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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基本原理

辩证逻辑基本原理

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WwW.133229.CoM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 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 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 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on the kant’s criticize on dialectic and hegel’s distort on the kant’s philosophy

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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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辩学或称“名学”、“辩学”,在我国近代时期曾被学术界用来指称西方逻辑,例如严复的译著《穆勒名学》、《名学浅说》,王国维的译著《辩学》。但是,名辩学的原始含义是指中国古代学者基于对推理、论证的研究而形成的一门学问。从学科归类而言,名辩学不属于西学的范畴,是国学的一个构成部分,体现着中华先哲对思维方法的研究。可以说,名辩学反映着在推理、论证层面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体现着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个性。在逻辑教育中重视对名辩学(本文对“中国名辩”和“中国逻辑”这两个术语不做严格区分)的讲授,这一主题伴随着教育部在2014年对《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公布而进一步成为大学逻辑教育中面临的一个主题。《纲要》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语言习惯、文化传统、思想观念、情感认同的集中体现,凝聚着中华民族普遍认同和广泛接受的道德规范、思想品格和价值取向,具有极为丰富的思想内涵。”“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是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途径。”[1] 二、大学逻辑教育中名辩学的三种存在方式

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在我国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一系列基本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讨论持续了10余年,基本廓清了关于形式逻辑的一些错误看法,对当代中国逻辑教学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诚如《逻辑学大辞典》一书的编者所言:“这一切都为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期逻辑学在中国的大普及和大发展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2]在国内高校开展逻辑教学的过程中,作为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的中国名辩学也加入其列。这一时期名辩学在大学逻辑教学中所处的位置,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附带式、夹带式、省略式。

1. 附带式

所谓对中国名辩学的附带式介绍,是指没有把中国名辩学的有关内容作为教材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进行编写,而是作为正文的附带形式即附录格式进行介绍。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写的《形式逻辑》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197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2005年,该书被收入人民出版社的《中国文库》再次印行;2006年,该书由人民出版社重版印刷。《形式逻辑》的初稿完成于1963年,1965年周礼全先生对初稿作了总的修改。作为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该书在出版后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对我国高校逻辑教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该书作者之一,诸葛殷同先生在25年后谈到该书时这样说道:“从这本书的写作可以看出:中国的知识分子曾经抱着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为人民服务的无比热情,带着自身的种种弱点和局限,坚忍不拔地、乃至委曲求全地做着科学的逻辑知识的普及工作。”[3]《形式逻辑》一书总共7章,另加1个附录《逻辑史资料》。附录共计5节,在第1节“引言”中对中国名辩学有这样一个总的说明:“中国古代在与古希腊差不多同时产生了逻辑学。这方面的研究和当时关于名词(名)与其所代表的事物(实)的关系(即所谓‘名实关系’)问题的讨论有关。通称为名家的惠施、公孙龙等人和墨翟一派(或称后期墨家)以及先秦最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荀况等人都对于逻辑问题作过比较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后期墨家提出了更加完整的理论。魏晋玄学中有些问题的讨论,如言意之辨,也是与逻辑学的深入研究有关的。”[4]这是1949年以后国内出版的大学逻辑教材中比较早的论述西方逻辑和中国古代名辩的关系,这一观点基本上确定了其后国内同类逻辑教材对二者关系的主流论调。在该书附录的第5节,作者分“公孙龙的逻辑思想”、“后期墨家的逻辑思想”、“荀况的逻辑思想”以及“汉以后逻辑思想的发展”四个专题,对中国古代的名辩学进行了介绍。需要指出,这里对中国名辩的介绍采取了纵向介绍的模式,其介绍是“中国逻辑思想从汉代到清末两千年间的发展的一个极其简单的轮廓”。[5]

1984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写的《形式逻辑》(修订本)出版发行。和1980年出版的《形式逻辑》初版相比,新版教材增加了一个附录,题目是“逻辑简史”。关于新增的逻辑简史部分,在该书《修订说明》中有这样的解释:“为了扩大读者的逻辑知识,加深对于形式逻辑的理解”[6]。在附录《逻辑简史》的开头部分,有这样的说明:“逻辑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的科学。从公元前五世纪前后开始,在世界文明古国中国、印度和希腊,都逐渐地发生和发展了本质相同而形态各异的逻辑学说。”[7]这一说明,可以说是关于世界三大逻辑传统的比较早的表述。和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附录中对中国名辩学的介绍相比,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写的《形式逻辑》附录对中国名辩学的介绍在内容方面更加丰富。后者共计5节:第1节“小引”,第2节“邓析、惠施、公孙龙的逻辑思想”,第3节“荀况的概念逻辑学”,第4节“墨家的逻辑学体系”,第5节“其他”。在第5节,有这样一段文字可以被视为作者对大学逻辑教学中引入中国古代名辩学的一个合理性解释:“由于先贤们的努力,使得中国古代逻辑学、印度逻辑学和西方逻辑学这三支逻辑学说,都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深刻的作用和影响,使之成为中国思想文化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为这三支逻辑学说的比较和综合研究,提供了历史的前提与资料的基础。”[8]

