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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基本原理

辩证法基本原理

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传统管理观;辩证管理观

1 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探析

1.1 发掘“辩证”一词的含意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

1.2 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治疗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科学、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 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本篇中,笔者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定义、理论依据、内容以及其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在本文结束时,笔者提出自己对该原则的一些大胆的假设和改革构想。论文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一、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二、 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诉讼应当公正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三、 对我国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 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六、 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2 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4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10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传统管理观;辩证管理观

1 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探析

1.1 发掘“辩证”一词的含意

按《 现代 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 哲学 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 文献 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 规律 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 历史 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

1.2 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 中国 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 治疗 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 理学 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 科学 、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 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2.1 商业银行管理思想的三次革命没有使银行真正摆脱理论方面的困境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认识和取舍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也随之发生变革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虽然经历了以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理论、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并占统治地位的负债管理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下简称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次管理思想的革命,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角度分析银行管理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从管理的社会属性角度对银行管理的研究,所以是具有片面性的。不仅如此,这种银行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资金池法、线性规划法和财务规划模型等以资产或负债为内容的具体管理方法也会加强和延伸这种片面性。其实,这只是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困境之一。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另一个困境就是,现行的诸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教科书不只是单方面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来研究银行管理,而且还把银行经营运作中技术性联系很强的业务人为分割开来并机械地加以研究。比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科书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把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讲述;还有就是把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也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进行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某个论题像“解剖麻雀”般地“分而析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把“解剖麻雀”形而上学地加以运用,并且对“解剖麻雀”观点背后的“个别到一般,特殊到普遍”的哲学要义全然不知的话,那么就有可厚非了。实际上,除了上述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之间以及贷款管理与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之间密切相关以外,商业银行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管理项目之间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需要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辩证研究,机械的“解剖麻雀”观是要不得的。

2.2 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方面的困境

从管理二重性角度来看,如果说现在的一般 企业 管理由于在 自然 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偏倚重于一方、缺乏把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科学 管理理论指导而被称为“瘸腿管理”的话,那么目前的商业银行管理就可以被称为“单腿管理”。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不仅缺乏像一般企业管理中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那样专门研究人与人际关系的管理理论,而且也没有反映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此情况下, 经济 中出现以巴林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倒闭事件以及人们发出“不断下降的竞争力和沉重的监管负担,正在将商业银行推向死亡” 的感慨,都是不足为奇的。这恰恰是银行管理实践方面困境的写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相比,尽管它们正在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单腿性”,但是,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依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正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基本上还处于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全面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具体说来,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目前尚无法有效得到解决的一些矛盾。比如,实行能够体现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管理与缺乏这种科学管理理论指导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某些银行职员因素质差而读不懂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和负债管理部门内部各自为政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对员工群策群力和团队精神的要求与银行职工在现有奖惩机制下工作积极性不足的矛盾等等。

3 商业银行实行辩证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商业银行要逐步摆脱管理实践中的困境,应该把辩证管理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中工作,通过具体的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践行辩证管理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思路和原则:

3.1 商业银行应该从其自身形成和 发展 的 历史 过程中把握自己的生存 规律 及将来的发展趋向

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第二类是由氏族部落、民族、家庭、企业、国家与政党等组成的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第三类是包括需要、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在内的运筹性因素。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应该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辩证眼光,在人类社会基本要素构架下,在商业银行与其他人群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商业银行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人群共同体如何通过选择、调动、处置、分工、匹配等手段来发挥运筹性因素的作用,从而由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概括、 总结 并发现规律,以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规律性指导。

3.2 建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

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辩证二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辩证二重性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如图1所示,银行管理自然技术关系和人与人际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以人和工作为辩证管理的中心,处理好以工作为管理中心和以人为管理中心的辩证关系,才能确定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3.3 商业银行应在不同环境下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

无论在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能够处理好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辩证关系,处理好银行偏好与银行效用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理性选择行为、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这决定了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4 在综合权衡各个管理主体不同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佳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银行重要的管理客体,同时也可能是不同特征的另外其它管理主体的管理客体。例如,商业银行给生产性企业发放的贷款,既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客体,又是作为借款人的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客体,同时还成为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客体。如图2所示,银行对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二重性与银行信贷客户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生产的管理二重性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管理的复杂性。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和倡导商业银行进行辩证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1)按银行业务关联度或重要性不同,把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业务群,研究同一业务群内部和不同业务群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前提下,把重要的业务群管理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合起来,对重点业务群的管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比如,可以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与 金融 创新业务合并成为一个业务群,并建立金融产品创新推广部专门负责这一业务群对老产品的改良和新产品的创造、原有市场的巩固和新市场的开拓等业务的辩证管理。

(2)处理好以工作对象的银行业务绩效管理与以人为对象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辩证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 文献 

[1]杨文士编著.管 理学 原理(第二版)[M]. 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金鳌.二十一世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陈功伟.试论辩证管理[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3).

