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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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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特征

财产税的特征范文第1篇

重构我国财产税制,既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避免走弯路;又要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不能生搬硬套。基本思路是:整合税种,统一名称,分项课征;扩大征税范围,规范计税依据,控制税收减免;适当下放税权,提高收入比重,确立财产税的地方主体税种地位。按照统一税法、拓宽税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财产税加以修改完善。统一税法主要是指应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对车船和房地产征收的财产税。拓宽税基是要按照财产税的税种属性特征,在财产不同的存续形态下合理选择课征点,扩大财产税的覆盖面。公平税负是指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不同的收入水平与受益水平之间应合理分摊税负,如按财产用途、地理位置、财产所在处的状态以及数量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所谓加强征管,关键是全面掌握纳税人关于财产的各种信息,以做到应收尽收。

一、拓宽税基,扩大财产税调节范围。按照财产税的税种属性特征,在财产不同的存续形态下合理选择课征点,扩大财产税的覆盖面。从课税环节来看,财产税应主要涵盖财产保有和转让环节,对财产持有、让与、自然增值等一定时点上的财产存量和增量课税,但对财产存量课税税负要重,对财产权属转让的税负要轻,以促进资源的重新配置。

从课征对象来看,在保有环节主要包括不动产,兼顾有形动产,如企业的机器设备、车船等也应纳入。同时,还应包括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仅限于私有权,如永久使用权、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等。

从课征地域来看,要将财产税扩大到农村,即在全国范围内课征,体现普遍课征的原则。近几年,农村集体企业迅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农村工业化和商业化程度较高,农村经营性财产日益增加,城乡普遍开征财产税有利于平衡城乡税收负担水平,体现税制的完整性。

从纳税人来看,根据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既对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境外的财产征税,也对外国居民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征税。居民的内涵和外延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规定,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一致,便于税制的衔接。同时,对纳税人不规定次序、条件性,即对产权所有者、使用人(经营者)、出典人、代管者等财产相关人,税务机关都可依法责成其纳税或代扣代缴。随着实物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个人住宅商品化和家庭财产的积累,财产税的纳税人要进一步扩大到自然人。

二、整合税种,统一名称,明确界定财产税的属性。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跳出现行税制的固有模式,改变目前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彼此相互交叉、重复课税的现象,统一内外税制,建立相对独立、完整的财产税。具体而言,就是单设“财产税”一个税种,以充分反映税种的性质和特点,明确税种的属性,再按财产的形态和类型以正列举法有选择性地制定若干个税目,如可在财产税税种下分别设置“房地产”、“固定资产”、“车船”、“遗产与赠与”等多个税目。为此,建议作如下调整:

一是在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基础上整合设置财产税的“房地产”税目,遵循房随地走、房地合一的原则,在房地产保有阶段征收统一的房地产财产税;

二是在现行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整合设置财产税的“车船”税目,对拥有车船的纳税人不论其是否使用都征收车船财产税;

三是对“遗产与赠与”税目的控管实行先税后分,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扣除必要费用后进行课税;

四是把流转税制和个人所得税中明显带有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和税目取消并纳入财产税,严格按财产价值及其属

性设计税制,避免重复课税;

五是把财产运行过程中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行政收费改为征收财产税,如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费、市政配套设施费等,建立合理的土地租、税、费体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提高地方财力的透明度;

六是针对权属形态的变化发展和财富积累程度,对目前尚未课税的资本性财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要适时纳入财产课税的范围,亦可先设为财产税的税目,待条件成熟时开征,尽快建立起既符合WTO原则、又

适合我国国情的大财产税制。

三、提高比重,发挥财产税的税制功能。当前,在经济转轨时期,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正日益受到重视,但这需要有强大财力做后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财产税的税源日益丰沛,财产税的收入必将有较大增长。因此,明确将财产税归属地方,并逐渐提高财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已成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设想目标。一方面,通过建立财产评估制度,改革财产税计税标准,取消从租计征、从量计征,一律实行从价计征,计价标准确定为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专门评估机构3年左右评估一次,以使财产税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增强其增长弹性。同时,按财产的用途、地理位置、闲置或增值状态以及数量分别设计不同征税标准,并适当提高,逐步提高财产税比重,当然,也要根据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财产占有量以及物价水平而定。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尽量做到有纳税能力的都要纳税,使财产税收入来源稳定充足,并保持税负公平。