需要指出,在1995年出版的上述形式逻辑教材修订版中,有关中国名辩学的内容消失了[9]。到2002年,人民大学版形式逻辑教材再一次修订发行,新版教材的内容仍然没有包括有关中国名辩学的内容[10],但是在2003年出版的2002年版《逻辑学》的教学用书中,则包括了中国名辩学的有关内容,并且这一次中国名辩学的内容不是以附录的形式出现,而是放到了有关正文内容的讲授当中。

在《<逻辑学>教学用书》的第1章“绪论”所列的“相关资料”中,包括了对“中国古代逻辑”的介绍。其中,有这样一段话明确阐述中国名辩学和逻辑的关系:“中国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辩论的热烈场面。各家为了论证己说,诘难论敌,无不讲求争鸣的技巧,辩论的方术,于是产生了中国古代的传统逻辑形态,即所谓名辩之学。《荀子・正名篇》和《墨经》的逻辑思想,是值得重视的。”[11]在《<逻辑学>教学用书》的第6章“逻辑基本规律”所列的“相关资料”中,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1)《墨经》的思维规律论,(2)“自相矛盾”等成语的来历,(3)“模棱两可”的来历。在第9章“证明与反驳”所列的有关资料中,包括“《墨经》的论证学说”。在第10章“谬误”所列的有关资料中,包括“中国古代的几个谬误论证”、“荀子的谬误论”。

2. 夹带式

所谓对中国名辩学的夹带式介绍,是指没有把中国名辩学的有关内容作为独立的内容进行编写,而是在逻辑学教材的某一个章节中作为整体内容之一进行介绍。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逻辑》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吴家国等人编写的《普通逻辑》自从1979年发行第1版后,该书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3年进行修订再版。该书是“”后具有广泛影响的高校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教材,“普通逻辑”的概念由此深入人心。该书在对形式逻辑基础知识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对中国名辩学的知识有极其有限的介绍。以1986年版和1993年版为例。在1986年版的《普通逻辑》中,在第1章“引论”的第5节“逻辑简史”中,有这样的观点:“早在两千多年以前,伴随着生产实践、自然科学和思想论战的发展,以思维和论辩的方法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学就在中国、印度、希腊逐步产生了。”“古代中国是逻辑学的发源地之一。春秋战国时期,有不少学派、学者研究过属于逻辑学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惠施、公孙龙、墨翟和后期墨家、荀况、韩非等人的著作和言论中。其中,以《墨经》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12]在1993年版的《普通逻辑》中,第1章“引论”的第1节“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谈到传统逻辑的产生时有这样的观点:“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从它产生到如今,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传统逻辑的发源地有三个,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逻辑思想就有很大发展,随之产生逻辑学说,史称‘名辩之学’。主要内容表现在惠施、公孙龙、后期墨家、荀况、韩非等人的著述中。其中,以《墨经》和《正名篇》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13]不难看出,两个不同时期出版的《普通逻辑》均肯定了古代中国是逻辑学的发源地之一,尤其是1993年版的《普通逻辑》明确提出古代中国是传统逻辑的三大发祥地之一,春秋战国时期的逻辑思想称之为“名辩之学”。可以说,随着《普通逻辑》教材在高等院校的广泛使用,中国古代逻辑是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的观念逐渐深入到愈来愈多的大学生和其他读者之中。但是,和中国逻辑是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的观念不大吻合的地方在于:在《普通逻辑》教材中,关于中国名辩学的介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两个版本的《普通逻辑》均使用了一个段落,不到310个字。

