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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主要特征

小农经济主要特征

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地征用;市场交易制度;土地补偿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

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地征用;市场交易制度;土地补偿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运动”,将解放区的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第3篇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也不是直接赋予农民,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通过与具有经营权的发包者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这表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契约权利或合同权利。既然是契约权利,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观意思表示,特别是发包方的主观意志,而且既然是合同权利,那么合同就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修改、变更、终止甚至毁约。

根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特点,可以将集体所有制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共有。实行集体共有与集体所有制的本质是相吻合的,不需要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和国家宪法、法律关于所有制的规定;同时又赋予了劳动群众集体内的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属性,但这种产权是集体内农民的共同产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2.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事实上现在普遍的情况主要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并没有真正发育起来或者只是形式上存在。这样的体制导致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合二为一,形成了土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混同。村民委员会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同时也具有协助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任务。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授权或指派,在本村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带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工作。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内部自治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具有同样的性质。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是合理的,也符合法律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以发展经济为目标,而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不应该赋予其农村土地管理的职能。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集体共有的思路,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中分离出来,直接、完整地给予集体内的农民,由农民独立、自主地行使。

集体土地管理要进一步放宽放活土地经营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不仅可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可以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增强土地经营的灵活性。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农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国家规划用地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对农村土地的经营不能限制过死,应当允许在农业范围和与农业相关的领域根据市场需求自主选择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强化经营的灵活性。二是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依集体共有权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相对完整的权利属性,排除了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批准的法律障碍,增强了土地流转的自由性。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有入股、租赁、他人承包、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等进行其他经营或融资。

3.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是目前比较敏感也是农民反映比较强烈、矛盾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有的学者把我国现在的征地活动比喻为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这当然有失偏颇,是对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战略的误解。但对现行的征地制度和征地工作中的失范性确实需要加以研究和改进。

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驱动力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流转只有国家征收征用和集体组织内部流转两种合法形式,但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普遍流转必然有其驱动力,概括来说宅基地流转的驱动力主要包括城镇发展驱动、经济发展驱动、经济利益驱动、文化传统驱动、国家制度政策驱动等。根据宅基地流转主体的不同,可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为国家征收征用流转、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农村居民自发流转。由于流转主体的不同,其相应的流转动力也应是不同的。

一、国家征收征用流转驱动力

国家征收征用流转是国家因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从农村集体手中或农村居民手中征收征用宅基地。征收是不仅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也发生了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发生改变,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但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其使用权都发生了流转。本文不将征收与征用加以区别,统一称为“征用”。

国家因经济社会建设发展需要产生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内在需求,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列在其中。国家征用宅基地的内在需求包括城市规模扩张的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区际联系的需求等,这些需求构成了宅基地征用的内在动力;国家征用宅基地所依靠的强制力具体表现为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些正式制度的实施形成一种外在动力,即制度诱致力,来保证宅基地征用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引致其自身的利益需求,这种利益需求形成了一种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外在动力,利益驱动力。

1.城市规模扩张

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诺瑟姆(Ray M. Northam)把城镇化过程分成三个阶段,即初期发展缓慢阶段、中期加速阶段、后期缓慢停滞阶段。周一星(1995)认为[1],我国的城镇化已从初期阶段迈入中期加速阶段。城镇化的中期发展阶段不仅表现为城市数量的增加,更表现为城市规模的迅猛扩张。在中期发展阶段,由于城市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便捷的交通网络和较发达的通讯、邮电设施,使城市具有发展某些主导职能部门的优势,并有主导职能部门相继发展的‘乘数效应’带动其他相关行政、经济职能部门的相继发展。”城市的加速发展吸引了人口、劳动力、土地、资本等大量生产要素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规模不断向外扩张,城市周围的大量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为城市用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由农村居民转给了地方政府和其他相关主体。