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摘要]实践辩证法一开始就是作为实践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而提出和论证的,是批判和超越传统教科书的“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成果。在我国新时期的辩证法研究中,注重实践辩证法成为研究者们的一个共同倾向,但由于对文本的选择和解释框架不同,也出现了一些分歧。本文在细读《巴黎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的基础上,认为在马克思的历史语境中,劳动异化辩证法和交往异化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的两个维度,它们相互支撑相互为用,构成了历史辩证法的实质内容。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并不存在“断裂”,相反,倒是充分显示了人的实践活动中价值原则与科学原则之间必要的张力。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3)04-0045-07

在我国新时期的辩证法研究中,基于对传统教科书的“唯物辩证法”的批判和超越,主张实践辩证法成为研究者的一个共同倾向。论者普遍关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文本,如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尤其关注马克思关于论述劳动异化和交往形式发展的辩证法思想,试图澄清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历史语境及其本源性形式,剔除后世形成的一些误解和不合理的附会。但受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观点――如认为马克思前期与成熟期的思想存在断裂、马克思只关注作为主客体关系的劳动而忽略作为主体间关系的交往活动――的影响,国内一些学者自觉不自觉地将劳动辩证法与交往辩证法予以割裂。换句话说,将原本作为实践辩证法的两个维度或两个方面当作是两种辩证法,这就很容易遮蔽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马克思的文本的解读和分析,突出这种内在联系和统一性,防止人们对实践辩证法形成新的误解。

一、关于实践辩证法的两种阐释

在我国哲学理论界,实践辩证法一开始就是作为实践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而提出和论证的,是批判和超越传统教科书“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成果。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马克思那里并没有“实践唯物主义”概念的原始表达,也缺乏支撑“实践辩证法”概念合法性的“文本依据”。针对这种质疑,如何重新解读马克思的相关文本,借以澄清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历史语境及其本源性形式,就成了一个不可避免的论题。从国内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基于马克思的文本来阐释实践辩证法思想的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称《巴黎手稿》)为依据,认为实践辩证法是马克思所阐发的异化辩证法;二是以《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以下称“费尔巴哈”章)为依托,认为实践辩证法是历史辩证法的基础或者说就是历史辩证法。下面,我们就这两种阐释路径作简略的考察。

在《巴黎手稿》的“第三手稿”中,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一节中,认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根据这段论述,研究者关于实践辩证法大致得出以下几个论断:第一,实践辩证法是一种以劳动对象化活动为基础的辩证法,它是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而发现的。在这里,劳动作为一种对象化的活动就是实践活动。因而,《巴黎手稿》中的劳动辩证法或劳动异化辩证法就是实践辩证法本身。第二,实践辩证法是关于人的辩证法,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抓住了人的本质、人的劳动和人的自我生成的思想,突出了异化在人的本质从丧失到回归中的作用,因而所谓实践辩证法是立足于异化劳动基础上的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的辩证法。第三,实践辩证法是主客体对立统一的过程,即人自我的对象化、自我异化和异化的扬弃这样一个“正反合”的进程,是自我和对象由统一到对立再到对立统一的辩证过程。坚持这种阐释路径的学者认为,《巴黎手稿》是马克思讨论实践辩证法的最重要的著作。只有把实践辩证法理解为劳动辩证法,确切点说应该是劳动异化的辩证法,才能真正体现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即“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真正体现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

坚持第二种阐释路径的学者,多将《巴黎手稿》中关于劳动异化的观点看作是马克思早期即属于不成熟时期的思想;认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尤其是“费尔巴哈”章才是实践辩证法的重要文本依据。《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据地,也是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发源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及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而“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改变旧的环境。”学者们认为“费尔巴哈”章中阐述的历史辩证法以实践辩证法为基础,“历史辩证法不是抽象的历史过程中的客体辩证法的矛盾运动,而是立足于人类主体的现实的具体的历史地位的实践辩证法。”进一步说,“费尔巴哈”章中论述的历史唯物主义或者历史辩证法就是实践辩证法的表达,因为历史就是人们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历史辩证法就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改变世界又改变自己、超越和扬弃既有条件而创造新的社会历史的辩证法。

