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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治与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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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治与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防治与处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认知;态度

医疗行业是一个风险性比较大的行业,近年来由于医疗纠纷导致的危害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的事例非常的多,这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处理好医患关系,与每个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要建立其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首先应该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对象随机选取我院2011年3月~2013年3月临床医务人员392例,根据经历医疗纠纷与否分成观察组(经历医疗纠纷)和对照组(未经历医疗纠纷),各196例。观察组中,男性110例,女性86例;年龄25~54岁,平均(36.5±4.8)岁;文化程度:大专48例,本科及以上148例。对照组中,男性108例,女性88例;年龄22~53岁,平均(35.9±5.1)岁;文化程度:大专51例,本科及以上145例。两组研究对象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医务人员调查问卷主要围绕5个方面问题展开:①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对医疗纠纷预防知识、态度及行为的现状;③对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现状的认知情况;④对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认同水平;⑤对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看法。发放调查问卷392份,收回392分,回收率100%。

1.3统计学分析 研究中所得到的相关数据采用SPSS 12.0统计学数据处理软件进行处理分析,连续性变量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对比应用两独立样本计数资料采用χ2值检验,以P

2 结果

2.1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知识认识 392例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知识认识,对医疗纠纷相关基础知识认识程度均在90.8%以上,但对于医疗纠纷属医疗责任问题(83.7%)、造成医疗纠纷主体为医方(70.4%)、医疗纠纷能够防范(60.2%)等问题上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见表1)。

2.2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态度认识 观察组医患关系紧张程度显著高于对照组,医务人员受尊重程度显著低于对照组,数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3.1导致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3.1.1患者对于医院治疗的期望值过高 相关调查报告指出,由于患者对医务人员治疗抱过高的期望值,没有充分认识到医疗过程中不可控制性、不可预测性,治疗结束后,患者及其家属一旦发现没有取得其理想中的治疗效果,容易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

3.1.2过多采用防御性诊治 由于医疗行业是风险性非常大的行业,其中包含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为了有效的减少治疗风险,防止医务人员担责,很多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治疗的过程中都会应用防御性的治疗方法,医务人员一般会要求患者多做检查,以便于做出正确的诊断,但是由于很多检查结果都会显示正常,这就会让患者误以为是医院为了创收的多收费现象,引发医疗纠纷。

3.1.3医患之间信任危机 随着物价的上涨及各种新技术、新药物的应用,导致患者就医产生费用出现大幅度增加情况,而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坚持的是广覆盖、低水平原则,直接造成很大一部分患者难以承担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作为实施治疗的主体,医务人员要直接参与到患者治疗过程中,并且直接关系各种治疗费用的产生,一定程度增加患者对于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在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会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对治疗效果产生严重影响,并且不同的患者存在体质、生理特点等各方面的差异,对于同一疾病,不同患者治疗效果具有较大差异,如果治疗出现某种损害是不可逆的,同时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疾病及相关治疗认识不足,对于医务人员的治疗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现治疗效果偏离其期望值,造成患者对医务人员信任程度下降[1]。

3.2医务人员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

3.2.1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充分认识现行管理模式中的不足,转变服务理念,本着“一切为患者服务”理念来开展相关工作,严格医院内部的各项制度,对于风险较大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予以明确的规定,并要加强相关信息的公示,加强各项收费的公开度,这对于减少医患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医务人员作为患者临床治疗直接实施者,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是非常必要的,医务人员医疗水平是其为患者实施有效的治疗的最基本的保证,要求医院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大医务人员各项技能的考核力度,保证医务人员具有合格的医疗水平,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参与到相关专业技能培训中。

3.2.2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在对患者实施治疗的整个治疗工作中,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风险性较高,医疗纠纷是难以完全避免。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对于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医院的正常秩序非常重要。医院应该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对不同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处理流程、追责方式及赔偿方式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一经出现医疗纠纷,可依据规章制度采取快速、准确的处理,确保医院正常工作秩序[2]。

