾爆发。第七,关于法律,周文王“有亡荒阅”的规定、晋 铸刑鼎、子产作刑书,“既是针对奴隶的,同时也是保证新兴的富有奴隶主的利益。” [7](p356)

按照这样的理论和标准,尚钺先生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划分,确定在汉魏之际。为了 支持他的“魏晋封建说”,他对“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和“两汉封建说”进 行了辩驳。认为“西周主要的农具基本上仍然是使用木器、石器和蚌器……由于没有铁 器,农业技术上的重大进步如牛耕、深耕细作等在西周时代也不存在。”[7](p340)再 就土地所有制形态来看,西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王有”,土地私有权没有 完全或最后形成,农业生产由农村公社和家庭公社组织进行,公社内的“私田”仅归私 人使用,但不可以自由买卖;再次,世袭贵族通过“授民授疆土”,占有大量土地和劳 动者。基于这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无法构成封建的剥削性质的。关于“战国封建 说”,他指出:“不论是资料或理论上,都不能使人构成一个象社会历史巨大变革的印 象……头脑中连一个简单的形式逻辑系统也未能建立起来,相反地,从整个历史发展线 索来看,从商周到春秋战国,不仅看不见如奴隶制经济形态的解体现象,反而构成了一 种生产方式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合理线索。”[7](p340)“两汉封建说”者的主要依据 是汉代已有租佃关系和小农经济的存在。尚钺先生说:“小农经济和租佃关系发生的时 代,是在原始公社解体时期。因此,仅凭这些现象是不能作为论证封建社会存在的决定 性证据的,因为这些小农和租佃关系是封建社会的或是奴隶社会的,还必须深入研究当 时的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特别是当时整个经济基础,才能比较明确的认识到这种小农和 租佃关系属于什么性质的社会。”[7](p342)汉代生产工具落后,技术原始,生产率低 下,而贵族生活又“是那样的奢侈,兼并土地和掠夺奴隶是那样的厉害”,小农无法维 持再生产,不得不“把土地交给豪民而为他耕作”,通过“见税什五”苛刻的租佃关系 “寻得一种保护”,这“正是奴隶制度下的小农的生产与生活向奴隶命运沉沦变化的步 骤。”因此,“说汉代是封建社会,实在难以另人信服。”[7](p343)

对于古史分期讨论,尚钺先生指出:“不仅要从横的方面,即生产力、生产关系、阶 级斗争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研究;还要从纵的方面联系起来考察 ,即要上溯夏商,下及两晋南北朝。”[7](p346)自先秦两汉至魏晋南北朝,他列举了 四方面的变化:第一,由商品经济到自然经济的变化。他说:“从战国到汉代,虽然基 本上仍是自然经济的社会,但在其中,商品生产和流通却不断发展,且呈现某种程度的 活跃,甚至连贵金属也成为贷币;而到了两晋南北朝朝代,自然经济却占了绝对的统治 地位,前一阶段颇为活跃的商品货币关系却长时期地(不是短暂地)极度衰落了,物物交 换成为主要形态。”[7](p346)第二,农奴制劳役制的变化。曰:“主张西周是封建社 会的同志认为,西周时,农奴制和劳役经济占主要地位……而主张战国秦汉是初期封建 社会的同志们,往往把‘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解释为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租佃关 系,对于两晋南北朝大量存在的‘免奴为客’的现象,也将作如何解释呢?”[7](p346- 347)对于这一变化,何兹全先生归纳为“由自由民、奴隶到部曲、客”[5]。第三,官 私手工业中奴隶制关系的变化。曰:“从战国到两汉,在官私手工业中,奴隶制关系都 不断发展,直到两晋以后,才没落下去。把不断发展的奴隶制手工业,解释为封建社会 中的奴隶制残余,也很难另人信服。”[7](p341)第四,学术思想的变化。曰:“战国 时代学术思想中产生了‘百家争鸣’,汉武帝时虽‘独崇儒术,罢黜百家’,但在西汉 后期至东汉,实际上占统治地位的是‘天人感应’到阴阳五行的谶纬的宗教思想。佛教 也在这时起传入。东汉末作为宗教的道教又形成为一种社会势力;另方面,东汉初又产 生了以王充为代表反对迷信和谶纬说的朴素唯物论思想。此外,文艺、科学都有进一步 的高涨。对于这些现象又将怎样解释呢?适应什么社会要求产生这些上层建筑呢?这些上 层建筑的基础又是什么呢?”[7](p347)他所总结的这些历史变化与问题,均是其“魏晋 封建说”的重要论据。

此外,尚钺先生还提出通过经济现象揭示阶级对立关系;从人身隶属关系和剥削方式 的变化,观察封建社会产生、发展、停滞、倒退的线索,再由这个线索追寻社会发展的 规律性;土地制度的变化、商品生产与货币流通的发展对生产关系的影响;官营手工业 的变化对封建社会发展影响等方面,考察中国封建经济关系。(注:见尚钺:《<中国封 建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序言》,载于《尚钺史学论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这些也是其“魏晋封建说”的内容。

三、“魏晋封建说”的形成与尚钺先生的学术贡献

“魏晋封建说”的首倡者应该说是陶希圣。20世纪30年代社会史论战,陶希圣在经过 一段摇摆不定之后,终于将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断在魏晋,他的这一学术观点影响了何 兹全先生。何先生曾回忆他于1932年至1936年在北大读书时,说:“北大四年,予我影 响最大之人莫过于陶希圣,他开的两门课:中国社会史、中国政治思想史,我都选修过 ;我治中国经济史,主要受他的影响。”[5](p14-15)何先生的“汉魏之际封建说”“ 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在《中古时代之中国佛教寺院》一文中已见端倪。”[8]而此文 的撰写又是受了陶希圣的“启发”。对于陶希圣的学术思想,何先生也有比较公允的评 价。他说:“当时北大史学系的教授依学术思想渊源,大体可分为三个流派:一个是可 由钱穆教授代表的,以乾嘉为主导的学派,孟森教授、蒙文通教授可划在这一派里;一 个是乾嘉加西方新史学的学派,以胡适、傅斯年教授为代表;一个是乾嘉加点辨证唯物 论,这派的代表人物可以举出陶希圣。要说明的是,我是从学术观点的角度说陶希圣有 点辨证唯物论,在政治组织上他是国民党的改组派。他读过马克思、恩格斯、考茨基等 人的著作,受他们的影响而标榜唯物史观、辩证法,这使他成名,在学术上有高人之处 。陶希圣的史观是不纯的,他不是一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5]

正因为陶希圣等人的史观不纯,所以有学者将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所涉 及的古史分期讨论,排除在学术之外。田居俭说:“当年那场讨论,严格地说,还算不 上真正的学术讨论,因为它是和关系中国革命性质、任务、动力、前途的政治论战紧密 交织在一起的。由于国民党反动派豢养的御用文人和各种伪马克思派的掣肘,使得马克 思主义史学家不得不把主要精力用于批驳形形色色的反革命舆论上,因而不能全力以赴 从学术上进行科学的研讨。所以说,对这个问题真正从学术角度开展广泛的讨论,还是 全国解放以后三十多年的事情。”[9]按照这样的看法,陶希圣对于“魏晋封建论”仅 仅是提出而已,而对此说予以正确论证,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

1954年,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纲要》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在这本书里,他第一次向 学术界表明了其“魏晋封建说”。《中国历史纲要》的撰著始于1951年,这说明起码在 此时尚钺先生的“封建说”已有了成熟的考虑。而且本书在出版前,还征求了尹达、侯 外庐、张政lǎng@②、唐长孺等先生的意见,张政lǎng@②先生亲为本书选择插 图,这都表明了本书的学术地位。

尚钺先生的“封建说”是以他的古史分期理论为基础的,而其古史分期理论又是建立 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学说基础上的。他运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学说分析中国古 代社会的变革,起码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相当成熟了。1944年,他在《中山文化季刊 》(第2卷第2期)上发表了《释@③——从中国古代农具发展探讨古代社会》认为社会制 度的演变,起主导作用的是生产工具,社会关系则是第二等的因素。“主要的变革,还 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来决定的,同时社会制度的变革也只有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才 能找到正确的线索和说明。”[7](p294)这可以说是其“封建说”的端倪。至50年代初 ,其“封建说”形成。

