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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监管范文精选

时间:2023-09-14 17:45:47

医疗广告监管

医疗广告监管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医疗广告出证管理(一)医疗广告的广告客户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时,应如实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有关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有营业执照的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医疗广告中的从业医师必须是具备主治医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者,申请时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聘书;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医师易地从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二)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首先由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不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广告客户提出的申请,由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县(区)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名称、从业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等严格进行审查。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医师注册证明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能力不相符的,不得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和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医疗广告专家论证组,聘请责任心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临床医疗技术水平高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及复杂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暂停下列医疗广告出证: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省卫生行政部门已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凡涉及上述疾病的内容暂停期间一律废止。二、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一)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只能按证明规定的媒体和形式。(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必须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管等制度。在广告前,由广告审查员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无批准文号、被撤消批准文号等违法广告。(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4.使用“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职称用语的;5.使用未经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别是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四)新闻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版面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广告,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广告。(五)以“会诊”、“报告会”、“健康咨询”等形式进行的各类专家咨询活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开办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健康顾问、健康苑等节目中凡涉及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点、诊疗科室及医师姓名等医疗广告特征的,一律作为医疗广告处理,必须经过审查出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要尽快审批。三、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管机制(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时发现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二)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广告监测情况,并与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沟通,共同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的、吊销的、过期的《医疗广告证明》报同级工商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新闻媒体要予以配合。(三)工商部门对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在市有关新闻媒体上曝光。加强医药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揭露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识别和抵制能力。(四)继续实行医疗广告保证金制度。对违法医疗广告较多的广告主,要缴纳医疗广告保证金。对经监测一年未医疗广告或未违法医疗广告的,退还医疗广告保证金。四、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一)凡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及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或未标明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医疗广告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二)凡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主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三)不得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违者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四)凡不依法审核广告、导致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者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五)对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停止其医疗广告业务。(六)对拒绝、阻碍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政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广告监管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在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广告监管范文第3篇

2007年第五期(总第十二期)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医疗器械广告社会监督网近期共对本市16家主要报纸类媒体的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通告如下:

一、共监测到违规的医疗器械广告115次,涉及9种医疗器械产品。

二、从广告情况上看,违规行为全部为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上述违规情况移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

三、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的医疗器械广告全部符合广告审查标准、并已在市药品监督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在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大众,要注意甄别真假医疗器械广告,拒绝虚假宣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7年第五期(总第十二期)北京市违规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结果

序号标示的医疗器械名称标示的广告者名称标示的产品生产

企业名称标示的广告批准文号违法原因

1超级光鼻炎治疗仪

未标示

未标示

鄂医械广审(文)第2007030002号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2

孝铭肛宝未标示未标示黑医械广审(文)第2007080024号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3K牌痛可贴未标示未标示闽医械广审(文)第2006110010号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4众大清肺仪

未标示

未标示

京医械广审(文)第2007040115号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5α前列腺炎治疗仪

未标示未标示闽医械广审(文)第2006080023号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6糖人贴未标示

未标示

京医械广审(文)第2007030090号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7芬尼淑调经养颜贴

未标示未标示京医械广审(文)第2007070282号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8赛福瑞超声波治疗仪

未标示

未标示

粤医械广审(文)第2006070141号擅自篡改审批内容

医疗广告监管范文第4篇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彻落实新《办法》

(一)认真学习,熟知新《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前审查制度,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更加严格,同时也对工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新《办法》,针对新《办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准确理解与适用新条款,做好实施新《办法》的准备工作。

(二)营造氛围,宣传新《办法》。新《办法》的颁布,是有效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为实施新《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声势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执行新《办法》。新《办法》颁布后,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引导医疗行业和广告行业加强自律,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自觉遵守新《办法》,按照新规定规范广告内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广告审查和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检查和监测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要重点监测医疗广告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增强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敏感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二)进一步加大公告和曝光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等11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医疗广告监测结果,集中曝光一批违反新《办法》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同时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者。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惩治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办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协调办案,统一执法尺度,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查处未经审查或擅自更改审查内容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新《办法》规定给予一至六个月暂停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及资格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医疗广告审查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管

(一)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配备广告审查人员,建立和完善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查医疗广告。要做好广告样件和审查意见的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通报同级广告监管机关。

(二)建立医疗服务公共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医疗广告公示力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宣传医疗科普知识和最新诊疗成果,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公示经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揭露违法医疗广告中虚假违法宣传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三)严肃处理医疗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发挥卫生行政部门作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新《办法》,对篡改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后,要集中处理一批广告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一)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移送、查办机制。

医疗广告监管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部署,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结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目标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决定今年年底前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整治重点,增强责任感

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形象,作为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其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广告,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需要,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密切相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结合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突出重点,全面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整治力度。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整治的重点和目标是:严厉查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疗效以及医疗广告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查擅自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以新闻形式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集中整治,禁止并取缔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促使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

二、继续深入宣传新法规,严格贯彻执行新规定

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颁布施行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医疗广告的审查程序,是依法监管药品、医疗广告活动的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新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媒体单位、广告主和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要采取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广告审查员集中培训学习等措施,以切实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对新法规施行后,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形式违法医疗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策,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新的违法表现,坚决制止“打擦边球”的现象。对媒体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要依法认真甄别,对纯粹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可不做广告认定;在同一版面既宣传医疗、健康科普知识的内容,又介绍具体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医师或者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可认定为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加强日常检查和监测,强化广告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集中监测和日常检查,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要针对本地具体情况,明确监测的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的媒体,分级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动态,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制止、早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力量狠抓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对于监测发现、上级交办、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的涉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及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对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者,要依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予以曝光;对屡次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要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业务的实施意见》,做出停止或暂停其广告业务的处罚,并建议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把药品广告审查关,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广告,尤其是对申请审查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把握尺度,从严审批,并对现在正在的含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一次复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广告。要继续做好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要结合这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整顿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广告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广告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要坚决撤消其审批文号。对严重虚假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公开更正的行政强制措施,积极协助做好认定涉及专业技术的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工作,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

五、加强医疗广告审批,履行管理职责,严肃查办违规医疗机构

各地卫生行政机关要强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赋予的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批、公示工作,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逐步实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继续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把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之一。

要严肃处理和查办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

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