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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措施方案

资金保障措施方案

资金保障措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进一步完善三级管理机构

1.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审定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及其细则;审定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度计划和房源、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房源的使用;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拟订全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资格审核、补贴核发、房源供应和复核退出等工作;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金、房源;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3.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

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接待、窗口受理、调查审核、配租管理、年度复核、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制订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和房源的筹措、配租和管理;组织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排序、实施配租和复核退出等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负责协调、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等部门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成员的居住面积进行调查、审核、确认。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电子比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化收入核对机制。负责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证明或将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材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提供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审核意见,并进行复审。对街道民政科、社会救助管理所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认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本街道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目标;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协调、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接待、配租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以及对已进入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街道民政科、社会救助管理所配合区民政局,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证明或将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材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提供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审核意见。

全面实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优化受理、审核、公示和配租等流程,形成新的审核机制。

区*分局:负责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户籍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应对象的户籍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保障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顺利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按申请及时核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的资金,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与市财政局及时结算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建设、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及时审核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新建、改建的规划安排、手续审批等相关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新建、改建的质量监管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地区办: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区办:负责做好住房保障方面事项的处理和日常信息沟通工作。

南房(集团)公司、*置地(集团)公司:负责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公房租赁情况调查,及时提供相应对象的公房租赁资料以及家庭成员分房信息,保障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顺利开展工作;负责收购直管公房、售后公房或收购小旅馆、旧厂房后进行改建,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委托,履行廉租房源经租管理的责任。

(三)其他有关方面工作职责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动拆迁实施单位:密切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原拆迁安置情况调查,及时提供相应对象拆迁安置的详细信息,支持、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工作。

二、积极筹措房源,落实专项经费

(一)多渠道筹措房源

从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筹措适配的廉租住房房源。按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求,廉租住房房源从以下渠道筹措:

市局调拨配套廉租住房;收储小套型存量产权房;委托集团收购直管公房和售后公房或收购小旅馆、旧厂房后改建;在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项目中改建廉租住房;配套商品住房转化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按规定被经租原住房;经租、转租社会机构或个人的住房。

建立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联审制度。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相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组成联席会议,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建设、收购)作可行性分析和价值评估,提出联审意见供区政府决策。

(二)规范房源管理

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管理,严格按照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1.配建、改建或收购等方式筹措的廉租房源,应当按照《*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并设立固定资产帐册;上级划拨的使用权房屋,也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2.廉租房源经租管理,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专门机构落实日常管理职责与工作措施,并根据廉租住房经租管理的实际需要,委托区属企业(集团)公司承担经租管理任务。经租管理单位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履行经租管理责任。

(三)落实专项资金

按照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资金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推进实际需要,提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在房源筹措(建设、收购、交易过户)、房屋装修、经租管理、租金补贴、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预算和计划,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在住房保障专项经费中予以统筹安排,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审计,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日常工作的管理,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力量,提升效率,明确职责,做到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为实物配租的接待咨询、受理、审核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二)完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配租流程,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的受理,纳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业务范畴,实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确保接待咨询和受理申请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认定办法和规范操作程序,按统一口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复核等管理工作。

(四)坚持三级会审工作制度和实施实物配租之前的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审核程序,制订完善收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收入、住房情况核对机制,严格把好实物配租对象进入的审核关。

(五)坚持定期巡视和复审制度,对已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工作管理档案等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加强电子信息化管理。

(七)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轮候排序、选房配租等主要工作内容的公开透明度,严格遵纪执法,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房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推进实施

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包括对象范围、准入标准、审核程序、配租形式以及日常管理等,严格按照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推进实施,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一)摸底调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主要做好对象家庭住房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做好对象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区*分局主要做好对象家庭的户籍资料提供与复核工作。

(二)业务培训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流程和操作细则,认真组织开展区住房保障中心、各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明确操作要求。

(三)启动实施

在认真做好房源筹措、摸底调查、业务培训以及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充实增配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启动实施”的原则,在全区范围推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本试行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先行在1—2个街道试点,正式启动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取得实践经验后对方案作出完善优化,2009年底之前在各街道全面推开。

五、强化工作要求,努力开拓创新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新机制,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关注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由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工作,切实把住房保障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手中。

资金保障措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轮胎特保案;贸易救济手段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9月11日批准了对从中国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在原来4%的常规关税基础上分别加征35%、25%和20%的三年期惩罚性关税。这一措施一公布就掀起了轩然大波,标志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我国轮胎出口因此遭受重创,据橡胶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徐文英透露,目前我国轮胎出口量比“特保案”前下降了70%-80%,多数企业很难出口。在这场“轮胎保卫战”中我方积极应对,虽然结果令人遗憾,但也为我国企业积累了许多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宝贵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先分析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再结合轮胎特保案分析我国政府及企业可采取的应对之策。

