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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证计划

资金保证计划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第1篇

隐性条款显性化

相较于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本信托首先应将隐形的本金保障条款显性化。保障本金安全可以有多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实际上就是在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通胀因素的前提下保障本金安全,可以称为保证本金安全;第二个层次是保障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的下限等于初始本金加上一定的收益,即保证最低收益;第三个层次是保证受益人最终获得金额等于初始本金加上固定的收益,即保证收益型。目前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隐性条款实际上是“保证收益型”条款,信托贷款、金钱信托也采用此种方式。因此保本信托产品的破冰,选用此种方式较为合理。

但“保证收益型”不应该是保本信托的设计终点。实际上,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来看,在保证最低收益的基础上,不放弃博取高收益的可能性应该是今后发展的大方向,“保证最低收益”的保本信托应该被重视。不过,这种产品在结构设计、对投资者成熟度的要求上都与保证收益型有较大区别,可能并不适合在初期使用。

保本信托的投资者定位

自新两规以后,无资金信托计划被纳入私募的范畴,其根本逻辑是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非标准资产,缺乏止损机制,是一个风险水平较高的金融产品,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承受其风险,但目前这种说法未免牵强。由于信托公司对自身信用的顾忌和“刚性兑付”文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远远小于投资股票或股票基金的风险,而后两类投资品种都面对大众投资者。

在“保本”承诺显性化以后,信托计划的风险将进一步下降,应该确认其公开募集的性质。确认公募性质,主要是降低投资门槛,可有两个路径。第一,将投资门槛一次性降低到1000元。这种思路的主要出发点是,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成形的保本信托,融入了信托公司的信用,投资风险不大,适合于大众投资。第二是循序渐进将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条件逐渐放低,直至1000元。其主要出发点是保本信托自推出到完善有一个过程,在完善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

此外,应该限制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资金、信托公司关联公司资金认购保本信托计划,因为这些机构与信托公司有千丝万缕联系,有可能利用信托的私密性做利益输送。

保本信托计划的属性设计

在产品层面,保本信托也需要与传统的信托计划有所区别。

在资金运用方式方面,应该允许对信托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金融常见的盈利模式就是错配。如在银行存贷业务中,就存在风险错配――银行利用自身风险偏好与存户风险偏好不同,赚取风险差价;期限错配――银行通过短融长投,赚取流动性差价。资金池运作实际和银行短融长投一样,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相对于管理风险,错配是一个比较安全的盈利模式。以往,不允许使用资金池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代客理财受托机构不能提供信用,在引入保本机制后,这个理由已经弱化,为资金池运作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需要信托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本,所以还应该在承认资金池、开放式运作的条件下,加入鼓励委托人长期投资条款,如赎回费率、管理费率递减等。

在收益方面,可以采用不同的收益结构――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型和保证收益型。保证收益型可以采用预期收益率管理的方式,定期公布下一个持有期限段的收益率,这个收益率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制定,为了防止过度竞争,还可以由监管部门设定收益率上限,进行上限管理。保本浮动收益型则可采用实效投资主义,根据投资结果确定收益及分配。

保本信托的风险分担机制

保本信托的风险分担机制应该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投资的单个项目上的风险分担,即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二个层面是单个保本信托计划作为一个整体,其风险在信托计划内外部的分担,即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三个层面是保本信托计划作为信托公司的负债,其总体风险在信托公司内外部的分担,即公司层面的风险分担机制。

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

项目内部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分担。对于债券类投资,主要是担保措施,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具有担保资质的第三方责任担保。以求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变/拍卖挽回一部分损失。对于权益类投资,可以通过组合投资或衍生工具,进行风险分散或转移。

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

计划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在保本信托计划以上层面的风险防范。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制度。

责任保险或担保制度 此制度是在保本信托计划内部进行风险分散。因为信托公司和委托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信托公司可能因未尽到受托人职责或因经营等问题不能履行债务,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责任的方式规避风险。对于责任保险而言,风险事件约定为信托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金或约定的最低收益率,赔偿责任为以上金额。为了使责任保险更有效,还可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约定得较弱,让保险公司通过代位求偿的途径去追索,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对于连带责任担保也可以进行类似的设计,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非以一般保证。按照目前债券担保实务,担保费率一般在2%,融资成本2%的增加不会对融资方选择融资渠道产生较大影响――何况,增加2%的担保费后,利息成本可能还会降低。

风险准备金制度 此制度是在信托公司不同信托计划之间进行风险分散。即通过合理测算,在每一次收益计算时,对每个保本信托计划提取风险准备金。一旦某个计划出现问题,则可以按照信托合同,从风险准备金中提取一部分支付受益人。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风险准备金的归属问题,风险准备金应该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归属于所有保本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与信托公司实现破产隔离;但风险准备金又不能归属于某一个既有的、确定的信托计划――因为如果不集中,自保措施将没有意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采用宣言信托的方式,构建风险准备金信托计划,约定受益人范围。信托公司在平时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用于银行存款、债券与货币市场等低风险投资。