3.2.3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国家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规定,诉讼、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协商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几种方法[3]。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起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虽然其调解结果并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对于和谐医患关系,妥善的解决医疗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将第三方调解机制应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时,能够实现医疗纠纷从院内向院外的转移,有利于医院医疗秩序的维护,并且能够有效的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于缓解医务人员的压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很好的维护患者的个人合法权益,是一种非常好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医患和谐关系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医疗纠纷防范受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患者等多项因素影响,通过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等途径是营造良好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曲杰,施海滨,刘长军.医疗纠纷处理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研究进展[J].医药论坛杂志,2011(21).

医疗纠纷防治与处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药疗纠纷;防范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5(b)-145-03

药疗纠纷是指够不上事故的医疗纠纷,此类纠纷一般性质并不严重,但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以及“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类纠纷却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如处理不当,也会激发矛盾,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怎样在医疗卫生改革中妥善解决以及防范这类纠纷,已成为各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十分重视的问题。本文对药疗纠纷的分类、解决对策、防范建议叙述如下:

1 药疗纠纷分类

按纠纷产生的类型分为4种:一是患者误解所致的错误投诉,包括药房工作人员的解释工作没有做好或服务态度差所引发的纠纷;二是药品质量有疑问或确有问题所致;三是药房工作出现差错所致;四是药品不良反应所致。

1.1 患者误解所致的错误投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健康,加上医疗产业化和互联网信息的发达,人们对医疗方面的认识亦有所提高,但由于他们没有系统的学习,患者误解的药疗纠纷很大部分是由于对医疗知识的一知半解而产生的。是药三分毒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医生很多时候会根据患者的病情斟酌用药,而患者从他们了解的片面知识去判断从而产生误解,如果医务人员的解释工作没做好的话就容易产生纠纷。

1.2 由于药品质量有瑕疵引起的投诉

1.2.1 不可确定的药品质量投诉例如患者投诉儿科退烧滴剂打不开或气雾剂喷不出,是由于患者没有按说明书操作;有些患者投诉以瓶为单位调配的药品片数不够,由于已经使用,使我们无法确认,这些都属于无法确定的质量问题。

1.2.2 确切药品质量投诉多是外观可见的质量问题,如同盒药品,里面各袋颗粒剂明显呈现不同的颜色;胶囊中药粉受潮变色、变质;水泡眼包装整板空壳;输液插入针头沿针头渗出药液等。这些问题基本都发生于密封原包装发出的药品。

1.3 由于工作人员过失引发的药疗纠纷

在西药治疗的纠纷中,工作人员有以下的过失:①没有认真识别药名:由于中文、拉丁文、英文书写相似,将其混淆;②没有认真区别剂型:将普通剂型错发缓释、控释剂型,片剂错发针剂; ③发错剂量:小儿剂量错发成人量,以及写错注射量纠纷;④发出过期药品:没有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没有认真做好定期检查,药品过了有效期尚不知晓;⑤漏发与错发的差错:药剂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造成的漏发或错发。

在中药治疗纠纷中,因中药调配过程疏漏而导致患者误服药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如医生写错药味或剂量,处方书写龙飞凤舞,“天麻”、“升麻”不分,“黄芪”“黄岑”难辨;收费错误;配药错误;“先煎”、“后下”、 “烊化”、“冲服”等特殊用法未注明,或以手代秤等。

1.4 药品不良反应引起

1.4.1 药物本身引起常规剂量下,中成药不良反应以中药注射液过敏为主,常见于鱼腥草、清开灵、穿琥宁、黄芪等注射液,轻者皮疹,严重者可致休克甚至死亡。口服药剂如板蓝根冲剂致消化道出血,牛黄解毒丸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也有发现。此外,某些外用制剂使用不当可发生局部皮肤反应或全身吸收反应[1]。

