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煤矿处罚条例

煤矿处罚条例

煤矿处罚条例

煤矿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一、规范现场监察执法程序

规范监察执法程序,细分为外部现场监察执法程序和内部法律程序的规范两个环节。在现场监察执法程序上,严格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监察执法。

1 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监察执法人员到达矿井后,首先出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执法者身份、姓名和本次监察任务、目标、要求、监察方式,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调阅矿井有关图纸、资料,听取矿方有关汇报。

2 全面进行现场检查

监察执法人员根据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要求的监察内容,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认真细致地全面排查矿井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如实记录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描述准确详尽,并要求煤矿企业全面认真落实整改。

例如,在制作现场复查笔录时,监察人员对某矿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设备的型号、使用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如实进行记录。

3 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工作是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去伪存真的过程,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一环。是实现重点治乱的关键手段。不仅关系到执法对象的切身利益。而且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树立执法权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监察执法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发现应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提出立案建议,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开始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详细地查明违法违规事实,收集违法违规证据。如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拍照或录像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违法违规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有力,体现作为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之前可能出现的听证提供翔实的基本资料。

调查取证的重点是在原有《现场调查笔录》基础上,深入现场科学取证,印证核实违法违规事实。例如,为说明某煤矿安装的无煤安标志设备处于正在使用状态,使证据确凿有力,监察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再次下井拍照取证,拍下非矿用设备正常使用的画面和证据。通过调查收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收集企业规范性操作文件(如企业制度、作业规程、图纸资料等)等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使得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齐全,证言证词确切,证据逻辑严密。具有说服力、公信力。

二、规范行政处罚法律程序

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有关程序,结合福建煤矿实际,规范行政处罚法律程序。

1 制订“四不立案”、“处罚两不过”原则

为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时,未经现场调查取证不予立案、事实不清不予立案、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意见不统一不予立案;处罚建议书法律适用不当不予通过、处罚有疑问不予通过。

2 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全部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重大行政处罚提交给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指派专人向煤矿企业送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可进行现场陈述、申辩或自收到告知书三日内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若行政处罚相对人对下达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异议,三天后再送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制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并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近两年来,我局坚持“尊重事实、依法调查、科学取证、事实清楚”工作原则,做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有力,适用法律准确,既依法严格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又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被监察、处罚对象心服口服,收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树立了“执法严肃、监察严密、文书严谨、处罚严正”的良好形象。

三、规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

结合福建实际,我局对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提出严格、细致的要求。对《现场检查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撤出人员命令书》、《复查意见书》、《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停产整顿指令书》、《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书》等各类执法文书的制作。坚持做到每个细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 规范制作现场执法文书

按照国家规范的执法文书规定要求,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取证笔录、撤出人员命令书、复查意见书等现场执法文书。对现场检查笔录、复查意见书,如实记录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描述严谨准确;对现场处理决定书,载明单位全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决定方式等内容;对调查取证笔录,详细体现时间、地点、相对人基本情况、事件、事实过程、印证内容、结果等。

2 规范制作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在国家规范的执法文书基础上,我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内部法律文书制作程序,增加了《福建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建议书》、《福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福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书》三份内部文书。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制作《福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书》,载明矿井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并由参加讨论决定人员签署姓名。

如在查处某煤矿违法违规案件时,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决定书》、《撤出人员命令书》记载的违法违规事实。监察人员规范制作《福建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建议书》,载明该矿违法违规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立案建议。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分管领导同意立案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载明案由、案情摘要、承办人意见和审批意见。承办人经现场调查取证。查明违法违规事实后,制作《福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载明矿井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经处务会讨论通过,报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矿井违法违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等)、《停产整顿指令书》等执法文书。