2.经济发展驱动

经济发展扩大了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的需求,掀起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的宅基地也被一并征用过来,推动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同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对居住环境、生活环境、交通便捷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给居民带来了居住环境恶化、交通拥挤等众多的城市问题,城市中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发展不仅受到城市日益高昂的地价的制约,也受到城市居民的抵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搬离市区。工业企业的新建不仅需要厂房办公用地,还需要配套设施用地,这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宅基地的征用也不可避免。

3.制度诱致力

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车裕斌(2004)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在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动力作用,指出:“由于土地征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相应的土地规划制度和土地保护制度因内在的种种缺陷,实施执行的强度远远不如土地征用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在运用其征地权时往往将征用制度的强制性发挥到了极致,在征用范围上农户没有发言权,在补偿费用上农户更没有发言权,这种征用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促进了农用地征用流转的加速,甚至出现农用地征用规模远远大于地方经济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虽然宅基地的征用比农地征用复杂一些,代价高一些,但由于国家对农地征用的管制越来越严,同时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将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加上征用土地的巨大利益诱惑,征用农村宅基地也就成了必然趋势。

4、经济利益驱动

征用宅基地虽然相对于征用农地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但相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单位面积宅基地征用补偿费仅相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巨大的利润空间促使地方基层政府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时机,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力度,置换出更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征用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驱动力

农村集体组织转用流转的驱动力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驱动,这种表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大城市郊区表现得特别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对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对房产投机投资,造成各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目前城镇房价已与普通城镇居民收入严重失衡,房价已大大超过居民的购买力,这从各界纷纷要求政府控制房价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可窥见一斑。作为理性的城镇居民在买不起市区住房的情况下,定会将目光投向郊区价格较为低廉的“村产房”,也就是“小产权房”。

农村集体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作为理性的代表来说,其必然为本集体组织谋取更大的利益。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的收益远远高于农地农用的收益,市区房价一再高涨,“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市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必将集体的土地转为宅基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况且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如何分配和使用,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对这一部分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利用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必会激发农村集体组织运用各种手段将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就是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也在所不惜。何况他们还会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做法呢?如各地普遍存在的“以租”就是明显的例证。

三、农村居民自发流转驱动力

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包括宅基地继承、买卖、出租等,其驱动力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文化传统驱动。

1.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应是农村居民自发流转宅基地的主要驱动力。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户多宅现象还比较突出,农户住不了那么多宅基地,特别是在城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农户,遇到合适的买主就会将宅基地卖掉。

出租宅基地主要是出租房屋连带出租宅基地,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城镇郊区,特别是在“城中村”中。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区化进程加速,城市边缘区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农村聚落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成为“城中村”。城市的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排外的住房政策”使外来人口只能从“城市住房体系”之外寻找住房;租赁、尤其是租赁私房,成为外来人口获取住房的主要方式。“城中村”依靠优越的区位,低廉的价格成为外来人口首要的房源地。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的大量流转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伴随着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自发形成的,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2.文化传统驱动

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两种文明,即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两种文明相互影响、相互吸引、共同发展,由此产生了城乡之间的流动。城乡之间流动促进了城乡文化信息交流,使农村居民认识了城乡之间的差异,形成更高层次的心理需求,产生进入城市成为城市人的欲望,当条件成熟时,就会诱致其进城定居。其在农村的房产和宅基地,特别是“一户多宅”的,就会想办法进行流转。同样,城镇居民也受到乡村文明的吸引,特别是农村优美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情、清新的空气等成为吸引城镇居民的引致力。虽说当前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会对这种需求有很大的约束,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各种条件的改善,这种需求必将会越来越大。

继承是文化传统驱动力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另一种形式。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几千年的中华传统:上辈的东西遗传给下辈是天经地义的。在农民眼里,农村宅基地和其房产、树木等附着物一样,都是农民的私产,很多都是其祖上一辈一辈传下来的,既是祖宗留下来的宝贵遗产,也包含对先人追思的深厚情感。

风水说也是文化传统驱动力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几千年来,农村建房就讲究风水一说,许多农户宅基地流转就是受了风水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一星.城市地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8.

