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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思维方法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逻辑;普通逻辑;数理逻辑;非形式逻辑;辩证逻辑;辩证矛盾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1-0112-10

一问:您能给我们讲一讲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问题吗?

答: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问题是我整个逻辑理论问题的理论基础,我们是应该先谈谈这个问题。

在哲学史上,最早把思维分为不同类别的是康德,他把人的认识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环节。他所说的“感性”,大体上相当于人们现在讲的感性认识,他所说的“知性”和“理性”,大体上相当于人们现在讲的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黑格尔批判性地汲取了康德关于知性和理性的概念,明确地把人的思维发展分为知性阶段和理性阶段。恩格斯又批判性地肯定了黑格尔看法的合理性,把人类思维的发展分为普通逻辑所适用的思维和辩证的思维,亦即人们现在所说的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悟性(知性的另一种译法——引者)和理性。黑格尔所规定的这个区别……只有辩证的思维才是合理的——是有一定的意思的。整个悟性活动……从而普通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科学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它们只是在程度上……不同而已……相反地,辩证的思维……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①根据恩格斯的说法,我又参考学习了一些关于古代人类思维的材料,提出了我的人类思维发展三阶段的理论:从有人类开始到原始社会末期为形象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一阶段;从原始社会末期到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产生为普通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二阶段;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产生以后为辩证思维阶段,这是人类思维发展的第三阶段。

人类虽然一开始就已经有了语言,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语言极其贫乏(主要限于一些独词句),人们进行思维主要运用形象(我把它称之为“意象”)而不是运用概念,人们进行思维交流只是通过形象的手势等形体动作而辅之以简单的语言,这就是形象思维阶段。

随着人类生产劳动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思维能力也在不断地提高,相应地人类的语言也在不断地丰富。这样,经过漫长的岁月之后(大概在原始社会末期),人类思维也就逐渐从以“意象”为主要思维材料转化为以概念为主要思维材料,相应地,人们之间进行思维交流也从主要依靠手势逐渐转化为主要依靠语言。于是,人类思维发展也就逐渐从形象思维阶段转化为普通思维阶段。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普通思维也得到了巨大发展,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人类的普通思维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程度。这种成熟的标志,就是人们已经把普通思维本身作为研究的对象,已经能够系统地总结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各种普通思维形式的规律——这也就是普通逻辑科学的产生。在西方,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创立了亚里士多德逻辑。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创立了名学和墨经辩学。约在公元前6世纪以后,在印度创立和逐渐发展了“因明”。这些逻辑学说本质上都是关于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我统称之为普通逻辑。

普通思维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反映事物的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或自觉地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同志说过:“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②当事物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时,不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因此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事物,它是什么就是什么;它不可能既是什么,又不是(这个)什么;任何事物要么是什么,要么不是(这个)什么。我们可以把这种事物的规律概括为:A(事物)是A(事物);A(事物)不是非A(事物);A(事物)或非A(事物)。这些规律可以统称之为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世界上各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种最普通也是最重要的联系——因果条件联系: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一定存在着足以使这一事物存在的原因和条件。这种事物的因果、条件联系,也表现为如下规律:A(事物)存在,因为B(事物)存在,而且B足以引起A。可以把事物的这一规律称之为事物的因果条件规律。普通思维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和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逻辑科学创立之前)或自觉地(逻辑科学创立之后)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这也就是说,经过人类长期的实践活动,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因果条件规律反映到人们的普通思维中来,也就成了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

辩证思维就是反映客观事物的辩证法,不完全自觉或完全自觉地按照客观世界辩证法规律进行的思维。辩证思维是在普通思维的基础上产生的,就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大概在奴隶社会末期(我国的西周社会末期及春秋、战国时期,西方的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辩证思维。但是,当时普通思维在人类思维中还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辩证思维在人类思维中还是处于萌芽状态,也只是在少数杰出人物的思想中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辩证思维出现了从康德(1724—1804)到黑格尔(1770—1831)的德国古典哲学这样的辩证思维形态。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非科学的,它是人类辩证思维尚未成熟的表现。但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也显示出人类的辩证思维距离成熟也只有一步之遥了。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诞生是人类辩证思维已经成熟的表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哲学笔记》等中,对辩证逻辑的有关问题也有过精辟的论述。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同时也是辩证逻辑的产生。③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辩证逻辑的产生也正是人类开始进入辩证思维时代的标志。

我关于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理论,乃是我整个逻辑理论的基础。没有这一理论,就无法正确说明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理论范围,也无法正确说明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关系,因而也无法建立真正科学的辩证逻辑体系。

二问:按照您的观点,究竟什么是逻辑?或者说,逻辑的根本性质是什么?

答: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因此,要了解逻辑的根本性质,必须了解什么是思维形式。

客观事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性质和关系,有些是个别事物的个别性质和关系,如一张桌子的材料、大小、颜色、用途,一个国家的性质、民族、人口、土地等。客观事物又存在着诸种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如所有的金属都具有导电的性质,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具有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等。在客观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中,有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像事物之间的类的包含关系,事物之间的条件关系、选择关系、同时关系等等,正确地反映这些性质和关系,有助于人们正确地运用各种命题、推理形式。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把这样的事物的一般性质和关系称之为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