1.4.2 药物配伍引起相对于客观性较强的西医诊疗常规而言,中医在辨证施治、方剂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观因素的影响,某些尚有争议的中药治疗造成的不良反应也容易引起医患纠纷。中医历来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之说,各代医家往往不敢越雷池一步。尽管近50年来的试验及临床研究表明“十八反”、“十九畏”极有可能仅是一定条件下的配伍禁忌,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理应用还能产生理想的疗效,同时,对中药的“相恶”理论也非全盘否定。例如,人参恶莱菔子,但治疗脾虚食滞症时,两药相和则有良效。然而近年来,因违背中药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反应的报道依然不少。此外,随着中西医结合治疗工作的广泛开展,因中西药联用而出现的新型药物不良反应也逐渐增多。如四环素和石膏合用,磺胺同山楂合用,维生素B同大黄合用等,均可产生有害物质,妨害正常药物吸收。

2 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

2.1 对于患者误解的处理

包括药房工作人员解释工作未做好或服务态度差所引发的纷争的处理。我们应该热情的接待投诉者,耐心听取其投诉内容,然后开展积极的调查(包括鉴别)。当真相搞清楚后,属于患者误解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属于服务态度差的,要道歉,决不能得理不饶人,怒冲冲的责备患者及其家属,出一口怨气。

另外很多时候医务人员在门诊由于工作量大,无暇做好解释工作,因而设立一个关于医药方面的咨询服务也可以有效解决药疗纠纷。

2.2 涉及药品质量的处理

不管是可确定或不可确定的质量投诉,首先要给予更换合格产品,然后及时向制药企业反馈,并要求其在最短期限内答复。对投诉已服用有问题药品的,不管是否有质量问题,最好安排一位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给予全面检查,做全套的生化检验、放射、B超等检查,使患者及家属满意、放心(费用由院方向制药企业追偿)。只要处理得当,急患者所急,患者能体会到我们的真诚,一定能使患者及家属平息愤怒,带着衷心的感谢而回,这样就能很好地提升医院信誉。药品质量责任比较容易认定,只要证明存有质量问题,就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损害结果予以判断。

2.3 对药房差错投诉的处理

实践证明:多数药疗纠纷是由于未建立一个健全的工作程序或医务人员没有认真执行调剂工作制度,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而造成差错和纠纷。差错一经查实,应马上诚恳的向患者及家属赔礼道歉,并立即纠正,换发、补发正确的药品,并把医院对当事人的处理与改进工作的措施都明确的告诉投诉者,征求他们的意见,欢迎对医院工作进行监督与批评。诚意一般都能化解矛盾,患者及家属最后都会谅解与满意。药房坚持药品“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制定有效期,实行分人、分柜包干责任制,设置药品有效期警示牌。药剂科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规定每个柜内同种药品不能超过两个批号,违者扣发当月奖金,从而杜绝发出失效药品的现象。实行双人对发药制度,将发药差错率降到最低。规范医疗文书的要求(可推广电子处方等),因为处方及病例资料均是出现医疗纠纷时医方免责的最主要证据[3],若连鉴定专家和法官都无法辨认这是何种药物,那还谈什么胜诉。落实有关奖惩制度,从体制上杜绝药品调配失误的发生。一旦发现调配失误,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而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纵上所述,笔者总结出对药事纠纷的措施应该是“热情接待,积极调查,实事求是,切身处地为患者着想,处理不护短,作好解释与补救工作(院方责任的情况下),以真诚化解矛盾”。

2.4 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

加强对西药、中药及中西药联用的相互药理作用的研究。某些药理作用中已明确显示配伍禁忌的药物,则应当避免联用。药品剂量在《药典》中已有明确记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从规范化角度而言,原则上药品单剂量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药典》规定。因治疗需要必须超剂量使用的,应当将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充分告知患者,并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超剂量处签名。同时,对于老年人及儿童用药,更应注意在常用剂量的基础上适当减量至1/3。依据《药品管理法》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告知患者不可随意联用中西药,因患者个人行为导致配伍禁忌而产生不良反应的,医方不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这从理论上把常规剂量下的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事故以外,《条例》同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防范药疗纠纷的建议