1955年以后,是尚钺先生“封建说”的发展时期,他先后撰写了《先秦生产形态之探 讨》、《中国奴隶制经济形态的片断探讨·序言》、《中国封建经济关系的若干问题· 序言》、《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等论文,对其“封建说”作了系统的论证。他的 论证基本上是循着“奴隶社会怎样崩溃,封建社会又是如何产生”这样一个思路进行的 。因此,他先从先秦生产形态着手,探讨早期奴隶制下氏族公社与农村公社的变化。他 将奴隶社会分为两个时期:“大约在舜、禹之时,古代社会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 ,在父系氏族时期奴隶制已经产生,到殷商形成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从西周到春秋 ,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脱离原始公社的脐带。当时的基本生产关系是‘以家长制公社为 基本的早期奴隶制的关系’。从战国到西汉,是中国奴隶制从发展到没落的阶级。”[1 0]封建的生产关系孕育于奴隶制的发展与没落阶段。“西汉初期就已产生了封建关系的 萌芽,直到魏晋,中国才进入封建社会。”[10]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昌盛时代,乃至说是中 国封建社会的分水岭。”[7](p352)宋、元是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时期,明至鸦片战 争为封建社会末期。20世纪50年代,尚钺撰著《中国通史讲义》(即《尚氏中国古代通 史》上、下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将奴隶制、封建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具体划 分为四个阶段:早期奴隶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西周到春秋战国,中国奴隶制的崩解与 封建制度的形成——秦两汉到南北朝,封建制度的发展——隋唐五代,封建主义最高阶 段与资本主义的萌芽——宋、元、明、清。按照“魏晋封建说”,构建了他的古史系统 。从尚钺先生关于古史分期研究的总体情况看,他对奴隶制的兴衰,研究得较为充分, 而对封建制度形成的探讨,略显薄弱。

奴隶制如何瓦解?封建关系又是如何形成的呢?对此问题给予较为充分说明的是王仲荦 先生。他于1956年在《文史哲》(第3、4、5期)发表名篇《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 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以生产关系的变化为线索,以依附民(即农奴)阶层的形成为标 志,描述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衰与兴的过程。认为夏至战国为原始奴隶制;战国初至东 汉,较发展的奴隶制占统治地位;自汉武帝时,大量“流民”出现,至东汉末,黄巾起 义,埋葬了奴隶制,引起了封建关系的急剧发展,旧的奴隶与奴隶主的生产关系,不得 不让位于新的依附民与封建主的生产关系,至魏晋,形成了封建制;封建土地所有者与 依附民“部曲”、“佃客”构成了封建社会初期的基本阶级;魏晋时,封建制的优越性 并未立即显露出来,到了南北朝,封建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有了较为充分的发展,为唐 代的昌盛作了准备。王仲荦先生的研究不仅丰富了尚钺先生有关研究的薄弱之处,而且 沿着尚先生的学术思路,将“魏晋封建说”的研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稍后,何兹全先生发表了《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56年第8期) ,1979年何先生又发表了《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具体阐述了 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社会变化的四个方面:即由城市交换经济到农村自然经济;由自 由民、奴隶到部曲、客;由土地兼并到人口争夺;由民流到地著。十分清晰地描绘了中 国历史由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发展线索。1991年何先生出版了《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 民出版社出版)一书,不仅构建了“魏晋封建说”的理论体系,还将“魏晋封建说”的 研究作了一系统的总结。

这样,在“魏晋封建说”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三位里程碑式的人物:即尚钺 、王仲荦、何兹全。尚钺对“魏晋封建说”具有开创之功,王仲荦则有开拓之力,何兹 全有集大成之劳。对于尚钺的开创之功,王仲荦在尚先生逝世之后,曾赋《挽尚钺同志 》诗,概括了尚先生的学术贡献,曰: 

三千桃李列门墙,老树婆娑扑鼻香。

若问门人谁最健,中国粲粲扶余王。

古史自今开草昧,萌芽何必讳清初。

从来学术难定论,且继前贤要著书。

“古史自今开草昧”注曰:“尚钺同志主张魏晋封建论。”[11]充分肯定了尚先生在 古史分期方面的学术贡献和地位。

1959年,尚钺先生的“封建说”受到批判,翦伯赞先生将尚钺的学术观点与“食货派 ”联系起来。何兹全先生说:“史学界开始批判尚钺教授和他的魏晋封建说,而我也执 这一说,认为汉魏之际中国才进入封建社会。我俩虽无深交,但学术思想是有共鸣的。 翦伯赞教授曾著文说:尚钺同志是共产党员,但和共产党的同志走得不近,而和《食货 》余孽倒似一伙。”[5](p90)从材料反映的情况看,没有迹象表明尚钺先生与陶希圣在 学术上有任何渊源关系。虽然何兹全先生早年曾受陶希圣的影响,但其以后的学术思想 与陶氏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尚钺先生较为接近,同属马克思主义史学。因此,翦伯赞 先生的看法并不符合实际。

对于尚钺先生的“封建说”及由此所遭受的磨难,戴逸先生曾作了这样的评价,曰: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在苏联,十月革命后流行的看法是,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商品经济的。这样,不仅主义是计划经济,是自觉地达到目的,不需要研究客观规律的政治经济学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由于没有商品生产或商品经济不发达,也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布哈林有句名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过渡时期的经济》),到1929年,公开发表了列宁的《对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论》后,人们才开始研究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1931年发表了大卫·卢森贝的《广义和狭义政治经济学》,探讨各种生产方式经济理论的异同。但这时,绝大多数苏联学者仍是以阐述苏维埃经济计划吨攻策代替经济规律的研究。直到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中批评了这种情况,并肯定了社会主义还有商品生产(但限于个人消费品),情况才有改变。1941年就开始筹备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几经周析,到1954年才正式出版。该书从原始社会生产方式讲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苏联第一部广义政治经济学。

广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的,这是时间上的广义。但恩格斯同时指出,经济发展条件在“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谁要想把火地岛的政治经济学和英国的政治经济学置于同一规律之下,那末,除了最陈腐的老生常谈以外,他显然不能揭示出任何东西”(《反杜林论》),这可说是空间上的广义。

在,广义政治经济学就是按照这个空间上的广义进行的,中国是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三十年代初,人们就感觉到已有的狭义政治经济学不能解答在中国发生的经济问题,1938年,毛泽东提出“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的号召(《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王亚南在译毕《资本论》三卷后倡议建立“中国经济学”并于1946年出版了他按《资本论》体系写的《中国经济原论》。同年,许涤新抱着“使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目的,开始写三卷本《广义政治经济学》。第一卷讲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二卷讲资本主义、帝国主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经济,于1949年出版;第三卷以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为研究对象,于1954年出版。

这样,就有了两个广义政治经济学的范本。一个是苏联的,它要求“阐明人类社会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上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的规律”(该书第一版导言)。另一个是中国的,要求“中国化”。不过,苏联的虽说研究全“人类社会”,其封建主义部分实际只讲了欧洲的领主制经济,又占一半以上篇幅的社会主义部分基本上是讲苏联。中国的虽说“中国化”,实际上也讲外国,其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部分完全是讲外国。

统一性和特殊性

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把历史上各种生产方式都用一个“基本经济规律”作为总括。除了垄断前的资本主义外(因为马克思已有论断),各种生产方式的基本经济规律都是套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用的模式,即“在什么生产力的基础上,用什么,达到什么目的”。1956年开展反对个人迷信后,学术界打破了一些斯大林的思想框框。但在广义政治经济学的讨论上,更强调了各历史时代的经济理论应具“统一性”。1985年兹·法因布尔格和格·科兹洛娃的《广义政治经济学问题》对此有详细论述。其要点是:(1)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客体具有统一性,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一般”;生产的社会性的历史发展即各种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2)政治经济学借以进行研究的基本范畴,在历史上是“贯彻始终”的,它们是广义政治经济学统一性的核心,(3)这些范畴的具体在历史发展中会发生质变,以至变到它们的反面;但在否定之否定过程中(指共产主义),它们又会“翻转过来”,完成统一性。因而,八十年代初,当苏联已是“发达的社会主义”并预见到共产主义的曙光时,对广义政治学的认识才完全成熟了,不过,在苏联,并未写出一部成熟的广义政治经济学。

在中国,直到七十年代,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是受苏联思潮的,但它一直是根据中国经济的特点进行的。1954-1956年,对于多种经济成行并存的这一中国特有的经济制度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过渡时期经济规律”的讨论。这以后,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研究中特别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1979年以后,则更是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进行政治经济学的建设了。历史方面,虽然还限于经济史的研究,但也注意到经济理论;尤其对中国地主制封建经济的研究,有突出的进展。1982-1986年,许涤新集中国内和国外最新研究成果,修订了他的三卷本《广义政治经济学》,成为迄今比较完整的一部广义政治经济学。