思维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反映在思维中的客观存在(事物的性质和关系)就是思维内容。思维内容又可以分为思维的非逻辑内容和思维的逻辑内容。思维的非逻辑内容是客观事物的非逻辑的性质、关系的反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张明是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两个命题中,前者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性质,后者反映了“张明”具有“马克思主义者”这样的性质。这样的内容都不是事物逻辑性质、关系的反映,因此,这也就是这两个命题的非逻辑内容。但是,这两个命题却有一个共同的也就是一般的内容,即都反映两个事物(非指两个具体事物,而是泛指两个事物)之间的包含关系。包含关系乃是事物之间的逻辑性质和关系。因此,反映两个事物之间的包含关系乃是这两个命题的逻辑内容。再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下湿”,“如果得了盲肠炎,那么会肚子痛”,这两个命题中前者反映了“天下雨”和“地下湿”之间的具体关系,后者反映了“得了盲肠炎”和“会肚子痛”之间的具体关系,这些都是它们的非逻辑内容。而在这两个命题中却也有一个共同的一般的内容,即都反映了两个事物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这也是事物的逻辑关系),因此,反映事物的充分条件关系乃是这两者的逻辑内容。

可以看出,思维中的非逻辑内容乃是各个具体思维中千差万别的具体内容,人们通常就把思维的具体内容称之为思维内容。而思维中的逻辑内容乃是不同思维中反映事物逻辑性质和关系的一般内容。人们根据它们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关系的不同,区分之为一定的类型,并称之为思维形式。

凡思维内容与其所反映的事物的非逻辑性质、关系相一致者,就叫思维真实。思维内容包罗万象、无限复杂,因此,如何保证思维真实乃是所有的非逻辑科学共同要解决的问题。逻辑学不研究思维内容问题,因为逻辑学不可能包办代替一切科学。凡思维形式与其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关系相一致者,就叫思维形式正确(就演绎推理来说,也叫推理形式有效)。本来,就其本质来说,思维形式正确也是一种真实性,但人们为了区别于思维内容的真实性,特称之为思维形式正确。

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就是要总结出思维形式正确性的规律,即总结出究竟运用怎样的思维形式才能正确反映该思维形式所反映的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

一定的思维形式通过语言表现时往往表现为一定的语言形式。例如,反映事物两个类之间包含于关系的命题形式在汉语中往往表现为“所有的(一切,凡)……是……”,反映事物充分条件关系的命题形式往往表现为“如果(只要)……,那么(就)……”。因此,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也总是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进行的。但是,决不可把思维形式和表达它的语言形式等同起来。前者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它的正确与否,归根结底以客观世界为标准,它不具有民族性,更无阶级性,而语言形式仅仅是表达这些思维形式的符号,它们都具有民族性。

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往往用一定的符号公式去刻画它们,例如,用“所有的S是P”或“SAP”去刻画全称肯定命题,用“所有的M是P,所有的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或“(MAP∧SAM)SAP”刻画三段论第一格的AAA式的推理形式。但是,决不要把思维形式和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逻辑公式混淆起来。思维形式是具有该思维形式的各种具体思维中的一般的逻辑内容,它之所以如此而不是如彼,归根结底是由客观存在决定的。但用以刻画各种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却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某一思维形式所以用这一符号公式表示而不用另一符号公式表示,并不决定于思维形式本身,而是决定于制定该符号公式的逻辑学者。而用以刻画某一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虽然可以有种种,其本质却只有一个。例如,用来刻画全称肯定命题的符号公式虽有种种,但所有这些公式都刻画这样一个共同的内容,即反映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因而,反映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才是全称肯定命题形式的本质。

三问: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那么,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又是什么?

答:普通逻辑是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它的研究对象是普通思维的各种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有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假说、论证,这是大家熟知的,就不必细说了。

普通逻辑的思维规律有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人们也称这些规律为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正是这些基本规律决定了普通逻辑的根本性质和对象范围。如上所说,普通思维是反映事物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规律、事物因果条件规律,不自觉(逻辑学产生前)或自觉地(逻辑学产生后)按照事物的这些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以及事物的因果条件联系乃是事物的最经常、最普遍存在的性质和联系,认识事物的这种性质和联系,进而在实践中遵守它们的规律就成为人类正确认识世界的必要的、起码的条件。经过人类长期的实践活动,凡是人们(不自觉地)遵循事物的这些规律时,人们的实践就可能成功,凡是人们违背这些规律时,人们的实践就一定失败。久而久之,人们也就(不自觉地)愈来愈多地自然而然地按照客观事物的这些规律进行实践和思考了。这也就是说,这些客观事物的规律逐渐地反映到人们的思维中成为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了。这些规律后来经过逻辑学家的总结,也就是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A(思想)是A(思想);A(思想)不是非A(思想);A(思想)或非A(思想);A(思想)真,因为B(思想)真,并且B足以推出A。

四问:您认为普通逻辑都包括哪些逻辑学科?

答:普通逻辑具有三种不同的形态:一是以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和培根、穆勒的归纳逻辑为主要内容,主要以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逻辑系统,人们也称之为传统逻辑;二是数理逻辑(指非辩证思维的数理逻辑)④;三是非形式逻辑。

五问:数理逻辑运用人工语言和数学演算方法,构造成为严密的公理系统,较之传统逻辑已有许多根本性质的变化,怎么还能属于普通逻辑呢?