药疗是患者防病治病的手段之一,作为医院药师,在自己岗位上应如何防范药疗纠纷的发生?总结以往的经验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事例,我们可以落实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去防范:

3.1 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法制观念,自觉深入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院药事暂行管理条理》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2 加强药剂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药师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并理解病人就医取药中的需求。当遇到个别病人的无理取闹时,保持沉默,让情绪不稳定的病人恢复平静。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提出的疑问耐心解释。当出现不规范的处方、计价错误、缺药等情况时,不能让疲惫的患者拿着处方东奔西找,影响医、药、患三者的关系,要一切从患者的利益着想,药师想办法给予解决。医院药师不仅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而且要有快捷的服务,才可避免药疗纠纷的发生。

3.3 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高药剂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药事工作是关系人位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人们对药物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当今,药源性疾病的日益严重,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药师不仅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而且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由窗口供应型转变为技术信息服务型。不仅能审查处方、医嘱,而且能提供用药咨询服务,与患者多交流,了解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合理用药,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临床药师要搜集最新药物信息,掌握合理用药规律,与医生多交流,协助医师制定最佳给药方案;并密切监控药物不良反应,保证医疗质量,正确发挥药品防病、治病的作用。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3.4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把好每一关

3.4.1 药品采购要熟悉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物价管理条例》,供应质优价廉的药品,并积极配合医院选择质量可靠、信誉好的厂家和公司的药品。大力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纠正药品购销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降低药品的虚高定价,并根据国家计委有关物价的规定及时调整药品价格,把让利于民做到实处。

3.4.2 药师不仅要对所进药品认真审查,把好质量关,还要注意各种药品的养护,根据药品性质采取不同的保存方法,如冷藏、避光等,防止霉变、变质、虫咬、色变等;实行“先进先出”的有效期管理,为百姓的用药安全把好质量关。

3.4.3 药房是药品供应的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品调配工作;配处方时,药师要衣着整齐,工作专心致志,不得与人闲谈,不得以手代秤、以手代勺抓药,否则患者对你产生不信任感,易发生纠纷。

3.4.4 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发药时坚持双人核对,并向患者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避免因交代不周,患者把外用药当成口服药,或服用剂量过大,或将避光的药品拿回家保存不当而变色失效等。尤其对老年人、婴幼儿的用药,更应认真仔细耐心,尽可能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3.4.5 不合格处方或者处方上没有的药品,药师不得擅自改动或增添,应当与医师协商并由医师更正签名后方可调配。处方不仅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并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因此处方必须按照规定,保存一定年限以备查用,当发生医疗纠纷或经济问题时,它可以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4]。

3.4.6 增加医院收费透明度,“明明白白消费”,已是当今不可逆转的趋势。医院在收费方面要尽量增加透明度,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单价等都应张榜公布。

3.4.7 对无理取闹者要坚持原则。绝大多数人都是通情达理的,这是解决药事纠纷的基础。近年来社会上有“要找钱,告医院”的错误说法,一些地方有个别人上医院无理取闹的情况。笔者认为,今后也可能会遇到这种事情,但对于不是院方责任,纯属无理取闹的纷争,也不能一味退让,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理,必要时可借助于法律手段,坚决维护医院及药学人员的正当利益,维护医院的尊严[5]。

3.5 加强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药物知识水平

根据了解,相当多的患者不懂得怎样分辨真药、假药和劣药,不知道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批号是不同的概念,无法区分药品有效期或失效期的具体日期,不知道我国关于药品有效期的规定,至于怎样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正确用药,懂得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大力宣传药品科普知识,提高全民族的药品基本知识水平,也是减少医院药事纷争的重要前提。我们应充分发挥医院墙报、专刊、院内有线电视以及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做好药品知识的普及工作。

3.6 增强纠纷的处理力度

在纠纷处理中,必须坚持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吸取经验教训不放过、当事人不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明确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有效控制和预防药疗纠纷的再发生。

3.7 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有效防范药疗纠纷,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4 结论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压力也是动力,挑战也是机遇。面对新规则,医疗机构不妨以此为契机,加强医院管理和医疗药疗质量的监控,提高自身的质量水平。以病人为中心、以药品为手段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是医院药师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医院的整体诊疗水平,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苏世奇,段虞珍.中药不良反应文献调查分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2,12(17):72-73.