上述法因布尔格等的统一性论点,主要是根据马克思1957年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写的《导言》手稿而来的,尤其是手稿中“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马克思把这种方法为:“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政治经济学就是这第二条道路上的再现。不过,马克思所说的是狭义的即垄断前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这种资本主义已实践了三百年,它的第一条道路即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已经基本完成,因而应当再走第二条道路,从抽象再回到具体,其结果即三卷本《资本论》。对于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应当怎么办呢?《导言》确实说“生产一般”是个合理的抽象,但也说“用这些(抽象)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导言》也讲到简单范畴(即法因布尔格所称基本范畴)在历史上是存在的,“但是,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指资本主义形式)。因而,用这些范畴只能“在精神上再现出来”一个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但它“决不是具体本身产生的过程”。

共性寓于个性,一般只能在特殊中表现出来。对于前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研究还处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一条道路的阶段,或者还没有进入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这时候,我觉得强调广义政治经济学的统一性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恩格斯说:“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首先研究生产和交换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而且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它才能确立为数不多的,适合于一切生产和交换的、最普遍的规律”(《反杜林论》)。从广义空间来说,恐怕也是这样。只有在研究主要国家或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后,才能研究“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所以,我觉得中国的、结合本国特殊性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道路,是可取的。

政治经济学是以经济实践为根据的,在研究上,就是以经济史为基础,我国经济史的研究有优良的史学传说,并自三十年代建立学科以来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或影响下发展的。近年来,它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破除了“欧洲中心主义”的支配,在实事求是的道路上,取得丰硕的成果。在这个基础上,如果我们的经济学家和史学家,把它进一步提高到理论研究,那就必然会对广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这项研究中,我觉得入手之处,应当是在中国历史最长、内容最丰富、发展最成熟的封建主义经济。中国的封建主义经济,象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经济一样,是人类古代史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两种经济形式。

中国封建主义经济

近三千年的中国封建主义经济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其间有严重的曲折,以至人口丧失三分之一;但即使在这种时候,生产力的某些方向或贸易的某些环节,仍有进步或发展。

中国的封建社会,较早地废除了领主割据,较早地由农奴制转入租佃制,并较早地实现土地买卖,形成了一种以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封建社会,这种社会的封建制度,不象欧洲领主制度那样僵化,直接劳动者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因而生产力的发展比较快。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的农业生产、手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许多部门,都居于世界前列;商业发达,城市繁荣,文化昌盛;堪称为一种发达的,成熟的封建主义,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是罕见的。

十六世纪以来,我国的地主制经济制度又经历了一些重要的调整,如田制的公消私长,赋役的由丁入地,地租的定额化和永佃权的出现,雇工人身的逐渐自由等,因而,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未出现由顶峰走向衰落的过程,而是继续发展。

在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生产力仍有增长,十八世纪粮食的产量约比十六世纪增长二三倍,手工业也有发展,不过,农产品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扩大耕地面积和集约化耕作而来,集约化耕作又以劳动投入为主,甚少资本投入。因而,尽管亩产量发展到传统农业的高峰,边际产量和劳动生产率已有下降的征兆。手工业的发展也主要是来自工艺的改进,在生产工具和劳动分工上已逐渐落后于西欧了。

封建社会也和任何社会系统一样,有它本质的东西、非本质的东西,还有异质的东西。地主制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的质的决定者。自耕农、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他们从属于地主制经济,但也可从属于他种经济,它们是非本质的经济成分。在我国,自耕农的比重比较大,又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比较牢固,这都与西欧异趣。按照辩证法或系统论的原理,一个系统中如果不含有异质的东西,它就不能进化,商业资本和其它货币资本,自始就是用货币草生货币的资本形式,它们是与封建主义异质的,马克思说:“资本在历史上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西欧的封建制度,就是以“货币权力”战胜“地产权利”而最后告终的(见《资本论》第一卷第167页),但在中国,这种对立和它的表现形式即城乡对立并不尖锐,到晚期,且出现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现象。

这都说明,在我国发达的、成熟的封建主义社会中,生产结构比较稳固,自给性比较完整,地主制经济能够容纳一定的商品经济,进行自我调整,加以我国早就是一个统一的帝国,上层建筑的保护力量比较雄厚。因而,晚期虽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出现,但发展极为缓慢,封建主义长期延续下来,直到鸦片战争以后。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地主制成为一种与增长着的资本主义经济长期并存的封建主义。之所以能长期并存,是因为中国地主制经济基于本身特点,能够吸收商品经济,以至吸收外国的和买办的商品经济,进行自我调节,延续自己的寿命,这几近离奇,但环顾今日第三世界,这种现象并不罕见。鸦片战争后百年来,中国的农业生产力仍有所增长,说明地主制经济仍有生命力,如果不是经过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土改,它还会生存下去。不过,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经济的解体,商业资本和资本支配农村,以及地主阶级本身成份的演变,近代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已不是原来的封建主义,而是半封建主义的经济。从封建主义到半封建主义,仍然是符合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个进化。当然,它也持续给中国人民造成无穷的苦难。

以上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上,我对中国封建主义经济的一些看法。这种看法来未必妥当,也不免谬误。每位经济史学者,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不同观点的提出和切磋,说明一点,即我国封建主义经济史的研究,已有可能进行理论探讨,写出一部或几部(按照不同观点)中国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了。我祝愿这一天早日到来。余 论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给广义学提出的第一个定义是:“人类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的”。并指出:“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每种“都有多半是它自己的特殊的规律”,“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这种“两个坐标”论给我们经济史的研究以很大的启示,即现察经济和社会进步有两个指标,一是生产力的增长,一是交换的扩大,两者应当是同等重要。

但是,三十年代以来,我们经济史的研究总是重生产,轻交换,甚至不研究交换,这是因为,我国原有重本轻末的传统;在革命战争和物资匮乏的年代人们最关心的当然是生产;此外,还受苏联思潮的。斯大林认为,商品交换“不是一切社会形态而只是某些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现象”(《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因而在《政治经济学教料书》中所列政治经济学定义,如前文所引,删除了交换。在我国,轻视交换的思想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金会提出社会主义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才扭转过来。

恩格斯在文中不仅讲物质交换(Austausch),还提到广义的交换(Verkehr、译交往)。我曾有文论到,人类社会的交换实早于生产,愈在古代,交换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愈重要(《试论交换经济史》,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就封建社会说,在欧洲,因日耳曼人入侵破坏了城市和商路,中世纪出现乡村化和商业凋敞的现象,人喻为“回到野蛮”。这只是上一个特例。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总的说,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比较正常的。这方面应重点研究,补西史之不足。

封建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为什么中国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的初期,而不像西欧产生于封建社会瓦解时期?为什么中国专制主义皇权始终是封建制度的守护神,而西欧专制主义王权却成为封建制度的对立面?为什么中国封建专制皇权竭力压制乃至扼杀资本主义萌芽,而西欧的专制君主却曾经与新兴的资产阶级结成同盟呢?这些,都是很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君主专制的特征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世袭的君主一人行使,而君主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带有很大的专断性和任意性。卢梭说:“专制政治是不容许有任何其他的主人的,只要它一发号令,便没有考虑道义和职责的余地。最盲目的服从乃是奴隶们所仅存的唯一美德。”③黑格尔也说,君的理念“不外是一种任性的、意志决断的理念”④。但是,正如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所指出的:“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⑤君主专制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决不是偶然出现的历史现象,它有特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也不例外。在这个问题上,史学界迄今有三种不同的意见:⑴个体小农经济说;(2)土地国有制说;(3)地主土地所有制说。本文试图对上述三说作一些评论,就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提出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近两年来,在一些论述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文章中,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

这里,有一个语义学上的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就是所谓的“经济基础”究竟是指什么?如果指的是封建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的话,谁都知道,封建经济(包括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基本上都是由分散的个体小农进行生产的,因此我们通常说,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基础并没有错。但是,如果指的是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形式的经济基础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经济基础”这个概念是有一定科学涵义的。它是指一定的上层建筑赖以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结构,亦即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小农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成分,从来不构成独立的生产方式,因而也就不可能对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形式起决定性的作用。有些同志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由于没有严格掌握“经济基础”这一概念的内涵,这就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分歧。

我们说小农经济不是决定中国封建专制主义这种国家形式的经济基础,这并不是说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长期统治与小农经济没有关系。相反,封建专制主义正是在小农经济这块土壤上吸取自己的营养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第一,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拥有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机构和一支数量庞大的军队,为了养活这些官吏和军队,以及支付皇室巨大的开支,这就需要强迫农民缴纳赋税和从事无偿的徭役。小农经济的繁荣或凋敝,直接关系到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能否从农民那里榨取到更多的剩余劳动,因而也就成为它盛衰的一个重要标志.

