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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

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到举报和巡查发现新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

拒不履行停工义务继续抢建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予确认产权,责令限期拆除,并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占压城市道路和建筑控制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能够有限利用的建(构)筑物。暂予保留使用,并按上限处以罚款,今后城市建设拆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且不予补偿:

(一)个人未经许可或许可后超层超面积建设用于出租、出售、开发牟利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层超面积的

(三)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和具备联片改造开发条件的

(四)已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内将在近期实施改造的

(五)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要求。

第十条对下列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

(一)基本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东坡、遗爱湖等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建设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

(三)通过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开窗堵窗、开辟通道、封闭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

(四)影响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

(五)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

(六)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

(七)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

(八)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基本相符的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因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移民建镇等政府行为的拆迁还建而未批先建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按拆迁还建政策办理规划、土地、房产等手续;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当时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本村村民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许可条件的督促其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有偿用地手续;

(三)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对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许可条件的用地。

第十三条非本村村民(含国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和骗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用地许可条件的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

(二)对符合用地许可条件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四条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对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对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有关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建筑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单位负责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从业资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质。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将决定书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并在拆除现场张贴强拆通告予以告知。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工作由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自行搬出其财物,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前。不自行搬出的由执法机构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并制作清单,一并当场交付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机构代为临时保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强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和临时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

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政府按原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应予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所非法占用的土地一并没收处理。

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对可以有条件保留的违法建(构)筑物。拍卖收入上交市财政,对受影响的相邻人从拍卖所得中给予适当补偿,对拍卖处置的竞得人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没收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储备。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缴纳罚款的不再缴纳同类罚款。

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查违办存续期间。报市查违办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一)坚持先处理后补办。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必须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规划一书两证和《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

(三)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用)有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情况下。

(四)省政府审批后。本村村民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以前的个人违法建设用地。直接补办土地登记手续;

(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工商、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己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

(七)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规划、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并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宜;

(八)违法建设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经消防、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依照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可以申请确认产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人防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证明书、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对本办法实施以前的违法建(构)筑物经依法处理后。

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未提交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和人防易地建设证明书的私人住宅。

第四章处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罚款和相关行政规费。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先集中缴入市查违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帐户(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使用权性质不变,分类记帐核算,再统一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予罚款处理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性质、情节、建设地域、建筑物用途和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程度等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处罚。

(二)主动接受处理的按下限处罚。

(三)用于自住的住宅按下限处罚。

(四)主次干道临街面、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和占用耕地的按上限处罚。

(五)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按上限处罚;

(六)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上限处罚;

(七)以后发生的非法占地按上限处罚;

(八)成立以前发生的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符合许可条件予以确认产权。追缴相关行政规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建项目根据鄂价房服函〔2004〕8号文规定。

私建项目在老城区范围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新城区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主次干道临街面的按每平方米30元、临街面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政策在规定面积内的自住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超层超面积建设的除处以罚款、足额追缴配套费及相关行政规费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还须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报省审批的本村及非本村村民用地按法定上限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行政规费。

(三)土地出让金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

缴纳不足的继续补缴差额部分。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足额缴纳有关行政规费的不再继续缴纳。

第三十条对违法建设各个环节应缴纳的税收。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漏、偷、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用地和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工作人员。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有效遏制和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地毯式”清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土地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违法违规用地“地毯式”清查工作,及时排查和主动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规范各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的用地行为,引导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报地、用地,确保将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能够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查为主。以各街道办事处为主,在辖区内有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开展“地毯式”清查工作,并确保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清查做到“查无遗漏”。

2.突出重点。主要通过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清理,全面摸清我区2012年前后,主要是区2011年度卫星监测时间段后至2012年10月底期间的土地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底数,重点查处未批先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以及滥占耕地、破坏基本农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3.重点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违反产业政策的用地项目,对性质恶劣,严重侵犯群众利益、影响稳定的用地项目,对拒不停工、拒不整改、不服从管理的用地项目,各街道事处要严肃查处,重点遏制和打击,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将作为区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例予以曝光,并公开查处。

4.分类对待。对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民生工程,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服务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抓紧完善手续;对其他边报边用项目,各街道办事处应一律责令其停工,依法处理尽快完善手续后再行开工;对未报即用以及滥占、破坏耕地的,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予以拆除,并复耕复绿;对顶风上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依法查处。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区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国土规划分局局长)

(区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区发改委主任)

(区城乡统筹办主任)