[2]潘留华,黄衍民,洪伟,等.常见中药及其中成药的不良反应[J].时珍国医杂志,2002,13(11):685-686.

[3]李虹.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的影响[J].中国医学论坛报,2003,1:10.

[4]阮国平,王杭莉.医疗纠纷的法律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9):17-18.

医疗纠纷防治与处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急诊;医疗安全管理;医疗纠纷;防范

临床分析发现,医疗纠纷事件是因为各种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较高、医院误诊误治等,临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则是导致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诊科则是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主要科室[1]。临床中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和患者接触最亲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体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是医生的主要助手,在对患者进行急诊抢救和护理时,护理人员的责任非常重要。要想让急诊抢救的质量得以保证,就需要护理人员加强急诊抢救的准备工作,通过娴熟的技术和最快的速度,为急诊抢救护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要想实现上述要求,护理人员就需要对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不断学习,进而让护理效果得以及时提高。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相关的研究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让医疗纠纷事件能有效减少,最终让急诊效果提高,让医院经济损失减少,保证医院健康、稳定地发展。该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现做如下总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该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17例医疗纠纷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数分别为11例、6例;患者年龄为8~60岁,平均年龄为(37.2±3.3)岁。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没有伤残病例;5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例医疗纠纷事件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1.2方法选择统计方法来收集和分析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系统分布、赔偿费用以及赔付情况等,并利用自制表格来进行整理和归纳。之后选择SAS9.0软件来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2结果

2.1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情况2013年1月—2016年7月该院急诊共收治71693人次,共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事件17起,发生率为0.024%(17/71693),其中儿科2例,外科2例,内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为重大医疗事故。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2.2死亡医疗纠纷事件的分析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2.3医疗纠纷事件的解决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3讨论