《商君书·去强》说:“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一直很重视发展小农经济。秦始皇之所以能够统一六国和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秦国的小农经济为他提供了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后来,随着秦朝统治者对农民剥削和压迫的加重,造成“财匮力尽,民不聊生”,以至社会生产被拖人绝境时,这个煊赫一时的专制主义王朝也就被农民起义所埋葬了。西汉的情况也有些类似。没有汉初六七十年的休养生息所带来的小农经济的繁荣,就没有封建国家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汉武帝就不可能“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⑥,并且把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进一步加以强化。当他为了应付封建国家的巨大开支而加紧对农民的搜刮,加上地主阶级的巧取豪夺,以至迫使大批农民破产流亡时,鼎盛的西汉王朝也就显出危机四伏了。可见,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为了巩固专制主义的统治,就需要维护小农经济的稳定,必须“养鸡取蛋”,不能“竭泽而渔”。谷永说:“王者以民为基,民以财为本,财竭则下畔,下畔则上亡。是以明王爱养基本,不敢穷极,使民如承大祭。”⑦也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封建小农经济是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它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诸如生产水平的低下,生产技术墨守陈规,商品交换不发达,生产规模细小、分散和落后等等,造成大多数农民处于一种闭塞无知的精神状态。他们只要能够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挣得最低的生活条件,就会默默地忍受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压榨。封建专制主义正是利用农民的这种不觉悟以维持其残暴统治的。

《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陈胜在地主家当雇农时,有一次对佣耕的伙伴说:“苟富贵,无相忘。”他的伙伴取笑他说:“若为佣耕,何富贵也?”连富贵都不敢向往,这正是农民悲惨的生活条件给他们造成的一种精神创伤。秦始皇和胡亥、赵高的暴政,使“天下苦秦久矣”,但是农民在长时间内并没有起来反抗。《汉书·伍被传》中对此有一段很生动的叙述。伍被说,“秦为无道,残贼天下”,“当是之时,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馈,女子纺绩不足于盖形”。“百姓悲痛愁思”,“离心瓦解”,可是他们要起来反抗暴秦的统治却非常困难。“欲为乱者十室而五”不行,“十室而六”和“十室而七”也不行。要等到“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父不宁子,兄不安弟,政苛刑惨,民皆引领而望,倾耳而听,悲号仰天,叩心怨上,欲为乱者,十室而八”的时候,才有可能爆发大规模的起义。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一样,带有宗法制的特点。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作为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是在父家长的指挥下进行生产的。家庭成员对于父家长的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在一个家族内部,族长也拥有绝对的权威。这种天然尊长的封建宗法关系,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

从战国到秦汉,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都竭力宣扬事君与事亲一体的伦理纲常。《孝经·开宗明义章》说:“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礼记》说:“父子之道,君臣之义,伦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董仲舒作《春秋繁露》、班固撰《白虎通义》,以阴阳五行的学说解释三纲六纪,更进一步为君权、父权的结合提供了神学的依据。对君权的绝对服从,既是政治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规定,又是伦理纲常上尊卑名分的要求。这一套封建纲纪的说教,不但在统治阶级中,同样也在农民阶级中,起着精神枷锁的作用。

第四,细小、分散和宗法性的小农经济,还使农民群众无法摆脱天命论的支配。他们不仅迷信自己的悲惨命运是命中注定,而且迷信统治他们的皇帝也是上天的安排。他们在政治上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因此,他们不但从小就养成对专制主义皇权的崇敬和畏惧.还很容易产生对“清官”老爷的幻想。

东汉桓帝时,刘宠为会稽太守。“山民愿朴,乃有自首不入市井者,颇为官吏所扰。”刘宠到任后,简除烦苛,禁察非法,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当他被征为将作大匠时,山阴县有五六个老叟人赍百钱给他送行。他们说:“山谷鄙生,未尝识郡朝。它守时吏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自明府下车以来,狗不夜吠,民不见吏。年老遭值圣明,今闻当见弃去,故自扶奉送。”⑧农民就是这样的朴实,只要地方官吏不事诛求,他们就感恩戴德了。顺帝时,广陵张婴领导数万农民起义,“杀刺史、二千石,寇乱扬徐间,积十余年,朝廷不能讨”。后来郡太守张纲率领吏卒十余人到起义军营垒,在痛骂一顿地方官吏的“多肆贪暴”之后,宣称“仁圣”的顺帝“思以爵禄相荣,不愿以刑罚相加”⑨。张婴经不住这一番威胁利诱,竟感激涕零地率部投降,一场轰轰烈烈的农民起义也就这样被镇压下去了。张纲能够瓦解起义农民的斗志,就是利用了他们对于皇权的幻想和迷信。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所固有的弱点如何使他们成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牺牲品。

如上所述,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封建小农经济,不但从物质上,而且从精神上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正因为这样,所以从战国到秦汉,许多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竭力美化小农经济的闭塞性,力图把农民束缚在一小块土地上,不让他们的眼光超出自己狭小的乡里。韩非之所以赞赏《老子》的思想,不仅因为它提出了“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政治主张,还因为它所理想的“绝巧弃利”、“绝圣弃智”的小农社会,非常有利于专制主义的统治。《老子》书中说:

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⑩

这样一个自然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和与世隔绝的社会,必然“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⑾,专制君主也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吕氏春秋·上农》说:“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这段话把封建统治者为什么要维护小农经济的用心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小农经济所造成的农民身上的弱点,使得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封建专制主义既顺从又迷信。但是,当我们指出农民身上的这种弱点时,切不要忘记农民是一个具有二重性的阶级,而且在农民群众当中从来就有革命和保守之分。许多同志在论述农民对于专制主义皇权的迷信时,经常引用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所说的那段话。可是有些同志恰恰忘记了马克思在下面接着说:“但是,要很好地了解我的意思。波拿巴所代表的不是革命的农民,而是保守的农民……不是农民的开化,而是农民的迷信;不是农民的理智,而是农民的偏见;不是农民的未来,而是农民的过去;不是农民的现代的塞文,而是农民的现代的万第。”⑿列宁在肯定劳动解放社纲领草案关于“专制制度最主要的支柱是农民不问政治和思想落后”的论点的同时,也指出“农民能够同专制制度进行革命斗争”。列宁说:“这不是理论上的矛盾,而是生活本身的矛盾,因为农民的特点就是具有两重性。”⒀法国大革命后的小农和俄国废除农奴制后的农民,其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当然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不同,但是马克思和列宁关于农民具有二重性的分析,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阶级性格同样是有指导意义的。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使他们容易成为专制主义统治的驯服工具,但是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又必然要激起他们对专制主义的仇恨和反抗。农民阶级这种二重性的矛盾,正反映了小农经济本身的矛盾。小农经济是细小的、分散的和闭塞的,但它在地主经济的兼并和封建国家的压榨下,经常受到破产的威胁,因而又是很不稳定的。所以,封建社会农民的阶级斗争常常呈现出这样的规律:当封建剥削比较轻,小农经济有所保障和有所繁荣时,农民很容易安于被剥削和被奴役的地位,他们会称颂“圣明天子”的“仁慈厚恩”;而当封建剥削异常加剧,小农经济遭到严重摧残,以至于农民再也无法生活下去时,他们对于专制主义皇权的幻想和迷信就会发生动摇以至破灭,最后就有可能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中国封建社会一些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斗争的矛头直接指向专制主义皇权。我们不能只看到农民拥护专制主义皇权的一面,而抹煞他们反对专制主义皇权的另一面。皇权主义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上得到滋长,但它毕竟是属于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专制主义给农民戴上的精神枷锁。有的同志因为看到农民起义领袖不可避免地要蜕化变质为封建统治者,就把农民说成是天生的皇权主义者,甚至否认农民有民主主义的思想,这种看法很容易导致混淆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界限。列宁曾经说过:“每个马克思主义者都知道,虽然个别人可以从一个阶级自由地转到另一个阶级,但阶级是各不相同的。”⒁当农民起义的领袖变成了热衷于搞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者之后,他已经不再是农民阶级的一分子了。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他的阶级地位的变化,而与小农经济并没有什么关系。领袖人物和领导集团变了,但农民阶级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并没有变。而只要农民阶级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他们就必然会产生平均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思想。尽管农民的民主主义不可能战胜封建专制主义,但它却是作为后者的对立物而出现的。陈胜当王以后,他的佣耕伙伴去见他。在这位纯朴的农民心目中,陈胜还是自己旧日的伙伴,他并没有把陈胜看做高不可攀的封建统治者。可是陈胜地位变了,他的思想也变了。他听到有人挑拨说“客愚无知,颛妄言,轻威”,就把昔日的伙伴杀了。结果,“诸陈王故人皆引去,由是无亲陈王者”⒂。这件事情很能说明一个农民革命领袖是怎样开始蜕变的,同时也反映了农民民主主义与封建专制主义的尖锐对立。刘邦的部下也有不少是出身下层的劳动人民。这些人在经历了农民战争的洗礼之后,对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权威也并不那么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当刘邦做了皇帝朝会的时候, “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很不成体统。后来靠了叔孙通制订朝议,“令群臣习肄”,才建立起君臣之礼。而刘邦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才恍然大悟说:“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⒃新莽末年的赤眉军大都是贫苦的农民,他们“以言辞为约束,无文书、旌旗、部曲、号令。其中最尊者号三老,次从事,次卒史,泛相称曰巨人”。他们在进军长安的途中,虽然拉了一个刘盆子来当小皇帝,但到达长安以后,一些农民军将领在朝廷上也是“日会论功,争言?呼,拔剑击柱,不能相一”。腊日设宴,毫无秩序,“各各屯聚,更相背向”,如同儿戏。“盆子惶恐,日夜啼泣,独与中黄门共卧起,唯得上观阁而不闻外事。”⒄上述这些事例,都说明在农民群众当中蕴藏着朴素的民主主义热情。那种认为小农经济只能培育出封建专制主义的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的。

