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文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重点围绕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四个环节,按省、市政府提出的任务要求,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开工建设的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及高档商品房)、商业房地产(含写字楼、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房地产(含农业观光房地产)、养老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含厂房、仓库等)等项目,以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建设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集资建房和合作建设项目等。对这些项目逐一“过筛子”,发现违规问题立即责令停工或采取强制措施。

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的,也要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实现“清仓”。

2015年1月1日后,所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新出现的违规开发项目要“零容忍”,早发现、快查处,坚决将违法违规建筑物拆除或没收,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对列入本次整治范围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项目相关企业及其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项目,及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对国家机关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依法依纪追究必要责任。

(一)成立__县房地产开发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张长瑞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李强任副组长,成员由政府办、法制办、公安局、住建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谋划、全面部署、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展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梳理汇总等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政府办:督导各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

2、国土局:负责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地、违法用地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3、住建局:负责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组织查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组织查处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

4、工商局: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

5、法制办:负责做好查处违法违规项目的相关制度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6、公安局:协助各部门做好强制执行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对阻碍公

务等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一)纠正处理阶段(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3月20日)。对县城内的违法违规项目,按照职责划分,由各部门进行查处。对不能办理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各部门自查自纠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及人员,按照职责分工逐案查处,处理一件销一件,确保违法行为全部得到处理和纠正。各部门将工作组织情况、违法项目查处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送至住建局。

(二)巩固提高,迎接省、市检查阶段(2015年5月1日至5月20日)。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同时,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三)迎接省、市验收及总结阶段(2015年6月1日至20日)。迎接省、市政府对我县的整治工作组织推动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进行验收。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层层落实,扎实开展;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二)强化督导调度,加强信息报送。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实行每月一调度,1月23日前、3月23日前对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过堂”调度。各单位务必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做好调查摸底、纠正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分别明确一名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及时通报信息,沟通工作情况。联络员名单于2015年1月25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7347026。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在建的违法项目,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工。对拒不停工的,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过程中,要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所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所有参与违法开发建设的单位进行查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不得避重就轻,不得随意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同时,兼顾社会稳定,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疏堵结合的进行处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2015年1月1日后,所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开工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力制止,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专项整治及今后日常监管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贪赃枉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事违法工程建设的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和干预、插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违法项目中有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参与违法开发建设的各单位主要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完善相关制度。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认真查找制度漏洞,完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将工作重点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防范,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法项目。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文第2篇

一、明确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要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及时调度;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土地执法监管和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领导干部任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将其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大力支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村组信息员制度,加强管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共同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牵头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土地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监察部门对负有监管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和行政问责。

建设、规划、房管、供水、林业、工商、发改、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项目,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发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供电部门不得接受其用电报装;供水部门不得通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税务、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环保、卫生、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加强工作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黔检会字〔2004〕1号)、《贵州省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黔检会字〔2004〕6号)、《关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4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协作,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和查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规划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函告后,应积极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用地的,应函告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监管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需要监察部门配合的,可函请监察部门参加,监察部门应当派员配合。供电、供水等部门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函告后,要立即停止相关水电供应,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四、建立完善防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作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要不断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保证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制止到位。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制度,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大面积存在土地违法违规、因土地问题发生重大或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倾向、苗头的地方,将首先约谈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责令组织整改或纠正,并进行公开曝光。

五、严格问责,实施责任追究。

凡是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议召集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各乡(镇)监管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的,对乡(镇)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甚至追究行政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文第3篇

防违、控违、拆违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主动防控、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镇、街道办事处为主体,村(居)具体负责实施,建立镇、办,村(居)“整体联动、各负其责”的违法建设防控机制,将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目标

围绕源头控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突出快速处置,落实日常巡查报告制;实施城管进村(居),落实包保责任制;加强协作配合,落实联合执法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拆违责任制;严格考核制度,落实拆违奖惩制,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坚决预防、控制、遏制新的违建发生,建立违法建设防控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和违法建设不予补偿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镇、街道办事处组成居民房屋现状认定小组,对居民房屋逐户建档立卷,做到一户一案一档一卷宗。对房屋档案以外的违法建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且一律不予补偿。