一、新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深远影响下,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而新形势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一)贸易保护领域及贸易保护手段多样化

贸易保护领域从商品贸易领域扩展到劳动力雇佣和金融领域,进而向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延伸。

在货物贸易上,保护手段从传统的关税措施发展到采用各种非关税措施,到更多地采用环保、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等措施。例如,美国等西方国家若认为贸易伙伴提供的产品是由劳改犯、童工参与制造,或是在没有安全和健康保障条件下生产的,并且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就会将贸易伙伴的产品拒之门外。

对于服务行业,也在产品移动、人员流动和开业权等方面设置了更多限制,还出现排外劳工等。2009年年初先是奥巴马抛出“购买美国货”条款,随后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了一项“雇美国人议案”,要求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增加雇员时,必须优先考虑美国国籍的申请者,而外国雇员不得超过总员工的15%。英、意、德、法等国也出现了“购物就购本国货”、“裁员就裁外国人”的口号。

在金融领域,美、日、欧等国鼓励本国银行主要为国内资产投资,把银行给国外的贷款调回国内。法国、德国政府设立基金帮助本国企业免遭外国企业并购。据国际金融协会调查,2009年流向新兴市场的私人资将由2007年的10000亿美元骤至1650亿美元,降幅高达82%。这种金融重商主义将导致新兴市场国家企业融资困难。

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上,非理性的维权及任意侵权现象频频出现。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借助知识产权等法律形式,貌似公正合理,实则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扩大贸易投资活动,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

(二)滥用贸易救济措施

新贸易保护主义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滥用救济措施。根据WTO相关规则,一般情况下允许存在三种贸易救济的手段,即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一般性保障措施。这些贸易救济措施比起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所以越来越被当作贸易保护的重要措施。

新贸易保护主义运用反倾销战略,将受指控方原本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利益优势消除殆尽,从而作为控制进口的有效而便利的手段。2009年前八个月就已经有超过100多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贸易案件。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坦言,我国已经成为反倾销最大打击对象。

而轮胎特保案则预示着在在金融危机中处境艰难的新形势下,特保措施将成为美国及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设限的又一个有效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般来说,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所谓“不公平贸易”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一般性保障措施则是专门针对“公平贸易”下出现的国内产业受损的情形。因此采取一般性保障措施必须具备更加严格的触发条件以及损害标准,要求对所有来源的产品普遍适用,并且要提供补偿。美国2001年依据201条款决定对进口的部分钢铁产品采取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该案以最后败诉及欧盟、日本、中国等启动防御性的保障措施告终,这给了美国深刻的教训,之后美国没有再提起一般保障措施。

而特别保障措施是指《中国加入WTO协议》第16条规定的,我国“入世”时不得已接受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期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该条款专门针对我国产品,为期12年。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原产于我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者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到此类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与我国进行磋商,如果自我国收到磋商请求后60日内双方没有达成协定,则受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有权在阻止或者补救这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

与一般保障措施制度相比,特保措施具有实施对象的歧视性、实施条件宽松、实施程序简单,磋商优先性减弱、实施期限延长、救济方式有“灰色区域措施”复活的征兆、出口限制更严格、失去了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特别是缺乏必要的贸易补偿,这是美国青睐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的根本原因。

从这次的轮胎特保案就可以看出:在轮胎特保案听证会上我国代表团提出了有力的证词,而美国本土轮胎企业却没有一家出席,大多数作证的美国业界代表也认为对中国轮胎的制裁建议纯属得不偿失。但遗憾的是2009年9月11号奥巴马还是公布采取特保措施。我国政府于9月14日就美国轮胎特保措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按照相关程序,双方于11月份在日内瓦就此案举行了磋商,但未能找到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尽管在当天的会议上,中方向世贸组织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但是美方按照相关程序阻止了专家组的设立。只能在2010年1月19日举行的第二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再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这时美方无权再次阻止,专家组自动成立。WTO现已着手调查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加征关税一事,但世贸组织专家组一般需要至少半年才能就一场争端做出裁决,而做出终裁则需要两年半。这也意味着,即使WTO终裁中国获胜,美国的轮胎特保时间也将到期,恐怕那时中国轮胎已经丧失了美国的市场,只能要求点象征性的赔偿了。