主张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的同志,还有一种说法,即强调中国封建社会的直接生产者是个体小农,而不像欧洲中世纪那样是农奴,仿佛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特点。其实,无论是中国或外国的封建社会,小农经济都是普遍的形态。农奴的私有经济也是一种小农经济。恩格斯曾经明确说过:“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⒅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身上所造成的一些弱点,在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和农民身上同样也是存在的。列宁说:“农奴制的特点是:世世代代的停滞,劳动者的闭塞无知,劳动生产率很低。”⒆恩格斯也指出德国的“农民世代相传,习于顺从”,他们常常是“默然忍受一切”⒇。如果说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个体小农经济,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欧洲中世纪,在同样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并没有产生类似中国这样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而是出现了政治上的分裂割据状态,以及“贵族民主制”、“等级君主制”等不同政体呢?欧洲中世纪曾经存在过的“所有各地的采邑关系造成了一团乱麻般的权利和义务”[21]那种状况,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帝和臣民说来,都是完全不可思议的。可见,用小农经济来说明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征之世界各国的史实,也很难成立。

封建专制主义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要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如果把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说成是小农经济,这在理论上就可以导致如下结论: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不是为地主经济和地主阶级服务,反而是为小农经济和农民阶级服务;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基础不是地主阶级,而是农民阶级。而这种结论显然是站不住的。

史学界以往还有另一种意见,即认为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持这种意见的同志,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提示,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拥有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而私人对于土地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就是专制主义皇权之所以具有绝对权威的秘密所在。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东方,主要是指“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22]。这个地区的国家在西方殖民者侵入之前,是否始终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我们暂且不去管它。就中国的历史实际来看,显然不是这种情况。因为中国从秦汉以后已经存在大量的私有土地,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东方各国的农村公社时,多次指出它们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例如,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马克思写道:“农村公社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保持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最后的原始类型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任何地方,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23]恩格斯也说:“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24]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东方专制制度”,究竟应该怎样理解,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以中国的西周时代来说,矗立在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之上的奴隶主国家,虽然具有专制主义的色彩,但它和秦汉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显然有许多差别。西周贵族专制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25],在秦汉以后几乎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关于秦汉以后的封建专制主义与西周奴隶制的专制主义之间的历史联系和区别,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国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农村公社,私有土地依然不存在,那么把封建土地国有制说成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倒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中国从春秋战国以后,农村公社已经瓦解,土地开始成为私有财产,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取得了支配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要说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国有制,就很难说得通了。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改革,从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一直到秦国的商鞅变法,有一个共同的内容,就是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秦始皇兼并六国之后,“使黔首自实田”,则是统一的封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全国范围内土地私有权的正式承认。我们从西周的井田制,到春秋战国的授田、名田制,再到秦朝的“使黔首自实田”,可以看出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的历史轨迹。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上层建筑也在发生变化。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确立,就是这种变化的产物。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土地私有化历史过程的完成差不多同时,这决非偶然的巧合。它正好说明,用土地国有制来解释封建专制主义产生的经济基础,与历史实际格格不入。

为了阐明秦汉时代封建土地国有制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关系,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考察的。这就是:(1)废分封立郡县的经济意义。(2)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权的不存在?(3)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质。(4)公田和苑囿池泽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废分封立郡县的经济意义。

秦始皇统一六国,“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26]。有的同志认为,郡县制代替分封制,表明秦朝的统治者把全国的土地都集中在封建国家手里。也就是说,郡县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的一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呢?

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曾指出郡县制并非秦始皇首创,“当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已为县矣”;郡的设置虽然晚一些,“当七国之世,而固已有郡矣”。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也说,“郡县之法,已在秦先”。春秋战国时代的郡县,虽然不同于秦汉的郡县,但它们无疑是由分封制过渡到中央集权制的重要环节。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推广到全国,这是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一项重大措施.但是,秦朝所确立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与马克思所说的东方有些国家“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一回事。因为郡县制下面的土地关系,既有国有土地,也有地主阶级和自耕农民的私有土地。郡县的建制,基于编户齐民而与土地多少无关。《释名》:“郡,群也,人所群聚也。”“县,悬也,悬系于郡也。”从经济意义上说,郡县制的确立只是表明封建国家可以完全控制全国的田租、赋税和徭役。各级官吏已经不能再像从前的封君那样直接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并且把这种特权传给自己的子孙了。他们只能以俸禄的形式,从封建国家那里取得自己在农民剩余劳动再分配中的应得份额。秦汉制度,地主官吏每年年终要派人到京师向皇帝“上计”,包括属县的“户口垦田”和“钱谷人出”[27]。“上计”的主要依据是户籍,而人民的土地财产则是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居延汉简名籍类中的公乘礼忠有“田五顷[值]五万”,公乘徐宗有“五十亩直五千”。户籍登记有土地财产一项,当然是出于封建国家征收田租赋税的需要,但它也表明,这种私有的土地财产是受到封建国家的保护的。

秦汉时代的国有土地(“公田”)和私有土地(“私田”)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别。封建国家可以“假民公田”,但却不允许买卖公田。《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记载,成帝建始二年,右扶风?C顺为少府,就因为“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而私人土地的买卖,则是完全合法的。这在史书上有大量的记载,从出土的买地券也可以得到证明。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贵族、官僚、地主广置田产,就连皇帝本人也买起土地来。西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28]。东汉灵帝以河间王继承帝位之后,也“还河间买田宅”[29]。这两件事,虽然被当时有些人加以指责,认为“王者臣天下,无私家”,身为皇帝而置私田,是“弃万乘之至贵,乐家人之贱事”[30],但它却生动地说明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人们中间所引起的占有土地的贪欲,是如此地普遍和强烈,以至于连“富有海内”的皇帝也不能摆脱它的诱惑了。

(二)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权的不存在?

