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应急;处置;联合;突发

1 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1 专业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建立健全联合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原则,细化完善信息报送制度,集结抢修力量、调集抢修物资,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实现应急资源的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提高综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短时间恢复受损电网、有效应对突发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电网和社会造成的损失。

1.2 专业管理的范围

管辖范围涵盖市、县二级应急组织。

管理内容为突发事件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建设项目。加强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电网设备故障抢修管理,明确应急处置工作中各级人员责任,落实责任制,强化考核力度,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1.3 专业管理的目标

专业管理总体目标是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电力应急综合处置能力。包含以下具体量化指标:

(1)不发生高危客户、重要用户(如重要大会场所、医院等)中断供电应急处置不当事件;

(2)不发生因应急处置不力未按时恢复电网或终端用户供电的事件;

(3)不发生因应急处置不当对企业形象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4)农网大面积受损及电网主体工程受损恢复时间不超过三天。

1.4 专业管理的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1)应急管理领导和管理平时和战时联合应急体系建设:

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专业指挥、综合协调、运转高效的应急领导指挥体系。

(2)应急处置流程制度建设

包括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规范和应急处置期间电网和设备抢修管理管理规章制度等标准,明确各级人员责任,保障应急抢修处置工作运转畅通有效、工作流程清晰,事事有章可依。

2 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突发事件联合应急处置机制是针对电网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实战运用流程,此种情况较为常见。包括应急值班、预案启动、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应急结束等重点环节。

(1)应急值班期间,发生设备故障后,调控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下达处置任务给运检部、营销部和县公司(有调度协议的还应报送相关客户),并电话或书面汇报给当日应急值班人员,说明突发事件的大致情况和初步损失,同时确定运检部、营销部和县公司的信息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2)运检部、营销部及县公司在接到处置任务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和抢修,以尽快恢复供电。抢修开始1小时和抢修结束后,应分别报送书面报告(见附件)给调控中心,说明受损情况及恢复情况、停电情况、抢修进展情况、现场采取的主要措施等,调控中心汇总后报当日应急值班人员。

(3)当日应急值班人员在接到有关信息后,应了解详情,综合调控中心的汇总情况,联系运检部、营销部及县公司以确定事件处置的最优情况,作为公司层面唯一的数据源和对外披露的依据报送安监、运检、营销、调控、办公室等部门和县公司,各部门、县公司依据此信息上报政府部门和省公司对口部室。同时当日应急值班人员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决定是否上报带班主任,带班主任应根据事件严重程度或认为有必要时,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3 评估与改进

3.1 专业管理的评估方法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事后逐次评估机制。

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紧急性、威胁性、扩大性的共同特征。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照《应急处置后评估办法》,针对应急响应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形成规范评估报告,包括应对工作经验、各环节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提高。

3.2 今后的改进方向或对策

(1)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是应急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保障。坚持“实用”原则,规范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等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信息化管理。

(2)不断强化应急响应机制。运用突发事件后评估手段,认真分析、提高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和舆情应对、应急抢修、应急恢复、内外部协作各环节工作机制,实现经验应急向科学应急的转变。不断深化配网应急抢修的联动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和装备,通过应急指挥车实现前、后方的动态指挥,实现与95598、应急抢修班的联动。

(3)扎实推进应急演练。运用新技术在应急演练乃至应急管理中的深化应用,组织开展公司层面综合应急演练,如雷电、雨雪、冰冻各种突发事件模拟演练。督促各专业组根据应急管理和预案要求开展本专业应急演练,同时推进、督察县公司对应专业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实战演练及评估工作,使应急演练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系统化。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范文第2篇

[关键词] Petri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资源组成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资源是指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征调或积极响应的全部各类资源的总称。城市级应急管理中心的功能主要实现应急处置资源的数据库统计和调度功能,公共场所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地质、交通信息、市政信息等综合数据库的联系应该是经常性的,也就是平时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所作的工作。城市级应急管理中心辅助公共场所应急管理部门,派出消防力量、医疗卫生力量、武警官兵等组织救援等处置工作,并且实施资源的调度和调配。图1是一个公共场所突发集群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图。当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共场所应急管理部门启动预警分级和应急预案,并且通过通讯平台将现场的数据、视频、语音等现场监测数据通过数据平台传递到上级应急管理中心,例如城市级应急管理中心,实现突发事件的情况上报。