鉴于特保措施将于2013年底到期,应防止美国在此之前大肆滥用特保措施。另外,特别保障措施还有一项很具有杀伤力的条款,即“贸易转移”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特保措施后,使得原先出口到美国的中国产品转向了其他WTO成员方的市场,则这些WTO成员国可以援引“贸易转移”条款相继对我国采取特保措施,从而产生连锁效应。比如2005年4月6日,欧盟紧跟美国其后对中国纺织品发起特保措施调查;此次美国轮胎特保调查立案不久,2009年5月18日印度就对中国的客车轮胎提起特保措施。

(三)层出不穷的贸易保护措施愈驱复杂化

当前各国藉着环保、国民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等名义而确立的许多贸易保护措施已超出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协定与协议的约束范围,应对和解决起来难度加大。又如限定某些进口产品在特定港口进关等贸易保护形式更加隐蔽和软化。很难判断这些名义繁多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由于科学技术、资金和检验能力的相对落后,在兴起的新贸易保护主义面前,发展中国家将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四)贸易保护措施的出台频率高且涉案金额大

据WTO预计,2009年世界反倾销调查数量将达230-250起,远超过2008年的212起。与此同时,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初,共有19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产品发起101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同比增幅达639%。据世贸组织的数据显示,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全球约35%的反倾销、71%的反补贴涉及我国。预计2010年我国仍将是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

在贸易专家眼中,美国2009年针对中国“立案频率之高,在世界贸易救济史上都极为罕见”。截至2009年11月底,美国2009年发起各类贸易救济案约为50宗,其中超过一半针对我国。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仅轮胎特保案和输油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两项,涉案金额就接近50亿美元。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下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应对措施

从2009年9月美对华油井管反补贴案的初裁和轮胎特保案,到12月30日美国批准对中国产石油钢管征收约10%-16%关税,以及欧盟等各国决定对产自中国各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其他贸易争端案,中国成为当前一些国家挽救经济和贸易保护主义首当其冲的受害国。因此,如何应对美、欧等国针对中国的各类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等贸易保护行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已成为一项紧迫课题。

(一)了解规则,合理应用

全面了解欧美等国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等贸易壁垒的“游戏规则”,做到知己知彼。这样,在遇到不合理的贸易保护调查时才能利用好规则,才能提出针锋相对的有力抗辩。以这次的轮胎特保案为例,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提起特保救助有两个条件:从中国进口产品数量激增;造成显著影响。所以美国工会的理由是:2004-2008年,中国对美国轮胎出口的数量上涨了215%,金额上涨了295%,中国轮胎占美国市场的份额由5%上涨到17%;引起了美国轮胎行业失业人口4400人,预计2009年将新增失业人口2400人。而事实上,我国商务部及国内产业代表团通过大量的证据材料显示:2007-2008年中国输美轮胎总金额仅增加了2.2%,2009年上半年比2008年上半年同期还下降了16%;中国涉案产品主要供应美国的维修市场,而美国自产轮胎主要供应原配市场和替换市场,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美国轮胎产业的经营状况在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后并无明显变化;美国轮胎工人的失业主要由于美国四大轮胎公司出于选择高端市场而主动进行的结构调整,与中国产品的进口无关。并且从中国进口的轮胎中有一大半是美国四大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或合资厂生产回销的。另外,即使美国停止进口中国产轮胎,此类轮胎仍然要从其他国家替代进口,仍解决不了美国轮胎工人失业的问题。从这些方面入手,以事实为证,以法理为据,可以很好地驳斥美国工会的观点,揭露美国滥用特保措施行贸易保护之实。

另一方面,通过认真研究和利用各贸易伙伴国的规则和适用的标准,有助于我国企业根据国际规则和惯例了解进口国同类产业竞争者的产品结构、生产规模、销售量、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情况,从而建立一系列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财会、管理、进出口、投资等制度,注意生产、组装程序的合理安排,以合理的程序、合法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减少对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威胁,避免盲目出口而被反倾销。

(二)我国可采取WTO规则允许的救济措施等反制措施

为了遏制美国对我国大行贸易保护之势,我国政府应强劲回击,以使美国再次使用特保措施等贸易保护措施时有所顾忌。如特保案发生之后,中国商务部立即于2009年9月13日毅然做出决定,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我国这一反制措施涉及的销售金额大约有20多亿美元,与中国轮胎特保案受限制的金额差不多。若是美国还是以其政治利益为主,而无端损害我国正当经济利益,我国还可以对美国农产品如大豆等对中国优势出口产业提起反补贴调查,给予美国更大压力。另外,美国目前资金缺口较大,我国可以利用减持或者少购买美国新债券作为谈判的筹码。