主张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同志,经常举封建国家对私人占有土地的限制和干预,诸如限民名田的法令、迁徙豪富的政策等,用以否定土地私有制及其法权观念的存在。其实,这种看法也是很难成立的。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从来认为,土地所有权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马克思说:“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31]在封建社会,是不存在所谓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特征既然是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对所有臣民的人身和财产的支配权,那么他自然也可以用各种理由来限制甚至剥夺臣民的私有土地。但是,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封建的土地私有权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土地私有制及其法权观念的存在。

《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从秦到汉初,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存在着按等级名田的制度。但这种等级名田制,与其说是对贵族、官僚占有土地数量的限制,不如说是对他们占有土地最低额的保证。汉武帝置十三州部刺史,以六条问事,第一条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32]。田宅不许“逾制”,这恰好说明,在制度之内占有的土地是完全合法的。事实上,武帝时候,等级名田制也早已遭到破坏。《汉·书食货志》引师丹说:“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俞困。”师丹认为文帝时“未有并兼之害”是粉饰之辞,但他说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则是事实。晁错给文帝的上疏中,就谈到商人兼并农民的问题:“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33]到了董仲舒时候,由于等级名田制度已经完全破坏,“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所以他才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的建议[34]。武帝在颁布告缗令的同时,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35],许多商人因为犯令而被没收了土地,可是土地兼并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告缗令实行的时间前后不到十年。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任治粟都尉、领大司农以后,因为实行盐铁专卖和置均输平准,汉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很大改善。在桑弘羊的建议下,告缗令就停止执行了。哀帝时,由于社会危机日益严重,师丹又重提限田限奴婢的建议。师丹的建议总算得到了哀帝的重视,交给群臣讨论,并且制订了一个限田限奴婢的方案。但是因为遭到外戚丁、傅和哀帝佞臣董贤的反对,结果不了了之。从文帝时起,终西汉之世,封建统治阶级中不断有人要求国家对土地兼并之害进行干预,封建国家也曾经试图要限民名田,但终究都未能实现。这种情况说明,“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36]。在土地私有制发展面前,国家权力对它的干预和限制所能起的作用,毕竟是很有限的。王莽企图恢复井田制,“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反而造成了社会经济的极大混乱,“天下警??唬?菪陶咧凇?37]。在经济必然性的压力下,他也不得不取消禁止土地买卖的“王田”制。这场“土地王有”的闹剧,终于成为促使新莽政权迅速崩溃的重要因素。它从反面证明了一个事实: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权力必须适应和保护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它不可能建立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之上。

秦汉时代的封建统治者对于臣民虽然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但在通常情况下,臣民没有犯罪,是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土地财产的。汉武帝为了扩建上林苑,使吾丘寿王等人“举籍阿城以南,?|厘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鄂杜之民”[38]。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39]。皇帝征用民田,要以公田抵偿,贵族向国家献田,皇帝令论价给酬,这正是土地私有权得到封建国家承认的表现。如果不存在土地私有权,也就不会出现封建国家向臣民变相购买土地这种现象了。西汉前期,封建国家为了强干弱枝,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曾实行过迁徙郡国豪杰和高赀富人充实京师的政策。但是,封建统治者对于这些被迁徙的豪富,并没有采取剥夺土地财产的措施,而是从经济上给予了补偿。例如,汉高祖九年“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40]。武帝建元三年,“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41]。这些被迁徙的豪富,虽然被迫离开了自己的故土,但在新的地方仍然占有不少土地,其中有的后来还成为有名的世家大族。像东汉的梁氏、窦氏、耿氏等大族、其先世就都是由关东迁到关中的。

《汉书·匡衡传》记述匡衡封.临淮郡僮县之乐安乡,因沿旧郡图之误,多收了四百顷的田租,被有司劾奏“专地盗土以自益”。有的同志认为,“专地盗土”是针对封建土地国有制不可侵犯而规定的一项法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匡衡之所以遭到惩治,是因为他非法扩占封地,私吞郡县的田租,并不能由此说明汉代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所谓“专地盗土”的罪名,是据《春秋》之义引申而来的。东汉的荀悦说:“《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42]在奴隶主土地国有制还没有瓦解的时候,确实是“诸侯不得专封,大夫不得专地”的,但到了秦汉时代,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早已把这种《春秋》之义抛到历史的帷幕后面去了。

(三)封建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实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43]主张秦汉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同志,常引用马克思的这段话作为自己的理论根据。在以往的讨论中,有不少同志已经指出秦汉时代除了公田的假税之外,一般的地租并没有和赋税合为一体,用马克思的话来套秦汉的历史实际并不合适[44]。实际的情况是,封建国家或“收泰半之赋”,或“什五而税一”、“三十而税一”,而地主的私租却是“见税什五”。封建国家的田赋有时可以减免,而地主的私租却是从来不会少收的。所以荀悦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大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45]如果地租和赋税是合为一体的话,他也就不会有这样的感慨了。

封建国家的赋税是不是属于地租的范畴?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赋税就是集中化的地租,另一种意见认为赋税与地租无关。我认为,说赋税与地租无关是不对的,但笼统地说赋税是集中化的地租也值得商榷。封建国家的赋税主要是田赋和人口税,田赋可以说属于地租的范畴,而人口税则不是。

马克思在分析地租的不同形式时指出:

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它又可以是非生产者对自然的单纯私有权,是单纯的土地所有权;最后,它还可以是这样一种对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像在殖民地移民和小农土地所有者的场合那样,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不同地租形式的这种共同性一一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即不同的人借以独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虚构在经济上的实现,一一使人们忽略了其中的区别。[46]

按照马克思的意见,凡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包括小农土地所有者对他私有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都可以归人地租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来,秦汉时代的地主阶级和自耕农民对于他们私有土地的产品的占有,都是地租的一种形式。

但是,严格说来,地租不仅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它还是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所以,马克思又说:“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从而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强制地一一虽然对他的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一一必须向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47]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主占有的地租是租种他的土地的农民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而自耕农民的剩余劳动如果不被他人占有,则不构成地租。

秦汉时代,地主阶级向封建国家缴纳的田赋是封建地租的一部分,这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地主阶级并不从事生产,他们缴纳的田赋只能来自对农民剩余劳动的剥削。问题是,既然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果地主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自己而不属于国家的话,那么封建国家根据什么从地主阶级手里拿走这一部分地租呢?

同样的道理,如果自耕农民的土地也是属于自己而不属于国家的,那么封建国家又根据什么向自耕农民征收田赋,占有他们的部分剩余劳动呢?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加以说明。

首先,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封建社会是不可能存在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换句话说,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土地私有权不可能是完整的。土地私有权的这种不完整性,决定了土地所有者不可能全部占有它的经济实现一一地租。封建国家对地租的分割,正是它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的经济实现。

其次,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剥削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都需要维持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养活一大群为它们服务的官吏和军队。所有这些费用,都来自国家的赋税。因此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48]又说:“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49]但由于国家具有超阶级的假象,因而维持国家机器存在的赋税,就落到了全体居民身上,由他们共同负担。不论是地主的剥削收入,还是农民的劳动所得,都必须扣除支付国家费用的赋税。田赋就是属于占有土地的居民必须缴纳的支付国家费用的部分。

秦汉的赋税既税地又税人,税地是次要的,税人是主要的。作为税人的人口税(算赋、口赋等)以及徭役,与田赋的性质有所不同。因为封建国家对农民这部分剩余劳动的占有,是基于政治上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按照封建国家的规定,农民不论有无土地,都要缴纳人口税和服徭役;有市籍的商人被禁止占有土地,但也要缴纳人口税和服徭役。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既要向地主缴纳地租,又要向封建国家缴纳人口税和服徭役。可见,人口税和徭役与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关系,它们和地租没有合为一体是很清楚的。

秦汉时代的依附农民除了对于封建国家有着一般臣民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对于他们所依附的豪强地主还有一层更加严酷的隶属关系。他们“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50]。有的豪强地主“其使民威重于郡守”[51]。有的甚至仗势不让宾客服国家的徭役[52]。至于“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53]者,更是不乏其例。这种情况说明,秦汉时代与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既有作为者的封建国家,又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的依附关系,远比马克思所说的亚洲有些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的国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四)公田和苑囿池泽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云梦秦简的出土,使我们对于秦代的土地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些同志把秦简中所反映的授田制,说成是土地国有制,这并不确切,因为战国时代的授田制,实际上是土地私有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另文专门加以探讨。但我们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到,秦国除了授田制之外,封建国家确实还直接掌握了一批国有土地。如《田律》:

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 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又《仓律》:“县遗麦以为种用者,?ず桃躁?藏)之。”所说的都是国有土地耕种的情况。这些国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官奴隶,《仓律》有关于“隶臣田者”口粮供应标准的记载。

汉代国有土地的数量还不少,但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起秦代来已经显著下降。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军功赏田制度的衰落。从战国到汉初的军功赏田制度,是以封建国家掌握大量可耕的国有土地为前提的。《商君书·境内》规定:“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王翦将兵攻楚,可以“请美田宅园池甚众”[54]。刘邦建立汉朝之初,也还继续推行“以有功劳行田宅”的赏田制度[55]。但此后,军功赏田制度实际上已日益衰落而逐渐废弛。文帝时,冯唐曾谈到,当时边塞将士“终日力战,斩首捕虏,上功莫府,一言不相应,文吏以法绳之。其赏不行,吏奉法必用”[56]。武帝时军旅数发,武功称一时之盛。但一些著名的将领如卫青、霍去病等,每次战役之后,只见增益封户,而不见有赏田。这说明封建国家能用以赏赐的国有土地已大大减少了。除了军功赏田之外,汉代统治者以土地赏赐贵戚和大臣的情况也很少见。汉武帝时代国家掌握的公田是比较多的,但只见武帝赐其姊修成君公田百顷。昭帝时,苏武从匈奴还朝,只赐公田二顷。至于哀帝赐董贤土地二千余顷,即使属实,也是一个特殊的例子[57]。