(二)落实日常巡查报告制。镇(办)、村(居)每天巡查要建立巡查日志,做到一日一报告,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汇总,一季一小结,一年一考评。区城管大队每天要对辖区主要范围进行重点督查,并把存在问题以联系函形式书面报告相关镇、办。镇(办)主要领导要坚持每周到辖区内巡查拆违情况不少于1次,解决存在问题,并做好纪录,每月报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镇(办)、村(居)每天要组织驻村(居)城管队员和村(居)巡查员实行全天候巡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并做好记录,每日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要坚持违法建设防控关口前移,对辖区内新堆积的建筑施工材料及时摸清情况,及时清理,并作为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确保违法建设建筑材料不落地,施工人员不进场,将违法建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落实包保责任制。镇(办)实行城管队员驻村(居)包保责任制,村(居)确定一名副职,每天组织驻村城管队员、村(居)巡查员进行全方位巡查。实行镇(办)主要领导包片、其他领导班子包村(居)的包保责任制,全面推进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村(居)主要负责人是辖区防违、控违、拆违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督查、督办、查违、控违、拆违等工作。

(四)落实联合执法制。一般违法建设(建筑面积300m²以下),在镇(办)的指导下,由村(居)自行组织拆除,镇(办)城管中队予以协助。重大违法建设(建筑面积300-500m²),由村(居)提出申请,镇(办)批准后组织实施,需区行政执法局配合的,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区行政执法局组织城管队员协助依法强拆。特大违法建设(建筑面积500m²以上),除需以上程序外,要报请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要对强拆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制定详细的强拆预案,在镇(办)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组成多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进行执法,确保依法拆除。

(五)落实拆违责任制。一般违法建设的拆除,镇(办)分管领导、包点领导为指挥长,组成以村(居)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主体、城管队员参加的强拆工作组,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重大违法建设的拆除,由镇(办)主要领导为指挥长,分管领导、包点领导、城管队长为副指挥长,以村(居)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主体,镇(办)相关部门和城管队员参加的强拆工作组,依法拆除。特大违法建设的拆除,由镇(办)主要领导为指挥长,区行政执法局、镇(办)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村(居)主要负责人、包点责任人和村(居)工作人员、城管队员为主体,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人员组成拆违保障领导小组,形成高压态势,确保违法建设防控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职责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区主要范围进行巡查、督查。负责全区控违拆违工作的定期调度。负责协助、配合两办做好违法建设拆除的法律程序,指导三镇做好违法建设拆除的法律程序。负责协助镇(办)做好重、特大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负责协助区控违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区控违拆违工作年终考核。

镇、办: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拆除工作。将控违拆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设立控违拆违专门工作经费,两办各不少于20万元,三镇各不少于10万元,确保控违拆违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建立健全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控违拆违实施办法、奖惩措施,并严格落实。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每个村(居)安排1-2名巡查人员;建立控违网格化管理制度,包保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组建村(居)房屋现状认定小组,对村(居)民房逐户建档立卷,对房屋档案以外的违法建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落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宣传,对于符合条件的建房户,依法按程序审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辖区内因违法建设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由镇、办负全责。

村(居):包保到组到片,加强日常巡查防控,及时捕捉违法建设行为信息,向镇(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并全力配合拆除工作。严格按照《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照程序履行其职责。

杜集国土分局:负责土地法律政策的宣传和土地检查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用地的巡查监管,对巡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非法用地、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区城建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施工队伍的资质、建筑工匠的证件审查,对无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建筑工匠责令其撤出施工现场。负责草拟《杜集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区农水局:负责对全区养殖项目严格把关,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的,严格履行法律手续,未经区政府批准的不得擅自发放相关许可证件。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其它职责。