(区法院副院长)

(区房管局副局长)

(区城管局副局长)

(区局副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后湖街办事处副主任)

(谌家矶街办事处副主任)

(国土规划分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规划分局办公,由高成喜兼任主任。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地毯式”清理违法违规用地项目。重点对全区2012年度前后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在此基础上,排查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摸清底数。清理排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地毯式”清查,并坚持实地核查,如实填报有关报表,确保有关数据、材料真实、准确、合法。

(二)整改查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对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梳理归纳,分清类别和性质,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对违法情节轻微、能自行纠正的问题,要争取主动,及时予以纠正,纠正后不再予以立案或免予处罚;对应予立案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立案,并依法处理到位。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现场的整治工作,将问题尽量解决在查处整改阶段。

(三)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针对行动反映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建立以区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落实土地问责制,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全区土地数字执法和违法用地数据库系统,做到科技执法,及时适应新形势、新环境下的土地执法要求;要健全动态巡查和全程监管等土地违法防范机制,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将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从2012年11月上旬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1月15至18日)。通过召开会议、印发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等措施,认真部署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做好清理清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部署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为本次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清理阶段(2012年11月18至25日)。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2012年前后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土地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逐宗进行定性,按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进行档案整理,档案内容须有详细的用地情况说明和现场照片,做到“一地一档”,同时填写《土地执法专项行动违法项目情况统计表》(附后),于11月中旬报区土地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在自查清理阶段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早组织整改查处工作,在自查清理阶段,能及时纠正的迅速纠正。如对尚处在平整场地、围院状态的违法用地项目,要责令恢复土地原貌。

(三)整改查处阶段(2012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各街道办事处对自查清理出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在此基础上,各街道办事处将整改查处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20至31日)。领导小组将组织根据卫星监测图斑,检查各街道办事处是否存在清理遗漏和查处不到位的情况,并对全区清理和查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

五、要求与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充分体现了区委、区人民政府严格土地管理,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边、一查到底,坚决遏制和打击的坚定决心。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市政府关于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的部署上来,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好这次行动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此次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开展此项工作。要负责对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查,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下达停建、拆除通知,实施停电、停水以及组织拆除、没收、复耕复绿等工作,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要逐宗查处,逐一销号。同时,对于涉及托管、共建的区域,相关乡(镇街)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不允许互相推诿。

(三)精心组织,分工协作。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办事处做好违法违规用地项目的自查清理和查处整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行动中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城管执法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违法占地上新建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拆除后的违法用地现场进行复耕复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行动中应追究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问责。公安机关负责对行动中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做好受理、立案、侦察、等工作,并负责做好拆违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对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不得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工作。

(四)依法查处,认真整改。各街道办事处对清理出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进行严肃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将移送监察机关;涉及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规定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同时要加强上下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在清理整改范围内的土地违法案件该拆的,坚决拆;该罚的,坚决罚;该追究责任的,坚决查。态度一定要明确,措施一定要得力到位,务求短时间内见成效。

(五)严明纪律,奖惩分明。对在自查清理工作中,做到查无遗漏的,以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按要求组织依法严肃查处的区人民政府,除在全区通报表扬外,可考虑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给予政策倾斜。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建立共同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把违法用地行为遏制在初始状态,通过构建共同监管机制,强化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在全区建立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初始状态的有效手段。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动态巡查工作,城管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各街道、园区的动态巡查工作。对巡查区域内的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登记,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占地面积等,并每周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新开工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占地类型、建设程度;对违法用地建设项目进行制止并初步确定违法责任人,及时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国土部门和城管执法大队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匿名或实名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为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05年第92号《会议纪要》精神,区规划分局在召开规划项目初审会议时,要邀请城管执法部门列席,参加工程放验线;工程验线无误后,将完整的工程审批档案于2日内转交区城管执法大队,以及时确定在建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二)建立土地违法行为制止机制。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交办)应予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部门应在24小时内确定违法责任人并对违法用地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予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转交城管执法大队,区城管执法大队应在24小时内确定违法责任人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国土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街道、园区共同对违法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由街道、园区负责通知违法责任人),告知其违法用地行为的后果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自行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自行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抄送给施工单位,告知施工单位所施工的项目是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土部门会同公安、城管及相关街道、园区等部门和单位,对违法用地行为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强行制止。

(三)建立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为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全力做好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立案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定期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及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使各相关部门详细了解土地违法案件的责任主体、违法性质、处罚程序、进展及处罚结果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做好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申请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城管执法大队负责立案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大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执行。