四、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世界上实施分税制的国家在地

方税立法方面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税收统一由中央立法,地方只有遵循的义务;二是税种由中央设定,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开征停征和决定具体税率;三是地方经中央授权可以开征税种。我国目前大多数地方性税种属于第一种情况。目前我国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征免征权待等税收管理权限均高度集中于中央,并且近年来还有进一步上收的迹象,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不相协调。建议根据我国的国情,分步骤下放地方适当的税权。

第一步,中央只负责制定这些地方税税种的基本税法,而将其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赋予地方。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大的税政统一,而且有利于使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税收问题,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步,在不影响中央财力、宏观调控能力和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促进本地区的发展,充裕地方财力,下放地方一定的税种开征权,允许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报中央批准或备案,开征区域性的新税种。

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表明,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是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这除了表明迫切需要由中央集中财力,以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外,同时也表明,这种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形成不同地区的公民对公共产品需求具有不同偏好与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税源较为普遍,税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明显地域性、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财产税,可以下放部分税政管理权。

财产税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房产加名税;正义;担当

2011 年7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内容明确规定婚前谁买房子,离婚后房子归谁。该解释引起了民众的恐慌,许多人纷纷要求在自己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此时点南京市地税部门率先在全国针对房产加名行为征税,针对才现象本文从征税形式与实质之正义角度对房产加名行为征税展开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概念界定

房产加名税是民众和媒体的通俗叫法,其实质就是税法里的契税。契税是以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契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主体拥有和归其支配的财产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类税收。按照征税对象的形态不同可以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种。在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环节按照财产价值征收的为动态财产税,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的财产税为静态财产税。契税以发生转移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在财产转移环节课税,本质上是动态财产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买方纳税是契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一个显著特征。

二、契税形式与实质正义之体现

1.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一对很流行但是又含义多样化的概念。佩罗尔曼认为“所谓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戈尔丁提出形式正义就是程序正义,特别是诉讼程序正义。孙笑侠认为形式正义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法的形式正义存在制度正义、抽象正义、程序正义等三种形态。罗尔斯认为实质正义则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它取决于社会基本结构所根据的原则。孙笑侠认为在不同语境中实质正义有社会正义、具体正义、实体正义三种表现形式。本文研究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以孙笑侠的观点为研究场点。

2.契税与正义-形式之完备与实质之欠缺

一切法律上的规定都属于形式正义即制度正义。2007 年4 月23 日国务院第55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契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征收管理等内容。以其内容来看,契税在制度正义、抽象正义、程序正义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可以得出契税在形式正义上是很完备的。

实质正义首先体现在社会正义,要求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其次体现为具体正义,要求正义要关注具体的人、行为、事件等方面的正义。最后实质正义体现为实体正义,要求在立法上体现权利、义务分配正义。实质正义最关注的是分配正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契税的税率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实行3%-5%的幅度税率,在税收上规定了税收优惠,充分反映了契税关注社会正义、具体正义和实体正义。尤其是201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尽管有关部门很努力,但是能不能实现实质正义,具体分析如下:

(1)社会正义与具体正义的欠缺

地方税收机关对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行为征收契税的依据是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和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加名行为属于赠送,也就是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只不过给了优惠罢了。现代意义的国家是税收国家,但是税收公平是税收正义的首要要求。

契税是动态财产税,在财产流转环节征税。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行为实质并没有交易行为,并没有财产的流转。对赠送行为征收契税没错,但是没有考虑到夫妻这一群体的特性,忽视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和具体正义。因此对夫妻房产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并不符合契税的实质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实体正义的欠缺

实体正义也就是立法正义。房产加名税的征收有法律依据,后来财政与国税总局联合发通知说免于执行。这个立法过程可以看出,财政部与国税总局的通知与《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矛盾的。《契税暂行条例》在性质上属于法律,《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二者的效力都大于通知。因此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应该修改《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而不是简单通过通知的形式来做出修补。

三、房产加名税征收之正义担当

房产加名税的提出,反应了民众的抵触情绪。由开征到免征反应了税收和财政机关的妥协,但是这并没有看到问题的要害,没有实质性的解决问题。

1.明确提出夫妻加名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契税本质是动态财产税。我国契税暂行条例里明确规定赠送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杜绝实际的交易中披着赠送的外衣而偷逃税。但是夫妻房产加名行为不能完全用赠送来界定,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房产是夫妻共同购买,但是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在房产证上写男士的名字。如果是这种原因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上加个名字,其实房产既没有流转也不涉及赠送。因此按照赠送的范畴把夫妻加名行为明确属于契税征收范围有失偏颇。