3. 省略式

所谓对中国名辩学的省略式介绍,是指对中国名辩学的内容以极其简单的方式介绍,没有涉及具体内容。在何向东教授主编的《逻辑学教程》(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有“逻辑学的发展简史”一节,其中对中国名辩的介绍只有概括性的两句话:“中国逻辑、印度逻辑和古希腊逻辑并称为古代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中国古代逻辑与印度逻辑虽然都各自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毕竟还处在向研究抽象形式的方向发展之中,是还未达到发达程度的形式逻辑。”[14]这里,作者一方面肯定了中国逻辑的三大逻辑传统之一这一地位,认为“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另一方面,又从“研究抽象形式”的角度对中国逻辑的特点进行了判定,把中国逻辑归类到“未发达程度的形式逻辑”之中,进而也就在客观上给出了该书对中国逻辑采取省略式介绍的理由。需要指出,该书对中国逻辑特点的认识,立足点是“研究抽象形式”,这样的观察角度早在近代时期已经为当时的学人所采纳,只是后者得出的结论似乎更前进了一步。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就曾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墨家的名学在世界名学史上,应该占一个重要的位置。法式的(Formal)一方面,自然远不如印度的因明和欧洲的逻辑”。“墨家的名学虽然不重法式,却能把推论的一切根本观念,如‘故’的观念,‘法’的观念,‘类’的观念,‘辩’的方法,都说得很明白透彻。有学理的根本,却没有法式的累赘。”[15]

在黄华新、胡龙彪两位教授编著的《逻辑学教程》中,有“逻辑发展简史”一节,其中对中国名辩学有如下简短的介绍:“中国逻辑、印度逻辑和古希腊逻辑并称为古代世界三大逻辑传统。我国古代和近代学者曾用‘形名之学’、‘名学’、‘辩学’、‘名理’、‘理则学’、‘论理学’等表示逻辑。”“中国古代逻辑与印度逻辑虽然均有特色和成就,但与系统研究理性思维抽象形式的西方逻辑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异性。”[16]正是基于对中西逻辑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的认识,作者在该书中仅就西方逻辑学的历史演进进行了简要介绍。在张学立教授主编的《大学逻辑》(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成果)中,有一个关于逻辑学发展阶段的简略介绍,关于中国名辩,其中有如下的说明:“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从产生到今天,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古代的中国、印度、希腊是逻辑学的三大源头,它们向后人展示了人类探索思维形式结构的不同发展道路。”[17]这里首先肯定了中国名辩学的三大逻辑源头之一的地位,接着指出中国名辩学和其他两大逻辑源头的差异:在探索思维形式结构方面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在南开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编著的《逻辑学基础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南开大学教材建设基础课重点资助项目)中,有“逻辑学的发展及其文化背景”一节。在该节中,有两段文字谈到中国逻辑,一段谈论中国逻辑本身,一段谈论和亚里士多德逻辑相比中国逻辑的特点。关于中国逻辑本身,作者指出:“我国古代文化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得到了突出的发展,这也是历史上著名的百家争鸣时期。当时的思想界十分活跃,学术论辩之风盛行。各派思想家在论辩中十分注重论辩方法的探讨,其中包含丰富的逻辑思想,形成了中国逻辑传统。中国古代逻辑的成就,主要集中于后期墨家及荀子。他们讨论了相当于概念、判断以及推理、论证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学说。”[18]这里,明确提出了“中国逻辑传统”的概念;概括了中国逻辑研究的问题域:相当于西方传统逻辑中的概念、判断以及推理、论证的问题;肯定了中国古代学者在这些问题上的“自己的学说”,也就是肯定了中国逻辑的独立性。 三、重建大学逻辑教育中的中国名辩学

1. 理论准备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逻辑在中国的传播,名辩学和西方逻辑的关系成为众多学者思考的话题。20世纪90年代之前,学术界关于二者关系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中国名辩学是西方逻辑的中国表现形式,中国古代的学者和亚里士多德等西方逻辑学者一样,对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都做出了各自的贡献。在一个世纪以来的西方逻辑传播以及中国名辩学研究的过程中,学术界关于名辩和逻辑之间的差异性认识逐步深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逻辑内容的表述方式之差异方面。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术界关于中国名辩学自身体系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这些成果,为新时期大学逻辑教育中中国名辩学的系统讲授提供了理论支撑。