区公安分局: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控违拆违公务的违法行为。

区检察院:负责对暴力抗法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区法院:负责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暴力抗法案件要从严从快判处,坚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居)中的党员干部和参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控违拆违工作加强管理检查,对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者进行严肃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监督和司法保障工作。

五、奖惩措施

(一)区财政设立50万元违法建设防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各镇(办)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每年初各拿出1万元保证金交至区财政专户,年底经考核合格后1:1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保证金,用于奖励工作突出的镇(办)。各镇(办)根据村(居)实际情况,要求村(居)主要负责人年初各拿出1000-2000元的保证金交至镇(办)财政专户,年底经镇(办)考核合格后1:1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保证金用于奖励工作突出的村(居)两委。

(三)对辖区内每季度发现一起违法建设处理不力的镇(办)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起违法建设处理不力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对镇(办)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三起及以上违法建设并处理不力的,将对镇(办)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取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区(镇)国土资源长效管理,巩固卫片执法整改成果,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根据县府办《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县国土资源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区(镇)实际,现就建立滨海工业区(马鞍镇)国土资源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法高效”的要求,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逐步解决老的违法建设,努力形成国土资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滨海工业区(马鞍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组织

为认真抓好国土资源长效管理,决定建立“镇、村”两级管理体制。

1.镇级层面:建立镇国土资源长效管理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管局、国土分局、农发局、综治中心、驻村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镇国土资源长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局内),由镇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城管局、国土分局、农发局、综治中心、驻村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驻村指导员和镇专职联络员为组员,做好上下对应联络和沟通衔接工作,日常管理由镇长效办负责。

2.村级层面:充分发挥驻村指导员和村两委班子成员在违法用地源头防控上的基层基础作用,驻村指导员为联络员,各村(居、社区)设立国土资源长效管理联络点,各村(居)书记、主任任联络点负责人,并对全村划分若干个区域,每个区域由一名村(居)两委班子成员负责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区域包干,构建全村管理网络。

3.镇长效办要加强对村级长效管理联络点的指导与沟通,切实加强对村(居、社区)违法用地防控工作的指导,全面构筑“镇、村”两级联动的违章建筑、违法用地长效管理网络。

三、工作职责

1.镇长效办具有对全镇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权、通报权、考核权与问责建议权。

2.城管局、国土分局及农发局每月不少于两次协同负责组织全镇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对全镇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拆除、复耕等工作。并负责督查《村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周巡查登记表》的填写情况。

3.各村(居、社区)是本辖区有效制止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及分片管理要求,落实专人切实加强各自辖区日常动态巡查,村(居)主要领导要带头巡查,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对各自区域进行日常巡查,构建辖区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巡查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填报《村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周巡查登记表》。

同时要协助镇政府对辖区内违章建筑及违法用地的拆除、复耕等工作。

4.各驻村指导员作专职联络员,要及时掌握各村(居、社区)的情况,在每周星期一、四下午4点钟前经各村(居)书记、主任、驻村指导员签字后的《村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周巡查登记表》上报镇长效办。

四、处置流程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违法用地处置流程如下:

1.镇级层面:城管局、国土分局及农发局协同负责全镇范围内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巡查中如发现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当场制止即时签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拍照取证),并于当日报镇长效办;村级层面:驻村指导员应联系所在村(居)加强日常巡查,如发现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行为应予当日及时向镇长效办报告。

2.镇长效办在接到县长效办书面告知或其他途径的违法用地报告后,应及时向违章建筑、违法用地所在村(居、社区)及驻村指导员发出违法用地告知书。村(居、社区)及驻村指导员负责做好制止、劝阻违章违法行为及业主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工作。对不听劝阻的业主,村(居、社区)及驻村指导员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协助镇政府采取措施,复原。

3.城管局及国土分局根据镇统一部署,对辖区内不自行拆除复原的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复原。自发出告知之日起,要求在7日内拆除完毕,属于耕地的还应在15日内复耕到位。

4.镇长效办对上报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处置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与验收。检查通过的,及时报结;检查通不过的,书面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镇组织进行强拆复耕。并视程度不同分别对有关村(居)进行通报,同时提请镇纪委约谈有关人员,乃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配合