(三)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司法程序

面对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时,我国应不放弃任何司法权利。可以利用实施贸易保护国国内司法程序,向该国国际贸易法院等相关机构进行上诉。特别是作为WTO成员国,解决纷争的有效办法就是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很有可能轮胎特保官司在世贸组织里裁判结束时,美国轮胎特保措施已经到期了,但是还是应该申诉,因为WTO如果认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今后别的国家考虑采用类似措施时,我国能有更有力的证据进行阻止。WTO的裁判对这个案件本身来说没有补救作用,但对今后有重大的引导作用。

(四)适当扩大进口,并实施以进口带出口战略

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融合程度的加深,我国进口额飞速增长,我国进口贸易额居全球第三。我国进口商品来源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各种工业制成品,特别是各种先进工业设备,其进口数额约占当年进口总额的70%以上。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可以适当扩大进口,因为目前我国存在着巨额的贸易顺差,这也是这些年国外对我国频频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一大原因。面对我国如此巨大的进口市场,我们完全可以实现以进口带动出口的战略方针,引起发达国家之间的充分竞争,改善我国出口贸易环境。我国可以根据与各个经济体贸易顺差的不同程度,来决定扩大进口的规模,其中重点扩大对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当然,进口的种类应优先考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和国内紧缺产品,以充分发挥进口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五)借助进口商及游说公司等多方面的力量和渠道

在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前,国外进口商和我国出口企业其实是同一个利益集团下的,故我国企业应加强同国外进口商的合作,充分借助国外进口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进口商的优势。因为进口商可以更好地在其国内说服相关产品用户和利益集团向反倾销主管机构施加压力,还能协助寻找相对低的替代国价格等有利我方的证据。这样相互支持、配合,联手参加应诉,不仅增加胜诉的机会,而且会进一步巩固双方之间原有的合作关系。还可以借鉴轮胎特保案中我国赴美代表团的做法,即聘请美国游说公司。美国游说公司由来已久,有的已颇负盛名,这些公司的说客,很多都是政府退下来的显要政客,能够更好地向美国政府相关部门传递我国企业的声音,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

(六)改善国内贸易环境,积极扩大内需,降低对外贸易依存度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居民购买力也达到较高水平,国内市场十分庞大。政府应着力改变国内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和物流成本高昂的现状,建设一个规范运行的国内统一大市场,为企业开拓内需创造良好的环境。我国可以人民币升值为契机,调整经济发展战略,降低目前过高的外贸依存度,减少中国产品对世界市场的依赖性和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依赖性,并缓解频繁暴发的贸易摩擦。

(七)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

在当前贸易保护盛行的情况下,我国应鼓励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当前我国人民币升值、外汇储备充裕,而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对外直接投资直线下降,正是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大好时机。加快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避免日益盛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还可平衡我国资本的流入与流出。我国有实力的企业可以依靠自己的比较优势在国外建立合资企业或进行海外并购,参与国际分工与市场竞争,还可获得东道国的资源、技术、市场、人力资本等要素,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和获得规模经济收益。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对外投资企业有力的支持,可以为企业提供咨询、信贷等服务,增强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和动力。

(八)提升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低下是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轮胎特保案再次给我国企业敲响警钟,因为特保案涉案轮胎就主要是一些低端产品。我国应积极调整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和投入,鼓励企业进行自主研发,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科技含量,打造高品质的企业形象才是长久之计。我国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大力提高商品附加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出口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把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从价格优势转移到质量、技术和产品差异化等因素上来,并合理提高售价,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反倾销的麻烦,还可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改善企业的盈利状况。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企业管理,积极应对

2009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轮胎特保案做出救济措施后,7月15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就发表了致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的公开信,之后又代表中国轮胎企业赴美参加听证会,明确地表明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态度。可见,在发达国家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与纠纷的时候,由行业协会代表出口商出面应诉,可以更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避免单个企业的势单力薄,也可防止许多同行业的企业“搭便车”心理的消极影响。另外行业协会还应大力发挥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及协调监督的作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企业低价倾销和盲目竞争的现象出现。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约束,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制度,提高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应诉水平。

三、结束语

在贸易保护主义大肆抬头的情形下,我国企业无须恐慌,也不应消极对待,而是应当充分发挥倒逼机制的作用,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并以此为契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智.对全球贸易保护升温下我国贸易救济工作的思考[J].国际贸易,2009(3).

2、王锦红.贸易摩擦的正经济效应研究――以日本战后的贸易摩擦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09(10).

3、朱妮娜,吕世平.“轮胎特保案”与新贸易保护壁垒[J].国际贸易,2009(10).