张安录.城乡生态经济交错区农地城市流转机制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经济,1999,(7):43-49.

小农经济主要特征范文第5篇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居民养老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与全国一样,目前上海郊区农民养老模式主要依赖家庭或个人,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虽然存在强烈的需求,但社会养老保障的组织供给问题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的发达地区和国际大都市,上海在探索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方面显然也处于领先地位,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创造性地推出了小城镇社会保险模式,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突破口,在传统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外为上海农村养老保障开辟了第三条道路;二是上海市并没有放弃对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改造和完善的尝试,相反,在完善农保的基础上推出了土地征用补贴保障,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和综合保险等多种社会养老保障方式的并行发展。总之,多元化的上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正在形成之中,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则是上海农民最重要的两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参加意愿研究多数是基于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农民参保意愿的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如乐章(2004)以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保险参加意愿与保险水平选择两个层面的考察发现,尽管家庭保障、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民规避老年风险的主要方式,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非常迫切,且其养老保险参与意向受到个人、家庭、社区等多层面因素的影响。吴罗发(2008)通过江西省58个县(市)436个农户的问卷调查,并利用Logistic模型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与意愿进行计量经济分析表明,农民的文化程度对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有显着影响并呈负相关,农户人均纯收入、农户劳动力比重、农户承包耕地面积对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有显着影响并呈正相关。其他类似的经验研究不仅涉及不同的地区特征(江涛等,2007),还涉及不同人群类型的差异等(肖云等,2005)。

已有研究的局限在于抽样调查问卷关于农民是否愿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设计一般比较主观,如常见问题设计为“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及您自己的经济条件,您是否愿意参加”,农民参保的主观意愿和实际参保行为是存在一定偏差。同时,抽样调查的误差及相关信度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因此,本研究将使用村庄层面的最新农业普查数据来替代面向农民个体的抽样调查数据,即根据一个村庄实际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农民规模占村庄全部人口的比例则比较客观地度量出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保险的行为选择,并且普查数据可以避免抽样调查的系统误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研究的局限性。本研究试图探讨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上海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状况,并利用农业普查数据分析村庄层面农民对农保和镇保的参与率差异及其决定因素、农保和征地补贴保障养老金标准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等,最后,在此基础上总结和讨论上海市农保和镇保这两种最重要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效率特征和激励效应的差异。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上海市统计局2007年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的上海市行政村普查数据。该次农业普查对象涉及上海市所有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村及列为农业普查农村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村、牧、渔)场的管理机构。普查的涵盖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涉及本研究有关的包括村庄的基本特征、人口情况、耕地投资及村民自治和村级经济收支情况等。实际普查的村庄数目为1912户,有效记录数据为1854户。

二、假说、背景与变量

(一)研究假说

相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言,小城镇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上海郊区具有比较强的地方特色,农民参保的激励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仅与村庄的地理位置、人口规模、村庄经济发达程度及集体经济管理的模式等自然环境和制度因素相关,而且还受村庄的被征地规模及其集体经济支出结构模式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关于地理位置、人口规模、村庄经济发达程度的影响。村庄的地理环境有助于农民知道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及其相关的信息知识,这一点在许多类似农民参保意愿的抽样调查中得到了证实(乐章,2004)。与基于个人的调查研究相类似,经济收入和人口规模等因素也是影响农民参保激励的重要变量,但是,不同的是在村庄层面的研究中,影响的因素不再是农民个体的收入水平和家庭人口规模,而是村庄的经济发达程度和村庄自身的人口规模会影响一个村庄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及其享受的保障水平。对于相对富裕的村庄,集体经济提供给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补贴会明显高于那些落后的村落,而这也显然会提供富裕村庄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当然,在上海各区县,由于区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 贴水平的不同,有一些地方农民实际领取的养老金可能会达到289元或426元不等,但这些农民所占比重毕竟不高,而且,这些养老金事实上是村集体经济收入对老年农民的一种补偿,既不规范,也不一定稳定(杨子春,2007)。