第二,国有土地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秦代的国有土地由奴隶耕种,土地的收获物虽然归国家所有,但封建国家要负担奴隶的生活费用。而由于奴隶对劳动没有兴趣,劳动生产率必然是低下的。经济上的不合算迫使汉代的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国有土地的经营方式.西汉的公田主要采取“假民”而收租税的方式耕种。元帝时,罢北假田官。《汉书》注引李斐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58]假税收入主要由水衡、少府掌管。《汉书·王嘉传》说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桓谭《新论》说:“汉定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人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59]”少府岁人十三万万至十八万万,数目似乎不少,但这部分收入并非都是公田的假税,还包括了山川园池市井租税的收入[60],而后面这部分收入所占的比例无疑是不小的。更重要的是,公田在“假民”之后,实际上就逐渐转化为私有土地。假公田的“民”,既有贫民,也有豪强地主。《盐铁论·园池篇》中的文学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不论公田是假给贫民还是假给地主,只要耕种者或经营者向封建国家缴纳假税,他也就成为这块土地的主人。所以文学才说:“先帝之开苑囿池?,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61]东汉的仲长统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62]也说明公田不断被私人所占夺的事实。

有的同志认为,汉武帝通过算缗、告缗令没收了大量的私人土地,使国有土地的数量空前增加,这是武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物质条件。其实,这是一种倒果为因的说法。武帝初算缗钱在元狩四年(前119年),杨可主持告缗、没收大量商人土地的时间要更晚一些。而在此以前,武帝已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如果封建国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府,要雷厉风行地贯彻算缗、告缗令,在全国范围内没收大量的私有土地,那是不可想像的。

封建土地国有制是秦汉时代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的一种物质力量,但也并不是它唯一的物质力量。从秦朝到东汉初年,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经历了不断强化的过程,可是公田苑囿等国有土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不断被私有土地所排挤和削弱。东汉末年,由于战乱,无主的官田大大增加,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这时却陷于分崩离析。这种情况表明,封建专制主义政治权力的盛衰,与国有土地数量的增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把土地国有制说成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很难说得通的。

马克思说:“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一一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一一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63]为了找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这种“独特的国家形式”的“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础”,我们必须从分析“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人手。也就是说,必须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点去寻找问题的答案。

中国封建生产方式和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不同,是属于地主制的类型.在这里,支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直接生产者不是被分与份地的农奴,而是租佃土地的依附农民;剥削形态没有经过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以实物地租为主的混合形态;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在全国范围内很早就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正是由于这样一些基本经济特点,所以中国封建社会一开始就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

我在拙作《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论秦始皇》这两篇文章中曾经谈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产不像西欧的领主庄园那样表现为一种“不可转让”的“硬化了的私有财产”,相反,土地买卖和其他形式的兼并是它正常的形态。因此,中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并不安于、也不可能像西欧的领主那样,在差不多可以与世隔绝的庄园中过着一种完全自给自足的生活,并且竭力在政治上把这种孤立分散的状态保持和巩固下来。他们为了满足扩大地产的无穷贪欲,总是热衷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64]。近几年来,史学界发表了不少有关封建专制主义的文章。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胡如雷同志的《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一书,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的关系作了很好的分析。但是应该承认,无论是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或是对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我们目前的研究都还是很不深入的。在这方面,还需要我们作出很大的努力。

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是在秦朝,但其形成应该追溯到战国时代。那时候,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新兴地主阶级登上了政治舞台。在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动下,各国大都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变法运动。这些变法在政治方面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加强王权,以封建官僚制度代替贵族的世卿世禄制;二是奖励军功,通过兼并战争消灭分裂割据状态。所以,统一、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可以说从中国封建社会确立之日起就是地主阶级国家三位一体的历史要求。而从秦朝以后,在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经历了许多朝代的更迭,其间也出现过几次分裂割据的局面,但封建地主制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国家的统一始终是历史的主流,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始终一直延续下来。

马克思主义认为,“基础创立上层建筑,就是要上层建筑为它服务,要上层建筑积极帮助它形成和巩固……”[65]中国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之后,所以选择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样一种上层建筑,归根结底,就是因为这种上层建筑最适合为地主制的封建经济基础服务。

首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充分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产作为私有财产并不以“主人底阶位”作为必要前提[66]。司马迁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67]班固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虏,犹亡愠色。”[68]秦汉时代,除了贵族、官僚等身份性地主之外,还有为数相当多的非身份性地主。非身份性地主对土地和劳动力的占有,主要并不依靠政治权力。即使是身份性地主,土地财富的扩大也不完全依靠政治权力。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种特点,尽管土地私有权并不是自由的,经常还要受到专制主义政治权力的某些限制,但任何一个地主家庭或家族却不可能长期垄断对土地的占有。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封建社会,商业货币财富总是不断转化为土地财富,而且从战国秦汉开始,就出现了商人地主这一特殊阶层的秘密所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种特点,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要求打破一切等级的羁绊和地区性的障碍。而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正是最能适应这种经济要求的一种政治制度。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下,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对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臣民和一切领域都进行全面的控制,不允许有其他任何的权力中心。所以,中国封建社会虽然有官民之分、贵贱之别,但不同阶级和等级在专制主义的皇权面前,却又都处于从属的地位。在这种政治制度下面,地主阶级只要不触犯皇帝的天威,就可以肆意进行土地兼并(包括使用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秦朝的富人“田连阡陌”,“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69]。西汉的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70]。东汉的“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71]。这种现象,只有在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大国才能出现,对于每个封建领主都是“他自己领地内的政府”的中世纪西欧来说,则是完全不可思议的。

其次,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在政治上为地主阶级开辟了广阔的仕途。

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地产虽然不以“主人底阶位”为前提,但是地主阶级是不会仅仅满足于拥有土地财富,而不要求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的。身份性地主既是贵者,又是富者;非身份性地主虽是富者,却不是贵者。可是在非身份性地主和身份性地主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非身份性地主在积累了足够的财富之后,也必然要求分享政治上的统治权力。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恰恰能满足他们的这种要求。因为任何一个独断专行的君主,都需要依靠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官僚机构来进行统治。封建官僚制度结束了少数贵族垄断政治权力.的局面,同时为所有的地主和富人开辟了广阔的仕途。专制主义越强化,官僚机构就越庞大,地主阶级做官的机会就越多。《史记·淮阴侯列传》说,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可见秦朝的富人是可以“推择为吏”的。同书《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四年,有蝗灾,“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到了汉代,不仅纳粟可以拜爵和补官,向政府缴纳一定资财的都可以做官。景帝还把赀算十以上得官改为赀算四得官。汉武帝时,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地主阶级要求有更多的进入各级政权的机会。封建国家于是规定,凡是能向政府人粟、人财、人羊、人奴婢的,都可能当郎官。有市籍的商人,原先是不能做官的,从武帝以后,这个规定也被打破了。武帝表彰儒术,“设科射策,劝以官禄”[72],这又是地主阶级仕宦的一条捷径。西汉后期,经术世家成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东汉政权是依靠南阳、河北豪强地主集团的支持建立起来的,地主、商人、官僚三者的结合在东汉特别显著。灵帝公开“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73]。许多豪强地主不仅拥有大量的土地和劳动人手,而且利用政治特权和宗法关系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庞大势力。

再次,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超经济强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马克思在分析封建社会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时指出,“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74]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对于农奴的超经济强制,由于土地所有权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而得到了保证。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因此就单个的地主来说,他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显然不如西欧的领主那样有保证。地主制经济制度中的这个薄弱环节,需要依靠它的上层建筑来加强。换句话说,需要封建国家运用政权的力量,来确保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超经济强制的实现。而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政府,这个目的就不可能达到。这也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之所以热衷于建立一个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的重要原因。秦国的军功赏田制度,即由封建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直接生产者一一“庶子”每月应向军功地主从事无偿劳役的天数。《商君书·垦令》说:“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封建国家把农民固着在土地上,是为了让农民愚昧无知而便于进行统治,但这同样有利于地主阶级获得必要的劳动人手。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曾有明确的规定:“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汉代的封建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不法豪强虽然加以打击,但对地主经济则始终采取扶植和保护的政策。所以许多豪强地主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75]。当农民忍受不了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而起来反抗时,封建国家就以强大的军事力量把农民的反抗镇压下去。在这种场合,专制主义国家作为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的性质,是再清楚也没有了。