答:数理逻辑较之传统逻辑确实有着巨大的差异,但是它的研究对象仍然没有超出普通思维的范围,因此,它仍然属于普通逻辑。

首先,数理逻辑所运用的范畴仍然局限于固定的、静止的范畴。在数理逻辑中,概念都是静止的,人们看不到概念内涵、外延中所包含的矛盾,当然也看不到概念的发展和转化。在数理逻辑中,不存在辩证矛盾的命题,更不存在辩证矛盾转化的推理。是否反映客观事物中的辩证矛盾乃是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的根本区别,数理逻辑的上述特征,显示出它的研究对象仍然局限于普通思维。

其次,数理逻辑仍然以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作为基本规律。

六问:在数理逻辑中根本无所谓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甚至不是数理逻辑的公理,它们不过是和该公理体系中其他的逻辑定理一样,是从公理中推出的逻辑定理。怎么能说它们是数理逻辑的基本规律呢?

答:不错,从表面上看起来,在数理逻辑中,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都只是从一定的公理中,遵照一定的规则直接或间接地推出来的,并且它们只有在被推出之后,才能进一步作为根据推出其他定理。而实际上,在它们未被公理推出之前,它们已经作为最基本的规律(元定理)而被加以运用了。例如,在数理逻辑中有两条进行演算的最基本的规律——代入规则和置换规则。代入规则规定:在某一特定公式里,假如一个变项出现不止一次,那么,在代入时必须到处都用同一个公式替代,不能用不同的公式替代,或者不进行替代。置换规则规定:只有在两个公式的真值相等时才能互相置换。试问,为什么当一个变项出现不止一次时,在代入时必须到处都用同一个公式替代?为什么当且仅当两个公式的真值相等时才能置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要保证思维的同一性,也就是要遵守同一律。

进一步说,数理逻辑的命题演算是以真值表为基础的。真值表规定每种复合命题的真值,也就是规定各种复合命题的根本性质。但是,命题演算的真值表却又是以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为基础构造起来的。试看下面负命题的真值表:

p1┒pT1FF1T

试问:为什么当p真时,┒p一定是假呢?无非是根据不矛盾律,两个矛盾的思想中,总有一个是假的;为什么当p假时,┒p一定是真呢?也无非是根据排中律,两个相矛盾的思想中,总有一个是真的。

由上可知,在数理逻辑中,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并非只是从公理中推出的定理,而是建立整个公理系统的基础和指导思想,实际上起着基本规律的作用。

根据上述两方面的理由,我们完全可以断定:数理逻辑的研究对象仍然未超出普通思维的范围,数理逻辑仍然是普通逻辑。

七问:什么是非形式逻辑?您认为它和传统逻辑、数理逻辑是什么关系?

答:非形式逻辑是西方逻辑界在大约20世纪60年代新创立的以“批判性思维”(大体上与“论辩”相当)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的逻辑学科。近些年来,这一新兴逻辑学科也成为我国逻辑界一部分人的重点研究课题。我对于非形式逻辑没有深刻研究,仅对您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非形式逻辑是有关当代普通思维中论辩思维(批判性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论辩思维有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两个方面,非形式逻辑也和其他逻辑科学一样,不研究其思维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只研究其思维形式的正确性问题。论辩思维的逻辑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怎样准确地运用有关的概念、命题、推理等有说服力地去论证自己的观点、论题;另一方面则是如何揭发、批判论敌在运用概念、命题、推理、论证方面的谬误,有说服力地确定论敌观点、论题的错误。非形式逻辑则是对论辩这两方面逻辑问题的总结。

在当代,论辩既可以是普通思维的,亦即运用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进行的,也可以是辩证思维的,亦即运用或主要运用辩证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进行的。当前人们所说的非形式逻辑其研究对象都仅限于普通思维,因此我认为,非形式逻辑属于普通思维逻辑。

数理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传统逻辑是用自然语言论述的,它不可能完全割断与思维内容的联系。因此,它对思维形式研究的精度和深度是不够的,特别是对演绎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是不够的。数理逻辑用人工语言代替了自然语言,构成了符号化的形式系统,使之成为纯思维形式的研究,把演绎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推进到很高的程度,从而对许多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的认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数理逻辑对传统逻辑的这种否定是对逻辑科学的发展,是应该充分予以肯定的。

但是,数理逻辑的发展也有它的另一方面,就是它的发展愈来愈脱离人们论辩的思维实际:论辩要运用各种思维形式,数理逻辑却仅仅研究演绎;论辩是运用自然语言进行的,论辩形式的正误往往和论辩的场合、论辩者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数理逻辑却是纯形式的符号系统。这种情况甚至会造成数理逻辑的理论和论辩的思维实际完全脱离甚至相对立的情况。如:在数理逻辑中“pp”是当之无愧的逻辑定理,因为,如果“p”是真的,自然可以推出“p”是真的,但在实际论辩中,用p作为论据去论证和它完全相同的论题p是绝对无说服力的。总之,数理逻辑虽然是很有用的,但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论辩却又是很无用的。于是就需要一门逻辑学科对人们生活、工作中经常要运用的论辩形式进行认真的研究,它是用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的。这样,非形式逻辑就应运而生了。所以,非形式逻辑仍然是形式逻辑,其对象仍然是思维形式,而不是什么思维内容。它之所以叫非形式逻辑乃是相对于形式化的逻辑——数理逻辑而言的。非形式逻辑者,非形式化的逻辑,非数理逻辑之谓也。

数理逻辑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非形式逻辑又是对数理逻辑的否定,这样非形式逻辑则又是对传统逻辑的否定的否定——在更高基础上的对传统逻辑螺旋形上升的复归:非形式逻辑和传统逻辑都是对普通思维的论辩(论辩也都可以说是论证,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对象是论证)形式的研究,都是以自然语言进行论述的非形式化的逻辑体系。传统逻辑的许多内容、它的精华部分非形式逻辑都可以加以包容和继承。但是,非形式逻辑又不能完全照搬传统逻辑的内容,非形式逻辑应该对当代人类复杂多样的普通思维的论辩形式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从中总结出一些新的逻辑方法和技巧,以及逻辑谬误等等,同时也应该吸纳近现代逻辑科学发展中的一些新的能为非形式逻辑所用的研究成果,例如预设、语境等。总之,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当代人类的普通思维中的论辩形式,它的科学系统是非形式化的,亦即它是当代的普通思维的以论辩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非形式化逻辑科学。

八问:普通逻辑研究普通思维形式,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又是什么呢?