2.立法过程重视民众的参与权

房产加名税的征收引起民众反弹,最后相关机构迫于压力通知免征。试问南京、上海等地已经被征收加名税的民众后来又听到本地免征契税是如何感受?当今民众利益格局多元化的诉求在不断呈现,需要民众广泛参与。因此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立法者要走进基础,广泛听取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民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闭门造车。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实质正义,忽视了形式正义。但是近来学界有的观点强调形式正义的至高性,以至于在实践中忽视了实质正义。因此在强调形式正义的同时,不要丧失了最基本的实质正义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课题名称:

本文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编号2012004《房产加名税”征收之正义担当》的院级立项课题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罗尔斯. 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财产税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政政策: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9-0063-02

一、中国收入分配状况不断恶化

我国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目标,和谐社会的经济标准中应重点考虑经济效率和分配公平,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经济现实中经济增长仍属于粗放型和收入分配状况随着经济快速增长而不断向着警戒线的方向恶化,并且目前有部分研究称我国基尼系数已超国际警戒线水平。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造成了现实矛盾的严重对立。

至2005年底,中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二千三百六十五万人。按照人均每天消费一美元的标准,中国的贫困人口总数仅次于印度,列世界第二位,需要扶持的贫困群体数量依然庞大。世界银行行长沃尔夫威茨2005年10月向新闻界发表了他的“中国之行”考察感受,谈及更多的问题是贫富差距。他提到,用联合国定义标准,中国目前还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占世界贫困人口的12%,居世界第二位。沃尔夫威茨认为“中国减贫任务还非常艰巨。”全世界共有12亿人每天收人低于1美元,其中70%生活在农村,在中国则几乎是全部。

然而在贫困人口依然如此庞大的同时,中国的财富向富裕阶层集中的发展速度亦是惊人,2004年,中国富裕人士以12%的增速排名第二,这一增幅大大高于同一时期世界经济3.5%的增速和中国经济9.1%的增速。2005年,中国首500位富人的财富总额从5000亿元猛增至6000亿元,比上一年增幅达20%。在绝对贫困人口仍然居于世界第二位的同时,据美国高盛公司发表投资报告称,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增速连续三年列世界首位。世界众多奢侈品巨头都把发展眼光投向了中国。据统计,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年支配收入的比率在1985年是1:2.57,到2004年为1:3.23,本应缩小的城农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二、以财政政策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非常明显地体现出来,这些问题容易引起部分社会成员心理失衡甚至利益冲突,对和谐社会构建形成了巨大的阻碍,主要体现在:

1,收入差距扩大速度过快,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拉开非常大的差距,形了巨大的心理冲击,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的基尼系数是0.16,非常平均;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已经达到0.40以上。

2,相对于收入分配来说,更为严重的是起点不公平。这里的起点不公平是指由于政策和人为造成的后天因素,比如受教育的机会、健康的机会、迁徙的机会等等的不公平,这利,层层累计的不公平加剧了中国社会财富和资源分配不公的态势,并且直接加剧了社会现实矛盾,并且这种矛盾产生于中国今后最有影响力的青少年群体中。

3,过程的不公平最为严重,这表现在人的发展机会不是平等的,进入市场的机会不是平等的,从比较贫穷的阶层提升的机会不是平等的,这其中由政策因素引起的垄断企业职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收入过高,庞大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能具体明确落实从而政府寻租现象普遍存在,证券、金融行业透明程度与监管力度不够等等是明显表现。

4,与粗放式的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关系。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使得人人力资源转变成人力资本比例不高,形成高质量的富有创造力的人力资本更是极为缺乏。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也使得投资和消费的比例不平衡,首先使得投资方向偏向于资源占有和物质资本形成而不是人力资本培育,同时两极化的社会结构使得消费增长有限。

5,垄断企业的财富分配比例过高成为社会严重不满弊病。垄断企业所垄断的资源,其实是属于全国人民的,拥有全国共有的资源并且财富分配比例数倍高于一般企业,还通过垄断价格聚敛全国人民财富消费,从资源、财富分配、消费上三重创伤经济秩序,并且成为社会不和谐主调之一。