其次,关于村庄集体经济管理的模式问题。在发展经济学的文献中,大量的研究围绕村庄基层民主是否强化了村庄的治理问题发生了有趣的争论(王书娜、姚洋,2007)。支持性的观点认为基层民主可以产生更加公平的公共物品的供给(Bardhan等,2005),但反对的证据却争辩基层民主及其分权决策会阻止公共物品的提供(Besley等,2000)。在村庄层面,基层民主不仅体现在村庄领导人的选举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乡村的具体治理方面,如有关集体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关键的权力问题是集中于董事长决定、村干部决定还是村民大会的分散化表决决定。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发达地区大量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及其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化在何种程度上会影响基层组织对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激励及其保障水平。

再次,关于村庄的被征地规模及其集体经济支出结构模式。目前,上海小城镇保险主要吸引被征地农民参加,其覆盖面过去一直没有农村养老保险大。由于被征地农民根据现行的法规,征地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小城镇养老保险费,从而村庄的被征地规模将直接影响农民参加小城镇保险的规模。并且,小城镇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不同的保障制度本身也存在相互的竞争性和替代性。当一个村庄农民更多地选择参加小城镇保险,则必然会降低该村庄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此外,村庄的集体经济支出结构中福利性开支比例的增加可以作为一个控制性因素考虑对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尤其是征地养老补贴水平具有潜在的影响。

(二)上海郊区农民养老保障:一个总体描述

与全国不同,上海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可供选择的空间更大一些。具体的养老保障方式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小城镇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及征地补贴养老和综合保险。以下重点讨论上海农民对于上述不同养老保障方式的参保状况及其养老金水平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供给状况等。

从社会养老保障参保水平来看,目前,上海市共有257.3万郊区居民参加了某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其中,郊区居民参加比重最高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参加比例分别为39.8%和25.7%,两项合计达到65.5%。其次,还有14.9%和10.2%的农村居民也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此外,还分别有5.5%和3.9%的郊区居民享受征地养老和参加综合保险机制(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2008)。

从分区县的数据可以看出,农保参保率最高的是崇明县,其余依次为金山区、奉贤区和青浦区。相比之下,嘉定与闵行区的农保参保率比较低。而小城镇保险,参保率最高的是南汇区,金山与奉贤区次之。而镇保参与率最低的是宝山区。此外,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比例最高的是浦东新区,已经达到10.9%,而在水平最低的青浦区,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仅有2.1%,而多少有些难以理解的是崇明县有11.7%的农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居全市最高;金山区次之。在征地补贴养老方面享有征地养老保障的农民比重最高的是松江区,即2万多农民享有征地养老保障,占该区全部农村人口的4%。考虑到上海农村人口总量包括了277万外来人口,因此各个区县农民也可以参加综合保险,其中宝山、松江与浦东3个区农民参加综合保险的比例相对高一些,这也许与这3个区聚集了更多的外来人口有关(见表1)。

由于征地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农村征地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而设计的,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对于一般农户而言,其进入的“门槛”费用比较高,至于综合保险主要是针对外来常住人口设计的。可见,上海郊区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主要在于一方面需要推进小城镇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应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水平,以增强对农民参加保险的激励。

(三)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村庄分布差异:参保率、养老金标准及其若干影响变量

从农业普查的村庄数据来看,村庄层面的农民平均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2.9%和23.6%(见表2),农保参与率比小城镇保险参与率略低一些。但是,不同村庄层面的农民参保率差异十分明显,对于有些村庄,无论农保还是镇保都没有农民参加,其两项养老社会保险参与率都是零。而对参与率比较高的村庄而言,其基本可以达到全员参加镇保或接近于全员参加农保(99.5%)。显然,这表明有些村庄整体被征地而全部加入了小城镇保险。