1.镇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的意见》明确分工要求,各司其职,联动配合做好违法用地防控工作。尤其是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要从源头上参与并支持违法用地处置工作,在接到镇长效办违章建筑、违法用地信息通告后,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通电、通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已经通水通电的,要及时切断。

2.镇长效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齐心协力地处置好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

六、严肃考核

1.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马鞍镇党委、马鞍镇政府将对违章建筑、违法用地长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村(居、社区)及驻村指导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由镇长效办负责考核。

2.镇长效办实行对各村(居、社区)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发现日通报制与违法用地处置周通报制,通报结果与年度岗位责任制挂钩。

3.各村(居、社区)在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的发现和处置工作中有以下情形的,将扣除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分:

(1)对土地管理不严,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行为实施期间未及时上报行为发生信息的,每起扣村(居、社区)、驻村指导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各1分;

(2)违法用地未及时拆除、复耕的,每起扣村(居、社区)、驻村指导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各2分;

(3)对村干部擅自签订协议,同意或默许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每起扣村(居、社区)、驻村指导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各5分;

合同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文第5篇

一、规范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切实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水平

(一)严格按标准立案。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明确立案标准涵盖“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和其他类型”等5大类违法类型,目前在全市案件查处工作中,有些地方偏重于立案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而对其他形式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大,各级具体办案的国土执法队伍要认真学习、理解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详细列举的各种类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全面掌握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具体特征,在执法巡查、检查、调查中及时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及时办理立案手续,高度重视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防止出现“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渎职行为发生。

(二)坚持按程序查案。全市案件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的基本程序,环环相扣,稳步推进。违法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2个月内查处结束;对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查处结束。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查处的,执法队伍要提出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报局领导批准。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切实充分依法有效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现阶段特别要创新履行制止权的方式,在有效制止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有效制止率。

(三)提高科技办案水平。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切实使用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熟练运用“案件查处”、“综合统计”等软件子系统,发挥网络办案优势,及时通过软件汇总上报数据,实行案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的电子化、网络化、便捷化,由传统办案向“数字化”办案转变,提高案件办理的整体水平。结合“案件查处”系统中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7种文书格式以及查处流程导航,规范案件查处文书;通过“综合统计”系统反映的各类数据情况,及时掌握总体动态和趋势,科学引导案件查处工作。

二、准确确定查处案件性质,切实提高案件查处工作质量

(一)坚持案件集体会审。各级国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上报案件未经会审,一律不予审批。会审会议要加强对涉案难点、疑惑点、分歧点进行分析讨论,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集中审议和综合审查,并可邀请监察、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就违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咨询,提升案件审理水平,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二)做到案件证据准确、事实清楚。对所有立案的违法案件,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全面收集涉案材料,做好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种证据的采集、查证和固定工作,通过查看时间顺序、主体关系、数据联系等方法,仔细审查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未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做到卷宗材料齐全。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市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归档整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案件台账,做好电子文书和纸质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将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页装订,立卷归档,促使案卷材料规范有序、清晰齐全。

三、加大违法案件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案件查处威慑作用

(一)严格落实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督促违法当事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该退还土地的退还土地,该罚款的及时缴纳罚款,该拆除的拆除到位,该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没收到位并移交相关部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的,要在规定时效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并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二)依法依规移送案件。要按照部、省文件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各级国土执法队伍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依纪依规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发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有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手续;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并做好移送登记台帐,配合被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三)合力推动案件执行。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主动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建设、规划等部门,充分利用综合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各级国土执法队伍要建立健全查处案件抄报告知制度,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供水、供电、工商、发改、规划、建设、房产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达到停水、停电、停办效果,形成依纪依法联合执法局面,彻底切断违法行为后路,增强案件执行实效;通过网上通报、报纸登文、广播和电视宣传等形式,对典型案件执行情况全程报道,公开曝光,增强查办案件的影响力和威慑力。