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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如何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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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如何培养

法律思维如何培养范文第1篇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在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践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因此其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教育层次设置于研究生学习阶段,以案例、专题和模拟辩论为主要内容,以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为目标,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层次设置于本科学习阶段,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案件的能力。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借鉴德国和法国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界干脆重视司法考试的作用,逐渐将精英教育目标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等英美法系教学模式。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育目标不清

 

我国教育目标是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即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能进行理论研究,即成为学者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目标的双重性使得法学教育内容和方式等环节无法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学究性理论教学,这使得教学内容中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无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需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试才能实现法律职业,其余学生只能从事非法律职业。有数据表明几所著名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学院是2.88%,北京大学法学院是21.43%,清华大学法学院是4.94,①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②这类现状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导致严重脱离市场需求。因此我们应当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法学教育方式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方式属于“填鸭式”教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学习更多依靠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但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芮沐在民国初期就曾指出:“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尽管在近几年的教学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的方式,但是主动权仍然掌握在老师手中,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现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对学生的记忆力进行测试,而不测试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业率成为衡量地方法学院系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据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生达22万多人。④在法学院和法律系越办越多的情况下,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被就业蓝皮书课题组列为红牌警告专业。同时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来看,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改变过去过于重视学术教育,而建立侧重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特别是在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司法考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我系2015届法学本科生的98%的学生参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试,其中有90%以上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是为了以后为就业拓宽渠道。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们无法忽视司法考试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响

 

1、教学方法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师资格考试是作为律师职业准入的标准而存在的,而对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职业准入标准。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水平,这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培养,更需要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老师在课堂上不仅要讲理论,更要讲实际,因为法律知识要到实践中才能发挥最大作用。老师在讲授知识点时要结合贴近现实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应的法学知识点去解决案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更让学生学习到正确思维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

 

2、课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学课程的考核题型主要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几种,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命题难度不高,教师评卷随意性大,同时也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效果,特别是无法反映学生的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而近几年我国司法考试第四卷论述题出题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务实性,如2008年的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协商和解案等,从评分来看没有设置统一的标准,只需要学生“自圆其说”即可。这种多角度、跨学科的考题需要法学教育要突破以往单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选择考点,合理配置考试题型的比例,特别要注重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和对综合知识的运用。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性的法学教育改革,采取怎样的教育改革方式显得非常重要。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我们在思考应当如何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当如何设置课程内容才能体现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应该偏向应试还是偏向职业技能的培养,应该如何融通两者的目标。结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体情况,以培养专业复合性和实用性为目标,从教学理念、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教学手段上积极做出改革尝试,以实现民法教学内容的司法考试导向。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体扎实的民法素养,通晓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实务,掌握民法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常见的实践问题的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民法实务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对法学理论学习颇感兴趣、想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定位于理论型方向,引导并支持其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把有志于从事律师和司法实践的学生定位于实践型方向,重视其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形成,使学生能够在独立思考下完成对案件的合理判断,并要求其能通过司法考试。

 

2、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所占的分数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在应对司法考试中时学生的功利性很强,认为只需要记忆重点内容就可以轻松过关。

 

首先,需要对司法考试中民法内容重点考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考点所反映出的理论性知识以及综合性知识的运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民法教学计划。

 

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注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目前法学本科生多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经验,而法律是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让他们在短时间理解成为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因此教师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读薄,总结出民法知识点的大概框架;在讲授中逐一向学生讲解,让学生对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识,如若老师讲解所有知识点,学生可在框架性知识的引导下自我学习;最后,老师讲解知识点时要结合实际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思维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选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质量。选择适应司法考试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颖性。由于近几年民事法律规范修改的频繁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紧跟实际生活,以此引发学生们的兴趣;第二,教学性。选择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个案例中出现多个教学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够使学生通过讨论一个案例来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时安排

 

在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融合时,需要对各科门的课时做出适当调整,对有利于培养学生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的课程,应多设置课时;而且课程先安排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理学和宪法学放在后面。从2015届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来看,96.3%的同学认为在学习法理学和宪法时无法理解,这是因为法理学和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刚入门的学生感觉为“摸不着头脑”。让学生先学习部门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来学习法学理论课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从大二上学期提前到大一下学期,商法可以从大三上学期提前到大二下学期。