分析本研究结果显示,17例医疗纠纷事件中,5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2例是因为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电击伤后死亡,有关患者的抢救过程,并无完善的抢救记录;3例医疗纠纷事件经鉴定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分析发现主要是因为没有护送危重症患者转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规程等原因所导致的;9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医患双方友好协商所解决,2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5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法庭调解判决,1例医疗纠纷事件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研究结果显示,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不同,其具体的解决方法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反思医疗纠纷事件,特别是反思医疗机构自身在救治过程中所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包括医院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等,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医护人员在实际的医疗活动中,应对死者或者受到伤害的患者保持负责人的态度,将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当成工作出发点,进而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降低,让医疗事业的发展保持健康和稳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现象,则应实施尸检,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开进行处理,让社会舆论的压力有效降低,让后续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降低[2]。尸体检验是现阶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较理想,可以将尸检结果当成证据,并呈现在法庭上。特别是最近几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病理尸检频率降低,同时临床医患纠纷和事故等增加,对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反应,因此更应加强尸体检验的意识[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事件,应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应不断扩展法律意识。部分时候,因为医院害怕过于主动会因此承担法律诉讼或医疗纠纷的风险,所以医院在对某些事件进行处理时常常选择和平处理的态度,然而结果却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漏诊、误诊以及误治等问题[4]。但是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可知,医院在考虑到服务质量问题的基础上,不会主动进行尸体检查,所以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属因为对治疗效果存在较高的期望值,特别是对于部分“专业医院”“好医院”“大医院”等,患者家属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现问题就可能因为存在较大的落差而出现重大医疗纠纷事件;除此之外我国存在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寿终正寝”“落叶归根”等,会在一定程度束缚人们,同时也是现实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现阶段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是因为多种因素所导致的;例如医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在对负责者进行寻找时,医院表现得不闻不问,不及时处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处理态度;另外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对相关责任人比较偏袒;在患者治疗期间,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比较冷漠等。所以应从服务质量方面来对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以上问题,医院首先应将医疗纠纷事件当成出发点,对临床解剖能力进行不断提升,并对经验进行不断总结;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检方面,医院应加强学习,将委托尸检当成学习通道,对临床解剖经验进行不断提升。其次医院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让生命科学的发展更加稳定,并分析和讨论死亡案例,将患者当成医疗活动开展的中心,对治疗活动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细致性进行不断提升,加强患者家属的交流沟通,让社会矛盾性有效减少。除了以上措施外,还应加强管理,对防范意识进行强化。对于急诊来讲,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问题,关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强沟通,加强手术的把关,加强培训工作,让医护人员的医疗纠纷防范意识提高。具体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通过分析医疗纠纷事件,对急诊科管理进行不断强化,将院长作为组长或者负责组织,组员则应选择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进而形成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委员会,对医疗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对急诊科进行监控、管理和培训,并有效协调患者和医院的关系。②制定科学和和完善的检查制定,并对责任性质进行明确,同时通过手术分级审批来实现,进而来对急诊科各级医师的实施范围进行明确,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让手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进行越级性的处理。例如针对重大手术可能导致的纠纷,应在事前进行上报、讨论、分析和审批,之后实施常规性检查、病情讨论、家属签字、手术开展等。③制定科学和合理的讨论制度,针对医疗安全隐患和医疗纠纷隐患,进行开会讨论,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相关责任,通过探讨和分析相关的原因,在对相关的改进措施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制定患者反馈制度或者投诉处,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让可能出现的暴力事件有效减缓,通过解释和协调,让患者能更好理解医院。除此之外还应对医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进行不断提升,特别是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其工作责任心增强。④有关纠纷的赔偿,医院在对规定和制度进行明确的同时,还应设定事故等级、明确责任和原因,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划分,对赔偿额度进行设置;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商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因素;积极寻找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协助,让赔偿风险降低;另外还应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评估,让直接冲突能有效减少,通过对医疗活动的过失情况进行评估,对患者家属进行具有说服力和有证据的解释,对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逐渐了解,之后经过协调来对纠纷事件进行进一步的协调处理;对于医院来讲,应配置常年在职的专业法律顾问,经常进行教育、指导和协调,让医务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约束,对纠纷进行主动的处理和回应,让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综上,在医院的各个临床科室中,急诊科是最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一个科室,针对这一特点,医院应加强医疗法规的认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最终来对医疗纠纷事件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降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让医疗质量提高,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院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广.急诊的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防范[J].中国卫生产业,2016,13(27):7-9.

[2]王琳.急诊分诊安全管理模式对急诊护理质量的影响[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艳.急诊危重患者抢救中应用护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临床医药文献杂志:电子版,2016,3(26):5219.

医疗纠纷防治与处理条例范文第4篇

蔡 勤

章正林

乔春福

医疗纠纷防治与处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护患纠纷;服务;预防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9.466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168-02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健康质量的追求也上升到了另一个高度,传统的医学治疗模式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改变。现代医学,人们在追求医学科技技术进步,治疗水平提高之外,更加注重治疗的质量,护理的服务态度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院方在某些治疗理念和管理方式上与病人的求医理念没达成一致,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引起护患纠纷,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给病人和院方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分析造成护患纠纷的云因以及采取什么措施减少护患纠纷就成为当今社会重视的问题。

1 临床资料

从近期的一项医疗调查结果发现,北京市某中心医院2010年1月——2012年12月共收治门诊留观输液病人12897人,其中在医院内部发生护患纠纷21起,占留院观察病人总数的1.13%。21起纠纷中女16例,男5例,平均年龄48岁。患上流感病菌感染的9例,高血压患者7例,糖尿病4例,骨科外伤2例。另外,因院方原因引起护患纠纷的有5例,占纠纷总数的22%,因患者及家属方面引起纠纷的16例,占纠纷总数的78%,在各大医院不断出现的护患纠纷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2 护患纠纷的原因