就反对脱离人、脱离人的实践活动来理解辩证法而言,这两种阐释思路是一致的,二者的不同,除了所依据的文本以及对文本评价的不同外,还存在着各自理解框架的侧重点不同的问题。比如,持第二种阐释路径的一些学者,依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就是人们的交往关系的总和的观点,更侧重交往关系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更替,认为这才是使历史唯物主义成为科学的主要依据。在这种理解框架下,他们认为《巴黎手稿》的不成熟,不仅表现为从人的本质(自由自觉的劳动)到异化再到这种异化的扬弃是一种抽象的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思路,也明显地带有黑格尔的正反合三段论的色彩,而且只讲劳动及其异化还是主要遵循着近代哲学的主一客二分致思路向,缺失了主体间交往关系或者说交往实践这个更为重要的维度。这种理解显然与阿尔都塞的“断裂说”是比较接近或一致的。而坚持第一种阐释路向的学者,则不认同并反对“断裂说”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巴黎手稿》固然还比较明显地保留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影响的痕迹,但这时的马克思由于充分吸纳了黑格尔的劳动异化辩证法的成果,对人本主义的理解远远超越了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本主义的水平。马克思在这里确立的人的活动主体性原则的思想,不仅突出地表现在劳动过程的主客体关系中,也表现在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中。异化不仅有劳动的异化,同样还有交往的异化,这在《巴黎手稿》的“穆勒评注”中有很充分的表述。“费尔巴哈”章中进一步阐述了交往异化及其扬弃的观点,它与《巴黎手稿》的论述角度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绝不是如一些人所理解的从不成熟的人本主义到成熟的科学(主义)理论的“断裂”;相反,如果离开了异化或劳动异化的辩证扬弃,对交往方式历史演变的历史性描述就失去了批判的向度,对历史规律的揭示也就变成脱离了人的纯客体化描述。

这两种不同的阐释进路及其理解框架之间的相互诘问和辩难,在相当程度上推进了对实践辩证法的理解,本身就是极具积极意义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如果仅仅停留在这种相互辩难和相互否定的阶段,那就容易陷入黑格尔所说的“单纯的否定”,只有超越这种“单纯的否定”,进入“否定之否定”,进入“合题”的阶段,才能克服各自的片面性,由片面的深刻性或片面的真理性而达到具体概念的阶段,实现一种多样性的综合。而做到这一步的关键,恐怕就是合理理解马克思的“异化”理论。

二、异化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的关系

在评论马克思的时候,海德格尔曾说过这么一段令人深思的话,“马克思在体会异化的时候深入到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中去了,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的观点比其余的历史学优越。但因为胡塞尔没有,据我看来萨特也没有在存在中认识到历史事物的本质性,所以现象学没有、存在主义也没有达到这样的一度中,在此一度中才有资格和马克思主义交谈。”海德格尔的这个评论无疑是非常深刻的,不懂得异化,就无法“深入到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中”。

如前所述,马克思特别看重黑格尔关于否定性辩证法的思想,认为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他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费尔巴哈把宗教看作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将宗教世界归结为它的世俗基础,认为这是实现了一次伟大的反转。马克思说:“他没有注意到,在做完这一工作之后,主要的事情还没有做。因为,世俗基础使自己从自身中分离出去,并在云霄中固定为一个独立王国,这一事实,只能用这个世俗基础的自我分裂和自我矛盾来说明”。“首先应当从它的矛盾中去理解,然后用排除矛盾的方法在实践中使之革命化”。而世俗世界的这种“自我矛盾”,最根本的就是劳动异化以及与这种异化相适应的交往关系的异化,其他的异化,如国家的异化、政治的异化、观念的异化、道德的异化、宗教的异化等等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劳动异化和交往异化基础上的,同时又强化、固化着这种基础。所以,对于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正是辩证法的这种批判的革命的本质,引起了一切反动阶级及其代言人的仇恨和愤怒。