3 定期讲评执法文书

煤矿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煤矿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有好心人建议为在重大事故中死亡的公民降半旗致哀。但这只有偶尔出一次重大事故的国家才有可能这样做,假如隔三差五,不是出恶通事故,就是船沉桥塌;不是烟花炮竹爆炸,就是火灾烧死人,煤矿一头更是事故不断,动辄几十、上百人遇难,这样的事故隔七八天就来一次,甚至一天就来十多次,在这种情况下也降旗的话,岂不要出现一降之后就久久升不起来的尴尬。没有一个矿工愿意享受这样的哀荣,国旗只应为祖国儿女的平安健康美满幸福高高飘扬。

一年几千次矿难,多么骇人听闻的数字啊!忍看成百上千条鲜活的生命,转瞬之间化着缕缕青烟,只留下他们生前辛劳的和人间妻儿的呼号,谁人能按捺得住心中的悲愤。令人诅咒的煤矿老板追求带血的利润,置国家三令五申的禁令于不顾,置开矿挖煤的安全条例于度外,拿矿工弟兄的血汗换取自己的高额利润,他们的资本,“从头到脚,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黑色的煤与老板的心何其相似乃尔。然而,那种视人命如草芥的犯罪活动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不用说用老板的一条命去偿矿工的百条命,就是让酿成伤亡事故的煤矿老板,去为枉死的生命付出倾家荡产的“学费”,去为重大伤亡事故付出终身监禁的代价,也或多或少会使他们在把矿工赶下高危矿井前三思而后行。罪与罚的不等式,阻止不了“煤炭大王”们的罪恶行径。广东省一位主要官员在分析“8・7”事故原因时道出事故的真由,一是矿主无视国家法规,证照不全,安全措施不到位,无视矿工生命,为了赚钱,冒险组织生产造成的;二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严重不到位。7月14日兴宁市已经发生过煤矿透水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刚过二十几天,又发生如此严重特大透水事故。我们的监管哪里去了?为什么监管不到位,是不是怕得罪人?是不是与老板背后有什么猫腻?为什么头顶上有1500万立方米的水,还敢在底下打洞挖煤,这不是在拿矿工的生命吗?我们有法,为什么不去管和不敢管!

煤矿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该局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坚持以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以依法行政统筹全局工作,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与各科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严格落实,并严格考核,2009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加大法制、诚信、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力度,促进全市煤炭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该局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制定了《*市煤炭工业局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煤(2009)41号】,今年以来,局党组以及局领导班子,对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长抓紧不懈,细致指导,有力地推动了该局依法行政工作。

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该局专门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目标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内部考评评议制度等有关制度。年初,该局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的重点,与煤矿安全执法大队负责人签订执法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执法工作完成情况、执法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并由局法制科组织了法律知识考试,同时对局机关行政执法资格证进行上报。由于该局对执法工作高度重视,执法队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廉洁意识、责任意识”,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执法大队开展工作以来,未出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执法人员无一人因廉洁问题被举报查处。

(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为规范执法行政执法工作,该局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工作实际,专门对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大事故的决定》(*政【20*】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条款逐项进行详细梳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数个处罚阶次,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市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和《*市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执行基准》,在煤矿违法行为规划为轻微、一般、严重等阶次的基础上,细化、量化相应罚款数额,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认真遵照执行,使该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范在法律框架之内和合理幅度之内,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高效进行。此外,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首查整改制度、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制度等多项制度,并将使用率高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及执法文书式样汇编成书,使行政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市局组织了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考试并对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审核、换发,同时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进行行政执法;为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增强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专门邀请了河南省能源发展局副处长孙耀霖、市政府法制办科长洪志勋为八个县(市、区)煤炭局主管法制、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执法队队长和执法业务骨干,市局有关科室人员,市煤矿安全执法大队全体人员执法就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煤炭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专项培训。