针对各大医院频频发生的护患纠纷事件,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2.1 护理人员道德修养欠缺 在对病人的护理过程中,很多护理人员缺乏道德修养,对病人不负责任,缺乏服务意识,以自己为中心,不按照病人的要求做事,反而认为病人的要求很无理,把生活中的情绪带到病人身上,稍有不顺便对病人发脾气,甩脸色,这给病人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觉得自己被歧视,没有被平等对待,患者在生病期间本来就比较脆弱,心情容易暴躁,再被护理人员这样对待,自然受不了,同护理人员引起口角纠纷。

2.2 护理人员专业术语是用过多 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护理人员与患者的和谐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护理人员在和病人沟通过程中,没有考虑到病人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直接用医学专业术语和病人沟通,往往造成了病人理解不了医护人员所说的专业术语而造成各种误解。如果医护人员不用生活化词汇加以解释,病人会因为不清楚治疗情况,和责任心不强护理人员在治疗护理过程中,如配药,接液体时没有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导致液体内有絮状物未查出,护理操作技术欠熟练,使患者产生不安全感。加之家属发现与之争执,加之护士的工作。

2.3 院方收费标准存在异议 多年来,人们看在医院看一次病的花费是极高的,因此患者非常关心治疗费用的问题。在医院的各项指标收费明确的情况下,无可非议。但是由于工作疏忽,护理人员经常会出现多记账,重复记账的现象,病人一旦发现被多收费重复记账自然会很窝火,更严重的是还会出现收费项目不清的情况,这些原因造成了患者的经济损失,从而会引起护患纠纷时间。

2.4 医院相关规定与患者意愿冲突 医院为了自己的实际利益在很多制度方便做的有欠人性化,造成很多患者的不满。最常见的制度冲突就是很多医院采取“欠费不用药”的制度防止患者欠费逃费的现象,病人一旦没有及时治疗、药物费用医院利益停止病人的用药,这给急需治疗用药的病人造成很大的苦恼,甚至危害到病人的生命。此外,医院在制订探视制度、病区管理制度以及作息制度方面的规定也经常同病人及家属的意愿产生矛盾,得不到患者及亲友的认同和理解,因此,当院方在按实际标准执行制度管理时会引起护患纠纷事件。

3 护患纠纷的预防措施

如何减少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纠纷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预防护患纠纷事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首先,要加强对护理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教育。坚持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在对病人的护理过程中,对病人的服务态度是非常重要的,护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服务意识。院方可以定期对护士进行相应的教育和管理。制定合理的服务满意卡,对于服务满意度非常差的护士进行加强教育,在严重情况下可以对职业道德素养欠缺的护士进行一定的惩治措施。

其次,强化法制意识。护理人员应该加强对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深入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通过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用法律标准约束护理人员的行为。

再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对患者医疗事件进行收费,严厉打击多收、重收的情况。

另外,增强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沟通技巧。在对病人的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与患者的关系友善与否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沟通情况。在维护好医护人员与患者的关系中,一方面要增强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另一方面帮助医护人员提高与患者的沟通技巧,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与病人进行交流和沟通,与病人建立友好的护患关系。

4 结语

随着人们综合素质的提升,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医院发生的护患纠纷事件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不管是院方还是患者都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积极主动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化解矛盾,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护患纠纷。

参考文献

[1] 隋长文.浅谈语言护理及其在护理领域中的应用[J].吉林医学信息,2007,(4):32-33.

[2] 张亚男.浅谈护十的语言修养[J].中华常见病临床研究[C].2008:124-125.

[3] 丁京叔,韩永新,徐秋萍,等.护士长如何为病人提供“人性化”服务[J].中华常见病临床研究[C].200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