 

4、教材的选择

 

我们认为教材的选用是否适当直接影响着一门课程目标的实现和功能的选择。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论,涉及实践应用内容较少。因此在适应教学目标的转变和衔接司法考试过程中,地方院校更应选择实践性强、内容简洁的教材,以便于教学和学生的自我学习。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课的试题类型为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类型命题主观过多,改卷随意性大,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为了衔接司法考试的内容,按照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对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重点考核具体案例以及民法知识运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使他们逐步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

法律思维如何培养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专教育;法律思维;审慎与思辨

0.引言

众所周知,中职和中专教育虽然可以列入中等教育的范畴,但是并不同于普通的中等教育类学校。它主要培养的是专门性人才,也就是说相对于普通中学,中专的教育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因此在教学上,中专的教学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教育方针的引导下,中专教育虽然能一定程度的切合现实国情和就业需求,但往往也忽视了文化与思维的培养,特别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我们知道,法律思维相对于人类的其他思维更加具有逻辑性和抽象性,但法律思维又是一个人必不可少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缺失令中专教育变成了没有灵魂的音符,显得生涩且匮乏。下面作为一个多年从事中专教学的教师,我将从法律思维在培养学生重要性为起点来分析如何在中专教学中传播法律思维。

1.法律思维在培养学生上的的重要性之分析

首当其冲,我们要明确什么时法律思维,中专教学中需要的是哪种法律思维。在理论界尚未形成对法律思维的明确定义,但本人认为教学中的法律思维的培养并不是指知悉具体的法律术语和条文而是培养学生用法律的眼光来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我认为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是学生的思辨和审慎的处世方式,也就是审慎的智慧和思辨的能力。这两种法律思维分别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略去复杂的理论渊源,从中专教育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上来说,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认识观,对正在处于人生形成阶段中专学生来说可以说是一种引导和矫正。举例来说,法律分析和解决的主要是现实问题,我国与日本的之争以及在我国出现的各种“爱国人士”的行为都需要学生以理性和正确的思维来进行辨析和内化,这样才能避免被利用和煽动,做出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举动。对于年纪尚轻的中专学生来说,对于事物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这样就很容易将问题片面化理解。在中专教育中融入法律思维的培养可以将理性、思辨的法律思维渗透到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引导学生向理性生活发展。

2.如何加强中专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途径之解析

那么,如何在中专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的培养呢?经过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2.1利用思想政治课来传授学生法律思维

法律离不开政治,对于中专学生来说,这里的政治并不单单是国家和国际时事也包括对社会事件以及道德的认识。现阶段中专教学也普遍开设思想政治课,但课程安排仅仅局限于对社会主义传统理念与思想的教学而忽略了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我利用课余时间做出的调研中,大部分中专学校的思想政治课都用来教授了文化课或专业课,真正利用课堂时间进行思想教育的寥寥无几,即使部分学校按照教育规划来对学校进行思想教学但也常常忽略的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我认为,加强在思修课上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提高学生审慎思辨能力的重要措施。

2.2利用案例教学法来启迪学生法律思维

我们知道,法律解决的是现实问题而中专教学也是围绕学生实践能力而展开的教育工作,可谓不谋而合。利用案例教学法来教授法律思维可以有效的避免枯燥和乏味。举例来说,之前发生的“小悦悦事件”路人的见死不救是否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或者道德问题,如果学生单纯以某一个角度来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往往会走向极端,在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我国尚未规定见死不救的惩罚措施,也就是说见死不救并不犯法。若也道德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必然是道德不能容忍的。那么教师课下就可以与学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积极引导学生用理性的思维来辩证的思考问题。

2.3利用实践活动来丰富学生法律思维

丰富的实践活动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动手和应用能力,更能在活动中有效的培养学生利用法律思维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例如我们可以带领学生观摩法庭审理程序,培养学生程序性思维与辩论能力,将理论课、观摩课以及实践课相结合,令学生更加主动的利用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从而内化为自己的内心思维。

3.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思维的教学在中专教育中是十分缺失的,中专教育并为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思维教学体系,这阻碍了学生形成良好的理性与辩证思维观,不利于学生的长远职业发展。因此,加强在中专各种专业课以及文化课的教学中的法律思维的宣传与引导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与审慎思维能力的重中之重。当然,实现这个目标需要的不仅是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更加需要教师和学生的相互配合与扶助。

【参考文献】

[1]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M].知识出版社,1984.