1992年,刘培育教授主编的《中国古代哲学精华》出版。该书的《内容简介》指出:“哲学是智慧学,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古代哲学精华》是关于中国古代智慧的百科全书。”[19]该书包括6个专题:天道篇、知识篇、名辩篇、伦理篇、美学篇、宗教篇,以专题的方式阐述了“中国古代智慧”的六个方面。其中在“名辩篇”,作者分别讨论了名、辞、说、辩四个主题,提出了研究名辩史的任务和方法[20]。1996年,周云之教授的《名辩学论》出版。该书设两编阐述“正名学(名学)”和“论辩学(辩学)”。前者包括:正名哲学总论;制名之枢要――正名的基本原则;破三惑――违反正名原则之乱名及制止办法。 后者包括:论辩哲学总论,以辞抒意――命题学说,以说出故――推理学说;以辩争彼――论证学说;论辩中的逻辑规律和规则。[21]1997年,崔清田教授主编的《名学与辩学》出版。此书的特点是按照“名学篇”和“辩学篇”分别讲述。“名学篇”以人物或者著作为单元,讲述以下人物或者著作单元的名学思想:孔丘、荀况;韩非;《老子》、庄周;宋]、尹文、惠施、公孙龙;墨翟及其后学。“辩学篇”也是以人物或者著作为单元,讲述以下人物或者著作单元的辩学思想:孔丘、荀况;韩非;《老子》、庄周;邓析、惠施、公孙龙;墨翟及其后学。[22]1998年,董志铁教授的《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出版;2007年,该书修订版发行。在该书中,作者阐述了名辩思想的发端、名辩思想的发展、辩学的建立、名学的建立等内容。和其他同类著作相比,《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名辩学和西方逻辑学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比较。[23]2000年,林铭钧、曾祥云教授合著的《名辩学新探》出版。该书首先对名学和辩学进行概论式阐述,然后分别阐述“中国名学”和“中国辩学”。对“中国名学”的阐述包括:名学的发端、《尹文子》和《管子》的名学、公孙龙的名学、《墨经》的名学、《荀子的名学》。对“中国辩学”的阐述包括:辩学的发端、《墨经》的辩学、战国末期的辩学思想、汉魏时期的辩学思想。[24]

2. 基本内容

(1)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名辩学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建构的一门学问,发轫于先秦,秦汉以后得到继续发展。后期墨家的《小取》篇、荀子的《正名》篇,第一次对名辩学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立足于说理、论证的方法来阐述名、辞、说、辨,这是后期墨家和荀子的共同之处。这一点,决定了中国古代名辩学的研究对象是名、辞、说、辨,该门学问具有方法论的性质。

(2)理论结构。作为中国古代有关名、辞、说、辨的学术探讨和总结,名辩学的理论结构主要涵盖四部分内容。名:主要包括名的界说、种类、功用;有关名的谬误,正名的方法;名、辞、说、辩的关系。辞:主要包括辞的界说、种类;辞、象、意的关系;辞的使用和理解,有关辞的谬误;历史上的一些著名“诡辞”及其影响。说:主要包括说的作用、界说,说的原则、要求,说的具体类型,有关说的谬误。辩:主要包括辩的界说,辩的目的和作用,辩的类型,辩的原则,辩论术;辩的动态性考察;有关辩的谬误。

(3)中国名辩和西方逻辑的比较。这种比较,建立在中国古代名辩学的整体理论结构之上,着力于名辩学的整体以及其中所包含的逻辑思想和西方逻辑的比较。这种研究,既关注中国名辩和西方逻辑之间的共同性,又关注二者之间的差异性。相应地,这种比较既体现了中西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一致性,又展示了中华传统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个性和特殊性。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关于印发《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Z]. 教社科[2014]3号.

[2] 彭漪涟,马钦荣主编. 逻辑学大辞典[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56.

[3][4][5] 金岳霖主编. 形式逻辑[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56,310,357.

[6][7][8]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 形式逻辑[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修订说明,383,401.

[9]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 逻辑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10]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 逻辑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1]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 《逻辑学》教学用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2]《普通逻辑》编写组. 普通逻辑[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4.

[13]《普通逻辑》编写组. 普通逻辑[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2.

[14] 何向东主编. 普通逻辑[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6.

[15] 胡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M].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98.

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6)-18--02

辩证法,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开始追溯起,到近代经过康德、费希特、谢林,到了黑格尔那里有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发展,并且在其理论形式上几乎达到了完美。但是辩证法在德国古典哲学阶段的发展却是受到限制的,它被深深的包裹在唯心主义哲学的外衣之中。康德把辩证法理解成思维方式自身的矛盾,黑格尔把辩证法卷入到概念的运动之中。这虽然促进了辩证法理论的丰富,但也没有科学的说明辩证法思想。