目前信托公司提取的准备主要是信托赔偿准备金,其计提标准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这种计提方法,反映不出与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匹配的原则。风险准备金应该按照保本信托的余额计提,且不应设不再提取上限。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础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8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5-0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设计成特殊目的载体,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公司开始设立子公司,发行类似信托的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也开始被引入市场,并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新引擎。[1]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目前主要作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其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本文将以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剖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概况及法律结构

2013年5月9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2 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种资产支持证券。此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回购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养护公司为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约定,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间内的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大修基金以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它权利。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计划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专项计划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不同计划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一为委托关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国泰君安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二为资产购买关系:国泰君安作为人,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内的专营权收入。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三为担保关系:由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四为回购关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款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收益账户中,原始权益人于收到专营权收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扣除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五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国泰君安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法律问题评析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相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 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称为“真实出售(true sale)”。

债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按照我国法律,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根据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此种债权为一种依契约产生的合同之债。在实务中,原始权益人也往往将其拥有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2]

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支持条件:第一,债权的可转让性。依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只须通知债务人而无须以其前置同意为条件。第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在风险隔离的效果上可以达到最佳。只要原始权益人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债权类金融资产可以得以终止确认,那么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或者遭受到其他债务诉讼时,通常也不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债权资产转让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

如前所述,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属于回购关系下形成的合同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实现“真实出售”是可能的。

(二)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因其不稳定和脆弱,仅适合运用于较短期的资产管理。因为委托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委托中,即使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破产、辞任、解任时,委托合同对继任的受托人仍然有效”,但因为这是一种涉他合同,未经继任者确认,原来所设定的委托并不当然对继任的受托人有效。由此可见,委托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3]

同时,证监会模式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分业经营限制,未明确适用《信托法》,其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而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操作来保障。但失去《信托法》保护的专项计划,在委托的法律结构下,不可能存在一个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投资者,这样基础资产不能独立于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同时,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不断变动,在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于完全确立起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解决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问题,无法运用恰当的法律结构实现破产隔离,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法律上就存在重大缺陷和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李可.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租赁资产证券化

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上创新的融资工具,业已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作为证券化项目中的一类,是租赁公司一种新的融资创新方式。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转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而且实践上证明是增强公司现金流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由于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且存在着资产的流动性问题,租赁资产证券化恰好解决了融资难与流动性问题。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1.融资租赁,是一种即是融资,又是融物的,两者相结合的融资、投资的手段。而作为租赁的交易方式,两者在业务形式与实质上无有差别。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组合,对风险与收益重新重组,在进行一系列的对其信用评级与增级措施,转换成为在融资市场上可以出售流通,并给投资者带来利益的证券过程。它具有融资成本低,周期灵活,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等特点。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组合了性能,租期相近或是相同,并可以在未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评级、增级,将其转换成可以在融资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化的过程。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使租赁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不再是单一的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使公司的租赁资产和负债更加的匹配,进一步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

2.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分析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始于上个世纪末,证券化的规范化发展,完全得益于政策和市场经济条件的良好支持。虽然我国的证券化工作在政策的支持,和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其快速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繁荣的融资市场。同样也和税法、会计、法律、监管的完善分不开。

时至今日证券化产品也涉及到多个领域。如: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ABS);中国建设银行30.17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联通的32亿CDMA网络租赁固定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5.8亿元给高速公路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设计融资规模20亿元的“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方面。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远东租赁)资产证券化方案在2006年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后,成为我国融资市场上,继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发行国内首支RMBS—“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和ABS—“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后,将租赁资产证券化设计的第一单,是我国融资租赁发展20年来首次进入证券市场。

在我国入市后,随着社会对资产的需求的逐步强烈,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的衍生工具成为证券市场增加资产流动性,促进资产需求的有力手段,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二、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运行结构模型分析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在准入门槛方面不存在障碍。《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央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开展。由此可知,融资租赁公司是具备担任发起机构资格的。

在证券化的流程中,主要角色是不变的。包括,发起人、发行人(特定服务机构SPV)、投资者、评级机构,增级机构、资产管理者、债务人(承租人)。

目前在我国现有公司制度下,无法设立资产证券化要求的SPV机构性质的公司,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或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基于政府主管机构的特许而设立。

其流程如图1所示:

在模式中的增级机构的特点:一是我国没有专门的信用增级机构;二是能提供外部增级一般是依靠保险公司保险或金融机构担保。因我国信用保险业处于发展阶段,一般增级受到限制。而金融机构的担保行为同样受到限制,所以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依靠内部增级,或是实行对现金流偿付担保形式的增级措施。转贴于

三、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评价

1.案例分析

“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特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将租赁物件出租于各承租人而对各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及其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该部分租赁合同共计31份,截止2005年12 月31 日,应收租金余额的总规模为52075.62 万元人民币。此计划由申银万国担任财务顾问,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交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远东租赁计划在担保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和现金流的设计等方面有突出的创新之处。