法律思维如何培养范文第3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发生变化,为了满足会计专业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需要,构建以会计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突出会计职业能力培养的特色实践课程体系,实现高职会计专业学生顺利就业,对专业课程的改革,已成为高职会计专业教师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经济法是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课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必修课程。然而传统理解上法学又不像其他会计专业课程的实践性强,如何进行改革突出特色向来是每位从事该门课程教学的老师头痛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的一些感受,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课程培养目标的改革

过去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偏重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开拓分析问题的思路。不太注重学生学以致用,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大学数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印象就是纯理论,为了学习而学习,没有意识到这门课程在其会计职业生涯中起到的作用。因此要改革,首先就要从改革课程目标入手,突出课程的特色,让学生认识到课程的作用。课改后将原课程名称更换为《经济法应用》,课程目标也从原来单一的知识目标拓展为了若干子目标。包括了专业知识目标、职业能力目标和职业素养目标三个部分。旨在改变传统学科研究的课程培养目标和内容体系,构建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瞄准社会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既有较强针对性,又有较强适应性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同时营造自主学习氛围,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

二、课程内容的改革

打破原有传统的学科知识体系,以项目驱动教学,将知识重新整合。力求突出课程的实践性。具体而言,选择以下项目实施教学。

(一)经济法知识认知。包括法律基础知识认知、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大体学习。

(二)企业法。包括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的申办和运作过程中纠纷的解决。

(三)破产法。学习企业破产清算的具体程序和操作。

(四)合同法。包括如何订立一份经济合同,合同纠纷的解决。

(五)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争议的解决。

(六)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的申请。

(七)市场运行相关法律本文由收集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学习。

(八)证券法。包括证券发行与认购条件的学习。

不难发现重构的课程内容以讲授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则为重点。其原因是会计专业的学生将来主要工作在各企业单位,从事财经类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向学生讲清楚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特点,以及在会计事务所的学生可能接触到破产清算的项目,我们必须让其学会破产清算的程序和基本操作流程。考虑到学生自主创业的需求,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内容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也应作为教学重点。上述法律制度既是各种会计类、经济类职业资格考试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工作中使用最为频繁的法律知识。

三、教学手段的改革

高职高专的教育观念必须从以教师为主体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以知识传授为主线转变为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在教法上要体现高职高专的特点,摆脱纯粹理论教学的桎梏,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教学方法改革的重点。具体而言: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以案例教学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要向学生传授一些法律理论外,重点是要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例如如何填写独资企业开办申报书、如何起草和签订合同、如何进行破产清算等。让学生切实感受到经济法的实用性和与会计工作的关联性。同时,采用模块教学模式依托立体化教材,以传统纸质教材为基础,统合多媒体、多形态、多层次的教学资源,包括教师实训指导书、电子教案、试题库等部分。其不同于传统教材之处,在于它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并发挥其优势,形成媒体间的互动,强调多种媒体的一体化教学设计,解决了课堂外教学的难题,适应了高职高专实践教学多、学生在校外时间长的特点。

四、实践教学的改革

法律思维如何培养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法律职业能力

[作者简介]谭正航,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68―03

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错位与重新定位

《经济法学》是法学本科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对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大多数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却越来越脱离职业培养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1.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不明确,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要求不太符合,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大纲是经济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现在,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大纲主要是关于知识点的讲授,而基本上没有关于职业能力培训的内容。

2.经济法教材缺乏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内容安排。传统的经济法教材倚重对形式上经济法理论的阐述,缺乏与经济法实践作经常性的衔接,从而陷入“填鸭式”教育的窠臼,在这种指导方针下,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可能会出现学生只接受抽象的书本知识,却无法真正理解经济法的制度根基,捕捉不到蕴含在经济法律、法规背后经济法治精髓的结果。