一、康德的理性辩证法

康德的辩证法以理性辩证法的样态而出场。为了论证科学知识和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康德对纯粹理性和形而上学进行了批判。在批判的过程中,理性辩证法作为一种逻辑矛盾和逻辑分析方法而产生。作为一种逻辑矛盾,康德在论证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时,通过先验的方法引进了先天综合判断、先验自我、先验能力等概念,使科学知识的有效性得到了保证。但由于人的先验能力的限制,人只能认识被先验能力加工过的事物表象,而不能认识事物本身。而在论证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时,陷入了逻辑矛盾。在康德看来,纯粹理性完全可以脱离经验材料而根据两个相互对立的逻辑命题而分别作出一番符合逻辑的推论,最终得出两个相互反对但又各自成立的命题。因而理性辩证法就陷入了谬误的推理。具体来说,产生谬误的原因在于范畴的不正当使用,将原本用于经验世界组织整合知识的范畴用于脱离材料的超验世界――形而上学领域――进行先验逻辑的演绎,因而出现了“先验幻相”这种在自然界并不存在内容的假象,因此就陷入了“二律背反”的谬误推理。作为一种逻辑分析方法,康德把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作为认识能力追求的是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一方面通过理论理性构造了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通过理论理性构造了一个对象世界、一个有规律的世界;实践理性作为意志能力追求的是客观道德法则,保障形而上学的可能性与普遍必然性。

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论证了人类的认识能力,但令人惋惜的是他把辩证法仅仅看作是人们头脑中的思维的产物,只是人的一种思维形式。

二、费希特的主体辩证法

费希特的哲学重点在于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在考察了康德哲学之后受康德影响,充分赞扬了康德哲学中先验自我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认为康德并没有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问题,相反康德哲学的缺陷仍然是理论与实践、必然和自由的分裂,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康德肯定“自在之物”这个毫无意义的幽灵在其哲学世界里不可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费希特把康德受自身条件限制的先验自我发展成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自我作为其哲学的出发点,提出思维创造存在。具体来说,这种哲学思想表现于费希特建立的知识论三大基本原理:第一,自我设定自身;第二,自我设定非我;第三,绝对自我统一自我与非我。在费希特看来,自我是不证自明的、唯一的实在,是不依赖于任何别的东西的自我产生、自我肯定,也即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先验存在。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事物,自我创造了非我、非我以自我的存在为前提。这也就是说主体创造客体。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是由于自我本身的运动产生的对立,所以自我和非我最终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统一。绝对自我仍然是一种无条件的、不受任何东西决定的绝对主体。这样主体和客体最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统一。

费希特的先验主体辩证法是一种先验主观唯心主义这哲学。他把主客的对立理解成“自我”本身产生的对立,客体完全依附于主体。最后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两者的统一,而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无限过程构成了主体统一的基础。这是一种主观理解,事实上自我始终无法克服与非我的对立。但费希特突出强调了主体因素在辩证法中的作用,主体在认识世界时所发挥出来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三、谢林的客体辩证法

谢林是继康德、费希特之后的德国哲学家。他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辩证法,以此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提出哲学的出发点和原则是“绝对同一性”。谢林认为,主体和客体是有差别的、矛盾的,要解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需要一个超出两者之上的最高原则,那就是“绝对同一性”。绝对同一性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也不是同时的两者,它是客观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它凌驾于主体之上,是万物的本原,是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依据。“绝对同一性”是没有差别的和绝对的,同时“绝对同一性”又先于一切差别和矛盾而存在,是差别和矛盾的根源,差别和矛盾最终又回归到了无差别的“绝对同一性”中。进而谢林把康德、费希特的主观辩证法推广到自然界和人类历史领域形成了客观辩证法,认为人类历史如同自然发展的历史一样,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事物发展的是事物本身的矛盾。

谢林一方面强调了自然对精神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强调了精神对自然的能动作用,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事物和认识前进的动力,其构成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法。但是这种对于辩证法的认识,谢林没有解释清楚。无差别、无条件的绝对同一是如何过渡到有条件、相对的差别和矛盾,并且其统一的终点是客观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就不得不陷入唯心主义的窠臼。谢林的客观辩证法对黑格尔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黑格尔正是在谢林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了对于辩证法的认识。

四、黑格尔的绝对理念辩证法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辩证法思想启发于康德的“二律背反”,在积极吸收了费希特、谢林的哲学思想后,批判了他们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提出了他的理念辩证法。

在黑格尔的哲学里,辩证法是作为最高存在的绝对理念的运动法则。黑格尔认为辩证法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他把辩证法提升为一种客观真理和普遍规律,是一种贯穿于一切事物的哲学方法。绝对理念本身发生着辩证运动,使自己完成自己的发展,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逻辑学》是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理论阐述的重要文献,在《小逻辑》一书中黑格尔对辩证法作了一系列的解释:“概念的运动原则不仅消融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作辩证法。”[1]“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2],“不可以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高级意识和普遍经验里的法则,举凡围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看作是辩证法的例证。”[3]这就说明,在黑格尔看来,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辩证法是绝对理念本身所固有的东西。而从方法论意义上看,“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4]任何事物都抗拒不了这一方法的力量,“这是理性企图在每一个事物中发现和认识自己的意向。”[5]所以,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也是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的。但无论是作为本体论的意义,还是作为方法论的意义,事实上黑格尔都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去说的,在黑格尔哲学里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就是同一个东西。