2 Petri网概述

Petri网是C.A.Petri博士于1960年提出的一种有效的图形化建模工具,是离散并行系统的数学表示,适合于描述异步的、并发的计算机系统模型。Petri网作为一个系统的模型―一个系统的数学表示,采用Petri网进行分析可以提示出被模拟的系统在结构和动态行为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用对被模拟的系统进行估价并提出改进(或改变)系统的建议。

Petri网可用图形表示,称为网的图。网的图由结点和弧组成。结点是网的位置变迁,弧是位置和变迁组成的有序偶。网的标准图形表示是用圆圈“O”代表位置,用矩形“”或“”来表示变迁,从结点 到 的箭头(有向弧)表示有序偶 。图2是一个简易的Petri图。

从上可知,网是由位置和变迁组成的,位置和变迁用有向弧连接构成网结构[1]。

用图形来表示一个标识网 时,对 ,若 ,则在表示库所p的小圆圈内加上个小黑点(当数值k很大时,也可以直接写上数字k),并说库所p中有k个标志(token)或标记。

3 基于Petri网的公共场所突发集群事件应急处置模型

根据图1的内容,可以构建基于Petri网的公共场所突发集群事件应急处置模型。首先进行应急处置Petri网模型中位置与变迁的说明,如表1所见。

表1 应急处置Petri网模型中位置与变迁的说明

对公共场所突发集群事件应急处置的描述,将以输入位置节点的着色标记为初始状态,按照知识库的推理规则进行推理,决定变迁的结果和变迁后的各位置节点新的着色标记。本文将Petri网的部分节点标明颜色,即token,各节点位置和变迁发生的具体实现描述如下。

首先,给P0加一个token,意味着有突发事件的隐患发生;P1的token表示公共场所应急管理部门应该始终保持警惕性;T0表示公共场所应急管理部门发出预警;T0启动引发P2启动;P2表示公共场所应急管理部门向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报警;P3的token表示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报警;P4表示报警时了解到的事件发展状况,包括事件起因,是否有人伤亡、是否有人被困;P5表示还要了解周围环境情况;P6表示情况不严重,不需要救援;P6表示情况不严重,不需要救援;P8~P10的token分别表示消防、医疗、人力资源信息库的准备良好;P11~P13表示分别对三个信息库实施调度,P14~P19表示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突发事件是否发生了改变,如果改变,则需要上报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更新事件的相关参数,实施新一轮的资源调度;如果资源需求量增加,则需要再一次启动三类应急资源,重新调度。一直到突发事件救援结束,不需要救援为止。变迁的发生,也体现了在各个事件中的直接行为和作用。整个Petri网动态运行的过程,直观反映出了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下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资源调度过程的实施。图3是根据位置和变迁形成的Petri网模型。

4 随机网和可达性

在Petri网中,如何证明Petri网模型的可实施性呢?对于图3的Petri网模型,可以用PIPE2软件进行模拟,并得到图4的可达图,说明模型是活的,有界的,可以实施的。

5 结论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急处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控制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3.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1.3.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3.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3.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1.4适用范围

1.4.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成立*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副秘书长和市交通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军分区、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农机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规划与建设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攀钢(集团)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长江造林局*分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

2.2职责分工

2.2.1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负责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对成员单位的工作适时作出安排和调整。

2.2.2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突发事件的事态大小,负责水上应急处置需要的运输车辆、救助船舶、潜水员、水上搜救人员等应急救援处置队伍的组织。

2.2.3成员单位职责

2.2.3.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作好应急处置人员、设备和物资等准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置工作能够立即启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施救工作。

2.2.3.2市安监局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处理时部门之间、部门与县(区)政府之间的综合协调,负责督促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抢险施救等工作。

2.2.3.3市水利农机局和市水文站及时通报特殊水情、汛情,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参与对所属水库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配合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3.4公安部门负责事故及现场的治安秩序,应急处置牵涉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水上治安管理,确保救助工作正常有序,控制事故责任人,犯罪嫌疑人等。

2.2.3.5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伤病人员抢救等工作。

2.2.3.6市财政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2.2.3.7市民政局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2.3.8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团队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2.3.9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内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2.3.10攀钢(集团)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长江造林局*分局在发生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时,必须服从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安排船舶和人员参加救援。

