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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小农经济三

清代前期小农经济三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这种生产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社会经济根源。

中国幅员辽阔,既有湿润、半湿润、干旱、半干旱多种地带,又有山地、高原,丘陵和平原,气候和土壤多种多样的差异性,会形成自然产品的多样性,这是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的良好自然基础。这种自然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在当时生产力的条件下,关键在于农民能否有比较充实的自有经济,和能否比较独立地自主经营。

中国封建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不断改革而自我完善,为农民发展生产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经济条件。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长期以来,田赋除了征收粮食之外,还有绢、布、丝、棉等实物之征。不论自然条件如何,迫使农民都得从事这些产品的生产。这对农民的生产无疑是一种干扰。到明代中叶,封建国家取消了征收丝棉及其织品,田赋除保留漕粮仍征实物之外,其余一律征银。封建国家徭役的征调无时和繁杂,更严重干扰自耕农的生产。从汉代的赋役并重,经过不断改革,到唐代两税法的重赋轻役,到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地,最后完成了役并入赋。这些变革都扩大了自耕农的耕作自由。

从农民的另一部分佃农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私属”、“佃客”之类,“皆注家籍”,隶属于封建地主,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迄于唐宋,他们才逐渐取得国家编户齐民的地位,并获得自择田主和迁徙的自由。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实物地租,同劳役地租相比,佃农本来有较大的经营独立性。但在分成租制之下,佃农除土地外,还要依赖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以至生活资料,导致地主干预和指挥生产。到清代前期,随着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转化,从此“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地主与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佃农是“偿租而外,与已业无异”,“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1]。这也都扩大了佃农的耕作自由。

中国封建社会自北魏以来,长期实行计口授田的制度。农民请授的田地,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农民死后还要归还国家。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即不实行计口授田的制度,不禁止土地买卖,就解决了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权不完全的问题。清代前期,在押租制流行之后,佃农可以自由地有偿转让自己的佃权。在永佃制发展以后,土地所有权同耕作权进一步分离,佃农有权将自己享有的耕作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出租、典押和买卖这都反映了农民个体私有制的发展。

自耕农有自己的土地,没有地租剥削,经济条件比佃农优越,生产资料一般都比较完备。唐宋间,许多佃农除了租种地主土地之外,还要依靠地主提供其他生产资料以至生活资料,有所谓“贷其种食,赁其田庐”。到清代前期,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佃农自有经济扩大,完全意义的佃农,即自有耕畜、种子、口粮、房屋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佃农,大量增加。定额租制的发展,就是这种佃农增多的反映。

中国封建经济制度上述这些改革,都在封建制度所能容纳的范围之内,扩大了农民的经营独立性,解放了农民的生产力。又加以农民自有经济日渐充实,这都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商品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清代前期,社会经济环境最重要的变化是人口迅速增加。在乾隆一朝的六十年间,人口翻了一番。这给农民经济带来了一些重要影响。首先是耕地规模缩小。中国多子分析遗产的制度,本来就会造成田产的不断分割,而人口的大量增加,更会加强这种趋势。一些原来耕地比较充裕、农民占田较多的地区,自耕农拥有的田地大大减少了。其转折点大都在乾隆中叶。如湖北的荆州地区,“昔也地广民稀、治产之家,耕三余一。仓箱既盈,输赋税而赡日用,罔不克享有生之乐”,到嘉庆道光以后,“今也不然,生齿日繁,而丘垅分析,且远方就食侨寓于兹者皆置田业。田则如故也,而家各数亩矣。虽终岁勤动,饔餮尚亏”[2]。又如浙江慈溪县,乾隆后期,已是“慈邑有田之家,或一二亩、或三四亩,自赡不暇”[3]。四川省明末清初的战乱,破坏严重,雍正乾隆间因从外省大量移民,荒芜的土地才逐渐垦辟,上述趋势因此出现得较晚一些。但也同样给这个清代最重要的粮食产区造成了严重影响。有人说,“雍乾以后,生齿日繁,文化亦隆。大姓中有人口千余者,财产则非所重。在咸同以前,上户无千亩田者。同光以来,大族之人数数分产,贫者亦众”[4]。

在一定地区,与当地耕作条件相适应,一个农户依靠家内劳动力所能耕种的土地,大体是一定的。由于人口剧增,耕地不足,农民的耕地大都达不到这种适度规模。许多自耕农的耕地面积甚至还少于佃农。如以江南地区为例,这里是“一夫耕不过十亩”。在乾隆嘉庆间,“佃农工本大者不能过二十亩,为上户。能十二三亩者为中户,但能四五亩者为下户”[5]。到道光以后,“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亩以上者称上农,家饶给矣。次仅五六亩,或三数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何者?男子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6]。