2.远东租货资产证券化结构模式分析及评价

(1)结构模式分析(如图2)

本计划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施项目中成功的案例,其在资产池资产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资产担保与现金流设计上均有所创新。

(2)结构模式分析评价

①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该计划设立完毕后,有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用全部募集的资金购买远东的租金请求权和部分担保权益,使之成为对租赁债务人新的债权人。这样计划设计中的31份权益就可以免于在原始权益人破产后被追索。从而成功实现专项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里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资产风险相隔离。

②资产担保。该计划采取了不同于国内外的信用增级措施: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采用基础现金流优先级方式,以次级收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的保障,只有在优先级信用凭证偿付完毕后在进行其收益分配;外部信用增级上,计划以远东的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担保,并出具单方面的保函,目的为优先级收益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形成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此担保的特点:担保的对象是计划管理人对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付款义务。而其他收益计划里,担保人担保的是原始权益人及时并足额的把资产的收益划入专项账户,远东的担保方式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③投资收益偿付。本计划采用“过手”投资偿付方式,所谓“过手”,即将当期获得的现金流(无提前偿付情况下)在扣除计划应缴税费(如有)、完成当期收益分配和填补储备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预期本金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使的投资者提早收回投资本金。

此计划的不足之处在于: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人,因此由东方证券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其记在东方证券名下,虽然有托管人托管,但是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东方证券出现需要清算的情况,也会危及到专项资产投资人的利益,这也就是管理计划中的风险。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标准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真实销售、担保方式以及现金流的设计方面均仿照成熟市场的做法,此模式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设计,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为以后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提供了经验上借鉴。

参考文献:

[1]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 2007,5

[2]戴娟: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J].浙江金融,2004,第1、2期

[3]徐飞陈洁:金融租赁债权证券化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03年第1期

[4](美)安德鲁·戴维森安东尼·圣德斯兰玲·沃尔夫安妮·钦: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M].2006年

[5](美)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借鉴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探讨中国资产证券化[M].2007年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本办法所称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只生二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采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条款(98版利益返还型)》承保,是指由乡(镇、街道)或县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投保人,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对象为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

第四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和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其各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办保险业务。

第二章投保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交纳保险费为每对夫妇最低1000元(夫妇每人各享受500元)。在地方财力许可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最低标准之上适当提高保险交费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本人自愿增加保险费投保的,增加的保险费由个人自负。

第七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最低保险费交费标准由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下列比例共同承担:

1、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投保资金分别承担的比例是: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财政和乡(镇)各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20%;

2、全省16个贫困山区县投保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补贴20%,市和县(区、市)财政各承担30%,乡(镇)承担20%;

3、其他县(区、市)投保资金分担比例为:省财政补贴10%,市财政承担20%,县(区、市)财政和乡(镇)各承担30%,村民委员会承担10%。

第八条省、市、县(区、市)的投保资金和村民委员会的投保资金均集中到乡(镇、街道、农林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级计生办),由乡级计生办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办法及保险责任

第九条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险办法和保险责任按保险公司制定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执行。

第十条夫妇双方均为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为男方60周岁,女方为55周岁。

第十-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每年领取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自约定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第十年的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为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A型)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规定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可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申请给付养老金:1、保险凭证;2、投保的乡级计生办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书》;3、被保险人户口簿和身份证;4、如为委托代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二)保险公司将每年养老金送上门或通过银行等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待遇自动丧失,保险手册同时作废,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四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凡符合办理养老保险条件申请保险的,应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投保人签订《办理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已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定期接受查环查孕。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乡级计生办的管理职责:

1、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书》,并在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2、建立被保险人档案管理制度。将保险单、《申请表》和《合同书》分类建档,并按照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的要求组织查环查孕;

3、对投保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对象,审查其投保期间的计划生育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养老金领取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

4、负责提供养老保险业务的变更等有关证明;

5、建立《养老保险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乡级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八条市、县(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1、对所属乡镇或农林场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与同级保险公司和财政部门共同对各地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报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计划生育部门,市计划生育部门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两份报省计划生育部门;

3、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对下年应投保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投保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4、市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年底将所属县(区、市)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投保计划汇总,并按本市应投入的投保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省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后汇总全省《统计表》,并于10月31日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应按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所需要的投保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审核后于30日内,将投保资金下拨到下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区、市)财政统一预付,省财政厅在接到省计划生育部门提交的《统计表》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下拨各市、县(区、市)财政。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

1、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并负责对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协办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2、建立全省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中心数据库,向被保险人发给保险手册,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

3、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

4、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投保资金的管理和建立方便群众领取养老金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管理职责:

1、做好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宣传发动工作;

2、协助做好投保工作和监督保险责任的落实;

3、协助和配合与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有关的业务培训;

4、汇总有关统计报表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5、协助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级计生办不予办理保险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投保人有权退保,并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第5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