资金保障措施方案范文第3篇

去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42号),并召开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实施,这标志着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工作,已经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为进一步做好20**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搞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在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为适应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明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朱铬基总理要求各地要把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当成大事来抓,及早提出操作方案,抓紧付诸实施。并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好改革方案的宣传解释、各项保障制度之间的配合、新老体制之间的过渡等工作。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形势,明确方向,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同搞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以此为契机,加快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到应尽的职责。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的过程中,民政部门要重点做好离开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社会保障体系的结构性调整中做到平稳过渡,规范实施。

二、努力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在全国已普遍建立,但目前这项制度的实施还未达到其应有的覆盖面,尚有大量城市贫困人口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由于贫困人门数量较多,本着循序渐迸、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20**年,全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总人数要有较大的增加,缩小应保未保面,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彻底解决保障对象遗漏问题。今年首先要按国务院要求,对中央、省属企此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进程中涉及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给予保障。新增保障对象属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家庭收入一律按实际收入计算,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仍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对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粮油帮困措施或临时救济解决。

三、推动地方财政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逐年增加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人,是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都能享受保障的前提。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这为彻底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足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证。但中央财政对部分地区的资金补助只能是一种补充,而地方财政仍然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主体,不能因此产生依赖思想。各地要千方百计地筹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当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数及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随着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和增加省级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省级财政没有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少数地方,今年要予以解决;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的,要积极争取增加投入。

四、继续深入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监督工作

依法落实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要抓紧制订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定期组织检查(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要认真贯彻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设的《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6号)精神,对去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由,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

目前,一些较发达地区的城市在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中心、在居民委员会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不足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在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为更好地解决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缺乏的问题,要求各地统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社会救助中心,在居民委员会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专门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同时加强街道和居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他们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使他们确实能够担负起具体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务。

资金保障措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一、目标任务

做好202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二、建设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原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三、资金筹措

202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28处,覆盖服务人口2.9万人,资金筹措方式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9.8万元,市级财政配套13万元,区级财政配套按市民生办、市水利局资金测算数额足额配套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分解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要求,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分解至具体供水工程。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配与水费收缴工作挂钩的规定,对未收水费或水费收缴率低的,不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二)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根据目标任务清单分解情况,编制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农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分供水工程详细说明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资金情况)、实施阶段(含实施进度等)和预期成果等。

(三)抓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督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在10月底前完成维修养护项目实施、1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

五、工程管理

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农村饮水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供水保证率。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不断提高水费收缴率,落实工程运行维修经费。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强化供水水质检测,提高水质达标率。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发改委及时做好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区水利局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区财政局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区卫健委开展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2、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绩效”原则,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好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3、严格项目管理。压实压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审批,有序组织实施。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加强质量监管和监督审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资金保障措施方案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决定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对河北等15个省份和军工、冶金、有色3个行业的151家困难企业(包括首钢外埠企业,见附件)实施重点监控。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重点监控,掌握重点监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避免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重点监控企业的选择

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15个省(自治区)作为重点监控地区,军工、冶金和有色3个行业作为重点监控行业。

上述15个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3个行业的中央直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选择重点监控企业:

(一)亏损严重,已停产或半停产;

(二)企业规模较大,下岗职工数量较多;

(三)资金筹集不到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死角”;

(四)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曾发生过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存在隐患。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筹措资金。要按照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1/3(以下简称“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切实保证重点监控企业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及时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及时足额地将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拨付到位。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边拨付边清缴的办法,不能因欠费影响社会筹集资金的拨付。要科学评估企业出资能力,合理确定企业筹资比例,督促企业自筹资金尽快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对于出现的资金缺口,各级财政要以积极的态度给予必要的支持,并按规定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指导和督促重点监控企业做好基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包括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定期张榜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领取人员名单,提高政策透明度。

(三)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重点监控企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确定专门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动态情况。重点做好“三三制”资金的筹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

(四)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要求,制定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加强工作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将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解决。

四、组织管理

(一)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重点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帮助重点监控企业做好基础工作、筹集资金、制定工作预案。要经常深入监控企业,督促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密切关注下岗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消除产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对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首钢外埠企业,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其纳入本地区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财政承担部分,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到位;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由本企业承担,不足部分由首钢总公司补足。首钢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帮助欠缴失业保险费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制定补缴计划,督促并帮助其筹集资金,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须迅速赶赴现场,会同并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重点监控企业情况,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向劳动保障部报告情况,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还要建立横向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和工会等有关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联系。

(四)军工、冶金和有色3个行业实施重点监控的中央直属企业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监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要首先保证将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按时足额转拨到位,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由企业负担。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重点监控的中央直属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保证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按时到位,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拨付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帮助其制定补缴计划。企业和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对15个省(自治区)和3个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有关地区和行业部门通报全国重点监控情况。

未列入重点监控地区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上述办法,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