6,资源获取不公平。这最明显地体现在土地资源的获取上。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商的高利润成为全国焦点,房地产质量投诉全国领先,消费纠纷全国前列,然而利润率仍然保持行业之首,这和其中各个环节缺乏公平基础大大有关。这其中资源获取环节是关键。

7,财政政策支撑不到位。2003年,有两组数字曾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一是说,中国银行里的10万亿元的存款中,80%的财富为20%的人所拥有;一是说,富人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总额的10%。税收问题的不公正可见一一般,为中国经济作出最主要贡献的中等收入劳动群体承担着国内最主要的税负功能,这严重打击普通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创业激情。

三、以财政政策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可行性

以财政政策来实现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可以分为两方面来进行,最为根本的是培养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因素,实现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作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主要因素从而体现其价值;从短期的结构调整来看,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等税收手段的健全以推进社会公平。

1,财政政策促进人力资本培育和技术创新

人力资本的培育上,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宏观上持续提升人力资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持续提升公共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另一方面要通过财政政策调节引导全社会进行人力资本的培育和投入。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同时,引导建立多层次的教育投入机制,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型企业开始加强对于教育费用的支出引导全社会企业投资于人力资本培育,以贴息、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政府应加大对于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投入,尤其是加大对于处于研究与开发初级知识与创新生产的基础研发阶段,加大对高等院校和研发机构与技术创新有关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以促进研究开发活动中人力资本的创新能力。政策还直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本的投入质量,增加可用于技术创新领域人力资本量,并提升技术创新领域人力资本效益回报,以加强人力资本进入高新技术领域的积极性。这首先要求政府加大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公共资源的投入,这些投^或是转化为直接的人力资本或是提高了人力资本在市场中的投资收益率,因而可以激发企业和个人积极投入人力资本的热情;同时大胆提高对于技术创新领域从业人员的待遇,奖励自主创新人才,补贴科学研究从业人员,引导全社会对于人力资本投资的热情。

财政政策也应作用于形成技术创新的激励导向,形成创新氛围,以通过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的高回报使得经济投资

主体由资源抢占、物质资本投入转向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比如,通过激励导向型的创新型,15-~激励税收政策、研发激励型的政府资助政策、激励型的政府技术政策,以刺激创新型人力资本形成,而非对于物质资本的占有和国有资源的抢占,创造出大量以人力资本收益为特征的中产阶级,有-效缩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2,短期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

首先就是要加强对于基本民生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障、医疗和教育的投入并保证公平秩序。然而,我们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现有的在基本民生方面的改革,以不成功为多数,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住房的改革也在其中。这些改革实际上对于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实际上是大大增加了各方面的支出和费用,与社会公平的方向完全背离。政府的社会保险支出,应该通过财政政策提供相应的财力保障,这应该是对于社会的贫穷阶层更为有利,从而在实际上起到公平社会福利的作用。

财政政策另一个更为有力的调节手段是税收手段,通过所得税、财产税和资源税以保证社会公平。对于没有力法避免的不公平的资源占据和获取,可通过资源税进行调节,这其中,尤以土地、自然资源、垄断资源、教育资源、公共卫生资源等等最为重要。资源税的征取并合理使用是调节社会公平和财富收入不公的根本解决办法,然而资源税的启动必然触及到多方面利益团体的核心利益,制定和执行的难度较大,可行性实际上不高。所得税方面,据前文所述,暴利行业、富裕阶层所缴纳的税收比例过低应成为改革的重点,我国一直为人所病的简单从量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也应尽早调整。

财产税的特征范文第4篇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办法》),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 4%。同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重庆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重庆市主城九区内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 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被首批纳入房产税征税对象,征税税率视建筑面积和住宅的高低档位而定。

对于国外关于房产税的规定,主要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美国的房地产税收以:“宽税基,少税种”为基本原则。在美国,房地产税是最重要的支柱性税收来源,据统计,从1975年至今,美国房地产税收均占地方税收收入的5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左右1。美国重视对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而针对流转环节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在日本房产税框架中,主要有固定资产税、都市规划税和事业所税三大支柱,日本以“固定资产税”替代房屋税、地租等,采用固定资产税是1950年移居夏普劝告全面改革地方税制的内容之一2。日本的房产税改革经过多年的积累,形成了一系列的经验,如把房产税作为地方性资产保有税,日本房产税收中的固定资产税主要用于地方教育、卫生及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都市规划税主要用于各地方的城乡规划,而事业所税主要用在治理大城市污染和环境改善上,征税范围广,减免有度,按照地域和房屋市值来征收。