3.课程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往往是老师讲、学生听,采取满堂灌、一言堂、填鸭式的形式。知识的传授往往是在讲台上完成的,学生仅略知其中的理论,缺乏司法实践和应用能力。这种完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教学方式不仅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课程,更为重要的是无法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这种教学形式使学生注重于书本知识的记忆,不可能对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有多少帮助。

4.课程教学内容过于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和经济法律条规,忽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主要是围绕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这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津津乐道于经济法学知识的传授。对经济法学课程的改革研究大多数集中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缺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理论研究和保障机制的探索。

5.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无法激起学生的兴趣与欲望。传统经济法的教学手段是“一张嘴,一支粉笔”走天下,没有更新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唤起学生的求知求新欲望。

6.课程教学成绩考核方法侧重于经济法知识的记忆与理解,不能全面检测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反映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传统的经济法考试大多采取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大多死记硬背,结果造成学生高分低能;忽视或轻视学生综合技能的训练和掌握的检验与考核,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可见,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重知识传授而轻能力的培养。它不仅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有针对性地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提高其职业能力,从而减弱了其职业适应能力,影响人生理想的实现。可见,对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改革迫在眉睫。随着大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法学教育也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向,许多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而不是职业化教育。笔者认为,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非根本对立,职业教育过程也就是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把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就会相对轻视学生职业能力的重点训练,就不太可能把法律实践教学居于核心地位,从而影响到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难问题。法学教育应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终极目标、专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经济法教学也应主要定位于培养法律本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要求法科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具备必要的实务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养大批法律职业人才,实现司法队伍的职业化。而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改革现行的教育模式,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推动和加快了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进程。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也应该顺应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强化法律职业化培养与训练,把实现职业能力培养与提高作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经济法课程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不仅要在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深化法科学生的职业素养,而且要使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能力方面有质的飞跃。这些目标主要有:

1.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经济法律信仰。法治意识是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信任和依赖程度。法律的功能发挥更来源于对法律的信仰。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体现着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的程度如何。对法律产生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终极标志。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法律信仰的培植。作为法治社会重要主体的法律专业学生,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和实现程度。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保障国家依法管理与调节市场经济的规范体系。它是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经济法治意识和经济法律信仰的基本专业课程。在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2.培养与形成经济法律思维。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主体。这些法律人的共同点就在于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

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经济法课程对于培养与训练法科学生经济法律思维作用很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处理活动紧密相关。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市场竞争规范化、宏观调控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法律思维方式。

3.培养与形成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法律职业化训练的核心和关键主要在于法律学生法律操作能力的实践和养成。法律操作能力是法科学生胜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教育效果的基本检验标准。法律操作能力主要包括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庭与辩护表达能力、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养成既需要课堂内的训练,也离不开课堂外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训练。经济法课程主要训练经济法律的操作能力,比如对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国有资产保护案件、财政支付案件、税收征纳案件、社会保障案件等的处理能力。这些经济法律案件操作上既有一般法律案件处理方法的运用,也具有经济法案件处理的特殊规律。比如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不仅要依据《反垄断法》规范,同时还要考虑一国在某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结果可能截然有别。比如,美国长期以来对反垄断坚持严厉的政策取向,自19世纪末《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制定到20世纪60年代,严厉的反垄断立法使许多大企业,如贝尔电话电报公司、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铝公司等,都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甚至被勒令解散或解割;然而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对反垄断的立场发生了从严厉转向宽容的戏剧性变化,这种变化从“格林奈尔公司案”和“通用电力公司案”可见一斑。

4.培养与形成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法律职业者不仅仅在于操作法律,而且要求具备起草与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与发展也是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之一,其要求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结构、拟定的基本程序、规范性文件条款设计的方法等技能。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国家利用经济法规范文件管理与干预市场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使法科学生适应职业发展的新要求,对其进行针对性训练就非常必要。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的训练也包括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拟制方面的技能,以适应社会经济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三、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改革的实现路径

把经济法教学模式定位于职业能力培养是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弊端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该围绕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目标,强化学生法律操作能力训练、加强实践教学,以增强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适应能力。具体来说,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去进行:

1.修订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适当缩减理论讲授的时间,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堂教学方面,强化实践教学内容,在经济法大纲中规定理论讲授要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为基本取向,注意联系实际法律问题和强化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外,经济法教学大纲应规定相应的职业训练时间与环节,主要包括经济审判庭审观摩、专业辩论、企业调查、模拟审判等实践环节,并对实践教学环节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予以具体规定。

2.对现有教材创造性地加以改进。如在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时,可紧扣经济法的“回应性”特性,密切联系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从经济法的视角进行分析与思考,借此教给与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思维。比如讲授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功效与方法的时候,就可以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所采取的“救市”措施来分析。结合教学内容,编写经济法学案例教学参考资料和经济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汇编及模拟考试资料,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

3.强化和组织好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反思和批判的产物,也是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案例教学、电教化案例教学和探索问题案例教学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角色,精心组织,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创造自由探讨气氛,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以达到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目的。

4.革新经济法课程教学手段。引人多媒体技术,把对教学内容制成多媒体课件教学;利用多媒体设备,演示一些录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电视节目的案例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多媒体案例教学改变了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现实了从“灌输者”向学习活动导演者的角色转换,教师通过多媒体组织和指导学习获取法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的效率。

5.改革经济法课程考试制度。传统的书面答卷形式的单一考核方式,只是单纯的检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很难测试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应改革学生经济法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推行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操作考试并重的考核方式,科学设计实践操作能力考试的内容和评价标准,使其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激励学生更加重视自身实践能力的训练。应实行笔试与口试、理论分析与实践操作结合的考试形式。对于笔试可通过期末测试、经济法律规范的起草、学期论文等形式进行;而口试与实践操作能力可以通过课堂提问,案例分析、立题辩论、法律文书制作、模拟审判等形式来完成。

[参考文献]

[1]李祖全.论经济法教学改革中职业技能、职业思维的培养[J].邵阳学院学报,2005,(1).

[2]张旭,黄少彬.经济法教学改革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2004,(1).

[3]甘功仁,李轩.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市场化[EB/OL].http://legalinfo.省略/raise/2007―01/29/content527317.htm.2007―01―29.

[4]许明月,候茜.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立法[J].现代法学,2004,(5).

[5]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08,(3).

法律思维如何培养范文第5篇

一、经济全球化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影响

全球化的进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核心之所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席卷世界各国的经济大潮,已经和正在渗透到国际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仅给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带来深刻的影响,也势必对世界各国的法律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培养具有全球视野、能够与时俱进的复合型人才,以提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应对强大的现实挑战。[1]

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已步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全球化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由于长期没有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原有的意识形态及历史原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方面曾是世界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最为严重的国家。入世后,各种针对我国的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依然有增无减。因此,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特别是法学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我国在不断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跨国、跨地区的矛盾与纠纷,因此,对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大大增加;同时,在国内法律制定和运作过程中,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及有益的判例,并越来越多地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法律趋同化的进程。当今世界的“游戏规则”,大都是在世界文明的进程中, 通过不断试错与优胜劣汰存留下来的。与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规则文明,是人类三种文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规则文明,前两种文明就不可能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在这个大规模的立法完善与法律趋同化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大量的法律研究者参加外,也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与及配合。

经济全球化在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与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法学教育界如何培养法律人才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法律总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与之相适应,我国法律制度已经并正在发生一系列的变革。法随时变,法学教育的目的以及法律教育的方式也必须顺应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如果不迎头赶上时代的脚步,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在起点上就缺乏竞争力,更无法获得领先时代的本领与智慧。为此,法学教育的目的与方式必须随着社会生活和价值观的变迁而进行适时的调整,打破学科壁垒、引进跨学科的方法与知识,拓宽学生的学科视野、空间视域和知识基座,为创新能力培养奠定基础。[3]而令人担忧的是,法学界就法学教育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影响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律人才需求的新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是否应重新思考与研究?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学教育模式应如何进行梳理并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应如何加以调整和充实?说到底,其核心就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正视这些问题, 并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是法学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