2.3专家组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5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专业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应服从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3预测、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船乡镇、交通主管部门、航务海事部门、有船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调整和解除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船乡镇、交通主管部门、航务海事部门、有船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管辖的船只、水域加强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注意收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信息,及时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事故或险情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并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及报送渠道及时上报,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或险情以上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3.2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预警级别和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按照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布时,特别严重(Ⅰ级)和严重(Ⅱ级)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的预警由市政府、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县(区)政府、调整和解除。

4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4.1突发事件等级

本预案所称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险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1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4.1.2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原因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4.1.3较大水上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或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原因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4.1.4一般水上交通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4.2信息报告

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于事件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的一般突发事件,也按照上述要求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1报告通信方式

交通部门:96515

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4.2.2报告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4.2.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4.3先期处置

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告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县(区)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报省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启动*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有关县(区)政府或事发单位应急预案;发生水上交通大事故或险情及以下的情况,启动县(区)政府或事发单位应急预案;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况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要及时向政府汇报,请求政府支持,得到多方面的帮助,控制事态。

4.5指挥和协调

当发生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负责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置其他重大事项。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县(区)政府为主,相关单位协助和配合,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主要对事故或险情造成的伤亡进行及时的救治或抚恤,对造成产生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用、征集的人力、物质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5.2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后,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事故等级大小,由市级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政府报告。省政府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报告并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险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每半年向市政府应急处理办公室报一次,并且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对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水上交通基础设施损害,当地政府要积极组织恢复重建,地方政府无法解决的,要积极向市政府汇报,请求市政府援助解决。

6信息

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信息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管理,委托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

7应急保障

7.1应急培训

由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建立完善以水上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武警消防、社会力量等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反应队伍体系。

7.2人员演练

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开展应对船舶、人员遇险、航道堵航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7.3应急装备保障

按照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完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4经费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预案修订等。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现场维护急救,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

7.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8预案管理

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事故及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范文第4篇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三、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市级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科研和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各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军等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乡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三)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市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主题词:卫生安全事件通知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范文第5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事件分级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3应急响应分级

5.4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7.4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解释部门

8.3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及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据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各县(区)应急指挥部。

各县(区)政府和普陀山管理局、新城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农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务局、市水利围垦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工商局、市环保局、**港务局、市民航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检疫局、**海事局、电信**分公司、市红十字会、**警备区、驻舟海军部队、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省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市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组织召开新闻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它应急物资的品种目录和数量,并建立必要的应急储备。

(2)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相关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3)经贸、外经贸、工商、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防疫物品等应急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4)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民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上级政府、市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所需经费及日常工作运行经费。

(8)人劳和社保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隔离、封锁人员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人员的工(公)伤待遇。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9)交通、民航、港务、海事部门: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空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野生动物的行为;落实出海渔民应对措施,负责提供渔政船只,用于传染病疑似病例的岛际转送。

(11)城建、水利、水务、环保部门:城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民工的应对措施。水利、水务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3)旅游部门:切实做好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日常卫生保障工作。

(14)外侨办、台办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涉台事务,及时向港、澳、台胞和在舟外籍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

(15)通信、电力部门: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为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电力部门负责隔离、封锁地区和医疗救治单位的用电保障。

(16)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口岸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军队、武警系统:负责协调驻舟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武警部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4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5普陀山、新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普陀山管理局和新城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区)、普陀山、新城应急指挥部要相应设立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医疗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隔离、消毒等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4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县(区)政府。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本市局部地区接连发生原因不明的自毙鼠现象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输入。

(2)霍乱在1个县(区)发生,5天内发病5例以下,或在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市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2)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流行,5天内发病5-1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2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平均发病水平同期一倍以上。

(4)1次食物中毒40-4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例以下。

(5)1次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1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发生肺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腺鼠疫确诊病例。

(2)霍乱疫情波及2个县(区),5天内发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3)1次食物中毒50-9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9例。

(4)1次急性职业中毒30-49例,或死亡2-4例。

(5)2个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霍乱疫情波及3个以上县(区),5天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或食物中毒死亡人数10例以上。

(6)1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7)3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9)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卫生事件。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2。

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④各级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市、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各相关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区)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卫生局统一有关疫情信息,信息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市卫生局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部队、武警系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6)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市级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时送省级实验室检测。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全市性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应急响应分级

5.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奖励

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省统一要求,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在**市人民医院建立市级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确定**市人民医院为全市传染病救治指导医院,各县(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两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五类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5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的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3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