二、房产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总结我国房产税在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基于国家政策目标的考虑,我国房产税在沪、渝两地实施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

(一)试点房产税性质不明确

房产税是以房产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是对货币资金的积累征税,因此也被称作“存量税”3,其最大特点是课税对象的非流动性。目前试点中上海对个人住房征收的、以房产交易价格为税基的房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商品税的特征,而不是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而重庆市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也同样采用房产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这与房产税本身属于财产税的性质相违背。

(二)试点房产税的制度设计与国家政策目标偏离

对于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会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公平原则。另外国家的政策是要控制房价上涨,而试点房产税在制度设计中只顾及了部分国民暂时的利益,以交易价格为税基和对存量房产不征税还会产生其他问题,这样势必有利于住房购买时间在前的人。而这也是立法的局限性所在。

(三)房产类税收流转环节重,保有环节轻,税率弹性小

在我国,房产类税收在保有环节基本为空白,目前试点改革城市也只是收了0.4%至1.2%的税率,与流转环节的较低的3%相比差距较大。在房产形成过程中,流转环节的税负偏重,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房价高,保有成本低,阻止了房屋的真实需求,低收入者被阻挡在房产市场之外,促进了投机性需求,助长了房产泡沫。

三、我国房产税改革的立法建议

据沪渝两地试点房产税前三个月的数据显示,上海市的房产税缴纳率只有1%,重庆市的情况略好但也不超过5%,且这期间沪渝两地的征收额度皆不足百万元4。因此,在房产税改革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房产税的性质和正确理解国家每个时期的政策目标

我国的房产税的性质应当为财产税而不是商品税,与财产税相比,商品税的税负更易于转嫁,购买者支付的价格与征税前住房价格之差取决于房地产市场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对比关系。尽管在税制设计上按交易单价的高低将税率规定为若干级次体现了政府平抑房价的政策意图,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所具有的商品税特征将使购房者面临更高的价格。因此我们应当明确房产税的性质应当属于财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和租金征税5。

(二)建立浮动税率,差别化税率,确立明确的征税依据和灵活的征税体制

房产税不应是固定税率,而应采取浮动税率制。同时,房产税在实施中可以分几步走,首先对商业房产提高税率,然后再对多套住房和豪宅别墅征收房产税,最后,再对所有住房征收税率。如《上海办法》规定应纳税房屋“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这种税率对我国逐步完善房产税的改革不相符合,立法应当是具有弹性的,不能在这一时期与社会发展适应,在下一时期即不符合社会发展状况。所以应当采取弹性税率,差别化税率,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房屋采取不同的税率。目前房产税征税的依据缺乏科学性,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因此必须确立科学的征税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应该建立有差别的征税机制,在中央统一指导的情况下,允许地区之间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出现差别,灵活的征税机制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并且这种差异在今后将会长期的存在。

(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房产税的监管,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

国外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已经有上百年历史,尤其对于美国房产税相当于每年税收额的50%,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以“宽税基,少税种”为基本原则,对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增加税收,而对流转环节的税收相应减少。房产税的征收,在当前是一个引起社会争议的问题,国家在进行房产税改革的工作中,其本意固然是为了调整当前过度增长的房地产业给普通生活带来的负担,但是如果在整个房产税的实施工作中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效应。对房产税的实施进行监管,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力,建立和完善与房产税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建设,只有整个税收环境的健康有序,房产税的改革才能更加顺利推进。

脚注:

1 贾康:《房产税改革:美国模式和中国选择》,《人民论坛》2011年第1期(下),第48页。

1 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页。

2 胡怡建:《 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330页。

1 苗月新:《对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11年第7期,第83页。

2 王瑶主编:《税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页。

3 刘洪玉:《房产税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改革》2011年第2期,第88页。

财产税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区收入差距;税收;收入分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个人能力的差异以及各地区所拥有的资源状况、劳动力结构、竞争和激励机制等的影响,地区间居民收入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2004年全国人均年收入最高的五省(市)的平均水平是人均年收入最低的五省(市)的2.03倍。(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2004年人均年收入最高的5省(市)为:上海(18501.66元)、北京(17116.46元)、浙江(15881.63元)、广东(14953.39元)和天津(12279.73元),平均人均收入水平为15746.57元;人均年收入最低的5省(市)为:江西(7876.70元)、黑龙江(7803.41元)、青海(7785.09元)、宁夏(7748.53元)和贵州(7518.72元),平均人均收入水平为7746.49元)。应当明确的是,适当的地区收入差距是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反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尤其是作为收入分配调节手段的税收不能有效地纠正这种现象,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总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对地区收入分配的调节效果弱化