农民的耕地既被一再分割,经营规模缩小,就只能从发展商品性生产上找出路。许多农民不得不腾出部分耕地来种植经济收益较多的经济作物,来支付家用,以至换取部分口粮,有些农民不得不用更多的以至全部耕地来种植粮食,以自给口粮,而另谋兼业,手工业也就成为他们维持生存的天然出路。

其次,由于耕地的增加赶不上人口的增加,粮食供求关系就会日趋紧张。乾隆以后,大量农民涌向闽浙赣皖山区、湘鄂西山区、鄂北川北陕南山区等从事开垦。玉米、甘薯、高梁等高产作物在全国广大地区推广。一些重要的粮食产区,许多农民都已食玉米、甘薯而出卖稻米,四川湖南的情况已如前述。又如台湾,“凡有地百亩者,仅种地瓜二三十亩,取供一家终岁之食,其余悉种花生。因是物可作油与籶,易于售卖”[7]。一些重要的经济作物区,农民也是多吃玉米、甘薯。如福建道光间,“今以闽土所出之利计之,若上诸府之茶竹,下诸府之甘蔗花生,固以利总四方矣。至于地瓜一种,济通省民食之半,尤利之甚溥者。闽中固无旷土矣”[8]。安徽霍山县为茶叶产区,乾隆间有人说,“四十年前,民家惟菜圃间偶种(玉米)一二,以娱孩稚,今则延山漫谷。西南二百里皆恃此为终岁之粮矣”[9]。雍正乾隆后,还出现了全国性的粮价持续上涨。这些都无疑是粮食供求关系紧张的反映。

清代康熙间,经济作物的种植即开始发展。乾隆间更日益扩大。许多农民都是用粮田来种植经济作物,即所谓“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在粮食供求关系紧张之后,许多农民又回过头来重新调整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增加口粮种植。如江南地区的嘉定县,“嘉土沙瘠,不宜于禾。外冈地势高阜,尤不宜于禾。往者皆种木棉。近因米价昂贵,每石有五两外者,始多种稻”[10]。在江西,道光《宜春县志》说,棉麻“自昔山土多树此二种,后以薯芋可资口腹,种者稍少,间或取给于外”。在四川,巴州“旧擅蚕桑之利”。“近年乡民垦地为田,嫌桑树浓阴,蔽覆田亩,多被砍伐,故所出较少,而利亦减杀”[11]。在浙江,泰顺县是,“嘉庆以前多种蓝靛,今则多种蕃薯”。“农家多以薯米为粮”[12]。

同时还要看到,种植经济作物比种植粮食作物,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也有大得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如果遇到突发的天灾和市场波动,农民一茬经济作物的损失,比一茬粮食作物的损失要大得多,甚至还会影响农民经济的稳定。如四川彰明县,农民种烟,其工本“较稻梁加倍”,获利“亦如之”。但“稍事疏忽,必致折本”[13]。又如种蓝,有的地方是,种蓝“利厚本费,故(农民)数岁中乍贫乍富”[14]。有的地方是,种蓝的农民“因以致富者不少,亦有因而荡产者”[15]。就是棉布这种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其商品生产也有市场风险。乾隆《孟县志》说,民“倚以为命,惟在女红。往者秦晋一荒,孟民逃亡,盖白布不行之所致也”。因为孟县棉布多销往陕西、山西两地,这里遭受自然灾害,当然会影响孟县农民的生活。江南地区的棉布,有时也“其贱如泥”,所以乾隆《嘉定县志》说,从事棉纺织的农民,抱布入市,“常任其低昂贵贱”,“有辗转折阅之苦”。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本来就有市场风险,这是题中应有之义。种植经济作物在自然风险中的损失,又比种植粮食作物要大。这对于经营规模小,储积不多的农民来说,要求他们摆脱自给性的粮食生产,无疑是困难的。在粮食供求关系紧张的条件下,更会是如此。清代前期,人口滋繁,粮食供求的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农民不论他们商品性生产的比重如何大,他们都要保留一定的口粮生产,作为自己最后的生存保障,这就是无锡县从事棉纺织的农民,也要种植够吃三个月口粮的原因。

上述这些互相交错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制约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一个总的合力,推动着农民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普遍发展,并促进着它的巩固。