答: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辩证科学理论和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否定之否定思维律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思维律等。辩证思维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一个崭新阶段,它所运用的概念、命题、推理等与普通思维的概念、命题、推理等有着许多根本不同的性质,两者还有不同的基本规律和思维方法。例如,普通概念的根本性质是确定性和抽象性,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则是灵活性和具体性;在普通概念的内涵中是不允许有逻辑矛盾的,而辩证概念的根本特点之一则是在其内涵中包含有辩证矛盾;普通概念外延进行划分的规则之一是子项之间不得相容,辩证概念外延进行划分子项却是可以相容的;从一般的普通思维者看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直线是曲线”乃是包含有逻辑矛盾的假命题,而从辩证思维看来,它们却是反映事物辩证矛盾的真命题;有些辩证命题形式、辩证推理形式和普通命题形式、普通推理形式表面上虽然很相似,实际上却也存在着根本的差异;还有一些辩证命题形式、辩证推理形式在普通思维中乃是根本不存在的。辩证逻辑就是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基本特征和逻辑结构,研究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基本规律的辩证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从而让人们自觉地遵守和运用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以帮助人们尽快地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以便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九问:在我国,有些辩证逻辑著作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我国逻辑界,关于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有两大派,一派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如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推理的辩证法,等等。人们称之为辩证逻辑的哲学派。另一派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也就是我前面说的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辩证推理等等。人们称之为辩证逻辑的逻辑派。我是辩证逻辑逻辑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我之所以不赞成把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是因为:第一,只有辩证思维才具有辩证思维形式,普通思维决不可能有任何辩证思维形式。而思维形式辩证法则既存在于辩证思维形式中,也存在于普通思维形式中。任何一个普通命题,“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⑤第二,思维形式辩证法对事物辩证法的反映通常都是不自觉的。凡是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讲“张三是人”,“树叶是绿的”,但是,一般人谁也无意以此来反映事物个别与一般的矛盾。但是,对任何辩证思维形式的运用都具有自觉性,因为任何辩证思维都具有自觉性——人们只有认识到了事物的辩证法,并且有意运用辩证思维形式去反映事物的这种辩证法时,他才会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第三,仅仅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无法具体揭示具体事物的辩证法。只有辩证思维(通过一定的辩证思维形式)才能揭示具体事物的具体的辩证法。例如,不管是概念的辩证法,还是命题的辩证法,都无法揭示“商品”内部的矛盾,只有具有辩证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才能具体揭示商品内部的矛盾。第四,思维形式辩证法的研究是对辩证法的研究(列宁就是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讲到“伊凡是人”的辩证法问题的),属于哲学;而对辩证思维形式的研究才真正是思维形式的研究,属于逻辑学。

这里需要郑重指出,我决无意反对对思维形式辩证法的研究,问题在于把本该属于逻辑科学的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辩证逻辑,曲解成为研究思维形式辩证法的哲学,辩证逻辑这门科学又何以存在和发展?不是也真的有一些逻辑界人士,以辩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辩证法为借口,认为辩证逻辑其实是哲学,并根本否定辩证逻辑的存在吗?!

十问:有些辩证逻辑的学者认为,辩证逻辑就是研究辩证法,正是在此意义上,他们承认有一种哲学是辩证法,但反对有一种逻辑是辩证逻辑。您如何看待这一观点?您认为辩证逻辑和辩证法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辩证法”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种普遍规律,这就是人们说的客观辩证法。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也无所谓阶级性。另一则是指关于这种客观规律的研究、总结的科学,它又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种。唯心主义的如黑格尔的辩证法,唯物主义的则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前者是非科学的,后者是科学的。我们说的辩证法(包括您刚才说的辩证法)都是指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下同)属于哲学,是有阶级性的——它是无产阶级的哲学。

辩证逻辑和辩证法是两门根本不同的科学。两者的研究对象根本不同:辩证法研究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辩证逻辑则仅仅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两者的科学性质也根本不同:辩证法是哲学,属世界观,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一般的工具性科学,可以为各个阶级服务。

当然,辩证逻辑和辩证法也具有统一性。辩证法是客观事物辩证法的科学总结,辩证思维基本规律是客观事物辩证法的反映,而辩证逻辑基本规律又是辩证思维基本规律的逻辑总结。因此,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基本规律必然具有一致性。两者在基本规律方面的一致性,也就决定了两者在作用方面的一致性:学习辩证法,让人们了解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以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律,以有助于人们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从而更好地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学习辩证逻辑,让人们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自觉遵守辩证思维规律,也同样在于让人们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以便能够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当然,我们决不应该因为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具有一致性就将二者混而为一。因为,如果这样,势必会否定辩证逻辑的实际存在,而人们也就不可能对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具体的、深刻的研究。这对于人类从普通思维水平提高到辩证思维水平是不利的。