(一)收入的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最能体现税收公平思想的税种,但过低比重的个人所得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公平的力度。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低,只有6.75%,远远不及发达国家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8%的水平,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特征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相对不重要的地位中清楚地看到。

在全国统一税制条件下,各地区税基的差异使得个人所得税具有地区影响。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600元,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而言,大多数居民的月平均收入都在起征点以下,而对于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而言,相当多的居民月平均收入都可能在起征点以上,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所产生的地区影响就非常明显了。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东部的人均收入水平本来就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也多,在累进税率制度下,东部的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也会高于中、西部。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刀切”的征收标准未能与不同地区间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的动态变化相联系,导致中西部某些省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倒高于东部的税负水平。据统计,2003年贵州的个人所得税负为1.0%,同时期山东、河北等东部省份的个人所得税负水平都较低,分别为0.4%和0.6%[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税务年鉴》(2004年),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这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忽视了不同地区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每个纳税主体的经济能力、生活负担和自然状况。例如两个工资收入相同的居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也必定相同,但两者的实际经济状况就不一定相同,可能存在家庭负担差异,造成低收入地区居民的家庭负担较高收入地区更重。个人所得税未能起到熨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对地区间收入差距尤其是东、西部收入差距的扩大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出现了“马太效应”。

(二)收入的使用环节――消费税

地区收入差距的悬殊,直接影响到地区消费水平的差距,进而影响到消费行为的选择。消费税课征的目的之一就是调节对奢侈品的消费。当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可供给的奢侈消费品数量和种类较为齐全,而消费奢侈品的高收入阶层主要位于东部,如果征收差别消费税,就能够进一步提高地区间的收入均衡水平。然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行为的转移并不是必然的。例如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中的“烟酒类”,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占其收入的比例更大于高收入阶层,对此类商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事实上西部低收入地区承担了更多的税负,违背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消费税仅对十四类消费品征收,课税范围的设置过窄,未能充分贯彻消费税的立法原则,使得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弱化甚至失效。一些奢侈消费品和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保龄球、桑拿、歌舞厅等,主要集中于发达的东部地区,对这类高收入阶层消费的奢侈品(如裘皮大衣、高科技数码产品等)和高消费行为不征收消费税,就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消费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奢侈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的消费也可能只是实现货币从价值形式到实物形式的转换,以财富的形态累积起来,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进一步恶化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对财富分配差距的调节要有赖于财产税类的税种。

(三)收入的积聚环节――财产税

收入差距是一种即时性的差距,财产差距是一种积聚性的差距,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存在着强相关性(李实、魏众、B・Gustafsson),收入分配结构的稳定性和财产积聚的持续性,使得财产差距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主导因素。在关注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问题时,也要关注财产差距。必须注意到的是,房产在家庭总财产中所占比重已经接近一半,逐渐成为居民家庭财产价值量最大的财产,地区间居民财产差距的扩大主要表现在房产上。从房产的地区分布上来看,广东、江苏、浙江等高收入地区的房产比重占全国房产比重最高,分别为9.53%、8.75%和7.91%,中西部地区的房产占全国房产比重平均仅为1.6%。其中,暴富阶层才消费得起的别墅、高档公寓等房产所占比重也较大,一些低收入地区如甘肃、青海甚至没有别墅、高档公寓,上海、广东等地区该比重高达15%。附着在土地上的房产商品化更将潜在的差距转化为现实的财富差距,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差距,这些都使得如何有效利用税收工具,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税收对财富和收入差距的调节,就要对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课税。然而,我国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财产税,涉及这方面的财产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船使用税。韩国的经验表明,对高收入地区暴富阶层财产调控的最佳税收工具是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直接征财产税。我国虽然也侧重于以课征房产税的形式对不动产所有者进行调控,但对个人自住房却予以了免税优惠,某些暴富阶层就通过购置大量房产将货币收入转化为财产形式,无形中就拉开了收入差距。同样地,在纳税依据设计上也有可能造成不同地区的税负不公。