在这种生产模式之下,农民对于自给性的粮食生产,只要能满足口粮供应,是不计成本的。不论粮食收获量能否补偿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消费,他们都会耕种土地。是否有剩余产品,并不是耕种土地的界限。

对于家庭手工业生产,由于主要是在农闲或夜间进行,并主要是由妇女承担。这部分生产不管是否安排,或者以多大规模安排,这些劳动力的生活费用,都是必须支出的。它是一种固定的开支,并不随产品产量的多少而变动。因此,只要出售这部分家庭手工业品,能收回原料的费用,并略有剩余,即这部分劳动力的支出,还能带来一定的报酬,农民就会从事这种商品生产。至于这部分剩余能否补偿家内劳动力的生活费用,他们是不计较的。正如张履祥在论述农民的棉纺织生产时说,“织与不织,总是吃饭。不计工食,自然有赢”。但在实际上却可能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如果这部分剩余,与从事这种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费用相当,那农民就是不赔不赚。一种是如果这部分剩余,少于从事这种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费用,那就是亏本。如果这部分剩余,是表现为补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费用后的剩余产品,那是真正的赢余。一般来说,最后一种情况居多。这就是江南地区从事棉纺织的农民,种地很少,却能“上完国课,下养老幼”[16],并使这里能称“东南乐土”的原因。

对于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的农民来说,经济作物的生产,是他们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主要依托。农民出售经济作物的收入,应当能够支付除自给性口粮以外的家庭全部生活资料的费用,还应当能够补偿这部分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费用。有的农民甚至还要靠它支付口粮生产的费用。因此,农民经济作物的生产是必须要有赢余的。

在传统农业的条件下,生产工具、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之间,替代的弹性较大,农民可以通过追加劳动力,以弥补生产工具和耕地的不足。没有牛犁,可以用锄深翻土地,“率十人当一牛”。耕地不足,可以提高复种指数。让有限的土地,吸收更多的活劳动,以提高土地的产出功能,提高总产量。中国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就是这样劳动力集约的农业。这种农业总能获得赢余。

总之,农民在一年的生产周期之内,由于各种因素(也包括一些偶然因素)的作用,往往是通过某些产品的亏本,某些产品的保本,某些产品的赢余,以实现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这些生产既各自运动,又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整体功能,以维持农民的生产与生活。

有的农民,由于生产资料比较完备,生产资金比较充裕,耕地也较多,他们往往通过雇工发展商品生产而发财致富。但这种农民在整个农民中只占极少数。对广大农民来说,不论他们有没有自给性的粮食生产,或者有多大比重的自给性粮食生产,他们从事商品性生产,都只是为了追求温饱,而不为了追求赢利以发财致富。这并不是他们不想发财,而是他们难以办到。个体农民经营规模都很小,积累也很小,为这种主观条件所限制,他们要发财致富本来是很困难的。而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也给他们带来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如果他们要通过发展商品生产以发财致富,追求赢利的目的和规模经济的效益,必然要求他们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增加耕地和劳动力。当时由于人口增加,除边远省区之外,内地各省都已地窄人稠,农民耕地规模逐渐减少。加以地价上涨,租地又需要支付押租。这些都增加了扩大耕地面积的困难。如雇工经营,因工食费用高,当时人就有雇工种田无利可图的论述。如以江南地区为例,清初,张履祥在《补农书》中说过,田“若雇工代耕,则与石田无异”。乾隆间,钱泳在《履园丛话》中说过,田“若雇工耕种,不如不种”。道光间,姜皋在《浦泖农咨》中说过,“旧时雇人耕种,其费尚轻。今则佣值已加,食物腾贵”。田“一亩约略以十工算,已须工食二千文”。还租之外,“去工本所余无几,实不足以支持一切日用”。这都是讲的种粮食,种植经济作物可能会好一些。但由于“其劳固倍于稼穑,而工食资用,其费亦倍于稼穑”,也可能好不了多少。所以当时广大农民大都只在农忙时,用换工或雇用短工的办法,以补充家内劳动力的不足,真正雇工经营的很少。而许多重要的商品生产,特别是手工业品生产,还主要是由家内妇女担任。如蚕丝生产“即唯健妇是赖”[18]。棉纺织也是“全赖女红”。编织品生产也多由“家人妇子”承担,因此通过增加劳动力而扩广大经营规模的出路也并不广阔。