应该说,把辩证逻辑和辩证法相混同由来已久。黑格尔所讲辩证逻辑(他称之为“思辨逻辑”)的内容就主要是辩证法。苏联时期的辩证逻辑著作主要论述思维形式辩证法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而思维形式辩证法应属于辩证法而不属于辩证逻辑。在我国20世纪50、60年代的逻辑问题大论战中,虽然周谷城先生和包括我在内的9位逻辑学者论战双方,论点尖锐对立,但却在一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即都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相混同。另外,还有一件事也应该说一下,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类似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不赞成这一提法,他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⑥如上所说,形式逻辑是逻辑学,辩证法是世界观、哲学,二者根本不属于同一门类,说两者不是什么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这当然是正确的。可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同属于逻辑科学,并且分别是人类思维发展不同阶段——初级阶段、高级阶段的逻辑总结,为什么不可以比作初级数学和高级数学的关系呢?显然,这里是把辩证逻辑和辩证法混而为一了。是伟大的哲学家、辩证法家,仍然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混而为一,我国逻辑界有一些同志也持类似的观点,并以此否定辩证逻辑的存在,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十一问:在普通逻辑里,不矛盾律是一个基本规律:对于同一对象任何命题都不能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而在辩证逻辑里,为了反映辩证矛盾,对于同一对象却可以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辩证逻辑难道可以不遵守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吗?

答:这里首先要弄清楚普通逻辑不矛盾律所反对的“逻辑矛盾”与辩证逻辑所肯定的辩证矛盾的根本区别。不矛盾律所反映的是在相对稳定状态下的事物的质的确定性的规律,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下具有质的确定性,一个事物是A就是A,不可能既是A又不是A。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对于同一对象决不能既断定它是A,又断定它不是A,否则就是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证逻辑中一个命题对于同一对象所以可以作“既是又不是”的断定,则是反映事物在运动变化发展条件下的具体性和矛盾性,“运动是物体在同一瞬间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非至上的”,“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些辩证判断中所显示的矛盾并不是“自相矛盾”,而是“辩证矛盾”,正是这些辩证矛盾最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判断对象的本质。

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联系,最根本的在于它们的客观基础之间的联系,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只是事物辩证运动的一种状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规律只是事物辩证运动发展规律的局部,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也只能是辩证逻辑基本规律的局部或特例。严格来讲,普通逻辑系统应是辩证逻辑的子系统。例如,辩证逻辑反映事物的辩证矛盾,但从来也不允许自身有逻辑矛盾。辩证逻辑肯定“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但却不会肯定“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并且,并非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并且同样认为这是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因此,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虽有初等与高等之分,却是根本一致的。凡是根本违背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都不会是正确的辩证思维;凡是正确的辩证思维,也都不会根本违背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

十二问:究竟什么是辩证矛盾?您能比较详细地讲一讲这个问题吗?

答:“辩证矛盾”详细讲来可以有三种含义。一种指客观事物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这也就是唯物辩证法中所讲的辩证矛盾。在《矛盾论》中说:“统一物分成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而两个对立又互相关联着。”⑦又说:“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⑧这里所说的作为事物运动发展根本动力、事物内部两个既互相排斥、对立又互相关联的方面也就是事物所包含的辩证矛盾。

“辩证矛盾”的第二种含义是指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客观事物中的辩证矛盾,为辩证思维者所认识,反映在其辩证思维中,也就成为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例如:“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是两个辩证命题,前一个命题断定“光”具有“粒子”的性质,又具有与“粒子”既对立又统一的“波”的性质;后一个命题断定“帝国主义”具有“真老虎”的性质,又具有与“真老虎”既对立又统一的“纸老虎”的性质,这也就是这两个辩证命题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当然也是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

就辩证逻辑来说,“辩证矛盾”还可以有第三种含义,就是指辩证逻辑中用来刻画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各种符号公式,例如:在拙著《辩证逻辑》中,像“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这样的包含有显性辩证矛盾的辩证概念,用“A(A亠1A)”公式表示,其中“A”代表某辩证概念,“(A亠1A)”代表其内涵中所包含的辩证矛盾,“A”代表主要矛盾方面,“亠1A”代表次要矛盾方面,“”代表对立统一关系。再如,“帝国主义既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这一辩证命题的命题形式,在拙著《辩证逻辑》中被刻画为如下公式:S是()P·亠1P(读作:S是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P且亠1P),其中S所包含的辩证矛盾结构“()P·亠1P”已很显然,就不再多解释了。

我在前面已经讲过,逻辑学中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同样的,辩证逻辑中用来刻画辩证矛盾的符号公式也是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同一个辩证矛盾,不同的辩证逻辑学者可以用不同的符号、公式加以刻画,因此它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符号公式毕竟是对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刻画,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又是对客观事物的辩证矛盾的反映,因此这种符号公式归根结底也是对客观事物的辩证矛盾的反映(只要这种刻画是具有科学性的),因而又是具有客观性的。

十三问:您认为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普通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较低阶段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较高阶段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因此,相应地,普通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辩证逻辑是逻辑科学发展的高级阶段。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类似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恩格斯说过:“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即普通逻辑——引者)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⑨说初等数学是在普通逻辑范围内活动的,也就是说它是普通思维的数学,说高等数学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也就是说它是辩证思维的数学。因此,相应于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的关系,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也可以说是初等逻辑与高等逻辑的关系。

十四问:在现代的哲学逻辑领域,很多人在研究弗协调逻辑。有学者认为,弗协调逻辑就是以现代逻辑的方法(数理逻辑的方法)做辩证逻辑的工作,您是否同意这种看法?您对弗协调逻辑是如何进行评价的?