绝对理念的运动坚持辩证原则。绝对理念从自身中外化出整个自然界,自然界的产生正是绝对理念运动发展这套逻辑运作的结果。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说道:现实事物是没有客观实在性或对象性的,一切实证的、对象化的事物都是观念的外化,是自我意识进行“否定”的结果。“对象本身表明了自己对于自己说来是消逝着的东西……自我意识所以认识到对象的这种虚无性,一方面是由于他外在化它自己;因为它正是在这种外在化过程里把自身建立为对象……另一方面,这里同时还包含另一环节,即自我意识又同样扬弃了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并把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收回到它自身中,因而它在它的异在本身里就是在它自身中。”[6]而上述的这一过程,黑格尔又把它搬到了《逻辑学》里。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把这一辩证运动表述为概念从普遍到特殊再到个别。

在逻辑学阶段中,绝对理念是作为纯粹概念而存在的。否定之否定是一系列纯粹概念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规律、原则。纯粹概念之所以是相互联系并且相互转化而保持统一,原因在于事物总是一个许许多多纯粹概念甚至是由纯粹概念组成的概念群复合在一起而构成的总体。在黑格尔眼里,具体事物就是具体概念,整个纯粹概念的发展是一个有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由低级向高级转化的、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和其他环节内在的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割。所以黑格尔认为只要说明了“具体概念”自身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是如何相互转化、如何内在的联系成一个统一体,那也就是说明了和认识了具体概念,那也就是说明了和认识了具体事物。只要说明了这些联系,也就说明了这些环节,说明了这些环节也就说明了这些联系。因而具体概念内部的各个环节,都是由许多逻辑规定有机联系着的,并且是相互转化着的一体。

所以,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不但是理念的运动法则,还是哲学本身。这一判断的依据在于哲学的独立性是使用自己证明自己、自己回归自己的圆圈式的论证方法。黑格尔说“哲学是独立自为的,因而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提供自己的对象。而且哲学开端所采取的直接的观点,必须在哲学体系发挥过程里,转变成为终点,以及成为最后的结论。当哲学达到这个终点时,也就是哲学重新达到其起点而回归它本身之时。这样一来,哲学就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7]

小结:

辩证法思想在近代得到了发展。从康德到费希特到谢林到黑格尔,关于辩证法思想理论越来越丰富,我们透过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的棱镜,审视近代辩证法思想,加深了我们对于辩证法问题的认识。从康德的理性辩证法、费希特的主体辩证法、谢林的客体辩证法、黑格尔的理念辩证法,马克思也是在充分考察了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了扬弃,提出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思想。所以,对德国古典哲学中辩证法思想的考察为我们进一步去认识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奠定了基石。

注释:

[1]【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88页。

[2]【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3]【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4]【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0页。

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形式逻辑 辩证逻辑 “对立说” “高低说” “主从说” “协同说”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特点、优劣及其二者的关系,一直以来都见仁见智,争论不休。至少有三种典型的说法:“对立说”、“高低说”和“主从说”。这些见解对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的把握虽然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都言之武断,有失偏颇,不仅不能从理论上全面地说明二者的关系,更不利于在实践中把两种思维方式的长处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故此,笔者斗胆提出“协同说”,以求教于方家。

1“对立说”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两种“水火不容”、根本不同、不能并存的逻辑方法和思维方式。当然,由于其显而易见的片面甚至错误,奉行这种观点的人少之又少。

之所以有人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根本对立的,主要是由于对“矛盾”的理解和态度不同。

形式逻辑最主要的一个原则和定律就是“(不)矛盾律”,即“A=A”。 什么是“(不)矛盾律”呢?从对象语言的角度看是指同一个对象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不能既具有又不具有某个性质。从元语言的角度看,矛盾律是指相互否定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根据矛盾律,如果同时对互相否定的两个命题加以肯定,没有从中否定一个,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这在形式逻辑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从逻辑系统中排除出去。所以,协调性即不矛盾性定理是形式逻辑系统的一个基本元定理。

西方逻辑学传统中,首要的是开创形式逻辑的亚里士多德传统,最早可追溯到巴门尼德认为“世界是协调的,关于世界的知识也必须相应地一致,所有矛盾都必须加以排除”,通常称为“无矛盾原理”。

亚里士多德说:“一切意见中最为确实的是,对立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这一思想在整个现代经典逻辑中普遍得到了认可,认为逻辑就是协调的、一致的、不矛盾的,而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不可能的。