相对而言,对于参与率比较高的村庄而言,3/4分位值可以判断出农村居民对农保和镇保的参与率分别为33.5%和37.7%,分别高于整体村庄层面的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和14个百分点。而对于参与率比较低的村庄而言,由1/4分位值可以观察出,农村居民对农保和镇保的参与率分别为2.8%和3.5%,其明显低于上海市村庄层面的平均参保水平(见表2)。这表明农保和小城镇两种养老保险模式在不同村庄层面的分布差异巨大。

为了进一步区分不同类型或特征的村庄农民参保率的差异,我们挑选3个变量加以测量,一是村庄的贫富状况,即以是否是贫困村为标准;二是村庄的地理便捷或区位特征,以是否为镇政府驻地划分;三是村庄事务的管理风格,即有关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是由村民大会还是由董事长或村干部直接决定来加以衡量。从表3可以大体上观察到农民参保率与养老金标准在不同村庄的差异性状况。首先,关于农民参保率,贫困村农民的农保参保率达到26%以上,明显高于非贫困村22.5%的参保水平。但其镇保的参保率为18.9%,却明显低于非贫困村的参保率水平(23.9%)。同样,对属于镇政府驻地或具有区位优势的村庄,其农民农保参与率为15.3%,远低于非政府驻地或相对缺乏区位优势的村庄。而具有区位优势的村庄农民镇保参保率为28.4%,则高于缺乏区位优势的村庄镇保参保率(23.3%)。此外,村庄的集体事务管理的民主状况不同,则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也存在差异。如在民主水平高的村庄,农民的农保与镇保参保率分别为23.26%和24.34%,都高于民主水平低的村庄的农保参保率。

三、农村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愿及其保障水平的村庄差异

(一)对农保参与率和镇保参与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考虑村庄的农保参保率存在的差异可能与村庄的许多特征性因素存在潜在的相关关系,本文利用2007年上海农业普查中的村庄调查数据对可能影响农民参加农保与镇保的各类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在剔除有关存在疑义的村庄记录之后,我们选择的数据库包含上海郊区总计共1854个村庄,用逐步回归法进行筛选后,有关解释变量的选取及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由于村庄层面的数据没有包含农民参保的个人特征的信息,而是仅仅以各个村庄的农民平均参保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并以村庄的人口结构、经济与社会特征因素作为解释变量。从回归的结果可以发现,一方面有关村庄层面农民参保率的大量解释因子还没有被纳入进去,因而其解释的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由于回归系数值非常小,显然,各类影响因子的变动对农民参保率的影响是十分微小的,但回归的T值和P值大体上是经过检验的,其回归结果所列出的变量是显着的。

关于在不同村庄农保参保率水平差异的解释,由回归结果可知:

1.相对于镇政府驻地村庄而言,非镇政府驻地村具有更高的农保参保率。同样,村庄住户规模越大及村公益性支出水平越高,则农保参保率也相应更高。其中,村庄公益性支出有可能对农民参加农保提供了补贴支持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过,这需要更直接的证据来加以说明。

2.相对而言,村庄人口规模、政府征地规模、村经济收入及村福利支出等变量则对农民参加农保存在负面影响。村庄的人口规模越大,或征地规模越大,则农民农保参保率越低。其中,政府征地会引起更多的农民参加镇保或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障,从而降低该村庄的农民参加农保的激励。当然,村庄人口规模越大则农民参保率更低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村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则农民参加农保的比例也越低,这与前文的描述及非贫困村的影响是一致的。不过,关于村级福利支出,即村干部工资等管理费用越高,则其农民的农保参与率越低,这里的影响机制是 不清楚的,这有可能是村庄的福利支出增加在另一方面降低了村的公益性支出的缘故。最后,还可以发现农保养老金水平对农保参保率具有显着的正向激励作用,即农保养老金领取标准越高的村庄,其农保参保率也越高。