答:弗协调逻辑(或叫次协调逻辑)是巴西逻辑学家达科斯塔1958年首创的一种数理逻辑系统。一个数理逻辑系统必须是协调的,即决不允许既可以推出A,又可以推出它的否定┒A。因为,既推出了A,又推出了┒A,也就是推出了“A∧┒A”,这与不矛盾律“┒(A∧┒A)”直接相反,在经典数理逻辑中是绝对不允许的。与此相联系,在经典数理逻辑中还有一条司脱克规则:(A∧┒A)B,即一个自相矛盾命题蕴含任意命题。试想,一个命题既可以是真的,又可以是假的,也就不存在什么真假是非了,也就可以推出一切命题了。弗协调逻辑与经典数理逻辑不同,它容忍矛盾存在,并且要求不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推出一切公式,也就是说司脱克规则在其中失效。由于在弗协调逻辑中包含有矛盾,因此,可以说它是不协调的,但它又是把矛盾“圈禁”起来,使之不从矛盾推出一切,因此,它又不是无意义的(一个理论可以推证一切,也就是一个无意义的理论),因此,称之为弗(次)协调逻辑系统。

由于弗协调逻辑容纳矛盾,而辩证逻辑也容纳矛盾,因此许多人也就认为弗协调逻辑就是辩证逻辑。近些年来弗协调逻辑成为我国逻辑界特别是我国辩证逻辑学界研究的热门对象,桂起权教授等著的《次协调逻辑与人工智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和张清宇研究员所著的《弗协调逻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等专著也相继出版。不过我个人认为,弗协调逻辑存在着一些糊涂观念,主要是把普通逻辑的逻辑矛盾“p∧┒p”和辩证逻辑的辩证矛盾(我用“A亠1A”表示,A、亠1A代表思想中辩证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A代表矛盾的主要方面,亠1A代表矛盾的次要方面,“”代表对立统一关系)相混淆。上文说过,不矛盾律┒(p∧┒p)是客观事物相对稳定状态下质的规定性的正确反映,不仅在普通逻辑中不能违反,而且在辩证逻辑中也不能违反。说弗协调逻辑中允许“p”和“┒p”同时存在,并且因此而成为辩证逻辑,这是极其荒唐的。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和普通思维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能反映事物的辩证矛盾,因此,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的根本差别就在于它是有关辩证思维中的辩证矛盾的逻辑。弗协调逻辑只是强调同时容纳p和┒p,而不是着重研究辩证矛盾的逻辑系统,又怎能成为辩证逻辑呢?

十五问:关于逻辑的范围和性质,我国的学术界具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大逻辑观和小逻辑观。您所倡导的大逻辑观是否就是基于辩证逻辑所形成的逻辑的视角?

答:我国逻辑界确实存在着持大逻辑观和小逻辑观的两派人物。所谓大逻辑观,就是像我前面所说的,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具体到推理来说,不管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都属于逻辑研究的范围。我个人就是大逻辑观的积极拥护者和倡导者。所谓小逻辑观则是认为逻辑就只是研究必然地推出的推理(也就是演绎推理)。我所以不赞成小逻辑观,并不仅仅是因为我认为辩证逻辑应该研究各种辩证思维形式(不是仅仅研究辩证演绎推理形式),而且因为,按照小逻辑观的观点,在世界逻辑史上,西方只有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理论是逻辑(他们还认为,亚氏逻辑理论已经过时,只能摆在历史博物馆里了),培根、穆勒的归纳逻辑根本不是逻辑;在东方,中国古代的名学、辩学、印度的因明当然也不是逻辑(它们研究的都不是必然性推理),这样中国古代也就真像有的中国逻辑学者所说的那样,是无逻辑了。不仅在古代,就是在现代,人们通常所讲的普通逻辑由于它包括了对各种思维形式的论述,自然也不能算是真正的逻辑。这样说来说去,也就只有他们向来推崇的数理逻辑算是逻辑了。

因此,我过去就说过,按照小逻辑观的观点,我国逻辑学的研究只能陷入“一马(数理逻辑)奔腾,万马(数理逻辑外的一切逻辑科学)齐喑”的境地。我至今仍然坚持这一说法。

十六问:您认为辩证逻辑今后应如何发展?未来前景如何?

答:限于水平和条件,我无法全面地、准确地说明我国辩证逻辑今后应该如何发展的问题,只能简要地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粗浅的看法:

1.非形式化辩证逻辑

(1)要坚持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观点,清除其中有关思维形式辩证法的具体内容;(2)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为指导,但又不要和辩证法相混淆;(3)必须进一步充实各个辩证思维形式中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辩证演绎推理形式的内容(要从人们的实际思维中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著作中搜集实例,加以总结,用以充实演绎推理部分);(4)各个辩证思维形式的理论要相互衔接,特别是辩证命题种类和辩证演绎推理形式之间要衔接(如,各种辩证演绎推理应该是由相关的辩证命题构成的);(5)要有一套既和普通逻辑公式符号相衔接,又与之相区别的符号,其中要特别显示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区别。

2.辩证数理逻辑

(1)辩证逻辑的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和否定之否定思维律应是辩证数理逻辑的基本依据;(2)辩证数理逻辑中应明确区分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整个系统必须是协调的(不允许出现逻辑矛盾),但又能充分体现辩证逻辑重点研究辩证矛盾的科学本色;(3)辩证数理逻辑系统中应能推出所有非形式化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的辩证推理形式,并尽可能地超出这些推理形式;(4)诸多辩证数理逻辑中的定理公式一旦置于相对静止状态,可以自动转换为普通逻辑的定理公式。