当时农民还处在封建剥削制度之下,担负着繁重的封建租赋剥削。同时,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已越来越多地依赖市场,在不等价交换中,又要受商人资本的剥削。特别是那些耕地较少,需要购买部分以至大部分口粮的农民,已从受封建地主剥削为主,转变为受封建商人剥削为主。其产品的出卖,口粮等商品的买进,都要经受商人盘剥,其所承受的剥削可能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

基于上述这些原因,对广大农民来说,他们都有或多或少的商品性生产,有的商品性生产的比重还很大,但由于经营规模小,包括自给性生产在内的产品价值总量却不大,“终岁勤动,仅足糊口”。“谋生”可求,“谋富”却可望而不可即,甚至“艰于谋食”者亦所在多有。所以文献记载说,江南地区许多农民只是“家家纺织,赖此营生,上完国课,下养老幼”。上述什邡县的茶农不种田,也只是“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而广大农民更是“不惟无三年之畜,止知为终岁之谋”[19]。总之,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只是为了使更多的人获得温饱,而不是使自己摆脱贫穷。他们对于市场刺激的反应是迟钝的,往往摇摆于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之间,只在首先保证有一定的或足够的口粮生产的前提下,才能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商品性生产上去。他们为支付生产和生活消费而追求的赢余,与那种为财富增殖而追求的赢余,在本质上是不相同的。用同是追求“利润”的说法,把二者混为一谈,也就是不正确的。

当然,农民的温饱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民的温饱无论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是不断丰富的。宋末,方回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南地区,见到一些佃农“携米或一升或五七三四升”到市肆“易香烛、纸马、油盐、酱醯、浆粉、麸面、椒姜、药饵之属不一,皆以米准之”[20]。农民购买的生活日用品虽已不少,但还是以几升几斗的粮食来作实物交换。到清代前期,随着生活日用品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交往的日渐频繁,农民的货币开支是大大增加了。就是以商品经济不是很发达的河南嵩县来说,当时农民“以输贡赋则需钱,以供宾客修六礼则需钱,一切日用蔬菜柴盐之属,岁需钱十之五六”。尽管“嵩野中熟,产粟可食年余,岁屡丰而民用不舒者,正以专务本而失调剂之宜”。所以当时的地方官就要求农民种植经济作物以“兼权钱币”[21]。这是说,农民中等年成收获的粮食,可以供应全年的口粮而有余,但在连续几个丰收年之后,农民出卖余粮还不足以支付家用,必须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来获取更多的货币。从两者的对比,可大致看到农民温饱水平的提高。

这种生产模式的小农经济是当时社会经济的广阔基础。由于农业人口庞大,整个国家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自给性生产在全部生产中的比重很大。而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只是以“藉资生计”的温饱需求为界限,整个市场容量的扩大也就只能主要以农民“藉资生计”的温饱需求为界限。这种商品生产的发展,只能属于商品生产一种低层次的发展。只是由于农民人数众多,他们或多或少地出售一些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就可以形成巨大的商品堆积。这些都会使商品流通和它的生产基础之间,使商品经济的繁荣表象和它所达到的实际水平之间,出现一定的反差。这是我们应予注意的。

清代前期,广大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以追求温饱的生产模式,以具有一定的甚至是比例颇大的商品性生产,与恰亚诺夫所提出的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相区别。又以自给性生产具有首先确保的重要地位,与舒尔茨所提出的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小农经济模式相区别。它体现了小农经济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小农经济。

注释

[1]陶煦:《租核》,乾隆四年八月两江总督那苏图奏,嘉庆《祁阳县志》卷一三,光绪《平湖县志》卷二引康熙县志。

[2]同治《荆门直隶州志》卷一一之二。

[3]光绪《慈溪县志》卷一O。

[4]民国《安县志》卷五。

[5]章谦存文,《清经世文编》卷三九。

[6]薛福保文,《皇朝经世文续编》(盛康本)卷四一。

[7]同治《澎湖厅志》卷九。

[8]施鸿保:《闽杂记》。

[9]乾隆《霍山县志》卷七。

[10]乾隆《续外冈志》卷一。

[11]道光《巴州志》卷一。

[12]光绪《泰顺分疆录》卷二、卷三。

[13]同治《彰明县志》卷一九。

[14]光绪《彭县志》卷三。

[15]道光《黄平州志》卷四。

[16]李煦奏折。

[17]乾隆《瑞金县志》卷七。

[18]费南晖:《西吴蚕略》。

[19]光绪《肥城县志》卷一引嘉庆县志。

[20]《续古今考》卷一八。

[21]乾隆《嵩县志》卷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