在现代,坚持无矛盾原理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波普尔,他说:“科学是按照矛盾不能被允许和可以避免这一假设而推进的,因而发现矛盾就会迫使科学家尽一切努力去消除它。”不错,一旦承认了矛盾,所有的科学就必然瓦解。“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如果我们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批判以及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他说“如果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那就一定要承认任何一个陈述;因为从一对矛盾陈述中可以有效地的推导出任何一个陈述来。”波普尔所理解的科学,错误地以经典形式逻辑取代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对理性的定义,从而将科学理性仅仅确立为形式逻辑为支撑的内容,这种错误背离了宇宙天道和西方的辩证法传统,直接将科学推向狭隘偏执乃至异常缓慢发展的困境。

经典形式逻辑不容忍矛盾,追求线性的发展,最后又逃不出矛盾,因为它与现实存在不符;但其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人类仅仅掌握形式逻辑并将其作为唯一的研究手段,而不知运用辩证逻辑、不明白二者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辩证逻辑则如实地揭示了现实世界中矛盾的客观存在,既承认一定条件下的“非此即彼”――这是形式逻辑所认同的,又承认另一条件和范围内的“亦此亦彼”――这是形式逻辑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有人提出二者关系的“对立说”。

2“高低说”

对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坚持“高低级”之说的学者为数众多,成为当时的一种主流观点,其主要是靠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结论,具体说是引用恩格斯的一个比喻。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把使用“固定不变的范畴”比喻为“就好像是逻辑的初等数学”。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又说:“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超得多罢了;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泛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中也是存在着同样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说来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

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形式和规律。它是由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体系,是对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与总结,只是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推理的环节每一个都是完全确定与界限分明的,它用逻辑符号来指称对象,建立一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进行精确的逻辑演算。

辩证逻辑则着眼于研究动态的、过渡的、生成变化的对象和层次,在这个层次上,形式逻辑则会“失灵”,必须运用辩证逻辑才能正确反映和揭示出来。借用恩格斯的话说:“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

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特色上的区别不是说明二者有高低、优劣之分,而是说明了二者各有所长,各有其劣。因此,用“高低说”来概括二者的关系是不恰当的。正如所言:“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什么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数学有算术、代数、几何、微分积分,它包括许多部分。形式逻辑却是一门专门科学。任何著作都要用形式逻辑,《资本论》也要用。形式逻辑对大前提是不管的,要管也管不了。那得由各门科学来管。”

3“主从说”

持“主从说”的学者主要是周谷城。1956年,《新建设》2月号上发表了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该文提出了新的见解:形式逻辑的对象是推论方式,它的法则只是对推论过程的形式规定,它的任务侧重于依据大前提如何推论,却不追问大前提是怎样成立的;它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它既可为辩证法服务,也可为形而上学服务;既能为正确的主张服务,也能为错误的主张服务;在认识活动中,“辩证法是主,形式逻辑是从;主从虽有别,却时刻不能分离”。

周谷城的文章一登出,就注意到了。他十分欣赏这篇文章的探索精神和新见解,认为“也不错”。认为形式逻辑不管前提的思想内容,因而没有阶级性。这些观点,同周谷城的文章的观点是一致的。

“主从说”与“高低说”有非常相似之处,也有共同的不足,即还是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做了像“高低”、“贵贱”、“主从”这样的“尊卑”之分。但它比以往学说高明的地方在于:它不再从外部形式上,而是开始关注两种逻辑在本质和功能上的区别,开始从动态上注意二者的协同运用,指出在认识过程中,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在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4“协同说”

从对以上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分属两种不同的逻辑思维方式和方法,既各有长短,又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因此,现实中应把二者结合起来,协同运用,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规范和明确理论。

形式逻辑的优点是,它给予了概念方式的事物定格,使人类的意识活动可以定格地造就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并以此进行观念的和实在的制作。如,山就是山,水就是水,它们都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定而获得观念的和实在的概念制作,并以此确立彼此的界分,从而使人类的意识活动能够对种种意识对象作出定格判定,形成恒定的判断和推理。形式逻辑的不足则在于,它不能把握处在变易中的事物,不能造就和处理变易中的事物样式和事物过程,以及相关的概念建构和过程式的判断和推理。