由于在我国对于辩证逻辑的看法还有种种分歧,我国辩证逻辑的发展必然会遇到种种困难,特别是数理辩证逻辑更是如此。但是我对我国辩证逻辑的发展前景还是充满信心的。据我所知,我国已经有一批对辩证逻辑形式化系统有兴趣的学者组织起来,为构造辩证数理逻辑系统而辛勤努力。我坚信,经过10年、20年的努力,我国的科学的比较全面的辩证数理逻辑系统必将呈现在中国人民面前。

附录:马佩教授主要著作一览表

独著、主编或参编著作,共28部,主要有:

1.《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2.《辩证逻辑纲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

3.《语言逻辑基础》,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

4.《辩证逻辑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5.《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

6.《玄奘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7.《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8.《马佩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9.《辩证逻辑》,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

10.《逻辑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论文,共89篇,主要有:

1.《与周谷城先生商榷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新建设》1956年第9期。

2.《形式逻辑有阶级性吗?》,《光明日报》“哲学”副刊1956年10月3号。

3.《论形式逻辑的对象和客观基础——与王方名同志商榷》,《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5期。

4.《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重要规律——与林铭钧同志并与李先焜同志商榷》,《哲学研究》1979年第10期。

5.《也谈“A是A又不是A”与辩证逻辑——与诸葛殷同同志商榷》,《哲学研究》1994年第9期。

6.《也谈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与彭漪涟同志商榷》,《中州学刊》1995年第1期。

7.《关于悖论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97年第2期。

8.《“可知性悖论”、“突击考查悖论”试解——对向可知论挑战的挑战》,《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9.《悖论的辩证逻辑公式及其它》,《河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0.《也谈逻辑真理的可错性问题——与王路教授商榷》,《哲学研究》2009年2期。

11.《建构数理辩证逻辑系统必须澄清的一些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2.《对我国两个著名的数理逻辑系统的评析》,《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

13.《也谈逻辑与辩证法——与王路教授商榷》,《学术研究》2010年第10期。

14.《论辩证思维与普通思维、和谐思维与对抗思维的关系——兼与左亚文教授商榷》,《西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逻辑;实践;能动作用

[中图分类号]B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7-0013-03

实践需要逻辑,逻辑是实践的存在方式。逻辑需要实践,实践是逻辑的本质发展方式。研究逻辑在实践中的能动作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

一、逻辑的内涵

逻辑为英语logic的音译。导源于希腊文。本义是思维、思考、理性、说谈等,指人的辩论和说服的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和认识能力的发展,逻辑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现在“逻辑”一词,通常有三种内涵:

第一,逻辑指逻辑学。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的科学。逻辑学探索概念、判断、推理及其相互联系的规律,以帮助人们正确地思维,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随着社会的发展,逻辑学的作用将不断增强。

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数理逻辑。形式逻辑是从实际思维中抽出思维形式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从思维的既成形式结构方面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及它们正确联系的规律和规则。形式逻辑重点研究思维形式的正确性,是为了使人们自觉地掌握思维形式的规律,从而使思维能正确地反映客观现实的内容。人们要正确地使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保证思想的确定性、一贯性和无矛盾性,就必须遵循形式逻辑的有关规律和规则,其中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反映了人们共同的最一般的思维方式。

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及其规律的逻辑科学,是一门与认识论和辩证法相统一的逻辑科学。列宁在谈到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时曾说过:“辩证逻辑则要求我们更进一步。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这一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犯错误和防止僵化。这是第一。第二,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像黑格尔有时所说的)、变化中来考察事物。就玻璃杯来说,这一点不能一下子就很清楚地看出来,但是玻璃杯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特别是玻璃杯的用途,它的使用,它同周围世界的联系,都是在变化着的。第三,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第四,辩证逻辑教导说,‘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已故的普列汉诺夫常常喜欢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这样说。”[1]列宁明确地指出了辩证逻辑的要求。

恩格斯在谈到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区别时曾说过:“辩证逻辑和旧的单纯形式的逻辑相反,不像后者那样只满足于把思维运动的各种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导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并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从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2]

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都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逻辑科学,二者都是作为思维方法、作为保证正确思维的条件而起作用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形式逻辑是从纯形式的角度来考察人们的思维,重点放在形式化语言的形成规则和变形规律上。辩证逻辑是要求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的角度来考察人们的思维,要求对整个认识的历史进程进行综合,进而揭示各种思维形式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揭示人类思维把握具体真理的逻辑进程,是与认识论和辩证法相统一的逻辑科学。

数理逻辑为用数学方法研究推理和证明等问题的逻辑科学。数理逻辑的主要内容为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算法理论等。数理逻辑亦称符号逻辑。数理逻辑运用符号把概念和命题表示为公式,把命题间的推理关系表示为公式间的关系,并使推理尽可能转化为公式的推演。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结合数学基础问题的研究,形成了递归论、证明论、模型论和集合论等新的逻辑系统和分支。数理逻辑的成果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数理逻辑作为基础理论的逻辑科学,被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自动控制、计算机科学、统计学和战略学等领域。

第二,逻辑指客观的规律性。事物的发展具有客观的规律性。逻辑有时指事物发展的客观的规律性。例如,人们常说的“客观的逻辑”、“事物的逻辑”、“革命的逻辑”、“生活的逻辑”,等等,就是指逻辑的这种内涵。