(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该局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考核和民主评议考核、奖优罚劣、激励约束等机制。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政(20*)1号文件)的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五)煤炭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以“五五普法”和《纲要》颁布5周年等法制宣传活动为载体,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突出法制宣传主题,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大力宣传,共展出牌板60多块,发放宣传材料5000多份,营造了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探索服务煤矿企业新举措。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该局不断加强分类管理,为煤矿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坚持“一保一打”,保证对复工复产服务到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矿井,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要加大复工复产工作力度,尽快纳入正常管理。对市局批准的第一批复工复产矿井,要召开矿长会议进行大力支持和宣传,由市煤炭协会牵头,组织专家在验收、设计、办证等方面加大对复工复产矿井的指导服务力度,形成支持先进,控制中间,打击落后的氛围。二是“三个限制”:对省验收组没有定性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入井人数不超过5人的规定,只允许通风、排水;对技改没完成的煤矿,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对三个月内采矿证即将到期的煤矿,严格控制工作头面、入井人数和火工品供应,严防煤矿违法违规酿成事故。三是抓好“三个督促”。对“六证”齐全矿井,要督促在六月底前按程序进行复工复产,督促技改未完成矿井限期完成,督促技改已完成矿井限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按程序复工复产。要加强“雨季三防”、监测监控管理等工作,确保查出的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由于工作开展时间短,队员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执法水*还存在一些不足,对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掌握不够准确,理解不透彻,运用不够熟练,有待进一步提高。

2、执法程序、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落实备案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法制宣传力度

煤矿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本刊讯 2014年5月26日,“全国化工安全知识电视大赛――走进淄博”在山东省淄博市圆满结束。经过15天13场次的初赛选拔,最终选出18支代表队参加市级比赛的角逐,然后决出6支代表队进入全国总决赛,争夺冠、亚、季军。据悉,总决赛将在6月中下旬举行。

本次大赛由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淄博市安监局、中国化工网络电视等单位联合举办,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紧扣“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主题,营造“讲安全、学安全、重安全”的良好氛围。

淄博市安监局在4月初,就将《化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大奖赛题库》在其网站上,内容涵盖化学品安全常识、化工基础知识、化工安全生产技术、防火防爆技术、化工设备安全知识、电气安全知识和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等,并发动化工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学习、竞赛,进一步提高化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对于积极开展活动的区县、乡镇、企业及个人,此次大赛的组委会将评选出优秀组织奖和优秀个人奖各若干名,获奖单位及个人将在淄博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大赛的获奖情况将计入《2014年淄博市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等级管理考评细则》的考核内容加分项中。(乔法杰)

安庆石化特种设备作业安全培训强“内功”

本刊讯 “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小于20%,或者爆炸上限与下限只差大于20%的气体。压力管道包括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2014年6月10日,在安徽省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庆石化炼油一部职工宋建国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自2014年第二季度,安庆石化按照2014年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环保部开始分批组织举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复审培训班。当日,炼油一部、炼油二部、腈纶部等7个部门106名职工参加了第二期培训。

确保压力容器和管道规范、高效、安全运行,一直是安庆石化安全生产从严管理的重要环节。培训课上,授课教师结合生产实际,授课内容以原理知识、常规操作、应急处理为切入点,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讲义》《工业管道巡检维护讲义》教材、幻灯片等多样化形式,让职工们全面学习了压力容器和管道安全操作要点、常见故障判断、分析、预防和处理等知识。

培训后,安庆石化改变以往考卷答题验收培训效果模式,让职工们接受计算机考试,考题机选,职工们考试完毕,计算机上立马显示成绩,让这次培训更规范、标准。(舒经群)

小河嘴煤矿

成功自制井下回风巷自动喷雾装置

本刊讯 2014年6月初,川煤集团达竹煤电公司小河嘴煤矿通风技术人员成功自制出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道红外热感应自动喷雾装置,实现了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道喷雾降尘装置的自动化智能化控制,保证了井下职工的职业健康。

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作业时,回风巷道粉尘较多,以前安装的喷雾降尘装置是人工手动控制,作业人员经过巷道时,为避免自己被防尘水幕淋湿,经常要手动关闭喷雾防尘水幕。