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地主制的封建生产方式,从而就规定了它的阶级基础只能是地主阶级。这一点,和欧洲近代的君主专制制度是有本质不同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欧洲近代的君主专制时都指出,这种专制制度是旧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敌对双方势均力敌的产物。例如,马克思说:“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是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76]恩格斯则明确说,君主专制政体是“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自然形成的一种妥协”,因而它“不得不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得不向双方表示好感”[77]。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虽然是在新兴地主阶级和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中开始形成的,但当它确立的时候,地主阶级已经代替奴隶主贵族掌握了政权。地主阶级所面临的主要敌人,已经不是残余的奴隶主阶级,而是农民阶级。这就决定了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具有鲜明的地主阶级工具的性质。既然“在某种程度上,专制制度也是独立的有组织的政治力量”[78]所以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就具有缓和阶级矛盾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职能。专制主义国家的这种作用,同样也是为地主制经济基础服务的一种表现。

不论是欧洲或中国,生产过程的个体性质和封建大土地所有制之间的矛盾,都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矛盾。在地主制的生产方式下,土地兼并以及随之而来的个体小农的破产是必然的现象,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这个基本经济矛盾显得特别尖锐。如果封建国家的赋税徭役异常繁重,这就会加速小农破产和赤贫化的过程。而且由于地主经济不像领主经济那样具有孤立性和封闭性,当广大小农连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下去时,整个社会的生产就会发生危机,以至导致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爆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地主阶级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常常呼吁封建专制主义国家采取限制土地兼并、减轻封建剥削的措施,以缓和阶级矛盾。专制主义国家也往往不得不把维护小农经济视为自己的一项任务。秦始皇自称他“忧恤黔首,朝夕不懈”[79]。汉代一些皇帝,在诏令中更是对农民关怀备至。对于封建统治者的这些表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们看成是骗人的谎话。汉代封建国家所颁布的一些政策法令,如减免田租、假贫民公田,以及哀帝时的限田方案等,确实都有维护小农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的用意。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这种超阶级的假象,是造成农民产生对皇权迷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只要我们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问题,就不难揭露专制主义国家这些政策法令的阶级实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之所以需要维护小农经济,归根结底,是为了巩固封建生产方式和地主阶级的统治。

我们在前面分析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特点时指出,地主阶级从它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要求实现全国统一,支持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问题还有另一方面,即由于封建自然经济的统治和地主阶级贪得无厌的剥削本性,在代表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个人之间,在这部分地主阶级和那部分地主阶级之间,又经常会存在着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历代王朝在统一的封建国家内部,又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离心力,乃至出现了分裂割据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力量来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并把各种离心的、乃至分裂割据的倾向统一在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之下。而这种力量,就是专制主义皇权。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说过,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80]。作为地主阶级的单个人或某个集团来说,都追求一定的特殊利益,但这种特殊利益只有在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因此就要求对个人或集团的特殊利益有所限制。个人的任性必须服从阶级的意志,而阶级的意志又是通过皇权表现出来,“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81],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统治阶级中各个人的任性都必须服从一个人的任性,这个人就是皇帝。如果皇帝是个“明君”,他就能够处理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证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特殊利益各得其所。如果皇帝是个昏君,他就不可能处理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某些特殊利益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地主阶级的统治就会发生危机。李斯劝秦二世行督责之术,鼓吹“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82]。秦二世非常欣赏这套理论,以为这样自己就可以肆意极欲、长有天下了。他不知道,皇帝的任性也是要受到限制的,如果在残酷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的同时,又不能协调好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督责越严,就越是把自己置于孤立的地位。当出现“自君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83]的时候,专制主义皇权也就朝不保夕了。

正确阐明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不仅是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批判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也有重要的意义。封建专制主义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上层建筑,它是建立在封建生产方式之上,并且为地主阶级服务的。小农经济是它得以存在的土壤,但并不是决定它所以产生的经济基础。至于土地国有制,对专制主义更不起决定的作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时间很长,可以说根深蒂固。它的残余在我们今天社会里仍然存在。要肃清这种残余,还需要我们作极大的努力。但是这种残余是剥削阶级遗留给我们的包袱,而不是落后的小农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已经消灭了封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根本不存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的。

当结束本文的时候,我想附带谈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封建专制制度与国家统一并无必然联系,在我国历史上真正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局面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应该把专制制度和中央集权加以区别。我认为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中央集权制度也好,专制制度也好,都不是国家统一的根本原因。我国从秦汉以后形成为统一的封建国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生产方式是地主制而不是领主制。同时,这与秦汉以后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民族共同体也有关系。从国家与法权的理论和历史来说,统一、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这三个概念自然是有区别而不能混为一谈的。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要把它们完全分开却是不可能的。不能设想,在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可以出现一个没有专制主义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国。秦汉时期的历史表明,凡是专制主义皇权加强的时候,往往也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和国家统一比较巩固的时候。秦始皇、汉武帝和东汉初期的统治就是如此。至于封建专制主义对历史发展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以及像秦始皇、秦二世由于加重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而导致农民起义了秦朝的统治,那是另外的问题。东汉中期和后期,外戚专权,宦官干政,皇帝成为傀儡,专制主义皇权可以说有名无实,而中央集权制度同样也遭到了极大的削弱,即使没有黄巾起义,统一帝国的瓦解恐怕也是势所必至。可见,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和专制主义不但分不开,而且它们的命运简直就是连在一起的。

注释

① 《日知录·秦纪会稽山刻石》.

② 《仁学》。

③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妁起源和基础》,法律出版社1958年出版,第145页。

④ 参看《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l卷,第274页.

⑤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页.

⑥ 《汉书·刑法志》.

⑦ 《汉书·谷永传》。

⑧ 《后汉书·刘宠传》。

⑨ 《后汉书·张纲传》。

⑩ 《老予》,第八十章.

⑾ 《老子》,第三章。

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18页。

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15页。

⒁ 《列宁全集》第24卷,第55页。

⒂ 《史记·陈涉世家》。

⒃ 《汉书·叔孙通传》。

⒄ 《后汉书·刘盆子传》.

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6页。

⒆ 《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7页。

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98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3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60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5页。

[24]《马克思恩袼斯选集》第2卷,第624页。

[25] 参看徐鸿修:《周代贵族专制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

[26]《史记·秦始皇本纪》。

[27]《续汉书·百官志》注引胡广曰。

[28] 《汉书·五行志》。

[29]《后汉书·张让传》。

[30] 《汉书·五行志》。

[31]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5卷,第696页。

[32]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33] 《汉书·食货志》.

[34] 《汉书·食货志》。

[35] 《汉书·食货志》。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95页。

[37] 《汉书·食货志》。

[38]《汉书·东方朔传》。

[39]《汉书·孙宝传》.

[40]《汉书·高帝纪》。

[41] 《汉书·武帝纪》。

[42]《前汉纪》卷8.

[4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44] 参看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组编:《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62午出版.

[45] 《前汉纪》卷8。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715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7页。

[4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2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页.

[50] 崔??:《政论》。

[51] 《史记·酷吏列传》。

[52] 参看《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杨沛传》。

[53]《汉书·食货志》。

[54] 《史记·王翦列传》。

[55] 《汉书·高帝纪》。

[56] 《汉书·冯唐传》。

[57] 哀帝赐董贤田二千余顷,见《汉书·王嘉传》,但《董贤传》不载此事.

[58] 《汉书·元帝纪》。

[59] 《太平御览》卷627引.“入十三万万”原作“八十三万万”,据杨宽同志改正,参看所著:《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栽《秦汉史论丛》第l辑。

[60] 参看加藤繁:《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出版.

[61] 《盐铁论·园池》.

[62] 《昌言·损益》。

[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l~892页.

[64] 见《历史研究》1963年第l期、1978年第4期。

[65]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

[66] 和中国封建社会不一样,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制则以“主人底阶位”为前提在这里,“土地显得像它的主人底非有机的身体”.参看马克思:《经济学一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出版,第46页。

[67] 《史记·货殖列传》.

[68] 《汉书·货殖传》.

[69] 《汉书·食货志》。

[70] 《汉书·食货志》。

[71] 《后汉书·仲长统传》。

[72] 《汉书·儒林传》。

[73] 《后汉书·崔驷附崔烈传》

[7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页。

[75] 《后汉书·仲长统传》。

[7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0页。

[7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144页。

[78] 《列宁全集》第6卷,第140页。

[79] 《史记·秦始皇本纪》。

[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

[81] 《汉书·杜周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