街道、园区应协同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协同城管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调查。国土部门在通知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同时,抄报所在街道、园区;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园区在接到国土部门查处违法用地的情况通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并组织违法用地当事人和违法用地所属居委会负责人,携带与违法用地相关的资料和身份证明接受调查;在2个工作日内协同国土部门相继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不能及时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由街道、园区协同国土部门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及时送达;会同有关部门对制止无效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强制制止;在违法用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街道、园区应配合法院做好相关执行工作。

公安分局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受理和立案侦查,并依法作出处理;配合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对应接受而不接受或逃避接受调查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和违法用地所属居委会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接受调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区监察局负责对违纪政纪的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区财政局对国土部门、城管执法大队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予以接收。

宣传部门对严重违法用地案件,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二、建立沟通配合机制,提高对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效率

为切实提高土地执法监管执行力,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效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部门配合联动机制,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一)建立报告制度。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违法用地数据、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土地违法态势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较大规模土地违法问题,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每月召开一次;若遇到有重大案件或重大活动急需通报案情、分析形势和研究对策等,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每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土地执法监管及部门配合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及相应对策和工作预案,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等;各相关部门通报土地动态巡查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移送违纪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非法财物移交情况,违法建筑物拆除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工作的执行情况。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土地执法共同监管情况以简报形式发至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建立部门联动遏制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通报。接到通报后,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

(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立案查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移送的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受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不受理的同时说明原因;对移交的没收财物,相关部门应予以接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三、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和有关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城管执法大队、相关街道及园区等有关人员组成(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协调国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及街道、园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土地执法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是综合防控机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居委会。

(二)建立约谈机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国土分局代表区政府约谈有关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接近)15%的。

2、辖区内违法用地被市以上确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出现重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被上级督察督办、予以通报批评的;辖区内因违法用地问题出现群众进京去省上访,发生群众性集体访、重复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用地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土地执法工作不重视,不认真组织巡查或者巡查工作不彻底,上报数据不实,出现虚报、瞒报的;对土地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不认真组织查处甚至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造成重大违法事实的;在执法办案中,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调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或违反办案程序等造成错案情节严重的。

4、部门间工作配合不力,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断蔓延的;在案件查处时不配合国土分局、城管执法大队工作或者配合不及时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违法用地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违法用地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形成重大土地违法事实的。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加强对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由分管市长为召集人,市国土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同时邀请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进行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全市违法用地行为的通报、督查、考核工作。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成立本辖区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在当地城建办(局),充分调动当地国土所、城建办(局)等力量,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止和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以及本级违法用地与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辖区内各村(社区)建立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制定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驻村(社区)指导员和村(社区)主职干部作用,进一步加大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本村(社区)违法用地行为。

二、构建违法用地联合共管机制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需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配合联动、联合共管。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委为本辖区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切实履行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制止、拆除等职责,对辖区内各类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及时作出处理。

2.市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域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3.市建设、城管部门作为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未经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全力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法开展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市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工作;市林业部门负责对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砂、采土、建房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市交通部门负责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

4.发改、建设、工商、电力、市政等部门要协助做好违法用地的制止工作。除国家、省急需开工的重点用地项目在完成土地预审、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经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外,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5.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涉嫌违纪的,纪检部门要配合介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及时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案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

三、建立违法用地动态巡查机制

按照“预防为主,查防并举”的工作方针,建立市、乡镇、村“三级联动、动态巡查”的全市违法用地行为巡查发现机制,完善和细化巡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违法用地行为初始阶段的巡查监管。

1.市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巡查制度,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全市面上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告知辖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门队伍,建立辖区全天候违法用地巡查制,做到“日日有人巡,处处有人查”,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将违法用地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突击抢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应督促、检查巡查情况。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充分发挥国土协管员和驻村(社区)指导员的作用,对本村(社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村(社区)干部与驻村(社区)指导员要立即制止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开发区。

四、健全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机制

市国土、城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巡查人员在发现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后,在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附拍照取证)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应于当日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职能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告知(报告)(以书面通知形式送交,并由当地职能办公室或文书室签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在接到国土等有关部门告知或本单位的违法用地巡查报告后,必须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应于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在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清除宕渣,恢复土地原状;在拆除后三日内,将拆除复原情况报市查处违法用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拆除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控制和制止。对阻挠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拆除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加强对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工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