辩证逻辑则是从变易的逻辑上把握事物。在变易的逻辑必然中,事物的样式处在了一种是无非无,是有非有的状态中,或者说处在既是无又是有的状态中,这样的“是无又是有”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是形式逻辑所难以接受的。而对于辩证逻辑来说,它和形式逻辑不同,它不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的定格上的,它是建立在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的变易上的。对于辩证逻辑来说,“是无又是有”正好是一种变易式和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种变易式的和过程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建构,并以对立统一建构绽出了一种辩证方式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这样,辩证逻辑就在我们的意识活动中,以及在我们的知识建构中,造就和确立了一种对立统一的事物样式,以及这种事物样式的概念建构,使得人类的意识活动能够从事物的定格到事物的变易,进入到事物变动的历史过程,造就出了一种与形式逻辑所不同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以及一个以对立统一为逻辑展开的,运动的、联系的和历史的,处在不断生成、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的世界。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并无优劣之分,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逻辑工作方式。在形式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有着其定格式的恒定确立;而在辩证逻辑中,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则有着其对立统一式的辩证确立。前者以定格式的事物和概念,造就恒定式的判断和推理;后者以变易式的事物和概念,造就对立统一式的判断和推理。

无论是形式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还是辩证逻辑的事物样式和概念建构,都是人类概念方式的制作,我们既不能凸出辩证逻辑而扬弃形式逻辑,也不能停留于形式逻辑而拒绝辩证逻辑,而应共同地将它们作为人类的重要思想原则,作为不同场合的概念制作、建构、使用的规范和工作方式。对于人类的观念、思想、知识和实在制作来说,两者都是极为重要和不可偏废的。也就是说,我们当在需要定格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形式逻辑的工作方式,而在变易和过程的认知和实践场合运用辩证逻辑的工作方式,使之互为映辉,各成其就。

参考文献

[1] 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3] 波普尔.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

辩证逻辑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要思考,首先要遵守思维自身的规则,要保证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这正是逻辑学研究的内容。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逻辑学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逻辑学研究的是人的思维的形式和系统,以三段论作为推理的基本形式,并明确提出了公理系统的证明方法。其实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希腊早期哲学家就注意到了逻辑在辩论中的应用。芝诺的否定“多”和非难运动的证明,智者们传授于人的辩论之术,苏格拉底的反讥法等,无不是对推理、证明规则的精彩应用。到了近代,逻辑学获得了重大的发展,数理逻辑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整个逻辑学科的大繁荣,逻辑在哲学研究中也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罗素和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逻辑原子主义,以维也纳小组为中心的逻辑实证主义,他们都以逻辑分析作为最主要的哲学研究工具,力求哲学语言的逻辑化。逻辑学获得古今哲学家的一致重视和应用,正是因为它是任何理性的人类思考所必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任何理论要想获得别人的认可,首先就要做到推理分析的合逻辑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合逻辑性应该是哲学研究的规范。逻辑学方法论当然也不是完美无缺,逻辑学重分析,而轻归纳和总结。虽然也有归纳逻辑,但其还很不完善。而且对于逻辑本身的定位和它的本质,学界还未达成共识,因此逻辑学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

(2)归纳法

与逻辑分析法相反,归纳法是另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我们生活在经验的世界,要想突破经验的局限,发现和总结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归纳法就是我们经常在用的方法。归纳其实就是抽象,经过考察同一类事物的共性,抽象出事物的本质。希腊自然哲学家们在探索世界本原时,其运用的直观、想象的方法,其实就是一种归纳法,从一定数量的经验事实和相同点上,进行大胆的联系和想象,这是一种很自觉的思维方式。

(3)形而上学

抽象的极端发展就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本意是指哲学本身,因为哲学都具有抽象难懂,远离具体事物的特点。但把这种抽象、直观、武断的猜测加以滥用,就会使哲学观点片面化、孤立化,因此黑格尔对这种哲学和其所使用的方法进行了批判。黑格尔把形而上学定位为思维对客观性的第一态度,认为这种方法没有认识到思想自身所包含的矛盾,而以为仅仅凭借抽象和直观的方法就能够达到真理认识。但他也认识到了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哲学史中的地位。这种没有反思性的抽象,认为思维的规定即是事物的基本规定,并且根据这个前提,坚持思想可以认识一切存在,因而凡是思维所想的,本身就是被认识了的。

(4)辩证法

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是辩证法,赫拉克里特明确阐了述辩证法。他提出了“一切皆流”和对立面统一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希腊哲学和西欧哲学。黑格尔是辩证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马克思继承并改造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创立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辩证法思想克服了形而上学的缺陷,揭示了世界万物普遍联系和矛盾运动、不断发展的规律。辩证法既是方法论,也是世界观,因为它反映的是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辩证法承认矛盾和发展,它从本质上说不崇拜任何绝对的东西,其批判性是推动哲学不断进步的无穷动力。

(5)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