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集中地讨论了劳动异化及其扬弃的辩证关系问题,这是众所周知没什么分歧的。但马克思的异化辩证法并非仅指劳动异化的辩证法,同时还包括交往异化的辩证法。在《巴黎手稿》的“穆勒评注”中就集中讨论了交往异化及其扬弃的问题。关于“穆勒评注”中的交往异化,韩立新教授有专门的论述,他认为,“如果说《第一手稿》的核心概念是异化劳动,那么《穆勒评注》的核心概念无疑就是交往异化。劳动异化与交往异化虽然都是异化,但两者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劳动异化是指劳动者的自我异化,它所遵循的是主客逻辑、孤立人的逻辑,而交往异化则是指至少两个私有者之间的异化,尽管它也涉及到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活动等的异化内容,但都是以交换关系为前提的。”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与韩立新教授相同,当一些论者讲到“异化劳动”或“劳动异化”概念的时候,往往是在狭义上使用的,即主要从劳动者与劳动产品以及劳动过程的异化这个直接的意义上使用的。实际上,马克思所讲的劳动,从来就不是孤立的个人的劳动,而是人们结成一定社会关系才能进行的劳动,是以一定交往关系为前提的劳动,所以他说的劳动异化,除了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与劳动过程相异化,也包括了人与人关系的异化以及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的异化。换句话说,我们不能直观地简单地理解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关于异化劳动的论述,似乎在第一手稿中只涉及劳动异化,而在“穆勒评注”中又讲交往异化,应该说马克思在讲劳动异化时就内在地涉及到交往异化,而讲到交往异化时又是以劳动异化为前提的,这二者完全是互文互释的关系。马克思讨论异化劳动与私有制之间互为前提相互为用的关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中,马提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最初个人之间相互交往的个性条件,是他们自主活动的条件,但是“这些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它的桎梏的各种各样的条件,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交往形式的有联系的一个序列。取代成为桎梏的以往交往形式,立足于更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新的交往方式,它又会成为桎梏,因而又被别的交往形式所替代――交往形式就是这样成立的”。他们把交往形式的更替概括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最初的、狭隘的、地域性的交往,其次是普遍交往或者说是世界往,最后是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他们详尽叙述和分析了这三种交往形式之间的关系和更替,而这种交往形式之间的否定性过程就构成了历史辩证法的实质性内容,构成交往形式自我否定的推动力和创造力则是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在马克思这里,生产力就是人们进行劳动生产的能力,是借助合作和社会交往表现出来的一种具有整体性和客观性的社会力量,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力量变成了与人对立并且压迫着人的力量,这正是劳动异化的表现,也是交往异化的结果。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并不是如我们一些人所直观的理解的那种外在于人或与人无关的所谓“社会矛盾”,恰恰相反,它本身就是人的劳动、劳动能力与其具体的实现条件、实现方式之间的矛盾,是不断地发生着异化又不断地扬弃这种异化的矛盾。

从马克思的思想逻辑进展来看,“费尔巴哈”章的“交往形式”概念是《巴黎手稿》中“交往异化”概念的演变或者说交往异化思想的延续,而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断裂”。比如在《巴黎手稿》的“穆勒评注”中,马克思使用“交往”一词多与交换联系在一起,把交换看作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交往方式。马克思指出,“穆勒把货币称为交换的中介,这就非常成功地用一个概念表达了事情的本质。”这个事情的本质就是货币“首先不在于财产通过它转让,而在于人的产品赖以互相补充的中介活动或中介运动,人的、社会的行动异化了并成为在人之外的物质东西的属性,成为货币的属性”。在“费尔巴哈”章中,他两次提到了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对以货币为中介的交往的扬弃。他说:“货币不仅使所有交往形式,还使交往本身成为对个人来说是偶然的东西。因此,货币就是产生下述现象的根源: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一定条件下的个人的交往,而不是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换言之,以货币为中介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形式本身就具有异化的性质,尽管它扬弃了此前个人交往的狭隘性和地域性,表现为普遍交往,它最后还得为以“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即以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为内容和前提的交往形式所扬弃。

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在这里讲的依次更替的三种交往形式,即地域性的狭隘的交往,以货币为中介的普遍交往,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与他后来讲的人的发展的三种形态即人对人的依赖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的阶段和自由个性的阶段,是完全一致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异化理论并非像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只是马克思早期的不成熟的思想,也不是像阿尔都塞说的那样属于“断裂”之前的人本主义思想,相反,它是贯穿于马克思一生的重要理论。

三、结论

辩证法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在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教会式诉讼程序中,因采取秘密和书面审理方式,基本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辩论更不可能上升为一个重要的诉讼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逐渐以辩论式诉讼代替了先前的纠问式诉讼,辩论被确立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其内容也不断丰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决定 法律 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3、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下,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作为请求的根据,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都属于当事治的领域,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这就是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所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又将辩论原则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虽名称相同,但内涵却有较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