为解决这个难题,小河嘴煤矿通风技术人员组成攻关组,通过反复试验,将降尘主机、粉尘浓度传感器等部件成功组装成自动喷雾装置,能够实时监测环境中的粉尘浓度和现场有无人员通过,并根据巷道现场情况自动喷水或停喷。

该装置创新采用人体红外信号热释传感器,可以实时检测所在巷道有效范围内是否有人移动,并输出开关信号给控制器。同时,通过传感器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自动调节防尘水幕开关的间隔时间,达到有人通过时,水幕自动关闭;无人通过时,传感器则根据所监测环境中的粉尘浓度情况,自动打开防尘水幕。(杨涛)

华北油田召开安全社区研讨会

本刊讯 2014年5月28日,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安全社区建设证后管理研讨会在华北油田辛集矿区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社区支持中心办公室主任欧阳梅、副主任刘岩应邀参加会议。

截至2014年2月,华北油田8个综合服务处管辖的社区经过5年的推进,陆续进入“全国安全社区”行列。如何进一步完善安全社区建设体制和机制,确保安全社区建设在更高起点推进,实现持续改进,是华北油田安全社区建设各责任单位面临的突出问题。华北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高度重视安全社区建设证后管理工作,公司主要领导多次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研讨会上,华北油田安全社区建设单位分别就安全社区建设的14个方面,介绍了主要做法、工作流程、持续改进意见等,涵盖了安全社区建设标准12个要素。(郑立业)

北京部署电气安全和特种作业 “双打”工作

本刊讯 2014年6月17日,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召开了2014年度电气安全和特种作业领域“双打”执法工作部署视频会,对全市近期“双打”执法工作进行了部署。

目前,北京市在电气安全和特种作业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持假证、无证上岗问题突出,涉氨制冷企业更为严重;持京外特种作业证件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强,真假证辨别难度大,管理难度大等。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电气使用安全监管,提高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由电气安全隐患和人员违章操作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监局定于2014年6月在全市开展电气使用安全暨严厉打击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即“双打”行动)。本次行动坚持“行业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检查范围包括工业企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商业综合楼宇的物业管理单位等重点行业领域。

北京市安监局希望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执法,重点排查一批电气使用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加强电气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一批使用假证和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意识;严肃处理一批安全隐患多、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杨璇)

山东煤监局出台9个“七条规定”

本刊讯 2014年5月底,山东煤监局结合全省煤矿安全实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专业要求,制定了《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9个“七条规定”。

9个“七条规定”涉及了矿长以下的科区长、班组长和一般从业人员3个层次,包含了煤矿6个主要专业,将“双七条”的有关要求向基层进行了延伸扩展,与“双七条”相配套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些要求都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从中将容易引发事故的内容提炼出来,以简练的文字进行表述,每项“七条规定”200多字,便于记忆、便于操作、便于执行。

9个“七条规定”,规定了煤矿安全工作的9项重点工作和专业;每个“七条规定”,都明确了“七个必须、七个严禁”的具体要求。“七条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深入细化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七条规定”,使落实“七条规定”更具深入性、细致性、可操作性,对于持续推进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三基”建设,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鲁安)

河北省将铁路安保纳入安全生产整体布局

本刊讯 2014年5月19日,河北省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铁路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铁路安保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整体布局中。

通知指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当地铁路相关部门建立起日常沟通协调机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与铁路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联合检查。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铁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

通知要求,各市于2014年6月10日前,对所有监护人员进行一次以反恐和暑期安全为重点的轮训,提高道口监护员的反恐意识。要组织力量对所有预报警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市、县道口办要制定反恐应急预案,于6月底前组织监护员开展一次铁路道口被蓄意堵塞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冀安)

新《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起施行

本刊讯 2014年5月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会宣布,新修改后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对不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如《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认为道路限速与道路实际安全通行速度不相符合的,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邀请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对道路限速进行科学评估后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