我国房产税是以土地的面积和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作为纳税依据,为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地段进行课征,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出租房产为例,按规定是以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这可能因房产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导致不公平。假设各自拥有一套房产原值相等的居民甲和乙,甲是老房产位于高收入地区如厦门的繁华地段,由于所处地段较好租金往往较高,甲若将房产出租承担的房产税也较高;乙是新房产处于低收入地区如青海的偏远地段,由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收入水平较低租金收入也较低,较甲而言,乙出租房产承担的房产税就更少。而以房产原值作为计价依据也有缺陷,房产原值不会随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化和房产本身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极大地削弱了房产税的调节功能。

此外,我国现阶段未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也弱化了税收在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我国当前的富裕阶层(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达到30万人,财产积聚在少数暴富阶层手中,恶化了收入差距的态势。因为财产的积聚是收入的沉淀,一些高收入地区的巨富阶层可能利用生前大量转移财富的办法筹划避税,加剧了代际之间的不公平,势必会拉大财产差距,进而恶化地区收入差距。

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催生出税收遵从意识落后、偷逃税等问题,这属于税收制度建设方面,本文不再做深入的分析。综上所述,这些税收因素的纰漏,使税收在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产生后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二、改善税收调节作用的政策建议

拉大的地区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采取的政策工具有关,税收作为政府政策取向的实现手段,可以通过如下主要措施提高其地区的收入分配效应。

(一)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强化其累进性

虽然我国政府为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做出了一些努力,但这种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仅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制度仍然难以实现公平。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主要是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上的地域差距,因此个人所得税对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应当集中到对家庭收入差距的调节上,实现相同经济负担能力的家庭缴纳相同的所得税。在能力牺牲原则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家庭情况实现差别对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考虑家庭结构、赡养人口和生活负担的基础上适当采用附加扣除的办法。

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还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特别是体现在地区上的累进性,实现让高收入地区的高收入阶层“多交税”的目的,用高收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增收扶持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阶层的生活。

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应该考虑在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兼顾中西部收入水平和东部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的现实情况,具体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进行调整,如适当加征东部高收入地区的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和吸引人才流动到西部等低收入地区,通过免征额的提高、减免税等措施对到西部的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根据贡献大小与奖励相挂钩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其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虽然我国对消费税课征范围进行了部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但其征收范围仍然过于狭窄。应继续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新出现的奢侈品(如裘皮制品、高科技数码产品等)和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如歌舞厅、桑拿等)列入征收范围。由于对上述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娱乐行为的消费主要集中于东部高收入地区,对他们征税,使东部的高收入阶层成为消费税的主要承担者,有助于减缓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

(三)完善财产税制度,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完善财产税制度,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进行改革。我国的个人房产免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对个人生活住房的保证,但也成了某些暴富阶层投机房产积聚财富的机会,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因此现有房产税政策中“个人自住房免税优惠”的规定可作如下调整:对个人购买的第一套自住房享受免税优惠,但个人购买的第二套及其以上自住房就要征收房产税。考虑在房产分类的基础上,把中高档个人自住房(如别墅、高档公寓)纳入征税范围,不仅可以破灭房产市场的泡沫,也达到了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目的。同时以房产评估现值作为纳税依据,以解决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级差收益问题,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由于房价本身具有很强的动态性和地区性,在考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基础上,实行中央调控下的地区差别税率,发挥税收的地区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

完善财产税制度,还要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我国遗产税的征税面宜窄,重点针对暴富阶层的巨额遗产,起征点的确定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差距,允许一定幅度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当前人均收入水平可以设定100万元为遗产税的全国统一标准,考虑到东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那么遗产税的起征点就要高于100万元;中西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均财产数量远低于100万元,遗产税的起征点就可定在100万元或略低。此外,遗产税的税率设计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地区差距,高收入地区的税率可稍高一些,低收入地区的税率可略低一些。这样,人们在合理合法避税利益驱使下,部分遗产可能向低收入地区转移和集中,也有利于增加低收入地区的收入存量,改善收入的空间分布,进而缩小地区收入差距。此外,为防止财产所有人通过生前多次分散赠与的方式,逃避税负较重的遗产税,还要配合开征赠与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李实,魏众,B・Gustafsson.中国城镇居民的财产分配[J].经济研究,2000(3).

3、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刘溶沧,赵志耘.税制改革的国际比较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