3.关于不同村庄的镇保参保率差异的解释。与对农保参保率的影响方向相反,村庄人口规模、政府征地规模及村福利支出等变量则对农民参加镇保存在正向影响。即村庄的人口规模越大,或征地规模越大,则农民镇保参保率越高。显然,政府征地引起了更多的农民参加镇保,这与征地降低了村庄农民的农保参保率刚好相反。但是,村庄人口规模越大则农民镇保参保率越高,而村庄户数规模越大,则农民镇保参保率越低,这两个变量对镇保参保率的影响方向刚好也是与对农保的影响相反。

同样,村级福利支出对镇保参保率有正的贡献,这与该因素对农民的农保参与率影响是相反的。此外,村庄经济发展水平和村庄民主管理的类型1即村集体资产处置由董事长决定对镇保的影响不显着。在村庄管理民主化方面,相对于村集体资产处置由村民大会表决决定的民主方式而言,村集体资产处置由村干部决定的村庄具有更低的镇保参保率,这表明在集体资产管理更民主的村庄具有更高的镇保参保率的激励。

最后,可以发现农保养老金水平对镇保参保率具有显着的负向激励作用,即农保养老金领取标准越高的村庄,其镇保参保率就越低,这表明农保和镇保两种制度模式存在一定的竞争性关系,一种制度模式的保障水平的提高会降低农民对另一种制度模式参与的激励水平。

(二)对农保养老金标准和征地补贴养老金标准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由于镇保的养老金标准是全市统筹决定的,其水平与上一年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一致的,并在不同乡镇和村庄大体是相同的。但由于农保和征地补贴养老的养老金标准是根据各个地区乡镇和村庄的补贴水平决定的,所以在不同村庄存在明显的差异。以下,分别以农保养老金标准和征地补贴养老金标准作为因变量,利用村庄的人口、经济社会结构方面的因素指标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其结果如表5所示。回归结果表明,对于农保养老金标准,村庄的区位即是否是镇政府驻地及村庄公益支出的影响不显着,所以在后向逐步回归中被剔出了。而在关于征地补贴养老金标准的回归中,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主状况及村经济收入水平的影响也不显着,在逐步回归中也被剔除了。

首先,关于农保养老金的标准决定,村庄户数规模和政府征地规模越大,则农保养老金标准越低。而村庄人口规模和村级经济收入对农保养老金的标准有积极的影响,即人口规模越大或经济收入越高的村庄,其农保养老金标准也越高。同样,福利支出较高的村庄的农保养老金标准也较高。此外,相对于管理民主程度高的村庄(如集体资产由村民大会决定),集体资产管理主要由董事长或村干部决策的村庄,其农保养老金标准则更高。

其次,关于征地补贴养老金标准的决定问题,村庄户数规模和村公益支出越大,则征地补贴养老金标准越低。而相对于一般村庄而言,镇政府驻地具有区位优势的村庄征地补贴养老金更高。同样,村庄人口规模、政府征地规模和村福利支出都对村庄农民的征地补贴养老金标准具有正的作用,并且不同的影响变量估计都具有很强的显着性。

四、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利用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进行的经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与传统的基于农民个体的抽样调查研究相比,基于村庄的经验研究能够观察到一个村庄整体的农民参保激励及其保障水平不仅仅是农民个体选择的结果,而且还受村庄层面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与政治民主情况的影响。

村庄地理位置越便捷(或越接近镇政府所在地)会提高农民参加小城镇保险的积极性及征地补贴养老金的水平,而降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激励;类似的,村庄人口规模越大不仅会降低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而且会降低农民领取的农保养老金及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贴养老金标准。同样,征地规模和村庄经济收入水平越高则会降低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激励,其中,征地规模的提高会降低农民的农保养老金水平,而村级经济收入水平越高则会提高农民的农保养老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