法学教育同其他高等教育一样,其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培养目标的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果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型,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势必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4]经济全球化是以本国法律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之对接为媒介的,这必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产生广泛影响,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实不仅仅是全球化的要求,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5]法学教育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双重属性。“法学教育的学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要对学生进行学术性的教育,即要以法学理论为依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智慧、法律修养;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对学生进行职业性的教育,注重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6](p7)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7](p14)必然构成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并非“完全式”的精英教育,也并非简单的普法教育,而是介于这二者之间的法学基础教育。普法教育只让教育对象“知其然”就可以了,他们不必“知其所以然”,更不必对其“所以然”背后的深刻理论底蕴加以探究。精英教育的对象,比如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层次已经有了“知其然”的基础,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已“知其所以然”了,他们需要的是进一步探究这“所以然”背后的东西。与上述两种法律教育不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有三个层次:第一是使之“知其然”,并学会以其初步掌握的基本知识与基础理论来处理相关实务, 此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目标;第二是使之有限度的“知其所以然”, 要向其传授、解释清楚某项法律制度出台的背景和基本的社会功效;第三是适度地让他们考虑一些法学理论深层次的东西,教会他们自己去作出一些判断,但这并不是主要目标。当他们对一些最基础性的知识了解和掌握之后,一般也会不由自主地朝第二、第三层次的目标迈进。[8]这样说来,法学本科教育的最重要目标是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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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应对经济全球化,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

三、法学教育中研究性教学体系构建的初步思考

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研究性教学体系尤为重要。法学研究性教学旨在通过学生主体参与,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的能力,包含着两个发展维度,即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

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注重激活知识研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法学知识建构、法律思维培植、学术探究为核心的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旨在培养学生以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感悟法律精神。知识的传授不是灌输文本,而是传递生成性知识,法学并不是自给自足的学科,研究性教学引领学生关注历史、经济、社会等等更多领域对法律产生的影响,理解、内化与发展法律,形塑未来法律人的理论理性。然而,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不等于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其对教与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兼具学科专业研究能力与教育研究能力,关注学术前沿与司法实践,能使讲授变得更富有启发性,更有成效地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理论探究能力进行培养与锻炼;对学生而言,强调学习的自主性与探究性,不仅有利于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研究实现知识生长。

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以法律事实发现、职业素质养成为核心的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证明与重构、法律规范择取、法律思维运用、法律论证实践、法律表达以及法律实务中矛盾的解决等,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所必须的职业操守与职业技能,锻造实践理性。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更不同于我国以往的实践教学方式,它是以培养法律人实践理性为目标,重视实践过程中的探究能力与职业技能的全面养成,于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学理念、师资配置与课程设计上同等重要。以往的实践教学多被理解成理论教学的附庸,如案例教学法不是为了教会学生如何识别、证明、重构事实,如何择取、运用法律,更多时候仅仅是作为某一理论的解释工具,且案例常常经过修剪,失去了真实生活的复杂性。锻炼学生表达能力的“法律文书及写作”课程,“只关注以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撰写为主,缺乏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针对性,学生很难从这种法律文书课程中获得对法律后果的理解,无法感到智性的挑战,很难激发学习的热情。”[9]模拟法庭教学不是为学生提供相对真实的“演兵场”,而是为了熟悉诉讼程序而由少数学生参加多数同学观看按照剧本进行的表演。尤为重要的是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有效的目标组成、实践指引与过程控制机制,学校教育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脱节,在某些学校核心实践环节——见习与实习因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与考核标准、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保障甚至流于形式。

深化我国本科法学研究性教学改革,应当关注法学的双重品性,强化研究性教学的两个发展维度,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行。

一是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其一,在进入法学院之初,应强化新生研究体验,设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由资深教授主持的“导读”课,以开拓学生视野、激发科研兴趣,重在让学生了解科研的意义,为研究性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二,增加讨论课,课堂讲授与学生的研究性学习相结合,使教师讲授变得更富成效、学生学习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其三,设立“问题与理论”研习小组,通过广泛阅读或社会调查,对法律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还可邀请实务专家指导,强化法律思维运用能力。其四,随着学生年级的升高,在相应课程中增加研究写作性课程和相应的考试内容,并对学生的选题与研究方法加以具体引导。其五,对高年级学生开设各种跨学科的专题学术研讨课程,或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以促使有学术兴趣的学生深入到理论探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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