第三,逻辑指思维的规律。人们的思维要合乎规律,即合乎逻辑。人们通常说讲话、写文章要合乎逻辑,要逻辑性强,就是指讲话、写文章,要合乎思维的规律。

逻辑思维是人类所特有的理性因素。正确的逻辑思维,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有目的地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

二、逻辑与实践的关系

唯心主义认为,逻辑规律是先验的或者是人们任意约定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思维规律虽然只是思维本身的规律,而不是客观事物的规律,但是,思维规律是有客观基础的,它们是客观事物的联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1.强调逻辑自律意识,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老师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2.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3.以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4.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5.课堂辩论,引用事例,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6.辩证的讲解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科]

【参考文献】

[1]陈颖.浅论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嘉兴学院学报,2003(S1).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4篇

一、提出和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实践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

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较为流行的是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出发,认为马克思主义提供的是一种“唯物辩证的思维方式”。倪教授认为,把“唯物辩证的”理解方式当成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有两个根本缺陷:第一,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误解为旧唯物论的物本主义的唯物,而不是新唯物论的实践唯物主义的唯物。因为,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在怎样地唯物的问题上,是一种既否定自然(物本)主义(朴素唯物论、机械唯物论)的、又否定人本主义(费尔巴哈的唯物论)的新唯物论,即“新的”、“现代的”、实践唯物主义的唯物。第二,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误解为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辩证,而不是新唯物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辩证。因为,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怎样地辩证的问题上,是一种既否定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又否定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辩证法,即从实践理解世界发展、特别是人类世界发展问题的“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

按照倪志安教授的理解,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问题”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切入点。第二,以主体的实践为思维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第三,以主体实践的内在本性、规律作为理解相关哲学问题的规则、途径和方法。人的实践具有十分丰富、复杂的矛盾本性和规律。它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本然和应然的统一,理想和现实的统一、真善美的统一等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思维方式,自觉地从实践去思考、把握、理解、评价和解决这些所有的“实践的对立面的统一问题”。

按照倪志安教授的理解,如果说实践思维方式规定着马克思主义怎样思考相关问题,实践逻辑则规定着马克思主义怎样地思考相关问题。他认为,以往人们把马克思主义的思维逻辑认为是“辩证逻辑”,实际上是对恩格斯有关辩证法的本体论思想的误解。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哲学思维把握属人世界的思维逻辑,应是合于它的实践存在那样的存在的逻辑(即实践的逻辑),而不是像形式逻辑、思辨逻辑那样,用思想(概念)来限制、规定和推论存在。由于属人世界中一切存在均是属人存在,对属人存在的思考,由于“实践”这个规定项、基础项和中介项,即属人存在的生成、发展项的注入,属人存在已贯注了实践的烙印,创生出自然存在所不曾具有的新的生成、发展方式,亦即规定它自身超自然存在的属人存在的逻辑——实践存在的逻辑(规律logos)。由之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思维逻辑,应是以实践为基点,以实践为视角、切入点、立足点(包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实践的内在本性和规律进行思维的实践逻辑。倪教授在著作中,进一步论证了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问题”的思维逻辑的五大基本规律:即实践的思维和存在同一律、实践的对立统一律、实践的质量互变律、实践的否定之否定律、实践的历史和逻辑统一律。

应看到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思考:第一,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问题,我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忽略了的一个问题,这就为我们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第二,有关思维方式问题的研究,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才逐渐开展起来,而实践逻辑则是刚提出一个新课题,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又势必涉及到诸如“实践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唯物辩证思维”的逻辑结构在本质上的有何区别、在致思趋向上有何不同、在运思途径上分歧何在等。

二、提出和论证了马克思主义一系列新的观点、原理、方法和规律

遵循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倪志安教授提出和论证了马克思主义一系列新的观点、原理、方法和规律:诸如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人类世界的统一性、真理的本质和属性、社会历史时空、劳动价值论、生产力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等观点和原理;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理解”实事求是、矛盾分析、历史主义、群众路线、统筹兼顾等一系列的方法;科学发展视阈的马克思主义本体论与辩证法、科学发展观与实践历史观的一致性、马克思主义教育观念要实现的“三大转变”等应用性原理;以及作为历史唯物论的“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这里仅以他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和“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为例,说明他的良苦用心和理论创新所在:

倪教授认为,传统教科书一般都把“生产力”界定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实际能力”。这样理解、阐释的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缺陷是:第一,对“生产力”的界定,未能准确概括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丰富内涵;第二,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等构成要素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是附加在马克思名义下的斯大林的观点;第三,从“构成要素”理解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范畴,遵循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思维方式,而是旧哲学的思维方式。那么,从实践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会得出什么样的不同结论呢?第一,可以把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范畴界定为人们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矛盾的实践能力。第二,对其基本内涵可以理解为“人类进行社会生产的生产力”和“组织社会生产的生产力”两大构成部分。倪教授在著作中并进一步对人类生产力这两大构成部分,分别给予了合于马克思主义思考的系统而全面的阐述,从而既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又拓展出一种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当代解读。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第5篇

1、辩证的思维方法包括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

2、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所共有的方法是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

3、辩证思维所特有的方法是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

4、最初的和最基本的思维方法是归纳与演绎。

5、抽象与具体抽象是对客观事物某一方面本质的概括或规定。

思维具体或理性具体是在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它不同于感性具体,人对事物的认识经历着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理性)具体的过程,对辩证思维而言,重要的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6、历史与逻辑相统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同时就是以逻辑必然性再现对象的历史发展的过程,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